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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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报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3年)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州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州政府及州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州级行政机关)。州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州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州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州政府“临州府发”、“临州府函”和州政府办公室“临州办发”、“临州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州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州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inxia.gov.cn)、微信公众号“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政府信息。

  2.《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报》刊发。

  3.州档案局查阅。

  4.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州政府授权州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州发改委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州财政局负责发布州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州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州司法局负责发布州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州政府的其他信息。

  州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州应急管理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卫健委、州公安局、州地震局、州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代建办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州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

  8.乡村振兴、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州乡村振兴局、州民政局、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人社局、州卫健委、州医保局、州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州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州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州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州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各部门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21011

       传       真:0930-6241969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申请方式

  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州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州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7.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州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州政府信息中心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电子邮箱:lxz6221011@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xls





州政府领导
州长
何东
州委副书记、州长
何东,男,回族,1967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工学学士,现任临夏州委副书记、州长。
负责州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方面工作。
副州长
  • 鲁泽
    州委常委、常务副州长
    鲁泽,男,汉族,1966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州委常委、州政府党组副书记、州政府常务副州长。
    负责州政府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数字经济、县域经济,财政、税务、金融、统计调查、“放管服”改革、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人民防空、机关事务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政务信息化建设、政务公开,驻外办事机构,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等方面工作。协助州长负责审计方面工作。分管单位:州政府办公室、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审计局、州统计局、州应急管理局、州政府金融办、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州政府驻外办事(联络)处。联系单位:州消防救援支队、州税务局、国家统计局临夏调查队、州人行、州银保监局,驻临各金融、保险、证券机构。
  • 张朝俊
    州委常委、副州长
    张朝俊,男,汉族,1972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现任临夏州委常委、副州长。
    负责农业农村、农机管理和气象等方面工作。联系东西协作和中央单位定点帮扶方面工作。分管单位:州农业农村局,州农机服务中心、州供销社、州刘家峡库区管理局、州农科院。联系单位:州气象局。
  • 李勇
    州委常委、副州长
    李勇,男,1977年9月出生,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州委常委、州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
    负责市场监管、科技、体育、商务和招商引资,融媒体等方面工作。分管单位: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科学技术局、州商务局、州体育局,州招商局、州融媒体中心。联系单位:州工商联、州科协、州广播电视网络公司、州凯润农牧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李明海
    副州长
    李明海,男,汉族,1973年7月出生,大学学历,管理学硕士, 现任临夏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负责民政、残疾人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非公经济,园区建设、电力、通讯、无线电管理等方面工作。分管单位: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民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夏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联系单位:州残联、州烟草专卖局、州石油公司、国网临夏供电公司、州电信公司、州移动公司、州联通公司、州铁塔公司、州邮政管理局、州邮政公司、临夏无线电管理处。
  • 张自贤
    副州长
    张自贤,男,汉族,1968年12月生,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现任州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
    负责自然资源、水务、乡村振兴、林业和草原,地震、申报世界地质公园等方面工作。 分管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水务局、州乡村振兴局、州林业和草原局,州南阳渠管理局、州地震局、临夏地质公园服务中心。联系单位:州惠河水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州丰登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毛鸿博
    副州长
    毛鸿博,男,汉族,1975年3月生,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
    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方面工作。分管单位: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临夏清真食品认证中心。联系单位:州文联、临夏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州盛河城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州河湟文化旅游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丁肃静
    副州长
    丁肃静,女,汉族,1978年1月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负责民族、卫生、退役军人事务、军政,数字政府建设,地方志、档案等方面工作。分管单位:州民委、州卫生健康委、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医疗保障局,州志办、州大数据中心、州疾控中心、州医院、州中医医院、州妇幼保健院。联系单位:州总工会、团州委、州妇联、州侨联、州档案馆、临夏军分区、驻临部队。
  • 马显锋
    副州长
    马显锋,男,回族,1972年10月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
    负责教育、生态保护等方面工作。分管单位:州教育局、州生态环境局,临夏中学、临夏回民中学、临夏现代职业学院、州职业技术学校、临夏开放大学、州特殊教育学校。
  • 亢卫忠
    副州长
    亢卫忠,男,汉族,1970年2月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州公安局局长。
    负责维护社会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司法、信访等方面工作。协助鲁泽常务副州长分管应急管理体系构建方面工作。分管单位:州公安局、州司法局。联系单位:州应急管理局、州信访局、州国家安全局、州武警支队。
秘书长
马福俊
州政府秘书长
马福俊,男,回族,1975年5月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
主持州政府办公室工作,协调州政府办公室与州委、州人大、州政协办公室之间的工作,协调州政府与各工作部门、各县(市)政府之间的工作,办理州长交办的工作,协助鲁泽常务副州长负责州政府驻外办事(联络)处工作。分管单位:州政府研究室。
副秘书长
  • 朱牧

    副秘书长

    负责东西部协作工作。

  • 罗发功

    副秘书长

    协助秘书长的工作,负责州政府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州政府机关后勤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州政府机关党总支和办公室精神文明、工青妇、联系村帮扶工作,分管州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邓世文

    副秘书长

    负责“放管服”改革工作,主持州政府政务中心工作,分管州政府办公室政务服务管理科。

  • 马秀华
    副秘书长
    协助副州长李明海同志的工作。分管州政府办公室秘书二科。
  • 王建林
    副秘书长
    协助丁肃静副州长的工作。
  • 康玉敏
    分管州政府办公室督查科、组织联络科。
  • 周世泽
    副秘书长
    协助李勇副州长的工作。分管州政府信息中心、州政府办公室信息科。
  • 敏忠德
    副秘书长
    协助常务副州长鲁泽同志的工作。分管州政府办公室秘书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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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政府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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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医疗卫生保障应急预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第二章  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2.2 重大事件(Ⅱ级)

  2.3 较大事件(Ⅲ级)

  2.4 一般事件(Ⅳ级)

  第三章  医疗卫生救援保障组织体系

  3.1 医疗卫生保障应急指挥组组成

  3.2 指挥组职责

  3.3 指挥组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医疗卫生救援保障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4.4 信息通报

  4.5 信息报告和发布

  4.6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第五章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5.1 信息系统

  5.2 急救机构

  5.3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

  5.4 血液储备

  5.5 物资储备

  5.6 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5.7 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5.8 其他保障

  第六章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第七章  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7.2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7.3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7.4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7.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指挥机构及联系方式

  7.6 预案制定与修订

  7.7 预案解释及实施

 

  第一章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为保障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临夏回族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临夏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州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临夏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急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第二章  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含)以上,且危重病例多,或者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省级或国家级在医疗卫生救援保障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含)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州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含)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含)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第三章  医疗卫生救援保障组织体系

  在州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州卫健委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1 医疗卫生保障应急指挥组组成

  在州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建临夏州医疗卫生保障应急指挥组(以下简称“指挥组”),由州政府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副州长担任组长,州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和州卫健委、州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州网信办、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工信局、州卫健委、州应急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市场监管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临夏军分区、武警临夏州支队为成员单位。指挥组下设办公室、指挥调度组、医疗急救组、物资保障组、信息管理组、专家咨询组、疾控与卫监组。指挥组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成员单位。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指挥组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2 指挥组职责

  在州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监督、指导各县市和州直相关部门落实本预案,承担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3.3 指挥组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1)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卫健委,办公室主任由州卫健委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州卫健委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在指挥组的统一指挥下,负责指挥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全州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制定有关预警、预报、预防和信息报告制度,提出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开展应急演练、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2)指挥调度组:以州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为工作平台,负责统一指挥调度协调全州各医疗急救机构及相关网点医院,参与突发事件的医疗紧急救治工作。

  (3)医疗急救组:以州、县级综合医院和120急救中心为主体,由辖区内其他医疗机构共同参与组成。州人民医院、州中医医院、州妇幼保健院三家州级医疗机构及各县市分别组建1支20人及以上的医疗救援队,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救护和伤员转运。各级医疗机构承担院内救治任务。

  (4)物资保障组:由州工信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财政局、州市场监管局、州中心血站共同参与组成,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应急物资和血液的储备、调度、供应以及经费保障等工作。

  (5)信息管理组:州卫健委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每日报告伤员救治进展,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6)专家咨询组:以州、县级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临床医学专家、疾控专家组成,负责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支持,参与制定、修订、评估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7)疾控与卫监组:以州县级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为主体,负责开展卫生学调查评价、卫生监督执法,防止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四章  医疗卫生救援保障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1.1 Ⅰ级响应

  (1)Ⅰ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Ⅰ级响应:

  a.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Ⅰ级响应行动

  指挥组接到关于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工作,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同时,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并分析突发公共事件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州政府、州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及反馈有关处理情况,并按有关程序报告省级卫健部门。凡发生特别重大事件(Ⅰ级),指挥组按照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事件发生地的县市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在指挥组的指挥下,结合本县市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4.1.2 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Ⅱ级响应:

  a.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政府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有关部门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Ⅱ级响应行动

  指挥组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并分析突发公共事件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州政府、州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省卫健委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发生重大事件(Ⅱ级),指挥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事件发生地的县市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在指挥组的指挥下,结合本县市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4.1.3 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Ⅲ级响应:

  a.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州政府启动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Ⅲ级响应行动

  指挥组接到关于应急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州政府和州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省卫健委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发生较大事件(Ⅲ级),指挥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4.1.4 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

  a.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县市政府启动县市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Ⅳ级响应行动

  县级应急指挥机构接到关于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本县市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州卫健委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发生一般事件(Ⅳ级),指挥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并对事件发生县市进行督导,必要时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支持和指导。

  4.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救援工作。在实施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指挥组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

  4.2.1 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 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以便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指挥组信息管理组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送的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指挥组医疗急救组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指挥组疾控与卫监组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 信息通报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的单位、发生事件的主管部门、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以电话方式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事件发生时间、地点、性质和估计伤亡人数。

  4.5 信息报告和发布

  州紧急医疗救援中心(120指挥调度平台)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紧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指挥组办公室。

  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每日向指挥组信息管理组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信息,对突发特殊情况做到随时报告。指挥组办公室要及时向州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4.6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指挥组经报告州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同意批准后,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省级卫健部门。

  第五章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突发公共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州、县市医疗卫生应急保障指挥机构遵循“平急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各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定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及时、有序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5.1 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2 急救机构

  州人民医院、州中医医院、州妇幼保健院为州级急救医疗机构,县级医疗机构为本县市辖区内急救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配合做好急救工作。

  5.3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

  州县级急救医疗机构定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医疗卫生救授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5.4 血液储备

  按照分级储备原则,州中心血站按规定储备一定量的血液制品,州内各临床用血机构分别贮备各血型至少3天常用量的悬浮红细胞、血浆和冷沉淀。紧急情况下,采取州中心血站统一调配和动员部队、大专院校、企业、医院、机关干部等无偿献血方式保障应急用血。

  5.5 物资储备

  卫生健康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

  工信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组织卫生应急物资的生产、采购、储备、统配、调运及保障工作,保证供应。并协调安排应急物资(含仪器设备)紧急生产、采购(进口)、储备等专项资金。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医药储备物资的运用,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6 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所必要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财政部门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7 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上述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8 其他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

  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按相关程序向社会发出呼吁,依法依规接受捐款捐物,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第六章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宣传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章  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来源;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等级;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3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情况;国家及省、州领导同志的指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其他有关问题。

  7.4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结束应急,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指挥机构及联系方式

  指挥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930—6214366(值班)

                                          0930—6213635(传真)

  7.6 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各县市根据各自实际,制定本县市医疗卫生保障应急预案,报州医疗卫生保障应急指挥组备案。

  7.7 预案解释及实施

  本预案由州医疗卫生保障应急指挥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临夏州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处置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控制林业有害生物扩散蔓延,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甘肃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国家林业局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国家林业局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甘肃省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临夏回族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临夏州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积极应对。要把保障生态安全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加强监测检疫,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造成的损失。

(2)坚持统一领导、快速反应。在州委、州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履行职责,统筹应急资源,协调应急力量,积极做好处置工作。

(3)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按照灾害响应级别,由灾害发生地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州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灾害发生地政府密切配合,加大协调指导力度。

(4)坚持部门协同、联防联治。建立部门间协调联动、职责明晰、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履职、合力防治。

1.5 灾害分级

根据灾害发生的范围、性质、危害程度,由高到低将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4个等级。

1.5.1 特别重大灾害(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1)发现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可引起人类疾病传播或已造成死亡的林业有害生物;

(2)首次发现国(境)外新传入的林业有害生物且林木受害面积大于1亩,经专家组评估确认为特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

(3)首次发现一年内可直接造成林木死亡的林业有害生物或发现省内尚无分布的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且林木受害面积大于1亩,经专家组评估确认为特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

1.5.2 重大灾害(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1)省内分布的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连片成灾面积1000亩以上;

(2)甘肃省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连片成灾面积1万亩以上;

(3)非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跨市(州)发生,叶部害虫、病害、有害植物连片成灾面积在5万亩以上,钻蛀性害虫、干部病害连片成灾面积1万亩以上,鼠(兔)害连片成灾面积10万亩以上;

1.5.3 较大灾害(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较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1)省内分布的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连片成灾面积500亩以上;

(2)甘肃省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连片成灾面积3000亩以上;

(3)非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叶部害虫、病害、有害植物连片成灾面积在3万亩以上,钻蛀性害虫、干部病害连片成灾面积5000亩以上,鼠(兔)害连片成灾面积8万亩以上。

1.5.4 一般灾害(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一般)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1)省内分布的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连片成灾面积100亩以上;

(2)甘肃省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连片成灾面积1000亩以上;

(3)非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叶部害虫、病害、有害植物连片成灾面积在1万亩以上,钻蛀性害虫、干部病害连片成灾面积2000亩以上,鼠(兔)害连片成灾面积5万亩以上。

2组织指挥体系

2.1 州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临夏州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州应急指挥部”),由州政府分管副州长任总指挥,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州应急管理局、州林草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应急管理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林草局、州气象局、州邮政管理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为组成人员。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林草局,由州林草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成员可增加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2.2 州应急指挥部职责

(1)研究确定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协调、指挥重大以上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对工作。

(2)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系统、应急保障队伍、保障体系,发布预警公告。

(3)审查批准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专家组提交的工作报告、评估报告等。

(4)研究、协调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防和应对工作重大事项。

2.3 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落实州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传达有关会议精神,负责日常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理工作,协调州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处置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成立专家组、防控组、检疫封锁组、技术组、保障组、信息组6个工作小组。

(1)专家组:根据灾情具体情况评估灾害等级和应急处置技术咨询、技术指导等。

(2)防控组:负责具体防控处理方案的实施,指挥、监督、指导疫情的处理。

(3)检疫封锁组:负责对码头、车站和道路的检疫检查,对违规调运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4)技术组:负责制定具体防控处理技术方案,组织对工作人员专业技术培训,负责疫情确认等。

(5)保障组:为防控工作提供人、财、物保障,筹集疫情防控应急处理实施所需资金,负责各种物品采购和供应,安排、调配处理疫情所需人员、交通工具等。

(6)信息组: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的收集、汇总和报送,组织对外宣传教育、引导工作,编发科普宣传材料,引导传媒正确宣传报道有关情况。

2.4 州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州林草局:负责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理日常工作,牵头组织实施本预案,制定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分布区抗灾救灾措施,及时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测预报信息,组织统防统治和灾后林业生产恢复。

州公安局:负责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区治安秩序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会同林草部门调查突发原因,对肇事者和责任人依法查处,并将结果及时报州应急指挥部。

州财政局:负责会同州林草局做好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项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州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和卫星综合定位基准服务,提供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区域地图和基础测绘成果,提供空间定位技术、移动端导航和电子地图服务,提供各类遥感和无人机影像监测数据等服务。

州生态环境局: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区域的环境评估工作。

州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灾区公路保通工作,为救灾物资及时、快捷运往灾区提供便利条件。

州农业农村局:负责协助林草部门开展农林交错地带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州卫生健康委: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区人员病情监测、预防指导工作,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

州市场监管局:负责林业有害生物应急处置物资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州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州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区气象信息,为科学处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提供天气预报等服务。

州邮政局:负责监督邮政快递企业执行国内邮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的有关规定,配合林草部门的检疫机构做好复检工作。

2.5 县(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理工作。实施经州应急指挥部审批的应急处置操作规程。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体系

3.1.1 监测调查

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调查,扩大监测面,提高测报准确率,建立健全体系完备、功能齐全的州、县(市)、乡(镇、街道)三级监测网络,达到全面监测、准确预报。

充分发挥国家级中心测报点、省级中心测报点和基层林业工作站、护林人员及专业施工队的作用,划定测报责任区域,实施动态监测。

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其管理范围内林业有害生物监测。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及林木,由乡(镇)林业站和县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监测。

3.1.2 检疫防范

加强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和复检工作,防止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传入、传出和扩散。

3.2 监测机构

县级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为监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工作。发现病死树和其他异常现象,应及时调查、取样,并积极组织鉴定。对于所发现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州级、省级林业有害生物检测鉴定机构无法确认和鉴定的,送国家级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

3.3 预警体系

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疫御灾和防治减灾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州、县两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加强信息系统、基础设施和监测预警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监测调查数据库和趋势分析制度,及时发布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报,全面提升监测预警能力;明确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重点监控区,建立及时有效的预警体系。

3.4 预警发布

在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测的基础上,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可能发生的趋势和危害程度作出预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4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州、县两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所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是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信息报告责任单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业技术人员是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责任报告人。有关单位及其他个人发现林业有害生物或疑似情况时,也应立即向所在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告。

当地政府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经现场调查、标本鉴定,初步核实为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应采取先期控制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开展疫情追溯,查明传入途径和方式等情况。

县(市)林草主管部门确认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应立即对发生面积、危害程度等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后,向县(市)政府、州林草局报告;州林草局接到报告对相关情况进行确认后,向州委、州政府和省林草局报告,同时将情况通报可能受灾害影响的相邻市(州)。

4.2 分级响应

对应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级别,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4.2.1 Ⅰ级响应

接到发生特别重大(Ⅰ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报告后,州、县级政府应当迅速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了解灾情发生情况,确定灾情严重程度,分析灾情发展趋势。同时,州政府召集成员单位召开紧急会议,将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汇总上报省应急指挥部。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省级Ⅰ级应急响应建议,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2.2 Ⅱ级响应

接到发生重大(Ⅱ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州、县级政府应当迅速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了解灾情发生情况,确定灾情严重程度,分析灾情发展趋势。同时,州政府召集成员单位召开紧急会议,将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汇总上报省应急指挥部。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省级Ⅱ级应急响应建议,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2.3 Ⅲ级响应

接到发生较大(Ⅲ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报告后,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认为需要启动州级Ⅲ级响应的,按程序按报州应急指挥部决定。在州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省指挥部派出工作组给予指导。

4.2.4 Ⅳ级响应

接到发生一般(Ⅳ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报告后,由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认为需要启动州级Ⅳ级应急响应的,由州指挥办公室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报州应急指挥部并通报成员单位,指导事发地县(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需求给予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支援。

县(市)参照州级层级划分,明确本级应急响应分级。

4.3 应急处置

灾害处置实行属地管理。无论发生何种级别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县(市)林草主管部门都是应急处置工作的具体实施者,包括对发生区及周边地区的林业有害生物调查、取样、技术分析和检验、跟踪控制、划定疫区、隔离现场、封锁疫区、检疫检查、组织除治等。

4.3.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灾害,由省政府负责应对,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委予以支持;初判发生较大灾害,由事发地市(州)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省级相关部门予以支持;初判发生一般灾害,由事发地县(市)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州政府及州级相关部门予以支持。

4.3.2超出县(市)政府应对能力的灾害事件,由州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灾害事件,由发生地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应对,或不同的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4.3.3 县(市)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对灾害发生地及周边的林业有害生物进行监测、调查、取样、检验鉴定、检疫封锁、组织除治等,防止灾害扩散,及时报告灾害动态。

4.3.4 启动Ⅱ级以上应急响应后,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工作组,对灾害事件进行综合评估,指导州、县(市)政府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开展应急处置。根据工作需要,协调省级救灾资金、物资等,依法设立临时检疫检查站(点)。

4.4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要在第一时间内向社会发布灾害发生的简要信息,随后发布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灾害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4.1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由省应急指挥部发布,较大(Ⅲ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由州政府负责发布,一般(Ⅳ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由县(市)政府负责发布。 

4.4.2松材线虫病和美国白蛾的县级疫区由国家林草局负责公布,其他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区由省林草局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国家林草局备案。

4.5 应急结束

当地政府会同当地林草主管部门确认灾情已经扑灭或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已经消除时,由响应启动单位宣布响应结束。

应急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林草主管部门应继续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和研究,随时掌握动态,防止再度暴发。

5后期处置

5.1 后期评估

Ⅰ、Ⅱ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州应急指挥办公室配合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灾害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向省政府和国家林草局书面报告。

Ⅲ、Ⅳ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州应急指挥办公室开展调查评估,提出防范措施,向州政府和省林草局书面报告。

5.2 善后处置

应急处置结束后,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发生地林草主管部门开展灾后重建,进行生态修复,清理因应急措施而设立的临时设施,及时归还征用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5.3 奖励和责任

对在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保障措施

6.1 人员保障

州、县(市)林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基层森防机构,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立高素质的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队伍。

6.2 物资保障

州林草局根据需要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特点,储备药剂、药械、油料、运输车辆及其他物资。县(市)林草主管部门相应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因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州应急指挥部可以紧急调运救灾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6.3 技术保障

州、县(市)林草主管部门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机构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防治信息,组织专家对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潜在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进行研究,开展风险分析、预测,并提出应急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4 经费保障

按照财政事权划分原则,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所需的防治资金的筹集、拨付,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

6.5 通讯保障

各级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系统建设,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确保各级林业有害生物应急指挥部与有关部门及现场工作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6.6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为运送救灾人员、救灾物资等提供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地各单位的车辆随时听候调运。

6.7 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部门组织救灾医疗队,及时到达灾害发生区,对农药中毒人员及伤病员进行救护。

6.8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维护灾害发生区治安秩序,与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对有关责任人依法做出处理。

6.9 社会动员保障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做好宣传工作,广泛动员灾害发生区群众,随时投入救灾工作。

7预案管理 

7.1 预案修订 

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预案定期进行评估,符合下列修订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要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县(市)政府在风险评估和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分别制定本级应急预案,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

7.2预案演练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广泛参与、多方联动、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预案演练。

7.3 宣传培训

州、县(市)林草部门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的应急宣传和培训工作。定期开展应急处置相关知识、技能培训,推广新知识和先进技术,提高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水平和处置能力。

8附则

8.1 术语解释

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影响森林、林木、林木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鼠(兔)、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外来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原产于国(境)外,传入我国后已经影响森林、林木、林木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在国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经国家林草局发布禁止传播的林业有害生物。

甘肃省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甘肃省境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经甘肃省林草局发布禁止传播的林业有害生物。

本预案所指“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州林草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夏州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全面做好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防止草原虫灾暴发和扩散,减少经济损失,保护草原资源和草原生态环境,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治虫灭鼠实施规定》《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甘肃省草原条例》《全国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草原虫灾应急预案》《临夏回族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临夏州行政区域内草原蝗虫、草原毛虫、白刺夜蛾、白茨粗角萤叶甲、阔胫萤叶甲、草地螟、苦豆夜蛾、蛴螬等突发性草原虫灾大面积暴发、扩散造成或可能造成的灾害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进一步提升监测预警能力,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严防草原虫灾扩散,减轻灾害损失。

(2)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按照灾害应急响应级别,由灾害发生地政府负责做好应急防治工作。州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灾害发生地政府密切配合,加大协调指导力度。

(3)坚持快速反应、科学防治。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履行职责,统筹应急资源,协调应急力量,强化科技支撑,积极做好处置工作。

(4)坚持部门协同、联防联治。建立部门间协调联动、职责明晰、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履职、合力防治。

1.5灾害分级

根据受灾草原面积和虫害发生程度,由高到低将草原虫灾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4个等级。

1.5.1特别重大(Ⅰ级)

连片2000万亩以上草原发生虫灾,或者连片1000万亩以上草原发生虫灾且害虫密度达到防治标准2倍以上。

1.5.2重大(Ⅱ级)

连片500万亩以上、2000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或者连片250万亩以上、1000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且害虫密度达到防治标准2倍以上。

1.5.3较大(Ⅲ级)

连片300万亩以上、500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或连片150万亩以上、250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且害虫密度达到防治标准2倍以上。

1.5.4一般(Ⅳ级)

连片10万亩以上、300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或连片5万亩以上、150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且害虫密度达到防治标准2倍以上。

防治标准指2021年国家林草局办公室印发的《主要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指标》中的草原虫害防治标准。

2组织指挥体系

2.1州草原虫灾应急防治指挥机构

在州委、州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临夏州草原虫灾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州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州长担任总指挥,州应急管理局局长和州林草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州发改委、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应急局、州林草局、州市场监管局、州气象局为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为组成人员。

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林草局,办公室主任由州林草局分管领导兼任。根据工作需要,成员可增加其他部门和单位相关负责同志。

2.2州应急指挥部职责

(1)研究确定草原虫灾应急防治方案,组织、协调、指挥重大以上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

(2)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系统、应急保障队伍、保障体系,发布预警公告。

(3)审查批准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专家组提交的工作报告、评估报告等。

(4)研究、协调、解决草原虫灾预防和应对中的重大事项。

2.3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组建专家组,根据草原虫灾具体情况评估灾害等级和应急防治技术咨询、技术指导等。

(2)报请州应急指挥部同意,发布草原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启动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

(3)联络协调州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防治工作,提出应急措施建议,负责草原虫灾应急防治设备、药品、车辆等物资的应急储备和日常管理。

(4)督导受灾县(市)落实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措施,组织管理应急专家组和防治队伍,开展草原虫灾应急防治设施建设,推广应用草原保护技术。

(5)负责向州委、州政府和省林草局报告情况,向相关市(州)通报情况。

2.4州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州林草局:牵头组织实施本预案,指导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开展草原虫灾损失评估工作。

州发改委:负责协调争取草原虫灾灾后生产恢复项目。

州公安局:负责草原虫灾危险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保障应急防治工作顺利进行。

州财政局:负责会同州林草局筹集安排草原虫灾应急防治资金。

州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负责救灾资金和物资的分配使用,指导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工作,协同参与自然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州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修复灾区道路,保障救灾工作运输通畅。

州农业农村局:协助林草部门开展农田和林草交错区草原虫灾应急防治,组织开展灾后牧业生产恢复,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州卫生健康委:负责应急防治工作中受伤人员紧急医学救治、心理疏导干预等工作。

州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灾区虫灾防治物资市场的监督管理。

州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区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做好草原虫灾应急防治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2.5县(市)草原虫灾应急防治机构

各县(市)成立相应的应急防治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

3监测预警

3.1监测体系

各级草原技术单位在重点草原区和生态功能区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对草原虫灾进行周密监测。州草原技术单位负责全州草原虫灾监测技术指导,及时分析反映草原虫灾发生趋势和防治情况。

3.2预警发布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根据草原虫灾趋势预测和地方实地监测报告,制作草原虫灾预警信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渠道向有关地区、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

必要时,州应急指挥部向县(市)应急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3.3监测信息报告

各县(市)草原技术单位每年第4季度向州草原技术单位报告第二年草原虫灾发生趋势预测情况,3月底报告当年虫灾中期预测情况,5月底报告虫灾短期监测预警情况。州草原技术单位及时对预测结果进行核实,统计汇总和综合分析后,向州委、州政府和省草原技术单位报告。

4应急响应

4.1灾害信息报告

每年6月至8月是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关键时期,各草原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县级草原站接收农牧民反映或草管员报告的即时虫灾情况,进行虫情预测预报,将预测预报信息上报至州级草原站,经确认后上报省草原技术单位。对达到Ⅱ级灾害以上的草原虫情、省外迁入的虫情、威胁基本农田的草原虫情、防治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人身安全事故等,由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对省际边界发生的Ⅱ级以上草原虫情,由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的同时,告知邻近市(州)应急指挥机构。

4.2分级响应

对应草原虫灾级别,州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4.2.1Ⅰ级响应

接到发生特别重大(Ⅰ级)草原虫灾报告后,州、县(市)政府应当迅速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发生情况,确定事故等级,分析事故原因,同时州政府召集成员单位召开紧急会议,将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汇总上报省指挥部。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省级Ⅰ级应急响应建议,按程序报省委、省政府决定,并向国家林草局报备。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防治工作。

4.2.2Ⅱ级响应

接到发生重大(Ⅱ级)草原虫灾报告后,州、县(市)政府应当迅速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发生情况,确定事故等级,分析事故原因,同时州政府召集成员单位召开紧急会议,将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汇总上报省指挥部。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省级Ⅱ级应急响应建议,按程序报省政府决定。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应急防治工作。

4.2.3 Ⅲ级响应

接到发生较大(Ⅲ级)草原虫灾报告后,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认为需要启动州级Ⅲ级应急响应的,按程序报州应急指挥部决定,在州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给予指导,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应急防治工作。

4.2.4Ⅳ级响应

接到发生一般(Ⅳ级)草原虫灾报告后,由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认为需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由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报州应急指挥部并通报成员单位,指导事发地县(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需求给予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支援。

县(市)参照省级层级划分,明确本级应急响应分级。

4.3应急防治

4.3.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草原虫灾,由省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委予以支持;初判发生较大草原虫灾,由州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省级相关部门予以支持;初判发生一般草原虫灾,由发生地县(市)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州政府及州级相关部门予以支持。

4.3.2超出属地政府应对能力的突发事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由发生地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应对,或不同的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4.3.3草原虫灾发生地政府要加强草原虫灾发生区域牛羊放牧和其他人类活动的管理,防止灭虫活动引发次生事故。要及时客观、准确地发布草原虫灾信息和应急防治工作动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4.3.4启动Ⅱ级以上应急响应后,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工作组,对虫灾事件进行综合评估,指导州、县(市)政府制定应急防治方案,开展应急防治;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迅速组织工作组,对虫灾事件进行综合评估,指导县(市)政府制定应急防治方案,开展应急防治;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迅速组织工作组,对虫灾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制定应急防治方案,开展应急防治。

4.3.5启动应急响应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队伍灭虫,紧急协调、调集灭虫药品、器械等物资,保障应急需要。必要时可协调当地驻军、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支援。

4.4信息发布

州应急指挥部对信息发布工作进行管理和协调,州、县(市)政府负责Ⅲ、Ⅳ级草原虫灾信息发布。

4.5应急结束

当地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确认草原虫灾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已经消除时,由响应启动单位宣布响应结束。州、县(市)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人员对草原灭虫残留药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清理,草原虫灾发生地林草主管部门应继续加强对草原虫害的监测。

5后期处置

5.1后期评估

Ⅰ级、Ⅱ级草原虫灾应急防治结束后,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虫灾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提出防范措施;Ⅲ级、Ⅳ级草原虫灾应急防治结束后,州、县(市)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提出防范措施。

草原虫灾损失评估,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5.2善后处置

应急防治结束后,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虫灾发生地林草主管部门进行草原生态修复,清理因应急措施而设立的临时设施,及时归还征用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5.3工作总结

各级应急防治机构及时进行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总结,重点分析草原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完善防范措施,健全管理制度,并向上一级林草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报告。

5.4责任和奖惩

对在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按规定建立专业和半专业草原防虫、灭虫队伍,建立统一的预防控制体系,建立高素质的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队伍。

6.2物资保障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的草原防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量的防虫、灭虫器械和药品等物资。因应急防治需要,州应急指挥部可以紧急调运救灾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6.3技术保障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每年提前部署草原虫灾防治工作,组织专业人员深入各草原检查、指导草原虫灾预测预报和防治准备工作,制定完善草原虫灾防治方案,聘请专家对草原虫灾防治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6.4经费保障

按照财政事权划分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筹措和安排草原虫灾防治资金和应急资金。

7预案管理

7.1预案修订

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防治预案定期进行评估,符合下列修订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防治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要重大调整的;

(7)应急防治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县(市)政府在风险评估和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分别制定本级应急防治预案,确保应急防治预案的可操作性。

7.2预案演练

应急防治预案编制单位要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多方联动、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级别草原虫灾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

7.3宣传培训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负责草原虫灾应急防治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草原虫灾的防控水平和处置能力。

8附则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指“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州林草局负责解释。

临夏州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机制,加强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充分调动和协调各级各方力量,及时有效预防和控制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最大限度减少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家林业局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临夏回族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临夏州行政区域内发生下列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

(1)破坏林地、湿地、自然保护地等事故。包括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破坏湿地资源及其生态系统、破坏自然保护地及其生态系统等。

(2)破坏森林、林木事故。包括聚众盗伐、哄抢森林和林木(含幼树)等。

(3)破坏野生动植物事故。包括非法猎捕、杀害国家珍贵或濒危野生动物,非法采集、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

(4)林权争议引起的破坏生态设施事故。包括林权争议引发群体性冲突导致的哄抢及毁坏林业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等。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红线意识,坚持底线思维,最大限度防范安全风险、减少人员伤亡、降低经济损失、控制社会影响。

(2)坚持统一领导、快速反应。在州委、州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履行职责,统筹应急资源,协调应急力量,积极做好处置工作。

(3)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按照事故应急响应级别,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州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事发地政府密切配合,加大协调指导力度。

(4)坚持依法处置、科学应对。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应急处置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避免次生衍生事件或事态扩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实行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建立快速反应、高效应对工作机制。

1.5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造成的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其生态功能的破坏数量、发生区域、危害程度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由高到低将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4个等级。

1.5.1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破坏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破坏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非法改变“中国重要湿地名录”所列湿地及其生态系统状态,导致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造成国际重要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或跨省级行政区域国家重要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

(2)参与人数500人以上,聚众盗伐、哄抢林地上森林、林木数量50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5万株以上的。

(3)聚众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数量达到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认定数量标准30倍以上的;聚众非法采集、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400株以上的。

(4)参与人数500人以上,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争议等引起群体性冲突,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的;参与人数500人以上,哄抢、毁坏林业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全国或跨省区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

1.5.2 重大事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破坏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亩以上、1500亩以下,破坏其他林地1000亩以上、3000亩以下的;非法改变“中国重要湿地名录”所列湿地及其生态系统状态,导致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造成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

(2)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聚众盗伐、哄抢森林、林木数量1000立方米以上、5000立方米以下,或幼树5万株以上、25万株以下的。

(3)聚众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数量达到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认定数量标准20倍以上、30倍以下的;聚众非法采集、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300株以上、400株以下的。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争议等引起群体冲突,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哄抢、毁坏林业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全省或跨市州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

1.5.3 较大事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Ⅲ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破坏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250亩以上、500亩以下,破坏其他林地500亩以上、1000亩以下的。

(2)参与人数50人以上、200人以下,聚众盗伐、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立方米以上、1000立方米以下,或幼树2-5万株以上、5万株以下的。

(3)聚众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数量达到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数量认定标准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聚众非法采集、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200株以上、300株以下的。

(4)参与人数50人以上、200人以下,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争议等引起群体性冲突,造成人员伤亡的;参与人数50人以上、200人以下,哄抢、毁坏林业生态建设重要设施和设备,危及区域性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

1.5.4 一般事故(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Ⅳ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破坏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00亩以上、250亩以下,破坏其他林地25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

(2)参与人数50人以上、200人以下,聚众盗伐、哄抢森林、林木数量250立方米以上、500立方米以下,或幼树1万株以上、2-5万株以下的。

(3)聚众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数量达到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数量认定标准5倍以上、10倍以下的;聚众非法采集、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100株以上、200株以下的。

(4)参与人数10人以上、50人以下,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争议等引起群体性冲突,造成人员伤亡的。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州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在州委、州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临夏州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州应急指挥部”),州政府分管副州长任总指挥,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和州应急管理局局长、州林草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务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应急管理局、州市场监管局、州林草局、州气象局为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为组成人员。

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林草局,办公室主任由州林草局分管领导兼任。根据工作需要,成员可增加其他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同志。

2.2 州应急指挥部职责

(1)研究确定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协调、指挥重大以上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系统、应急保障队伍、保障体系,发布预警公告。

(3)审查批准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专家组提交的工作报告、评估报告等。

(4)研究、协调、解决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重大事项。

2.3 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报请州应急指挥部同意,发布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警信息,启动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2)联络协调州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应急措施建议,及时调配处置灾情所需的资金和物资,督导事故县(市)做好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信息收集报送和公共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4)负责向州委、州政府和省林草局报告情况,向相关县(市)通报情况。

根据工作需要,从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现场处置组、信息联络组、后勤保障组。

2.4 州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州林草局:负责会同州应急管理局组织制定和实施本预案,及时发布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动态监测信息,分析预报结果,制定处置方案,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及县(市)政府开展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处置工作。

州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州公安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州民政局:负责提供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的行政区划文本和图件,指导和组织做好安抚伤亡人员亲属,以及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等善后工作。

州财政局:负责会同州林草局做好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州级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州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和卫星综合定位基准服务,提供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地图和基础测绘成果,提供空间定位技术、移动端导航和电子地图服务,提供各类遥感和无人机影像监测数据等服务。

州生态环境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的环境评估工作。

州水务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的水土流失及水资源监测和监督工作,并指导实施相应的处置措施。

州农业农村局:负责协助林草部门处置事故区域中农林交叉地域的矛盾纠纷。

州卫生健康委: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受伤人员紧急医学救治、心理疏导干预等工作。

州市场监管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木材市场的监管工作,协助林草部门依法查处违法收购、经营、加工木材、木制品及野生动植物等非法交易行为。严厉打击倒卖应急物品行为,维护应急区域市场秩序。

州气象局:负责提供和发布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的气象信息,提供事故处置期间的天气实况和预报等。

2.5 县(市)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预防体系

(1)定期开展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的综合监测和分析评价,准确掌握全州森林资源及生态状况的相关信息及数据。

(2)全面推行林长制,靠实森林资源保护责任。加强重点国有林区、自然保护区、生态脆弱地区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森林督查、野生动植物保护执法检查,保障森林资源安全。

(3)建立市(州)、县(市)应急指挥机构工作联系制度,健全信息网络,保障生态事故信息渠道畅通。

3.2 预警发布

在对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测的基础上,各级应急指挥部根据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可能发生的趋势和危害程度作出预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是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信息报告责任单位,有关单位及其他个人发现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或疑似情况时,也应立即向所在地林草主管部门报告。

当地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对报告事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初步核实为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时,应采取先期控制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报告。

发生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州林草局对相关情况进行确认后,按照相关规定向州委、州政府和省林草局报告,同时将情况通报可能受事故影响的相邻市州。

4.2 分级响应

对应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等级,州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4.2.1Ⅰ级响应

接到发生特别重大(Ⅰ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报告后,州、县(市)政府应当迅速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发生情况,确定事故等级,分析事故原因,同时州政府召集成员单位召开紧急会议,将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汇总上报省应急指挥部。根据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省级Ⅰ级应急响应建议,在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2Ⅱ级响应

接到发生重大(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后,州、县(市)政府应当迅速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发生情况,确定事故等级,分析事故原因,同时州政府召集成员单位召开紧急会议,将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汇总上报省应急指挥部。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省级Ⅱ级应急响应建议,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2.3Ⅲ级响应

接到发生较大(Ⅲ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报告后,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认为需要启动州级Ⅲ级应急响应的,按程序报州应急指挥部决定。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在州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给予指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2.4Ⅳ级响应

接到发生一般(Ⅳ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后,由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认为需要启动州级Ⅳ级应急响应的,由州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报州应急指挥部并通报成员单位,指导事发地县(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需求给予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支援。

县(市)参照州级层级划分,明确本级应急响应分级。

4.3 应急处置

事故处置实行属地化管理。无论发生何种级别的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当地县市林草主管部门都是应急处置工作的具体实施者,对发生区及周边地区的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包括地类判定、林地权属、野生动植物保护等级、湿地类别、参与人数、毁坏苗木、人员伤亡等情况。

4.3.1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由省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委予以支持;初判发生较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由州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省级相关部门予以支持;初判发生一般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由事发地县(市)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州政府及州级相关部门予以支持。

4.3.2 超出县(市)政府应对能力的突发事件,由州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灾害事件,由发生地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应对,或不同的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4.3.3 启动Ⅱ级以上应急响应后,省应急指挥部派出现场处置组,及时赶到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先期派出的现场处置组应迅速赶到事发地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州应急指挥机构派出现场处置组,及时赶到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后,县(市)应急指挥机构派出现场处置组,及时赶到事发地开展处置工作。

4.3.4 现场处置组应协同当地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迅速开展调查、清理工作,核实事故的性质、危害和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过程、损失和相关责任等情况,并及时制定和落实相应的处置措施。

4.3.5 应急响应启动后,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的现场管制措施或强制性措施等,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设置警戒带,划定警戒区域,守护重点目标。及时发布命令或通告,责令聚众组织者解散队伍和围观人员撤离,对拒不离去的人员或煽动组织的人员,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带离现场;对正在实施破坏森林资源违法活动的人员,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4.3.6 根据需要,州、县(市)应急指挥部协调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当地林草、公安、宣传、卫生健康等部门的力量和物资设备,参与事故现场的调查、清理和处置工作。对事故中伤亡人员,组织专门力量及时救治,安抚伤亡人员亲属,处理好相关事宜,确保社会稳定。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协调州级救灾资金、物资等。

4.4 通讯联络

应急响应启动后,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联络畅通。州应急指挥部与县(市)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之间采用有线电话联系,无线通讯方式为备用;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现场处置组、信息联络组之间采用卫星移动电话联系,固定电话和其他无线通讯方式为备用;现场处置组各分队之间采用卫星移动电话、对讲机联系,其他无线通讯方式为备用;现场处置组通过无线网络向州应急指挥部传输数据和图像信息。

4.5 信息发布

省应急指挥部对信息发布工作进行管理和协调,负责Ⅰ、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信息发布;州、县(市)政府负责Ⅲ、Ⅳ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信息发布。

4.6 应急结束

当地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确认事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已经消除时,由响应启动单位宣布响应结束。应急结束后,事发地林草主管部门应继续加强动态监测。

5 后期处置

5.1 后期评估

Ⅰ级、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州应急指挥部配合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资源恢复等进行评估,提出防范措施,并向省政府和国家林草局书面报告。

Ⅲ级、Ⅳ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开展调查评估,提出防范措施,并向州政府及省林草局书面报告。

5.2 善后处置

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中有人员伤亡的,应急处置结束后,州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要尽快按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善后工作。

5.3 资源恢复

资源恢复工作由州县(市)林草主管部门组织森林经营单位负责实施。对事故发生过程中的赃款、赃物,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造成林地及其森林、林木损失的,由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对损失情况进行评估,由事故责任人或责任单位进行赔偿。同时,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恢复生态条件的措施、办法。

5.4 责任和奖惩

对在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及各有关林业单位要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调遣。接到调遣命令后,必须在规定时限内赶赴现场,完成指定工作任务,同时做好现场处置人员的安全保障工作。

6.2 物资保障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森林资源和生态状况综合监测体系和信息管理系统,增加配备有关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装备和物资,保证在发生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时能迅速赶赴现场,及时有效开展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6.3 技术保障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建立生态安全预警系统和生态事故应急数据库,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4 经费保障

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所需资金,根据启动应急响应级别和省与州、县(市)财政事权划分原则,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

6.5 保险机制

建立健全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保障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切身利益。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修订

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预案定期进行评估,符合下列修订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要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县(市)政府在风险评估和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分别制定本级应急预案,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

7.2 预案演练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应急、处置、鉴定等专业人才队伍,提高防范和处置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技能,不断增强实战能力。

7.3 宣传培训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会同应急、公安、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多形式开展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防控水平和处置能力。

8 附  则

8.1 术语解释

幼树:是指胸径5厘米以下的树木。

本预案所指“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州林草局负责解释。

8.3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3〕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7日        

(本文有删减)


甘肃省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能力,规范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和社会影响,保障正常铁路运输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甘肃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甘肃省境内的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发生铁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中断行车及其他影响铁路正常行车,需要实施应急救援的,均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4.1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社会危害。

  1.4.2 统一领导,联防联动。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权限和本预案的规定,共同做好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4.3 快速反应,规范有序。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及时组织先期处置工作,加强和铁路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协调配合机制,整合救援力量,促进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1.4.4 科学决策,依法处置。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提升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

  1.4.5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应急准备工作。

  1.5 事故分级

  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铁路交通事故等级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4个等级。

  1.5.1 特别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铁路交通特别重大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

  (2)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3)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4)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5)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1.5.2 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铁路交通重大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2)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3)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

  (5)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

  (6)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7)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1.5.3 较大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铁路交通较大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2)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3)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

  (5)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

  (6)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

  (7)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

  1.5.4 一般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铁路交通一般事故:

  (1)造成3人以下人员死亡。

  (2)造成10人以下重伤。

  (3)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1.6 分级应对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由省政府负责组织应对,必要时报请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委给予支持;发生较大事故时,由事发地市(州)政府负责组织应对,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发生一般事故时,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应对,必要时报请市(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省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成立甘肃省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职责范围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联系铁路运输工作的副省长担任总指挥,省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兰州铁路监管局局长、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兰州铁路局”)董事长担任副总指挥,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

  省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辖区内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协调处理工作。辖区内发生铁路交通特别重大、重大事故,在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后,未到达事故现场前,负责前期组织、协调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发生较大及以下铁路交通事故,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及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立即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2.2 省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兰州铁路局,办公室主任由兰州铁路局董事长兼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系,落实省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组织和协调事故现场救援工作;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按时上报,对预案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并按程序上报预案修订的建议方案;负责制定本预案演练计划,并组织协调预案演练工作。根据省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要求,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积极协调事发地人民政府、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提供支援;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做好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2.3 省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2.4 现场指挥机构

  特别重大、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省处置铁路交通事故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省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省委、省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省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兰州铁路监管局局长、兰州铁路局董事长和事发地市(州)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救援队伍、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同志和救援专家等组成。省现场指挥部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应立即了解现场情况,与铁路运输企业、有关专家完善应急方案,指挥相关部门及救援队伍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按照分工开展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并做好证据保存工作。

  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需要,省现场指挥部可设立若干工作组。

  2.5 信息联络员

  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确定1—2名日常工作联络员,负责相关事宜的联络、沟通和指令传达等工作,联络员变更要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重新报送。

  3 预防预警

  3.1 体系建立

  省内铁路运输企业(含兰州铁路局、其他相关铁路运输企业,下同)根据铁路交通事故特点和规律,进一步整合和完善现有各项安全检测、监控技术装备,加大对重点区段、站点的监测力度。依托现代网络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构建完善的铁路交通安全信息网络,实现各类安全监测信息的自动收集、集成和分析处理;建立防止各类铁路交通事故的安全监控系统、事故救援指挥系统和铁路交通安全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在此基础上,逐步建成集监测、控制、管理和救援于一体的现代化铁路交通安全监控体系。

  3.2 预警发布

  省内铁路运输企业应利用铁路通信网络及公共通信网络建立铁路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迅速接收、处理铁路交通事故或自然灾害信息,并在最短时间内向有关单位、部门及铁路车站等发布预警信息。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信息报告

  4.1.1 信息管理

  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发现铁路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事发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对判定为较大或一般铁路交通事故的,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或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要直接向省政府直至国务院书面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同时报告市级人民政府;紧急情况下可先采用电话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当情况发生变化时,需及时进行信息续报。信息续报的内容包括人员、事故影响最新情况、事件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对措施的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

  4.1.2 信息报告原则

  铁路交通事故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及时准确的要求报送。

  4.1.3 信息报告内容

  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时,铁路运输企业应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501号令)中有关事故报告的相关规定及时上报。

  (1)事故发生的时间(月、日、时、分)、地点、区间(站名、线名、公里、米)、线路条件、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

  (2)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机车型号、部位、牵引辆数、吨数、计长及运行速度;关系人姓名,客车车辆配属单位,值乘人员所属单位。

  (3)旅客人数,伤亡人数、性别、年龄以及救助情况,是否涉及境外人员伤亡。

  (4)货物品名、装载情况,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情况。

  (5)机车车辆脱轨辆数、线路设备损坏程度等情况。

  (6)对铁路行车的影响情况。

  (7)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8)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情况。事故报告后,人员伤亡、脱轨辆数、设备损坏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补报。

  4.2 先期处置

  发生重特大铁路交通事故后,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单位要迅速核实事故情况,及时按规定报告事故信息,组织应急救援力量搜救伤员、控制危害,紧急疏散受威胁人员,开展紧急医疗救援,抢通救援道路,组织疏导交通,对现场实行保护和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障通信畅通,做好物资征用(包括大型起重设备的征用),确保现场救援有序开展。发生次生、衍生灾害时,应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事故扩大。在省现场指挥部人员到达现场之前,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同铁路运输企业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协调,必须按相关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迅速、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派专人负责引导省现场指挥部人员及应急救援队伍进入救援现场。先期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省现场指挥部。

  开展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时,根据现场救援情况,对可能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的,应当先将旅客、列车乘务人员、沿线群众疏散到安全区域后,方准开展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4.3 应急响应

  对应铁路交通事故等级,省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等级。

  4.3.1 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或其他需要启动省级Ⅰ级响应的情况,由省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向省委、省政府提出启动省级Ⅰ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省委、省政府决定启动省级Ⅰ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指导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进入应急状态,组织召开紧急会议,及时会商研判,了解铁路交通事故信息及发展趋势,研究救援措施及保障工作,指挥事发地政府及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处置工作实际需要,可扩大响应范围,增补有关部门(单位)加入省急指挥部。

  (2)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抢险救援处置工作。

  (3)第一时间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及应急处置情况;出现超出省级处置能力的,请求国家相关部委和有关省(区、市)政府给予支援。

  (4)协调调度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设备,必要时请求驻甘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5)通知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及联络员保持通信畅通,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参加铁路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

  (6)及时发布有关信息,安排省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协调指导媒体做好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报道,加强舆论引导。

  (7)当国家层面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时,服从国家相关机构的统一指挥,按要求具体组织调度。

  4.3.2 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或其他需要启动省级Ⅱ级响应的情况,由省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向省政府提出启动省级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省政府决定启动省级Ⅱ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报告。

  省应急指挥部参照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相关措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4.3.3 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铁路交通较大事故或其他需要启动省级Ⅲ级响应的情况,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提出启动省级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立即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由省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省级Ⅲ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省政府报告。

  在省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由事发地市(州)政府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省应急指挥部及时调度会商应急救援情况,派出工作组赴现场进行指导,根据市(州)应急救援请求给予必要的人员、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

  4.3.4 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其他需要启动省级Ⅳ级响应的情况,根据市(州)应急救援请求,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决定启动省级Ⅳ级应急响应,给予事发地政府必要的人员、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

  市(州)、县(市)区参照省级层级划分,明确本级应急响应分级。

  4.4 响应终止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按照响应分级,由启动响应的机构向社会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在省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铁路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省级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指导协调,铁路运输企业、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善后处置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及受影响群众;依据相关法律政策负责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对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根据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有关部门要做好环境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

  5.2 原因调查和责任追究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对玩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责任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有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 分析总结

  铁路交通事故处置完毕后,负责事故处置工作的各成员单位应在处置工作完成后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采取的措施、处置结果和防范措施。

  5.4 改进措施

  各成员单位应及时总结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经验,汲取教训,并针对事件暴露出的问题,找出差距,堵塞漏洞,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同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案修订意见和建议。

  6 应急保障

  6.1 医疗保障

  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对事故伤员的救治能力。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按照职责和相关预案要求,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救治方面的资源信息,其中包括骨折、烧伤、中毒等救治机构的数量、分布、可用病床、技术力量和水平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应急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实施监督管理,保证所用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掌握抢救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解毒药供应的城市及来源。

  6.2 交通运输保障

  重特大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交通运输保障由省公安厅和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组织协调,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保障抢险道路的畅通,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

  6.3 通信和信息保障

  铁路运输企业负责组织建立统一的铁路交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系统,逐步整合行车设备状态信息、地理信息、沿线视频信息,并结合行车事故灾害现场动态图像信息和救援预案,建立铁路运输安全综合信息库,为抢险救援提供决策支持。

  6.4 应急物资保障

  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危险化学品等物资储备库建设,建立健全大型起重设备数据库,确保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立即调用相关救援装备、物资。

  铁路运输企业根据甘肃省内铁路分布状况,备齐各类应急救援物资、机具,积极做好各类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和日常管理,实现应急救援物资、设备、人员等信息要素的动态管理。根据事故救援情况,需要调集其他救援物资时,由省应急指挥部决定,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

  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6.5 应急队伍保障

  重特大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省应急指挥部组织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救援队伍参加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铁路运输企业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本单位预案要求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社会力量参与时,由省应急指挥部协调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纳入现场指挥部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

  铁路运输企业等有关单位要加强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保证应急救援行动快速、有效。

  6.6 资金保障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地方铁路交通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7 治安、网络舆论保障

  重特大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省公安厅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维持救援现场秩序,协助撤离危险区域群众。省委宣传部协助国家和省直有关单位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体系

  全省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省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铁路运输企业总体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等。

  7.2 预案演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至少每年组织铁路运输企业开展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地区、本部门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必要时,可组织跨区域、跨行业的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协同处置能力。

  铁路运输企业要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至少每年组织一次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7.3 预案评估与修订

  本预案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要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及时组织专家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组织修订完善预案,上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7.4 宣传与培训

  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铁路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科普宣传工作,各有关媒体应给予支持。

  铁路运输企业要组织应急管理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7.5 责任与奖惩

  将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等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8 附  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兰州铁路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4年7月印发的《甘肃省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甘政办发〔2014〕133号)同时废止。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刘家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临夏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临州办发〔2023〕1号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兰州市刘家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临夏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州直及省属在临有关单位:

  《兰州市刘家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临夏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州市刘家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切实做好兰州市刘家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以下简称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健全应急机制,高效、有序组织预防、控制,提高应对处置能力,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兰州市刘家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刘家峡水源地对兰州市饮用水水质安全,以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其周边突然发生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严重影响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居民饮水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符合《兰州市刘家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中相关事件分级的,应直接启动《兰州市刘家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本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是指由《兰州市刘家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中划定的水源地保护区范围。

  1.4 预案衔接

  1.本预案是《兰州市刘家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的专项预案,当跨区域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相关县市应先期启动辖区应急预案。

  2.当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本预案与相关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3.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公共供水等突发事件造成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本预案与相关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4.当本州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到兰州市刘家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时,本预案与县市相关预案启动。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做好安全隐患排查,防范饮用水水

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提高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能力。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州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作用,分级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形成上下联动的应急处置体系,落实应急责任机制。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州政府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发生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的突发环境事件时,均应进行先期处置。

  4.平战结合,注重实效。建立饮用水水源地风险源信息库、应急专家库和应急物资储备库,充分利用应急资源,加强应急培训,定期进行演练,落实保障措施,提升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和水平。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 州级组织指挥机构

  成立兰州市刘家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州应急指挥部),临夏州分管副州长任总指挥,兰州市分管副市长任副总指挥,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州委宣传部、州生态环境局、州工信局、州公安局、州应急管理局、州地震局、州财政局、州住建局、州交通局、州水务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林草局、州卫健委、州气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局长和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和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2.2 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东乡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先期处置、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2.3 现场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当信息研判和会商判断水源地水质可能受影响时,州应急指挥部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确定现场总指挥,原则上可由州生态环境局局长或总指挥指定人员担任。现场应急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应急工作组,并建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1.综合协调组:州生态环境局牵头,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抽调事发地政府各有关单位组成。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信息汇总、资料管理、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与上级工作组协调联络等工作。

  2.应急处置组:州应急管理局牵头,由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务局、州交通局、及社会救援队伍组成。负责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负责现场污染物消除、围堵和削减,以及污染物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事态恶化。

  3.应急监测组:州生态环境局牵头,由州水务局、州卫健委、事发地政府组成。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负责在污染带上游、下游分别设置断面进行应急监测;负责应急期间的水源地、供水单位和管网末梢水质监测,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会同专家组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4.事件调查组:州生态环境局牵头,由事发地政府、州水务局、州农业农村局、州交通局、州公安局、州应急管理局组成。负责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防范意见。

  5.应急供水保障组:州水务局牵头,由州生态环境局、州卫健委、事发地政府组成。负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负责指导供水单位启动深度处理设施或备用水源、应急供水车等,保障居民用水。

  6.应急保障组:由州应急管理局、州财政局、州交通局、州生态环境局组成。负责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调配应急物资,协调运输车辆;提供应急救援资金;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必要的交通、通讯、防护等工具器材。

  7.应急专家组:由水源地管理、水体修复、环境保护和饮水卫生安全等方面专家组成,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根据各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

件发生和发展趋势、污染区划定等进行评估研判,向州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8.医疗救护组:由州卫健委牵头。负责做好伤员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9.治安警戒组:由州公安局牵头。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维护事发地现场治安秩序,协助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疏散突发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维护事发地现场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依法实施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依法查处公安机关管辖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核查、验证。

  10.新闻宣传组:州委宣传部牵头,州生态环境局负责研究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协调新闻报道,赴现场媒体记者的接待、管理,网络信息引导,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相应调整。

  3.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信息收集和研判

  3.1.1 信息收集

  1.州生态环境局负责通过流域、水源地水质监督性监测、在线监测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通过水源地上游及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异常排放信息;公众号等途径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2.州水务局负责通过供水单位水质监督性监测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通过对水库藻密度变化情况监测,获取异常水文水华事件信息。

  3.州公安局、州交通局负责通过交通事故报警获取流动源事故信息。

  4.州卫健委负责通过水质卫生监督性监测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5.州应急管理局负责通过危险源的日常监管,获取危险源异常信息。

  6.州气象局负责通过降水量等气象信息监控,获取异常气象信息。

  7.水源地所属各政府部门之间、上下游相邻行政区域政府之间建立信息收集和共享渠道,获取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1.2 信息研判与会商

  通过监管渠道首次发现水质异常或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等获取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部门及事发地政府,应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1.核实信息真实性。

  2.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

  3.将有关信息报告州应急指挥部。州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造成超标影响,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3.2 预警

  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需明确预警级别,发布预警信息,并开展预警行动。后续根据事态发展调整预警级别,并在危险解除后,解除预警。

  3.2.1 预警分级

  为提高效率、简化程序,根据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性、污染物危害性、事态紧急程度、采取响应措施以及对取水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实际情况,预警级别分为橙色、红色两级。跨行政区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也应分为橙色、红色两级。

  1.橙色预警:当污染物迁移至本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但水源保护区或其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但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为橙色预警。

  2.红色预警: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可能影响取水时,为红色预警。

  3.一般发布橙色预警时,采取预警行动;发布红色预警时,在采取预警行动的同时,启动应急响应措施。

  3.2.2 预警发布与预警级别调整

  1.制作、发布主体:由事发地政府会同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制作,报请州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发布,并报省政府及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

  2.发布内容:基本情况、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污染后果、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3.发布方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微博、微信、短信、电子显示屏等,及时向社会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州应急指挥部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并发布预警级别,将预警信息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通报。

  3.2.3 预警行动

  发布预警后,宣布进入预警期,开展以下预警行动:

  1.总指挥下达启动应急预案的命令。

  2.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3.应急供水保障组牵头单位通知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

  4.事发地政府加强信息监控,核实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5.应急监测组牵头单位组织开展事发地、污染源入口、水源地下游、取水口等位置的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6.事发地政府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

  7.物资保障组牵头单位组织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8.治安警戒组牵头单位组织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

  9.州应急指挥部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

  10.新闻宣传组牵头单位组织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

  3.2.4 预警解除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或者风险已经解除的,州应急指挥部宣布终止预警,解除已采取措施。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信息报告

  1.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者出现重大风险、隐患后,有关社区、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2.发现或得知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事件责任单位、事发地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应立即核实,将初步情况向州应急指挥部报告,州应急指挥部接报并组织调查核实后,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向州政府报告(书面报告时间最迟不得晚于突发事件发生后1.5小时),并抄报州应急管理局。

  3.紧急信息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先于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获悉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主动要求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3.3.2 信息通报

  对经核实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接报部门应向兰州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导致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给相邻区域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并向本级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政府通报的建议。各级政府应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政府通报。

  3.3.3 报告内容与方式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发现或得知事件后的首次报告;续报是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的报告,可随时报告;处理结果报告是事件处理完毕后的报告。初报应报告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分布示意图。续报应在初报基础上,报告事件及有关处置措施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在初报、续报基础上,报告事件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危害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报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及相关多媒体资料。

  4.事态研判

  发布预警后,各应急工作组应跟踪开展事态研判。

  4.1 橙色预警研判

  发布橙色预警后,事态研判应包括以下内容:

  1.污染物进入水体数量及种类性质;

  2.距离水源地取水口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

  3.应急物资储备情况。

  4.2 红色预警研判

  发布红色预警后,事态研判应包括以下内容:

  1.污染物进入水体数量及种类性质;

  2.事故点下游沿河水利设施工程及应急工程情况;

  3.事故点下游水系分布(包括清洁水情况);

  4.距离水源地取水口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

  5.备用水源地情况;

  6.应急物资储备情况。

  研判结果作为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的重要依据。

  5.应急响应

  5.1 指挥与协调

  发布橙色预警后,州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召集成员单位开展预警行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根据事态研判,必要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发布红色预警后,州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委派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措施。

  5.2 响应措施

  5.2.1 应急监测

  发布预警后,应急监测组负责开展应急监测。事件处置初期,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事件处置中期,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效果等,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事件处置末期,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州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应急监测方案包括依据的技术规范、实施人员、布点原则、采样频次和注意事项、监测结果记录和报告方式等。应急监测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份,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

  1.监测范围。包括污染范围,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监测区域。

  2.监测布点和频次。以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必要时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农灌区取水口处设置监测点位(断面)。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一般为1小时)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①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对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水域进行加密跟踪监测。②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对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③水华灾害突发事件:发生在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需对取水口不同水层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3.现场采样。制定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需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需要。采样频次需考虑污染程度和现场水文条件,按照应急专家组意见确定。

  4.监测项目。通过现场信息收集、信息研判、代表性样品分析等途径,确定主要污染物及监测项目。监测项目需考虑主要污染物在环境中可能产生的化学反应及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可同时开展水生生物指标的监测,为后期损害评估提供资料。

  5.分析方法。优先选用污染物现场快速检测法,当不具备快速监测条件、监测技术或需对污染程度、污染范围进行精确判断时,应尽快送至实验室内进行分析检测。

  6.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数据处理。监测结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采用电话、传真、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

  7.监测数据的质量保证。应急监测过程中的样品采集、现场监测、实验室监测、数据统计等环节,需有质量控制措施,并对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5.2.2 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明确排查对象。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由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务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应急管理局等相关责任部门开展溯源分析,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1.有机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情况。

  2.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3.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场(户)、农村居民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医疗场所安全防护、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4.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农药制造相关工业企业、果园种植园(户)、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5.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加油站、运输车辆、洗舱基地、油气管线、石油加工和存贮的工业企业,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6.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重点排查采矿及选矿工业企业(含化工园区)、危险废物储存单位、危险品仓库和装卸码头、危化品运输船舶、危化品运输车辆等,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切断污染源。根据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应急人力物力,由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迅速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措施。

  1.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导流、疏浚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蔓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4.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打捞、吸附、拦截及处置。

  5.2.3 先期处置

  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事发水源地及其辖区的相关应急预案要先行启动,水源地管理机构及事发地政府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先行处置,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污染物性质,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吸附、稀释、转移等措施,迅速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加强对现场监视、控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5.2.4 现场处置

  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性质、污染物特性、波及范围、受影响人员分布等,组织有关部门、应急专家组、责任单位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实施。污染处置措施如下:

  1.水体内污染物治理及总量、浓度削减,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和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力争短时间内削减污染物浓度。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对水源地汇水区域内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停产、减产、限产等措施,削减水域污染物总量或浓度。

  2.利用应急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在河道内启用拦截坝、节制闸等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通过导流渠将未受污染水体导流至污染水体下游,通过分流沟将污染水体分流至水源保护区外进行收集处置;利用前置库、缓冲池等工程设施,降低污染水体污染物浓度,为应急处置争取时间。

  3.对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水华发生区域,采取使用增氧机、藻类打捞等方式减少和控制藻类生长和扩散;有条件的,可采用生态调水方式,通过增加水体扰动控制水华灾害。

  5.2.5 供水安全保障

  建立向供水单位通报应急监测信息制度,并在启动预警时第一时间通知供水单位,加强出厂水水质监测,做好水源和清水储备工作。供水单位根据污染物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改路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发动群众储备饮用水,加强污染物监测,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和供水。供水系统按照应急预案,加快降低污染物浓度和影响程度,将受污染水体疏导排放至安全区域,对技术可控的水体污染实行二级或三级强化处理手段;动员用水量大生产企业,采取轮产、限产、停产等手段,减少自来水消耗,优先满足居民用水需求,必要时,通知下游水厂停水或采取保护措施。无备用水源的,应使用应急供水车、跨流域调水、加大自备取水、对用水大户实行限制性供水、派送供水等应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用水。

  5.2.6 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按照分级处置、就近调用原则,启用应急储备救援物资和设备、应急专项资金,必要时征收、征用急需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提供应急物资。各水源地管理机构应加强以下应急物资储备:

  1.对水体内污染物进行打捞和拦截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救援打捞设备、油毡、围油栏、筑坝材料、溢出控制装备等。

  2.控制和消除污染物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中和剂、灭火剂、解毒剂、吸收剂等。

  3.移除和拦截移动源的装备和设施,如吊车、临时围堰、导流槽、应急池等。

  4.雨水口垃圾清运和拦截的装备和设施,如格栅、清运车、临时设置的导流槽等。

  5.针对水华灾害,消除有毒有害物质产生条件、清除藻类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增氧机、除草船等。

  6.对污染物进行拦截、导流、分流及降解的应急工程设施,如拦截坝、节制闸、导流渠、分流沟、前置库等。

  5.2.7 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原则,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第一时间通过微信、微博、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5.3 响应终止

  5.3.1 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

  1.已成功围堵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的;

  2.已成功拦截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的;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的。

  5.3.2 终止程序

  1.现场应急指挥部上报州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2.州应急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响应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组成部门应根据州应急指挥部指示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6.后期工作

  6.1 后期防控

  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政府相关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期防控工作。针对泄漏的油品、化学品进行回收;进行后期污染监测和治理,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清除导流到水源地下游或其他区域的部分污染物;事故场地及漫延区域的污染物清除完成后,对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等。

  6.2 事件调查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事发地政府组成调查组,及时对事件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并于应急响应终止后 15 个工作日内报州政府。

  6.3 损害评估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费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6.4 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要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风险源整改和污染场地修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害人员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妥善解决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7.应急保障

  7.1 通讯与信息保障

  充分发挥环境举报电话和应急指挥平台作用,做好系统运行维护,确保信息畅通;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至少要保证1部专用值班电话,并确24小时有人值守、通信畅通。

  7.2 应急队伍保障

  州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按规定组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鼓励环境风险企业间建立应急救援联动机制。鼓励发展和引进特种专业救援队伍。鼓励发展多元化社会应急救援服务,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应急队伍每年至少培训1次,包括信息报告、个体防护、应急资源使用、应急监测布点及监测方法、应急处置方法等科目。

  7.3 应急资源保障

  州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现有装备基础上,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应急处置等应急设备。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施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州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政府要建立环境应急物资数据库和应急物资储备库,建立环境应急通信网络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需要。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可能途经的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区域加强活性碳等应急物资储备,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及时供应。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突发环境应急物资生产和储备方面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有机结合。环境风险企业要配置环境应急设施、设备,储备相应的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应急资源需存放规范,并进行定期养护和更新,同时持续改进提高药剂、物资、装备的存放规范、应急设施的建设要求,确保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高效使用应急资源。加强事件应急资源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7.4 经费保障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费用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州、县政府分级负担。审计、财政及资金使用部门要加强对应急保障资金使用和效果的审计、监管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和援助。建立健全风险保障体系。

  7.5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等部门要根据处置需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辟高速公路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障应急救援顺利开展,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交通设施受损时,公安、交通、建设等部门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运输安全。

  7.6 技术保障

  建立健全全州应急指挥部体系,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上下联通的应急指挥平台,满足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等。

  7.7 应急车辆保障

  州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做好应急车辆保障工作,应配备环境应急指挥车和环境应急监测车,确保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生态环境工作人员能第一时间赶赴事件现场。

  8.附则

  8.1 名词术语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和具有一定供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 1000 人)的饮用水水源。风险源:对水源地环境安全造成威胁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来源,包括固定风险源、流动风险源、非点源。固定源:即固定风险源,指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可能因突发污染事件对水源地造成严重环境危害的固定风险源,包括工矿企业事业单位、石油化工企业及运输石化、化工产品的管线、污(废)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危险品仓库、装卸码头等。流动源:即流动风险源,亦为流动污染源,指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及其他影响饮用水安全物质的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州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演练和修订

  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构建针对性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对本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实战演练、2次桌面推演,相关部门及环境风险企业要积极配合应急演练。演练内容主要包括通讯系统是否正常运行、信息报送流程是否畅通、各应急工作组配合是否协调、应急人员能力是否满足需要等。演练结束后,应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演练结果及时修订完善。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持续改进。

  8.4 预案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附件

  兰州市刘家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附件

兰州市刘家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

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联系电话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0931-861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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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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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6213917

州工信局

0930-6214915

0930-6212564

州机关事务管理局

0930-6211243

0930-6218290

    

 

临夏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应对环境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有效预防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提高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能力,确保环境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迅速的处理事故源,控制事故扩大,最大限度的减少事故损失和事故的负面影响,保障国家财产和人员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夏回族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夏回族自治州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临夏州境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的等因素造成的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包括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包括有毒化学品)、生物化学、道路运输、饮用水源地等方面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按照《临夏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环境污染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必须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方针。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杜绝事故的发生。体现以人为本,求实求严、减少危害的思想,切实履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应急管理、监督、协调、服从职能,把保障人身安全和健康作为首要任务。一旦发生事故,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并按照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程序进行,消除事故的蔓延和发展,将事故降低到最低限度,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在处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预防为主:加强风险源的监督管理,提高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环境事件一旦发生,要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还要注意作好应急救援人员的自身防护工作。

  2.逐级报告:环境事件发生后,发现者应当立即进行报告,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逐级报告。

  3.统一指挥:应急处理工作,应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有序进行,同时各有关部门应充分协助。

  4.及时抢险:环境事件发生后,各应急队伍实施快速反应,必须在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服从指挥、调度,积极配合,发挥整体效应,将环境污染事件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1.5 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划分标准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1.5.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1.5.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 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1.5.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州组织指挥机构

  2.1.1 州应急指挥部组成

  成立临夏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州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州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州政府分管副州长任总指挥,州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州生态环境局局长、事发地县(市)长任副总指挥,州委宣传部、州生态环境局、州公安局、州应急管理局、州地震局、州财政局、州住建局、州交通局、州水务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林草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卫健委、州气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生态环境局,州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2.1.2 州应急指挥办公室及职责

  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州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协调联络州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遇到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了解情况,向州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按照州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命令和指示,组织协调、落实全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2.2 现场指挥机构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事发单位负责人等组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简称“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应急工作需要组成专家组,参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专家组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对方案及建议;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式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指导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为应急处置提供更为科学的依据。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与分险分析

  州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州内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以外,可能对本州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进行接收和传报。对事件发展的可能性进行预测,及时向州应急指挥部提出相应处置建议。特别重大及重大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经核实后,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3.2 预防和预测

  州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污染源的调查工作,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流域水质监测,定期组织对生产、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放射源的普查活动,掌握本行政区内环境污染源的种类及分布情况,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同时,有关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本州辖区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对发生在辖区内可能对全州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并提出相应的应对建议。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指定联络员、值班电话,并向社会公布。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手机要24小时开机,保证通讯畅通,所有人员坚守工作岗位。

  州应急指挥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初步确定事件性质、级别,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逐级上报,并请示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3.3 应急预警

  3.3.1 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分别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颜色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红色(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

  2.橙色(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

  3.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4.蓝色(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达到 I 级预警标准时,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预警公告;达到 II 级预警标准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达到Ⅲ级预警标准时,由州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达到Ⅳ级预警标准时,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3.2 预警行动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应急处置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进入预警状态后,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相关部门、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事件级别。做好启动应急预案准备工作。

  2.防范处置,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嫌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采取必要的措施,转移、撤离、疏散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时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或者活动。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调集必要的应急物质和设备,做好保障工作。州生态环境局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依法采取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4.舆论引导,及时准备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3 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全州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和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州生态环境局建立预警服务的相关支持系统、技术依托平台,建立信息传递、技术资料提供、应急指挥、报警服务等高效、快捷的信息共享、反馈、发布系统,组织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做好技术支持保障工作。

  3.3.4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州应急指挥部经过跟踪监测并对监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认为应当结束本级预警状态的,要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由州人民政府决定是否解除预警状态或请示上级政府结束预警状态,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措施。

  3.4 信息报告的方式与内容

  3.4.1.报告时限及形式

  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相关信息。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生态环境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 级)或者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在4小时内向县市人民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同时向受影响和可能波及范围内的环境敏感区域通报,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市相关部门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发生跨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情况。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I 级)或者重大(II 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州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如果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州生态环境局按照特别重大(I级)或者重大(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5.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各县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响应级别,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3.4.2 报告内容

  1.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2.续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4.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5.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4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企业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在事发后及时组织企业内部生态环境、安全、消防等部门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第一响应责任单位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对初步确定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的突发性环境事件,应在 30 分钟内向所在的县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根据事故发生的等级,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将突发环境事件有关情况适时通报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如预测可能会殃及毗邻县市,应及时上报州人民政府。各应急成员单位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按要求派出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应当在事发地乡镇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4.2 应急分级与响应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划分标准,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重大环境事件(II级),较大环境事件 (Ⅲ级),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立即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并建议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根据不同级别的预警,启动不同的响应程序:

  1.Ⅳ级(一般事件)响应程序:州生态环境局接到事件报告后,及时报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立即将信息通报给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涉及两个县市的,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件性质派调查处置工作组长率领应急单位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协调处理。

  2.Ⅲ级(较大事件)响应程序:州生态环境局接到事件报告后,及时报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并将信息通报州人民政府。涉及两个县市的,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件性质指定一名副组长率调查处置工作组长赶赴现场协调处理。

  3.Ⅱ级(重大事件)响应程序:州生态环境局接到事件报告后,立即报告应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及时报告州应急指挥部,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件性质率有关副组长及现场调查工作组赶赴现场,并报告上一级政府部门,同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事件信息,协调各应急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响应,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分析事态发展与处理方案,并与县市密切协作做好事件调查处理。现场调查处置工作组查明有关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报经州应急指挥部审阅后,向省生态环境厅确报。

  4.Ⅰ级(特别重大事件)响应程序:州生态环境局接到事件报告后,立即报告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及时报告州应急指挥部,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件性质率有关副组长及现场调查处置工作组赶赴现场,并报告州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同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事件信息。按省生态环境厅的指令协调各部门参与应急响应,做好事件调查处理。

  4.3 应急措施与处置

  1.应急处置要本着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的原则,向州应急指挥部提出抢险与救援建议:根据不同化学物质的理化特征和毒性,结合地质、气象等条件,提出疏散距离建议,提出向受害群众提供基本现场急救知识和建议,提出通过启用备用水源、水利工程调节、终止社会活动、生产自救等措施减少污染危害。

  2.州应急指挥部要组织有关专家参加应急处置现场指挥的工作,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为环境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回返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州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提供事件发生前的监督检查资料,为州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提供依据。

  4.各类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按国家生态环境部制定的《黄河敏感河段水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及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的处置,按国家生态环境部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的处置,按国家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生物物种安全环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船舶、港口污染突发事件的处置,按交通部制定的《中国船舶污染应急计划》组织实施。

  5.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人身安全。同时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4.3.1 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置小组到达现场后,通过初步判断与监测分析,确认污染物及其危害与毒性,按照污染源排查程序,确定与切断污染源,并对同类污染源进行限排、禁排;确认下游供水设施服务区及服务人口、设计规模及日供水量,取水口名称、地点及距离、地理位置等;立即通知下游可能受到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对象,特别是可能受到影响的取水口,以便及时采取防备措施;应急监测组到达现场后,采取上下游同时监测的方法,互交监测结果,监控污染物迁移速率、浓度变化趋势等,根据各断面污染物监测浓度值、水流速度、各段水体库容量、流域河道地形,上游输入、支流汇入水量,污染物降解速率等,计算出水体中污染的总量及各断面通量,预测预报出污染带前锋到达时间、污染峰值及出现时间、可能超标天数等污染态势,为应急防范措施提供科学的依据,由应急处置小组对污染物进行分段阻隔,削减,逐渐稀释,同时启动自来水厂备用水源。

  4.3.2 毒气泄露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在接到毒气泄露事故报警后,应急处置小组必须携带足够的氧气、空气呼吸器及其他特种防毒器具,并为人员、车辆、个人防护装备方面提供有力的保障,在救援的同时迅速查明毒源,划定警戒区域,积极抢救已中毒人员,疏散瘦赌气威胁的群众。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消防人员与事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密切配 合,采用关闭阀门、修补容器、管道等方法,阻止毒气从管道、容器、设备的裂缝处继续外泄,同时对已泄露出来的毒气及时进行洗消液喷洒洗消,构成空间除污网,为抢修设备起到掩护作用,利用就便器材预消防专业装备器材相结合,对毒气事故的污染清除,充分发挥企业救援体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应急监测小组做好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及时查明泄漏源的种类、数量和扩散区域,明确边界区域,确定洗消量。

  4.3.3 危险化学品泄露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危化品泄漏事故一旦发生,应急处置小组要立即派出业务技术熟练、思想作风过硬、身体素质良好,并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参加应急处置。应急处置小组必须携带足够的氧气、空气呼吸器、安全防护眼镜、全密闭式防护服及其他特种防毒器具,并安排专人对防护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仔细检查,详细记录每一位进入、撤出泄漏现场的人员姓名和时间。环境应急处置人员到达现场后,首先要组织人员救治病人,同时了解事件的情况,包括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可能原因、污染来源及可能污染物、污染途径及波及范围、污染暴露人群数量及分布、当地饮用水源类型及人口分布、疾病的分布以及发生后当地处理情况。立即在警戒区内停电、停火,灭绝一切可能引发火灾和爆炸的火种,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关闭有关阀门,控制泄露源后,及时对现场泄露物进行覆盖、收容、稀释,使泄漏物得到安全可靠的控制,防止二次污染的发生。若化学品为液体,泄露到地面上四处蔓延扩散,难以收集处理,此时,有应急调查组构筑围堰或者挖掘沟渠引流,收容泄漏物到安全地点,并进行泡沫覆盖,以降低对大气的危害及泄漏物的燃烧性。环境监测人员立即展开监测,估算污染物转移、扩散速率,采集水样、土壤样品,必要时采集蔬菜样品等进行可疑污染物成分的监测。根据现场调查和查阅有关资料并参考专家意见,提出调查分析结论。

  4.4 应急监测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事发地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态势初步判别结果,尽快编制出应急监测方案,应急监测方案包括突发环境时间概况、监测布点及距事发地距离、监测断面(点位)经纬度及示意图、监测频次、监测项目、监测方法、评价标准或要求、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数据报送要求、人员分工及联系方式、安全防护等方面内容。

  2.确定监测项目是应急监测的关键,对于已知固定污染源,从事故单位的应急预案中获得各种污染物信息,对于已知流动源污染,从移动载体泄漏物中获得可能产生的污染物信息来确定监测项目;对于未知污染源,监测项目的确定须从事故的现场特征入手,结合事故周边的社会、人文、地理及可能产生污染的企事业单位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咨询专家意见来确定监测项目。

  3.根据事发时污染物的特征、泄漏量、泄露方式、迁移和转化规律、传播载体、气象、地形等条件确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污染范围,应急监测的布点要按照人群密度大、影响人口多优先,环境敏感点或生态脆弱点优先,损失额度大优先的原则来确定监测范围,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加大监测频次。在事件发生初期,要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环境事件应急监测人员携带快速监测仪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现场采样、现场分析与实验室分析;以后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方案和监测频次。

  4.5 通报与信息发布

  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统一发布工作,组织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及时报道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加强防范知识宣传,及时对外澄清事实,做好舆论导向工作;根据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和记者采访活动,对于较为复杂的事故,可分阶段发布。

  4.6 安全防护与响应中止

  4.6.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的环境事件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

  4.6.2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根据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用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6.3 应急终止的条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6.4 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

  2.州应急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州应急指挥部根据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6.5 应急终止后的工作

  1.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应急指挥部要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特大、重大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15天内,将特大环境事件总结报告省人民政府,并将特大、重大环境事件抄送省生态环境厅。

  3.应急过程评价。一般环境事件和较大环境事件由州生态环境局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特大、重大环境事件由州生态环境局请示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有关专家,会同州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评价的基本依据:

1. 环境应急过程记录;

2. 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

3.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

4. 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

5. 公众的反映等。

得出的主要结论应涵盖以下内容:

1. 环境事件等级;

2. 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

3. 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

4. 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

5. 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

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

6. 环境应急处置中,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

理是否科学合理;

7. 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

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

8. 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

9. 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5后期处置

  5.1 调查与评估

  1.在突发环境事件终止后,相关县市人民政府要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2.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对突发环境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或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件救援和调查处理,或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应急决策、应急指挥失当,包庇事件责任者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5.2 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研究制定补助、补偿、抚慰、安置和寒假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用的,责成有关部门归还并予以合理补偿。对因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依照国家、省、州有关规定予以补助、抚恤。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6应急保障

  6.1 应急支持保障部门

  各级政府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水平和能力。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常备应急力量。要对各地所属各类存在环境分险的企业按照分类类型进行有针对性的组织和培训,形成由州、县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网络,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专家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2 经费保障

  州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根据本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相应的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规划。本级环境应急日常运作保障资金,包括应急技术支持和演习等工作的资金,由州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6.3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各相关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分工,有计划、有针对性的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等应急设备,提高快速机动的应急处置能力。配备现场应急车辆和监测装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和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够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6.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充分发挥“12345”环境举报电话和应急指挥平台的作用,做好系统的运行维护,确保信息畅通;在充分利用公共通信网的基础上,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应急预案启动时应急工作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各专业队伍的联络畅通。

  6.5 技术保障

  州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现场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6 其他保障

  1.应急救援治安维护、交通管制等工作,由州公安局负责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工作。

  2.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由州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并及时为事发地卫生院(所)提供技术支持。

  3.为确保应急事件处置工作的及时、有效,相关部门要配备必要的监测、救援、防疫等应急事件处置车辆,保证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4.州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参与由州应急指挥部组成机构或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监督管理

  7.1 预案宣传培训

  1.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以及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报告、紧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等方面的知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2.生态环境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业人才。

  7.2 应急预案演练

  生态环境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的规定,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应急指挥部至少每3年组织开展1次环境应急演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环境应急演练,演练方式可以是实战演练,也可以是桌面推演。

  7.3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制订,报州人民政府批准,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预案实施后,州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7.4 责任与奖惩

  州人民政府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牺牲的人员,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有关规定的,按规定程序批准为烈士。在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应急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失职、渎职,以及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 名词术语

  1.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2.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3.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4.预案分类: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三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重点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突发船舶污染事件等。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主要是指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猎杀、走私、非法携带出入境或合作交换、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和对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和危害事件。

  5.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的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6.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7.应急演练: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州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1年10月11日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临夏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临州办发〔2011〕262号)同时废止。

  9.附件

  临夏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附件

临夏州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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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6214915

  0930-6212564

 

        文件链接: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刘家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临夏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pdf

        解读链接:《临夏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解读

                           《兰州市刘家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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