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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州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州政府及州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州级行政机关)。州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州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州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州政府“临州府发”、“临州府函”和州政府办公室“临州办发”、“临州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州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州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inxia.gov.cn)、微信公众号“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政府信息。
2.《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报》刊发。
3.州档案局查阅。
4.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州政府授权州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州发改委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州财政局负责发布州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州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州司法局负责发布州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州政府的其他信息。
州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州应急管理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卫健委、州公安局、州地震局、州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代建办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州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
8.乡村振兴、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州乡村振兴局、州民政局、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人社局、州卫健委、州医保局、州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州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州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州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州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各部门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21011
传 真:0930-6241969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申请方式
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州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州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7.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州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州政府信息中心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电子邮箱:lxz6221011@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近日,州安委办第一督导组组织消防、建筑施工及工贸领域3位专家,深入广河县、康乐县、和政县及临夏市,开展第一季度应急管理工作专项督导检查。
督导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与现场查看相结合的方式。先后走进重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及企业单位,详细了解各单位复工复产措施落实、企业内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建立与执行、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以及经营现场安全规程执行等情况。检查过程中,督促相关单位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做好应急管理各项工作,切实履行安全监管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细化量化工作任务,加强安全防范,筑牢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的坚固防线。
此次督导共检查14个县直部门及乡镇政府、24户企业及人员密集场所,累计发现各类安全隐患和问题210余条。针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督导组现场反馈并交办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同时要求各县市安委办跟踪督促落实。此外,进一步督促各企业紧扣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新一轮应急预案修订及生产经营单位“六个一”要求,做细做实应急准备,全力保障全州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向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工作要求,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全州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应急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有力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临夏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法律法规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州行政区域内遭受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或毗邻市州发生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对我州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州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临夏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临夏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由州委副书记、州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州长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分管公安、自然资源、水务、林草、气象、地震的副州长及州政府秘书长、州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委员分别由州委宣传部、州委社会工作部、州委网信办、州发展改革委、州教育局、州科技局、州工信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国资委)、州人社局、州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商务局、州文旅局、州卫生健康委、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应急管理局、州政府外事办、州林草局、州市场监管局、州统计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疾控中心、临夏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临夏支队、州消防救援支队、州融媒体中心、州科协、州红十字会、州气象局、州地震局、州邮政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临夏分局、临夏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国网临夏供电公司等40个单位负责同志担任。委员会统筹指导全州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活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 临夏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临夏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州应急管理局,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州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州应急管理局、州自然资源局、州水务局、州林草局、州气象局、州地震局、州消防救援支队有关负责同志兼任。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沟通联络、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地区的工作沟通;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地区需求,向各成员单位通报;组织指导开展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督促指导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做好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
2.3 技术支撑
根据灾害救助需要,组织专家对全州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州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参与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3 灾害救助准备
州级气象、水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地震等部门应及时向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基础数据。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组织开展会商研判,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县(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应对准备相关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应对措施;
(3)通知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要求相关县(市)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州委、州政府报告;
(6)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通报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州、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州、县(市)应急管理部门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流程,及时全面准确规范报告灾情信息,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2 州、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接到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州、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应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厅、应急管理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4.1.3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首报要快,核报要准。在断电、断路、断网等特殊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灾情管理系统补报。
4.1.4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时,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再根据认定结果进行勘误或核报。
4.1.5 对造成人员死亡和失踪的灾害事件,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核实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对造成较大及以上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涉灾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4.1.6 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及时核定上报灾害损失。
4.1.7 对于干旱灾害,州、县(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旱情解除;旱情解除后要及时核报灾害损失。
4.1.8 州、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州、县(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应针对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根据需要,及时向本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提供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
4.2 灾情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媒体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地区政府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和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灾情信息。州、县(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州、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我州区域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和失踪3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万间或2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州农牧业人口25%以上或30万人以上;
(5)州委、州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州委、州政府决定。必要时,州委、州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启动响应后,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应第一时间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告。
5.1.3 响应措施
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州政府主要领导)或其委托常务副主任(州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州长)组织协调州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及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的统一部署,统筹全州资源力量推进抢险救灾、民生保障等工作,全面指导支持受灾县(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各成员单位和受灾县(市)政府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灾害救助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及时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州委、州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2)开展核灾救助。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州应急管理局可派出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上报灾情。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根据需要,每日向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有关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必要时,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投入救灾力量。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加强安置点安全管理。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州级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力量参加抢险救援,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州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引导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5)下拨救灾款物。州财政局会同州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州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申请和州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州应急管理局会同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州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省应急管理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申请物资支持,指导、监督受灾地区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安置受灾群众。州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州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社会秩序。州公安局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州发展改革委、州农业农村局、州商务局、州市场监管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保障市场生活必需品供应和价格稳定。州应急管理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信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金融监管部门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抢修基础设施。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州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州水务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国网临夏州供电公司做好电力设施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工作。州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做好相关能源保障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州工信局组织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州自然资源局准备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保障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监测。州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州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利用新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10)启动救灾捐赠。州应急管理局会同州民政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指导捐赠款物的分配使用。州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州政府外事办等有关部门负责办理国际救灾援助事宜,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际救灾捐赠款物,指导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州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11)做好新闻宣传。州委宣传部会同州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州委网信办、州文旅局、州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州委、州政府统一部署,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受灾县(市)人民政府、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委员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根据需要,将评估结果报送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13)落实各方责任。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救助总结报告。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地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按程序向州委、州政府报告。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全州区域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和失踪20人以上3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万间或1万户以上、6万间或2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州农牧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25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5)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州委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组织协调州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对接落实省级工作要求,指导支持受灾县(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各成员单位和受灾县(市)人民政府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州委、州政府报告。
(2)开展核灾救助。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汇总上报灾情。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根据需要,每日向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有关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必要时,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投入救灾力量。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加强安置点安全管理。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州级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州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引导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5)下拨救灾款物。州财政局会同州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州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申请和州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州应急管理局会同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州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省应急管理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申请物资支持,指导、监督受灾地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安置受灾群众。州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州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抢修基础设施。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州自然资源局准备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保障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监测。金融监管部门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启动救灾捐赠。州应急管理局会同州民政局指导受灾县(市)视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州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9)做好新闻宣传。州委宣传部会同州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州委网信办、州文旅局、州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0)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受灾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评估结果经州政府审定后根据需要报送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11)落实各方责任。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全州区域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3万间或1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州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20万人以上25万人以下;
(5)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州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州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灾害救助工作。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受灾县(市)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开展核灾救助。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发布灾情动态。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上报灾情,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投入救灾力量。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加强安置点安全管理。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州级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州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引导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5)下拨救灾款物。州财政局会同州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州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申请和州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州应急管理局会同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州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省应急管理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申请物资支持,指导、监督受灾地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安置受灾群众。州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州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县(市)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金融监管部门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开展损失核定。灾情稳定后,州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县(市)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核定自然灾害损失。
(8)落实各方责任。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全州区域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州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15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5)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州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报告。
5.4.3 响应措施
由受灾县(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导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救助工作,全面开展灾情核查、应急处置、群众生活保障等工作。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跟踪掌握灾情动态和救助进展,组织协调州级层面相关资源,根据县(市)需求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成员单位按职责协同配合,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开展核灾救助。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根据需要,可由州级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发布灾情动态。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上报灾情,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投入救灾力量。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并组织辖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工作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加强安置点安全管理。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州级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5)下拨救灾款物。州财政局会同州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州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申请和州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州应急管理局会同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受灾地区需求紧急调拨州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地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安置受灾群众。州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州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县(市)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落实各方责任。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原深度贫困县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县(市)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州级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条件可酌情降低。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州级防汛抗洪、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的,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灾情会商和分析研判,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州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县(市)启动三级及以上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州应急管理局报告。启动州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州应急管理局向相关县(市)通报,所涉及县(市)要立即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灾情会商和分析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响应等级。
5.7 响应升级
当临夏州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经会商研判,出现死亡和失踪人数、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数量、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干旱缺水困难人员等指标超出本州本级已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由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形成研判报告,按程序启动应急响应升级流程,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
5.8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对启动州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指导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核实需救助人员规模,建立需救助台账,并统计生活类物资等救助需求。
6.1.3 根据县(市)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州财政局会同州应急管理局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争取中央、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及时下达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州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 州应急管理局、州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视情通报受灾地区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恢复重建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由受灾户自主申请,不建不补。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应尊重群众意愿,综合运用自然灾害风险普查成果,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开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1 对启动州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根据县(市)应急管理、住建等相关部门核定的倒损住房情况,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视情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2.2 州财政局、州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县(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结果,联合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提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州财政局根据州应急管理局资金安排建议,结合中央、省上下达资金、受灾地区财力等因素会同州应急管理局确定补助方案,按程序下达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2.3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受灾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逐级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州应急管理局收到县(市)应急管理部门上报的绩效评价情况后,应派出工作组,通过实地抽查等方式,对中央、省级和州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6.2.4 住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指导和质量安全监督。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落实防范措施,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用地审批。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 冬春救助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州应急管理局、州财政局根据应急管理部、财政部、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和州委、州政府有关部署加强统筹指导,县(市)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抓好落实。
6.3.1 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每年9月下旬组织开展全州受灾群众冬春期间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汇总审核受灾群众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
6.3.2 受灾地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建立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党委和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州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3.3 州应急管理局、州财政局根据县(市)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向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提出当年受灾群众冬春救助资金申请。中央、省级资金下达后,州财政局会同州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确定补助方案,及时下拨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期间基本生活困难。
6.3.4 县(市)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需求,结合各地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视情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生活类救灾物资。州应急管理局会同州财政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市)申请,结合州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实际,视情调拨州级救灾物资予以支持。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州、县(市)党委和政府应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强化落实应急救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州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此前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州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支持受灾地区党委和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责任,用于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7.1.3 州财政局、州应急管理局应建立健全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满足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
7.1.4 全州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5 充分发挥灾害保险的损失补偿功能,鼓励、督促保险公司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缩短理赔时效。
7.2 物资保障
7.2.1 充分利用现有州级储备仓库资源,合理规划、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县(市)人民政府、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不便或灾害事故风险等级较高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特大自然灾害的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各地应参照中央、省级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规范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州工信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公众通信保障。基础电信企业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根据应急救助工作需要视情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
7.3.2 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逐步实现灾情数据实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市)党委和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村组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 县(市)党委和政府应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县(市)党委和政府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
7.4.4 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社会治安等保障,做到安全有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处置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电力、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开展灾情会商、灾损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州、县(市)、乡镇、村(社区)四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7.6.2 完善非受灾地区支援受灾地区、轻受灾地区支援重受灾地区的对口救助支援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州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 支持和鼓励州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研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 宣传和培训
组织开展全州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科学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
组织开展对各级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以及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州、县(市)有关部门应当分级负责对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组织管理人员、灾情信息管理人员和基层灾害信息员进行业务培训。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与修订
本预案由州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的预案应明确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并报州应急管理局备案。州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各自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
预案实施后,建立“即时评估+定期修订”动态管理机制。灾害救助工作结束后,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组织专项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作为修订依据;每3~5年结合实践成效、政策调整和上级预案更新要求,组织全面评估修订。
8.2 预案演练
州、县(市)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根据预案规定和实际情况,每1~2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可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贴近实际、广泛参与、形式多样的应急演练。要加强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检验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9 附则
9.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2 责任与奖惩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州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4 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临夏州自然灾害救助响应启动及响应措施
响应等级 | 决定启动人员 | 组织协调人员 | 响应启动指标 | 响应措施 |
一级 | 州委、州政府主要领导 | 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常务副主任组织协调州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 (1)死亡和失踪30人以上; | (1)会商研判灾情。 |
二级 | 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 | 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组织协调州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 (1)死亡和失踪20人以上30人以下; | (1)会商研判灾情。 |
响应等级 | 决定启动人员 | 组织协调人员 | 响应启动指标 | 响应措施 |
三级 | 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 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州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州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 | (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 | (1)会商研判灾情。 |
四级 | 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州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 | 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州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 | (1)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 | (1)会商研判灾情。 |
附件2
临夏州自然灾害救助各成员单位职责清单
州委宣传部: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开展防灾减灾新闻宣传知识普及和公益动员;及时准确发布灾害应急处置信息;按照应急响应级别,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有效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启动新闻应急工作,协调管理灾害现场媒体采访报道活动,统筹涉灾报道口径和规范,加强正面舆论引导。
州委社会工作部:配合组织部门做好基层治理中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做好防灾减灾救灾方面的志愿服务工作。
州委网信办:配合监测监管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建立舆情通报制度,发现敏感信息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指导相关部门、县市做好舆情应对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严控非官方灾害信息的网络传播,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网上正面舆论引导工作。
州发展改革委:负责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防灾减灾项目建设和灾区应急恢复建设,协调推进防灾减灾工程项目申报,按规定权限做好审批、核准工作;按职责权限会同相关部门编制自然灾害恢复重建规划并指导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负责指导各地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命令,利用人防音响警报器配合发布避灾避险警报;参与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督导监管范围内的电力企业解决应急电源的供应。配合开展辖区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五万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水电站防汛安全检查等工作。
州教育局:指导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州属院校将防灾减灾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安全教育内容,推动防灾减灾知识进校园;督促指导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州属院校开展校舍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落实学校建设工程安全设防措施;引导高等院校开设防灾减灾课程,培养防灾减灾专业人才。指导协调灾区做好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的转移安置工作,协调受灾地区及时提供教学保障条件,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及时收集报送本系统灾害损失及救灾工作措施等情况;指导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州属院校利用学校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并做好管护、使用;指导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州属院校做好学校灾后重建规划方案及其组织实施工作,配合灾区恢复重建因灾损毁校舍。
州科技局: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防灾减灾科技创新规划编制、创新平台搭建和科技计划项目实施,鼓励引导高校、院所、科技型企业结合行业需求,开展防灾减灾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产品研发及成果转化。
州工信局:负责协调灾区急需工业物资的生产,做好突发情况下工业产品生产保障;组织开展新产品新工艺鉴定,引导企业应用推广经过鉴定的高科技、高性能的防灾减灾产品;负责本系统灾害损失及救灾工作措施等情况的收集上报,指导灾区工业企业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灾时公众应急通信保障和基础通信设施的抢修等工作;督促指导通信运营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及时核查报送通信灾损情况。
州公安局:负责疏导灾区及通往灾区的交通,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及物资运输车辆畅通;组织调派警力紧急疏散转移群众,保障受灾人员安全;协调调用警用装备参与执行灾情勘查研判、投送救灾物资和解救被困人员等任务;协助有关部门统计伤亡人员、鉴定死者身份、查明死因,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遇难人员遗体保存和妥善处理等相关工作;科学部署警力,加强对灾区人员转移的村庄、集中安置点、医疗救助点等重点部位、重要场所治安秩序维护,防止人为干扰破坏、群众财物丢失和转移群众回流;依法监督管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参与防灾减灾公益活动;依法查处传播防灾减灾谣言、非法社会组织参与防灾减灾等违法犯罪行为和案件。
州民政局:鼓励慈善组织依法开展或参与慈善活动;配合应急管理部门辨识参与防灾减灾的州内外社会组织,协助公安机关打击非法社会组织;协调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的保存、安葬等工作;指导养老院、福利院、殡葬场所做好受灾人员转移安置。
州财政局(国资委):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要求,统筹各类资金,支持做好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灾后恢复重建财政支持政策;配合有关部门接收应缴入州级国库捐赠资金,按照捐赠资金管理规定和捐赠人意愿,会同捐赠资金接收机构做好需州级统一调度捐赠资金和对应支持项目的匹配工作,配合捐赠资金接收机构加强捐赠资金监管;会同州直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灾害防治和应急管理资金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资金使用部门(单位)履行资金使用管理主体责任,按规定规范使用资金。督促指导州属国有企业排查灾害风险和隐患,落实防灾减灾责任和措施;负责提供州属国有企业受灾损失情况;组织指导州属国有企业做好救灾和灾后重建所需物资的生产、供应工作。
州人社局:对受灾地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落实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部委、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安排部署,做好抢险救灾表彰奖励工作。
州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组织编制全州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警预报、群测群防、工程治理,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发布工作;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指导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临灾避险演练;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与处置工作的技术支撑服务;组织开展灾害点现状稳定性的监测评估,提出防范次生灾害、应急防治措施和人员转移安置建议;参与灾后重建规划编制,保障应急抢险救灾临时用地和恢复重建用地。
州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指导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提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灾区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监测,指导做好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处置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州住建局: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住建部门利用原有项目资金渠道,统筹推进地震易发区城镇住宅、农村民居加固工程;参与制定城市抗震防灾规划,重点开展对道路、水、气等防灾保障基础设施,指挥中心、医院、重大危险源、大型疏散场所等重点安置点和避难场所等设施的抗震防灾规划;指导灾区开展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城市内涝排涝,指导做好灾后城市应急供水,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人员紧急转移、安置救助等工作;参与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区开展灾后重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工程设计和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州交通运输局:加强应急物流体系建设,完善公路、水运应急运力储备与调运机制,随时调派公路运力和救援打捞力量,满足紧急情况下应急运输需要,支持协调抗灾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发生灾害时,优先抢通灾民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的通行路线,重点确保高速公路、国道和主要省道干线及灾区进出口的交通通畅;实时共享交通路网动态信息,迅速抢修损毁公路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提供运输路线图,保障应急运输畅通;开设公路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优先放行应急运输车辆并免收通行费,指导服务区优先为应急运输车辆提供加油、加水、餐饮、住宿、车辆维修等公路通行保障服务;按照国家、省州统一要求,做好跨地区参与抢险救灾行动服务保障工作;负责提供高速公路、国道、主要省道干线和县乡村道路的灾情信息及其他交通基础设施损失情况和救灾工作措施等;参与灾后重建规划编制,组织开展交通设施灾后重建工作。
州水务局:负责水旱灾害防御、所属水利工程防汛安全和水情旱情监测;承担防御洪水、抗御旱灾期间水工程调度和防汛抢险技术支撑、灾区农村应急供水工作;组织凌汛、旱情、水情会商,实时共享雨情、水情和旱情信息,及时共享工情、险情和灾情等重要信息;组织编制水旱灾害防治规划和地方性防护标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本地区水工程安全度汛;负责提供汛情、旱情等动态信息及水利设施灾损情况,防汛抗旱信息和救灾工作措施等;参与灾后重建规划编制,组织开展河洪道及所属水工程防汛风险排查整治、水毁防洪工程修复以及水利设施灾后重建。
州农业农村局:及时调拨农业生产资料,指导农民采取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恢复措施。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开展农作物灾情统计上报工作,组织专家评估灾情,参与灾情会商,并对受灾农民给予技术指导服务。做好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和防控、动物疫病防治、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消毒灭源等工作;组织指导林区、牧区周边乡村做好灾后农田剩余物田间清理工作,配合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工作;负责提供农业受灾及救灾工作情况;参与灾后重建规划编制,组织开展农业设施灾后重建;负责掌握贫困群众受灾情况,对因灾致贫的及时纳入建档立卡对象,协调落实帮扶举措,对因灾返贫的及时给予帮扶,对因灾产生致贫返贫风险的边缘易致贫户和脱贫不稳定户纳入监测帮扶。
州商务局:依据灾害预警预报,指导有关地区和部门提前组织充足的耐储蔬莱、肉品等货源,做好生活必需品产销对接,确保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负责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根据救灾需要,启动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日报制度,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准确掌握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及时采取保供应、平抑价格的应对措施。
州文旅局:负责文物类A级景区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保护重点文物安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文化和旅游行业自然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工作,提升防范化解和应急处置水平;发布针对赴灾区和途径灾区旅游的预警信息,督促A级景区、旅行社建立应急处置机制;配合旅游景区主管部门做好景区游客疏散安置和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参与协调处理旅行社组团游客在境外灾区的安置工作;配合属地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做好文旅设施及A级景区受灾损失情况统计;参与灾后重建规划编制,配合主管部门做好A级景区和文旅设施灾后重建工作。指导全州各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播出机构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宣传;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突发性灾害发生时,通过应急广播及时播报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紧急公告。
州卫生健康委:加强突发事件卫生应急能力建设,开展专业队伍培训和演练;统筹调度医疗卫生资源,及时组织专业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援、卫生防疫、疾病防控和心理救援等工作;开辟伤员转运“绿色通道”,及时转运伤员,组织医疗专家,全力做好受灾伤员救治工作;做好卫生应急信息报送,协助统计人员伤亡情况;负责提供卫生设施受灾情况及采取的措施等信息;参与灾后重建规划编制,指导卫生设施灾后重建。
州退役军人事务局:指导军供保障机构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等工作。
州应急管理局:承担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抗震救灾指挥部、防汛抗旱指挥部、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协助党委和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组织处置灾害事件,全面统筹协调防灾减灾工作;组织制定防灾减灾方针、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自然灾害类等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依法依规收集、统计、报告灾情及救援救灾工作信息并统一发布;组织开展自然灾害事件的调查评估;协调各行业、各领域抢险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参与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指导协调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协调调动各类抢险救援、救助装备和物资,协调快速下拨抢险救援和救助资金;组织指导综合防灾减灾示范创建工作;配合开展灾后重建工作。
州政府外事办:负责救灾中的涉外、涉港澳事务工作,负责境内外国和港澳人员的救助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接收、安排国际紧急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负责重大灾害发生时国际救援和海外捐赠接收的协调工作,省州境内外国、港澳机构和人员救助的协调工作;做好外国媒体记者和港澳记者到灾区采访的管理、服务工作,及时转呈和回复外国驻华使(领)馆、国外友好省州和海外华侨社团致州领导的慰问信函。
州林草局:履行森林草原防火监管责任,开展火灾预防、防火巡护、火源管控、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和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组织开展森林、林木、野生动植物、森林草原防火等防灾减灾技术培训和知识宣传,持续推进林业生态保护、草原虫灾防治、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建设,积极防范和应对松材线虫病、鼠兔害等外来和突发性有害生物灾害。指导开展国有林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各类保护地以及林草行业管辖范围内的灾害防范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提供本系统灾害损失情况;督促指导灾后森林和草原生态修复工作。
州市场监管局:负责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救灾药品、医疗器械供应;负责督促指导做好特种设备安全预防和隐患排查工作,发生事故灾害后,协助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做好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处置技术支撑;负责灾区市场价格监管,配合发改、商务等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维护灾区市场价格秩序;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对灾区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强化检验检测,确保灾区食品安全;协助做好防灾减灾相关技术规范制定发布。
州统计局:负责提供灾区基础统计数据,为救灾指挥决策和灾害损失评估等提供依据;协助建立、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协助分析、评估、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应急成品粮和生活必需品肉、菜储备的调运工作;根据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应急管理部门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协同州应急管理局定期反馈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情况,完善应急调运机制,及时组织调运,做好受灾地区急需物资保障。
州疾控中心: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及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开展卫生防疫知识宣传教育。
临夏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负责组织指挥灾区民兵第一时间开展救援;协调对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解救安置受灾群众、排控重大险情、保护重要目标、抢运人员物资,实施专业救援,支援灾区恢复重建;协助地方政府和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会同军地有关单位建立军地需求对接机制,协调军地落实各项任务。
武警临夏支队:负责营救受困人员、疏散群众、排除或控制险情、抢运重要物资,道路(桥梁、隧道)抢修抢通和河道疏浚等工程抢险,参加医疗救护、疫情防控、心理疏导,支援灾区恢复重建;协助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州消防救援支队:承担各类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火灾扑救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参与拟订消防专项规划,参与起草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负责消防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规划、建设与调度指挥,参与组织协调动员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任务。
州融媒体中心:组织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发布灾害预警信息,宣传报道抢险救灾工作以及开展防灾减灾主题宣传活动。
州科协: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州红十字会:负责协助灾区开展人道主义救助;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配所接收捐赠款物,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参与灾后重建工作,为灾后重建工作募集社会资金;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与技能培训,组织志愿者和动员群众参与现场救护。
州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和研判评估;负责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负责重大活动、重特大灾害事故的气象保障工作,为重特大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应急气象服务,必要时派专人进驻州应急指挥中心或灾害现场开展气象保障服务;负责雷电监测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易燃易爆场所等特殊领域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州地震局:负责地震灾害的监测预警和趋势研判,共享震情信息;指导开展地震灾害风险防治;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震后开展地震现场流动监测预警、异常核实、烈度调查、震情趋势研判、科普宣传等工作;及时派出专家组参与地震应急抢险救援指导工作;协助开展地震灾情收集和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州邮政管理局:积极指导邮政快递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承担救灾物资运输等工作,深入一线指导企业做好保通保畅工作;督促寄递企业严格落实寄递安全“三项制度”,严防禁寄物品流入寄递渠道。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临夏分局:督促指导农业、农房等保险业务的承保机构依法合规做好查勘理赔等工作;督促银行机构做好灾后金融支持工作;宣传保险知识,增强群众保险意识,减轻灾害损失。
临夏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协调组织开展公路沿线安全综合治理和相关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国网临夏供电公司:负责电力设施涉灾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负责组织指挥所辖区域内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电力供应;负责电力设施灾后重建。
文件下载:临夏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关于印发临夏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pdf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第二章 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2.2 重大事件(Ⅱ级)
2.3 较大事件(Ⅲ级)
2.4 一般事件(Ⅳ级)
第三章 医疗卫生救援保障组织体系
3.1 医疗卫生保障应急指挥组组成
3.2 指挥组职责
3.3 指挥组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医疗卫生救援保障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4.4 信息通报
4.5 信息报告和发布
4.6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第五章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5.1 信息系统
5.2 急救机构
5.3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
5.4 血液储备
5.5 物资储备
5.6 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5.7 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5.8 其他保障
第六章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第七章 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7.2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7.3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7.4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7.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指挥机构及联系方式
7.6 预案制定与修订
7.7 预案解释及实施
第一章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为保障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临夏回族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临夏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州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临夏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急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第二章 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含)以上,且危重病例多,或者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省级或国家级在医疗卫生救援保障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含)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州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含)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含)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第三章 医疗卫生救援保障组织体系
在州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州卫健委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1 医疗卫生保障应急指挥组组成
在州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建临夏州医疗卫生保障应急指挥组(以下简称“指挥组”),由州政府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副州长担任组长,州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和州卫健委、州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州网信办、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工信局、州卫健委、州应急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市场监管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临夏军分区、武警临夏州支队为成员单位。指挥组下设办公室、指挥调度组、医疗急救组、物资保障组、信息管理组、专家咨询组、疾控与卫监组。指挥组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成员单位。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指挥组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2 指挥组职责
在州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监督、指导各县市和州直相关部门落实本预案,承担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3.3 指挥组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1)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卫健委,办公室主任由州卫健委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州卫健委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在指挥组的统一指挥下,负责指挥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全州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制定有关预警、预报、预防和信息报告制度,提出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开展应急演练、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2)指挥调度组:以州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为工作平台,负责统一指挥调度协调全州各医疗急救机构及相关网点医院,参与突发事件的医疗紧急救治工作。
(3)医疗急救组:以州、县级综合医院和120急救中心为主体,由辖区内其他医疗机构共同参与组成。州人民医院、州中医医院、州妇幼保健院三家州级医疗机构及各县市分别组建1支20人及以上的医疗救援队,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救护和伤员转运。各级医疗机构承担院内救治任务。
(4)物资保障组:由州工信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财政局、州市场监管局、州中心血站共同参与组成,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应急物资和血液的储备、调度、供应以及经费保障等工作。
(5)信息管理组:州卫健委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每日报告伤员救治进展,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6)专家咨询组:以州、县级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临床医学专家、疾控专家组成,负责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支持,参与制定、修订、评估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7)疾控与卫监组:以州县级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为主体,负责开展卫生学调查评价、卫生监督执法,防止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四章 医疗卫生救援保障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1.1 Ⅰ级响应
(1)Ⅰ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Ⅰ级响应:
a.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Ⅰ级响应行动
指挥组接到关于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工作,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同时,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并分析突发公共事件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州政府、州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及反馈有关处理情况,并按有关程序报告省级卫健部门。凡发生特别重大事件(Ⅰ级),指挥组按照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事件发生地的县市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在指挥组的指挥下,结合本县市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4.1.2 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Ⅱ级响应:
a.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政府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有关部门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Ⅱ级响应行动
指挥组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并分析突发公共事件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州政府、州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省卫健委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发生重大事件(Ⅱ级),指挥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事件发生地的县市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在指挥组的指挥下,结合本县市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4.1.3 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Ⅲ级响应:
a.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州政府启动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Ⅲ级响应行动
指挥组接到关于应急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州政府和州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省卫健委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发生较大事件(Ⅲ级),指挥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4.1.4 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
a.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县市政府启动县市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Ⅳ级响应行动
县级应急指挥机构接到关于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本县市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州卫健委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发生一般事件(Ⅳ级),指挥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并对事件发生县市进行督导,必要时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支持和指导。
4.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救援工作。在实施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指挥组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
4.2.1 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 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以便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指挥组信息管理组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送的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指挥组医疗急救组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指挥组疾控与卫监组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 信息通报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的单位、发生事件的主管部门、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以电话方式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事件发生时间、地点、性质和估计伤亡人数。
4.5 信息报告和发布
州紧急医疗救援中心(120指挥调度平台)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紧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指挥组办公室。
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每日向指挥组信息管理组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信息,对突发特殊情况做到随时报告。指挥组办公室要及时向州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4.6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指挥组经报告州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同意批准后,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省级卫健部门。
第五章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突发公共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州、县市医疗卫生应急保障指挥机构遵循“平急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各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定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及时、有序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5.1 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2 急救机构
州人民医院、州中医医院、州妇幼保健院为州级急救医疗机构,县级医疗机构为本县市辖区内急救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配合做好急救工作。
5.3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
州县级急救医疗机构定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医疗卫生救授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5.4 血液储备
按照分级储备原则,州中心血站按规定储备一定量的血液制品,州内各临床用血机构分别贮备各血型至少3天常用量的悬浮红细胞、血浆和冷沉淀。紧急情况下,采取州中心血站统一调配和动员部队、大专院校、企业、医院、机关干部等无偿献血方式保障应急用血。
5.5 物资储备
卫生健康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
工信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组织卫生应急物资的生产、采购、储备、统配、调运及保障工作,保证供应。并协调安排应急物资(含仪器设备)紧急生产、采购(进口)、储备等专项资金。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医药储备物资的运用,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6 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所必要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财政部门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7 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上述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8 其他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
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按相关程序向社会发出呼吁,依法依规接受捐款捐物,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第六章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宣传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章 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来源;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等级;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3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情况;国家及省、州领导同志的指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其他有关问题。
7.4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结束应急,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指挥机构及联系方式
指挥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930—6214366(值班)
0930—6213635(传真)
7.6 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各县市根据各自实际,制定本县市医疗卫生保障应急预案,报州医疗卫生保障应急指挥组备案。
7.7 预案解释及实施
本预案由州医疗卫生保障应急指挥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处置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控制林业有害生物扩散蔓延,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甘肃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国家林业局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国家林业局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甘肃省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临夏回族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临夏州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积极应对。要把保障生态安全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加强监测检疫,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造成的损失。
(2)坚持统一领导、快速反应。在州委、州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履行职责,统筹应急资源,协调应急力量,积极做好处置工作。
(3)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按照灾害响应级别,由灾害发生地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州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灾害发生地政府密切配合,加大协调指导力度。
(4)坚持部门协同、联防联治。建立部门间协调联动、职责明晰、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履职、合力防治。
1.5 灾害分级
根据灾害发生的范围、性质、危害程度,由高到低将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4个等级。
1.5.1 特别重大灾害(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1)发现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可引起人类疾病传播或已造成死亡的林业有害生物;
(2)首次发现国(境)外新传入的林业有害生物且林木受害面积大于1亩,经专家组评估确认为特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
(3)首次发现一年内可直接造成林木死亡的林业有害生物或发现省内尚无分布的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且林木受害面积大于1亩,经专家组评估确认为特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
1.5.2 重大灾害(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1)省内分布的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连片成灾面积1000亩以上;
(2)甘肃省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连片成灾面积1万亩以上;
(3)非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跨市(州)发生,叶部害虫、病害、有害植物连片成灾面积在5万亩以上,钻蛀性害虫、干部病害连片成灾面积1万亩以上,鼠(兔)害连片成灾面积10万亩以上;
1.5.3 较大灾害(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较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1)省内分布的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连片成灾面积500亩以上;
(2)甘肃省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连片成灾面积3000亩以上;
(3)非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叶部害虫、病害、有害植物连片成灾面积在3万亩以上,钻蛀性害虫、干部病害连片成灾面积5000亩以上,鼠(兔)害连片成灾面积8万亩以上。
1.5.4 一般灾害(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一般)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1)省内分布的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连片成灾面积100亩以上;
(2)甘肃省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连片成灾面积1000亩以上;
(3)非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叶部害虫、病害、有害植物连片成灾面积在1万亩以上,钻蛀性害虫、干部病害连片成灾面积2000亩以上,鼠(兔)害连片成灾面积5万亩以上。
2组织指挥体系
2.1 州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临夏州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州应急指挥部”),由州政府分管副州长任总指挥,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州应急管理局、州林草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应急管理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林草局、州气象局、州邮政管理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为组成人员。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林草局,由州林草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成员可增加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2.2 州应急指挥部职责
(1)研究确定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协调、指挥重大以上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对工作。
(2)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系统、应急保障队伍、保障体系,发布预警公告。
(3)审查批准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专家组提交的工作报告、评估报告等。
(4)研究、协调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防和应对工作重大事项。
2.3 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落实州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传达有关会议精神,负责日常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理工作,协调州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处置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成立专家组、防控组、检疫封锁组、技术组、保障组、信息组6个工作小组。
(1)专家组:根据灾情具体情况评估灾害等级和应急处置技术咨询、技术指导等。
(2)防控组:负责具体防控处理方案的实施,指挥、监督、指导疫情的处理。
(3)检疫封锁组:负责对码头、车站和道路的检疫检查,对违规调运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4)技术组:负责制定具体防控处理技术方案,组织对工作人员专业技术培训,负责疫情确认等。
(5)保障组:为防控工作提供人、财、物保障,筹集疫情防控应急处理实施所需资金,负责各种物品采购和供应,安排、调配处理疫情所需人员、交通工具等。
(6)信息组: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的收集、汇总和报送,组织对外宣传教育、引导工作,编发科普宣传材料,引导传媒正确宣传报道有关情况。
2.4 州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州林草局:负责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理日常工作,牵头组织实施本预案,制定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分布区抗灾救灾措施,及时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测预报信息,组织统防统治和灾后林业生产恢复。
州公安局:负责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区治安秩序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会同林草部门调查突发原因,对肇事者和责任人依法查处,并将结果及时报州应急指挥部。
州财政局:负责会同州林草局做好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项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州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和卫星综合定位基准服务,提供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区域地图和基础测绘成果,提供空间定位技术、移动端导航和电子地图服务,提供各类遥感和无人机影像监测数据等服务。
州生态环境局: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区域的环境评估工作。
州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灾区公路保通工作,为救灾物资及时、快捷运往灾区提供便利条件。
州农业农村局:负责协助林草部门开展农林交错地带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州卫生健康委: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区人员病情监测、预防指导工作,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
州市场监管局:负责林业有害生物应急处置物资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州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州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区气象信息,为科学处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提供天气预报等服务。
州邮政局:负责监督邮政快递企业执行国内邮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的有关规定,配合林草部门的检疫机构做好复检工作。
2.5 县(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理工作。实施经州应急指挥部审批的应急处置操作规程。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体系
3.1.1 监测调查
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调查,扩大监测面,提高测报准确率,建立健全体系完备、功能齐全的州、县(市)、乡(镇、街道)三级监测网络,达到全面监测、准确预报。
充分发挥国家级中心测报点、省级中心测报点和基层林业工作站、护林人员及专业施工队的作用,划定测报责任区域,实施动态监测。
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其管理范围内林业有害生物监测。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及林木,由乡(镇)林业站和县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监测。
3.1.2 检疫防范
加强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和复检工作,防止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传入、传出和扩散。
3.2 监测机构
县级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为监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工作。发现病死树和其他异常现象,应及时调查、取样,并积极组织鉴定。对于所发现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州级、省级林业有害生物检测鉴定机构无法确认和鉴定的,送国家级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
3.3 预警体系
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疫御灾和防治减灾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州、县两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加强信息系统、基础设施和监测预警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监测调查数据库和趋势分析制度,及时发布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报,全面提升监测预警能力;明确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重点监控区,建立及时有效的预警体系。
3.4 预警发布
在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测的基础上,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可能发生的趋势和危害程度作出预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4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州、县两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所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是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信息报告责任单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业技术人员是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责任报告人。有关单位及其他个人发现林业有害生物或疑似情况时,也应立即向所在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告。
当地政府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经现场调查、标本鉴定,初步核实为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应采取先期控制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开展疫情追溯,查明传入途径和方式等情况。
县(市)林草主管部门确认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应立即对发生面积、危害程度等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后,向县(市)政府、州林草局报告;州林草局接到报告对相关情况进行确认后,向州委、州政府和省林草局报告,同时将情况通报可能受灾害影响的相邻市(州)。
4.2 分级响应
对应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级别,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4.2.1 Ⅰ级响应
接到发生特别重大(Ⅰ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报告后,州、县级政府应当迅速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了解灾情发生情况,确定灾情严重程度,分析灾情发展趋势。同时,州政府召集成员单位召开紧急会议,将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汇总上报省应急指挥部。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省级Ⅰ级应急响应建议,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2.2 Ⅱ级响应
接到发生重大(Ⅱ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州、县级政府应当迅速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了解灾情发生情况,确定灾情严重程度,分析灾情发展趋势。同时,州政府召集成员单位召开紧急会议,将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汇总上报省应急指挥部。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省级Ⅱ级应急响应建议,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2.3 Ⅲ级响应
接到发生较大(Ⅲ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报告后,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认为需要启动州级Ⅲ级响应的,按程序按报州应急指挥部决定。在州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省指挥部派出工作组给予指导。
4.2.4 Ⅳ级响应
接到发生一般(Ⅳ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报告后,由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认为需要启动州级Ⅳ级应急响应的,由州指挥办公室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报州应急指挥部并通报成员单位,指导事发地县(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需求给予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支援。
县(市)参照州级层级划分,明确本级应急响应分级。
4.3 应急处置
灾害处置实行属地管理。无论发生何种级别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县(市)林草主管部门都是应急处置工作的具体实施者,包括对发生区及周边地区的林业有害生物调查、取样、技术分析和检验、跟踪控制、划定疫区、隔离现场、封锁疫区、检疫检查、组织除治等。
4.3.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灾害,由省政府负责应对,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委予以支持;初判发生较大灾害,由事发地市(州)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省级相关部门予以支持;初判发生一般灾害,由事发地县(市)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州政府及州级相关部门予以支持。
4.3.2超出县(市)政府应对能力的灾害事件,由州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灾害事件,由发生地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应对,或不同的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4.3.3 县(市)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对灾害发生地及周边的林业有害生物进行监测、调查、取样、检验鉴定、检疫封锁、组织除治等,防止灾害扩散,及时报告灾害动态。
4.3.4 启动Ⅱ级以上应急响应后,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工作组,对灾害事件进行综合评估,指导州、县(市)政府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开展应急处置。根据工作需要,协调省级救灾资金、物资等,依法设立临时检疫检查站(点)。
4.4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要在第一时间内向社会发布灾害发生的简要信息,随后发布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灾害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4.1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由省应急指挥部发布,较大(Ⅲ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由州政府负责发布,一般(Ⅳ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由县(市)政府负责发布。
4.4.2松材线虫病和美国白蛾的县级疫区由国家林草局负责公布,其他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区由省林草局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国家林草局备案。
4.5 应急结束
当地政府会同当地林草主管部门确认灾情已经扑灭或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已经消除时,由响应启动单位宣布响应结束。
应急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林草主管部门应继续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和研究,随时掌握动态,防止再度暴发。
5后期处置
5.1 后期评估
Ⅰ、Ⅱ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州应急指挥办公室配合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灾害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向省政府和国家林草局书面报告。
Ⅲ、Ⅳ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州应急指挥办公室开展调查评估,提出防范措施,向州政府和省林草局书面报告。
5.2 善后处置
应急处置结束后,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发生地林草主管部门开展灾后重建,进行生态修复,清理因应急措施而设立的临时设施,及时归还征用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5.3 奖励和责任
对在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保障措施
6.1 人员保障
州、县(市)林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基层森防机构,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立高素质的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队伍。
6.2 物资保障
州林草局根据需要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特点,储备药剂、药械、油料、运输车辆及其他物资。县(市)林草主管部门相应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因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州应急指挥部可以紧急调运救灾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6.3 技术保障
州、县(市)林草主管部门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机构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防治信息,组织专家对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潜在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进行研究,开展风险分析、预测,并提出应急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4 经费保障
按照财政事权划分原则,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所需的防治资金的筹集、拨付,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
6.5 通讯保障
各级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系统建设,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确保各级林业有害生物应急指挥部与有关部门及现场工作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6.6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为运送救灾人员、救灾物资等提供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地各单位的车辆随时听候调运。
6.7 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部门组织救灾医疗队,及时到达灾害发生区,对农药中毒人员及伤病员进行救护。
6.8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维护灾害发生区治安秩序,与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对有关责任人依法做出处理。
6.9 社会动员保障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做好宣传工作,广泛动员灾害发生区群众,随时投入救灾工作。
7预案管理
7.1 预案修订
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预案定期进行评估,符合下列修订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要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县(市)政府在风险评估和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分别制定本级应急预案,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
7.2预案演练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广泛参与、多方联动、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预案演练。
7.3 宣传培训
州、县(市)林草部门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的应急宣传和培训工作。定期开展应急处置相关知识、技能培训,推广新知识和先进技术,提高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水平和处置能力。
8附则
8.1 术语解释
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影响森林、林木、林木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鼠(兔)、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外来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原产于国(境)外,传入我国后已经影响森林、林木、林木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在国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经国家林草局发布禁止传播的林业有害生物。
甘肃省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甘肃省境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经甘肃省林草局发布禁止传播的林业有害生物。
本预案所指“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州林草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全面做好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防止草原虫灾暴发和扩散,减少经济损失,保护草原资源和草原生态环境,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治虫灭鼠实施规定》《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甘肃省草原条例》《全国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草原虫灾应急预案》《临夏回族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临夏州行政区域内草原蝗虫、草原毛虫、白刺夜蛾、白茨粗角萤叶甲、阔胫萤叶甲、草地螟、苦豆夜蛾、蛴螬等突发性草原虫灾大面积暴发、扩散造成或可能造成的灾害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进一步提升监测预警能力,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严防草原虫灾扩散,减轻灾害损失。
(2)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按照灾害应急响应级别,由灾害发生地政府负责做好应急防治工作。州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灾害发生地政府密切配合,加大协调指导力度。
(3)坚持快速反应、科学防治。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履行职责,统筹应急资源,协调应急力量,强化科技支撑,积极做好处置工作。
(4)坚持部门协同、联防联治。建立部门间协调联动、职责明晰、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履职、合力防治。
1.5灾害分级
根据受灾草原面积和虫害发生程度,由高到低将草原虫灾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4个等级。
1.5.1特别重大(Ⅰ级)
连片2000万亩以上草原发生虫灾,或者连片1000万亩以上草原发生虫灾且害虫密度达到防治标准2倍以上。
1.5.2重大(Ⅱ级)
连片500万亩以上、2000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或者连片250万亩以上、1000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且害虫密度达到防治标准2倍以上。
1.5.3较大(Ⅲ级)
连片300万亩以上、500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或连片150万亩以上、250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且害虫密度达到防治标准2倍以上。
1.5.4一般(Ⅳ级)
连片10万亩以上、300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或连片5万亩以上、150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且害虫密度达到防治标准2倍以上。
防治标准指2021年国家林草局办公室印发的《主要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指标》中的草原虫害防治标准。
2组织指挥体系
2.1州草原虫灾应急防治指挥机构
在州委、州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临夏州草原虫灾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州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州长担任总指挥,州应急管理局局长和州林草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州发改委、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应急局、州林草局、州市场监管局、州气象局为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为组成人员。
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林草局,办公室主任由州林草局分管领导兼任。根据工作需要,成员可增加其他部门和单位相关负责同志。
2.2州应急指挥部职责
(1)研究确定草原虫灾应急防治方案,组织、协调、指挥重大以上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
(2)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系统、应急保障队伍、保障体系,发布预警公告。
(3)审查批准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专家组提交的工作报告、评估报告等。
(4)研究、协调、解决草原虫灾预防和应对中的重大事项。
2.3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组建专家组,根据草原虫灾具体情况评估灾害等级和应急防治技术咨询、技术指导等。
(2)报请州应急指挥部同意,发布草原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启动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
(3)联络协调州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防治工作,提出应急措施建议,负责草原虫灾应急防治设备、药品、车辆等物资的应急储备和日常管理。
(4)督导受灾县(市)落实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措施,组织管理应急专家组和防治队伍,开展草原虫灾应急防治设施建设,推广应用草原保护技术。
(5)负责向州委、州政府和省林草局报告情况,向相关市(州)通报情况。
2.4州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州林草局:牵头组织实施本预案,指导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开展草原虫灾损失评估工作。
州发改委:负责协调争取草原虫灾灾后生产恢复项目。
州公安局:负责草原虫灾危险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保障应急防治工作顺利进行。
州财政局:负责会同州林草局筹集安排草原虫灾应急防治资金。
州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负责救灾资金和物资的分配使用,指导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工作,协同参与自然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州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修复灾区道路,保障救灾工作运输通畅。
州农业农村局:协助林草部门开展农田和林草交错区草原虫灾应急防治,组织开展灾后牧业生产恢复,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州卫生健康委:负责应急防治工作中受伤人员紧急医学救治、心理疏导干预等工作。
州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灾区虫灾防治物资市场的监督管理。
州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区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做好草原虫灾应急防治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2.5县(市)草原虫灾应急防治机构
各县(市)成立相应的应急防治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
3监测预警
3.1监测体系
各级草原技术单位在重点草原区和生态功能区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对草原虫灾进行周密监测。州草原技术单位负责全州草原虫灾监测技术指导,及时分析反映草原虫灾发生趋势和防治情况。
3.2预警发布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根据草原虫灾趋势预测和地方实地监测报告,制作草原虫灾预警信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渠道向有关地区、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
必要时,州应急指挥部向县(市)应急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3.3监测信息报告
各县(市)草原技术单位每年第4季度向州草原技术单位报告第二年草原虫灾发生趋势预测情况,3月底报告当年虫灾中期预测情况,5月底报告虫灾短期监测预警情况。州草原技术单位及时对预测结果进行核实,统计汇总和综合分析后,向州委、州政府和省草原技术单位报告。
4应急响应
4.1灾害信息报告
每年6月至8月是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关键时期,各草原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县级草原站接收农牧民反映或草管员报告的即时虫灾情况,进行虫情预测预报,将预测预报信息上报至州级草原站,经确认后上报省草原技术单位。对达到Ⅱ级灾害以上的草原虫情、省外迁入的虫情、威胁基本农田的草原虫情、防治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人身安全事故等,由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对省际边界发生的Ⅱ级以上草原虫情,由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的同时,告知邻近市(州)应急指挥机构。
4.2分级响应
对应草原虫灾级别,州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4.2.1Ⅰ级响应
接到发生特别重大(Ⅰ级)草原虫灾报告后,州、县(市)政府应当迅速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发生情况,确定事故等级,分析事故原因,同时州政府召集成员单位召开紧急会议,将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汇总上报省指挥部。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省级Ⅰ级应急响应建议,按程序报省委、省政府决定,并向国家林草局报备。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防治工作。
4.2.2Ⅱ级响应
接到发生重大(Ⅱ级)草原虫灾报告后,州、县(市)政府应当迅速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发生情况,确定事故等级,分析事故原因,同时州政府召集成员单位召开紧急会议,将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汇总上报省指挥部。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省级Ⅱ级应急响应建议,按程序报省政府决定。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应急防治工作。
4.2.3 Ⅲ级响应
接到发生较大(Ⅲ级)草原虫灾报告后,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认为需要启动州级Ⅲ级应急响应的,按程序报州应急指挥部决定,在州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给予指导,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应急防治工作。
4.2.4Ⅳ级响应
接到发生一般(Ⅳ级)草原虫灾报告后,由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认为需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由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报州应急指挥部并通报成员单位,指导事发地县(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需求给予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支援。
县(市)参照省级层级划分,明确本级应急响应分级。
4.3应急防治
4.3.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草原虫灾,由省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委予以支持;初判发生较大草原虫灾,由州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省级相关部门予以支持;初判发生一般草原虫灾,由发生地县(市)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州政府及州级相关部门予以支持。
4.3.2超出属地政府应对能力的突发事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由发生地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应对,或不同的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4.3.3草原虫灾发生地政府要加强草原虫灾发生区域牛羊放牧和其他人类活动的管理,防止灭虫活动引发次生事故。要及时客观、准确地发布草原虫灾信息和应急防治工作动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4.3.4启动Ⅱ级以上应急响应后,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工作组,对虫灾事件进行综合评估,指导州、县(市)政府制定应急防治方案,开展应急防治;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迅速组织工作组,对虫灾事件进行综合评估,指导县(市)政府制定应急防治方案,开展应急防治;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迅速组织工作组,对虫灾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制定应急防治方案,开展应急防治。
4.3.5启动应急响应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队伍灭虫,紧急协调、调集灭虫药品、器械等物资,保障应急需要。必要时可协调当地驻军、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支援。
4.4信息发布
州应急指挥部对信息发布工作进行管理和协调,州、县(市)政府负责Ⅲ、Ⅳ级草原虫灾信息发布。
4.5应急结束
当地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确认草原虫灾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已经消除时,由响应启动单位宣布响应结束。州、县(市)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人员对草原灭虫残留药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清理,草原虫灾发生地林草主管部门应继续加强对草原虫害的监测。
5后期处置
5.1后期评估
Ⅰ级、Ⅱ级草原虫灾应急防治结束后,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虫灾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提出防范措施;Ⅲ级、Ⅳ级草原虫灾应急防治结束后,州、县(市)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提出防范措施。
草原虫灾损失评估,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5.2善后处置
应急防治结束后,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虫灾发生地林草主管部门进行草原生态修复,清理因应急措施而设立的临时设施,及时归还征用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5.3工作总结
各级应急防治机构及时进行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总结,重点分析草原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完善防范措施,健全管理制度,并向上一级林草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报告。
5.4责任和奖惩
对在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按规定建立专业和半专业草原防虫、灭虫队伍,建立统一的预防控制体系,建立高素质的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队伍。
6.2物资保障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的草原防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量的防虫、灭虫器械和药品等物资。因应急防治需要,州应急指挥部可以紧急调运救灾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6.3技术保障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每年提前部署草原虫灾防治工作,组织专业人员深入各草原检查、指导草原虫灾预测预报和防治准备工作,制定完善草原虫灾防治方案,聘请专家对草原虫灾防治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6.4经费保障
按照财政事权划分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筹措和安排草原虫灾防治资金和应急资金。
7预案管理
7.1预案修订
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防治预案定期进行评估,符合下列修订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防治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要重大调整的;
(7)应急防治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县(市)政府在风险评估和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分别制定本级应急防治预案,确保应急防治预案的可操作性。
7.2预案演练
应急防治预案编制单位要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多方联动、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级别草原虫灾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
7.3宣传培训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负责草原虫灾应急防治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草原虫灾的防控水平和处置能力。
8附则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指“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州林草局负责解释。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机制,加强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充分调动和协调各级各方力量,及时有效预防和控制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最大限度减少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家林业局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临夏回族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临夏州行政区域内发生下列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
(1)破坏林地、湿地、自然保护地等事故。包括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破坏湿地资源及其生态系统、破坏自然保护地及其生态系统等。
(2)破坏森林、林木事故。包括聚众盗伐、哄抢森林和林木(含幼树)等。
(3)破坏野生动植物事故。包括非法猎捕、杀害国家珍贵或濒危野生动物,非法采集、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
(4)林权争议引起的破坏生态设施事故。包括林权争议引发群体性冲突导致的哄抢及毁坏林业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等。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红线意识,坚持底线思维,最大限度防范安全风险、减少人员伤亡、降低经济损失、控制社会影响。
(2)坚持统一领导、快速反应。在州委、州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履行职责,统筹应急资源,协调应急力量,积极做好处置工作。
(3)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按照事故应急响应级别,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州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事发地政府密切配合,加大协调指导力度。
(4)坚持依法处置、科学应对。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应急处置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避免次生衍生事件或事态扩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实行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建立快速反应、高效应对工作机制。
1.5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造成的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其生态功能的破坏数量、发生区域、危害程度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由高到低将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4个等级。
1.5.1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破坏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破坏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非法改变“中国重要湿地名录”所列湿地及其生态系统状态,导致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造成国际重要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或跨省级行政区域国家重要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
(2)参与人数500人以上,聚众盗伐、哄抢林地上森林、林木数量50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5万株以上的。
(3)聚众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数量达到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认定数量标准30倍以上的;聚众非法采集、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400株以上的。
(4)参与人数500人以上,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争议等引起群体性冲突,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的;参与人数500人以上,哄抢、毁坏林业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全国或跨省区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
1.5.2 重大事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破坏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亩以上、1500亩以下,破坏其他林地1000亩以上、3000亩以下的;非法改变“中国重要湿地名录”所列湿地及其生态系统状态,导致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造成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
(2)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聚众盗伐、哄抢森林、林木数量1000立方米以上、5000立方米以下,或幼树5万株以上、25万株以下的。
(3)聚众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数量达到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认定数量标准20倍以上、30倍以下的;聚众非法采集、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300株以上、400株以下的。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争议等引起群体冲突,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哄抢、毁坏林业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全省或跨市州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
1.5.3 较大事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Ⅲ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破坏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250亩以上、500亩以下,破坏其他林地500亩以上、1000亩以下的。
(2)参与人数50人以上、200人以下,聚众盗伐、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立方米以上、1000立方米以下,或幼树2-5万株以上、5万株以下的。
(3)聚众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数量达到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数量认定标准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聚众非法采集、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200株以上、300株以下的。
(4)参与人数50人以上、200人以下,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争议等引起群体性冲突,造成人员伤亡的;参与人数50人以上、200人以下,哄抢、毁坏林业生态建设重要设施和设备,危及区域性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
1.5.4 一般事故(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Ⅳ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破坏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00亩以上、250亩以下,破坏其他林地25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
(2)参与人数50人以上、200人以下,聚众盗伐、哄抢森林、林木数量250立方米以上、500立方米以下,或幼树1万株以上、2-5万株以下的。
(3)聚众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数量达到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数量认定标准5倍以上、10倍以下的;聚众非法采集、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100株以上、200株以下的。
(4)参与人数10人以上、50人以下,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争议等引起群体性冲突,造成人员伤亡的。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州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在州委、州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临夏州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州应急指挥部”),州政府分管副州长任总指挥,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和州应急管理局局长、州林草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务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应急管理局、州市场监管局、州林草局、州气象局为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为组成人员。
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林草局,办公室主任由州林草局分管领导兼任。根据工作需要,成员可增加其他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同志。
2.2 州应急指挥部职责
(1)研究确定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协调、指挥重大以上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系统、应急保障队伍、保障体系,发布预警公告。
(3)审查批准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专家组提交的工作报告、评估报告等。
(4)研究、协调、解决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重大事项。
2.3 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报请州应急指挥部同意,发布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警信息,启动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2)联络协调州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应急措施建议,及时调配处置灾情所需的资金和物资,督导事故县(市)做好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信息收集报送和公共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4)负责向州委、州政府和省林草局报告情况,向相关县(市)通报情况。
根据工作需要,从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现场处置组、信息联络组、后勤保障组。
2.4 州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州林草局:负责会同州应急管理局组织制定和实施本预案,及时发布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动态监测信息,分析预报结果,制定处置方案,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及县(市)政府开展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处置工作。
州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州公安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州民政局:负责提供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的行政区划文本和图件,指导和组织做好安抚伤亡人员亲属,以及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等善后工作。
州财政局:负责会同州林草局做好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州级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州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和卫星综合定位基准服务,提供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地图和基础测绘成果,提供空间定位技术、移动端导航和电子地图服务,提供各类遥感和无人机影像监测数据等服务。
州生态环境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的环境评估工作。
州水务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的水土流失及水资源监测和监督工作,并指导实施相应的处置措施。
州农业农村局:负责协助林草部门处置事故区域中农林交叉地域的矛盾纠纷。
州卫生健康委: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受伤人员紧急医学救治、心理疏导干预等工作。
州市场监管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木材市场的监管工作,协助林草部门依法查处违法收购、经营、加工木材、木制品及野生动植物等非法交易行为。严厉打击倒卖应急物品行为,维护应急区域市场秩序。
州气象局:负责提供和发布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的气象信息,提供事故处置期间的天气实况和预报等。
2.5 县(市)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预防体系
(1)定期开展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的综合监测和分析评价,准确掌握全州森林资源及生态状况的相关信息及数据。
(2)全面推行林长制,靠实森林资源保护责任。加强重点国有林区、自然保护区、生态脆弱地区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森林督查、野生动植物保护执法检查,保障森林资源安全。
(3)建立市(州)、县(市)应急指挥机构工作联系制度,健全信息网络,保障生态事故信息渠道畅通。
3.2 预警发布
在对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测的基础上,各级应急指挥部根据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可能发生的趋势和危害程度作出预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是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信息报告责任单位,有关单位及其他个人发现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或疑似情况时,也应立即向所在地林草主管部门报告。
当地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对报告事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初步核实为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时,应采取先期控制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报告。
发生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州林草局对相关情况进行确认后,按照相关规定向州委、州政府和省林草局报告,同时将情况通报可能受事故影响的相邻市州。
4.2 分级响应
对应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等级,州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4.2.1Ⅰ级响应
接到发生特别重大(Ⅰ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报告后,州、县(市)政府应当迅速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发生情况,确定事故等级,分析事故原因,同时州政府召集成员单位召开紧急会议,将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汇总上报省应急指挥部。根据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省级Ⅰ级应急响应建议,在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2Ⅱ级响应
接到发生重大(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后,州、县(市)政府应当迅速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发生情况,确定事故等级,分析事故原因,同时州政府召集成员单位召开紧急会议,将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汇总上报省应急指挥部。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省级Ⅱ级应急响应建议,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2.3Ⅲ级响应
接到发生较大(Ⅲ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报告后,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认为需要启动州级Ⅲ级应急响应的,按程序报州应急指挥部决定。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在州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给予指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2.4Ⅳ级响应
接到发生一般(Ⅳ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后,由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认为需要启动州级Ⅳ级应急响应的,由州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报州应急指挥部并通报成员单位,指导事发地县(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需求给予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支援。
县(市)参照州级层级划分,明确本级应急响应分级。
4.3 应急处置
事故处置实行属地化管理。无论发生何种级别的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当地县市林草主管部门都是应急处置工作的具体实施者,对发生区及周边地区的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包括地类判定、林地权属、野生动植物保护等级、湿地类别、参与人数、毁坏苗木、人员伤亡等情况。
4.3.1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由省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委予以支持;初判发生较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由州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省级相关部门予以支持;初判发生一般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由事发地县(市)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州政府及州级相关部门予以支持。
4.3.2 超出县(市)政府应对能力的突发事件,由州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灾害事件,由发生地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应对,或不同的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4.3.3 启动Ⅱ级以上应急响应后,省应急指挥部派出现场处置组,及时赶到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先期派出的现场处置组应迅速赶到事发地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州应急指挥机构派出现场处置组,及时赶到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后,县(市)应急指挥机构派出现场处置组,及时赶到事发地开展处置工作。
4.3.4 现场处置组应协同当地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迅速开展调查、清理工作,核实事故的性质、危害和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过程、损失和相关责任等情况,并及时制定和落实相应的处置措施。
4.3.5 应急响应启动后,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的现场管制措施或强制性措施等,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设置警戒带,划定警戒区域,守护重点目标。及时发布命令或通告,责令聚众组织者解散队伍和围观人员撤离,对拒不离去的人员或煽动组织的人员,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带离现场;对正在实施破坏森林资源违法活动的人员,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4.3.6 根据需要,州、县(市)应急指挥部协调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当地林草、公安、宣传、卫生健康等部门的力量和物资设备,参与事故现场的调查、清理和处置工作。对事故中伤亡人员,组织专门力量及时救治,安抚伤亡人员亲属,处理好相关事宜,确保社会稳定。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协调州级救灾资金、物资等。
4.4 通讯联络
应急响应启动后,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联络畅通。州应急指挥部与县(市)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之间采用有线电话联系,无线通讯方式为备用;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现场处置组、信息联络组之间采用卫星移动电话联系,固定电话和其他无线通讯方式为备用;现场处置组各分队之间采用卫星移动电话、对讲机联系,其他无线通讯方式为备用;现场处置组通过无线网络向州应急指挥部传输数据和图像信息。
4.5 信息发布
省应急指挥部对信息发布工作进行管理和协调,负责Ⅰ、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信息发布;州、县(市)政府负责Ⅲ、Ⅳ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信息发布。
4.6 应急结束
当地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确认事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已经消除时,由响应启动单位宣布响应结束。应急结束后,事发地林草主管部门应继续加强动态监测。
5 后期处置
5.1 后期评估
Ⅰ级、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州应急指挥部配合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资源恢复等进行评估,提出防范措施,并向省政府和国家林草局书面报告。
Ⅲ级、Ⅳ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开展调查评估,提出防范措施,并向州政府及省林草局书面报告。
5.2 善后处置
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中有人员伤亡的,应急处置结束后,州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要尽快按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善后工作。
5.3 资源恢复
资源恢复工作由州县(市)林草主管部门组织森林经营单位负责实施。对事故发生过程中的赃款、赃物,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造成林地及其森林、林木损失的,由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对损失情况进行评估,由事故责任人或责任单位进行赔偿。同时,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恢复生态条件的措施、办法。
5.4 责任和奖惩
对在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及各有关林业单位要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调遣。接到调遣命令后,必须在规定时限内赶赴现场,完成指定工作任务,同时做好现场处置人员的安全保障工作。
6.2 物资保障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森林资源和生态状况综合监测体系和信息管理系统,增加配备有关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装备和物资,保证在发生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时能迅速赶赴现场,及时有效开展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6.3 技术保障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建立生态安全预警系统和生态事故应急数据库,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4 经费保障
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所需资金,根据启动应急响应级别和省与州、县(市)财政事权划分原则,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
6.5 保险机制
建立健全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保障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切身利益。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修订
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预案定期进行评估,符合下列修订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要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县(市)政府在风险评估和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分别制定本级应急预案,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
7.2 预案演练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应急、处置、鉴定等专业人才队伍,提高防范和处置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技能,不断增强实战能力。
7.3 宣传培训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会同应急、公安、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多形式开展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防控水平和处置能力。
8 附 则
8.1 术语解释
幼树:是指胸径5厘米以下的树木。
本预案所指“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州林草局负责解释。
8.3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