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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州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州政府及州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州级行政机关)。州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州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州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州政府“临州府发”、“临州府函”和州政府办公室“临州办发”、“临州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州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州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inxia.gov.cn)、微信公众号“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政府信息。
2.《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报》刊发。
3.州档案局查阅。
4.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州政府授权州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州发改委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州财政局负责发布州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州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州司法局负责发布州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州政府的其他信息。
州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州应急管理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卫健委、州公安局、州地震局、州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代建办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州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
8.乡村振兴、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州农业农村局、州民政局、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人社局、州卫健委、州医保局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州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州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州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州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各部门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21011
传 真:0930-6241969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申请方式
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州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州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7.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州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州政府信息中心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6221011
电子邮箱:lxz6221011@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各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临夏州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夏州抗震救灾指挥部
2026年6月18日
临夏州地震应急预案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弘扬伟大抗震救灾精神,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地震灾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军地联合,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州、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立即自动按照职责任务分工和有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始终把群众生命安全摆在首要位置,全力破解灾区道路、通信、电力、供暖中断等突出难题;统筹落实救援力量装备统一调配、抢险处置统一组织、现场秩序统一管控,形成闭环处置机制,实现快速响应、快速调派力量、快速调拨物资、快速发布信息。
州政府是应对全州较大、一般地震灾害的行政领导机关。发生重大以上地震灾害后,视我州抗震救灾工作需求,报请国家、省委、省政府给予救援力量、物资、资金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甘肃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地震应急预案》《临夏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本预案适用于临夏回族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发生地震灾害,以及毗邻市(州)发生地震对境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社会影响的地震灾害的应对工作。同时适用于强有感地震事件和地震传言事件的应急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家地震应急预案》规定,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一般地震灾害四个等级。各等级划分标准如下: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人以上、2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州委、州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全州地震灾害防范应对准备及抗震救灾工作。由州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副州长任总指挥,州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州应急管理局局长、州地震局局长和州发展改革委、州公安局、临夏军分区、武警临夏支队、州消防救援支队分管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州委宣传部、州委网信办等部门的负责同志为成员(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1)。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应急管理局,承担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由州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主任,州地震局局长、州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防疫、通信保障、交通保障、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群众生活保障、社会治安、新闻宣传、军队工作、恢复重建等工作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2)。
必要时,报请省政府成立更高层级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州抗震救灾工作。
县(市)政府确定本行政区域负责指挥协调抗震救灾工作的应急指挥机构,在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贯彻落实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挥调度命令,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确保与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应急组织高效衔接,形成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系。
县(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属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及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涉及跨县(市)行政区域的地震灾害,由相关县(市)联合应对或由州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应对工作;超出本行政区域应对能力的,由州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提供应急支援或指挥协调应对工作。
州地震局负责监测、收集和管理全州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县(市)地震局或地震工作部门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并及时上报。州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决策发布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州内城市发生3.0级以上地震、农村地区发生3.5级以上地震,或毗邻市(州)发生4.5级以上地震,且我州出现明显震感时,州地震局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及时报州委、州政府、省地震局和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同时通报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并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地震监测、预警等信息。
地震灾害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一级政府,灾区县级以上应急、公安、卫健、地震、消防救援等主管部门第一时间向上级主管单位报送震情、灾情,同步通报本级相关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州委、州政府,同时报告省应急管理厅,通报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州地震局应迅速开展地震灾害快速评估工作并提出应急处置决策建议。公安、工信、交通运输、民政、水务、住建、教育、卫健、自然资源等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灾情报告应包括地震参数、受灾范围、人员伤亡、房屋倒塌、基础设施损毁、次生灾害、救援需求等内容。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各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迅速核实并报告州政府外事办、州应急管理局、州地震局、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等,接到报告的部门要依据规定及时报告州政府和省上有关部门。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州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等级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地震灾害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及预期影响后果,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州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措施(详见附件3)。
初判重大及以上地震灾害或全州范围内发生6.0级及以上地震、重点地区发生5.5级及以上地震,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向州委、州政府报告,提出启动州级地震灾害一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州委、州政府决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指导和州委、州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初判较大地震灾害或全州范围内发生5.5级及以上、6.0级以下地震、重点地区发生5.0级及以上、5.5级以下地震,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向州政府报告,提出启动州级地震灾害二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州政府决定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导下,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具体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初判一般地震灾害或全州范围内发生4.5级及以上、5.5级以下地震、重点地区发生4.0级及以上、4.5级以下地震,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提出启动州级地震灾害三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在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导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灾区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全州范围内发生3.5级及以上、4.5级以下地震、重点地区发生3.0级及以上、4.0级以下地震,且初判未造成人员伤亡和明显财产损失的,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州级地震灾害四级应急响应。在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灾区所在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指导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抗震救灾工作。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视情协调相关力量进行支援。州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县(市)政府根据地震灾害分级、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确定本级启动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的标准,原则上启动响应的级别不低于州级。
重点地区包括州政府、各县(市)政府所在地、人口密集乡镇、重大基础设施区、抗震薄弱区,以及地震发生所在区域内人口平均密度达到200人/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区。
灾区所在县(市)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立即统筹开展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应急处置工作,全面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及社会应急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处置次生灾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并研究提出需要州级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县(市)卫健部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并指令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尤其是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迅速开展自救互救、初步伤员检伤分类、信息初步报告,并作为先期救援力量参与现场医疗处置。同时,初步划定州级、县(市)级救援力量集结点,组织本地公安、交通部门保障救援通道畅通;安排专人对接外来救援队伍,提供本地地形、路况、重点受灾区域等基础信息,协助开展救援区域划分,避免力量重叠或遗漏。按照州委、州政府安排部署和州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州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组织做好灾情侦查和通信、交通等先期保障工作。
(1)州自然资源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迅速组织、协调开展灾情航空、地面侦察。必要时报请省委、省政府及省级相关厅局支援。
(2)州工信局协调电信网络运营企业,组织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协调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和单位尽快抢修本部门本单位受到损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
(3)州应急管理局、州消防救援支队调派侦查小队前突侦查,在移动通信网络和互联网中断、道路损毁、电力中断等极端情况下,协调调派大型固定翼长航时无人机,协调开辟应急救援空中投送通道。州交通运输局、国网临夏供电公司、中石油临夏销售分公司、邮政等部门和单位为通信保障、重要通信设施运行提供必要的交通通行、运输投送、电力油料供应等保障。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州委、州政府统一领导下,落实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1)调派州内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以及地震救援、工程抢险、安全生产、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协调临夏军分区、武警临夏支队和民兵组织,赶赴灾区搜救被困人员。根据实际受灾情况,向省委、省政府提出支援请求。根据受灾情况,有序组织社会应急力量参与。
(2)建立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工作沟通对接机制,申请调派省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军队救援力量及省属专业抢险队伍。对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确定的跨区域支援力量,将其统筹纳入州级救援力量调度体系,明确救援任务分工及后勤保障责任,确保省级支援力量与州内力量无缝衔接、形成合力。
(3)组织调拨州级救灾物资和装备,落实州级救灾资金,争取省级救灾物资和资金,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4)组织州内医疗卫生救援、州红十字会救援等队伍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县(市)、大范围转移救治伤病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5)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协调中国电信临夏分公司、国网临夏供电公司、州交通运输局、州融媒体中心等单位,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供应以及交通的畅通。
(6)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7)组织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安全应急评估,协调、调派州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专业技术力量支援灾区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安全应急评估,必要时请求省住建厅支援。
(8)协调州地震局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现场地震观测设施,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协助做好余震防范工作。协调地震现场烈度调查队伍开展烈度评定工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9)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由州公安局牵头,联合州司法局、武警临夏支队等单位,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10)组织州直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所在县(市)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11)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的非必要出行,对灾区周边主要道路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由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协同落实。
(12)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由州委宣传部牵头,联合州委网信办、州应急管理局、州地震局、州融媒体中心等单位,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情应对和舆论引导,做好科普宣传,及时辟谣。
(13)组织构建救援现场通信信息网络,建立现场指挥部、抢险救援队伍与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保障指令畅通。
(14)其他重要事项。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在重灾区的安全区域设立现场指挥部,作为现场指挥中枢,在州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1)现场指挥与力量协同。建立扁平化指挥体系,实现与省工作组、州抗震救灾指挥部24小时通信畅通,指令直达救援一线。统筹州内救援力量与省级、跨区域支援队伍,分片划定责任区,明确搜救、抢险、保障等任务分工,避免力量重叠。规范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流程,引导其承担辅助性工作,严防无序涌入核心救援区。
(2)生命搜救与医疗保障。聚焦被困人员搜救核心,调配专业装备实施精准搜救,协调航空救援力量保障偏远地区人员转运。搭建现场医疗网络,设立临时医疗点,对接跨县(市)、跨州转诊通道,保障重伤员快速转移救治。强化救援现场安全管控,实时监测余震、次生灾害风险,做好救援人员防护。
(3)群众安置与民生保障。加强安置点管理,保障食品、住宿、医疗等基本需求,建立受灾群众台账。优先保障老人、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物资供应,结合我州民族习俗调配适配生活物资,公开物资发放情况。开展心理疏导与矛盾化解,推进学生临时复课,妥善处理遇难人员善后及家属抚慰工作。
(4)基础设施抢修保通。组织恢复指挥部、安置点、医疗点的通信、供电,抢通主干道路与乡村通道。协调启用应急通信、发电设备,配合设立救援“绿色通道”,保障救援车辆优先通行,由州交通运输局、国网临夏供电公司、中国电信临夏分公司等单位协同落实。
(5)次生灾害防控与安全防范。组织监测地质灾害隐患点、水库、危化品设施等,由州自然资源局、州水务局、州应急管理局等单位牵头,发现险情立即组织群众撤离。排查受损建筑、设施安全风险,划定禁区禁止人员进入,结合州气象局气象预警做好灾害叠加防范。
(6)信息发布与协调落实。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救援进展、民生保障等情况,统一回应社会关切。专人对接省工作组与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报送工作简报与需求清单,落实各项部署要求。
(7)州委、州政府安排的其他任务。
灾区所在县(市)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及社会应急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处置次生灾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研究提出需要州级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现场指挥部参照临夏州地震灾害一级应急响应有关措施开展指挥协调工作。
灾区所在县(市)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以及临夏军分区、武警临夏支队和民兵组织,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处置、应急恢复等工作。
4.2.3.2 州级应急处置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或灾区所在县(市)政府请求,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以及地震救援、工程抢险、安全生产、医疗卫生、红十字会、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协调临夏军分区、武警临夏支队和民兵组织,赶赴灾区搜救被困人员、转移救治伤病员、开展卫生防疫等。根据实际受灾情况,有序组织社会应急力量参与。
(2)组织跨县(市)调拨州级救灾物资和装备,协调落实州级救灾资金,争取省级救灾物资和救助资金。
(3)指导、协助抢修通信、电力、交通、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协调中国电信临夏分公司、国网临夏供电公司、州交通运输局、州融媒体中心等相关单位做好保障。
(4)根据需要派出通信保障、交通保障、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群众生活保障、医疗防疫等专项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协助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指导灾区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安全应急评估,协调、调派州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专业技术力量支援灾区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安全应急评估,必要时请求省住建厅支援。
(6)协调州地震局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现场地震观测设施,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协助做好余震防范工作。协调地震现场烈度调查队伍,开展烈度评定工作。指导灾区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7)协调非灾区所在县(市)政府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8)需要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灾区所在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以及临夏军分区、武警临夏支队和民兵组织,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处置、应急恢复等工作。州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或下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请求,协调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和装备,指导县级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2.4.2 州级应急处置
必要时,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1)了解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州委、州政府安排部署及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要求。
(2)根据灾区所在县(市)政府请求,协调有关部门和地区调集救灾物资和装备。
(3)协调国家和省级有关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统筹州内救援力量做好配合。
(4)协调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邮政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保障救援通道畅通和物资转运。
(5)协调安排灾区伤病员转移治疗,对接州内医疗机构及跨州转诊通道。
(6)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协助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重点联动州自然资源局、州水务局、州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做好防控。
(7)州委、州政府和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的其他任务。
全州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灾情和抗震救灾需要,按以下措施科学高效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立即组织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采取交通管控措施。在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临夏军分区、武警临夏支队和民兵组织以及地震救援、工程抢险、安全生产、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优先调派搜救犬、雷达生命探测仪、音视频生命探测仪等专业装备,同步调配大型机械等通用救援装备,提高搜救效率和精准度,全力搜救被困人员。
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协调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加强救援现场风险监测和秩序管控,遇有危险及时传递警报,做好救援人员自身安全防护。发挥无人救援装备在危险救援现场的作用。
迅速组织、协调州内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受伤人员,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开展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力度,确保被救人员及时得到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病员致死、致残。统筹州内及周边地区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转移伤病员,开展异地救治。统筹安排医疗资源,保障孕产期妇女、儿童、老年人等群体基本医疗服务。组织心理援助专业队伍,及时开展受灾群众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服务。
加强饮用水水源卫生防护、饮用水水质监测和消毒,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人员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和粪便等消毒、清运和无害化处理。加强灾区临时安置点、医疗机构、学校等重点区域消毒工作。加强对鼠疫、狂犬病等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在确保适龄儿童常规免疫工作的基础上,根据灾区传染病监测情况和传染病疫情防控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群体性预防接种或应急接种。实行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报告”“零报告”制度。
开放常设应急避难场所,必要时设置符合条件的临时应急避难场所。安置点选址应避开断裂带、地质灾害区、洪涝区,统一配备管理机构,全面落实防火、防疫、治安各项管理措施。
迅速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优先保障清真等适配本地民族习俗的食品供应)、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充分尊重民族习俗,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宿等生活问题。在受灾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置救灾物资发放点,确保救灾物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
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严防火灾发生。开展灾后卫生知识宣教和防疫消杀工作。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和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老、残疾人、孕产期和哺乳期妇女、婴幼儿等特殊群体,确保其基本生活。广泛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工作,抚慰遇难人员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生复课。
依托州内相关企业及交通、电力、通信抢修恢复力量,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抢险救援队伍、救灾物资和装备、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协调国网临夏供电公司、中国电信临夏分公司、州交通运输局、州融媒体中心等相关单位做好保障,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抗震救灾工作需要。建立“三断”(道路中断、电力中断、通信中断)极端情况应急保障机制,明确卫星通信、应急发电、临时道路等专项保通措施,确保极端条件下抗震救灾指挥通信不断、生命通道畅通、核心应急供电稳定。
布设或恢复现场地震观测设施,由州地震局负责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及全州震情形势进行研判。加强气象监测研判,由州气象局负责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开展灾区地质灾害监测,由州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由州生态环境局牵头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公路边坡、桥梁、隧道、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由州水务局、州交通运输局等相关单位牵头落实,对堰塞湖进行专项风险评估,必要时组织受威胁群众提前转移,协调专业力量实施科学排险处置,必要时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冶炼设施、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等受损情况排查,由州应急管理局、州工信局等相关单位牵头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由州公安局牵头,联合州司法局、武警临夏支队等单位,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和装备、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州委网信办、州公安局建立网络谣言快速核查和联动辟谣机制,依法从严查处编造传播地震虚假信息、制造社会恐慌的违法行为。
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部位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明确由州、县(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对社会应急力量及志愿服务组织参与救援救助行动的协调、管理、保障。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救援需提前向灾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报备,全程接受统一指挥调度,严禁擅自进入核心救援区域。根据灾区救援救助需求、交通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必要时向社会应急力量及志愿服务组织发布公告,提供灾情动态、救援救助需求、联系方式、风险提示等信息,统一做好社会应急力量及志愿服务组织行动报备、任务分派、后勤保障等工作。
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必要时,组织非灾区所在县(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由州政府办公室、州应急管理局牵头,妥善转移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及时报告相关情况;做好国(境)外新闻媒体采访工作的组织管理;组织协调国(境)外救援队申报入境和在灾区开展活动,做好国(境)外捐赠物资款项的接收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应在震后2小时内发布首次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首场新闻发布会。
由州委宣传部牵头,统筹做好抗震救灾相关新闻报道工作。加强舆情应对和舆论引导,重点加强微博、微信、抖音等新媒体平台舆情监测和引导,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联合州委网信办、州应急管理局、州地震局等单位做好科普宣传,及时辟谣。营造积极向上的舆论氛围,依法打击编造、传播地震谣言等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
州地震局组织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工作。灾情稳定后,由州应急管理局会同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信局、州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务局、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州消防救援支队、州地震局、中国电信临夏分公司、国网临夏供电公司等有关涉灾部门和单位,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社会影响程度、环境影响程度以及地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灾害防治能力等情况,及时快速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形成准确客观的灾害损失评估报告,上报省相关部门,为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提供依据。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发展情况对应急响应级别及时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当地震灾害发生在我州基层防灾基础薄弱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或重要时段,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当地震可能造成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灾害时,应果断提级响应,确保快速有效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上报省委、省政府及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风险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并及时上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备案。
特别重大及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严格遵照省政府及甘肃省相关部门的要求,主动对接省有关部门,按规定全力配合做好恢复重建规划编制相关工作。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分级应对的原则和州委、州政府安排部署,结合受灾实际,由州政府组织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应急局、州自然资源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地震局等部门会同灾区所在县(市)政府编制,或指导灾区所在县(市)政府编制恢复重建规划。同时按有关程序组建由州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副州长任副组长,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小组,负责研究解决恢复重建中的重大问题,科学制定实施方案,统筹指导推进恢复重建各项工作,并及时上报省委、省政府及省相关部门。
州、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本行政区域恢复重建工作。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州直各相关部门做好对县(市)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支持。
州、县(市)级政府加强属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自然灾害工程抢险救援队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红十字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力量等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装备,掌握并调整以上队伍与救援对象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动态匹配,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石油管线、综合管廊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专(兼)职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并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地区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城乡社区组织、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建立健全志愿者注册、培训、管理和安全保障机制,提高志愿者参与抗震救灾的专业性和安全性,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民政、财政等部门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强化队伍管理和工作保障,为灾害风险隐患识别处置、灾情统计报送与核查评估等提供支撑。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地震、住建等部门和单位加强地震应急技术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风险和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安全应急评估等提供人才保障。有关研究机构加强地震预测、地震区划、风险监测、灾情收集和快速研判、应急通信保障、搜救技术、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抗震技术等方面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各级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地震等部门和单位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人工智能、大数据、遥感等技术,加强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建设,形成上下贯通、一体应对、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共享和报送、应急指挥科学高效、应急资源统筹调度、地震趋势动态会商研判等,提升灾害现场态势感知能力,提高灾情分析研判质效,保障各级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科学决策、精准指挥、合理调度。
州、县(市)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职责任务,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在各县(市)科学设立物资储备点,形成以州级储备为主,县(市)储备为辅,乡镇储备为补充的三级物资储备体系,建立健全物资采购、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机制,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生产供应,并通过产能储备等方式,提高救灾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能力。
州、县(市)级政府按照各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做好救灾资金保障工作。州级财政对达到州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的地区,按照及时快速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支持灾区做好应急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各有关方面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补助资金和政策支持。
州、县(市)级政府合理规划、建设、管护、使用常设应急避难场所。根据需要,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置、管理临时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及物资。
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地震预警终端等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州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立足解决灾区断路、断网、断电、断暖问题,建立健全极端场景应急保障托底机制,统筹提升全州基础设施快速抢修抢通与应急保供能力,为抗震救灾提供关键支撑。
州应急管理局、州工信局牵头完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常态化开展设备维护与应急测试。当基础通信网络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时,立即调度州级应急卫星终端、短波电台、无人机通信中继设备,确保极端条件下灾区指挥部、救援现场与州抗震救灾指挥部至少有一种临时通信手段稳定畅通,协调中国电信临夏分公司等通信企业做好保障。
州融媒体中心牵头优化全州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设州级应急广播体系。若广播电视传输设施严重损毁,立即启动州级卫星广播、短波广播系统,通过应急广播终端、流动宣传车等载体,确保受灾群众及时接收抗震救灾指令与民生信息。
州发展改革委统筹指导国网临夏供电公司、全州各地电力企业加强受损电力设施抢修恢复,保障地震现场应急处置装备临时供电和灾区电力供应。当电力设施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时,立即启用应急供电确保极端条件下临时用电。
州交通运输局牵头,联合州公安局、邮政等部门,构建州级公路、邮政一体化紧急运输保障体系,确保极端条件下人员和物资运输;建立跨部门统一调度机制,根据救灾需要对受灾区域周边道路实施必要交通管制,开设救援人员、物资、伤病员运输“绿色通道”,优先保障抗震救灾车辆通行与应急物资邮运投递。
州气象局实时监测灾区天气变化,研判气象风险,通过短信、应急广播、新媒体平台等多种渠道,及时向受灾群众、救援队伍发布气象预警信息与避险提示,为抢险救援与群众转移提供气象支撑。
宣传、应急管理、教育、文化和旅游、地震、共青团、融媒体中心、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常态化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与安全教育,持续夯实师生防震避险、自救互救能力,同时着力加强校内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育与队伍建设。教育、地震等相关部门立足职能职责,对校园防震减灾教育、人才培养及应急演练等工作开展常态化业务指导与专项监督检查,压实校园安全防控责任。
各级政府立足辖区地震灾害风险特点和本地工作实际,统筹推进全域防震减灾能力建设,常态化组织开展应急管理人员、专业救援队伍、基层工作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各类从业人员专题培训,重点围绕地震应急处置流程、现场救援技能、险情排查防范、群众疏散引导、应急物资运用等核心内容开展系统化教学实训,全面提升各类应急工作人员的地震应急处置专业素养和实战能力,筑牢基层防震减灾应急工作根基。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养老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他基层组织等,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当临夏市(州政府所在地)、各县(市)政府所在地,以及全州大中型水库、重点厂矿企业等重要设施场地及附近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州地震局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并报告州委、州政府,同时通报州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事发地县(市)政府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保持社会稳定。
当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传言发生地县(市)政府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州地震局迅速对地震传言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明确事件性质并发布声明,视情组织开展专家解读。州委宣传部、州委网信办、州公安局、州应急管理局、州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指导协助当地党委政府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平息传言,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按照国家和省级相关规定,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存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虚报、瞒报灾情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州应急管理局会同州地震局编制本预案,报州政府批准后实施,报省应急管理部门备案。预案实施后,州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预案宣传、培训、演练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预案修订由州应急管理局会同州地震局提出修订建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风险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
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县(市)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能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交通、水务、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本预案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临夏州地震应急预案(临州办发〔2022〕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州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2、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3、临夏州地震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附件1
临夏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1.州委宣传部:负责指导防震减灾和抗震救灾宣传工作,把握全州防震减灾宣传导向,组织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舆论引导;根据舆情动态,协调指导相关部门组织新闻发布会,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指导做好全州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应急避险和自救知识宣传。
2.州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开展网上防震减灾和抗震救灾宣传,引导网上舆论;指导有关部门做好防震减灾和抗震救灾网络信息发布;开展地震舆情监测,协助管控网络谣言及不实信息。
3.临夏军分区:负责协调驻州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指挥民兵应急力量,执行重大抗震救灾任务;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和应急救援技能培训演练。
4.武警临夏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执行重大防震减灾任务,参加抗震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工作,协助开展灾后重建;负责地震后重要目标的警戒,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交通运输秩序;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和应急救援技能培训演练。
5.州发展改革委:负责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根据地震灾害程度和应急响应级别,争取和安排受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急抢险资金;组织编制重特大地震灾后重建规划,协调有关单位开展灾后重建工作;负责辖区内石油、天然气管道防震保护工作;配合对成品油、煤炭、电力等能源进行调节,保障灾区的能源需求。
6.州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卫生系统防震减灾、地震应急救援科普知识宣传和医疗救治应急演练,负责医疗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指导灾区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负责指挥和协调州外、境外医疗救护队伍及时开展伤员救治工作;加强传染病防控工作,防止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对伤员及家属实施心理干预;加强饮用水、医疗服务等卫生监督工作;负责本系统受灾情况的调查和核实。
7.团州委:负责统一接收志愿者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向社会公布灾区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组织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协助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志愿者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
8.州教育局:负责校舍地震安全工作,加强校舍安全隐患排查和抗震加固,落实学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安全措施;负责组织全州各类学校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并纳入教学计划;负责本系统地震应急预案制定并组织演练;及时收集、上报本系统灾害损失等情况;组织危险校舍排险工作;协调指导灾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开展抗震救灾和师生临时安置,协调有关部门和灾区做好灾后学校重建规划和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9.州科技局:负责协调有关科研力量为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提供科技支撑;推动防震救灾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强防震减灾科技创新,推进防震减灾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示范。
10.州工信局:负责做好全州电力和无线电通信业务的防震减灾安全保障工作,负责安排抗震救灾用电,保障地震应急、抢险救灾电力供应,协调灾区煤电油运及重要原材料、重要消费品的生产、供需衔接,指导企业做好民爆物品的管理或转移;负责保障震后相关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正常使用,协调地震灾后恢复生产资料、抢险救灾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用;督促工业和信息化产业企业排除防震减灾安全隐患,落实防震安全措施。
11.州公安局:维护灾区抗震救灾秩序,负责社会治安管理和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组织公安干警参加抗震救灾,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负责灾区及周边道路、高速公路的交通管制和疏导,维护灾区交通秩序;负责查处散布地震谣言、干扰破坏防震减灾和抗震救灾的行为等;协助做好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
12.州民政局:负责做好因地震灾害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群众的后续救助工作,依法对应急领域相关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
13.州司法局: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有关防震减灾地方性法规和州政府规章的制定、修订和废止工作;负责开展出台的有关防震减灾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负责指导因地震灾害引起的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和法律服务工作。
14.州财政局:负责州级应急救援、防震减灾等资金预算管理和拨付;负责落实省级灾后恢复重建财税、金融扶持政策;配合接收并按规定安排使用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
15.州自然资源局:负责山体滑坡、崩塌、地面沉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对地质灾害险情进行动态监控和紧急处置,及时通报地质灾害隐患发展趋势,排查地震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和险情,开展监测预警和险情处置,组织落实防范措施;协调解决抗震抢险取土用地,指导做好取土用地和毁坏耕地复垦工作。
16.州生态环境局:负责提供灾区重大污染源分布情况,分析判定污染危害影响情况;负责对灾区环境质量进行监测,提出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应急监测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在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修复中做好对地震地质灾害的防范工作。
17.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抗震设计规范及标准,按职责分工监督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要求;指导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地震安全隐患排查、抗震加固;组织减隔震技术推广应用工作。指导各地开展震后灾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抢险排险、应急评估、抗震安全鉴定,协同开展地震次生灾害紧急处置和防范;负责灾后重建工程设计、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参与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配合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相关建设指导工作。
18.州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地震安全工作,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抗震加固;负责落实道路交通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和抗震设防要求。及时核查报送公路地震灾害损失情况,组织抢修震损公路、桥梁、隧道等设施,负责建立公路应急运输保障体系,开通抗震救灾专用通道,保证抗震抢险道路畅通,确保抗震救灾人员、物资运输畅通;组织协调转移受灾群众所需的交通运输工具;组织开展交通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19.州水务局:负责水利设施地震安全工作,开展病险水库等水利基础设施地震安全隐患排查和抗震加固;负责落实水利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和抗震设防要求。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水利工程地震灾害抢险、河道疏浚、次生洪水灾害应急处置;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和灾后水利设施修复工作;检查、监测灾区农村饮用水源,组织、指导灾区应急供水工作。
20.州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做好农业基础设施防震抗震和防范地震地质灾害、普及防震减灾和应急避险知识。负责组织指导、抢修灾区农业基础设施,恢复农业生产,对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做好动物疫病防治、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消毒灭源等工作。
21.州商务局:负责协调灾区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情况的监测,协同有关部门开展供求形势分析,协调相关部门组织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做好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物资的供应保障;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抗震救灾涉外涉港澳台事务。
22.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指导做好国有馆藏文物和文物保护单位及相关设施防震安全工作,负责制定重点旅游景区游客应急疏散预案。发布针对赴灾区和途经灾区旅游的预警信息,督促旅游景区、旅行社建立应急处置机制;配合当地政府和景区主管部门做好旅游景区游客疏散安置和地震救援处置工作,参与协调处理灾区境外旅游团队人员的安置工作。
23.州应急管理局:指导全州地震灾害应急处置、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协调重大地震灾害应急救援;组织地震灾情核查、灾害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定地震灾害应急和救灾物资储备规划计划,指导做好物资储备管理调用工作;指导全州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协调调度综合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抢险救援;组织指导地震应急准备和督查检查,协调推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监测预警设施建设;承担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24.州市场监管局:配合发改、商务等部门进行灾区市场价格监管,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检查,维护灾区市场价格秩序;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开展灾区监督检查,强化检验检测,确保灾区食品安全;协助做好防震减灾和抗震救灾相关技术规范制定发布。
25.州统计局:负责提供地震重点危险区和灾区基础统计数据,为地震重点危险区域评估、抗震救灾指挥决策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等提供依据。
26.州气象局:负责灾区气象监测服务,监测分析天气形势,及时准确提供气象预报预警和雨情服务;及时发布灾区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根据已发生或有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提出应急处置意见建议。
27.州地震局:组织指导全州防震减灾工作,拟定防震减灾法规和地震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州级防震减灾规划;组织建立全州地震监测预报预警、地震灾害风险防治和地震科技支撑保障工作体系;负责全州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管和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协助编制全州地震应急预案,指导各级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地震应急演练,指导州级地震专业救援队伍建设与训练,参与地震应急准备督导检查,指导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负责震情灾情信息的收集报送、地震灾害快速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地震灾害调查与烈度评定、应急抢险救援技术支持,承担地震灾害损失评估;指导、参与灾后恢复重建相关工作;协助做好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28.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地震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和应急调运方案,负责州级救灾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做好救灾物资的调运工作;负责做好灾区粮食应急供应工作,重点做好粮源组织和调运,保障灾区粮食供应。
29.州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电视、广播等媒体开展防震减灾公益宣传活动,协助做好信息发布、舆情收集等工作;负责广电基础设施地震安全工作,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抗震加固;及时准确报道震情、灾情和公告通知,播发地震预警信息,负责指导各相关广电机构及时恢复灾区受损的广播电视设施;做好因灾造成广播电视设施损失的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
30.州红十字会:负责协助政府开展紧急救援和人道救援工作;依法依规向州内外和社会各界发出人道救助呼吁,接收、管理、使用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款物,及时向受灾群众提供人道救助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参与灾后重建及社区备灾工作;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与技能培训,提高灾区群众自救互救能力;负责统筹分配捐助资金。
31.州消防救援支队: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和应急救援技能培训演练,全面做好地震救援准备工作;按照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开展全州消防救援队伍的力量调集、力量投送、警戒破拆、营救群众、安全疏散等工作,负责做好灭火、危化品泄漏等地震次生灾害防范处置和救援任务行动;制定地震抢险救援工作方案。
32.中国电信临夏分公司: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加强地震应急通信系统建设,保障地震应急工作通信畅通;负责通信设施的地震安全工作,组织、协调、督促和指导本企业开展地震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及时核查报送通信设施破坏和行业地震灾害损失情况;负责提供应急通信保障,抢修震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保障抗震应急通信工作,为地震灾害快速评估提供数据支撑。
33.临夏银保监分局: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各保险公司开展震后快速理赔;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34.中石化临夏石油分公司:负责做好公司管辖范围内油气管线及油储设施等地震安全,及时开展管线巡检和隐患排查整治。抢修地震毁坏本公司管理的油气管线和有关设施;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对地震次生灾害进行紧急处置和防范;及时核查报送本公司管理的石油化工企业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35.中石油临夏销售分公司:负责做好公司管辖范围内油气管线及油储设施等地震安全,及时开展管线巡检和隐患排查整治;负责抢修地震毁坏本公司管理的油气管线和有关设施;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对地震次生灾害进行紧急处置和防范;及时核查报送本公司管理的石油化工企业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36.国网临夏供电公司:负责电力设施涉灾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负责组织指挥所辖区域内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电力供应;负责电力设施灾后重建。
附件2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州应急管理局
参加单位: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
职责:履行牵头统筹、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承接省级综合协调组工作部署。承办州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活动和公文处理工作。做好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县(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之间的工作衔接,确保指令传达、信息上报畅通高效。协调处理涉外涉港澳台事务,对接上级相关部门,妥善做好相关人员安置、信息通报等工作,落实救灾捐赠与涉外事务相关衔接任务。
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州应急管理局
参加单位:州交通运输局、州地震局、州公安局、州气象局、临夏军分区、武警临夏支队、州消防救援支队等
职责:制定实施抗震救灾力量配置方案,结合我州地形特点和灾害实际,研究制定现场救援处置方案,科学调配各类救援队伍和装备,全力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远程投送及现场转运工作,打通救援“最后一公里”。清理灾区现场,消除救援障碍,防范二次伤害。处置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配合相关工作组做好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联动专业救援队伍、民间救援力量提升救援效能。
3.医疗防疫组
牵头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参加单位:州工信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农业农村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临夏军分区、武警临夏支队等
职责:组派州内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协调省内外支援医疗力量,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分级分类转移后送,确保伤员得到及时有效救治。监测、监督灾区饮用水卫生和食品安全,重点排查集中安置点、灾区重点区域,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的暴发和流行。做好伤病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缓解受灾群众心理压力。制定和实施灾后卫生防疫方案,根据当地疫病流行情况采取相应级别防控措施,开展环境消杀、健康宣教等工作。
4.通信保障组
牵头单位:州工信局
参加单位: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应急管理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消防救援支队、中国电信临夏分公司等
职责:指挥调度应急通信资源和保障力量,组织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快速构建应急指挥通信网络,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公众通信网络运行平稳。根据州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和成员单位需求,协调通信运营商向社会发布应急信息,及时传递灾情、救援进展和安全提示。利用通信大数据、铁塔大数据为救灾决策指挥和精准救援提供支撑,助力科学调度、精准施策。
5.交通保障组
牵头单位:州交通运输局
参加单位:州公安局、州应急管理局、临夏军分区、武警临夏支队、州消防救援支队等
职责:负责组织抢修维护辖区内公路等交通运输设施,重点保障通往灾区的主干道、生命通道畅通。协调各类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基本生活物资运输,开辟应急运输绿色通道。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维护灾区及周边交通秩序,保障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制定救援队伍、设备和物资运送方案,配合开展受灾群众和伤病员的紧急转移。组织协调州内外有关交通设施抢险救援队伍、交通运输队伍参加抢险救援,全力保障交通保障工作落地见效。
6.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
牵头单位:州地震局、州应急管理局、州自然资源局、州水务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参加单位:州工信局、州公安局、州教育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州气象局、州消防救援支队、中石化临夏石油分公司、中石油临夏销售分公司等
职责:开展地震灾情调查和烈度评定,精准掌握灾害影响范围和程度。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预警,及时发布余震信息,引导群众做好防范。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等事故,做好灾区防火以及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治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和洪水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结合我州山区多、地质条件复杂的特点,指导灾区严密防范、及时处置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地面塌陷、溃坝等险情,果断组织群众疏散转移,确保群众生命安全。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目标、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保障关键设施运行安全。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组织开展灾区房屋安全性鉴定工作,为群众返家、临时安置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7.群众生活保障组
牵头单位:州应急管理局
参加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团州委、州民政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教育局、州工信局、州财政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水务局、州商务局、州红十字会、州消防救援支队、国网临夏供电公司等
职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负责救灾捐赠接收、管理和分配工作,对接省上相关部门争取支援。组织调集、转运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规范安置点管理,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稳定。组织和统筹安排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参与受灾群众救助和帮扶等工作,凝聚救灾合力。协调做好孤儿、孤老安置和其他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妥善处理因灾遇难人员善后工作。统筹做好受灾群众安置点的管理工作,完善安置点配套服务。妥善转移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8.社会治安组
牵头单位:州公安局
参加单位:州委网信办、州民政局、州司法局、武警临夏支队等
职责:组织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和装备,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治安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学校等重要场所的警戒,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及时回应群众诉求,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为抗震救灾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9.新闻宣传组
牵头单位:州委宣传部
参加单位:州委网信办、州公安局、州应急管理局、州地震局、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州工信局、州融媒体中心等
职责:组织开展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权威发布相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宣传先进典型、救援事迹,凝聚全社会救灾合力。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及时处置负面舆情,积极引导社会舆论。适时组织安排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做好现场服务与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国(境)外新闻媒体采访工作的组织管理,展现我州抗震救灾良好形象。
10.军队工作组
牵头单位:临夏军分区、武警临夏支队
参加单位:驻临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及军队所属工程抢修、医疗救护、通信保障、运输投送等专业队伍等
职责:根据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救援需求,制定军队抗震救灾力量动用方案,统筹协调驻临解放军、武警部队及民兵应急分队的兵力编组、装备调配。对接上级军队机关,明确救援任务,确保军队力量科学投送、高效部署。根据需要派出联络员参加其他工作组,配合制定方案计划,协调落实有关工作。组织武警部队对灾区重要目标开展警戒巡逻,协助实施交通管制,防范和制止盗窃、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灾区社会秩序。对接省外支援我州的军队力量,统筹做好各项保障工作,形成军地联动救灾合力。
11.恢复重建组
牵头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应急管理局
参加单位:州教育局、州工信局、州民政局、州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务局、州商务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地震局、临夏银保监分局、州科技局、州统计局、国网临夏供电公司等
职责:组织抢修维护辖区内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防洪、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优先恢复群众基本生产生活所需设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物资和装备,保障灾区应急物资供应持续稳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对灾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学校、工矿商贸企业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全面核查评估,建立损毁台账。指导各县(市)制定恢复重建方案,对接省上相关部门,争取恢复重建扶持资金和物资,统筹推进恢复重建工作。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工作,加快受灾群众生产生活恢复步伐,助力灾区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附件3
临夏州地震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响应级别 | 启动机构 | 指挥和协调 | 主要响应措施 |
地震一级应急响应 | 州委、州政府决定启动 | 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指导和州委、州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 (1)灾情报告; (2)启动应急指挥机构; (3)收集灾情; (4)综合研判; (5)派遣救援队伍; (6)实施交通管制; (7)开展医疗救治; (8)开展灾情损失评估; (9)加强监测和震情研判; (10)灾害风险排查; (11)抢修生命线工程; (12)安置受灾群众; (13)加强新闻报道; (14)涉外事务管理; (15)生产生活恢复; (16)加强应急值守。 |
地震二级应急响应 | 州政府决定启动 | ||
地震三级应急响应 |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启动 | 在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导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 (1)收集上报灾情信息; (2)组织开展人员搜救; (3)医疗救护; (4)群众安置; (5)基础设施抢修; (6)实施交通管制; (7)开展灾情损失评估; (8)加强监测和震情研判; (9)灾害风险排查; (10)抢修生命线工程; (11)加强新闻报道; (12)生产生活恢复; (13)加强应急值守。 |
地震四级应急响应 |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 | 在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灾区所在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指导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抗震救灾工作。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视情协调相关力量进行支援。州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
· 强降雨天气容易引发山洪
· 泥石流等灾害
· 突发性强、破坏力大
· 如何应对山洪、泥石流?



近日,州安委办第一督导组组织消防、建筑施工及工贸领域3位专家,深入广河县、康乐县、和政县及临夏市,开展第一季度应急管理工作专项督导检查。
督导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与现场查看相结合的方式。先后走进重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及企业单位,详细了解各单位复工复产措施落实、企业内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建立与执行、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以及经营现场安全规程执行等情况。检查过程中,督促相关单位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做好应急管理各项工作,切实履行安全监管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细化量化工作任务,加强安全防范,筑牢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的坚固防线。
此次督导共检查14个县直部门及乡镇政府、24户企业及人员密集场所,累计发现各类安全隐患和问题210余条。针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督导组现场反馈并交办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同时要求各县市安委办跟踪督促落实。此外,进一步督促各企业紧扣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新一轮应急预案修订及生产经营单位“六个一”要求,做细做实应急准备,全力保障全州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向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工作要求,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全州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应急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有力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临夏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法律法规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州行政区域内遭受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或毗邻市州发生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对我州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州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临夏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临夏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由州委副书记、州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州长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分管公安、自然资源、水务、林草、气象、地震的副州长及州政府秘书长、州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委员分别由州委宣传部、州委社会工作部、州委网信办、州发展改革委、州教育局、州科技局、州工信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国资委)、州人社局、州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商务局、州文旅局、州卫生健康委、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应急管理局、州政府外事办、州林草局、州市场监管局、州统计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疾控中心、临夏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临夏支队、州消防救援支队、州融媒体中心、州科协、州红十字会、州气象局、州地震局、州邮政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临夏分局、临夏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国网临夏供电公司等40个单位负责同志担任。委员会统筹指导全州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活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 临夏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临夏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州应急管理局,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州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州应急管理局、州自然资源局、州水务局、州林草局、州气象局、州地震局、州消防救援支队有关负责同志兼任。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沟通联络、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地区的工作沟通;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地区需求,向各成员单位通报;组织指导开展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督促指导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做好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
2.3 技术支撑
根据灾害救助需要,组织专家对全州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州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参与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3 灾害救助准备
州级气象、水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地震等部门应及时向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基础数据。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组织开展会商研判,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县(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应对准备相关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应对措施;
(3)通知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要求相关县(市)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州委、州政府报告;
(6)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通报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州、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州、县(市)应急管理部门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流程,及时全面准确规范报告灾情信息,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2 州、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接到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州、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应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厅、应急管理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4.1.3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首报要快,核报要准。在断电、断路、断网等特殊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灾情管理系统补报。
4.1.4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时,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再根据认定结果进行勘误或核报。
4.1.5 对造成人员死亡和失踪的灾害事件,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核实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对造成较大及以上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涉灾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4.1.6 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及时核定上报灾害损失。
4.1.7 对于干旱灾害,州、县(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旱情解除;旱情解除后要及时核报灾害损失。
4.1.8 州、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州、县(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应针对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根据需要,及时向本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提供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
4.2 灾情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媒体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地区政府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和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灾情信息。州、县(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州、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我州区域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和失踪3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万间或2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州农牧业人口25%以上或30万人以上;
(5)州委、州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州委、州政府决定。必要时,州委、州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启动响应后,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应第一时间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告。
5.1.3 响应措施
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州政府主要领导)或其委托常务副主任(州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州长)组织协调州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及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的统一部署,统筹全州资源力量推进抢险救灾、民生保障等工作,全面指导支持受灾县(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各成员单位和受灾县(市)政府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灾害救助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及时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州委、州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2)开展核灾救助。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州应急管理局可派出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上报灾情。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根据需要,每日向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有关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必要时,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投入救灾力量。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加强安置点安全管理。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州级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力量参加抢险救援,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州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引导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5)下拨救灾款物。州财政局会同州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州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申请和州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州应急管理局会同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州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省应急管理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申请物资支持,指导、监督受灾地区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安置受灾群众。州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州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社会秩序。州公安局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州发展改革委、州农业农村局、州商务局、州市场监管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保障市场生活必需品供应和价格稳定。州应急管理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信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金融监管部门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抢修基础设施。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州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州水务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国网临夏州供电公司做好电力设施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工作。州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做好相关能源保障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州工信局组织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州自然资源局准备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保障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监测。州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州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利用新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10)启动救灾捐赠。州应急管理局会同州民政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指导捐赠款物的分配使用。州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州政府外事办等有关部门负责办理国际救灾援助事宜,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际救灾捐赠款物,指导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州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11)做好新闻宣传。州委宣传部会同州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州委网信办、州文旅局、州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州委、州政府统一部署,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受灾县(市)人民政府、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委员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根据需要,将评估结果报送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13)落实各方责任。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救助总结报告。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地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按程序向州委、州政府报告。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全州区域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和失踪20人以上3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万间或1万户以上、6万间或2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州农牧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25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5)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州委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组织协调州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对接落实省级工作要求,指导支持受灾县(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各成员单位和受灾县(市)人民政府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州委、州政府报告。
(2)开展核灾救助。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汇总上报灾情。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根据需要,每日向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有关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必要时,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投入救灾力量。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加强安置点安全管理。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州级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州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引导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5)下拨救灾款物。州财政局会同州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州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申请和州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州应急管理局会同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州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省应急管理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申请物资支持,指导、监督受灾地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安置受灾群众。州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州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抢修基础设施。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州自然资源局准备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保障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监测。金融监管部门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启动救灾捐赠。州应急管理局会同州民政局指导受灾县(市)视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州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9)做好新闻宣传。州委宣传部会同州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州委网信办、州文旅局、州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0)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受灾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评估结果经州政府审定后根据需要报送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11)落实各方责任。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全州区域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3万间或1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州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20万人以上25万人以下;
(5)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州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州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灾害救助工作。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受灾县(市)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开展核灾救助。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发布灾情动态。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上报灾情,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投入救灾力量。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加强安置点安全管理。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州级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州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引导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5)下拨救灾款物。州财政局会同州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州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申请和州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州应急管理局会同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州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省应急管理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申请物资支持,指导、监督受灾地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安置受灾群众。州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州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县(市)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金融监管部门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开展损失核定。灾情稳定后,州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县(市)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核定自然灾害损失。
(8)落实各方责任。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全州区域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州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15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5)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州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报告。
5.4.3 响应措施
由受灾县(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导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救助工作,全面开展灾情核查、应急处置、群众生活保障等工作。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跟踪掌握灾情动态和救助进展,组织协调州级层面相关资源,根据县(市)需求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成员单位按职责协同配合,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开展核灾救助。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根据需要,可由州级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发布灾情动态。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上报灾情,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投入救灾力量。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并组织辖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工作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加强安置点安全管理。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州级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5)下拨救灾款物。州财政局会同州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州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申请和州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州应急管理局会同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受灾地区需求紧急调拨州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地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安置受灾群众。州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州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县(市)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落实各方责任。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原深度贫困县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县(市)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州级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条件可酌情降低。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州级防汛抗洪、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的,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灾情会商和分析研判,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州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县(市)启动三级及以上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州应急管理局报告。启动州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州应急管理局向相关县(市)通报,所涉及县(市)要立即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灾情会商和分析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响应等级。
5.7 响应升级
当临夏州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经会商研判,出现死亡和失踪人数、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数量、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干旱缺水困难人员等指标超出本州本级已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由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形成研判报告,按程序启动应急响应升级流程,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
5.8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对启动州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指导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核实需救助人员规模,建立需救助台账,并统计生活类物资等救助需求。
6.1.3 根据县(市)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州财政局会同州应急管理局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争取中央、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及时下达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州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 州应急管理局、州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视情通报受灾地区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恢复重建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由受灾户自主申请,不建不补。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应尊重群众意愿,综合运用自然灾害风险普查成果,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开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1 对启动州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根据县(市)应急管理、住建等相关部门核定的倒损住房情况,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视情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2.2 州财政局、州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县(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结果,联合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提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州财政局根据州应急管理局资金安排建议,结合中央、省上下达资金、受灾地区财力等因素会同州应急管理局确定补助方案,按程序下达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2.3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受灾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逐级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州应急管理局收到县(市)应急管理部门上报的绩效评价情况后,应派出工作组,通过实地抽查等方式,对中央、省级和州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6.2.4 住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指导和质量安全监督。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落实防范措施,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用地审批。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 冬春救助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州应急管理局、州财政局根据应急管理部、财政部、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和州委、州政府有关部署加强统筹指导,县(市)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抓好落实。
6.3.1 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每年9月下旬组织开展全州受灾群众冬春期间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汇总审核受灾群众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
6.3.2 受灾地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建立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党委和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州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3.3 州应急管理局、州财政局根据县(市)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向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提出当年受灾群众冬春救助资金申请。中央、省级资金下达后,州财政局会同州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确定补助方案,及时下拨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期间基本生活困难。
6.3.4 县(市)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需求,结合各地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视情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生活类救灾物资。州应急管理局会同州财政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市)申请,结合州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实际,视情调拨州级救灾物资予以支持。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州、县(市)党委和政府应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强化落实应急救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州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此前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州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支持受灾地区党委和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责任,用于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7.1.3 州财政局、州应急管理局应建立健全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满足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
7.1.4 全州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5 充分发挥灾害保险的损失补偿功能,鼓励、督促保险公司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缩短理赔时效。
7.2 物资保障
7.2.1 充分利用现有州级储备仓库资源,合理规划、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县(市)人民政府、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不便或灾害事故风险等级较高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特大自然灾害的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各地应参照中央、省级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规范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州工信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公众通信保障。基础电信企业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根据应急救助工作需要视情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
7.3.2 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逐步实现灾情数据实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市)党委和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村组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 县(市)党委和政府应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县(市)党委和政府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
7.4.4 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社会治安等保障,做到安全有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处置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电力、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开展灾情会商、灾损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州、县(市)、乡镇、村(社区)四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7.6.2 完善非受灾地区支援受灾地区、轻受灾地区支援重受灾地区的对口救助支援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州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 支持和鼓励州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研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 宣传和培训
组织开展全州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科学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
组织开展对各级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以及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州、县(市)有关部门应当分级负责对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组织管理人员、灾情信息管理人员和基层灾害信息员进行业务培训。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与修订
本预案由州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的预案应明确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并报州应急管理局备案。州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各自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
预案实施后,建立“即时评估+定期修订”动态管理机制。灾害救助工作结束后,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组织专项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作为修订依据;每3~5年结合实践成效、政策调整和上级预案更新要求,组织全面评估修订。
8.2 预案演练
州、县(市)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根据预案规定和实际情况,每1~2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可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贴近实际、广泛参与、形式多样的应急演练。要加强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检验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9 附则
9.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2 责任与奖惩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州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4 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临夏州自然灾害救助响应启动及响应措施
响应等级 | 决定启动人员 | 组织协调人员 | 响应启动指标 | 响应措施 |
一级 | 州委、州政府主要领导 | 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常务副主任组织协调州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 (1)死亡和失踪30人以上; | (1)会商研判灾情。 |
二级 | 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 | 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组织协调州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 (1)死亡和失踪20人以上30人以下; | (1)会商研判灾情。 |
响应等级 | 决定启动人员 | 组织协调人员 | 响应启动指标 | 响应措施 |
三级 | 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 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州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州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 | (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 | (1)会商研判灾情。 |
四级 | 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州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 | 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州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 | (1)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 | (1)会商研判灾情。 |
附件2
临夏州自然灾害救助各成员单位职责清单
州委宣传部: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开展防灾减灾新闻宣传知识普及和公益动员;及时准确发布灾害应急处置信息;按照应急响应级别,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有效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启动新闻应急工作,协调管理灾害现场媒体采访报道活动,统筹涉灾报道口径和规范,加强正面舆论引导。
州委社会工作部:配合组织部门做好基层治理中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做好防灾减灾救灾方面的志愿服务工作。
州委网信办:配合监测监管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建立舆情通报制度,发现敏感信息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指导相关部门、县市做好舆情应对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严控非官方灾害信息的网络传播,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网上正面舆论引导工作。
州发展改革委:负责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防灾减灾项目建设和灾区应急恢复建设,协调推进防灾减灾工程项目申报,按规定权限做好审批、核准工作;按职责权限会同相关部门编制自然灾害恢复重建规划并指导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负责指导各地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命令,利用人防音响警报器配合发布避灾避险警报;参与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督导监管范围内的电力企业解决应急电源的供应。配合开展辖区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五万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水电站防汛安全检查等工作。
州教育局:指导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州属院校将防灾减灾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安全教育内容,推动防灾减灾知识进校园;督促指导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州属院校开展校舍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落实学校建设工程安全设防措施;引导高等院校开设防灾减灾课程,培养防灾减灾专业人才。指导协调灾区做好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的转移安置工作,协调受灾地区及时提供教学保障条件,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及时收集报送本系统灾害损失及救灾工作措施等情况;指导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州属院校利用学校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并做好管护、使用;指导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州属院校做好学校灾后重建规划方案及其组织实施工作,配合灾区恢复重建因灾损毁校舍。
州科技局: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防灾减灾科技创新规划编制、创新平台搭建和科技计划项目实施,鼓励引导高校、院所、科技型企业结合行业需求,开展防灾减灾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产品研发及成果转化。
州工信局:负责协调灾区急需工业物资的生产,做好突发情况下工业产品生产保障;组织开展新产品新工艺鉴定,引导企业应用推广经过鉴定的高科技、高性能的防灾减灾产品;负责本系统灾害损失及救灾工作措施等情况的收集上报,指导灾区工业企业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灾时公众应急通信保障和基础通信设施的抢修等工作;督促指导通信运营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及时核查报送通信灾损情况。
州公安局:负责疏导灾区及通往灾区的交通,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及物资运输车辆畅通;组织调派警力紧急疏散转移群众,保障受灾人员安全;协调调用警用装备参与执行灾情勘查研判、投送救灾物资和解救被困人员等任务;协助有关部门统计伤亡人员、鉴定死者身份、查明死因,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遇难人员遗体保存和妥善处理等相关工作;科学部署警力,加强对灾区人员转移的村庄、集中安置点、医疗救助点等重点部位、重要场所治安秩序维护,防止人为干扰破坏、群众财物丢失和转移群众回流;依法监督管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参与防灾减灾公益活动;依法查处传播防灾减灾谣言、非法社会组织参与防灾减灾等违法犯罪行为和案件。
州民政局:鼓励慈善组织依法开展或参与慈善活动;配合应急管理部门辨识参与防灾减灾的州内外社会组织,协助公安机关打击非法社会组织;协调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的保存、安葬等工作;指导养老院、福利院、殡葬场所做好受灾人员转移安置。
州财政局(国资委):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要求,统筹各类资金,支持做好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灾后恢复重建财政支持政策;配合有关部门接收应缴入州级国库捐赠资金,按照捐赠资金管理规定和捐赠人意愿,会同捐赠资金接收机构做好需州级统一调度捐赠资金和对应支持项目的匹配工作,配合捐赠资金接收机构加强捐赠资金监管;会同州直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灾害防治和应急管理资金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资金使用部门(单位)履行资金使用管理主体责任,按规定规范使用资金。督促指导州属国有企业排查灾害风险和隐患,落实防灾减灾责任和措施;负责提供州属国有企业受灾损失情况;组织指导州属国有企业做好救灾和灾后重建所需物资的生产、供应工作。
州人社局:对受灾地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落实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部委、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安排部署,做好抢险救灾表彰奖励工作。
州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组织编制全州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警预报、群测群防、工程治理,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发布工作;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指导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临灾避险演练;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与处置工作的技术支撑服务;组织开展灾害点现状稳定性的监测评估,提出防范次生灾害、应急防治措施和人员转移安置建议;参与灾后重建规划编制,保障应急抢险救灾临时用地和恢复重建用地。
州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指导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提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灾区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监测,指导做好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处置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州住建局: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住建部门利用原有项目资金渠道,统筹推进地震易发区城镇住宅、农村民居加固工程;参与制定城市抗震防灾规划,重点开展对道路、水、气等防灾保障基础设施,指挥中心、医院、重大危险源、大型疏散场所等重点安置点和避难场所等设施的抗震防灾规划;指导灾区开展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城市内涝排涝,指导做好灾后城市应急供水,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人员紧急转移、安置救助等工作;参与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区开展灾后重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工程设计和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州交通运输局:加强应急物流体系建设,完善公路、水运应急运力储备与调运机制,随时调派公路运力和救援打捞力量,满足紧急情况下应急运输需要,支持协调抗灾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发生灾害时,优先抢通灾民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的通行路线,重点确保高速公路、国道和主要省道干线及灾区进出口的交通通畅;实时共享交通路网动态信息,迅速抢修损毁公路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提供运输路线图,保障应急运输畅通;开设公路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优先放行应急运输车辆并免收通行费,指导服务区优先为应急运输车辆提供加油、加水、餐饮、住宿、车辆维修等公路通行保障服务;按照国家、省州统一要求,做好跨地区参与抢险救灾行动服务保障工作;负责提供高速公路、国道、主要省道干线和县乡村道路的灾情信息及其他交通基础设施损失情况和救灾工作措施等;参与灾后重建规划编制,组织开展交通设施灾后重建工作。
州水务局:负责水旱灾害防御、所属水利工程防汛安全和水情旱情监测;承担防御洪水、抗御旱灾期间水工程调度和防汛抢险技术支撑、灾区农村应急供水工作;组织凌汛、旱情、水情会商,实时共享雨情、水情和旱情信息,及时共享工情、险情和灾情等重要信息;组织编制水旱灾害防治规划和地方性防护标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本地区水工程安全度汛;负责提供汛情、旱情等动态信息及水利设施灾损情况,防汛抗旱信息和救灾工作措施等;参与灾后重建规划编制,组织开展河洪道及所属水工程防汛风险排查整治、水毁防洪工程修复以及水利设施灾后重建。
州农业农村局:及时调拨农业生产资料,指导农民采取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恢复措施。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开展农作物灾情统计上报工作,组织专家评估灾情,参与灾情会商,并对受灾农民给予技术指导服务。做好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和防控、动物疫病防治、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消毒灭源等工作;组织指导林区、牧区周边乡村做好灾后农田剩余物田间清理工作,配合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工作;负责提供农业受灾及救灾工作情况;参与灾后重建规划编制,组织开展农业设施灾后重建;负责掌握贫困群众受灾情况,对因灾致贫的及时纳入建档立卡对象,协调落实帮扶举措,对因灾返贫的及时给予帮扶,对因灾产生致贫返贫风险的边缘易致贫户和脱贫不稳定户纳入监测帮扶。
州商务局:依据灾害预警预报,指导有关地区和部门提前组织充足的耐储蔬菜、肉品等货源,做好生活必需品产销对接,确保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负责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根据救灾需要,启动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日报制度,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准确掌握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及时采取保供应、平抑价格的应对措施。
州文旅局:负责文物类A级景区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保护重点文物安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文化和旅游行业自然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工作,提升防范化解和应急处置水平;发布针对赴灾区和途径灾区旅游的预警信息,督促A级景区、旅行社建立应急处置机制;配合旅游景区主管部门做好景区游客疏散安置和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参与协调处理旅行社组团游客在境外灾区的安置工作;配合属地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做好文旅设施及A级景区受灾损失情况统计;参与灾后重建规划编制,配合主管部门做好A级景区和文旅设施灾后重建工作。指导全州各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播出机构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宣传;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突发性灾害发生时,通过应急广播及时播报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紧急公告。
州卫生健康委:加强突发事件卫生应急能力建设,开展专业队伍培训和演练;统筹调度医疗卫生资源,及时组织专业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援、卫生防疫、疾病防控和心理救援等工作;开辟伤员转运“绿色通道”,及时转运伤员,组织医疗专家,全力做好受灾伤员救治工作;做好卫生应急信息报送,协助统计人员伤亡情况;负责提供卫生设施受灾情况及采取的措施等信息;参与灾后重建规划编制,指导卫生设施灾后重建。
州退役军人事务局:指导军供保障机构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等工作。
州应急管理局:承担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抗震救灾指挥部、防汛抗旱指挥部、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协助党委和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组织处置灾害事件,全面统筹协调防灾减灾工作;组织制定防灾减灾方针、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自然灾害类等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依法依规收集、统计、报告灾情及救援救灾工作信息并统一发布;组织开展自然灾害事件的调查评估;协调各行业、各领域抢险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参与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指导协调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协调调动各类抢险救援、救助装备和物资,协调快速下拨抢险救援和救助资金;组织指导综合防灾减灾示范创建工作;配合开展灾后重建工作。
州政府外事办:负责救灾中的涉外、涉港澳事务工作,负责境内外国和港澳人员的救助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接收、安排国际紧急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负责重大灾害发生时国际救援和海外捐赠接收的协调工作,省州境内外国、港澳机构和人员救助的协调工作;做好外国媒体记者和港澳记者到灾区采访的管理、服务工作,及时转呈和回复外国驻华使(领)馆、国外友好省州和海外华侨社团致州领导的慰问信函。
州林草局:履行森林草原防火监管责任,开展火灾预防、防火巡护、火源管控、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和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组织开展森林、林木、野生动植物、森林草原防火等防灾减灾技术培训和知识宣传,持续推进林业生态保护、草原虫灾防治、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建设,积极防范和应对松材线虫病、鼠兔害等外来和突发性有害生物灾害。指导开展国有林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各类保护地以及林草行业管辖范围内的灾害防范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提供本系统灾害损失情况;督促指导灾后森林和草原生态修复工作。
州市场监管局:负责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救灾药品、医疗器械供应;负责督促指导做好特种设备安全预防和隐患排查工作,发生事故灾害后,协助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做好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处置技术支撑;负责灾区市场价格监管,配合发改、商务等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维护灾区市场价格秩序;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对灾区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强化检验检测,确保灾区食品安全;协助做好防灾减灾相关技术规范制定发布。
州统计局:负责提供灾区基础统计数据,为救灾指挥决策和灾害损失评估等提供依据;协助建立、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协助分析、评估、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应急成品粮和生活必需品肉、菜储备的调运工作;根据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应急管理部门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协同州应急管理局定期反馈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情况,完善应急调运机制,及时组织调运,做好受灾地区急需物资保障。
州疾控中心: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及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开展卫生防疫知识宣传教育。
临夏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负责组织指挥灾区民兵第一时间开展救援;协调对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解救安置受灾群众、排控重大险情、保护重要目标、抢运人员物资,实施专业救援,支援灾区恢复重建;协助地方政府和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会同军地有关单位建立军地需求对接机制,协调军地落实各项任务。
武警临夏支队:负责营救受困人员、疏散群众、排除或控制险情、抢运重要物资,道路(桥梁、隧道)抢修抢通和河道疏浚等工程抢险,参加医疗救护、疫情防控、心理疏导,支援灾区恢复重建;协助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州消防救援支队:承担各类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火灾扑救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参与拟订消防专项规划,参与起草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负责消防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规划、建设与调度指挥,参与组织协调动员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任务。
州融媒体中心:组织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发布灾害预警信息,宣传报道抢险救灾工作以及开展防灾减灾主题宣传活动。
州科协: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州红十字会:负责协助灾区开展人道主义救助;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配所接收捐赠款物,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参与灾后重建工作,为灾后重建工作募集社会资金;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与技能培训,组织志愿者和动员群众参与现场救护。
州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和研判评估;负责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负责重大活动、重特大灾害事故的气象保障工作,为重特大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应急气象服务,必要时派专人进驻州应急指挥中心或灾害现场开展气象保障服务;负责雷电监测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易燃易爆场所等特殊领域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州地震局:负责地震灾害的监测预警和趋势研判,共享震情信息;指导开展地震灾害风险防治;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震后开展地震现场流动监测预警、异常核实、烈度调查、震情趋势研判、科普宣传等工作;及时派出专家组参与地震应急抢险救援指导工作;协助开展地震灾情收集和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州邮政管理局:积极指导邮政快递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承担救灾物资运输等工作,深入一线指导企业做好保通保畅工作;督促寄递企业严格落实寄递安全“三项制度”,严防禁寄物品流入寄递渠道。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临夏分局:督促指导农业、农房等保险业务的承保机构依法合规做好查勘理赔等工作;督促银行机构做好灾后金融支持工作;宣传保险知识,增强群众保险意识,减轻灾害损失。
临夏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协调组织开展公路沿线安全综合治理和相关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国网临夏供电公司:负责电力设施涉灾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负责组织指挥所辖区域内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电力供应;负责电力设施灾后重建。
文件下载:临夏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关于印发临夏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pdf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第二章 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2.2 重大事件(Ⅱ级)
2.3 较大事件(Ⅲ级)
2.4 一般事件(Ⅳ级)
第三章 医疗卫生救援保障组织体系
3.1 医疗卫生保障应急指挥组组成
3.2 指挥组职责
3.3 指挥组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医疗卫生救援保障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4.4 信息通报
4.5 信息报告和发布
4.6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第五章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5.1 信息系统
5.2 急救机构
5.3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
5.4 血液储备
5.5 物资储备
5.6 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5.7 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5.8 其他保障
第六章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第七章 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7.2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7.3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7.4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7.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指挥机构及联系方式
7.6 预案制定与修订
7.7 预案解释及实施
第一章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为保障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临夏回族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临夏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州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临夏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急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第二章 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含)以上,且危重病例多,或者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省级或国家级在医疗卫生救援保障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含)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州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含)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含)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第三章 医疗卫生救援保障组织体系
在州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州卫健委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1 医疗卫生保障应急指挥组组成
在州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建临夏州医疗卫生保障应急指挥组(以下简称“指挥组”),由州政府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副州长担任组长,州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和州卫健委、州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州网信办、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工信局、州卫健委、州应急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市场监管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临夏军分区、武警临夏州支队为成员单位。指挥组下设办公室、指挥调度组、医疗急救组、物资保障组、信息管理组、专家咨询组、疾控与卫监组。指挥组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成员单位。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指挥组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2 指挥组职责
在州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监督、指导各县市和州直相关部门落实本预案,承担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3.3 指挥组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1)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卫健委,办公室主任由州卫健委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州卫健委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在指挥组的统一指挥下,负责指挥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全州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制定有关预警、预报、预防和信息报告制度,提出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开展应急演练、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2)指挥调度组:以州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为工作平台,负责统一指挥调度协调全州各医疗急救机构及相关网点医院,参与突发事件的医疗紧急救治工作。
(3)医疗急救组:以州、县级综合医院和120急救中心为主体,由辖区内其他医疗机构共同参与组成。州人民医院、州中医医院、州妇幼保健院三家州级医疗机构及各县市分别组建1支20人及以上的医疗救援队,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救护和伤员转运。各级医疗机构承担院内救治任务。
(4)物资保障组:由州工信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财政局、州市场监管局、州中心血站共同参与组成,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应急物资和血液的储备、调度、供应以及经费保障等工作。
(5)信息管理组:州卫健委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每日报告伤员救治进展,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6)专家咨询组:以州、县级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临床医学专家、疾控专家组成,负责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支持,参与制定、修订、评估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7)疾控与卫监组:以州县级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为主体,负责开展卫生学调查评价、卫生监督执法,防止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四章 医疗卫生救援保障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1.1 Ⅰ级响应
(1)Ⅰ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Ⅰ级响应:
a.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Ⅰ级响应行动
指挥组接到关于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工作,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同时,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并分析突发公共事件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州政府、州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及反馈有关处理情况,并按有关程序报告省级卫健部门。凡发生特别重大事件(Ⅰ级),指挥组按照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事件发生地的县市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在指挥组的指挥下,结合本县市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4.1.2 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Ⅱ级响应:
a.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政府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有关部门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Ⅱ级响应行动
指挥组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并分析突发公共事件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州政府、州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省卫健委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发生重大事件(Ⅱ级),指挥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事件发生地的县市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在指挥组的指挥下,结合本县市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4.1.3 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Ⅲ级响应:
a.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州政府启动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Ⅲ级响应行动
指挥组接到关于应急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州政府和州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省卫健委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发生较大事件(Ⅲ级),指挥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4.1.4 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
a.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县市政府启动县市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Ⅳ级响应行动
县级应急指挥机构接到关于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本县市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州卫健委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发生一般事件(Ⅳ级),指挥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并对事件发生县市进行督导,必要时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支持和指导。
4.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救援工作。在实施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指挥组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
4.2.1 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 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以便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指挥组信息管理组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送的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指挥组医疗急救组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指挥组疾控与卫监组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 信息通报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的单位、发生事件的主管部门、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以电话方式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事件发生时间、地点、性质和估计伤亡人数。
4.5 信息报告和发布
州紧急医疗救援中心(120指挥调度平台)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紧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指挥组办公室。
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每日向指挥组信息管理组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信息,对突发特殊情况做到随时报告。指挥组办公室要及时向州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4.6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指挥组经报告州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同意批准后,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省级卫健部门。
第五章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突发公共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州、县市医疗卫生应急保障指挥机构遵循“平急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各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定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及时、有序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5.1 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2 急救机构
州人民医院、州中医医院、州妇幼保健院为州级急救医疗机构,县级医疗机构为本县市辖区内急救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配合做好急救工作。
5.3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
州县级急救医疗机构定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5.4 血液储备
按照分级储备原则,州中心血站按规定储备一定量的血液制品,州内各临床用血机构分别贮备各血型至少3天常用量的悬浮红细胞、血浆和冷沉淀。紧急情况下,采取州中心血站统一调配和动员部队、大专院校、企业、医院、机关干部等无偿献血方式保障应急用血。
5.5 物资储备
卫生健康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
工信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组织卫生应急物资的生产、采购、储备、统配、调运及保障工作,保证供应。并协调安排应急物资(含仪器设备)紧急生产、采购(进口)、储备等专项资金。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医药储备物资的运用,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6 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所必要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财政部门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7 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上述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8 其他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
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按相关程序向社会发出呼吁,依法依规接受捐款捐物,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第六章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宣传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章 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来源;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等级;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3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情况;国家及省、州领导同志的指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其他有关问题。
7.4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结束应急,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指挥机构及联系方式
指挥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930—6214366(值班)
0930—6213635(传真)
7.6 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各县市根据各自实际,制定本县市医疗卫生保障应急预案,报州医疗卫生保障应急指挥组备案。
7.7 预案解释及实施
本预案由州医疗卫生保障应急指挥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处置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控制林业有害生物扩散蔓延,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甘肃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国家林业局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国家林业局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甘肃省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临夏回族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临夏州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积极应对。要把保障生态安全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加强监测检疫,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造成的损失。
(2)坚持统一领导、快速反应。在州委、州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履行职责,统筹应急资源,协调应急力量,积极做好处置工作。
(3)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按照灾害响应级别,由灾害发生地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州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灾害发生地政府密切配合,加大协调指导力度。
(4)坚持部门协同、联防联治。建立部门间协调联动、职责明晰、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履职、合力防治。
1.5 灾害分级
根据灾害发生的范围、性质、危害程度,由高到低将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4个等级。
1.5.1 特别重大灾害(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1)发现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可引起人类疾病传播或已造成死亡的林业有害生物;
(2)首次发现国(境)外新传入的林业有害生物且林木受害面积大于1亩,经专家组评估确认为特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
(3)首次发现一年内可直接造成林木死亡的林业有害生物或发现省内尚无分布的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且林木受害面积大于1亩,经专家组评估确认为特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
1.5.2 重大灾害(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1)省内分布的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连片成灾面积1000亩以上;
(2)甘肃省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连片成灾面积1万亩以上;
(3)非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跨市(州)发生,叶部害虫、病害、有害植物连片成灾面积在5万亩以上,钻蛀性害虫、干部病害连片成灾面积1万亩以上,鼠(兔)害连片成灾面积10万亩以上;
1.5.3 较大灾害(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较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1)省内分布的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连片成灾面积500亩以上;
(2)甘肃省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连片成灾面积3000亩以上;
(3)非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叶部害虫、病害、有害植物连片成灾面积在3万亩以上,钻蛀性害虫、干部病害连片成灾面积5000亩以上,鼠(兔)害连片成灾面积8万亩以上。
1.5.4 一般灾害(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一般)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1)省内分布的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连片成灾面积100亩以上;
(2)甘肃省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连片成灾面积1000亩以上;
(3)非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叶部害虫、病害、有害植物连片成灾面积在1万亩以上,钻蛀性害虫、干部病害连片成灾面积2000亩以上,鼠(兔)害连片成灾面积5万亩以上。
2组织指挥体系
2.1 州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临夏州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州应急指挥部”),由州政府分管副州长任总指挥,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州应急管理局、州林草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应急管理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林草局、州气象局、州邮政管理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为组成人员。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林草局,由州林草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成员可增加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2.2 州应急指挥部职责
(1)研究确定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协调、指挥重大以上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对工作。
(2)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系统、应急保障队伍、保障体系,发布预警公告。
(3)审查批准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专家组提交的工作报告、评估报告等。
(4)研究、协调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防和应对工作重大事项。
2.3 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落实州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传达有关会议精神,负责日常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理工作,协调州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处置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成立专家组、防控组、检疫封锁组、技术组、保障组、信息组6个工作小组。
(1)专家组:根据灾情具体情况评估灾害等级和应急处置技术咨询、技术指导等。
(2)防控组:负责具体防控处理方案的实施,指挥、监督、指导疫情的处理。
(3)检疫封锁组:负责对码头、车站和道路的检疫检查,对违规调运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4)技术组:负责制定具体防控处理技术方案,组织对工作人员专业技术培训,负责疫情确认等。
(5)保障组:为防控工作提供人、财、物保障,筹集疫情防控应急处理实施所需资金,负责各种物品采购和供应,安排、调配处理疫情所需人员、交通工具等。
(6)信息组: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的收集、汇总和报送,组织对外宣传教育、引导工作,编发科普宣传材料,引导传媒正确宣传报道有关情况。
2.4 州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州林草局:负责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理日常工作,牵头组织实施本预案,制定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分布区抗灾救灾措施,及时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测预报信息,组织统防统治和灾后林业生产恢复。
州公安局:负责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区治安秩序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会同林草部门调查突发原因,对肇事者和责任人依法查处,并将结果及时报州应急指挥部。
州财政局:负责会同州林草局做好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项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州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和卫星综合定位基准服务,提供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区域地图和基础测绘成果,提供空间定位技术、移动端导航和电子地图服务,提供各类遥感和无人机影像监测数据等服务。
州生态环境局: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区域的环境评估工作。
州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灾区公路保通工作,为救灾物资及时、快捷运往灾区提供便利条件。
州农业农村局:负责协助林草部门开展农林交错地带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州卫生健康委: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区人员病情监测、预防指导工作,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
州市场监管局:负责林业有害生物应急处置物资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州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州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区气象信息,为科学处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提供天气预报等服务。
州邮政局:负责监督邮政快递企业执行国内邮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的有关规定,配合林草部门的检疫机构做好复检工作。
2.5 县(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理工作。实施经州应急指挥部审批的应急处置操作规程。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体系
3.1.1 监测调查
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调查,扩大监测面,提高测报准确率,建立健全体系完备、功能齐全的州、县(市)、乡(镇、街道)三级监测网络,达到全面监测、准确预报。
充分发挥国家级中心测报点、省级中心测报点和基层林业工作站、护林人员及专业施工队的作用,划定测报责任区域,实施动态监测。
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其管理范围内林业有害生物监测。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及林木,由乡(镇)林业站和县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监测。
3.1.2 检疫防范
加强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和复检工作,防止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传入、传出和扩散。
3.2 监测机构
县级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为监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工作。发现病死树和其他异常现象,应及时调查、取样,并积极组织鉴定。对于所发现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州级、省级林业有害生物检测鉴定机构无法确认和鉴定的,送国家级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
3.3 预警体系
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疫御灾和防治减灾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州、县两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加强信息系统、基础设施和监测预警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监测调查数据库和趋势分析制度,及时发布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报,全面提升监测预警能力;明确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重点监控区,建立及时有效的预警体系。
3.4 预警发布
在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测的基础上,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可能发生的趋势和危害程度作出预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4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州、县两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所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是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信息报告责任单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业技术人员是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责任报告人。有关单位及其他个人发现林业有害生物或疑似情况时,也应立即向所在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告。
当地政府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经现场调查、标本鉴定,初步核实为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应采取先期控制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开展疫情追溯,查明传入途径和方式等情况。
县(市)林草主管部门确认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应立即对发生面积、危害程度等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后,向县(市)政府、州林草局报告;州林草局接到报告对相关情况进行确认后,向州委、州政府和省林草局报告,同时将情况通报可能受灾害影响的相邻市(州)。
4.2 分级响应
对应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级别,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4.2.1 Ⅰ级响应
接到发生特别重大(Ⅰ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报告后,州、县级政府应当迅速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了解灾情发生情况,确定灾情严重程度,分析灾情发展趋势。同时,州政府召集成员单位召开紧急会议,将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汇总上报省应急指挥部。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省级Ⅰ级应急响应建议,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2.2 Ⅱ级响应
接到发生重大(Ⅱ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州、县级政府应当迅速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了解灾情发生情况,确定灾情严重程度,分析灾情发展趋势。同时,州政府召集成员单位召开紧急会议,将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汇总上报省应急指挥部。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省级Ⅱ级应急响应建议,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2.3 Ⅲ级响应
接到发生较大(Ⅲ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报告后,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认为需要启动州级Ⅲ级响应的,按程序按报州应急指挥部决定。在州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省指挥部派出工作组给予指导。
4.2.4 Ⅳ级响应
接到发生一般(Ⅳ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报告后,由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认为需要启动州级Ⅳ级应急响应的,由州指挥办公室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报州应急指挥部并通报成员单位,指导事发地县(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需求给予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支援。
县(市)参照州级层级划分,明确本级应急响应分级。
4.3 应急处置
灾害处置实行属地管理。无论发生何种级别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县(市)林草主管部门都是应急处置工作的具体实施者,包括对发生区及周边地区的林业有害生物调查、取样、技术分析和检验、跟踪控制、划定疫区、隔离现场、封锁疫区、检疫检查、组织除治等。
4.3.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灾害,由省政府负责应对,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委予以支持;初判发生较大灾害,由事发地市(州)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省级相关部门予以支持;初判发生一般灾害,由事发地县(市)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州政府及州级相关部门予以支持。
4.3.2超出县(市)政府应对能力的灾害事件,由州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灾害事件,由发生地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应对,或不同的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4.3.3 县(市)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对灾害发生地及周边的林业有害生物进行监测、调查、取样、检验鉴定、检疫封锁、组织除治等,防止灾害扩散,及时报告灾害动态。
4.3.4 启动Ⅱ级以上应急响应后,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工作组,对灾害事件进行综合评估,指导州、县(市)政府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开展应急处置。根据工作需要,协调省级救灾资金、物资等,依法设立临时检疫检查站(点)。
4.4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要在第一时间内向社会发布灾害发生的简要信息,随后发布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灾害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4.1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由省应急指挥部发布,较大(Ⅲ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由州政府负责发布,一般(Ⅳ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由县(市)政府负责发布。
4.4.2松材线虫病和美国白蛾的县级疫区由国家林草局负责公布,其他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区由省林草局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国家林草局备案。
4.5 应急结束
当地政府会同当地林草主管部门确认灾情已经扑灭或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已经消除时,由响应启动单位宣布响应结束。
应急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林草主管部门应继续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和研究,随时掌握动态,防止再度暴发。
5后期处置
5.1 后期评估
Ⅰ、Ⅱ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州应急指挥办公室配合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灾害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向省政府和国家林草局书面报告。
Ⅲ、Ⅳ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州应急指挥办公室开展调查评估,提出防范措施,向州政府和省林草局书面报告。
5.2 善后处置
应急处置结束后,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发生地林草主管部门开展灾后重建,进行生态修复,清理因应急措施而设立的临时设施,及时归还征用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5.3 奖励和责任
对在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保障措施
6.1 人员保障
州、县(市)林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基层森防机构,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立高素质的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队伍。
6.2 物资保障
州林草局根据需要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特点,储备药剂、药械、油料、运输车辆及其他物资。县(市)林草主管部门相应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因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州应急指挥部可以紧急调运救灾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6.3 技术保障
州、县(市)林草主管部门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机构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防治信息,组织专家对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潜在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进行研究,开展风险分析、预测,并提出应急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4 经费保障
按照财政事权划分原则,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所需的防治资金的筹集、拨付,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
6.5 通讯保障
各级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系统建设,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确保各级林业有害生物应急指挥部与有关部门及现场工作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6.6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为运送救灾人员、救灾物资等提供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地各单位的车辆随时听候调运。
6.7 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部门组织救灾医疗队,及时到达灾害发生区,对农药中毒人员及伤病员进行救护。
6.8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维护灾害发生区治安秩序,与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对有关责任人依法做出处理。
6.9 社会动员保障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做好宣传工作,广泛动员灾害发生区群众,随时投入救灾工作。
7预案管理
7.1 预案修订
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预案定期进行评估,符合下列修订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要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县(市)政府在风险评估和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分别制定本级应急预案,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
7.2预案演练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广泛参与、多方联动、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预案演练。
7.3 宣传培训
州、县(市)林草部门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的应急宣传和培训工作。定期开展应急处置相关知识、技能培训,推广新知识和先进技术,提高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水平和处置能力。
8附则
8.1 术语解释
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影响森林、林木、林木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鼠(兔)、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外来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原产于国(境)外,传入我国后已经影响森林、林木、林木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在国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经国家林草局发布禁止传播的林业有害生物。
甘肃省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甘肃省境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经甘肃省林草局发布禁止传播的林业有害生物。
本预案所指“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州林草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