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标题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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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州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州政府及州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州级行政机关)。州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州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州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州政府“临州府发”、“临州府函”和州政府办公室“临州办发”、“临州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州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州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inxia.gov.cn)公开政府信息。
2.《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报》刊发。
3.州档案局查阅。
4.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州政府授权州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州发改委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州财政局负责发布州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州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州司法局负责发布州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州政府的其他信息。
州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州应急管理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卫健委、州公安局、州地震局、州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代建办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州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
8.扶贫、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州扶贫办、州民政局、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人社局、州卫健委、州医保局、州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州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州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州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州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各部门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21011
传 真:0930-6241969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申请方式
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州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州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7.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州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州政府信息中心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电子邮箱:lxz6221011@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兰州市刘家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临夏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州直及省属在临有关单位:
《兰州市刘家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临夏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州市刘家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切实做好兰州市刘家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以下简称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健全应急机制,高效、有序组织预防、控制,提高应对处置能力,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兰州市刘家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刘家峡水源地对兰州市饮用水水质安全,以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其周边突然发生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严重影响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居民饮水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符合《兰州市刘家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中相关事件分级的,应直接启动《兰州市刘家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本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是指由《兰州市刘家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中划定的水源地保护区范围。
1.4 预案衔接
1.本预案是《兰州市刘家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的专项预案,当跨区域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相关县市应先期启动辖区应急预案。
2.当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本预案与相关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3.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公共供水等突发事件造成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本预案与相关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4.当本州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到兰州市刘家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时,本预案与县市相关预案启动。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做好安全隐患排查,防范饮用水水
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提高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能力。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州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作用,分级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形成上下联动的应急处置体系,落实应急责任机制。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州政府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发生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的突发环境事件时,均应进行先期处置。
4.平战结合,注重实效。建立饮用水水源地风险源信息库、应急专家库和应急物资储备库,充分利用应急资源,加强应急培训,定期进行演练,落实保障措施,提升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和水平。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 州级组织指挥机构
成立兰州市刘家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州应急指挥部),临夏州分管副州长任总指挥,兰州市分管副市长任副总指挥,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州委宣传部、州生态环境局、州工信局、州公安局、州应急管理局、州地震局、州财政局、州住建局、州交通局、州水务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林草局、州卫健委、州气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局长和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和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2.2 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东乡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先期处置、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2.3 现场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当信息研判和会商判断水源地水质可能受影响时,州应急指挥部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确定现场总指挥,原则上可由州生态环境局局长或总指挥指定人员担任。现场应急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应急工作组,并建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1.综合协调组:州生态环境局牵头,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抽调事发地政府各有关单位组成。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信息汇总、资料管理、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与上级工作组协调联络等工作。
2.应急处置组:州应急管理局牵头,由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务局、州交通局、及社会救援队伍组成。负责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负责现场污染物消除、围堵和削减,以及污染物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事态恶化。
3.应急监测组:州生态环境局牵头,由州水务局、州卫健委、事发地政府组成。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负责在污染带上游、下游分别设置断面进行应急监测;负责应急期间的水源地、供水单位和管网末梢水质监测,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会同专家组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4.事件调查组:州生态环境局牵头,由事发地政府、州水务局、州农业农村局、州交通局、州公安局、州应急管理局组成。负责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防范意见。
5.应急供水保障组:州水务局牵头,由州生态环境局、州卫健委、事发地政府组成。负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负责指导供水单位启动深度处理设施或备用水源、应急供水车等,保障居民用水。
6.应急保障组:由州应急管理局、州财政局、州交通局、州生态环境局组成。负责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调配应急物资,协调运输车辆;提供应急救援资金;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必要的交通、通讯、防护等工具器材。
7.应急专家组:由水源地管理、水体修复、环境保护和饮水卫生安全等方面专家组成,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根据各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
件发生和发展趋势、污染区划定等进行评估研判,向州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8.医疗救护组:由州卫健委牵头。负责做好伤员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9.治安警戒组:由州公安局牵头。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维护事发地现场治安秩序,协助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疏散突发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维护事发地现场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依法实施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依法查处公安机关管辖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核查、验证。
10.新闻宣传组:州委宣传部牵头,州生态环境局负责研究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协调新闻报道,赴现场媒体记者的接待、管理,网络信息引导,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相应调整。
3.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信息收集和研判
3.1.1 信息收集
1.州生态环境局负责通过流域、水源地水质监督性监测、在线监测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通过水源地上游及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异常排放信息;公众号等途径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2.州水务局负责通过供水单位水质监督性监测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通过对水库藻密度变化情况监测,获取异常水文水华事件信息。
3.州公安局、州交通局负责通过交通事故报警获取流动源事故信息。
4.州卫健委负责通过水质卫生监督性监测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5.州应急管理局负责通过危险源的日常监管,获取危险源异常信息。
6.州气象局负责通过降水量等气象信息监控,获取异常气象信息。
7.水源地所属各政府部门之间、上下游相邻行政区域政府之间建立信息收集和共享渠道,获取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1.2 信息研判与会商
通过监管渠道首次发现水质异常或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等获取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部门及事发地政府,应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1.核实信息真实性。
2.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
3.将有关信息报告州应急指挥部。州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造成超标影响,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3.2 预警
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需明确预警级别,发布预警信息,并开展预警行动。后续根据事态发展调整预警级别,并在危险解除后,解除预警。
3.2.1 预警分级
为提高效率、简化程序,根据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性、污染物危害性、事态紧急程度、采取响应措施以及对取水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实际情况,预警级别分为橙色、红色两级。跨行政区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也应分为橙色、红色两级。
1.橙色预警:当污染物迁移至本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但水源保护区或其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但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为橙色预警。
2.红色预警: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可能影响取水时,为红色预警。
3.一般发布橙色预警时,采取预警行动;发布红色预警时,在采取预警行动的同时,启动应急响应措施。
3.2.2 预警发布与预警级别调整
1.制作、发布主体:由事发地政府会同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制作,报请州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发布,并报省政府及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
2.发布内容:基本情况、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污染后果、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3.发布方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微博、微信、短信、电子显示屏等,及时向社会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州应急指挥部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并发布预警级别,将预警信息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通报。
3.2.3 预警行动
发布预警后,宣布进入预警期,开展以下预警行动:
1.总指挥下达启动应急预案的命令。
2.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3.应急供水保障组牵头单位通知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
4.事发地政府加强信息监控,核实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5.应急监测组牵头单位组织开展事发地、污染源入口、水源地下游、取水口等位置的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6.事发地政府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
7.物资保障组牵头单位组织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8.治安警戒组牵头单位组织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
9.州应急指挥部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
10.新闻宣传组牵头单位组织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
3.2.4 预警解除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或者风险已经解除的,州应急指挥部宣布终止预警,解除已采取措施。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信息报告
1.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者出现重大风险、隐患后,有关社区、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2.发现或得知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事件责任单位、事发地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应立即核实,将初步情况向州应急指挥部报告,州应急指挥部接报并组织调查核实后,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向州政府报告(书面报告时间最迟不得晚于突发事件发生后1.5小时),并抄报州应急管理局。
3.紧急信息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先于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获悉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主动要求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3.3.2 信息通报
对经核实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接报部门应向兰州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导致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给相邻区域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并向本级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政府通报的建议。各级政府应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政府通报。
3.3.3 报告内容与方式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发现或得知事件后的首次报告;续报是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的报告,可随时报告;处理结果报告是事件处理完毕后的报告。初报应报告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分布示意图。续报应在初报基础上,报告事件及有关处置措施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在初报、续报基础上,报告事件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危害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报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及相关多媒体资料。
4.事态研判
发布预警后,各应急工作组应跟踪开展事态研判。
4.1 橙色预警研判
发布橙色预警后,事态研判应包括以下内容:
1.污染物进入水体数量及种类性质;
2.距离水源地取水口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
3.应急物资储备情况。
4.2 红色预警研判
发布红色预警后,事态研判应包括以下内容:
1.污染物进入水体数量及种类性质;
2.事故点下游沿河水利设施工程及应急工程情况;
3.事故点下游水系分布(包括清洁水情况);
4.距离水源地取水口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
5.备用水源地情况;
6.应急物资储备情况。
研判结果作为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的重要依据。
5.应急响应
5.1 指挥与协调
发布橙色预警后,州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召集成员单位开展预警行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根据事态研判,必要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发布红色预警后,州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委派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措施。
5.2 响应措施
5.2.1 应急监测
发布预警后,应急监测组负责开展应急监测。事件处置初期,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事件处置中期,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效果等,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事件处置末期,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州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应急监测方案包括依据的技术规范、实施人员、布点原则、采样频次和注意事项、监测结果记录和报告方式等。应急监测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份,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
1.监测范围。包括污染范围,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监测区域。
2.监测布点和频次。以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必要时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农灌区取水口处设置监测点位(断面)。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一般为1小时)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①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对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水域进行加密跟踪监测。②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对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③水华灾害突发事件:发生在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需对取水口不同水层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3.现场采样。制定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需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需要。采样频次需考虑污染程度和现场水文条件,按照应急专家组意见确定。
4.监测项目。通过现场信息收集、信息研判、代表性样品分析等途径,确定主要污染物及监测项目。监测项目需考虑主要污染物在环境中可能产生的化学反应及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可同时开展水生生物指标的监测,为后期损害评估提供资料。
5.分析方法。优先选用污染物现场快速检测法,当不具备快速监测条件、监测技术或需对污染程度、污染范围进行精确判断时,应尽快送至实验室内进行分析检测。
6.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数据处理。监测结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采用电话、传真、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
7.监测数据的质量保证。应急监测过程中的样品采集、现场监测、实验室监测、数据统计等环节,需有质量控制措施,并对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5.2.2 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明确排查对象。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由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务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应急管理局等相关责任部门开展溯源分析,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1.有机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情况。
2.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3.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场(户)、农村居民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医疗场所安全防护、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4.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农药制造相关工业企业、果园种植园(户)、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5.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加油站、运输车辆、洗舱基地、油气管线、石油加工和存贮的工业企业,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6.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重点排查采矿及选矿工业企业(含化工园区)、危险废物储存单位、危险品仓库和装卸码头、危化品运输船舶、危化品运输车辆等,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切断污染源。根据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应急人力物力,由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迅速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措施。
1.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导流、疏浚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蔓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4.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打捞、吸附、拦截及处置。
5.2.3 先期处置
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事发水源地及其辖区的相关应急预案要先行启动,水源地管理机构及事发地政府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先行处置,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污染物性质,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吸附、稀释、转移等措施,迅速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加强对现场监视、控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5.2.4 现场处置
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性质、污染物特性、波及范围、受影响人员分布等,组织有关部门、应急专家组、责任单位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实施。污染处置措施如下:
1.水体内污染物治理及总量、浓度削减,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和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力争短时间内削减污染物浓度。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对水源地汇水区域内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停产、减产、限产等措施,削减水域污染物总量或浓度。
2.利用应急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在河道内启用拦截坝、节制闸等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通过导流渠将未受污染水体导流至污染水体下游,通过分流沟将污染水体分流至水源保护区外进行收集处置;利用前置库、缓冲池等工程设施,降低污染水体污染物浓度,为应急处置争取时间。
3.对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水华发生区域,采取使用增氧机、藻类打捞等方式减少和控制藻类生长和扩散;有条件的,可采用生态调水方式,通过增加水体扰动控制水华灾害。
5.2.5 供水安全保障
建立向供水单位通报应急监测信息制度,并在启动预警时第一时间通知供水单位,加强出厂水水质监测,做好水源和清水储备工作。供水单位根据污染物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改路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发动群众储备饮用水,加强污染物监测,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和供水。供水系统按照应急预案,加快降低污染物浓度和影响程度,将受污染水体疏导排放至安全区域,对技术可控的水体污染实行二级或三级强化处理手段;动员用水量大生产企业,采取轮产、限产、停产等手段,减少自来水消耗,优先满足居民用水需求,必要时,通知下游水厂停水或采取保护措施。无备用水源的,应使用应急供水车、跨流域调水、加大自备取水、对用水大户实行限制性供水、派送供水等应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用水。
5.2.6 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按照分级处置、就近调用原则,启用应急储备救援物资和设备、应急专项资金,必要时征收、征用急需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提供应急物资。各水源地管理机构应加强以下应急物资储备:
1.对水体内污染物进行打捞和拦截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救援打捞设备、油毡、围油栏、筑坝材料、溢出控制装备等。
2.控制和消除污染物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中和剂、灭火剂、解毒剂、吸收剂等。
3.移除和拦截移动源的装备和设施,如吊车、临时围堰、导流槽、应急池等。
4.雨水口垃圾清运和拦截的装备和设施,如格栅、清运车、临时设置的导流槽等。
5.针对水华灾害,消除有毒有害物质产生条件、清除藻类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增氧机、除草船等。
6.对污染物进行拦截、导流、分流及降解的应急工程设施,如拦截坝、节制闸、导流渠、分流沟、前置库等。
5.2.7 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原则,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第一时间通过微信、微博、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5.3 响应终止
5.3.1 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
1.已成功围堵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的;
2.已成功拦截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的;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的。
5.3.2 终止程序
1.现场应急指挥部上报州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2.州应急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响应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组成部门应根据州应急指挥部指示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6.后期工作
6.1 后期防控
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政府相关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期防控工作。针对泄漏的油品、化学品进行回收;进行后期污染监测和治理,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清除导流到水源地下游或其他区域的部分污染物;事故场地及漫延区域的污染物清除完成后,对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等。
6.2 事件调查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事发地政府组成调查组,及时对事件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并于应急响应终止后 15 个工作日内报州政府。
6.3 损害评估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费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6.4 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要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风险源整改和污染场地修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害人员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妥善解决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7.应急保障
7.1 通讯与信息保障
充分发挥环境举报电话和应急指挥平台作用,做好系统运行维护,确保信息畅通;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至少要保证1部专用值班电话,并确24小时有人值守、通信畅通。
7.2 应急队伍保障
州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按规定组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鼓励环境风险企业间建立应急救援联动机制。鼓励发展和引进特种专业救援队伍。鼓励发展多元化社会应急救援服务,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应急队伍每年至少培训1次,包括信息报告、个体防护、应急资源使用、应急监测布点及监测方法、应急处置方法等科目。
7.3 应急资源保障
州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现有装备基础上,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应急处置等应急设备。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施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州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政府要建立环境应急物资数据库和应急物资储备库,建立环境应急通信网络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需要。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可能途经的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区域加强活性碳等应急物资储备,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及时供应。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突发环境应急物资生产和储备方面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有机结合。环境风险企业要配置环境应急设施、设备,储备相应的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应急资源需存放规范,并进行定期养护和更新,同时持续改进提高药剂、物资、装备的存放规范、应急设施的建设要求,确保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高效使用应急资源。加强事件应急资源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7.4 经费保障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费用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州、县政府分级负担。审计、财政及资金使用部门要加强对应急保障资金使用和效果的审计、监管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和援助。建立健全风险保障体系。
7.5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等部门要根据处置需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辟高速公路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障应急救援顺利开展,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交通设施受损时,公安、交通、建设等部门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运输安全。
7.6 技术保障
建立健全全州应急指挥部体系,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上下联通的应急指挥平台,满足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等。
7.7 应急车辆保障
州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做好应急车辆保障工作,应配备环境应急指挥车和环境应急监测车,确保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生态环境工作人员能第一时间赶赴事件现场。
8.附则
8.1 名词术语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和具有一定供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 1000 人)的饮用水水源。风险源:对水源地环境安全造成威胁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来源,包括固定风险源、流动风险源、非点源。固定源:即固定风险源,指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可能因突发污染事件对水源地造成严重环境危害的固定风险源,包括工矿企业事业单位、石油化工企业及运输石化、化工产品的管线、污(废)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危险品仓库、装卸码头等。流动源:即流动风险源,亦为流动污染源,指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及其他影响饮用水安全物质的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州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演练和修订
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构建针对性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对本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实战演练、2次桌面推演,相关部门及环境风险企业要积极配合应急演练。演练内容主要包括通讯系统是否正常运行、信息报送流程是否畅通、各应急工作组配合是否协调、应急人员能力是否满足需要等。演练结束后,应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演练结果及时修订完善。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持续改进。
8.4 预案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文件下载: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刘家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临夏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pdf
临州办发〔2022〕91号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临夏州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
临夏州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州直及省属在临各单位:
《临夏州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临夏州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1日
临夏州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有效实施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主要法律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甘肃省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临夏回族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主要技术标准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1986);
(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20);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AQT9009-2015);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AQ/T9007-2019)。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州各类露天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应对和处置工作。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轻事故风险、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在州委、州政府统一领导下,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相关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履行主体责任,统筹应急资源,协调应急力量,动员社会参与,积极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4)依法依规、科学应对。充分发挥专家作用,采用先进技术装备,科学指挥,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根据全州涉及的各类非煤矿山类别、从业单位特点和分布情况,全州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主要有:从业单位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坍塌、放炮、火药爆炸、机械伤害、高处坠落、中毒和窒息、触电、车辆伤害、物体打击、火灾、水灾和引发次生环境事件等。
根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Ⅱ级),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Ⅲ级),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Ⅳ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在州委统一领导下,州政府成立州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州指挥部”),是全州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由州政府分管副州长任总指挥,州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州应急管理局局长、事发地县(市)长任副总指挥,州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州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州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州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1)。
州指挥部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及有关部门、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决策部署,负责向有关单位报送救援工作情况;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州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负责组织应对较大事故,协助省指挥部做好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相关工作,协调指导各县(市)做好一般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统筹调配全州应急救援力量,协调省上有关部门、兄弟市(州)应急力量和应急物资支援;完成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州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州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应急管理局,承担州指挥部日常工作,州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各县(市)政府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应对和先期处置工作,及时向州政府、州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较大及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州指挥部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总指挥;一般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市)指挥部视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设立应急救援工作组,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一般设立以下九个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州应急管理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信局、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局、事发地县(市)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收集有关信息,承办现场指挥部有关会议、活动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州应急管理局牵头,州消防救援支队、临夏军分区、武警临夏支队、事发地县(市)政府等部门和单位,事故发生单位有关救援队伍及临夏州重型机械救援支队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研究制定现场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调度各类应急力量和资源参加应急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适时提出调整应急力量的建议;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处置有关工作;向州指挥部提出终止现场抢险的建议;保护事故现场,协助事故调查;指导事故单位进行事故现场清理及恢复生产工作。
(3)治安保卫组:由州公安局和州交通运输局牵头,事发地县(市)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和警戒,维持现场秩序等工作;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的应急通行需要;组织协调尽快恢复交通秩序。
(4)医疗卫生组:由州卫健委牵头,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公安局、州市场监管局、事发地县(市)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调度全州医疗队伍、救护车辆及药品器材,设立临时医疗点,协调外部医疗机构,为事故受伤人员、救援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消杀;向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5)环境监测组:由州生态环境局、州气象局牵头,州自然资源局、州水务局、州农业农村局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监测监控;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实时监测,确定危险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供气象信息,为应急救援和消除事故污染提供依据;对现场危险废物进行处置。
(6)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县(市)政府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州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商务局、州应急管理局、州总工会、临夏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和赔偿,征用物资补偿等工作。
(7)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组:由州委宣传部、州委网信办牵头,州政府办公室、州应急管理局、州文旅局、事发地县(市)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工作。
(8)专家支持组:由州应急管理局牵头,州生态环境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公安局、州科技局、州自然资源局、州气象局、州消防救援支队、州专家库成员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开展事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灾害监测和隐患排查工作;参与制定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参与事故调查与评估。
(9)处置保障组:事发地县(市)政府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信局、州财政局、州住建局、州水务局、州商务局、州应急管理局、州市场监管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网临夏供电公司、中国电信临夏分公司、中国移动临夏分公司、中国联通临夏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协同做好物资、装备、食品、交通、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应急保障。
州、县(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在非煤矿山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应对牵头部门设立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主要承担非煤矿山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应对风险排查、隐患治理、监测预警、预案编制、机制完善、应急演练、应急响应、指挥调度、应急行动、恢复重建等统筹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全州各级政府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专项指挥机构、牵头部门,应建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应对专家库,规范管理机制,完善激励措施,充分发挥专家技术优势,对非煤矿山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提供对策建议、指挥决策和应急行动技术支撑。
各级人民政府要开展非煤矿山生产安全风险调查、辨识、评估、分级、定期检查、监控,建立工作台账和信息共享机制,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
对重大风险点和重点设施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3.2.1 监控
州、县(市)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充分运用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系统、安全风险监测监控预警系统等信息化手段,结合风险分析研判、检查执法、非煤矿山企业报送的安全风险管控情况,对本行政区内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状况加强监测。同时,与自然资源、水务、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事故信息和自然灾害信息获取及共享机制。
3.2.2 预警
州、县(市)政府及负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预警发布系统、完善预警发布机制、畅通预警发布渠道、明确预警发布范围,及时有效地发布预警信息,指导相关方面做好防范应对准备。
(1)判定预警级别
出现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险情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及时组织风险分析评估,对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危害强度、影响范围以及次生事件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级别。按照事故发生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预警级别从高到低依次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2)发布预警信息
即将发生、发生可能性增大或已经发生事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波及地区政府通报。
①预警发布层级。事故预警信息发布,原则上由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发布预警信息,两个以上行政区即将发生、发生可能性增大或已经发生事故时,事发行政区域上一级政府同时发布预警信息。特殊情况,可视情提升发布层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②预警发布内容。事故预警信息,在内容上应包括事故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③预警发布方式。州县(市)政府充分发挥事故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协调指导网信、广电、新闻、通信等主管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准确、播放或刊载预警信息。
(3)预警响应措施
(1)发布Ⅲ级、Ⅳ级预警后,一般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①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②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随时对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
③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事故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④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2)发布Ⅰ级、Ⅱ级预警后,州县两级在Ⅲ级、Ⅳ级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应进一步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责令应急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②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使用;
③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④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⑤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⑥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⑦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活动;
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预警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故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事故危害确认消除后,发布预警信息的责任单位要及时解除预警。
4.1.1 报告程序和时限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发地政府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向国家矿山安监局甘肃局报告。
事发地政府和负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第一时间上报上一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一般、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必须逐级上报到州政府和州级负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时上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甘肃局。
4.1.2 报告内容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施行初报、续报和终报制度,初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事故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已采取的其他措施、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
4.2.1 非煤矿山企业先期处置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企业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1)启动应急预案;
(2)迅速控制事故现场,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3)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4)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5)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6)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专职矿山救护队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7)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2.2 事发地政府及部门先期处置措施
事发地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
(2)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3)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5)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6)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7)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
(8)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3.1 分级应对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由省委、省政府负责应对,省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发生较大事故,由州政府或州指挥部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省政府或省指挥部予以支持;发生一般事故,由事发地县(市)党委、政府或县(市)指挥部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州指挥部及州相关部门予以支持。
超出属地县(市)政府应对能力的事故,由州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事故,由事发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应对,或不同的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4.3.2 响应分级
州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初判事故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1)州级Ⅰ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①发生特别重大事故;②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重大事故;③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事故;④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事故。
启动权限:经州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认定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州委、州政府决定启动全州Ⅰ级应急响应,并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①向州委、州政府、省应急管理厅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按照州委、州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指示批示要求,统一部署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同时上报省委、省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请求省级力量支援。
②州指挥部进入应急状态,组织州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议联合会商,分析事故态势,研究救援措施及保障工作。
③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
④州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负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州指挥部办公室相关负责同志在岗带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⑤视情况请求相关邻近市(州)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给予援助,协调调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装备支援。
⑥增调州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协调应急物资装备做好保障。必要时请求驻临部队予以支援。
⑦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故和社会安全事故的,及时上报州政府和州应急指挥部,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⑧统一发布应急救援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加强宣传报道等工作。
⑨省级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后,按照省指挥部和省现场指挥部部署安排要求,移交现场指挥权,统一按照省指挥部要求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州级Ⅱ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①发生重大事故;②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较大事故;③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较大事故;④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事故。
启动权限:经州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认定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州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①州指挥部进入应急状态,组织州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议联合会商,分析事故态势,研究救援措施及保障工作。
②向州委、州政府、省应急管理厅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按照州委、州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指示批示要求,统一部署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③组织州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议联合会商,分析事故态势,研究救援措施及保障工作;
④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⑤增调州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协调应急物资装备做好保障。
⑥协调有关媒体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宣传报道。
⑦省级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后,按照省指挥部和省现场指挥部部署安排要求,移交现场指挥权,统一按照省指挥部要求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州级Ⅲ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①发生较大事故;②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一般事故;③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事故;④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事故。
启动权限:经州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认定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州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①向州委、州政府、州指挥部主要领导报告事故信息及前期救援处置应对工作开展情况;
②州指挥部办公室调度会商应急救援情况,并向州指挥部各副组长和有关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③州应急管理局在规定时限内向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监局甘肃局上报事故信息,并指导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将事故录入直报系统;
④州指挥部派出相关专家参加的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县(市)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⑤事态发展到可能造成Ⅲ级以上事故的时,及时报告省应急管理厅和省指挥部。
⑥根据应急需求,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协助事发地县(市)政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
⑦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应急准备,根据事故或事态进展,按规定报告州指挥部,通报其他部门、救援队伍和专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
(4)州级Ⅳ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发生一般事故,事发地县(市)政府提出应急救援请求。
响应措施:州指挥部办公室指导事发地县(市)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必要时予以指导支持。
在州指挥部领导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一般采取以下措施:
(1)制定方案:根据事故类型,研判现场信息,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2)疏散、搜救人员:疏散撤离、妥善安置涉险人员,组织搜救被困人员,紧急抢救受伤人员。
(3)抢险救援: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控制危险源,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或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4)现场管控:划定警戒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实行交通管制,保证道路畅通,严禁无关车辆、人员进入,及时掌握核心区车辆、人员数量。
(5)医疗卫生救助:组织开展现场紧急医疗救护,及时转移危重伤员。必要时请求上级卫生健康部门、专业医疗队伍予以支援。
(6)环境监测:组织对事故现场及可能受影响区域进行环境监测,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预测事故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采取控制污染扩散措施。
(7)应急人员安全防护:组织对救援环境和作业条件进行科学评估,根据救援需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救援人员人身安全。
(8)工程抢险:组织工程抢险力量,对事故毁损的铁路、公路、桥梁、电力、通信等重要设施进行抢修,为事故救援和当地正常生产提供保障。
4.5 信息发布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由省委、省政府或省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导发布信息。
发生较大事故,州委、州政府或州指挥部,第一时间按照国家和省上相关规定发布简要信息,五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二十四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动态信息发布。
一般事故由县(市)党委、政府或县(市)指挥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发布信息。
当事故威胁或危害得到控制、消除,事故现场得以控制,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应急响应结束。终止应急响应,由发布应急响应命令的相关指挥部决定。
事发地县(市)政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应急救援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补助,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应急救援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持社会稳定。
事发地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事故调查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较大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事故由州政府负责调查;其他一般事故由县(市)政府负责调查,视事故严重程度,由州安委办进行挂牌督办。
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查找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制定整改措施,逐项对照整改。
6.1.1 应急队伍构成及部署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中应充分发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主力军的作用,发挥军队和武警部队在抢险救援救灾中突击力量的作用,发挥矿山专业救援队伍骨干力量,社会应急救援队伍辅助力量的作用。
我州可请求省级支援的省级矿山救援专业队伍有:靖远煤业公司矿山救护大队、窑街煤电集团公司矿山救护中心、华亭煤业公司矿山救护大队、太西煤民勤公司矿山救援中队、张掖市矿山救护大队、酒钢集团公司矿山救护队、合作早子沟金矿矿山救护队、甘肃厂坝铅锌矿矿山救护队、甘肃肃北博伦矿业矿山救护队、金川集团公司矿山救护队、白银有色集团公司矿山救护队、陇南金徽矿业公司。
州内现有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基本力量有:州消防救援支队,辖9个大队(临夏州州级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通信联络表见附件5),各县(市)均有部署。
州内现有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后备力量为驻临部队和民兵应急队伍。
抢险救援辅助力量为从事社会化救援服务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全州共有企业专职救援队3支:临夏州重型机械救援支队、临夏州安昊紧急救援促进中心、甘肃建投矿业有限公司矿山救护队。
6.1.2 应急救援队伍调动程序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调动遵循就近调动原则。一是本级政府管理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由本级政府负责调动。二是上级政府管理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由本级政府向上级政府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政府批准。三是同级其他区域政府管理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由本级政府向上级政府提出调动申请,上级政府协商调动。队伍调动由调出地政府组织实施,调入地政府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四是企业可直接请求州、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进行救援。
6.1.3 调动部队参加事故应急处置程序
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应对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需要军队参加的,应通过当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军队成员单位提出申请,由军队成员单位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部队可边行动边报告,当地政府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申请调动部队参加事故应急处置的文件内容包括:事故类别、发生时间、事故发生地域和影响程度、采取的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州、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等储备制度,保障应急救援需要。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所需资金,主要由州、县(市)财政予以保障,同时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做到足额保障、及时拨付、专款专用。
矿山企业根据应急救援实际,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及时更新和补充。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抢险所需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并完善专业化医疗卫生应急队伍,根据需要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疫病防控等卫生应急工作。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应急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医疗救治药物、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
州、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地区不同行业、区域的非煤矿山事故种类、风险和特点,结合应急队伍能力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设备及物资等,做好维护和管理,并及时更新和补充;保障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报请州级有关部门提供支援。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矿山从业单位根据实际需求,配备必要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器材,建立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企业应组建应急队伍,确保日常的物资装备保障、经费保障、医疗保障。
非煤矿山企业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版)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州县(市)交通运输部门统筹公路、社会力量等共同承担运输任务,对事故区域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救援人员、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救援物资、救援设备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规范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1)州工信局、州文旅局及各通信运营商负责建立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矿山通讯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
(2)州应急管理局建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通讯联络数据库、全州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通信网络、信息传递网络及维护管理网络系统,保证事故信息报送、应急救援信息沟通的需要。
(3)各县(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州应急管理局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州应急管理局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州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州应急管理局依托矿山应急信息数据库和全州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研究应急救援问题,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本预案由州应急管理局修订,按程序报请州政府通过,以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并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各级政府及其他负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7.2 预案演练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每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地区、本部门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州内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县级以上政府负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州政府必要时可以组织跨县市、跨行业的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协同处置能力。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建立定期评估制度,组织专家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事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做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类媒体给予相应支持。企业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州有关部门要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及专业救援队伍的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同时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工作。
州、县(市)政府和组织、人事部门将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内容列入干部职工业务培训课程。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纳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绩效考核。
(1)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事故应对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各级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本预案所指的各县(市)人民政府是指辖区内有非煤矿山企业的县市人民政府;
本预案所指的非煤矿山是指: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本预案由州政府办公室会同州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7月17日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临夏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临州办发〔2017〕20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州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附件2:州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结构图
附件3:州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4:州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流程图
附件5:州级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通信联络表
附件6:州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通信联络表
附件1:
州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州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发布等工作。
州委网信办:负责指导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网络舆情的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州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应急救援物资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确保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
州工信局:负责应急救援通信保障,协调有关救援物资的应急保障;指挥、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为事故应急救援做好公众通信网的应急通信保障组织工作。
州公安局:负责救援现场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涉嫌犯罪行为的依法侦查、重点设施目标的安全保卫等工作。
州民政局:负责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指导事故单位开展遇难人员善后赔偿,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心理疏导。
州司法局:负责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服务和法律宣传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指导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州财政局:负责协调应急救援资金保障,按程序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指导州属企业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州人社局:负责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工伤保险理赔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州自然资源局:负责事故现场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和工程治理工作,防止次生、衍生的地质灾害发生;组织协调提供相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测绘地理信息。
州生态环境局:组织指导协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及次生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州交通运输局:指导民航、铁路、公路等部门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协调重要救援物资交通运输应急通行;调集、协调道路运输力量,为事故救援人员、物资运输提供保障。
州水务局:负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河流、水库、堤坝安全监测及水资源调配工作。
州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州卫生健康委:协调指导矿山事故救援医疗卫生工作,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州应急管理局(州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州指挥部日常工作,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参与事故应急救援;负责统计核查事故情况,综合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调调动州内矿山专业救援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根据州政府安排,依法开展非煤矿山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参与非煤矿山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受托承办审批结案的有关工作。
州文旅局:负责协调指导省、市(州)全州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宣传工作。
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指导协调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和州级物资储备承储单位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做好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相关应急救灾物资保障。
州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报等工作,为事故救援提供气象保障。
州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与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相关的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技术支持和保障;提供抢救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信息,监督抢救伤员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
州地震局:负责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提供地震监测、预报等工作。
州住建局:负责应急救援相关市政基础设施及装备保障。
州总工会:参加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中职工伤亡的调查处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临夏银保监分局: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对发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参保单位及个人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国网临夏供电公司:负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电力保障。
临夏军分区: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和民兵、协调驻军参加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等工作。
武警临夏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加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等工作;协同公安机关担负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安全警戒,维护社会秩序。
州消防救援支队:组织做好事故的火灾扑救和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实施非煤矿山处置、火灾扑救、人员搜救、工程抢险、工程加固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为事故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中国电信临夏分公司、中国移动临夏分公司、中国联通临夏分公司:负责应急救援的通信保障工作。
尚未涵盖的工作职责,由州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统一安排,各成员单位在州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密切配合。
附件2:
州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结构图
附件3:
州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4:
附件5:
州级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通信联络表
基地名称 | 值班电话 | 地址 |
临夏州消防支队 | 6226911 | 临夏州临夏市 |
康乐县消防大队 | 4426119 | 临夏州康乐县 |
积石山消防大队 | 5928996 | 临夏州积石山县 |
东乡县消防大队 | 7122118 | 临夏州东乡县 |
临夏县消防大队 | 3223166 | 临夏州临夏县 |
广河县消防大队 | 5628837 | 临夏州广河县 |
永靖县消防大队 | 8834700 | 临夏州永靖县 |
和政县消防大队 | 5421910 | 临夏州和政县 |
临夏州重型机械救援支队 | 13993053419 | 临夏州临夏市 |
临夏州安昊紧急救援促进中心 | 13993175110 | 临夏州临夏市 |
甘南州合作早子沟金矿 矿山救护队 | 0941-6919061 13948014321 | 甘南州合作市 |
附件6:
州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通信联络表
单位名称 | 联系方式 |
州委宣传部 | 0930-6213216 |
州委网信办 | 0930-6213459 |
州应急管理局 | 0930-6321951 |
州发展改革委 | 0930-6214324 |
州工信局 | 0930-6214915 |
州公安局 | 0930-5920062 |
州财政局 | 0930-6214570 |
州民政局 | 0930-6212356 |
州人社局 | 0930-6214327 |
州自然资源局 | 0930-6324715 |
州生态环境局 | 0930-6241668 |
州住建局 | 0930-6212827 |
州交通运输局 | 0930-6212314 |
州水务局 | 0930-6212431 |
州商务局 | 0930-6216641 |
州市场监管局 | 0930-6216381 |
州文旅局 | 0930-6226191 |
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0930-6212649 |
州气象局 | 0930-6284434 |
州总工会 | 0930-6214262 |
州消防救援支队 | 0930-6226911 |
国网临夏供电公司 | 0930-6214103 |
中国电信临夏分公司 | 0930-6216469 |
中国移动临夏分公司 | 0930-6215436 |
临夏银保监分局 | 0930-6226722 |
临夏军分区 | 0930-6662121 |
武警临夏支队 | 0930-6233709 |
临夏州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规范临夏州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防范应对处置工作,完善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应急救援机制,有效的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甘肃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临夏回族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本预案适用于我州境内发生或影响到我州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应对工作。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的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造成的损失或灾害。
(2)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州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急管理机构统筹协调,行业(领域)部门源头防控、协同应对的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履行主体责任,统筹应急资源,协调应急力量,动员社会参与,积极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规范运行、科学实施,避免应急准备不足、应急响应迟缓、应急行动失当,导致次生衍生事件或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
(5)立足实战、快速反应。着眼复杂局面,立足应急实战需求,健全预案体系,完善协调机制,加强力量建设,配备必要装备,推广科技应用,加强应急演练,提升突发事件快速反应、高效应对能力。
(6)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应急救援和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事故预防、风险评估、救援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州级应急指挥机构
2.1.1 州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州政府设立州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州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全州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由分管副州长任总指挥,州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州应急管理局局长、事发地县(市)长任副总指挥,州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州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工作职责详见附件1)。
州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州应急管理局,由州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开展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州委、州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州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事发地县(市)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担任。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参加应急救援,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设立以下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州应急管理局。
参加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信局、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局、事发地县(市)政府。
主要职责:做好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收集有关信息,承办现场指挥部有关会议、活动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州应急管理局。
参加单位:州生态环境局、州消防救援支队、临夏军分区、武警临夏支队、州自然资源局、州气象局、事发地县(市)政府、专业、社会应急救援队伍。
主要职责:研究制定现场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调度各类应急力量和资源参加应急救援,适时提出调整应急力量的建议。
(3)治安保卫组。
牵头单位:州公安局。
参加单位:州交通运输局、事发地县(市)政府。
主要职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及事故现场保护和警戒、维持现场秩序等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的应急通行需要,及时恢复交通运输秩序。
(4)医疗卫生组。
牵头单位:州卫生健康委。
参加单位:州公安局、州市场监管局、事发地县(市)政府。
主要职责:调度全州医疗队伍,设立临时医疗点,协调外部医疗机构,为事故受伤人员、救援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事故现场防疫消杀;提供应急救援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5)环境监测组。
牵头单位:州生态环境局。
参加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气象局、州地震局、州水务局、州农业农村局。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监测监控,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实时监测,确定危险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提供气象信息,为应急救援和消除事故污染提供依据;指导和督促做好现场危险废物处理工作。
(6)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县(市)政府。
参加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商务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应急管理局、州总工会、临夏银保监分局。
主要职责:做好善后处置有关工作。
(7)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组。
牵头单位:州委宣传部、州委网信办。
参加单位:州政府办公室、州应急管理局、州文旅局、事发地县(市)政府、州融媒体中心。
主要职责:做好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工作。
(8)专家支持组。
牵头单位:州应急管理局。
参加单位:州生态环境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公安局、州科技局、州自然资源局、州气象局、州地震局、州消防救援支队、州应急专家库成员。
主要职责:开展事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制定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参与事故调查与评估。
(9)处置保障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县(市)政府。
参加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信局、州财政局、州住建局、州水务局、州商务局、州应急管理局、州市场监管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网临夏供电公司。
工作职责: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协调做好物资、装备、食品、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应急保障。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性质类别和现场救援需要,可增设其他应急工作组。
指导开展事故会商研判、现场灾害监测和隐患排查工作;参与制定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参与事故调查和灾损评估。
2.2.1 县(市)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
县(市)人民政府设立县(市)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2.2.2 乡、镇、街道及基层组织
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村(社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2.2.3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应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应急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组织机构,加强各项应急准备工作,依法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职责。
3 监测与预警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定期检查、监控;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接报、统计分析等工作,建立工作台账;建立危险化学品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健全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加强信息共享和会商研判,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事故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监控,建立本行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和信息支持。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装置和作业岗位进行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测,建立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基本情况和危险源数据库,与可能受到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影响区域的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联防联控、定期会商研判和协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制定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3.2 预警
县(市)级以上政府及其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预警发布系统,完善预警发布机制,畅通预警发布渠道,明确预警发布范围,及时有效地发布预警信息,指导相关方面做好防范应对准备。
(1)判定预警级别。
出现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险情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及时组织风险分析评估,对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危害强度、影响范围以及次生事故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级别。按照事故发生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事故等级,预警级别从高到低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
(2)发布预警信息。
即将发生、发生可能性增大或已经发生事故时,原则上由各级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等媒体及第三方商业平台和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准确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应包括事故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检查监测,积极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县(市)级以上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有关响应措施:
①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预警行动方案。
②指导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启动分布式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做好上下游相关设备联动停车。
③组织应急队伍、负有应急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④准备避难场所及应急设施,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使用;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易导致危害扩大的活动。
⑤根据事故影响范围,实施区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转移或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运输、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及时向社会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4)预警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故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事故危害确认消除后,发布预警信息的责任单位要及时解除预警。
4 运行机制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程序和时限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在1小时内向事发地政府及其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
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按照事故分级管理的要求在接报后2小时内上报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4.1.2 报告内容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实行初报、续报和终报制度,初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事故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已采取的应急措施、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
4.2 先期处置
4.2.1 事故单位先期处置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立即组织开展关阀泄压断料、灭火控火防爆、紧急疏散人员、集结专业救援力量等先期应急处置。
4.2.2 事发地政府先期处置
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1)启动应急预案。
(2)组织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调用或征用相关应急资源。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为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器材。
(3)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和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4)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及时对事故危害区域实施封控。
(5)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评估,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6)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7)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3 应急响应
4.3.1 分级应对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由省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委予以支持;发生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市(州)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支持;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市)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市(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超出事发地属地政府应对能力的事故,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事故,各行政区域在上一级政府统一指挥下,共同负责应对处置。
4.3.2 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初判事故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1)州级Ⅰ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其他需要启动州级Ⅰ级应急响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由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提出启动州级Ⅰ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立即向州委、州政府报告,由州委、州政府决定启动州级Ⅰ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省委、省政府和省指挥部报告。
在省安委会的指导和州委、州政府的领导下,由州急指挥部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①进入应急状态,在事故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开设指挥场所。
②第一时间向省委、省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事故及应急处置情况;视情请求省政府给予支援。
③组织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会商研判事故态势,研究救援措施及保障工作。
④成立现场指挥部,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⑤协调调度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装备,必要时请求驻临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予以支援。
⑥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同时通报相关行业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⑦在省指挥部指导下统一发布应急救援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等工作。
(2)州级Ⅱ级应急响应。州指挥部参照启动州级Ⅰ级应急响应的相关措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3)州级Ⅲ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其他需要启动州级Ⅲ级应急响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市)政府提出应急救援请求,经州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提出启动州级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州指挥部决定启动省级Ⅲ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州委、州政府报告。
在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由事发地县(市)政府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州指挥部及时调度会商应急救援情况,派出工作组赴现场进行指导,根据县(市)应急救援请求给予必要的力量、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
(4)州级Ⅳ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事发地县(市)政府提出的应急救援请求,由州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决定启动州级Ⅳ级应急响应,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应急处置,给予必要的力量、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
现场指挥部组织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加强对事故现场的检测、评估和安全监控,全面排查、辨识、评估危险因素,分析事故原因,查明伤亡情况,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制定施救方案,发布应急信息,并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制定方案:根据事故类型,研判现场信息,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2)疏散、搜救人员:疏散撤离、妥善安置涉险人员,组织搜救被困人员,紧急抢救受伤人员。
(3)抢险救援: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控制危险源,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或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4)现场管控:划定警戒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实行交通管制,保证道路畅通,严禁无关车辆、人员进入,及时掌握核心区车辆、人员数量。
(5)医疗卫生救助:组织开展现场紧急医疗救护,及时转移危重伤员。必要时请求上级卫生健康部门、专业医疗队伍予以支援。
(6)环境监测:组织对事故现场及可能受影响区域进行环境监测,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预测事故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采取控制污染扩散措施。
(7)工程抢险:组织工程抢险力量,对事故毁损的铁路、公路、桥梁、电力、通信等重要设施进行抢修,为事故救援和当地正常生产提供保障。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督促事故单位和当地政府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6 信息发布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由省指挥部统一指导发布信息工作。发生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由州指挥部按照规定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事故信息,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后续相关信息视情及时发布。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市)政府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7 应急结束
当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威胁或危害得到控制、消除,事故现场得以控制,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应急响应结束。终止州级Ⅰ级应急响应,由州委、州政府批准;终止州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州政府批准;终止州级Ⅲ级应急响应,由州指挥部批准;终止州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州指挥部办公室批准。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在州指挥部的指导下,有关部门协调事发地政府、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等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及受伤人员医疗救助;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对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督促保险公司积极做好理赔事宜;及时归还调用征用的物资,物资被毁损、灭失、消耗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做好环境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5.2 调查评估
事故调查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较大、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由省、州、县(市)政府分级负责调查。
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总结经验,查找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制定整改措施,逐项整改落实。
6 保障措施
6.1.1应急队伍构成及部署
我州现有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基本力量有:
州消防救援支队。辖9个大队,各县(市)均有部署。
我州现有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后备力量为驻临部队、武警临夏支队和民兵应急队伍。
抢险救援辅助力量为从事社会化救援服务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全州共有企业专职消防队3支。
6.1.2应急救援队伍调动程序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调动遵循就近调动原则。一是本级政府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由本级政府负责调动。二是上级政府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由本级政府向上级政府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政府批准。三是同级其他区域政府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由本级政府向上级政府提出调动申请,上级政府协商调动。队伍调动由调出地政府组织实施,调入地政府负责对接及提供相关保障。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所需资金(包括生活类救灾物资的采购、装卸和日常维护管理资金),主要由州、县财政予以保障予以保障,同时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做到足额保障、及时拨付、专款专用。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抢险所需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属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州、县(市)依托疾控部门、医疗机构建立州、县(市)卫生应急队伍,做好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控、卫生监督、核辐射与化学中毒、健康教育、血液供应、心理干预、伤员转运等应急保障工作。
6.4 物资装备保障
州、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地区不同行业、区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种类、风险和特点,结合应急队伍能力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设备及物资等,做好维护和管理,并及时更新和补充;保障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超出事发地政府处置能力时,报请省有关部门提供支援。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根据实际需求,配备必要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器材,建立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州、县(市)交通运输部门统筹公路、水路、社会力量等共同承担运输任务,保证救援人员、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救援物资、救援设备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规范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1)州工信局、州文旅局、州融媒体中心及各通信运营商负责建立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
(2)州应急管理局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通讯联络数据库,保证事故信息报送、应急救援信息沟通的需要。
(3)各县(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州应急管理局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州应急管理局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州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州应急管理局及州相关部门应建立州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完善专家管理和联系制度,研究应急救援重大问题,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7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州应急管理局牵头修订,按程序报请州政府批准,以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各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应参照本预案及各自实际编制本部门、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方案,报州应急管理局、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当出现以下情况变化时,州应急管理局及时提请州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1)在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
(3)演练中发现有重大问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
(4)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等情况下。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
县(市)级以上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
8 附则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本预案由州政府办公室会同州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7月17日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临夏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临州办发〔2017〕207号)同时废止。
9 附件
附件1:州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附件2:临夏州危险化学品企业风险信息
附件3:州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4:州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流程图
附件5:州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体系图
附件6:州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通信联络表
附件1:
州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州委宣传部: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发布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州委网信办:负责事故网络舆情的监测、引导和调控管控工作。
州应急管理局(州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州指挥部日常工作,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参与事故应急救援;牵头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工作;负责统计核查事故情况,综合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调调动州内专业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必要时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根据州政府授权,依法组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参与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受托承办审批结案的有关工作。
州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应急救援物资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确保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
州教育局:协助做好各类学校实验室和校属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州工信局:负责应急救援通信保障,协调有关救援物资的应急保障。指挥、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为事故应急救援做好公众通信网的应急通信保障组织工作。
州公安局:组织指导协调事发地的现场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制、涉嫌犯罪行为的依法侦查、重点设施目标的安全保卫等工作。
州民政局:指导协调相关遇难人员处置等事务。
州财政局:负责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经费保障及资金监管;并按部门职责,会同应急局等相关部门做好中央资金申请及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州人社局:指导监督与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政策落实;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州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提供相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测绘地理信息。
州生态环境局: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及次生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州住建局:负责应急救援相关市政基础设施及装备保障。
州交通运输局:负责调集、协调道路、水路运输力量,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人员、物资运输提供保障;组织指导协调水上交通、公路建设等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州水务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河流、水库、堤坝安全监测及水资源调配工作。
州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州卫生健康委:协调指导事故救援医疗卫生工作,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卫生防疫、心理辅导等。
州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相关的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技术支持和保障。负责提供抢救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信息,监督抢救伤员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
州文旅局、州融媒体中心:负责指导全州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媒体加强事故应急救援新闻报道。
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州级应急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运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州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预报、预测,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开展因气象灾害引发的事故灾害调查、评估及气象分析等工作。
中国电信临夏分公司、中国移动临夏分公司、中国联通临夏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州总工会:参加事故中职工伤亡的调查处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州消防救援支队:组织做好事故的火灾扑救和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实施危化品处置、火灾扑救、人员搜救、工程抢险、工程加固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为事故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国网临夏供电公司:负责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
临夏银保监分局: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对发生事故的参保单位及个人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临夏军分区:依法参与应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任务。
武警临夏支队:参加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协同公安机关担负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安全警戒,维护社会秩序。
事发地县(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州危化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州直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并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转移人员生活安置工作,为州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尚未涵盖的工作职责,由州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统一安排,各成员单位在州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密切配合。
附件2:
临夏州危险化学品企业风险信息
根据临夏州涉及的危化品类别、从业单位特点和分布情况,全州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主要是:
(1)危险化学品生产风险。全州存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6家,其中甘肃刘化有限责任公司为规模以上企业,其余为小微企业,主要生产三氯化铁、合成氨、二氧化碳、尿素、乙炔、甲醇等产品。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存在火灾、爆炸、中毒等风险。
(2)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风险。全州储存经营企业主要为气瓶充装、加油站、醇基燃料加注站,主要涉及危险化学品为氧气、甲醇、汽油、柴油等。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过程存主要存在火灾、爆炸风险。
除外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过程,也会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附件3:
州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4:
附件5:
附件6:
州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通信联络表
单位名称 | 联系方式 | ||
州委宣传部 | 0930-6213216 | ||
州委网信办 | 0930-6213459 | ||
州应急管理局 | 0930-6321951 | ||
州发展改革委 | 0930-6214324 | ||
州工信局 | 0930-6214915 | ||
州公安局 | 0930-5920062 | ||
州财政局 | 0930-6214570 | ||
州民政局 | 0930-6212356 | ||
州人社局 | 0930-6214327 | ||
州自然资源局 | 0930-6324715 | ||
州生态环境局 | 0930-6241668 | ||
州住建局 | 0930-6212827 | ||
州交通运输局 | 0930-6212314 | ||
州水务局 | 0930-6212431 | ||
州商务局 | 0930-6216641 | ||
州市场监管局 | 0930-6216381 | ||
州文旅局 | 0930-6226191 | ||
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0930-6212649 | ||
州气象局 | 0930-6284434 | ||
州总工会 | 0930-6214262 | ||
州消防救援支队 | 0930-6226911 | ||
国网临夏供电公司 | 0930-6214103 | ||
中国电信临夏分公司 | 0930-6216469 | ||
中国移动临夏分公司 | 0930-6215436 | ||
临夏银保监分局 | 0930-6226722 | ||
临夏军分区 | 0930-6662121 | ||
武警临夏支队 | 0930-6233709 | ||
文件下载: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州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临夏州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pdf
1 总 则
建立健全抗旱减灾应急机制,落实工作责任,保证抗旱救灾工作有序有效开展,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防总《抗旱预案编制大纲》《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抗旱应急预案》《临夏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临夏回族自治州机构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州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1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临夏州行政区域内的干旱灾害应急工作。
1.2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坚持先生活、后生产,把解决群众吃水困难放在首位,统筹调度水源,最大限度地保障饮水安全和粮食生产安全。
(2)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州委、州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行业(领域)部门源头防控、协同应对的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级应对、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为主,把各级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综合协调同各部门分工负责紧密结合起来,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由各级政府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统一使用应急资源。
(4)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发挥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提供保障等重要作用,更加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市场机制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5)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军队非战争军事行动力量为突击、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6)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法维护公众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1.3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当干旱灾害超出属地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属地人民政府请示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干旱灾害,由州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初判发生较大和一般干旱灾害分别由州和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县(市)行政区域的,由州政府负责应对。
干旱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旱情性质和影响范围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应急响应一般由低到高分为四级:Ⅳ级、Ⅲ级、Ⅱ级、Ⅰ级。
1.3.1 Ⅳ级响应
旱情达到Ⅳ级旱灾标准,由州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文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县级抗旱应急指挥部领导指挥抗旱应急救灾工作,调度应急队伍和物资,赴一线抗旱救灾。涉灾区或受灾地区乡镇(街道)、工程管理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人力、物力、财力全面投入抗旱救灾应急。
州抗旱应急指挥部密切掌握工作动态,跟踪掌握相关灾情信息及发展态势,指导开展抗旱救灾工作。
1.3.2 Ⅲ级响应
旱情达到Ⅲ级旱灾标准,旱情造成的影响超出县(市)级抗旱应急指挥部应对能力时,由州抗旱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州抗旱应急指挥部领导指挥抗旱救灾工作,调度应急队伍和物资赴一线开展抗旱救灾工作。县级抗旱应急指挥部组织一切力量,全力投入抗旱救灾,州抗旱应急指挥部同时将情况上报省抗旱应急指挥部。
1.3.3 Ⅱ级响应
旱情达到Ⅱ级旱灾标准,州抗旱应急指挥部领导指挥抗旱工作,调度应急队伍和物资赴一线开展抗旱救灾工作,受灾县抗旱应急指挥部组织一切力量全力投入抗灾,州抗旱应急指挥部同时向省抗旱应急指挥部上报情况并请求省抗旱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签发文件启动省级三级响应。
1.3.4 Ⅰ级响应
旱情达到Ⅰ级旱灾标准,或旱情造成的影响超出本州抗旱应急指挥部应对能力时,由州抗旱应急指挥部请示州政府同意后,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上报省抗旱急指挥部。在州委、州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州抗旱应急指挥部组织全州抗旱救灾工作,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全力以赴投入抗旱救灾工作,动员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抗旱救灾。设立前线指挥机构,指挥抗旱救灾前期处置工作,待省抗旱应急指挥部全面接管领导指挥和协调应急工作后,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听从省抗旱应急指挥部指挥全力以赴投入抗旱救灾工作,动员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抗旱救灾。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州抗旱应急指挥部
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履行州抗旱应急指挥职责,州政府分管副州长任总指挥,州应急管理局局长、州水务局局长、州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州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临夏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州武警支队支队长任副总指挥,州水务局等26个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应急管理局,州应急管理局局长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州水务局局长、州农业农村局局长、州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
各县(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履行同级抗旱应急指挥部职责,负责组织指挥本辖区抗旱工作,执行上级抗旱应急指挥部的调度和指令。
2.2 州抗旱应急指挥部职责
州抗旱应急指挥部负责贯彻执行中央、州委州政府及州委州政府抗旱决策部署;指导做好一般及较大干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较大干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州委州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导成员单位做好重要水利工程调度、监测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国家抗旱应急总指挥部、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州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贯彻执行州抗旱应急指挥部决策部署,指导应急救援工作,统计、报告、发布旱情信息。负责州抗旱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3 旱灾分级标准
根据干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从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3.1 Ⅳ级(一般)干旱灾害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一般)干旱灾害:
1.灌溉农业区(即临夏市大部,临夏县东北部、广河、和政、康乐、永靖县中部,东乡县东部,以下同)水浇地主要农作物需水关键期,灌溉农业区土壤墒情相对湿度55~65%;3~6月失灌率低于5%,或7~10月、11~下年1月失灌率低于10%;
2.雨养农业区(即干旱半干旱区,永靖、东乡、临夏、积石山县东北部,广河县北部,以下同)连续无雨日数春秋季15~30天,夏季10~20天,冬季20~30天;
3.高寒阴湿农业区降水距平百分率夏季连续1个月减少20~40%、春秋季连续2个月减少30~50%、冬季连续3个月减少25~35%;
4.区域综合旱情全州受旱面积比率占耕地面积10~30%,各县(市) 受旱面积比率占耕地面积20~40%;成灾面积百分率占受旱面积10%以下;
5.州内黄河重要支流河道来水量比多年同期平均流量减少10~30%;水库、塘坝蓄水量比同期多年平均需水量减少10~30%;
6.因旱引发的农村临时人畜饮水困难率达3~5%;
7.城市(县城)干旱缺水率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3.2 Ⅲ级(较大)干旱灾害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较大)干旱灾害:
1.灌溉农业区土壤墒情相对湿度45~55%;3~6月失灌率达5~10%,或7~10月、11~下年1月失灌率达10~20%;
2.雨养农业区主要农作物需水关键期,连续无雨日数春秋季31~50天,夏季21~35天,冬季31~60天;
3.高寒阴湿农业区降水距平百分率夏季连续1个月减少40~60%、春秋季连续2个月减少50~65%、冬季连续3个月减少35~45%;
4.区域综合旱情全州受旱面积比率占耕地面积30~50%,各县(市)受旱面积比率占耕地面积40~60%;成灾面积百分率占受旱面积21~40%;
5.州内黄河重要支流河道来水量比多年同期平均流量减少31~50%;水库、塘坝蓄水量比同期多年平均需水量减少31~40%;
6.因旱引发的农村临时人畜饮水困难率达5~7%;
7.城市(县城)干旱缺水率11~2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3.3 Ⅱ级(重大)干旱灾害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重大)干旱灾害:
1.灌溉农业区土壤墒情相对湿度40~45%;3~6月份失灌率达11~25%,或7~10月、11月~次年1月的失灌率达到21~35%;
2.雨养农业区主要农作物需水关键期,连续无雨日数春秋季51~75天,夏季36~50天,冬季61~90天;
3.高寒阴湿农业区降水距平百分率夏季连续1个月减少60~80%、春秋季连续2个月减少65~75%、冬季连续3个月减少45~55%;
4.区域综合旱情全州受旱面积比率占耕地面积50~70%,各县(市)受旱面积比率占耕地面积60~80%;成灾面积百分率占受旱面积41~60%;
5.州内黄河重要支流河道来水量比多年同期平均流量减少51~80%;水库、塘坝蓄水量比同期多年平均需水量减少51~80%;
6.因旱引发的农村临时人畜饮水困难率达7~10%;
7.城市(县城)干旱缺水率为2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3.4 Ⅰ级(特别重大)干旱灾害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干旱灾害:
1.灌溉农业区土壤墒情相对湿度小于40%;3~6月份的失灌率大于25%,或7~10月和11月~次年1月失灌率大于35%;
2.雨养农业区主要农作物需水关键期,连续无雨日数春季(3~5月,以下同)、秋季(9~11月,以下同)75天以上,夏季(6~8月,以下同)50天以上,冬季(12~次年2月,以下同)90天以上;
3.高寒阴湿农业区(即康乐、临夏、积石山县西南部,和政大部,以下同)降水距平百分率夏季连续1个月减少80%、春秋季连续2个月减少75%、冬季连续3个月减少55%;
4.区域综合旱情全州受旱面积比率大于耕地面积70%,各县(市)受旱面积比率大于耕地面积80%;成灾面积百分率大于受旱面积60%;
5.州内黄河重要支流河道来水量比多年同期平均流量减少80%;水库、塘坝蓄水量比同期多年平均需水量减少80%;
6.因旱引发的农村临时人畜饮水困难率大于10%;
7.城市(县城)干旱缺水率为20~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4 监测和信息报告
4.1 旱情监测
各级气象、水务、农业农村、住建部门建立完善旱情监测体系,重点监测天气、雨情、耕地土壤墒情、主要河流水情、水库蓄水量、农田灌溉、农村供水、城市供水、农作物长势等情况,并根据分级标准,分别提出农村人饮缺水率、灌区失灌率、旱地受旱比例和城市缺水率等指标。
4.2 信息报告
4.2.1 报告程序
建立旱情、灾情及抗旱应急工作动态等信息报告制度。各级抗旱应急指挥部及时分析掌握本地的实时旱情、灾情及抗旱应急工作动态等信息,并报告上级抗旱应急指挥部;在特别重大和重大干旱情况下,县级抗旱应急指挥部在向州抗旱应急指挥部报告的同时,向州抗旱应急指挥部报告。州抗旱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及时掌握有关旱灾信息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报告州抗旱应急指挥部。
4.2.2 时限要求
在特大干旱及严重干旱发生期间,县(市)抗旱应急指挥部每日下午18时向上级抗旱应急指挥部报告当日旱情、灾情及抗旱应急工作动态;中度干旱发生期间,每周一上午8时向上级报告前一周的旱情、灾情及抗旱应急工作动态;轻度干旱发生期间,每旬初第一个工作日上午8时向上级报告前一旬的旱情、灾情和抗旱应急工作动态。成员单位负责掌握的干旱信息及职责履行情况,按照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需要及时报送。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发布
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机关,通过新闻发布会或其他行政程序发布应急响应决定。同时,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5.2 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启动后,州抗旱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社会各界落实以下抗旱应急措施:
(1)及时掌握了解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组织力量开展拉水送水等应急供水措施,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用水。
(2)根据响应等级,增加抗旱应急资金投入,动员金融部门加大对灾区群众的信贷支持,落实抗旱减灾措施,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安排。
(3)因地制宜,组织落实各项实用抗旱农业生产措施,根据实际,调整种植结构,保证粮食生产基本稳定。
(4)针对临夏市及严重缺水各县县城实际情况,制定和落实城市应急供水措施。
(5)黄河干流及洮河等涉及两个以上市(州)的一级支流各类应急水资源,由省水利厅统一调度、配置和监管。
(6)强化气象监测预报,加强部门协调,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7)加强供电、供气、通信等公共服务的保障力度,加强农村、城市生活用水卫生监测检疫,加强蝗虫、蚜虫等农作物病虫害防治,防止有关次生灾害的发生。
(8)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
(9)做好新闻宣传工作,为抗旱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5.3 响应结束
当灾区发生大范围有效降水和通过开展抗旱工作,灾区的受旱土壤墒情得到明显改善,大面积旱情基本解除或者缓解,城乡生活供水基本恢复正常时,由响应启动机关决定终止响应。
6 保障措施
6.1 资金保障
多渠道、多层次筹集抗旱资金,积极争取和安排抗旱专项经费。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旱灾时,各级要加大抗旱救灾资金投入,并采取社会募集措施。信贷部门优先保证抗旱救灾对信贷资金的需求。
6.2 物资保障
水务、农业、供销、物价等部门按照州抗旱应急指挥部的安排和要求,储备主要抗旱物资,掌握抗旱物资供求信息,保证抗旱救灾物资的供应和市场物价基本稳定。
6.3 技术保障
州、县(市)水务、农业、卫生、气象等部门及农业技术推广站、灌区管理单位、农机服务站等在特别重大和重大旱灾发生时,结合行业特点,组织技术服务队,深入抗旱第一线,开展抗旱减灾工作。
6.4 队伍保障
州、县(市)组建各类应急抗旱服务队,主要承担为严重缺水地区运送生活用水任务。消防救援支队要加强抗旱应急能力建设,分级衔接落实救援任务。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州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各县(市)、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各成员单位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级抗旱专项应急预案,报州应急管理局备案。
7.2 宣传和培训
州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活动,相关媒体部门提供工作支持。各级抗旱应急部门要采取发放避险转移明白卡、宣传册等方式,加强抗旱减灾知识宣传,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州政府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做好应急预案培训工作,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的技能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3 预案演练
州应急管理组织开展本预案的应急演练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积极配合参与,定期对基层抗旱责任人进行培训,组织开展抗旱应急演练。县(市)、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7.4 预案评估与修订
州应急管理局负责本预案的评估与修订工作,按规定上报州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做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5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抗旱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旱应对中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失灌率:指某一时段内因干旱导致未能灌溉面积与计划灌溉面积的比率。
缺水率:指因干旱造成城市缺水总量与城市正常应供水总量的比率。
墒:土壤适合种子发芽和作物生长的湿度,土壤湿度的情况也叫墒情。
缺墒面积:指在播种季节,将要播种的耕地20厘米耕作层土壤相对湿度低于60%,影响适时播种或需要造墒播种的面积。
严重缺墒面积:指在播种季节,将要播种的耕地20厘米耕作层土壤相对湿度低于40%,影响适时播种或需要造墒播种的面积。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州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州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临州办发〔2012〕405号同时废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科学有效防范应对地质灾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临夏回族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州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以及相邻市州发生突发地质灾害影响本州的应对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防为主,防救结合。牢固树立“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重要理念,从源头防范化解地质灾害重大风险,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应急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地质灾害应对处置工作。
(3)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坚持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应急工作体制,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及时高效应对处置地质灾害。
(4)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充分依靠科技手段和专业力量,精准研判,科学决策,快速反应,提升地质灾害应对指挥能力和科学水平。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设立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全州地质灾害应对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州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州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州应急管理局长、州自然资源局局长、临夏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和武警临夏支队副支队长担任,州应急指挥部成员由州委宣传部、州委网信办、州应急管理局、州自然资源局、州消防救援支队、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州教育局、临夏军分区、武警临夏支队、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气象局、州水务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生态环境局、临夏电视台、州乡村振兴局、州商务局、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州农业农村局、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林草局、州地震局、临夏银保监分局、临夏供电公司、中石油临夏销售公司、电信、移动、联通临夏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担任;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应急局,承担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州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主任,州自然资源局、州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
较大及以上地质灾害发生后,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设立以下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州应急局。
参加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卫生健康委、临夏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临夏支队。
主要职责: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收集汇总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等信息和应对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承办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有关会议、活动等。
( 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州应急局。
参加单位:州自然资源局、临夏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临夏支队、州公安局、州住建局、州水务局、州卫生健康委、州消防救援支队、专业救援队伍、民间救援力量等。
主要职责:制定抢险救援行动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3)抢险技术组
牵头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参加单位:州教育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应急局、州气象局、州地震局。
主要职责:做好灾情调查、险情动态监测与处置、预警预报、抢险救援方案制定等工作。开展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会商研判,提出应急处置的措施及建议;开展灾害点及周边隐患点排查巡查,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应急监测预警;开展水情、汛情和气象监测,及时发布风险预警;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及时提供环境监测信息。
(4)群众生活保障组
牵头单位:州应急局。
参加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工信局、州商务局、州自然资源局、州水务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卫生健康委、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主要职责:制定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及相关资金、物资保障措施,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组织协调生产、调集、转运救灾物资,保障受灾地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统筹安排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参与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5)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
牵头单位:州卫生健康委。
参加单位:州农业农村局。
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救治转移受伤人员,检查、监测受灾地区饮用水源、食品等,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 6)交通运输保障组
牵头单位:州交通运输局。
参加单位:州公安局、州应急局、临夏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临夏支队。
主要职责:组织抢修维护公路、码头等交通运输设施;制定救援队伍、设备、物资运输方案,协调运力,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基本生活物资的运输需要,配合开展受灾群众和伤病员的应急转移;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组织协调州内外有关交通设施抢险救援队伍、交通运输队伍参加抢险救援。
(7)基础设施保障组
牵头单位:州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州工信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局、州住建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务局、国网临夏供电公司、中国电信、移动、联通临夏分公司、中石油临夏销售公司。
主要职责:组织抢修维护通信、电力、供水、供气等设施;调度应急通信、供电设备保障应急抢险救援现场通信畅通、电力供应正常。
(8)调查评估组
牵头单位:州应急局。
参加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卫生健康委、州乡村振兴局、州气象局、国网临夏供电公司。
主要职责:做好险情、灾情信息的收集、统计、核查和上报工作;开展灾情调查、灾害损失评估及灾后群众救助情况评估。
(9)社会治安组
牵头单位:州公安局。
参加单位:武警临夏支队。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受灾地区加强治安管理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乘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制造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安全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10)新闻宣传组
牵头单位:州委宣传部。
参加单位:州委网信办、州应急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卫生健康委、临夏电视台、州气象局。
主要职责:做好险情、灾情信息发布和应对处置新闻报道等工作。重大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成立州地质灾害应急现场指挥部,指导协调和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州委、州政府指定专人担任,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按照任务分工开展相关工作。应急处置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自动撤销。
2.2 县(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本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应对处置。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措施
3.1.1 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
州、县(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风险调查,完善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预警网络,提升地质灾害和灾害链的早期识别、监测预警能力,定期开展地质灾害巡查检查。
州自然资源局组织有关技术单位进行地质灾害趋势分析预测,指导做好全州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预警网络建设,开展地质灾害风险分析与评估。
3.1.2 建立隐患排查机制
州、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长效机制,严格落实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度,将已发现的隐患点纳入管理台账,分类采取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等措施。每年冻融期及汛期前,组织自然资源、住建、水利、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基层组织及防灾责任单位,对本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汛中、汛后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检查。对每处地质灾害危险点划定危险区,并予以公告,在危险区边界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明确监测单位和监测人员以及发现险情后的报警方式、撤离路线。
3.2 预报预警机制
3.2.1 预报预警体系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体系,形成覆盖全州的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网络。州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气象、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密切合作,加强险情、灾情和汛情、雨情等监测预警信息共享。
3.2.2 预报预警级别
根据气象和地质环境因素预测地质灾害发生风险大小程度,对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相关区域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空间范围以及风险等级等。
3.2.3 预报预警信息发布
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电视、广播、短信、微信、网站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等渠道,向预警区域内的防灾减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区域内群众及时发送预报预警信息。
3.2.4 预警响应
预警响应由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地质灾害风险级别确定。
(1)蓝色预警响应
气象、水务等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趋势,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大预警区域内地质灾害巡查监测力度。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应对地质灾害的准备工作。
(2)黄色预警响应
气象、水务等部门加强雨情、水情的动态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自然资源等部门和单位加强地质灾害防御,开展24小时巡查监测。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联合开展地质灾害趋势会商,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3)橙色预警响应
气象、水务等部门加密监测和收集雨情、水情,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自然资源等部门按职责做好地质灾害防御工作。必要时,由当地政府组织受威胁人员紧急转移避让。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气象、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地质灾害趋势会商研判,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4)红色预警响应
气象、水务等部门实时监测和收集雨情、水情,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防御工作,及时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实施危险区域管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气象、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动态会商研判地质灾害趋势,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驻预警区,随时准备抢险救援。
预警响应视气象条件以及实时监测情况动态调整,可逐步升(降)级。超出地质灾害预警时限未再发布新的预警信息,预警响应自动终止。
3.2.5 险情处置
按照威胁人员数量、潜在经济损失大小,地质灾害险情分别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
(1)特别重大地质灾害险情: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需紧急避险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造成江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
(2)重大地质灾害险情: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需紧急避险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以下,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造成造成铁路主要干线、高速公路、民航和航道中断的地质灾害险情。
(3)较大地质灾害险情: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需紧急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4)一般地质灾害险情: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需紧急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出现地质灾害险情后,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险情信息,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开展现场调查, 根据地质灾害基本特征、危害程度、稳定性、影响因素和发展趋势,分析研判地质灾害险情级别,并提出应对措施及建议,及时按程序向本级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当地政府根据险情实际,及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视情组织转移群众、避险疏散,实施危险区域管控。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4 应急处置
4.1灾情分级
按照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地质灾害灾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
(1)特别重大地质灾害灾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2)重大地质灾害灾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 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3)较大地质灾害灾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 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一般地质灾害灾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2信息报告
4.2.1 速报
灾害发生地政府应及时将险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政府。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在接报险情、灾情信息后,应互相通报。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时,相关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在接报后1小时内报告州应急管理局。州应急管理局在接报后,应立即向州委、州政府报告。同时,向应急管理厅报告。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类型、灾害体的规模、等级、伤亡人数、初判经济损失、可能的诱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以及先期处置情况等。
4.2.2 续报和终报
根据地质灾害发展变化及应对处置进展,及时做好有关情况续报和终报工作。
续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和发展趋势、周边的自然地理环境、受灾建筑物、地形地貌,以及灾害造成的死亡、失踪、受伤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或受威胁的人数、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已采取的措施等。
4.3先期处置
灾害发生地县(市)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及有关责任单位发现或接报地质灾害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开展调查,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封锁进出道路,防范二次或次生灾害。情况紧急时,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情况下可先行组织搜救被困人员。
4.4分级应对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由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应对处置;发生较大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由州政府负责应对处置;发生一般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处置。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受灾地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应对处置;当地质灾害超出当地政府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处置。
4.5 应急响应条件
州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其中,Ⅰ级由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州委、州政府同意后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州政府同意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
(1)在单体或群发性地质灾害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州级地质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①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②受灾害隐患威胁,需紧急避险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造成江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
③发生社会关注度特别高、危害特别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地质灾害。
(2)在单体或群发性地质灾害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州级地质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①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②受灾害隐患威胁,需紧急避险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造成铁路主要干线、高速公路、民航和航道中断的地质灾害险情。
③发生社会关注度非常高、危害重大、造成重大损失的地质灾害。
(3)在单体或群发性地质灾害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州级地质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①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②受灾害隐患威胁,需紧急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③发生社会关注度较高、危害大、造成较大损失的地质灾害。
(4)在单体或群发性地质灾害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州级地质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①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②受灾害隐患威胁,需紧急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③发生社会关注、危害较大、造成一定损失的地质灾害。
各县(市)可参照州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地质灾害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险情、灾情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6 响应措施
4.6.1 州级地质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启动地质灾害应急Ⅰ级响应后,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州委、州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灾情报告。立即向省委、省政府和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州委、州政府报告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靠前指挥。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靠前组织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转移安置受灾群众。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集中安置点,妥善安置好受灾群众;设立救灾物资集中接收点,统筹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折叠床等各类生活物资,发放救灾物资,保障灾区急需生活物资供应和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
(4)收集灾情。州应急局、州自然资源局通过灾情上报系统收集人员伤亡、房屋倒塌、社会影响等灾情信息;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迅速摸排本行业本领域受灾情况,及时报告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综合研判。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综合分析研判地质灾害趋势,开展现场应急调查及周边隐患排查,全面了解掌握灾情,研究应对处置措施。
(6)派遣救援队伍。根据灾情研判和救灾实际需要,协调调度有关救援队伍赴灾区抢险救援,开展被困或失联人员搜救、伤员救治、受灾群众安置等工作。
(7)实施交通管制。在通往灾区的主要交通公路实施交通管制,优先保证抢险救援、医疗卫生、救灾物资车辆和转送危重伤员、受灾群众车辆及时进出灾区,分流非必要的人员车辆进入灾区。
(8)开展医疗救治。派遣医疗紧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受伤人员,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大对灾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调度供应,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医治;组织心理咨询专家开展灾后心理援助;及时组织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卫生消杀和疫情防控工作。
(9)维护抢修基础设施。抢修因灾损毁的铁路、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和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10)维护社会治安。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11)加强新闻宣传。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序做好险情、灾情信息发布和应急处置新闻报道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12)灾情核查与统计。开展灾情核查,对灾区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和汇总统计。
(13)涉外事务管理。妥善转移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做好国(境)外捐赠物资款项的接收和管理工作。
(14)生产生活恢复。指导受灾地区采取措施减少灾害影响,开展救灾救助,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6.2 州级地质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启动州级地质灾害Ⅱ级应急响应后,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州委、州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险情、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参照“4.6.1州级地质灾害Ⅰ级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4.6.3 州级地质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启动州级地质灾害Ⅲ级应急响应后,在受灾地区县(市)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县(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应对处置,及时收集上报灾情,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治、受灾群众安置、基础设施维护抢修、次生灾害防范等工作。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帮助县(市)开展应急处置,并根据灾区需求给予救援力量和应急物资支援。
地质灾害超出当地县(市)党委和政府应对能力时,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灾情和社会影响等情况向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报告,按程序报请启动州级地质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4.6.4 州级地质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启动州级地质灾害Ⅳ级应急响应后,在受灾地区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县(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等工作。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应急处置。
4.7 响应终止
当地质灾害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或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人员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以及交通运输、电力、通信、供水、供气等设施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产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应急响应启动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由应急处置阶段转入恢复重建阶段。
5 灾后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对突发地质灾害中的伤亡人员、应对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必要的心理及法律援助。有关部门对灾害现场进行清理,做好现场消毒、疫情预防工作。保险机构提前介入,按程序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参保理赔工作。
5.2 调查评估
较大及以上地质灾害应对处置结束后,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并会同受灾地区县(市)政府,对地质灾害的类型、成因、性质、规模、灾害损失等进行调查评估,向州政府提交地质灾害调查评估报告,同时报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一般地质灾害应对处置结束后,由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5.3 恢复重建
5.3.1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政府按照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委的要求,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分级应对的原则在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和有关部门的组织下,按照相关规定按程序由省发改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省地震局等部门会同灾区市(州)人民政府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按程序组建灾后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小组,研究解决恢复重建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受灾地区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3.2 恢复重建实施
州、县(市)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州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组织实施给予指导。
6 应急保障
6.2 队伍保障
各县(市)政府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并提供必要支持保障。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强本行业本领域专业救援队伍建设。乡(镇、街道)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各县(市)及有关部门要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各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建设,为地质灾害应对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6.2 物资装备保障
州、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任务,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建立健全物资采购、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机制,保障地质灾害应对处置所需监测预警、应急通信、工程抢险、生活救助、人员防护等物资装备的有效供应。
6.3 资金保障
地质灾害应对处置和救援、救灾补助等资金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对启动州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的,根据市县(市)政府请求,州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支持。
6.4 监督检查
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保障的经验教训,提升应急保障能力和水平。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与修订
州应急局会同州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编制本预案,建立预案评估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各县(市)政府应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2宣传培训与演练
7.2.1宣传培训
州、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和突发地质灾害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和培训,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7.2.2 预案演练
州、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突发地质灾害预案演练制度,根据预案规定和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贴近实际、形式多样、广泛参与的应急演练。
各级各部门应按照应急预案有关要求定期进行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地质灾害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
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
8 责任与奖惩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等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群发性地质灾害:在一定区域一定时间段内,同一主要致灾因素(一般指降雨或者地震)引发的多处(起)或多种地质灾害。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产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潜在经济损失:地质灾害险情可能造成的最大直接经济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州应急局负责解释。
9.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州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临州办发〔2020〕17号)同时废止。
1 总则
提高应对低温冰冻灾害的综合防御和处置能力,建立健全低温冰冻灾害救灾体系和工作机制,以便科学、有序、高效组织防范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甘肃省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临夏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夏回族自治州机构改革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编制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应对处置等工作。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不断提升灾害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减少人员伤亡,降低经济损失。
(2)以防为主、防救并举。加强灾害监测预报,落实各项防范应对措施,关口前移、标本兼治,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3)统一领导、协同应对。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上下联动、平战结合,落实各层级工作责任,形成灾害防范应对合力。
(4)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受灾地人民政府按照灾害响应级别负责组织灾害防范应对处置。上级有关部门与受灾地党委、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确认发生相应等级灾害。
灾害 等级 类别 | 特别重大 | 重大 | 较大 | 一般 |
预警 | 州气象台发布暴雪红色预警信号;兰州中心气象台针对临夏发布冰冻红色预警,并已发生低温雨雪冰冻灾害。 | 州气象台发布暴雪或寒潮橙色预警信号;兰州中心气象台针对临夏发布冰冻橙色预警,并已发生低温雨雪冰冻灾害。 | 州气象台发布暴雪或寒潮黄色预警信号;兰州中心气象台针对临夏发布冰冻黄色预警,并已发生低温雨雪冰冻灾害。 | 州气象台发布暴雪或寒潮蓝色预警信号;兰州中心气象台针对临夏发布冰冻蓝色预警,并已发生低温雨雪冰冻灾害。 |
交通运输影响情况 | 高速或国省干道中断,抢修处置时间超过48小时。 | 高速或国省干道中断,抢修处置时间超过24小时。 | 州内公路干道受阻或中断24小时。 | 主要公路受阻或中断24小时。 |
因灾紧急转移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数 | 100万人以上。 | 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 10万人以上、 50万人以下。 | 5万人以上、 10万人以下。 |
旅游者滞留人数和时间 | 500人以上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 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 | 50人以上、2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 | 5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 |
因灾伤亡人数 | 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 | 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 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 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 |
直接经济损失 | 30亿元以上。 | 10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 | 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 | 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
因灾倒塌及严重损坏房屋数量 | 20万间或7万户以上。 | 10万间 (或3万户)以上,20万间 (或7万户 )以下。 | 1万间 (或3千户 )以上,10万间 (或3万户)以下。 | 5千间 (或1千户 )以上,1万间 (或3千户 )以下。 |
其他情况 | 其他需要启动响应的条件。 | 其他需要启动响应的条件。 | 其他需要启动响应的条件。 | 其他需要启动响应的条件。 |
2 组织指挥体系
在州政府领导下,设立州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指导和组织全州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工作。由州政府分管副州长任总指挥,州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州应急管理局局长、临夏军分区战备建设处、事发地县(市)分管副县(市)长任副总指挥,州委宣传部、州委网信办、州发展改革委、州教育局、州工信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商务局、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应急管理局、州林草局、州市场监管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气象局、临夏银保监分局、州总工会、团州委、州红十字会、国网临夏供电公司、临夏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临夏支队、州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
州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应急管理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州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
县(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指导协调和组织本行政区域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发生后,根据抢险救灾需要,州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设立以下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州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州委宣传部、州委网信办、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信局、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交通运输局、州住建局、州气象局、受灾地县(市)人民政府。
工作职责:做好灾害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收集汇总险情、灾情等信息和应对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承办会商协调和应对处置会议、活动等;组织对灾害应对处置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加强舆论引导;指导和监督应对处置资金的拨付使用。
(2)抢险救灾组
牵头单位:临夏军分区
成员单位:临夏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临夏支队、州工信局、州民政局、州商务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州应急管理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气象局、州消防救援支队、团州委、州红十字会、受灾地县(市)人民政府。
工作职责:开展受灾地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及衍生、次生灾害隐患监测,加强相关预警工作;编制抢险救灾方案,开展灾情会商研判,提供决策咨询;组织开展受灾人员营救、疏散转移、临时安置、救济救助、物资保障等工作;组织调用、征用抢险救援救灾装备、设备和物资,做好捐赠物资接受发放及应急救援力量的后勤保障工作;动员协调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参加抢险救灾。
(3)抢修维护保障组
牵头单位:州工信局
成员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信局、州住建局、州水务局、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国网临夏供电公司、受灾地县(市)人民政府。
工作职责:协调指导相关单位抢修维护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设备,做好有关应急保障。
(4)交通运输保障组
牵头单位:州交通运输局
成员单位:州公安局、州公路局、受灾地县(市)人民政府。
工作职责: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指导协调对公路设施开展除雪除冰、防滑、养护和抢修工作;优先协调运送伤员、抢险救灾人员、物资和设备等。
(5)治安维护保障组
牵头单位:州公安局
成员单位:州公安局、州商务局、州市场监管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总工会、团州委、武警临夏支队、受灾地县(市)人民政府。
工作职责:维护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市场秩序,保障受灾地区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组织受灾群众撤离转移、滞留人员安置和生活保障等工作。
(6)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州卫生健康委
成员单位:临夏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临夏支队、州民政局、州红十字会、受灾地县(市)人民政府。
工作职责:调配医疗卫生物资和力量支援抢险救灾,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相关人员心理疏导等工作。
3 预防与监测预警
州、县(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要强化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理念,切实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各项准备。
(1)建立健全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组织体系,理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机制,完善监测预报、指挥调度、会商研判、值班值守等制度,逐级落实灾害应对责任。
(2)按照应急需求储备、补充应对灾害必需的物资装备。
(3)整合优势资源,强化科技支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装备,提高防灾减灾救灾科学化、专业化和智能化水平。
气象部门负责发布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建立完善监测站点,在提供大范围中长期预报的同时,加强小区域短临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提高准确度,及时向本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监测预报信息。
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水务、农业、文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气象部门监测预报信息,研判分析对本行业的危害范围、危害强度,及早发出预警警示,完善应对措施,做好应对准备,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本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3.1 判定预警级别
州、县(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获取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对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危害强度以及次生灾害进行综合评估,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从高到低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
3.3.2 发布预警信息
即将发生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时,州、县(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规定及时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本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
预警信息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等媒体及第三方商业平台发布,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
3.3.3 预警调整及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根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
4 运行机制
4.1.1 灾情报送原则
灾情初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灾情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并持续跟踪灾情动态。
4.1.2 灾情报送内容
灾情报告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强度和趋势,因灾导致死亡、失踪、受伤、受影响和已转移安置的人数,农牧业、林草业等受灾情况,旅游者滞留人数和时间,交通运输、电力、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等重要设施损坏情况,救援力量出动和其他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
4.1.3 灾情报送时限
受灾地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报灾情信息后,在1小时内向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初报,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应对处置等情况,应急响应终止后提交终报。
发生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时,县(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基层组织和单位应立即组织开展人员营救、伤员救治、转移安置、重点设施抢修维护等先期处置,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州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
4.3.1 分级应对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州委、州政府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的同时,及时报请省委、省政府或省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指挥部统一指挥应对。发生较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由州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发生一般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4.3.2 响应分级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级别。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发生后,州、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初判灾害等级、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1)发生特别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由州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向州委、州政府报告,由州委州政府启动州级Ⅰ级应急响应,由州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处置,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①第一时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灾情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必要时请求省政府启动省级应急响应给予指导支持。
②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会商研判灾情态势,研究提出救援措施。
③部署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请求省政府相关部委门和邻近市(州)政府给予援助。
④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⑤协调调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设备,调拨运输应急物资;及时协调驻临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⑥组织清除影响车辆通行的道路积雪积冰,公安部门对通往受灾地区的道路实施交通管制。
⑦抢修通信、供电、供水等设施,尽快恢复受灾地区各类基础设施功能,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⑧组织受灾群众转移,设置临时集中安置点,保障受灾地区急需生活物资供应,妥善安置受灾群众。
⑨发布应急救援信息,做好新闻宣传,加强舆论引导。
(2)州级Ⅱ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后,由州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提出启动州级Ⅱ级应急响应建议,立即向州委、州政府报告,由州政府决定启动州级Ⅱ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省委、省政府和省低温雨雪冰冻指挥部报告灾情,由州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措施同“州级Ⅰ级应急响应”。
(3)州级Ⅲ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后,由州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提出启动州级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立即向州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州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州级Ⅲ级应急响应,州政府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主要采取以下措施开展应急处置:
①第一时间向州委、州政府报告灾情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必要时向省级相关部门请求支持。
②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会商研判灾情态势,研究提出救援措施。
③部署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视情请求省级相关部门给予援助。
④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⑤协调调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设备,调拨运输应急物资;必要时提出用兵请求,协调驻临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⑥组织清除影响车辆通行的道路积雪积冰,公安部门对通往受灾地区的道路实施交通管制。
⑦抢修通信、供电、供水等设施,尽快恢复受灾地区各类基础设施功能,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⑧组织受灾群众转移,设置临时集中安置点,保障受灾地区急需生活物资供应,妥善安置受灾群众。
⑨发布应急救援信息,做好新闻宣传,加强舆论引导。
(4)州级Ⅳ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后,由州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根据受灾地县(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请求,给予必要的力量、物资、装备等支援。
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州委、州政府或州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按照规定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信息,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灾害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动态信息发布。发生一般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州政府指导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结束,灾情得到有效控制,受灾群众得到妥善安置,受灾地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受灾地区社会秩序恢复正常时,响应终止。省级终止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州级相应终止。州级Ⅲ级应急响应,由州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批准;州级Ⅳ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州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
4.6.1 调查评估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州政府及受灾地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评估,统计核实受灾损失,逐级上报。
4.6.2 善后处置
发生较大及以上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在州政府的领导下,由受灾地县(市)人民政府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发生一般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由受灾地县(市)人民政府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4.6.3 救灾补偿
州政府、受灾地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救灾需要调用和征用的物资、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在使用完毕或者救灾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省、州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4.6.4 恢复重建
州政府及受灾地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灾损失实际和重建需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有序地组织灾后恢复重建,全面恢复受灾地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 应急保障
应对处置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救援队伍主要有:临夏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临夏支队、州消防救援支队等相关行业专业救援队伍以及各类社会救援队伍。
根据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特点,组建专家队伍为灾害监测预报、分析研判、抢险救灾和灾害评估等提供技术支撑。
通信管理部门要协调组织电信运营企业保障受灾地区与各级指挥机构、各有关部门之间的通信畅通,做好受灾地区通信设施抢修恢复工作。
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交通管制,优先保障抢险救灾车辆通行,保障抢险救灾道路畅通。
救灾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承担。对启动州级层面灾害应急响应的,根据县(市)人民政府请求,州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支持。
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制度。州、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灾害特点、分布情况、人口数量和行业危险源等情况,制定抢险救灾应急响应物资采购、储备、保养、更新和补充等工作计划,完善物资调运机制。
公安部门要加强受灾地区的治安管理,及时查处故意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干扰破坏救灾工作、扰乱社会秩序、偷盗等违法行为,维持群众撤离和队伍转移秩序、保障安置点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州卫生健康委根据抢险救灾需要,及时组织医疗救治力量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提高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救治能力。
6 预案管理
州应急管理局会同州气象局等有关部门编制本预案,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州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宣传和培训工作,普及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灾减灾救灾知识。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应急队伍制定和应急演练计划,至少每年组织一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抢险救灾应急演练。
7 责任与奖惩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抢险救灾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等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8 附 则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本预案由州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 总则
提高应对低温冰冻灾害的综合防御和处置能力,建立健全低温冰冻灾害救灾体系和工作机制,以便科学、有序、高效组织防范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甘肃省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临夏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夏回族自治州机构改革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编制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应对处置等工作。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不断提升灾害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减少人员伤亡,降低经济损失。
(2)以防为主、防救并举。加强灾害监测预报,落实各项防范应对措施,关口前移、标本兼治,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3)统一领导、协同应对。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上下联动、平战结合,落实各层级工作责任,形成灾害防范应对合力。
(4)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受灾地人民政府按照灾害响应级别负责组织灾害防范应对处置。上级有关部门与受灾地党委、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确认发生相应等级灾害。
灾害 等级 类别 | 特别重大 | 重大 | 较大 | 一般 |
预警 | 州气象台发布暴雪红色预警信号;兰州中心气象台针对临夏发布冰冻红色预警,并已发生低温雨雪冰冻灾害。 | 州气象台发布暴雪或寒潮橙色预警信号;兰州中心气象台针对临夏发布冰冻橙色预警,并已发生低温雨雪冰冻灾害。 | 州气象台发布暴雪或寒潮黄色预警信号;兰州中心气象台针对临夏发布冰冻黄色预警,并已发生低温雨雪冰冻灾害。 | 州气象台发布暴雪或寒潮蓝色预警信号;兰州中心气象台针对临夏发布冰冻蓝色预警,并已发生低温雨雪冰冻灾害。 |
交通运输影响情况 | 高速或国省干道中断,抢修处置时间超过48小时。 | 高速或国省干道中断,抢修处置时间超过24小时。 | 州内公路干道受阻或中断24小时。 | 主要公路受阻或中断24小时。 |
因灾紧急转移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数 | 100万人以上。 | 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 10万人以上、 50万人以下。 | 5万人以上、 10万人以下。 |
旅游者滞留人数和时间 | 500人以上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 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 | 50人以上、2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 | 5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 |
因灾伤亡人数 | 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 | 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 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 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 |
直接经济损失 | 30亿元以上。 | 10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 | 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 | 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
因灾倒塌及严重损坏房屋数量 | 20万间或7万户以上。 | 10万间 (或3万户)以上,20万间 (或7万户 )以下。 | 1万间 (或3千户 )以上,10万间 (或3万户)以下。 | 5千间 (或1千户 )以上,1万间 (或3千户 )以下。 |
其他情况 | 其他需要启动响应的条件。 | 其他需要启动响应的条件。 | 其他需要启动响应的条件。 | 其他需要启动响应的条件。 |
2 组织指挥体系
在州政府领导下,设立州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指导和组织全州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工作。由州政府分管副州长任总指挥,州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州应急管理局局长、临夏军分区战备建设处、事发地县(市)分管副县(市)长任副总指挥,州委宣传部、州委网信办、州发展改革委、州教育局、州工信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商务局、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应急管理局、州林草局、州市场监管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气象局、临夏银保监分局、州总工会、团州委、州红十字会、国网临夏供电公司、临夏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临夏支队、州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
州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应急管理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州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
县(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指导协调和组织本行政区域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发生后,根据抢险救灾需要,州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设立以下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州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州委宣传部、州委网信办、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信局、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交通运输局、州住建局、州气象局、受灾地县(市)人民政府。
工作职责:做好灾害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收集汇总险情、灾情等信息和应对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承办会商协调和应对处置会议、活动等;组织对灾害应对处置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加强舆论引导;指导和监督应对处置资金的拨付使用。
(2)抢险救灾组
牵头单位:临夏军分区
成员单位:临夏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临夏支队、州工信局、州民政局、州商务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州应急管理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气象局、州消防救援支队、团州委、州红十字会、受灾地县(市)人民政府。
工作职责:开展受灾地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及衍生、次生灾害隐患监测,加强相关预警工作;编制抢险救灾方案,开展灾情会商研判,提供决策咨询;组织开展受灾人员营救、疏散转移、临时安置、救济救助、物资保障等工作;组织调用、征用抢险救援救灾装备、设备和物资,做好捐赠物资接受发放及应急救援力量的后勤保障工作;动员协调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参加抢险救灾。
(3)抢修维护保障组
牵头单位:州工信局
成员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信局、州住建局、州水务局、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国网临夏供电公司、受灾地县(市)人民政府。
工作职责:协调指导相关单位抢修维护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设备,做好有关应急保障。
(4)交通运输保障组
牵头单位:州交通运输局
成员单位:州公安局、州公路局、受灾地县(市)人民政府。
工作职责: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指导协调对公路设施开展除雪除冰、防滑、养护和抢修工作;优先协调运送伤员、抢险救灾人员、物资和设备等。
(5)治安维护保障组
牵头单位:州公安局
成员单位:州公安局、州商务局、州市场监管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总工会、团州委、武警临夏支队、受灾地县(市)人民政府。
工作职责:维护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市场秩序,保障受灾地区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组织受灾群众撤离转移、滞留人员安置和生活保障等工作。
(6)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州卫生健康委
成员单位:临夏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临夏支队、州民政局、州红十字会、受灾地县(市)人民政府。
工作职责:调配医疗卫生物资和力量支援抢险救灾,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相关人员心理疏导等工作。
3 预防与监测预警
州、县(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要强化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理念,切实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各项准备。
(1)建立健全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组织体系,理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机制,完善监测预报、指挥调度、会商研判、值班值守等制度,逐级落实灾害应对责任。
(2)按照应急需求储备、补充应对灾害必需的物资装备。
(3)整合优势资源,强化科技支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装备,提高防灾减灾救灾科学化、专业化和智能化水平。
气象部门负责发布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建立完善监测站点,在提供大范围中长期预报的同时,加强小区域短临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提高准确度,及时向本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监测预报信息。
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水务、农业、文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气象部门监测预报信息,研判分析对本行业的危害范围、危害强度,及早发出预警警示,完善应对措施,做好应对准备,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本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3.1 判定预警级别
州、县(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获取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对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危害强度以及次生灾害进行综合评估,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从高到低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
3.3.2 发布预警信息
即将发生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时,州、县(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规定及时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本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
预警信息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等媒体及第三方商业平台发布,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
3.3.3 预警调整及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根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
4 运行机制
4.1.1 灾情报送原则
灾情初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灾情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并持续跟踪灾情动态。
4.1.2 灾情报送内容
灾情报告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强度和趋势,因灾导致死亡、失踪、受伤、受影响和已转移安置的人数,农牧业、林草业等受灾情况,旅游者滞留人数和时间,交通运输、电力、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等重要设施损坏情况,救援力量出动和其他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
4.1.3 灾情报送时限
受灾地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报灾情信息后,在1小时内向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初报,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应对处置等情况,应急响应终止后提交终报。
发生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时,县(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基层组织和单位应立即组织开展人员营救、伤员救治、转移安置、重点设施抢修维护等先期处置,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州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
4.3.1 分级应对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州委、州政府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的同时,及时报请省委、省政府或省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指挥部统一指挥应对。发生较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由州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发生一般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4.3.2 响应分级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级别。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发生后,州、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初判灾害等级、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1)发生特别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由州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向州委、州政府报告,由州委州政府启动州级Ⅰ级应急响应,由州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处置,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①第一时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灾情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必要时请求省政府启动省级应急响应给予指导支持。
②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会商研判灾情态势,研究提出救援措施。
③部署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请求省政府相关部委门和邻近市(州)政府给予援助。
④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⑤协调调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设备,调拨运输应急物资;及时协调驻临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⑥组织清除影响车辆通行的道路积雪积冰,公安部门对通往受灾地区的道路实施交通管制。
⑦抢修通信、供电、供水等设施,尽快恢复受灾地区各类基础设施功能,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⑧组织受灾群众转移,设置临时集中安置点,保障受灾地区急需生活物资供应,妥善安置受灾群众。
⑨发布应急救援信息,做好新闻宣传,加强舆论引导。
(2)州级Ⅱ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后,由州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提出启动州级Ⅱ级应急响应建议,立即向州委、州政府报告,由州政府决定启动州级Ⅱ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省委、省政府和省低温雨雪冰冻指挥部报告灾情,由州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措施同“州级Ⅰ级应急响应”。
(3)州级Ⅲ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后,由州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提出启动州级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立即向州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州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州级Ⅲ级应急响应,州政府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主要采取以下措施开展应急处置:
①第一时间向州委、州政府报告灾情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必要时向省级相关部门请求支持。
②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会商研判灾情态势,研究提出救援措施。
③部署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视情请求省级相关部门给予援助。
④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⑤协调调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设备,调拨运输应急物资;必要时提出用兵请求,协调驻临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⑥组织清除影响车辆通行的道路积雪积冰,公安部门对通往受灾地区的道路实施交通管制。
⑦抢修通信、供电、供水等设施,尽快恢复受灾地区各类基础设施功能,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⑧组织受灾群众转移,设置临时集中安置点,保障受灾地区急需生活物资供应,妥善安置受灾群众。
⑨发布应急救援信息,做好新闻宣传,加强舆论引导。
(4)州级Ⅳ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后,由州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根据受灾地县(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请求,给予必要的力量、物资、装备等支援。
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州委、州政府或州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按照规定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信息,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灾害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动态信息发布。发生一般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州政府指导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结束,灾情得到有效控制,受灾群众得到妥善安置,受灾地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受灾地区社会秩序恢复正常时,响应终止。省级终止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州级相应终止。州级Ⅲ级应急响应,由州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批准;州级Ⅳ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州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
4.6.1 调查评估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州政府及受灾地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评估,统计核实受灾损失,逐级上报。
4.6.2 善后处置
发生较大及以上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在州政府的领导下,由受灾地县(市)人民政府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发生一般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由受灾地县(市)人民政府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4.6.3 救灾补偿
州政府、受灾地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救灾需要调用和征用的物资、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在使用完毕或者救灾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省、州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4.6.4 恢复重建
州政府及受灾地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灾损失实际和重建需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有序地组织灾后恢复重建,全面恢复受灾地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 应急保障
应对处置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救援队伍主要有:临夏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临夏支队、州消防救援支队等相关行业专业救援队伍以及各类社会救援队伍。
根据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特点,组建专家队伍为灾害监测预报、分析研判、抢险救灾和灾害评估等提供技术支撑。
通信管理部门要协调组织电信运营企业保障受灾地区与各级指挥机构、各有关部门之间的通信畅通,做好受灾地区通信设施抢修恢复工作。
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交通管制,优先保障抢险救灾车辆通行,保障抢险救灾道路畅通。
救灾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承担。对启动州级层面灾害应急响应的,根据县(市)人民政府请求,州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支持。
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制度。州、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灾害特点、分布情况、人口数量和行业危险源等情况,制定抢险救灾应急响应物资采购、储备、保养、更新和补充等工作计划,完善物资调运机制。
公安部门要加强受灾地区的治安管理,及时查处故意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干扰破坏救灾工作、扰乱社会秩序、偷盗等违法行为,维持群众撤离和队伍转移秩序、保障安置点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州卫生健康委根据抢险救灾需要,及时组织医疗救治力量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提高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救治能力。
6 预案管理
州应急管理局会同州气象局等有关部门编制本预案,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州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宣传和培训工作,普及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灾减灾救灾知识。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应急队伍制定和应急演练计划,至少每年组织一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抢险救灾应急演练。
7 责任与奖惩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抢险救灾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等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8 附 则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本预案由州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