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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州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州政府及州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州级行政机关)。州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州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州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州政府“临州府发”、“临州府函”和州政府办公室“临州办发”、“临州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州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州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inxia.gov.cn)、微信公众号“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政府信息。
2.《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报》刊发。
3.州档案局查阅。
4.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州政府授权州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州发改委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州财政局负责发布州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州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州司法局负责发布州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州政府的其他信息。
州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州应急管理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卫健委、州公安局、州地震局、州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代建办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州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
8.乡村振兴、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州乡村振兴局、州民政局、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人社局、州卫健委、州医保局、州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州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州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州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州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各部门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21011
传 真:0930-6241969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申请方式
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州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州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7.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州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州政府信息中心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电子邮箱:lxz6221011@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甘政办发〔2025〕5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规范应急预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培训、宣传、演练、评估、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协调、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全省应急预案主要包括省、市(州)、县(市、区)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以及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村(社区)等应急预案。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
突发事件应对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第六条 按照省级统建、市县统用的原则,省应急厅统筹全省应急预案数据库管理,推动实现应急预案数据共享共用。各地区各部门负责推动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数据管理。
第二章 规划与编制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编制计划,同时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上一级相应部门。
需要新增或删减专项应急预案时,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有关单位下达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外的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任务。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专项应急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组织编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组织编制。
乡镇(街道)应结合辖区风险因素特点,编制总体应急预案,人口相对较少、突发事件风险较为单一的乡镇(街道),可以将总体应急预案与专项应急预案合并编制。
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应结合本区域实际组织编制应急预案。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根据有关标准规定,结合本行业实际,组织编制本单位应急预案。安全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结合实际简化应急预案要素和内容。
村(社区)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编制简明实用的应急预案。
第九条 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可以结合自身职责编制应急工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应急响应措施、处置工作程序、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联络人员和电话等,并及时更新。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力量等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针对需要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具体任务编制行动方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指挥协同、力量编成、行动设想、综合保障、其他有关措施等具体内容。
第十条 应急预案编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制单位根据需要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由有关负责人牵头,吸收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员、有关专家以及有应急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二)开展风险评估、资源调查、案例分析,形成风险评估和资源调查报告;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应广泛听取相关方面意见,与相关应急预案及国防动员实施预案做好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村(社区)等应急预案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四)根据工作实际,组织进行内部合法性审核;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方面专家对应急预案体例的规范性、要素的完整性、规定的合理性及应急预案的衔接性、可行性和操作性等进行论证。
第三章 审批、发布、备案
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将应急预案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情况、专家论证结论等有关材料报送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并报送。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规定;
(二)是否符合上位预案要求并与有关预案有效衔接;
(三)框架结构是否清晰合理,主体内容是否完备;
(四)组织指挥体系与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
(五)各方面意见是否一致;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三条 总体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本级党委和政府审批,以本级党委和政府名义印发。
专项应急预案按程序送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衔接协调,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名义印发。
部门应急预案由本部门会议审定印发,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可与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必要时,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转发。
乡镇(街道)应急预案由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审定并印发。
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应急预案由其管理机构审批并印发。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急预案经本单位或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发,由本单位或社会组织印发。
村(社区)应急预案由村(居)民委员会审定并印发。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在应急预案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将应急预案正式印发文本(含电子文本)及编制说明,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相应牵头部门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三)部门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径送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本级有关部门;
(四)乡镇(街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村(社区)应急预案报乡镇(街道)备案;
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急预案备案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本部门(行业、领域)、所属单位做好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第十六条 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应当在正式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村(社区)等应急预案应当在正式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以及可能受影响的其他单位和地区公开。
第四章 培训、宣传、演练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发布后,编制单位应做好预案解读、宣贯培训、推动实施等工作,及时跟踪应急预案落实情况,了解掌握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专业救援人员等进行培训。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有关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公务员等日常培训内容,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响应程序、应急职责、处置措施等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以防灾减灾日、安全生产月、全国消防日、国际减灾日等为载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免费发放宣传品等途径和形式,广泛开展应急预案宣传。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完善应急演练制度,通过岗位练兵、桌面推演、专项演练、综合演练等形式,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单位、人员、装备、设施等开展演练,通过演练检验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锻炼应急队伍、提升实战水平。
第二十一条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1次演练。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村(社区),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以先期处置、转移避险、自救互救为重点内容的综合演练。
地震、洪涝、山洪、滑坡、泥石流、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油、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废弃处置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等,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其他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结合实际情况,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第二十二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场所建设。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演练应突出指挥协调、应急联动、机制运行、应急处置、装备配备、应急保障等重点环节加强演练评估,提出完善应急预案、推动应急准备、健全应急机制、强化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应急演练评估。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各级各类应急演练的评估指导。
第五章 评估与修订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分析应急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等,提出是否修订应急预案的明确意见,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1次,其他应急预案评估根据工作实际组织实施。应急预案评估可通过应急预案演练、应急救援行动进行评估,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风险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经评估认为变动情况较小、可以延续使用的,经报请审批单位同意后可暂缓修订。延期修订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响应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及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发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等,可以向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对意见采纳情况及时予以反馈。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培训、宣传、演练、评估、修订等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健全应急预案长效管理机制。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汛期天气复杂多变
降水过程频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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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是第24个全国“安全生产月”,6月29日也是“特种设备安全日”,今年活动的主题是“守护特种设备安全,共享美好生活”。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筑牢“底线意识”和“极限思维”,进一步增强公众对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了解,提高公众对电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6月23日,临夏州、康乐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在康乐县玖号院小区组织开展了电梯应急救援演练暨“特种设备安全日”宣传咨询活动。
演练活动模拟了“电梯困人”这一特种设备领域较为常见的突发事件,按照事先制定的《电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程序有序推进,在发生“电梯困人”突发事件后,使用单位紧急启动应急程序,迅速开展救援行动。演练开始后,随着演练总指挥的一声令下,维保人员携带救援设备分组火速赶往电梯故障楼层和顶层机房确认电梯位置,解救被困人员。通过安抚乘客、确认轿箱位置、手动盘车、开启层门释放被困人员等环节,顺利将“被困乘客”救出。经维保单位对电梯进行隐患排查,在确认电梯故障全面排除后,恢复正常运行。
演练结束后在现场召开了演练总结会,州市场监管局负责人做了总结,要求各参演单位要以此次演练为契机,以对人民群众生命高度负责的态度,增强特种设备安全红线意识,抓好安全责任落实,确保应急救援工作时时有人管、事事有人抓,将日常演练和实战演练相结合,提高应急救援队伍处置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真正做到关键时刻能够“拉得出”、“叫得响”、“打得赢”,为全州电梯安全运行做出应有的贡献。
通过此次演练,检验了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的电梯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实用性,进一步提高了电梯维保人员的岗位技能,为促进电梯行业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不断提升,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
演练结束后,开展了电梯安全进社区宣传活动,州、县市场监管局设立宣传咨询台,向小区居民讲解电梯乘坐安全知识,普及电梯使用及应对突发情况安全常识,现场摆放宣传展板13块,发放宣传资料400多份,受理咨询120余人。通过电梯安全进社区宣传活动的开展,进一步普及了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提升了广大群众电梯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营造了“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良好氛围。
为全面提升全州自然灾害防范应对和应急处置能力,6月19日,临夏州减灾办与州应急管理局联合举办全州自然灾害防范应对和应急处置能力提升视频培训班。
此次培训为期1天,采用视频形式开展,实现州、县(市)、乡镇(街道)三级全覆盖,500余人参训。培训内容涵盖地质和地震灾害防范应对处置、洪涝干旱灾害应对处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处置、自然灾害灾情报送等多方面业务知识。邀请省应急厅减灾中心、省水文水资源中心、省森林防火预警监测信息中心专家授课。专家们凭借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重点讲解了常见自然灾害的特点、发生规律、防范措施、应急处置和灾情报送的基本知识,并分享了应对自然灾害的实用技能和宝贵经验。
通过此次培训,全州各级防灾减灾救灾人员系统掌握了地质和地震灾害、森林草原火灾、洪涝干旱灾害防御应对、灾害报送等方面的基本要领,为全面提升全州自然灾害防范应对和应急处置能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推动全州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迈上新台阶。
为全面提升全州自然灾害防范应对和应急处置能力,6月19日,临夏州减灾办与州应急管理局联合举办全州自然灾害防范应对和应急处置能力提升视频培训班。
此次培训为期1天,采用视频形式开展,实现州、县(市)、乡镇(街道)三级全覆盖,500余人参训。培训内容涵盖地质和地震灾害防范应对处置、洪涝干旱灾害应对处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处置、自然灾害灾情报送等多方面业务知识。邀请省应急厅减灾中心、省水文水资源中心、省森林防火预警监测信息中心专家授课。专家们凭借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重点讲解了常见自然灾害的特点、发生规律、防范措施、应急处置和灾情报送的基本知识,并分享了应对自然灾害的实用技能和宝贵经验。
通过此次培训,全州各级防灾减灾救灾人员系统掌握了地质和地震灾害、森林草原火灾、洪涝干旱灾害防御应对、灾害报送等方面的基本要领,为全面提升全州自然灾害防范应对和应急处置能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推动全州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迈上新台阶。
5月26日、27日,州应急管理局举办危化(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工贸领域安全教育专题培训班,为360余名行业负责人、监管干部及业务人员集体“充电蓄能”。
培训邀请省应急管理专家库专家,围绕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展开深度解读,针对不同行业风险特征,精准指导危化品储存管理、非煤矿山边坡监测预警等关键环节管控要点,通过播放“双盲”应急演练实录视频,学员直观掌握事故科学处置流程,以“案例剖析+专家问诊”沉浸式教学模式,确保学习成果转化为实战能力。
此次培训直面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虚化”、隐患排查“走过场”、应急处置能力“薄弱”等突出问题,州应急管理局负责人以典型案例为切入点,深入剖析事故背后的深层原因,从压实责任、隐患治理、能力提升3方面开出“怎么防”的治本良方,构建安全生产闭环管理体系,深度解读今年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核心任务。学员们表示,将把学习成果转化为实际行动,以更扎实的本领筑牢行业安全发展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