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公报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3年)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州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州政府及州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州级行政机关)。州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州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州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州政府“临州府发”、“临州府函”和州政府办公室“临州办发”、“临州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州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州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inxia.gov.cn)、微信公众号“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政府信息。

  2.《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报》刊发。

  3.州档案局查阅。

  4.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州政府授权州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州发改委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州财政局负责发布州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州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州司法局负责发布州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州政府的其他信息。

  州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州应急管理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卫健委、州公安局、州地震局、州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代建办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州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

  8.乡村振兴、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州乡村振兴局、州民政局、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人社局、州卫健委、州医保局、州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州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州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州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州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各部门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21011

       传       真:0930-6241969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申请方式

  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州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州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7.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州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州政府信息中心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电子邮箱:lxz6221011@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xls





州政府领导
州长
何东
州委副书记、州长
何东,男,回族,1967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工学学士,现任临夏州委副书记、州长。
负责州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主管州审计局。
副州长
  • 毛鸿博
    州委常委、常务副州长
    毛鸿博,男,汉族,1975年3月生,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州委常委、州政府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州长。
    负责州政府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税务、国防动员、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地震,县域经济、数字经济、民营经济、商务、招商引资,政府职能转变、数字政府建设,统计调查、机关事务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等方面的工作。协助州长负责审计方面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分管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外事办、州数据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能源局、州国防动员办公室)、州财政局(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州应急管理局、州统计局、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州营商环境建设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商务局,州招商局、州地震局、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州大数据中心。协助分管州审计局。联系州人大、州政协,各民主党派、州侨联,州消防救援支队、州税务局、国家统计局临夏调查队、人行临夏州分行、临夏金融监管分局,驻临各金融、保险、证券机构。
  • 杜宝伟
    州委常委、副州长
    杜宝伟,男,汉族,1975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理学学士。现任临夏州委常委、州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
    负责工业和信息化、园区建设、东西协作和中央单位定点帮扶等方面的工作。联系农业农村(侧重乡村振兴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农业农村局(侧重乡村振兴工作),临夏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 联系州烟草专卖局(公司)、州石油公司、国网临夏供电公司、州电信公司、州移动公司、州联通公司、州铁塔公司、州邮政公司、临夏无线电管理处。
  • 李明海
    副州长、中国民主同盟甘肃省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的专职副主任委员(正厅长级)
    李明海,男,汉族,1973年7月出生,大学学历,管理学硕士, 现任临夏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挂职。
  • 马显锋
    副州长
    马显锋,男,回族,1972年10月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
    负责生态环境、教育、体育、民族、地方史志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州教育局、州民委、州生态环境局、州体育局,州志办、临夏中学、临夏回民中学、临夏现代职业学院、州职业技术学校、临夏开放大学、州特殊教育学校。 联系州档案馆。
  • 亢卫忠
    副州长
    亢卫忠,男,汉族,1970年2月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州公安局局长。
    负责公安、司法、退役军人事务、军政关系、信访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州公安局、州司法局、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信访局。 联系州法院、州检察院,州国家安全局、临夏军分区、驻临部队、州武警支队。
  • 杨志军
    副州长
    杨志军,男,汉族,1977年4月出生,甘肃临夏县人,中共党员,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临夏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
    负责农业和农村、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和草原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州农业农村局(州乡村振兴局)、州自然资源局(州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和草原局,州南阳渠管理局、州农机服务中心、州农科院。 联系州气象局、临夏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州邮政管理局,州惠河水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州丰登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王光龙
    副州长
    王光龙,男,汉族,1980年1月出生,研究生学历,历史学硕士,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
    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民政、残疾人工作和市场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城市管理执法局)、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州文物局)、州科技局、州民政局、州人社局、州卫健委、州市场监管局、州医保局,州刘家峡库区管理局、临夏地质公园服务中心、州疾控中心、州供销社、州人民医院、州中医院、州妇幼保健院、临夏清真食品认证中心。 联系州文联、州总工会、团州委、州妇联、州工商联、州残联、州科协、州融媒体中心,州广播电视网络公司、州盛河城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州河湟文化旅游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州农投公司。
秘书长
马福俊
州政府秘书长
马福俊,男,回族,1975年5月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
协调州政府办公室与州委、州人大、州政协办公室之间的工作;协调州政府与各工作部门、各县(市)政府之间的工作;主持州政府办公室工作,负责州政府驻外办事(联络)处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州政府研究室。
副秘书长
  • 朱牧

    副秘书长

    负责东西部协作工作。

  • 田延皓

    副秘书长

    协助秘书长的工作,负责州政府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州政府机关后勤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州政府机关党总支和办公室精神文明、工青妇、联系村帮扶工作,分管州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马秀华
    副秘书长
    协助副州长李明海同志的工作。分管州政府办公室秘书二科。
  • 王建林
    副秘书长
  • 马涛
    副秘书长
    协助马显锋副州长的工作。
  • 王来
    副秘书长
    协助张朝俊副州长的工作。
  • 李新军
    李新军
  • 王来
政府工作机构
州政府工作部门
州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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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委省政府调查组关于天水市麦积区褐石培心幼儿园幼儿血铅异常问题调查处置情况的通报

712日,甘肃成立省委省政府调查组,提级调查天水市麦积区褐石培心幼儿园幼儿血铅异常问题。调查组由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省纪委监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加,并请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委专家参与国务院食安办派出工作组指导督办。现将调查处置情况通报如下。

一、关于案件侦办情况

经公安机关查明,天水市麦积区褐石培心幼儿园厨师贺某霞先后于2024423日、2025220日两次通过网购平台,以6.12/100g的价格购买黄色颜料1200g、以6.12/100g的价格购买红色颜料1000g、以6.88/100g的价格购买绿色颜料900g。厨师牛某元、文某芳在上述颜料外包装明确标识“不可食用”的情况下,将颜料掺入面粉用于制作玉米卷肠包、三色红枣发糕,从20245月至案发,平均每月6次向幼儿和教职员工提供食用。202571日,公安机关进入幼儿园调查,厨师贺某霞、安某玲为逃避责任,将剩余颜料藏匿。73日,公安机关在褐石培心幼儿园查获红色颜料2458g、黄色颜料157g、绿色颜料4444g。经公安部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红色颜料铅含量5.96mg/kg,黄色颜料铅含量209890.63mg/kg,绿色颜料铅含量13.71mg/kg。经送专业机构检测,幼儿园餐食留样中,玉米卷肠包、三色红枣发糕铅含量分别为1340mg/kg1052mg/kg,严重超标。

经查,2024年初,褐石培心幼儿园园长朱某琳为提高幼儿园招生吸引力,想通过增强食品色泽度和美观性,来吸引幼儿喜爱和家长认可,经投资人李某芳同意,授意厨师贺某霞购买颜料添加制作食品,同步拍摄照片、视频,并持续组织在微信群和朋友圈传发。园长朱某琳在幼儿园就餐时也食用添加了颜料的食品经检测,血铅值为169.3μg/L另据调查,该幼儿园曾购买使用天然果蔬粉(食用色素),价格为5.04/100g,较颜料价格低,但使用比较后认为掺入颜料更鲜亮。

朱某琳、李某芳、文某芳、贺某霞、牛某元、安某玲等人在食品制作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致使褐石培心幼儿园幼儿和教职员工血铅异常,其行为涉嫌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目前,案件主要事实已查清,涉案财物已查封扣押,公安机关已对朱某琳、李某芳等6名犯罪嫌疑人依法执行逮捕,对2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对3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二、关于污染源溯源调查情况

(一)褐石培心幼儿园周边环境调查情况

调查组专家围绕褐石培心幼儿园周边环境是否受到污染开展调查,采集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样品进行检测。环境空气通过大气走航监测车现场测;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样品送到北京,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进行检测。调查结果显示,褐石培心幼儿园周边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铅浓度均符合相关环境质量标准,没有铅污染情况。

在褐石培心幼儿园周边采集了3个环境空气、1个地下水、2个土壤样品以及水源地1个地表水和6个地下水样品。检测结果显示,环境空气样品中铅浓度为0.006 μg/m3~0.026 μg/m3,低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中铅浓度限值1~2个数量级;地下水样品中铅未检出;土壤样品中铅含量分别为24.6 mg/kg27.6 mg/kg,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无风险);水源地地表水样品中铅浓度为0.92 μg/L,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类(优)标准限值要求;水源地地下水样品中铅未检出。经调阅卫星遥感历史影像数据等资料并进行对比分析,2017年开发建设幼儿园所在小区褐石公馆之前,其所在地块为农用葡萄园地,无涉铅活动。

针对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厂坝铅锌矿天水转运站是否存在环境污染,采集了转运站周边环境空气样品1个、站内土壤样品1个,并在站内钻孔打井采集地下水样品1个;同时,在转运站和幼儿园区间中间钻孔打井采集了1个地下水样品,并在区间每间隔一定距离采集1个土壤样品共计6个。检测结果显示,转运站周边环境空气样品中铅浓度为0.008 μg/m3,低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中铅浓度限值2个数量级;站内地下水样品中铅浓度为0.92 μg/L,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类(优)标准限值要求,土壤样品中铅含量为319 mg/kg,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无风险);转运站和幼儿园区间中间地下水样品中铅浓度为0.27 μg/L,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类(优)标准限值要求,6个土壤样品中铅含量为24.4 mg/kg~52.7 mg/kg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无风险)。经调查,该转运站褐石培心幼儿园直线距离约1.8公里,1982年建成,用于存储转运铅锌精矿粉,2015年改为存储转运锌锭和机械备件等用途,不从事产生铅污染的选矿和冶炼等生产活动。

针对2006年麦积区甘泉镇吴家河村铅中毒事件涉事企业天水和鑫工贸公司铅冶炼厂和秦川锌品有限责任公司原址地块是否存在环境污染,在2家企业原址地块上各采集了1个地下水和1个土壤样品。检测结果显示,原天水和鑫工贸公司铅冶炼厂地下水样品中铅浓度为0.37 μg/L,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类(优)标准限值要求,土壤样品中铅含量为129 mg/kg,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无风险);原秦川锌品有限责任公司地下水样品中铅浓度为0.73 μg/L,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类(优)标准限值要求,土壤样品中铅含量为47.6 mg/kg,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无风险)。经调查,两家涉事企业原址地块土壤均进行了修复治理,目前分别用于玻璃钢储罐、化粪池加工和集装箱房组装,生产均不涉及铅污染褐石培心幼儿园直线距离约10.3公里,中间有山体阻隔,不会对褐石培心幼儿园的环境产生影响。

(二)幼儿园园内调查情况

经查,褐石培心幼儿园投资人李某芳还投资或管理渭北幼儿园、慈爱幼儿园和蒙迪爱幼儿园,4所幼儿园独立经营。甘肃省市场监管局组织专业检验检测机构,依据相关国家标准,对4所幼儿园开展了餐食留样现场食材、餐(饮)用具、儿童玩具、儿童文具、儿童用具等232批次抽检工作。

褐石培心幼儿园共抽检样本93批次。其中2批次饮用自来水和19批次餐食留样,经检测,玉米卷肠包三色红枣发糕铅含量分别为1340mg/kg1052mg/kg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标准要求(铅限量指标为≤0.5mg/kg),铅含量严重超标;其余餐食留样铅检测值均符合国家标准限量要求。饮用自来水水样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T 94-2005)要求。36批次现场食材铅含量检测值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标准要求;2批次大锅和蒸箱中残留水样本未检测出铅;2批次面食残渣样本检测,和面机及压面机设备中面粉残渣铅含量为65.4mg/kg,地面面食残渣铅含量为4.41mg/kg32批次餐(饮)用具、儿童玩具、儿童文具、儿童用具检测,不锈钢餐盘、分餐餐盘、勺子未检测出铅迁移量;儿童玩具、儿童文具、儿童用具及户外人工草坪、室内地垫铅迁移量检测值为0.00419mg/kg~4.9mg/kg,低于《学生用品的安全通用要求》(GB 21027-20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 4806.9-2023)、《体育用人造草》(GB/T 20394-2019)、《塑料泡沫垫通用技术条件》(GB/T 41003.2-2021)、《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4-2024)等国家标准要求(≤90mg/kg);木质擀面杖铅迁移量检测值为1.15mg/kg;塑料菜板铅迁移量检测值为0.009mg/kg

渭北幼儿园餐食留样、现场食材60批次和餐(饮)用具5批次,慈爱幼儿园餐食留样、现场食材49批次,蒙迪爱幼儿园餐食留样、现场食材25批次,铅检测值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 4806.9-2023)标准要求。

检测结果显示,褐石培心幼儿园玉米卷肠包和三色红枣发糕铅含量严重超标,和面机及压面机设备中面粉残渣、地面面食残渣铅检测值较高,木质擀面杖和塑料菜板检测出铅迁移量表明在厨房加工过含铅食品公安机关调取的该幼儿厨房监控视频(明厨亮灶)证实了加工过程。有关新闻媒体此前发布的厨房制作视频,系公安机关提供,媒体为更加突出现场场景截取了视频的中心画面。

三、关于血铅检验检测数据调查情况

调查组专家对天水市第二人民医院血铅检验数据问题开展调查。实地查看检验科相关仪器设备、访谈询问有关人员、调取相关原始数据与实验室信息系统数据进行比对、查看医院检验人员当班记录和检验报告记录。调查发现,202451日至2025630日,褐石培心幼儿园共有7名幼儿在该院进行血铅检验发现异常,分别为176.65μg/L161.68μg/L292.37μg/L153.39μg/L251.08μg/L(后又检验5次)、440.14μg/L284.90μg/L。其中,5人血铅检验报告结果未修改,有2人报告结果分别由292.37μg/L修改为42.37μg/L、由440.14μg/L修改为103μg/L。对同一幼儿从202411月初次检出血铅异常,后半年内又有5次检出血铅异常,没有警觉;对同一幼儿园连续7名幼儿先后检出血铅异常,没有进行系统性、关联性分析研判,没有向褐石培心幼儿园进行提醒,缺乏公共卫生安全意识。调查认为,天水市第二人民医院及其检验科管理混乱,岗位职责落实不到位,实验室质量控制执行不到位,相关检验人员缺乏系统性培训,该复检的未复检直接修改检验结果,严重违反职业操守,严重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血铅临床检验技术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相关规定。调查还发现,该院检验科此前也存在违规修改血铅检验数据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正在深入调查中

另经调查确认,72日至3日,褐石培心幼儿园血铅检测由甘肃省疾控中心承担。

调查组专家对甘肃省疾控中心血铅检测数据严重失真问题开展调查。通过现场调查评估、查阅资料、人员访谈、血铅模拟检测等方式,对实验检测原始数据、实验仪器性能、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以及本次血铅样本的检测过程等进行核查。调查发现,甘肃省疾控中心检测人员72日至3日在检测褐石培心幼儿园幼儿和教职员工共267份血液样本时,将检测样本振荡摇匀后静置时间过长(2小时40分钟),导致出现血浆和血细胞分层,取样时未混匀,仅取上层血浆进行检测,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导致检测结果与实际值出现巨大差异,严重违反《生物监测质量保证规范》(GB/T16126-1995)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316.2-2018)等相关规定。调查认为,甘肃省疾控中心对重大任务不重视,质控体系不完善,应急检测技术评估不充分,检测操作不规范;对生物样品检测方法在精密度、准确度等关键指标方面没有严格质量控制管理要求;对本次血铅样本检测在方法有效性、数据合理性、原始记录、质控措施、报告数据等方面未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开展血铅检测任务前,在人员能力经验、质控样品、新建检测方法等方面未对检测任务进行充分评估;未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措施,包括样品加标、平行测量、异常值复测等。

四、关于追责问责情况

甘肃省纪委监委针对褐石培心幼儿园幼儿血铅异常、省疾控中心血铅检测数据严重失真、天水市第二人民医院违规修改血铅检验数据问题及原因,全面开展调查

调查发现,天水市麦积区教育局对褐石培心幼儿园取得办学许可证公开招生的行为视而不见,近两年对民办幼儿园食品安全未安排部署、未开展培训、未检查排查,主抓学前教育的干部涉嫌接受李某芳利益输送,分管行政审批的副局长202312违规接受李芳宴请。麦积区市场监管局对该每季度的食品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及时发现非法添加颜料问题褐石培心幼儿园所在地社棠镇市场监管所监管人员违规接受李芳宴请并收受购物卡,放弃职守。调查发现,麦积区教育局局长何旭、区市场监管局局长张海斌还涉嫌收受他人贿赂。检监察机关已对何旭张海斌等5人立案审查调查

调查发现,甘肃省疾控中心在接受该重大紧急任务没有引起重视,组织管理不力,主要负责人简单随意安排血铅检测工作,检测人员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导致检测结果严重失真。后又通过多种方式逃避责任、阻碍调查。调查发现,该中心党委书记王文军、主任孙建云、理化实验主任李拥军还涉嫌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题。纪检监察机关已对王文军、孙建云、李拥军7人立案审查调查

调查发现,天水市第二人民医院内部管理混乱,检验科违规修改血铅检验数据医院对此失管失察,相关人员严重失职渎职。调查发现该医院有关负责人涉嫌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已对该医院院长唐志锋、副院长周朝晖等5人立案审查调查

省纪委监委针对上述问题背后的属地管理、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失职失责问题,省卫生健康委、天水市委、天水市政府、天水市麦积区委、天水市麦积区政府等单位启动问责调查程序;对卫生健康党组书记、主任省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副主任、省疾控局局长,天水市委书记,天水市委副书记、天水市委常委、秦州区委书记(时任麦积区委书记),天水市政府分管教育、卫生健康工作副市长,天水市政府分管市场监管工作副市长,天水市麦积区委书记,天水市麦积区委副书记、天水市麦积区政府分管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工作副区长等10立案问责

五、关于医疗诊治情况

天水市麦积区褐石培心幼儿园在园幼儿251名、教职员工34名,按照应检尽检的原则,已全部进行血铅检验其中血铅异常幼儿247(包括78日后血铅复检新增14人)、血铅异常教职员工28名。渭北、慈爱、蒙迪爱3家幼儿园共有在园幼儿526名、教职员工67名,按照自愿原则,已检验在园幼儿407名、教职员工66名,血铅检验结果均正常。

褐石培心幼儿园2023届和2024届已离园幼儿共72名,按照自愿原则,已检验的70血铅异常5名(正居家营养干预),均2024届离园幼儿。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第一时间派出由儿科、中毒、检验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与甘肃、陕西两省专家共同指导患儿治疗,研究制定诊疗方案,根据高铅血症及轻、中、重度铅中毒分类按照国家统一的诊疗措施、出院标准、出院后随访标准进行治疗。省卫生健康委调派全省优质资源,邀请23名国家级、省级专家深入临床一线指导诊治。在陕西省卫生健康委的支持帮助下,成立甘陕两省联合工作组,协调医院预留床位、储备药品、开通绿色就医通道,确保所有患者得到及时治疗。对有外省就医意愿的,充分尊重患者及家属选择,同时做好费用报销等相关工作。

截至72012时,247名血铅异常患儿均得到住院治疗或居家营养干预。住院治疗的235人,已完成第一疗程出院234、在院1。经专家组研判,治疗后血铅检测值较治疗前平均下降40.21%,治疗效果达到预期。

为进一步做好后续治疗保障工作,已组织儿科、中毒等医疗专家,制定后续治疗方案,建立患儿健康监测档案,动态掌握康复情况,跟进做好健康管理服务。持续做好患儿、教职员工治疗保障工作,设立专项基金,对所有患者进行免费治疗,及时为患儿异地治疗提供费用报销,并协调开辟绿色通道,发放营养费及陪护等补贴,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

省委省政府对天水市麦积区褐石培心幼儿园发生血铅异常问题深感痛心,对患儿家长表示深深歉意。我们将以“零容忍”态度对牵涉的部门和人员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深挖彻查无论涉及什么单位涉及什么人,都将一查到底、严肃处理决不姑息护短。我们将举一反三,全面加强各级各类学校尤其是中小学、幼儿园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集中开展医疗卫生系统专项整治,对存在的问题坚决整改、彻底整改,坚决防止类似问题发生。我们将坚持人民至上,急家长所急,想家长所想,倾情倾力做好患儿治疗和服务保障,全心全意守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诚挚感谢社会各界、媒体朋友的监督。

甘肃省委省政府调查组

2025720


州市联合举办《信访工作条例》宣传活动

近日,州、市联合在临夏市红园广场举办以“贯彻《信访工作条例》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为主题的集中宣传活动。

活动中,工作人员现场发放《信访工作条例》《信访法治化工作指南》、信访法治化“路线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扫黑除恶及民族团结进步等相关法律法规内容的宣传资料及手提袋、纸杯、餐巾纸等宣传品,向群众解读信访程序、权利义务等核心内容。通过现场答疑、悬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摆放展板等形式,宣传《信访工作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提高群众政策法规知晓率,引导群众树立依法信访、理性维权的理念,为全州深入开展《信访工作条例》宣传月活动奠定基础。

临夏州开展《信访工作条例》宣传活动

5月15日,临夏州开展了以贯彻信访工作条例》 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为主题的集中宣传活动。临夏州信访局联合临夏市信访局组织州市有关单位临夏市红园体育广场开展宣传活动其他县在本县同步开展了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工作人员向群众发放了《信访工作条例》《信访法治化工作指南》、信访法治化“路线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法典》、扫黑除恶、民族团结进步等有关法规内容的彩页、折页宣传资料和手提袋、纸杯、餐巾纸宣传品,向群众解读信访程序、权利义务等核心内容,引导群众树立依法信访、理性维权的理念。

    通过本次活动,广泛宣传了《信访工作条例》以及相关政策法规,提高了群众对政策法规的知晓率切实营造了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浓厚氛围为全州深入开展信访工作条例》宣传月活动奠定了基础。


商务部消费促进司答网民关于“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中的乘用车包含哪些”的留言

  来自山东寿光的网民“李*”说: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里提到的乘用车包含哪些?

  商务部回复: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客车,符合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2019)中机动车规格分类表规定的车型,其中,小型客车是指车长小于6000mm且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但不包括微型载客汽车;微型客车是指车长小于或等于3500mm且内燃机气缸总排量小于或等于1000mL(对纯电动汽车为驱动电机总峰值功率小于或等于15kW)的载客汽车。(商务部 消费促进司)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答网民关于“推动公路改造升级,方便大件运输”的建议

  来自山东德州的网民“公路改造”说: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对超大设备的制造运输越来越多,建议公路运输要提前做好大件运输的升级改造,为国家经济工业快速发展提供便捷。

  交通运输部回复:

  为大力提升大件运输许可服务水平,加快我国超大件设备的运输,2017年我部组织开展了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系统全国联网,实现了一地办证、全线通行,并且不断创新服务举措,实施了强化“一扇门”办理、推行“首站式”服务、鼓励提前办理申请等11条利企便民措施。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大件运输许可的效率有了大幅提升,2024年二、三类大件运输许可起运地省份平均办结时间仅为1.5、4.2个工作日,比法定办结时间10个工作日和20个工作日分别减少了85%和79%,有力支撑了超大设备制造与运输。关于留言人“公路运输要提前做好大件运输的升级改造”的建议,我部也推进“主通道”建设,要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区域大件运输通行的历史数据,全面梳理大件运输通行路线信息,明确大件运输主要通道,积极与相邻省份对接,结合公路改扩建等工程建设,实施针对性维修改造,并增设收费站超宽车道,增强大件运输车辆通过能力,满足大件运输需求,形成全国大件运输主要通道网络。下一步,我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强化与完善全国大件运输“主通道”建设,健全相关标准规范,不断改善公路通行条件,切实增强大件运输企业与司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交通运输部 公路局)


网民希望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对食品安全问题举报人加大奖励力度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回应了

  近期,有网民在中国政府网留言,希望对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管理和规范,建议对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人加大奖励力度。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收到中国政府网转去的网民留言后,认真研究办理,作出如下答复:

  来自云南昆明的网民“小欣欣”、浙江丽水的网民“诚”说,现在市场上各种鱼、肉、蔬菜、水果等存在滥用各种添加剂的问题,虽然食品因为添加剂保质期更长,也提升了卖相,但这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对公众的身体健康构成潜在威胁。希望政府能加强监管,遏制滥用各种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对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回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按照标准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是安全的,消费者不必对涉及的食品过度焦虑。

  市场监管总局高度重视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监管,指导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安全监管,督促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原料、工艺及质量安全指标生产食品添加剂;督促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同时,长期致力于指导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监管,配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做好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工作,严厉查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及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已于2025年2月8日实施,新标准基于食品添加剂安全性和工艺必要性的最新评估结果,修订了一些防腐剂、食品用香料、加工助剂的使用范围和限量等具体使用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已在“市说新语”公众号发布“一图读懂”提醒信息,指导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新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针对消费者关心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下大气力部署专项治理工作,加大涉及食品添加剂的监督抽检和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食品企业依法依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如您发现有食品安全违法情况,请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来自江苏南京的网民“刺眼的蛋黄”说,建议对食品安全问题举报人加大奖励力度,并大力宣传,以充分发动群众,使那些不重视食品安全的企业、作坊和个人无处遁形。

  对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答复称,我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先后出台多项法律规定,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主动参与社会监督,积极发挥社会共治作用,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2021年7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联合财政部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对举报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的奖励条件、奖励程序、奖励标准等予以明确,通过严格规范举报奖励程序规则,加大举报奖励和保护力度,鼓励内部举报,加强对“假举报”“滥举报”等行为监督管理,依法支持和引导举报行为,进一步增强监管合力,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2024年9月4日,市场监管总局会同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2024年第37号),进一步细化明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奖励措施,鼓励内部知情人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知晓的内部信息,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发现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违法行为线索,推动企业结合“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建立食品质量安全风险内部化解制度,主动提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风险管控和守法意识。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进一步强化相关政策宣贯,督促指导地方持续落实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有关规定,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感谢您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食品生产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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