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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州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州政府及州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州级行政机关)。州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州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州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州政府“临州府发”、“临州府函”和州政府办公室“临州办发”、“临州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州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州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inxia.gov.cn)、微信公众号“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政府信息。
2.《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报》刊发。
3.州档案局查阅。
4.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州政府授权州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州发改委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州财政局负责发布州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州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州司法局负责发布州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州政府的其他信息。
州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州应急管理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卫健委、州公安局、州地震局、州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代建办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州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
8.乡村振兴、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州乡村振兴局、州民政局、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人社局、州卫健委、州医保局、州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州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州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州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州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各部门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21011
传 真:0930-6241969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申请方式
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州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州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7.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州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州政府信息中心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电子邮箱:lxz6221011@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临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召开调整临夏市城镇自来水
价格听证会的公告
(第2号)
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以及《甘肃省定价目录》、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供水价格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召开调整临夏市城镇自来水价格听证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召开时间及地点
于2024年9月26日召开,听证会召开地点待确定后另行通知。
二、定价成本监审结论
经对临夏市供排水公司2021-2023年度的城市自来水供水成本进行定调价成本监审,确定本次调价的单位供水成本为2.86元/㎥,比现行水价制定时的单位用水成本增加0.51元/㎥。
三、调价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甘肃省关于进一步深化水价形成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通过核算市供排水公司的实际运营成本,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并参考其它县市水价执行标准,逐步将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不低于成本水平,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拟定以下三个调整方案:
(一)临夏市城镇水价拟调方案
方案一:(平均涨幅36.35%)
类别 | 现行基本水价(元/㎥) | 拟调整价格(元/㎥) | 涨幅 % |
居民用水 | 1.95 | 2.60 | 29.31% |
非居民用水 | 4.0 | 5.85 | 33.93% |
特种用水 | 8.0 | 11.50 | 45.83% |
方案二:(平均涨幅28.18%)
类别 | 现行基本水价(元/㎥) | 拟调整价格(元/㎥) | 涨幅% |
居民用水 | 1.95 | 2.45 | 25.64% |
非居民用水 | 4.0 | 5.35 | 25.00% |
特种用水 | 8.0 | 10.50 | 35.42% |
方案三:(平均涨25.30%)
类别 | 现行基本水价(元/㎥) | 拟调整价格(元/㎥) | 涨幅% |
居民用水 | 1.95 | 2.35 | 20.51% |
非居民用水 | 4.0 | 5.35 | 25.00% |
特种用水 | 8.0 | 10.00 | 25.00% |
(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方案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继续执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政策。一、二、三级阶梯价格按最终确定的居民生活用水自来水终端价格1:1.5:3的比例确定,计量方式由现行每户按月计量,具体如下:
第一阶梯:用水量1-10㎥(含10㎥)/月,水价为核定标准;
第二阶梯:用水量10-15㎥(含15㎥)/月,水价为核定标准乘以1.5倍;
第三阶梯:用水量15㎥以上/月,水价为核定标准乘以3倍。
四、参会人员名单
(一)听证会主持人:马胜明。
(二)听证会参加人:参加听证会代表共23名,其中:消费者代表15名,经营者代表1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1名,法律专家1名,经济专家1名,工信、住建、市场监管部门代表各1名。听证会代表名单详见附件。
(三)听证人(3人):马胜明、王正、王瑜。
特此公告。
临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8月23日
临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举行调整临夏市城镇自来水价格听证会的公告
(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以及《甘肃省定价目录》、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供水价格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提高政府定价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临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拟于9月下旬举行调整临夏市城镇自来水价格听证会。现将听证会参加人产生方式及报名时间公告如下:
一、听证人构成及名额
临夏市城镇自来水价格听证会设听证人3名。听证人由临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人员担任,听证会主持人由听证人中的工作人员兼任。
二、听证会参加人构成及产生方式
临夏市城镇自来水价格听证会以公开征集和基层推荐相结合的方法产生听证会参加人。具体为:
临夏市共设听证会参加人23名,其中:消费者代表15名,经营者代表1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1名,经济专家1名,法律专家1名,工信、住建、市场监管部门代表各1名。
1.消费者代表采取自愿报名和市发改部门推荐产生。
2.经营者代表由市发展改革局商市住建局推荐产生。
3.经济专家由州工信局协助推荐产生。
4.法律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部门参会人员由州发展改革委商相关部门推荐产生。
三、听证会参加人的报名条件
(一)具有临夏市户籍,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拥护党的领导,顾全大局,综合素质高。具备一定的文化素质、政策水平和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
(三)热心公益,有较强的责任心;
(四)能够全程按时参加会议,并且遵守会议纪律;
(五)同意公开姓名、性别、单位等必要个人信息。
四、推荐、报名时间及方式
(一)推荐产生的听证会参加人由推荐单位于2024年8月5日前以传真方式(0930-6219238)将推荐报名表反馈至州发展改革委价格科;
(二)自愿参加听证会的消费者请于2024年8月5日前报名,按要求填写推荐报名表〔报名表下载请登录邮箱:jgk6219238@163.com,密码:lxzfgw%6219238(首字母大写)〕报名;或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jgk09306219238@163.com。
附件:参加调整临夏市城镇自来水价格听证会代表推荐报名登记表.xlsx
临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23日
临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举行调整临夏市城镇自来水价格
听证会的公告
(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以及《甘肃省定价目录》、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供水价格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提高政府定价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临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拟于9月下旬举行调整临夏市城镇自来水价格听证会。现将听证会参加人产生方式及报名时间公告如下:
一、听证人构成及名额
临夏市城镇自来水价格听证会设听证人3名。听证人由临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人员担任,听证会主持人由听证人中的工作人员兼任。
二、听证会参加人构成及产生方式
临夏市城镇自来水价格听证会以公开征集和基层推荐相结合的方法产生听证会参加人。具体为:
临夏市共设听证会参加人23名,其中:消费者代表15名,经营者代表1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1名,经济专家1名,法律专家1名,工信、住建、市场监管部门代表各1名。
1.消费者代表采取自愿报名和市发改部门推荐产生。
2.经营者代表由市发展改革局商市住建局推荐产生。
3.经济专家由州工信局协助推荐产生。
4.法律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部门参会人员由州发展改革委商相关部门推荐产生。
三、听证会参加人的报名条件
(一)具有临夏市户籍,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拥护党的领导,顾全大局,综合素质高。具备一定的文化素质、政策水平和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
(三)热心公益,有较强的责任心;
(四)能够全程按时参加会议,并且遵守会议纪律;
(五)同意公开姓名、性别、单位等必要个人信息。
四、推荐、报名时间及方式
(一)推荐产生的听证会参加人由推荐单位于2024年8月5日前以传真方式(0930-6219238)将推荐报名表反馈至州发展改革委价格科;
(二)自愿参加听证会的消费者请于2024年8月5日前报名,按要求填写推荐报名表〔报名表下载请登录邮箱:jgk6219238@163.com,密码:lxzfgw%6219238(首字母大写)〕报名;或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jgk09306219238@163.com。
附件:参加调整临夏市城镇自来水价格听证会代表推荐报名登记表.xlsx
临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23日
6月4日,河口—临夏天然气支线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审查衔接会召开,副州长李明海参加会议并讲话。国家管网集团项目管理公司、国家管网集团工程技术创新公司和中国石化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参加。
会上,项目设计单位对河口—临夏天然气支线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进行了详细汇报,与会县市和部门负责同志围绕优化线型、服务保障、协调配合等方面进行了交流发言。
李明海说,自3月15日省发改委核准河口—临夏天然气支线项目以来,河口—临夏支线项目部工作人员多次现场勘察地形、与州县沟通对接,精益求精、优中选优,高质量完成了设计方案,为项目实施打下了坚实基础。他要求,相关县市和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聚焦项目争取8月开工建设这一目标,压实责任、细化任务,积极主动跟进对接,为项目建设营造最优环境。项目设计单位要充分吸纳会上提出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加强与州县的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努力把项目建成民生工程、安全工程。
临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召开《临夏回族自治州供热用热条例(送审稿)》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临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决定召开《临夏回族自治州供热用热条例(送审稿)》立法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听证会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3年10月18日上午9点
地点:临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9楼会议室
二、听证事项
对《临夏回族自治州供热用热条例(送审稿)》的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听证。
三、目的及理由
城市供热是临夏州居民冬季最大的民生工作,涉及千家万户,社会各界普遍关注。随着近年来临夏州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供热现状发生了很大变化,供热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群众对供热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供热投诉量不断增大,供热行业整体服务质量和水平亟待提高。为了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制定了临夏州集中供热条例,进一步规范城市供热管理。为进一步增强行政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临夏回族自治州供热用热条例(送审稿)》的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听证。
四、听证会听证人
辛 蕰 州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买小龙 州住建局城市建设和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主任
马德俊 州物业指导服务中心管理八级职员
五 、听证会参加人
经自愿报名和有关部门推荐,以及州住建局聘请,现已产生本次听证会参加人,即:
1.居民代表8人:
李 莲 积石山县吹麻滩镇
高娇娇 临夏市崇文小区
马珊珊 临夏市西关花园
马晓梅 临夏市西关花园
潘 铭 临夏市新华小区
唐 娟 临夏市新民小区
薛慧珍 临夏市盛世花园
马美莉 临夏市香苑小区
2.州人大代表2人:
马 祎 掌子沟乡达沙村(人大代表)
妥月光 临夏市砖瓦节能产品技术服务中心(人大代表)
3.州政协委员2人:
祁昌才 州政协委员
马建新 州政协委员
4.政府部门8人:
陈光兆 东乡县住建局
马占军 广河县住建局
张宏伟 康乐县住建局
马玉妹 临夏市物业指导服务中心
他天学 临夏县物业管理局
党志利 永靖县住建局
王 伟 和政县住建局
王 涛 积石山县住建局
5.供热领域专家2人:
冷 剑 临夏市花辰热力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王宝鑫 临夏市花辰热力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6.供热企业代表8人:
梁成慧 临夏市昌宏商贸有限公司东乡天然气分公司
苏小平 广河县广兴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
杨文祥 康乐县热力有限公司经理
高 飞 临夏市花辰热力有限公司经理
郭永年 昌宏热源公司片区经理
王有善 永靖县城市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
姚晓明 和政县供热管理站司炉班负责人
张国强 积石山县永盛供热有限公司经理
六 、旁听人员
肖德义 州人大法工委主任
王景海 州人大法工委副主任
临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10日
为进一步增强行政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临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计划召开《临夏回族自治州供热用热条例(送审稿)》立法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听证会时间和地点时间:2023年10月上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地点:临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9楼会议室
二 、听证事项对《临夏回族自治州供热用热条例(送审稿)》的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听证。
三 、参加人员邀请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共30名,其中:人大代表2名、政协委员2名、临夏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及城市管理部门相关人员8名、城镇供热企业代表8名、城镇供热专家代表2名、群众代表8名。
四 、听证代表产生方式
(一)城镇供热企业代表和群众代表采取自愿报名、资格审核的方式产生,报名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同意公开必要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职务信息等);
2.有一定的调查研究、分析问题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3.能够客观发表意见,并能按时全程参加会议;
4.遵守听证会各项纪律和注意事项。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由临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邀请参加。
(三)临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及城市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由临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
(四)城镇供热专家代表由临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邀请参加。
五 、报名方式
有意参加者请在9月25日前将本人身份证扫描件和《听证会代表报名表》发指定电子邮箱或传真。
联 系 人:王强强
联系电话:0930-6218538
传 真:0930-6218538
电子邮箱:linxiachengjianban@163.com
附件:
听证会代表报名表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身份证号 | 手机号 | |||||||
单位 | ||||||||
职务 | 电子邮箱 | |||||||
通信地址 | ||||||||
申请人签名 | 申请日期 | 年 月 日 |
说明:1.本表仅供报名参加听证会使用;
2.听证机关有权根据申请情况,确定参加听证会代表;
3.被确定作为听证会代表的,申请人必须亲自参加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