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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州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州政府及州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州级行政机关)。州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州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州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州政府“临州府发”、“临州府函”和州政府办公室“临州办发”、“临州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州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州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inxia.gov.cn)、微信公众号“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政府信息。
2.《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报》刊发。
3.州档案局查阅。
4.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州政府授权州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州发改委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州财政局负责发布州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州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州司法局负责发布州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州政府的其他信息。
州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州应急管理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卫健委、州公安局、州地震局、州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代建办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州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
8.乡村振兴、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州乡村振兴局、州民政局、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人社局、州卫健委、州医保局、州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州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州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州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州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各部门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21011
传 真:0930-6241969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申请方式
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州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州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7.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州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州政府信息中心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电子邮箱:lxz6221011@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临夏州某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移交线索,2025年6月4日,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永靖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该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建有2条全自动综合性能检测线(柴汽混合线1条,重柴检测线1条),取得甘肃省市场监管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2328***21790),有效期2023年5月6日至2029年5月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由该公司2024年-2025年检验的车牌号为甘A***86、甘A***X6、甘A***15、青B***25、甘A***15、甘A***04、甘G***16车辆均为两驱柴油车,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定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规定应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但该公司违规使用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该公司在检验甘AG6W76车辆时,采样探头脱落导致插入深度不足,不满足《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定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技术规范附录B中B.2.3.1.5关于“将采样探头插入受检车辆的排气管中,注意连接好不透光烟度计,采样探头的插入深度不得低于400mm”的要求,无法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应中止检测,但该公司仍完成检测并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另外,执法人员通过临夏州机动车排放检验监管平台调查发现,由该公司2024年8月至2025年5月检验的119份车辆存在私自变更检测方法降低标准检测并出具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违法行为。检测上述127辆车辆该公司共获取违法所得18960元。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根据永靖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违法事实,经《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裁定:情节特别严重,后果特别严重,处罚款人民币肆拾叁万贰仟元整(¥432000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捌仟玖佰陆拾元整(¥18960),两项合计处罚没款人民币肆拾伍万零玖佰陆拾元整(¥450960)。
该公司在被告知违法行为后,认识到自身错误,在执法部门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前,主动注销了机动车排放检验资质,停止开展检测业务,避免继续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甘肃省生态环境领域“两轻一免一重”清单(2025年版)》中附件1“甘肃省生态环境领域从轻行政处罚清单(2025版)”第3项适用条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按照《甘肃省生态环境处罚罚款计算器》从轻计算,按给予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玖仟陆佰元整(¥199600元),依法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捌仟玖佰陆拾元整(¥18960元),两项合计处罚没款人民币贰拾壹万捌仟伍佰陆拾元整(¥218560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已按时限要求主动缴纳了罚没款。
【启示意义】
1.智慧监管:临夏州生态环境部门运用科技手段、实施“精准执法”凸显威力。通过“线上+线下”联动,大数据平台分析成为发现环境违法问题的“火眼金睛”。
2.宽严相济:本案办理过程中,临夏州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最新发布的《甘肃省生态环境领域“两轻一免一重”清单》,在利用《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裁量计算基础上,结合该公司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的情节,依法对该公司从轻进行处罚,体现了审慎包容、宽严相济的监管理念。
3.形成震慑:本案是临夏州乃至甘肃省在机动车环境监管领域查处的一起典型大案,涉案车辆多、罚款额度高、责任追究严、涉及环节多,对全州乃至全省的机动车检测行业形成了强大震慑,有效遏制了行业乱象。
临州环罚〔2025〕1号
当事人名称:甘肃XX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00MA74QU2A1R
地址:甘肃省临夏市南龙镇南川村
我局于2025年2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大气处黑烟车抓拍周报(2025年第3期)交办的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甘肃嘉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4年3月25日13时19分检验的车牌为甘N黄海牌皮卡车检验检测情况开展现场核查。经调阅你公司在用车检验报告,载明该车辆识别代码为LDDC8A408H0005391,驱动方式为全时/适时四驱,燃料类型为柴油,发动机型号为JE493ZLQ4CB,发动机额定转速为2500r/min,使用的检测方法为自由加速法,实测转速为2668r/min,排气污染物检测结果为“合格”。但经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负责人询问和从网上查阅等渠道得知,甘N黄海牌皮卡车辆搭载江西五十铃发动机型号为JE493ZLQ4CB的额定转速为3600r/min,你公司在该车辆检测时将发动机额定转速从3600r/min篡改为2500r/min并出具了机动车检测合格报告,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定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附录 A(规范性附录) 自由加速法A.4.4:对每个自由加速测量,在松开油门踏板前,发动机应达到额定转速”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省生态环境厅大气处黑烟车抓拍周报(2025年第3期)、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取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报告编号:62290112240325140848501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编号242805020885)、法定代表人苏XX、现场负责人喇XX、外检录入员马XX、检验员马X、授权签字人张XX、批准人周X线、代理站长鲁x身份证复印件,甘N黄海牌皮卡车辆检验收据复印件、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复印件,临夏州生态环境局2025年2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临夏州生态环境局2025年3月5日对喇XX、马XX调查询问笔录(2份)、4月28日对鲁X复核询问笔录、执法人员网上查询搭载发动机型号为JE493ZLQ4CB的甘N黄海牌皮卡额定转速结果、甘肃春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州环罚告字〔2025〕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4月24日你公司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鉴于公司首次违法且情节轻微,积极配合调查整改,请求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并上报了整改报告,你公司没有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针对提交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及整改报告中提及的问题解释,进行了现场复核。甘肃春昊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公司“在对车辆的检测过程中出具虚假机动车合格检验(测)报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确具有违法性,依法应予处罚,本案不符合“首违不罚”的适用条件。另经我局执法人员查询由省厅最新发布、于2025年8月14日开始施行的《甘肃省生态环境领域“两轻一免一重”清单(2025年版)》,你公司违法行为不在该清单不予或者免于处罚之列;我局参照《甘肃省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的规定进行了二次裁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甘肃省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捌仟元整(¥118000元整);
2.依法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柒拾元整(¥270元整);
两项合计处罚没款人民币壹拾壹万捌仟贰佰柒拾元整(¥118270元整)。
限你公司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永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6日
2025年以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加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惩治力度,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促改”,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现将5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临夏县某餐饮公司使用工业盐加工经营食品案
2025年4月17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春雷行动”专项检查时,发现临夏县某餐饮公司库房内就地存放阜熙牌工业盐2袋,1袋未开封、50公斤,1袋已开封、47.25公斤,合计97.25公斤。经查,当事人共购进工业盐2袋,有进货票据,每袋45元,合计90元,其中用5斤工业盐腌制蕨菜15.6斤,但未销售。
当事人用工业盐腌制蕨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用工业盐加工经营食品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工业盐97.5公斤、腌制蕨菜15.6斤,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临夏市某牛肉面店使用的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2025年4月25日,经临夏州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临夏市某牛肉面店于2025年4月17日使用的餐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4月27日,执法人员现场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经核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10日对该店因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使用的餐具两次抽检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临夏市某食品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7月10日,临夏州、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在临夏市开展学校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食品超市销售大厅货架上摆放哈尔九宝鸡汁3瓶、可比克薯片11罐、葡口果粒果汁36罐、金龙鱼纯芝麻酱5瓶、今明后蓝莓果酱4瓶、富马丽甜玉米粒罐头14罐等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合计385元。经查,因该超市经营状况不佳商品滞销导致过期,且未销售过期食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调查核实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系初次违法。经教育提醒,当事人认识到违法行为后,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对待售食品进行全面排查,并对过期商品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现场进行了销毁。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中首违不罚的免罚情形,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
四、临夏市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7月9日,临夏州、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在临夏市开展学校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超市销售大厅货架上摆放野山椒味鸡蛋14袋、泡椒蛋43袋、五香土鸡蛋29袋、弘承五香蛋20袋、金巧娘五香蛋46袋、火柴人辣条12盒等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合计164元。经查,当事人购进以上食品时都在有效期内,并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由于经营状况不好,滞销导致过期,但超过保质期后未销售。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调查核实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系初次违法。经教育提醒,当事人认识到违法行为后,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对待售食品进行全面排查,并对过期商品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现场进行了销毁。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中首违不罚的免罚情形,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
五、临夏市某果疏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7月10日,临夏州、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在临夏市开展学校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果疏超市货架上摆放“腾杨”芝麻糖4袋、“米老头”多谷果子2袋、“横川”泡椒臭干子味麻辣素食2袋,三种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合计35元。经查,该食品于2025年1月22日购进,购进时都在有效期内,履行了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由于经营状况不好,滞销导致过期,但没有销售过期食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调查核实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系初次违法。经教育提醒,当事人认识到违法行为后,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对待售食品进行全面排查,并对过期商品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现场进行了销毁。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中首违不罚的免罚情形,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5日
临州环永罚字〔2025〕2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甘肃xx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3MA74EP7B2A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太极镇
法定代表人:胡xx
一、违法实事和证据
2025年8月11日,接群众举报,称有限责任公司在厂区内安装了一套洗沙设备。2025年8月12日,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安排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实地调查。
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商砼生产线正在运行。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商砼站所有生产设施进行了检查,发现厂区西北侧厂房内建有一套砂石料破碎及洗沙设备,工作人员正在对设备进行调试,鄂破段和圆锥破段装有喷淋降尘措施,厂区南面建有1个20立方和1个200立方的洗沙废水收集沉淀池,未发现废水外排现象。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建设项目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该砂石料破碎清洗生产线不在建设范围内,属未批先建。
以上事实,有《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永环移执〔2025〕2908120024号)、《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永环监询[2025]00081201号)、现场照片、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甘肃省投资项目信用备案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参照《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裁量结果,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元整),我局于2025年8月19日以《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州环永罚告字〔2025〕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我局视为你公司自动放弃此权利,现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12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元整);
2.立即停止建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逾期不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31日
“推行执法办案积分制,旨在衡量执法绩效、实施奖惩,鼓励民警提升业务素养,保证案件依法、及时、高效办理。”永靖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大队长赵鹏说。
近年来,永靖县公安局以“法治公安提标工程”为牵引,探索推行执法办案积分制考核,健全完善执法责任体系,实现执法办案、监督管理、服务保障一体化运行,激励民警想办案、多办案、办好案,努力实现“法、理、情”相统一,跑出法治公安建设加速度。
2024年底,改扩建后的执法办案中心建成使用,实现了多个警种全面入驻、一体办公、视频监督、就近协作的全链条、全流程执法办案。
执法办案积分制依托实体运行的办案中心和网上执法综合平台,制定下发《永靖县公安局探索推行执法办案积分制实施方案》《永靖县公安局执法办案积分制实施意见》,设置积分管理模块、积分规则,对各警种办案民警的案件数量、办案质效等自动抓取。通过每月统计赋分,严格落实办案责任制,做到执法数量与执法质量、执法办案与执法管理、执法能力与执法效果相结合。
“各警种警情数量不一、案件类型差异大,为确保积分考核公平性,均衡分摊起诉、结案、效率3方面的积分系数,计算出统一赋分模型,以‘小积分’撬动法治公安‘加速度’。”该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主任范玉翠介绍说,在积分考核中,按执法质量评判确定为优质、良好、合格、劣质4个等级进行积分,被省、州评为优秀的卷宗另行加分;被评为劣质的案件予以相应扣分。
通过实施执法办案积分管理,一批执法示范单位和执法办案能手脱颖而出,部分优秀办案民警被提拔到领导岗位,办案效率大幅提升。该县先后有4名民警取得高级执法资格、8名民警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名民警取得研究生学历。
在执法积分制实施中,永靖县公安局落实派驻法制监督员专职化,选派23名业务骨干到基层办案所队担任法制监督员,并兼任所队副职,对执法办案各个环节动态监测,存在的薄弱环节研判分析、查漏补缺,形成闭环。同时,按地域划分成5个执法片区,采用A/B岗模式,对办案民警进行“传帮带”,对发现的瑕疵和问题及时“晾晒”纠错,以《执法质量通报专刊》的形式督促整改。把A/B岗派驻法制监督员与办案单位、办案民警实行捆绑式考核和积分排名。
积分制推行以来,永靖县公安局“简案快办”时间大幅缩短,“难案精办”实效大幅提升,共开展送教帮扶20多次,下发通报专刊8期,办案民警执法能力、执法质量稳步提升,因执法办案投诉信访案件零发生。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上部署,切实规范涉企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行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临夏州生态环境局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稽查工作方案》,7月15日至17日,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分管负责同志带领州执法队主要负责人和执法人员组成稽查组,深入积石山、康乐、广河分局,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专项稽查。
一是统筹兼顾,全面精准开展稽查。稽查组通过查阅资料、座谈交流、现场核查等多种方式,对检查计划制定报备、执法程序严格规范、现场检查行为尺度合理、“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有效执行、发现问题整改与服务帮扶协同推进、企业权益保障与投诉举报高效处理、长效机制建立健全等七个核心方面,对三个分局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进行了全方位、深层次的“体检”。
二是查改结合,现场反馈督促整改。稽查组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在深入核查的基础上,形成初步稽查意见和具体整改建议,第一时间向各分局进行了现场反馈,督促分局即知即改、立行立改,有效缩短整改时限,提高工作成效。
三是聚焦难点,督导帮扶破解难题。稽查组高度重视分局在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通过座谈访谈和实地核查,认真倾听基层声音,收集共性和个性困难问题,现场进行政策解读和业务指导,有效帮助分局进一步理清了工作思路,提供了解决方案,为后续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奠定坚实基础。
四是系统梳理,推动完善长效机制。通过对七个方面工作的系统梳理和评估,有效推动了相关分局补齐工作短板和完善长效机制,有助于从源头上规范执法行为、提升监管效能,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以专项稽查为抓手,强化内部监督帮扶,督导帮助分局发现解决存在问题、赋能基层一线监管能力,有力促进了县级分局涉企行政执法行为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有效保障了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为全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生态环境执法保障。下一步,我局将持续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巩固稽查成果,不断提升行政执法检查规范化水平和监管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