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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州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州政府及州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州级行政机关)。州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州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州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州政府“临州府发”、“临州府函”和州政府办公室“临州办发”、“临州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州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州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inxia.gov.cn)、微信公众号“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政府信息。
2.《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报》刊发。
3.州档案局查阅。
4.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州政府授权州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州发改委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州财政局负责发布州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州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州司法局负责发布州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州政府的其他信息。
州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州应急管理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卫健委、州公安局、州地震局、州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代建办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州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
8.乡村振兴、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州乡村振兴局、州民政局、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人社局、州卫健委、州医保局、州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州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州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州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州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各部门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21011
传 真:0930-6241969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申请方式
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州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州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7.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州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州政府信息中心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电子邮箱:lxz6221011@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项目名称:2024年临夏州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采购项目002
项目编号:LXZC11120240433 项目预算:81.00万元
一、当事人
当事人1:甘肃土著鱼类养殖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沙河镇化音村
当事人2:景泰晋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五佛乡兴水村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8月26日收到的临夏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2024年临夏州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采购项目002”〔项目编号:LXZC11120240433〕部分投标人存在违规行为的报告所涉事项进行了核查,发现投标人“甘肃土著鱼类养殖开发有限公司”“景泰晋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存在围标串标的情形,具体为:甘肃土著鱼类养殖开发有限公司和景泰晋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3D5D9262EF5CCFAE88F8A81B38E97856)一致,在评标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初步认为两家公司存在串标嫌疑。经监督检查,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甘肃土著鱼类养殖开发有限公司和景泰晋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以上两家公司“关于2024年临夏州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采购项目违法违规的情况说明”、调查笔录原件等证实材料。该两家公司存在串标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规定........,对甘肃土著鱼类养殖开发有限公司和景泰晋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出处罚。但鉴于甘肃土著鱼类养殖开发有限公司和景泰晋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主动承认串标行为,态度诚恳,且串标行为未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且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我机关查清事实,故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三)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对甘肃土著鱼类养殖开发有限公司和景泰晋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出采购金额千分之六即810000*0.006=486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已向甘肃土著鱼类养殖开发有限公司和景泰晋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告知了我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详细听取了甘肃土著鱼类养殖开发有限公司和景泰晋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三、处罚结果
综上所述,就甘肃土著鱼类养殖开发有限公司和景泰晋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串标行为,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对甘肃土著鱼类养殖开发有限公司和景泰晋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出采购金额千分之六即810000*0.006=486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请联系我机关政府采购办公室。
联系人:汪春花;电话:0930-6222647。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夏州财政局
2024年9月5日
项目名称:临夏州挥发性有机物(VOCs)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
项目编号:LXZC11120240382 项目预算:422万元
投诉人:青岛中科图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藏马镇小马家疃204国道北创新创业楼777号403室
被投诉人1: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地址: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新华街统办楼9楼
被投诉人2:甘肃之君诺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富强路157号(银滩路街道怡园小区综合楼三层015号工位)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7月29日收到的青岛中科图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临夏州挥发性有机物(VOCs)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品目3便携式非甲烷总烃检测仪”的技术参数存在严重控标围标现象,多次使用CMA检测报告进行佐证控标,具备CMA资质的检测机构非常多,参数中频繁使用CMA佐证,达到扣分失分作用,内部招标参数存在严重的指向性和排他性,市面主流产品在产品介绍、官网等体现前述功能,每个厂家CMA检测报告描述不同,完全满足前述参数表述及评分办法下的产品不满足三家,前述参数目的性明确,佐证要求严格,存在严重倾向性,只有特定生产厂家生产的产品能够满足前述参数要求。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采购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及专家论证意见等,无法证明有三个以上品牌的产品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品目3便携式非甲烷总烃检测仪”中佐证材料形式为省级以上(含省级)计量单位出具的CMA检测报告、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CNAS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NEPSI或CNEX国家级防爆机构颁发的防爆合格证的技术参数要求,前述要求具有指向性、排他性;若不限定佐证材料形式,有三个以上品牌的产品能够满足“品目3便携式非甲烷总烃检测仪”技术参数要求;“品目3便携式非甲烷总烃检测仪”中要求佐证材料形式为省级以上(含省级)计量单位出具的CMA检测报告的参数,并非国家、行业强制标准中的检测项目,招标文件将前述参数的佐证材料限定为省级以上(含省级)计量单位出具的CMA检测报告,排斥了其他形式技术参数佐证材料、国家认可的其他具有CMA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但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该项目存在串通招投标情形。故投诉人关于“品目3便携式非甲烷总烃检测仪”中限定佐证材料形式的技术参数存在指向性和排他性、将佐证材料限定为省级以上(含省级)计量单位出具的CMA检测报告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情形的投诉理由成立;其余投诉理由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部分成立,可能影响该项目中标结果,故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该项目的采购活动。
2.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3.责令采购人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采购代理机构甘肃之君诺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对招标文件编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加强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避免再次发生此类问题,并于本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我机关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夏州财政局
2024年8月13日
临州财税〔2024〕7号
各县(市)财政局、发改局,临夏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州直各相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4年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涉企)目录清单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甘财税〔2024〕3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夏州财政局 临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6月25日
附件: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4年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涉企)目录清单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
甘财税〔2024〕3号
各市(州)、兰州新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甘肃矿区财政局,省委各有关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办公室(厅):
为扎实推进 “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收费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公开制度的通知》(财综〔2014〕56号)要求,结合实际,我们对《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涉企)目录清单》和《甘肃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以下合并简称《目录清单》,附后)进行了更新,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清单》的编制调整时间截至2024年4月30日,具体征收范围、征收依据、资金管理方式等按照《目录清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此次更新主要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对部分收费项目的征收依据、资金管理方式等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
二、2024年5月1日以后中央、省级新设立、取消或调整的收费项目,按其文件规定执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将及时对《目录清单》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凡未列入《目录清单》或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拒绝缴纳。
三、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财政、发改部门应督导本地区严格执行《目录清单》,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反映。2023年印发的《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甘财税〔2023〕11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