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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州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州政府及州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州级行政机关)。州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州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州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州政府“临州府发”、“临州府函”和州政府办公室“临州办发”、“临州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州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州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inxia.gov.cn)、微信公众号“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政府信息。
2.《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报》刊发。
3.州档案局查阅。
4.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州政府授权州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州发改委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州财政局负责发布州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州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州司法局负责发布州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州政府的其他信息。
州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州应急管理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卫健委、州公安局、州地震局、州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代建办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州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
8.乡村振兴、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州乡村振兴局、州民政局、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人社局、州卫健委、州医保局、州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州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州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州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州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各部门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21011
传 真:0930-6241969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申请方式
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州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州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7.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州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州政府信息中心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电子邮箱:lxz6221011@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事项类型及名称 | 实施主体(所属部门) | 承办机构(实施主体) | 法定 依据 | 责任 事项 | 受理 条件 | 申报 材料 | 收费 情况 | 事项办理信息 |
行政确认事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 省、市、县财政部门 | 临夏州财政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大通过)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1.受理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3.确认阶段责任:对符合确认事项的会同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印发通知;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 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3.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4.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5.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7.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8.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 不收费 | 办理地点: 临夏市红园路18号临夏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事务28号窗口;临夏市团结路113号临夏州财政局税政科513室;临夏市团结路145号临夏州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811室。 申请方式: 1.线上办理。于每年5月15日前通过甘肃省政务服务网申请,并上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资料(PDF格式)。州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路径:https://zwfw.gansu.gov.cn/linxia/—“法人服务”—“按部门:州财政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在线办理”。 2.线下办理。于每年5月15日前到临夏州财政局(临夏市团结路113号)税政科513室提交所需材料进行申请。 咨询方式: 电话: 0930-6214745(州财政局税政科);0930-6225194(州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 地址: 临夏市团结路113号临夏州财政局税政科513室;临夏市团结路145号临夏州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811室;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 0930-12345;0930-6210789 地址: 临夏市红园路18号临夏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州纪委监委派驻州财政局纪检监察组州财政局602室。 |
行政裁决事项: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 省、市、县财政部门 | 临夏州财政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五十六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 1.受理阶段责任: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2.审理阶段责任: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 不收费 | 办理地点: 临夏市红园路18号临夏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事务28号窗口;临夏市团结路113号州财政局采购办613室 申请方式: 1.线上办理。上传“《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提供材料具体数量符合第十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规定的资料(PDF格式)。州级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申请路径:https://zwfw.gansu.gov.cn/linxia/—“法人服务”—“按部门:州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 2.线下办理。到临夏州财政局(临夏市团结路113号)采购办613室提交所需材料提交投诉。 咨询方式: 电话: 0930-6222647 地址: 临夏市红园路18号临夏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事务28号窗口 临夏市团结路113号州财政局采购办613室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 0930-12345;0930-6210789 地址: 临夏市红园路18号临夏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州纪委监委派驻州财政局纪检监察组州财政局602室。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国办发〔2023〕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3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行政执法质量直接关系法治政府建设成效。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为目标,着力提高行政执法队伍能力素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问责,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防止不作为乱作为,更好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二)工作原则。坚持党的领导,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于行政执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执法为民,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都能看到风清气正、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重点领域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查找根源,切实解决。坚持注重实效,立足基层行政执法实际,增强措施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稳步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坚持统筹协调,着力增强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推动行政执法与政府管理其他各项工作协调发展。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底,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治,行政执法工作体系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队伍素质明显提升,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切实强化,行政执法信息化、数字化水平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显著提高,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有力增强,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大幅上升。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
1.着力提高政治能力。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把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切实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正确把握政治方向,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加强政治历练,积累政治经验,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加强基层行政执法单位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推进行政执法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持续提升做好行政执法工作的能力素养和本领,实现行政执法工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大力提升业务能力。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标准化制度化培训机制,开展分类分级分层培训,在完成政治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学时的基础上,确保行政执法人员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公共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培训,原则上于2024年6月前完成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队伍的全员轮训。加强执法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教育。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要推进全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标准化体系建设。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专门业务培训计划。上级业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业务部门培训工作的指导,乡镇、街道综合执法人员要参加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组织的培训,对承担多个部门行政执法事项人员的培训,鼓励跨部门联合开展。培训工作务求实效,坚决避免各种形式主义,切实提升一线执法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执法、维护稳定、化解矛盾的能力。
3.切实加强全方位管理。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独立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退出机制,对不符合执法要求的行政执法人员要依法暂扣、收回或者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件的管理使用按照人民警察法的规定执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行政执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推进示范创建活动。
(二)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强力整治行政执法突出问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简单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过度执法、机械执法、逐利执法等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和监督行动。各地区有关部门要于2023年底前梳理形成本地区各行政执法领域的突出问题清单,并对照清单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专项整治情况报送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汇总。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国务院部门的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情况,由垂直管理或者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部门汇总后报送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2024年底前,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有关地方和部门对各地区专项整治情况开展专项监督,并将专项监督情况向国务院报告。
2.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标准规范。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动态管理和备案审查。2023年底前普遍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围绕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种类,分批制定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研究制定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及技术规范指引。
3.完善行政执法工作机制。严格行政执法程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依法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执法机制,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完善联合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非现场执法等工作机制,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综合运用多种方式督促引导受处罚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及时整改违法问题,防止以罚代管。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依法降低行政执法对企业的负面影响。完善涉民营企业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
(三)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工作体系
1.协调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地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法治协调职责,督促指导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于2024年底前研究制定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事项的清理工作,对虽有法定依据但近五年未发生的、极少发生且没有实施必要的、交叉重复的等行政执法事项进行清理,提出拟取消、调整或者暂停实施的意见,按规定程序处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本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标准化指南,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研究制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法治建设政策文件。
2.做好乡镇、街道赋权有关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赋权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的法制审核,指导、监督同级有关行政部门分区域、分类别依法研究提出可以赋权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对拟予清理的行政执法事项不再赋权乡镇、街道。完善赋权事项评估和动态调整制度,各地区2024年底前要对已经下放乡镇、街道的行政执法事项至少进行一次评估,对基层接不住、监管跟不上的及时予以调整。各地区要组织开展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规范化试点。
3.大力推进行政执法协作。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衔接机制。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执法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完善行政执法管辖、法律适用等争议协调机制。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及时依规依纪依法移送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线索。
(四)加快构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
1.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加快出台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监督体制、监督职责、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监督程序、责任体系等内容。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监督配套工作制度,推进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案例指导等工作。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行政执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提高相关指标的针对性、约束力。
2.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全方位、全流程监督,严格履行常态化、长效化监督,2024年底前基本建成制度完善、机制健全、职责明确、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积极探索司法所协助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开展乡镇、街道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
3.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方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要制定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方案,综合运用行政执法工作报告、统计分析、评议考核等方式,对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开展经常性监督,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机构,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和重大行政执法案事件的统筹协调、日常监督和业务指导。完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专项监督调查处理机制。拓宽监督渠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监督渠道的信息共享工作机制。积极推进落实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
(五)健全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科技保障体系
1.推进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快推进全国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应用,构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一体化平台。按照国家统筹、省级组织、省市两级集中部署、省市县乡四级一体化应用方式,推进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一体化平台集约化建设和部署应用,推行行政执法移动应用程序(APP)掌上执法。
2.推进行政执法数据互联互通。推进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一体化平台与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双随机、一公开”系统等数据标准的相互兼容,形成全国统一的行政执法数据标准体系。建立健全全国行政执法数据归集共享机制,深化行政执法大数据分析运用,加快推进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业务系统与全国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执法数据的互联互通,2025年底前汇聚形成全国行政执法数据库。
(六)不断强化行政执法保障能力
1.加强队伍建设。根据行政执法机构所承担的执法职责和工作任务,合理配备行政执法力量,并注重行政执法机构队伍梯队建设。加强行政执法机构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整合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力量,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协作机制。
2.强化权益保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尽职免予问责机制,细化追责、免予问责情形和容错纠错程序。落实和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工资待遇政策,强化行政执法人员职业保障,依法为基层一线行政执法人员办理保险。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心理咨询服务和危机干预机制。
3.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要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将行政执法工作经费、行政执法装备配备费用纳入本级预算。结合当地财政实际,合理保障行政执法经费投入力度,切实满足行政执法工作需要。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本计划的组织实施,将本计划组织实施情况及时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司法行政、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管理、大数据管理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参加的工作会商机制,加强对本计划落实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本计划实施过程中的共性问题。
(二)强化督促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明确任务分工,压紧压实责任,将贯彻落实本计划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依法行政考核内容,作为对地方政府、政府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综合绩效考核的参考。适时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民群众满意度第三方测评。
(三)推进经验交流。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广泛宣传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好举措好经验好做法,注重发现、培养和宣传行政执法先进人物、先进事迹,深入挖掘、总结推广基层鲜活经验,切实增强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在人民群众心中树立良好执法形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各有关方面加强对本计划实施情况的指导监督和跟踪分析,组织开展实施情况评估,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重要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东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关于〈东乡县果园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涉巴谢河)防洪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的请示》(东住建发〔2023〕390号)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东乡县果园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涉巴谢河)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对修改后的《评价报告》形成了审查意见,并同意项目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东乡县果园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涉巴谢河)防洪评价审批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应在本通知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开工建设,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附件:东乡县果园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涉巴谢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临夏州水务局
2023年9月4日
东乡县果园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涉巴谢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2023年3月15日,临夏州水务局组织召开《东乡县果园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涉巴谢河)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审查会议,参加会议的有特邀专家及州水务局相关科室,东乡县水务局,建设单位东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体设计单位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防评编制单位甘肃合森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代表。会议听取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防评编制单位对项目背景、工程设计情况介绍和《评价报告》的汇报,专家组质询讨论,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经复核,根据专家审查意见修改后的《评价报告》基本满足有关规定要求,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东乡县果园镇污水处理厂工程可有效解决果园镇、五家乡、赵家乡和那勒寺镇污水直排河道问题,对改善镇区环境,促进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以及助推当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项目建设是必要的。
二、基本同意工程建设位置,东乡县果园镇污水处理厂工程位于东乡县果园镇红庄村。
三、基本同意工程涉河建设方案。拟建东乡县果园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规模为3000m3/d,厂区总占地面积39.22亩,场地地坪高程为1811.62~1822.09m(1985高程基准,下同),厂区用地红线在巴谢河河道管理范围线之外且在河道保护范围线之外。工程配套新建污水管道总长43837m,其中:涉河雨水排水管长12.0m,采用DN400HDPE双壁波纹管,雨水排水管出口处管底高程为1811.65m;涉河处理后达标水排放管长13m,采用管径为DN400HDPE双壁波纹管,处理后达标水排放管出口处管底高程为1809.00m。
四、同意拟建工程采用20年一遇洪水设计标准。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防洪评价分析与计算成果。20年一遇洪水条件下,洪峰流量为476m3/s,雨水排放口及处理后达标水排放口处相应洪水位为1807.05m。
六、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洪综合评价结论。
七、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雨水排放口及达标水排放口建设对护岸产生影响的,应按原护岸标准予以修复,并完善下游消能防冲措施,修复及完善方案应征得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与本项目建设方案同步实施。
八、基本同意《评价报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影响评价分析。项目建设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九、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工程占用河道土地情况、施工度汛方案,进行施工安排备案。施工期间,要认真落实施工度汛措施,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服从指挥调度。
十、建设期间,应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弃浆;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除出河道,恢复河道面貌,由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十一、工程批准实施中如有变动,应征得州、县水务部门同意,若性质、规模、地点有较大变化,需重新报审。
十二、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监督;建设及运行管理单位应接受项目所在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康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批〈康乐县胭脂河西滨河路道路新建工程(污水管道穿越胭脂河)防洪评价报告〉的请示》(康城发〔2023〕160号)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康乐县胭脂河西滨河路道路新建工程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工程建设方案进行了优化调整并修改完善了报告。经研究,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详见附件),并同意项目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康乐县胭脂河西滨河路道路新建工程防洪评价审批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应在本通知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开工建设,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附件:康乐县胭脂河西滨河路道路新建工程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临夏州水务局
2023年8月25日
康乐县胭脂河西滨河路道路新建工程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2023年5月13日,临夏州水务局组织召开《康乐县胭脂河西滨河路道路新建工程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审查会议。参加会议的有特邀专家及临夏州水务局相关科室、康乐县水务局、建设单位康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体设计单位中亿通达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和防评编制单位甘肃甘科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代表,会议听取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防评编制单位对项目背景、工程设计情况介绍和《评价报告》的汇报。8月5日,进行了复审,经认真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康乐县胭脂河西滨河路道路新建工程的建设,对完善区域城乡基础设施,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项目建设是必要的。
二、基本同意工程建设位置。康乐县胭脂河西滨河路道路新建工程起点位于康乐县附城镇滨河社区,终点位于附城镇滨河社区高丰路与胭脂河交界处。污水管道穿越胭脂河起点位于拟建西滨河路K0+240处,终点接康乐县附城镇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临夏康乐校区西侧已建成的东滨河路。
三、基本同意临河工程建设方案。康乐县胭脂河西滨河路道路新建工程依据《康乐县胭脂河管理范围划定报告》确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顺河布设,拟建道路全长1934.58m,道路红线宽18m,双向2车道四级公路技术标准,设计速度为20km/h,路线临河布设段落为桩号K0+000~K0+463.68、K1+038.55~K1+223.68段、K1+555.07~K1+665.57段及K1+704.45~K1+752.12段,路基长度分别为463.58m、185.13m、110.5m和47.67m。道路配套污水管道从拟建西滨河路桩号K+240处与胭脂河呈90°夹角采用倒虹吸方式穿越胭脂河,倒虹吸管采用双管DN600焊接钢管、混凝土全包基础,直埋段涉河管道长度为80m.
四、同意康乐县胭脂河西滨河路道路新建工程道路设计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污水管道设计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防洪评价分析与计算成果。20年一遇设计标准洪水下,康乐县胭脂河西滨河路道路新建工程道路相应洪峰流量为91.5m3/s,对应洪水位为2002.816~2025.441m;10年一遇设计标准洪水下,污水管道穿越胭脂河穿河点处相应洪峰流量为54m3/s,对应洪水位为2006.38m。
六、基本同意《评价报告》中冲刷深度等计算成果。10年一遇洪水条件下,污水管道穿河处冲刷深度为0.69m,管道设计埋深2.07m,路基边缘最低高程满足路基设计高程,涉河管道设计埋深均满足冲刷要求。
七、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洪综合评价结论、建议及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拟建工程实施过程中临时占用堤防等水利工程时,应征得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临河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做到堤路工程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八、基本同意《评价报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评价分析。建设过程中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九、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工程占用河道土地情况、施工度汛方案,进行施工安排备案。施工期间,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施工度汛措施,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服从指挥调度。
十、建设期间,应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弃浆;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除出河道,恢复河道面貌,由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十一、工程批准实施中如有变动,应及时征得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若性质、规模、地点发生变化,应报原审批单位重新审查。
十二、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监督;建设及运行管理单位应接受项目所在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康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批〈康乐县城区供热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请示》(康城发〔2023〕283号)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康乐县城区供热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涉河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工程建设方案进行了优化调整并修改完善了报告。经研究,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详见附件1—5),并同意项目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康乐县城区供热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审批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应在本通知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开工建设,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附件:1.康乐县城区供热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穿贾家河)段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2.康乐县城区供热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穿胭脂河段)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3.康乐县城区供热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穿三岔河段)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4.康乐县城区供热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跨中砥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5.康乐县城区供热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跨苏集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临夏州水务局
2023年8月25日
康乐县城区供热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穿贾家河段)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2023年2月18日,临夏州水务局组织召开《康乐县乡镇燃气管网建设项目(涉河管道)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评审会议。参加会议的有特邀专家及州水务局相关科室的代表,康乐县水务局、建设单位康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体设计单位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防评报告编制单位甘肃秀美陇原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代表。会议听取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防评编制单位对项目背景、工程设计情况介绍和《评价报告》的汇报,经质询和讨论,形成如下技术审查意见:
一、康乐县城区供热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穿贾家河段)的建设,对解决康乐县供热能力不足,缓解大气污染和能源浪费,改善居民日常生活及企业正常生产条件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可极大的提高康乐县供热系统的可靠性和环保性,保障人民的供热质量,减轻政府社会压力,维持社会稳定,项目建设是必要的。
二、基本同意工程建设位置及涉河建设方案。拟建供热管道穿越贾家河段位于康乐县康丰乡,供热管道采用设计压力1.6MPa的DN600钢管双管以地埋敷设方式穿越贾家河,外包外径为760mm保温管,穿河段管道长33m。
三、同意康乐县城区供热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穿贾家河段)采用50年一遇洪水设计标准。
四、基本同意《评价报告》防洪评价分析与计算成果。
50年一遇设计标准洪水下,穿河点处相应洪峰流量为54m3/s,对应洪水位为1988.31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中冲刷深度等计算成果。50年一遇洪水条件下,管道穿河处最大冲刷水深为0.3m,相应最低冲刷线高程分别为1986.22m,穿河管道管顶高程为1984.52m,管道设计埋深满足冲刷要求。
六、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洪综合评价结论、建议及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
1.项目建设中确需破堤施工的,建设单位要制定恢复方案及补救措施,报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2014)施工,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由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2.建设单位应在埋设供热管道的河流(沟道)两岸上下游设立标志;穿河管道设计使用年限50年,管道运行期满,建设单位负责管道拆除或封堵,并承担相关费用;确需延期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3.康乐县城区供热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穿河管道施工应安排在非主汛期。
七、基本同意《评价报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评价分析。建设过程中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八、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工程占用河道空间情况、施工度汛方案,进行施工安排备案。施工期间,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施工度汛措施,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服从指挥调度。
九、建设期间,应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沟道)内弃渣、弃浆;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除出河道(沟道),恢复河道(沟道)面貌,由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十、工程批准实施中如有变动,应及时征得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若性质、规模、地点发生变化,应报原审批单位重新审查。
十一、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监督;建设及运行管理单位应接受项目所在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康乐县城区供热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穿胭脂河段)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2023年2月18日,临夏州水务局组织召开《康乐县城区供热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穿胭脂河段)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审查会议,参加会议的有特邀专家及州水务局相关科室的代表,康乐县水务局、建设单位康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体设计单位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防评报告编制单位甘肃秀美陇原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代表。专家组及与会代表会前对工程拟建现场进行了实地踏勘,会议听取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防评编制单位对项目背景、工程设计情况介绍和《评价报告》的汇报。8月12日,进行了复审,经认真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康乐县城区供热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穿胭脂河段)的建设,对解决康乐县供热能力不足,缓解大气污染和能源浪费,改善居民日常生活及企业正常生产条件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可极大的提高康乐县供热系统的可靠性和环保性,保障人民的供热质量,减轻政府社会压力,维持社会稳定,项目建设是必要的。
二、基本同意工程建设位置及涉河建设方案。拟建供热管道穿越三岔河段位于康乐县虎关乡,穿河管道采用设计压力1.6MPa的DN600钢管双管以地埋敷设方式穿越胭脂河,外包外径为760mm保温管,穿河段管道长64m。
三、同意康乐县城区供热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穿胭脂河段)采用50年一遇洪水设计标准。
四、基本同意《评价报告》防洪评价分析与计算成果。50年一遇设计标准洪水下,穿河点处相应洪峰流量为153m3/s,对应洪水位为1996.99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中冲刷深度等计算成果。50年一遇洪水条件下,管道穿河处最大冲刷水深为0.46m,相应最低冲刷线高程分别为1994.3m,穿河管道管顶高程为1993.93m,管道设计埋深满足冲刷要求。
六、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洪综合评价结论、建议及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
1.项目建设中确需破堤施工的,建设单位要制定恢复方案及补救措施,报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2014)施工,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由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2.建设单位应在埋设供热管道的河流(沟道)两岸上下游设立标志;穿河管道设计使用年限50年,管道运行期满,建设单位负责管道拆除或封堵,并承担相关费用;确需延期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3.康乐县城区供热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穿河管道施工应安排在非主汛期。
七、基本同意《评价报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评价分析。建设过程中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八、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工程占用河道空间情况、施工度汛方案,进行施工安排备案。施工期间,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施工度汛措施,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服从指挥调度。
九、建设期间,应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沟道)内弃渣、弃浆;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除出河道(沟道),恢复河道(沟道)面貌,由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十、工程批准实施中如有变动,应及时征得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若性质、规模、地点发生变化,应报原审批单位重新审查。
十一、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监督;建设及运行管理单位应接受项目所在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康乐县城区供热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穿三岔河段)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2023年2月18日,临夏州水务局组织召开《康乐县城区供热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穿三岔河段)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审查会议,参加会议的有特邀专家及州水务局相关科室的代表,康乐县水务局、建设单位康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体设计单位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防评报告编制单位甘肃秀美陇原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代表。专家组及与会代表会前对工程拟建现场进行了实地踏勘,会议听取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防评编制单位对项目背景、工程设计情况介绍和《评价报告》的汇报。8月12日,进行了复审,经认真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康乐县城区供热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穿三岔河段)的建设,对解决康乐县供热能力不足,缓解大气污染和能源浪费,改善居民日常生活及企业正常生产条件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可极大的提高康乐县供热系统的可靠性和环保性,保障人民的供热质量,减轻政府社会压力,维持社会稳定,项目建设是必要的。
二、基本同意工程建设位置及涉河建设方案。拟建供热管道穿越三岔河段位于康乐县虎关乡,穿河管道采用设计压力1.6MPa的DN500钢管双管以地埋敷设方式穿越三岔河,外包外径为650mm保温管,穿河段管道长101m。
三、同意康乐县城区供热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穿三岔河段)采用50年一遇洪水设计标准。
四、基本同意《评价报告》防洪评价分析与计算成果。
50年一遇设计标准洪水下,穿河点处相应洪峰流量为356m3/s,对应洪水位为1969.59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中冲刷深度等计算成果。50年一遇洪水条件下,管道穿河处最大冲刷水深为1.01m,相应最低冲刷线高程分别为1965.85m,穿河管道管顶高程为1964.97m,管道设计埋深满足冲刷要求。
六、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洪综合评价结论、建议及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
1.项目建设中确需破堤施工的,建设单位要制定恢复方案及补救措施,报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2014)施工,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由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2.建设单位应在埋设供热管道的河流(沟道)两岸上下游设立标志;穿河管道设计使用年限50年,管道运行期满,建设单位负责管道拆除或封堵,并承担相关费用;确需延期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3.康乐县城区供热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穿河管道施工应安排在非主汛期。
七、基本同意《评价报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评价分析。建设过程中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八、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工程占用河道空间情况、施工度汛方案,进行施工安排备案。施工期间,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施工度汛措施,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服从指挥调度。
九、建设期间,应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沟道)内弃渣、弃浆;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除出河道(沟道),恢复河道(沟道)面貌,由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十、工程批准实施中如有变动,应及时征得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若性质、规模、地点发生变化,应报原审批单位重新审查。
十一、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监督;建设及运行管理单位应接受项目所在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康乐县城区供热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跨中砥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2023年2月18日,临夏州水务局组织召开《康乐县城区供热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跨中砥河)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审查会议,参加会议的有特邀专家及州水务局相关科室的代表,康乐县水务局、建设单位康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体设计单位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防评报告编制单位甘肃秀美陇原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代表。会议听取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防评编制单位对项目背景、工程设计情况介绍和《评价报告》的汇报,经质询和讨论,形成如下技术审查意见:
一、康乐县城区供热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跨中砥河)的建设,对解决康乐县供热能力不足,缓解大气污染和能源浪费,改善居民日常生活及企业正常生产条件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可极大的提高康乐县供热系统的可靠性和环保性,保障人民的供热质量,减轻政府社会压力,维持社会稳定,故项目建设是必要的。
二、基本同意工程建设位置。拟建供热管道跨越苏集河段管线桥位于康乐县附城镇。
三、基本同意供热管道跨越苏集河段管线桥建设方案。管线桥采用简支式空间钢桁架结构跨越中砥河,跨径布置为2×16m,跨河管道总长34m,管道轴线宽3.3m,管线桥上部布置两道DN700热力管,分别支撑于钢筋混凝土支架和钢筋混凝土承台上。管线桥支架柱采用钢筋混凝土圆柱体,管线桥两端及河道内桩长分别为10m和14m,直径0.8m。拟建管线桥支架柱与已建中砥河凤凰桥桥墩顺水流方向轴线与洪水主流方向夹角为0°。
四、同意供热管道跨越苏集河段管线桥采用50年一遇洪水设计标准。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防洪评价分析与计算成果。50年一遇洪水设计标准下,桥位处相应洪峰流量为96.4m3/s,洪水水位为1996.90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桥址处阻水比为6.76%,设计管线桥管架底高程为2001.00m,对应的防评要求最低高程为1998.01m,满足设计行洪要求。
六、基本同意《评价报告》中冲刷深度等计算成果。50年一遇洪水条件下,2#涉水支架柱设计基底高程为1986.51m,桥位处理论最低冲刷线高程为1988.4m,满足冲刷要求。
七、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洪综合评价结论、建议及防治与减轻影响措施。供热管道建设对堤防等水利设施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应编制堤防恢复专项方案,并报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严格按照《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2014)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八、基本同意《评价报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影响评价分析。项目建设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九、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工程占用河道空间情况、施工度汛方案,进行施工安排备案。施工期间,要认真落实施工度汛措施,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服从指挥调度。
十、建设期间,应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弃浆;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除出河道,恢复河道面貌,由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十一、工程批准实施中如有变动,应征得州、县水务部门同意,若性质、规模、地点有较大变化,需重新报审。
十二、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监督;建设及运行管理单位应接受项目所在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康乐县城区供热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跨苏集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2023年2月18日,临夏州水务局组织召开《康乐县城区供热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跨苏集河)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审查会议,参加会议的有特邀专家及州水务局相关科室的代表,康乐县水务局、建设单位康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体设计单位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防评报告编制单位甘肃秀美陇原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代表。专家组及与会代表会前对工程拟建现场进行了实地踏勘,会议听取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防评编制单位对项目背景、工程设计情况介绍和《评价报告》的汇报。8月12日,进行了复审,经认真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康乐县城区供热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跨苏集河)的建设,对解决康乐县供热能力不足,缓解大气污染和能源浪费,改善居民日常生活及企业正常生产条件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可极大的提高康乐县供热系统的可靠性和环保性,保障人民的供热质量,减轻政府社会压力,维持社会稳定,故项目建设是必要的。
二、基本同意工程建设位置。拟建供热管道跨越苏集河段管线桥位于康乐县附城镇。
三、基本同意供热管道跨越苏集河段管线桥建设方案。管线桥采用简支式空间钢桁架结构跨越苏集河,跨径布置为2×36m,跨河管道总长74m,管道轴线宽3.3m。管线桥上部布置两道DN700热力管,分别支撑于钢筋混凝土支架和钢筋混凝土承台上。管线桥支架柱采用钢筋混凝土圆柱体,管线桥两端及河道内桩长分别为10m和12m,直径0.8m。拟建管线桥支架柱与已建惠民桥桥墩顺水流方向轴线与洪水主流方向夹角为0°。
四、同意拟建管线架采用50年一遇洪水设计标准。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防洪评价分析与计算成果。50年一遇洪水设计标准下,桥位处相应洪峰流量为244m3/s,洪水水位为1988.19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桥址处阻水比为1.18%,设计管线桥管架底高程为1990.09m,对应的防评要求最低高程为1988.97m,满足设计行洪要求。
六、基本同意《评价报告》中冲刷深度等计算成果。50年一遇洪水条件下,2#涉水支架柱设计基底高程为1976.69m,桥位处理论最低冲刷线高程为1982.11m,满足冲刷要求。
七、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洪综合评价结论、建议及防治与减轻影响措施。供热管道建设对堤防等水利设施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应编制堤防恢复专项方案,并报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严格按照《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2014)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八、基本同意《评价报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影响评价分析。项目建设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九、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工程占用河道空间情况、施工度汛方案,进行施工安排备案。施工期间,要认真落实施工度汛措施,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服从指挥调度。
十、建设期间,应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弃浆;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除出河道,恢复河道面貌,由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十一、工程批准实施中如有变动,应征得州、县水务部门同意,若性质、规模、地点有较大变化,需重新报审。
十二、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监督;建设及运行管理单位应接受项目所在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临夏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
你站《关于上报〈临夏县2023年农村公路危旧桥改造工程红台乡邓家沟桥、红台乡何家咀桥、尕巴山连心桥、尹集镇沙藏桥四座防洪评价报告〉的请示》(临县养管站发〔2023〕35号)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临夏县2023年农村公路危旧桥改造工程邓家沟桥、何家咀桥、尕巴山连心桥(跨掌子沟)、尹集镇沙藏桥(跨槐树关河)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工程建设方案进行了优化调整并修改完善了报告。经研究,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详见附件1—4),并同意项目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临夏县2023年农村公路危旧桥改造工程邓家沟桥、何家咀桥、尕巴山连心桥、尹集镇沙藏桥等4座桥梁防洪评价审批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应在本通知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开工建设,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附件:1.临夏县2023年农村公路危旧桥改造工程邓家沟桥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2.临夏县2023年农村公路危旧桥改造工程何家咀桥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3.临夏县2023年农村公路危旧桥改造工程尕巴山连心桥(跨掌子沟)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4.临夏县2023年农村公路危旧桥改造工程尹集镇沙藏桥(跨槐树关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临夏州水务局
2023年8月18日
临夏县2023年农村公路危旧桥改造工程邓家沟桥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2023年6月10日,临夏州水务局组织召开《临夏县2023年农村公路危旧桥改造工程邓家沟桥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审查会议,参加会议的有特邀专家及临夏州水务局相关科室、临夏县水务局、建设单位临夏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主体设计单位兰州路友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和防评编制单位甘肃创诚世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代表,专家组及与会代表会前对工程拟建现场进行了实地踏勘,会议听取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防评编制单位对项目背景、工程设计情况介绍和《评价报告》的汇报,专家组质询讨论,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经复核,根据专家审查意见修改后的《评价报告》基本满足有关规定要求,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随着近年来交通量日益增大及沿线乡镇间交流日益频繁,邓家沟桥桥面出现混凝土铺装坑槽、破损,桥面有通长纵向裂缝,现浇板板底渗水、泛白,桥台基础砌体脱落、桥台脱空等安全隐患,桥梁技术状况被评定为5类桥,亟需进行拆除重建。
二、基本同意工程建设位置。临夏县2023年农村公路危旧桥改造工程邓家沟桥位于临夏县红台乡卜家台村邓家沟社,跨红水河布设。
三、基本同意桥梁建设方案。临夏县2023年农村公路危旧桥改造工程邓家沟桥建设内容为:拆除原桥,在原址新建一座全长28.02m,宽7.5m桥梁,桥梁上部结构采用2×11m预应力混凝土(后张)简支空心板,下部结构采用柱式台,双柱式墩,钻孔灌注桩基础,桥梁轴线的法线与水流方向夹角为0°。
四、同意临夏县2023年农村公路危旧桥改造工程邓家沟桥采用25年一遇洪水设计标准。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防洪评价分析与计算成果。25年一遇洪水条件下,邓家沟桥桥位处相应洪峰流量为128m3/s,相应洪水位为2042.21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桥址处阻水比为7.77%,设计桥梁梁底高程为2044.16m,梁底对应的防评要求最低高程为2044.03m,桥梁满足设计行洪要求。
六、基本同意《评价报告》中冲刷深度等计算成果。1#涉水桥墩设计基底高程为2018.02m,桥位处理论最低冲刷线高程为2037.28m,满足冲刷要求。
七、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洪评价综合结论及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
八、基本同意《评价报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影响评价分析。项目建设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九、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工程占用河道空间情况、施工度汛方案。施工期间,要认真落实施工度汛措施,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服从指挥调度。
十、建设期间,应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沟)道内弃渣、弃浆;施工结束,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除出河(沟)道,恢复河(沟)道面貌,由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十一、工程批准实施中如有变动,应及时征得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若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变动时,应报原审批单位重新审查。
十二、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监督;建设及运行管理单位应接受项目所在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临夏县2023年农村公路危旧桥改造工程何家咀桥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2023年6月10日,临夏州水务局组织召开《临夏县2023年农村公路危旧桥改造工程何家咀桥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审查会议,参加会议的有特邀专家及临夏州水务局相关科室、临夏县水务局、建设单位临夏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主体设计单位兰州路友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和防评编制单位甘肃创诚世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代表,专家组及与会代表会前对工程拟建现场进行了实地踏勘,会议听取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防评编制单位对项目背景、工程设计情况介绍和《评价报告》的汇报,专家组质询讨论,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经复核,根据专家审查意见修改后的《评价报告》基本满足有关规定要求,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随着近年来交通量日益增大及沿线乡镇间交流日益频繁,何家咀桥桥面出现混凝土铺装坑槽、破损,桥面有通长纵向裂缝,现浇板板底渗水、泛白,桥台基础砌体脱落、桥台脱空等安全隐患,桥梁技术状况被评定为5类桥,亟需进行拆除重建。
二、基本同意工程建设位置。临夏县2023年农村公路危旧桥改造工程何家咀桥位于临夏县红台乡洪水沟村何家咀社,跨洪水河布设。
三、基本同意桥梁建设方案。临夏县2023年农村公路危旧桥改造工程何家咀桥建设内容为:拆除原桥,在原址新建一座全长26.02m,宽7.5m桥梁,桥梁上部结构采用2×10m预应力混凝土(后张)简支空心板,下部结构采用柱式台,双柱式墩,钻孔灌注桩基础,桥梁轴线的法线与水流方向夹角为0°。
四、同意临夏县2023年农村公路危旧桥改造工程何家咀桥采用25年一遇洪水设计标准。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防洪评价分析与计算成果。25年一遇洪水条件下,何家咀桥桥位处相应洪峰流量为152m3/s,相应洪水位为1959.64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桥址处阻水比为6.61%,设计桥梁下弦最低高程为1960.97m,梁底对应的防评要求最低高程为1960.91m,桥梁满足设计行洪要求。
六、基本同意《评价报告》中冲刷深度等计算成果。1#涉水桥墩设计基底高程为1937.52m,桥位处理论最低冲刷线高程为1955.71m,满足冲刷要求。
七、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洪评价综合结论及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
八、基本同意《评价报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影响评价分析。项目建设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九、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工程占用河道空间情况、施工度汛方案。施工期间,要认真落实施工度汛措施,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服从指挥调度。
十、建设期间,应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沟)道内弃渣、弃浆;施工结束,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除出河(沟)道,恢复河(沟)道面貌,由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十一、工程批准实施中如有变动,应及时征得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若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变动时,应报原审批单位重新审查。
十二、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监督;建设及运行管理单位应接受项目所在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临夏县2023年农村公路危旧桥改造工程尕巴山连心桥(跨掌子沟)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2023年6月10日,临夏州水务局组织召开《临夏县2023年农村公路危旧桥改造工程尕巴山连心桥(跨掌子沟)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审查会议,参加会议的有特邀专家及临夏州水务局相关科室、临夏县水务局、建设单位临夏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主体设计单位兰州路友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和防评编制单位甘肃创诚世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代表,专家组及与会代表会前对工程拟建现场进行了实地踏勘,会议听取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防评编制单位对项目背景、工程设计情况介绍和《评价报告》的汇报,专家组质询讨论,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经复核,根据专家审查意见修改后的《评价报告》基本满足有关规定要求,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随着近年来交通量日益增大及沿线乡镇交流日益频繁,尕巴山连心桥原桥承载能力已无法满足通行需求,且行洪能力不足,亟需拆除重建。通过实施该桥拆除重建工程,可改善当地村民生产运输条件,对推动当地农业经济发展,带动农民增收,助推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该桥建设是必要的。
二、基本同意工程建设位置。临夏县2023年农村公路危旧桥改造工程尕巴山连心桥位于临夏县掌子沟乡尕巴山村。
三、基本同意桥梁建设方案。临夏县2023年农村公路危旧桥改造工程尕巴山连心桥建设内容为:拆除原桥,在原址新建一座全长18.02m,宽5.5m桥梁,桥梁上部结构采用1×13m预应力混凝土(后张)简支空心板,下部结构采用柱式台,钻孔灌注桩基础,桥梁轴线的法线与水流方向夹角为15°。
四、同意临夏县2023年农村公路危旧桥改造工程尕巴山连心桥采用25年一遇洪水设计标准。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防洪评价分析与计算成果。25年一遇洪水条件下,桥位处相应洪峰流量为63.1m3/s,相应洪水位为2199.15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桥梁下弦最低高程为2200.34m,梁底对应的防评要求最低高程为2200.24m,桥梁满足设计行洪要求。
六、基本同意《评价报告》中冲刷深度等计算成果。尕巴山连心桥桩基埋深最低高程为2182.24m,桥位处理论最低冲刷线高程为2195.76m,满足冲刷要求。
七、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洪评价综合结论及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
八、基本同意《评价报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影响评价分析。项目建设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九、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工程占用沟道空间情况、施工度汛方案。施工期间,要认真落实施工度汛措施,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服从指挥调度。
十、建设期间,应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沟道内弃渣、弃浆;施工结束,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除出河道,恢复沟道面貌,由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十一、工程批准实施中如有变动,应及时征得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若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变动时,应报原审批单位重新审查。
十二、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监督;建设及运行管理单位应接受项目所在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临夏县2023年农村公路危旧桥改造工程尹集镇沙藏桥(跨槐树关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2023年6月10日,临夏州水务局组织召开《临夏县2023年农村公路危旧桥改造工程尹集镇沙藏桥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审查会议,参加会议的有特邀专家及临夏州水务局相关科室、临夏县水务局、建设单位临夏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主体设计单位兰州路友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和防评编制单位甘肃创诚世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代表,专家组及与会代表会前对工程拟建现场进行了实地踏勘,会议听取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防评编制单位对项目背景、工程设计情况介绍和《评价报告》的汇报。7月19日,进行了复审,经认真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尹集镇沙藏桥始建于1999年,随着近年来交通量日益增大及沿线乡镇交流日益频繁,目前该桥出现桥面沥青坑槽、破损,基础外漏,空心板板底露筋、碳化严重等安全隐患,亟需拆除重建。通过实施该桥拆除重建工程,可改善当地村民生产运输条件,对推动当地经济发展,带动农民增收,助推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该桥建设是必要的。
二、基本同意工程建设位置。临夏县2023年农村公路危旧桥改造工程尹集镇沙藏桥位于临夏县尹集镇沙藏桥,跨大夏河支流槐树关河布设。
三、基本同意桥梁建设方案。临夏县2023年农村公路危旧桥改造工程尹集镇沙藏桥建设内容为:拆除原桥,在原址处新建全长32.02m,宽7.5m桥梁,桥梁上部结构采用2×13.0m预应力混凝土(后张)简支空心板,下部结构采用柱式台,双柱式墩,钻孔灌注桩基础,桥墩轴线与水流方向夹角为15°。
四、同意临夏县2023年农村公路危旧桥改造工程尹集镇沙藏桥采用25年一遇洪水设计标准。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防洪评价分析与计算成果。25年一遇洪水条件下,尹集镇沙藏桥桥位处相应洪峰流量为356m3/s,相应洪水位为2232.18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桥址处阻水比为4.5%,设计桥梁最低下弦高程为2236.65m,梁底对应的防评要求最低高程为2234.39m,桥梁满足设计行洪要求。
六、基本同意《评价报告》中冲刷深度等计算成果。尹集镇沙藏桥桩基埋深最低高程为2211.723m,桥位处理论最低冲刷线高程为2225.89m,满足冲刷要求。
七、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洪评价综合结论及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
八、基本同意《评价报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影响评价分析。项目建设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九、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工程占用河道空间情况、施工度汛方案。施工期间,要认真落实施工度汛措施,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服从指挥调度。
十、建设期间,应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弃浆;施工结束,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除出河道,恢复河道面貌,由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十一、工程批准实施中如有变动,应及时征得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若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变动时,应报原审批单位重新审查。
十二、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监督;建设及运行管理单位应接受项目所在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