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标题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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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州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州政府及州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州级行政机关)。州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州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州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州政府“临州府发”、“临州府函”和州政府办公室“临州办发”、“临州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州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州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inxia.gov.cn)、微信公众号“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政府信息。
2.《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报》刊发。
3.州档案局查阅。
4.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州政府授权州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州发改委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州财政局负责发布州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州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州司法局负责发布州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州政府的其他信息。
州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州应急管理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卫健委、州公安局、州地震局、州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代建办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州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
8.乡村振兴、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州乡村振兴局、州民政局、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人社局、州卫健委、州医保局、州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州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州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州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州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各部门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21011
传 真:0930-6241969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申请方式
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州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州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7.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州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州政府信息中心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电子邮箱:lxz6221011@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填报单位:临夏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填报时间:2024年3月25日 联系人:杨海龙 电 话:0930-6241667
序号 | 地市 | 区/县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业类别 代码* | 排污许可证 (排污登记)编号 |
1 | 临夏州 | 临夏市 | 临夏市三谊清真肉食品有限公司 | 9162290107677132XR | 13 | 9162290107677132XR001Q |
2 | 临夏州 | 临夏市 | 临夏市南龙生猪屠宰场 | 91622901070411008A | 13 | 91622901070411008A001V |
3 | 临夏州 | 临夏市 | 临夏市肆海生猪屠宰有限责任公司 | 91622901MA74NKQRX2 | 13 | 91622901MA74NKQRX2001U |
4 | 临夏州 | 临夏市 | 临夏市万通猪肉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 91622901MA72HYH64W | 13 | 91622901MA72HYH64W001V |
5 | 临夏州 | 临夏市 | 临夏市清源清真肉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 91622901681520342C | 13 | 91622901681520342C001Z |
6 | 临夏州 | 临夏市 | 甘肃省临夏市河发源清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91622901690367407M | 13 | 91622901690367407M001Q |
7 | 临夏州 | 临夏市 | 临夏市创业水务有限公司临夏市污水处理厂 | 91622901MA72FPF58T | 46 | 91622901MA72FPF58T001Q |
8 | 临夏州 | 临夏市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医院 | 12622900439160668X | 84 | 12622900439160668X001V |
9 | 临夏州 | 和政县 | 临夏海螺水泥制造二分厂 | 91622925063916307J | 30 | 91622925063916307J001P |
10 | 临夏州 | 和政县 | 甘肃八八啤特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91622925710318558P | 15 | 91622925710318558P001Q |
11 | 临夏州 | 和政县 | 和政县星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91622925591218393E | 15 | 91622925591218393E001Q |
12 | 临夏州 | 和政县 | 甘肃陇辉丰循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91622925MA729Y5T22 | 15 | 91622925MA729Y5T22001Z |
13 | 临夏州 | 和政县 | 和政县人民医院 | 12622925439240393T | 84 | 12622925439240393T001Q |
14 | 临夏州 | 和政县 | 和政县普济医院 | hb622900500000193T | 84 | hb622900500000193T001Z |
15 | 临夏州 | 永靖县 | 甘肃电投炳灵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炳灵水电站 | 91622923767744451R | 水力发电 | 91622923767744451R001X |
16 | 临夏州 | 永靖县 | 甘肃广晟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 | 91622923710316739Q | 32 | 91622923710316739Q001 |
17 | 临夏州 | 永靖县 | 永靖县给排水公司盐锅峡镇污水处理厂 | 916229237103168277 | 46 | 916229237103168277001Q |
18 | 临夏州 | 永靖县 | 甘肃盐锅峡发电有限公司 | 91622923MA73FUPC | 水力发电 | 91622923MA73FUPC110012 |
19 | 临夏州 | 永靖县 |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医院 | 126229234392202962 | 84 | 126229234392202962001R |
20 | 临夏州 | 永靖县 | 永靖县三峡赛普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 | 91622923571612449F | 45 | 91622923571612449F001Q |
21 | 临夏州 | 永靖县 | 永靖县三峡天然气有限公司盐锅峡LNG调峰储备站 | 91622923MA7EG76FX2 | 45 | 916229237509182591001Y |
22 | 临夏州 | 永靖县 | 甘肃众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91622923585904469T | 81 | 91622923585904469T001Q |
23 | 临夏州 | 永靖县 | 甘肃金福汽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916229232MA74A2C69G | 81 | 916229232MA74A2C69G001Q |
24 | 临夏州 | 永靖县 | 国网甘肃电力公司刘家峡水电厂 | 91622923226320250D | 水力发电 | 91622923226320250D0012 |
25 | 临夏州 | 康乐县 | 康乐县人民医院 | 12622922439210039K | 84 | 12622922439210039K |
26 | 临夏州 | 康乐县 | 康乐县中医院 | 12622439210266Q | 84 | 12622439210266Q001Q |
27 | 临夏州 | 积石山县 | 积石山县大河家污水处理厂 | 91620100MA740W4J1Q | 46 | 91620100073574195Q001Q |
28 | 临夏州 | 临夏县 | 临夏县兴临供热有限公司(双城) | 916229213160232179 | 44 | 91622921057575657J001V |
29 | 临夏州 | 临夏县 | 临夏县益达供热有限公司(土桥) | 91622921057575657J | 44 | 916229213160232179001V |
30 | 临夏州 | 临夏县 | 临夏州伊客拉穆清真食品有限公司 | 91622921316016228B | 14 | 91622921316016228B001Q |
31 | 临夏州 | 临夏县 | 临夏县人民医院 | 126229214392009657 | 84 | 126229214392009657001V |
32 | 临夏州 | 临夏县 | 临夏县中医医院 | 12622921439200930L | 84 | 12622921439200930L001U |
33 | 临夏州 | 东乡县 | 东乡县河滩镇污水处理厂 | 116229267202306488 | 46 | 116229267202306488001U |
34 | 临夏州 | 东乡县 | 东乡县达板镇污水处理厂 | 91610000068674618C | 46 | 91610000068674618C001U |
35 | 临夏州 | 东乡县 | 甘肃进祥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91622926MA74WD7J34 | 13 | 91622926MA74WD7J34001Q |
36 | 临夏州 | 东乡县 | 甘肃金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加气块) | 91622926260792800161 | 30 | 91622926079280016X001Y |
37 | 临夏州 | 东乡县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 126229264392500I4T | 84 | 12622926439250014T001U |
38 | 临夏州 | 东乡县 | 甘肃鸿鑫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91622926681510320K | 30 | 91622926MA740U0L7Q001Q |
49 | 临夏州 | 东乡县 | 东乡县锁南加油站(中石油) | 91622926720268822P | 52 | 91622926720268822P001Y |
40 | 临夏州 | 广河县 | 甘肃伊朊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 916229249263615552 | 14 | 916229249263615552001U |
41 | 临夏州 | 广河县 | 甘肃福禄海铝型材有限公司 | 916229245762531233 | 32 | 916229245762531233001Q |
说 明:
1、企业名单按年度统计,本次统计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请随第四季度数据于2024年1月3日前报送。
2、行业类别代码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一级分类填写,填写两位数字代码,例如:某污水处理厂行业类别为“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462”,填写“46”即可。
3、如果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可在行业类别代码中用汉字备注“xx行业”,在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编号中备注“无需办理”。
依据《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现将2024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3月19日至4月2日(10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若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反映,邮件:2438400068@qq.com;联系电话:0930-6241657;联系地址:临夏市新华街统办楼906。
附件:临夏州2024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公示版)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0日
附件:
临夏州2024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
披露年度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2024 | 积石山县禹源益民供热服务有限公司 | 91622927MAD00RJD1E |
2024 | 临夏市泉乳乳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 91622901L015285042 |
2024 | 甘肃清河源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91622901720268419E |
2024 | 临夏州华安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 9162290071909882XD |
2024 | 临夏州燎原乳业有限公司 | 916229005955178689 |
2024 | 临夏安多清真食品有限公司 | 916229005912018825 |
2024 | 甘肃福禄海铝型材有限责任公司 | 916229245762531233 |
2024 | 甘肃复兴厚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91622925695634412R |
2024 | 康乐县城投热力有限公司 | 91622922595541059M |
2024 | 积石山县大河家镇梅坡村生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91622927MA7235B44D |
2024 | 甘肃华瑞鸿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91622926695601039C |
2024 | 甘肃华广科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91622926690379926E |
2024 | 东乡族自治县东沃农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91622926MA73JAE298 |
2024 | 东乡县市政局垃圾处理厂 | 12622926686062037M |
2024 | 广河县城管局垃圾处理厂 | 126229246815430345 |
2024 | 和政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厂 | 12622925MB0X5114X9 |
2024 | 甘肃鑫国源皮业制品有限公司 | 91622924MA71AP7F00 |
2024 | 广河县雪峰马铃薯制品有限公司 | 91622924773401527A |
2024 | 广河县玉民畜产品工贸有限公司 | 91622924581164328D |
2024 | 广河县伟海农产品有限公司 | 916229243322441163 |
2024 | 甘肃绿净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9162292371907916XU |
2024 | 甘肃绿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91622923057553140E |
2024 | 甘肃和瑞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 91622923576278195M |
2024 | 甘肃利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916229230639273139 |
2024 | 永靖县金港溶解乙炔气有限公司 | 91622923226325211G |
2024 | 永靖县同泰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 91622923551268425L |
2024 | 康乐县垃圾填埋场 | 1262292201396874X6 |
2024 | 和政县林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916229253161935584 |
2024 | 广河县鸿天建材有限公司 | 91622924MABWR4FU5J |
2024 | 广河县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 | 126229246815430345 |
2024 | 广河县中西医结合医院 | 12622924H18276404P |
2024 | 广河县三甲集镇生活污水处理厂 | 1262292409321359XG |
2024 | 广河县三甲集镇生活垃圾填埋场 | 126229246815430345 |
2024 | 甘肃五山池黄酒有限责任公司 | 91622921226280121N |
2024 | 临夏河州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 91622921778895626D |
2024 | 临夏县土桥镇生活污水处理厂 | 1262292107043527XE |
2024 | 临夏市供热公司5#热源厂 | 916229016708434450 |
2024 | 积石山县龙升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91622927MA7DTE673G |
2024 | 积石山县大河家镇生活垃圾填埋场 | 12622927670824041F |
2024 | 积石山县刘集社会福利建材厂 | 91622927762376936R |
2024 |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利民建材厂 | 916229277458803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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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甘肃和政八八啤特果集团有限公司 | 91622925710318558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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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临夏县黄泥湾生猪定点屠宰场 | 91622921332256387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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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临夏县人民医院 | 1262292143920096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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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广河经济开发区固体废物处置场 | 12622924MB0U9352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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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东乡族自治县星大锆业科技有限公司 | 91622926316042880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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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永靖县古城新区污水处理厂 | 9162292371031682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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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康乐县陇中淀粉厂 | 91622922926232155U |
2024 | 临夏州福缘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9162292234566337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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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和政县格瑞药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91622925750944991Y |
2024 | 永靖县西河硅锰冶炼有限公司 | 916229232263230720 |
2024 | 临夏市供热公司2#热源厂 | 916229016708434450 |
2024 | 东乡族自治县东美清源水务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东乡县河滩镇污水处理厂) | 91622926MA7JD8H16G |
2024 | 临夏市新华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 916229017734379178 |
2024 | 甘肃艾曼工贸有限公司 | 916229240672162440 |
2024 | 东乡族自治县煜璞提硅铁有限公司 | 91622926MA73NRYQ09 |
2024 | 甘肃刘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91620000224372022C |
2024 | 康乐县污水处理厂 | 1262292243921040X5 |
2024 | 积石山县永盛供热有限公司 | 916229273968655010 |
2024 | 积石山县政府机关服务中心 | 12622927MB1790075E |
2024 | 积石山县中东区集中供暖有限责任公司 | 916229270857528255 |
2024 | 东乡族自治县东美清源水务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东乡县达板镇污水处理厂) | 91610000068674618C |
2024 | 和政县金旺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 91622925576288254Q |
2024 | 和政县供热管理站 | 12622925439240107J |
2024 | 甘肃广河经济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 | 12622924MB0U935237 |
2024 | 广河县陇黔商贸有限公司 | 916229242263504688 |
2024 | 广河县广兴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 91622924690372230M |
2024 | 广河县国富皮革有限公司 | 91622924MA74L9LF9M |
2024 | 广河县东区热力有限公司 | 916229240531472845 |
2024 | 甘肃广晟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 | 91622923710316739Q |
2024 | 永靖县绿丰清洁有限责任公司 | 9162292356112007X4 |
2024 | 永靖县城市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91622923MA74GX0F3L |
2024 | 永靖县万达铁合金有限公司 | 91622923767706033N |
2024 | 甘肃良恒热力有限公司 | 91622922085791824H |
2024 | 康乐县热力有限公司 | 9162292269560255X6 |
2024 | 临夏县益达供热有限公司 | 916229213160232179 |
2024 | 临夏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临夏县垃圾填埋场) | 1262292109118406X4 |
2024 | 临夏县兴临供热有限公司 | 91622921057575657J |
2024 | 临夏鹭鸿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 91622901MA71HJLW0Y |
2024 | 临夏市瑞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3#热源厂 | 91622901MA73GKQQ2C |
2024 | 临夏市供热公司1#热源厂 | 916229016708434450 |
2024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医院 | 12622900439160668X |
2024 | 临夏回族自治州中医医院 | 12622900439160035F |
2024 | 积石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积石山县城区污水处理厂) | 11622927013973370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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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临夏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4500t/d生产线 | 91622925063916307J |
2024 | 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 | 91622900710317707C |
2024 | 广河县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厂 | 1262292409321359X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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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临夏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第二生活垃圾处理厂 | 11622901660021958A |
2024 | 临夏县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厂 | 1262292107043527XE |
2024 | 临夏市创业水务有限公司 | 91622901MA72FPF58T |
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3年查办民生领域案件典型案例
(第二期)
为推动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走深走实,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认真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紧盯重点领域,集中执法力量,精准出拳整治,严厉打击民生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在查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11类“规定动作”违法行为的基础上,结合临夏地区实际,确定“自选动作”,查办了一批关乎民生的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系列案件,有力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将2023年查办的11起酒类执法专项行动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案例1:临夏市某家烟酒经销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案情简介:根据《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关于酒类市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23年3月22日,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临夏市某烟酒经销部依法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经销部售卖的1瓶“五粮液1618”白酒的防伪标识与正品存在明显差异。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系假冒注册商标之产品。当事人不能提供进销货凭证和票据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查,上述侵权白酒未销售,没有违法所得,涉案货值总金额11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1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临夏市某乙烟酒经销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案情简介:根据《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关于酒类市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23年3月22日,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临夏市某烟酒经销部依法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商行售卖的2瓶经典装“国窖1573”白酒的防伪标识与正品存在明显差异。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系假冒注册商标之产品。当事人不能提供进销货凭证和票据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查,上述侵权白酒未销售,无违法所得,涉案货值总金额22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2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临夏州某糖酒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案情简介:根据《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关于酒类市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23年3月22日,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临夏市某烟酒经销部依法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商行售卖的2瓶“五粮液1618”白酒的防伪标识与正品存在明显差异。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系假冒注册商标之产品。当事人不能提供进销货凭证和票据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查,上述侵权白酒未销售,无违法所得,涉案货值总金额22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2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甘肃某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案情简介:根据《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关于酒类市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23年3月22日,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临夏市的甘肃某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吧台货架上摆放销售的1瓶“泸州老窖经典装国窖1573”为涉嫌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白酒,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该瓶白酒进行了扣押。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人员进行鉴定,该瓶白酒为侵权“泸州老窖-国窖1573”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当事人没有提出复鉴要求,并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经核查,当事人无法提供进销货票据和相关资质证明以及涉案白酒的检验报告,承认销售涉案白酒为侵犯“泸州老窖经典装国窖1573”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1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甘肃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案情简介:根据《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关于酒类市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23年3月22日,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甘肃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营业商铺货架上摆放的2箱“五粮液1618”的白酒防伪标识与正品存在明显差异,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执法人员依法现场采取了扣押的强制措施。后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结论为“送检样品属假冒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鉴要求,并对鉴定结果认可。经调查,这两箱“五粮液1618”白酒(每箱6瓶,500ml/瓶,共计12瓶)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方的资质证明,也未能提供进货凭证和票据。由于疫情影响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2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粮液1618”白酒、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和政县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案情简介:根据《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关于酒类市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2023年3月24日,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和政县城关镇某商贸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销售的8瓶52度“五粮液1618”白酒,3瓶“剑南春”白酒为涉嫌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白酒,执法人员委托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并出具了《鉴定证明书》。经鉴定,上述11瓶涉案白酒均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当事人不能提供进销货凭证和票据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查,这两种侵权白酒货值金额13627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11瓶、罚款5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永靖县某酒业经销商行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案情简介:根据《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关于酒类市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23年3月23日,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永靖县某酒业经销商行依法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货柜上摆放的2瓶52度“五粮液”白酒为涉嫌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白酒。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品牌保护与售后服务授权委托人鉴定为“侵犯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出具了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当事人不能提供进销货凭证和票据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查,侵权白酒货值金额279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2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临夏市某烟酒店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案情简介:根据《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关于酒类市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23年3月22日,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临夏市某烟酒店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库房西侧的货架上摆放销售的2瓶“剑南春浓香型”白酒为涉嫌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白酒,执法人员委托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进行了鉴定并出具了《鉴定证明书》。经鉴定,上述2瓶白酒为侵犯“剑南春”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进销货凭证和票据及相关证明材料,侵权白酒货值金额109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2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临夏市某副食批发部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案情简介:2022年12月29日,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位于临夏市长荣副食品综合市场的某副食批发部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批发部门前存放的398件“牛栏山”白酒为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该批次“牛栏山”白酒进行了扣押,当日将这批“牛栏山”白酒依法进行抽样,并送往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进行鉴定。2023年1月5日,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出具书面鉴定证明,结果为该批白酒属侵权“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经查,该批次“牛栏山”白酒是当事人在2022年12月25日从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某百货销售店订购后由物流公司送达的,当事人不能提供进销货凭证和票据及相关证明材料,涉案货值4616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398件、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甘肃某酒店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案情简介:根据《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关于酒类市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23年3月23日,执法人员对甘肃某酒店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销售的9瓶52度“五粮液1618”白酒,防伪标识与正品存在明显差异。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书,鉴定结论为“送检样品属假冒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不能提供进销货凭证和票据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查,该批次侵权白酒货值金额1188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9瓶、罚款5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1:康乐县某烟酒商行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案情简介:根据《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关于酒类市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23年3月23日,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康乐县某烟酒商行依法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商行售卖的12瓶“五粮液1618”、12瓶“五粮液8代”、18瓶经典装“国窖1573”、1瓶“剑南春”白酒的防伪标识与正品存在明显差异。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系假冒注册商标之产品。当事人不能提供进销货凭证和票据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查,这三种侵权白酒已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3120元,未销售货值金额54904元,涉案货值总金额8802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43瓶、没收违法所得33120元、罚款264072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酒类产品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多发的商品,由于普通消费者辨识力不高,违法经营者欺骗消费者接受其商品或服务,不仅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增加了酒类产品中的质量和安全隐患。
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不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也误导消费者,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上述侵权白酒系列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侵权违法行为,有效维护了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甘肃省临夏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你单位《关于上报〈G310线K1873+835牛津河桥危旧桥梁改造工程防洪评价报告〉的请示》(甘临路〔2024〕18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对G310线K1873+835牛津河桥危旧桥梁改造工程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对修改后的《评价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并同意项目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G310线K1873+835牛津河桥危旧桥梁改造工程防洪评价审批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附件:G310线K1873+835牛津河桥危旧桥梁改造工程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临夏州水务局
2024年2月27日
G310线K1873+835牛津河桥危旧桥梁改造工程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2024年1月20日,临夏州水务局在临夏市组织召开《G310线K1873+835牛津河桥危旧桥梁改造工程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审查会议。参加会议的有特邀专家及州水务局建设管理科、河湖中心,临夏县水务局,建设单位甘肃省临夏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设计单位甘肃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和防评编制单位河海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代表。会议听取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对项目背景、工程设计情况介绍和防评编制单位对《评价报告》的汇报,经专家组质询讨论,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会后主体设计单位和编制单位进行了修改完善。2024年2月4日进行了复审,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G310线临夏州段是连云港至共和公路甘肃境内的重要组成部分,K1873+835牛津河桥始建于1968年,2023年8月经《检测报告》评定为4类危桥,需拆除重建,项目的建设是必要的。
二、基本同意防评报告推荐原址拆除重建桥梁位置。拟建牛津河桥位于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县黄泥湾乡程家川村。
三、基本同意桥梁建设方案。新建桥梁全长112.12m,桥梁布设为16+4×20+16m,桥宽11+2×0.5m,上部结构采用UHPC结合桥面板组合梁;下部结构为柱式墩,柱式台,基础采用桩基础,桥墩轴线与主水流方向夹角为3°;主河槽2#、3#墩地系梁梁顶高程分别为1873.253m、1874.282m。
四、同意牛津河桥采用100年一遇洪水设计标准。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防洪评价分析与计算成果。
牛津河桥桥位处设计10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881m3/s,相应洪水位为1879.10m(国家1985基准高程),冲止高程1871.60m;评价10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622m3/s,相应洪水位为1878.05m,1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290m3/s,相应洪水位为1877.43m;桥位处100年一遇、10年一遇阻水比分别为5.57%、5.19%;设计桥梁下弦最低点高程为1881.821m,满足100年一遇防洪要求的桥梁下弦最低点高程为1880.11m,桥梁设计满足行洪要求。
六、基本同意《评价报告》中冲刷、壅水等计算成果。100年一遇洪水条件下冲止高程为1871.53m,100年一遇、10年一遇壅水高度分别为0.27m、0.21m,壅水长度分别为56.74m、44.13m 。
七、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洪综合评价结论。
八、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消除与减轻影响措施。
1、对设计中设置在5#、6#墩下游侧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油水分离池移出河道管理范围,并不得将桥面雨水收集管直排河道。
2、主河槽2#、3#墩地系梁置于中风化层内,其他桥墩地系梁应置于现状河道河床面以下2.5m。
3、在桥址河道两岸设置视频监控设施,并接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视系统。
4、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桥墩应安排在主汛期外施工,桥墩设置的临时导流围堰应依次安排,不得同期设置围堰,施工结束立即拆除。
5、工程施工期及运行后五年内,桥梁建设管理单位进行河势及两岸防洪工程观测,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方案,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九、基本同意《评价报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影响评价分析。项目建设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十、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工程占用河道土地情况、施工度汛方案,进行施工安排备案。
十一、建设管理部门施工中应加强与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部门的沟通联系,做好暴雨洪水预报工作,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度汛方案要求组织施工,确保自身安全及第三者的安全。
十二、建设期间,应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沟道内弃渣、弃浆;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除出沟道,恢复沟道面貌,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十三、工程批准实施中如有变动,应征得州、县水务部门同意,若性质、规模、地点有较大变化,需重新报审。
十四、建设及运行管理单位应接受项目所在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积石山县发展改革局:
你局《关于上报<积石山县癿藏镇麻坝村至旧城村便民桥防洪评价报告>的请示》(积县发改发﹝2024﹞7号)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积石山县癿藏镇麻坝村至旧城村便民桥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对修改后的《评价报告》形成了审查意见,并同意项目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积石山县癿藏镇麻坝村至旧城村便民桥防洪评价审批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应在本通知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开工建设,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附件:积石山县癿藏镇麻坝村至旧城村便民桥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临夏州水务局
2024年1月26日
附件:
积石山县癿藏镇麻坝村至旧城村便民桥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2023年10月12日,临夏州水务局组织召开《积石山县癿藏镇麻坝村至旧城村便民桥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审查会议,参加会议的有特邀专家及临夏州水务局相关科室、积石山县水务局、建设单位积石山县发展和改革局、主体设计单位甘肃昶达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和防评编制单位甘肃鑫昌瑞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代表,会议听取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防评编制单位对项目背景、工程设计情况介绍和《评价报告》的汇报,专家组质询讨论,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经复核,根据专家审查意见修改后的《评价报告》基本满足有关规定要求,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积石山县癿藏镇麻坝村至旧城村便民桥原桥址为一处跨河过水路面,行洪能力不足,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亟需拆除重建。通过该项目的实施,可改善当地村民生产运输条件,对推动当地经济发展,助推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该桥建设是必要的。
二、基本同意拟建工程位置。积石山县癿藏镇麻坝村至旧城村便民桥改建工程(以下简称“麻坝村桥”)位于积石山县癿藏镇麻坝村,跨癿藏河支沟旧城河布设。
三、基本同意桥梁建设方案。麻坝村桥建设内容为:拆除原通村道路跨旧城河处过水路面,在原址处新建全长18.04m、宽5.5m的桥梁,桥梁上部结构采用1×13m预应力混凝土(后张)简支空心板,下部结构采用柱式台,钻孔灌注桩基础,桥梁轴线的法线与水流方向夹角为30°。
四、同意麻坝村桥采用25年一遇洪水设防标准。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防洪评价分析与计算成果。25年一遇洪水设计标准,桥位处相应洪峰流量为47.16m3/s,桥址处相应洪水位为2035.59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桥梁最低下弦高程为2038.03m,梁底对应的防评要求最低高程为2037.24m,桥梁满足设计行洪要求。
六、基本同意《评价报告》中冲刷深度等计算成果。
七、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洪综合评价结论、建议及防治与减轻影响措施。
1.施工期间要做好现场组织安排,防止工程施工造成原有道路的阻断,影响人员、车辆正常通行。
2.桥梁建成后,建设单位负责拆除原通村道路跨旧城河处过水路面,恢复原址处行洪断面,施工弃渣必须清除出旧城河河道管理范围,确保河(沟)道行洪畅通。
八、基本同意《评价报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影响评价分析。项目建设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九、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工程占用河道空间情况、施工度汛方案,进行施工安排备案。施工期间,要认真落实施工度汛措施,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服从指挥调度。
十、建设期间,应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弃浆;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除出河道,恢复河道面貌,由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十一、工程批准实施中如有变动,应征得州、县水务部门同意,若性质、规模、地点有较大变化,需重新报审。
十二、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监督;建设及运行管理单位应接受项目所在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东乡县交通运输局:
你局《关于审查<东乡县达板镇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园道路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二期)布楞沟大桥防洪评价报告>的请示》(东县交发﹝2023﹞442号)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东乡县达板镇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园道路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二期)布楞沟大桥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对修改后的《评价报告》形成了审查意见,并同意项目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东乡县达板镇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园道路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二期)布楞沟大桥防洪评价审批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应在本通知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开工建设,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附件:东乡县达板镇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园道路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二期)布楞沟大桥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临夏州水务局
2023年12月8日
附件:
东乡县达板镇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园道路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二期)布楞沟大桥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2023年11月12日,临夏州水务局组织召开《东乡县达板镇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园道路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二期)布楞沟大桥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审查会议,参加会议的有特邀专家及临夏州水务局相关科室、东乡县水务局、建设单位东乡县交通运输局、主体设计单位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和防评编制单位甘肃乾源资源环境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代表,会议听取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防评编制单位对项目背景、工程设计情况介绍和《评价报告》的汇报,经专家组质询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东乡县达板镇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园道路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二期)布楞沟大桥(以下简称“布楞沟大桥”)为东乡县达板镇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园道路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二期)洮河滨河大道工程控制性建设项目,该项目建设对完善东乡县经济开发区交通路网,解决入住企业交通出行问题具有重要意义,项目建设是必要的。
二、同意拟建工程位置。布楞沟大桥位于东乡县达板镇舀水村,桥梁起止桩号为K2+610.836~K2+661.095,该桥桥位与甘肃省水利厅《关于东乡县达板镇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园道路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二期)洮河滨河大道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通知》(甘水河湖发﹝2023﹞332号)批复项目总体线位一致。
三、基本同意桥梁建设方案。拟建布楞沟大桥全长50.223m,桥宽25m,一跨跨越洮河一级支沟布楞沟,桥梁上部结构采用预制1×40m简支预应力混凝土小箱梁,下部结构桥台采用重力式桥台,承台桩基础,桥梁轴线的法线与水流方向夹角为15°。
四、同意布楞沟大桥采用100年一遇洪水设防标准。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防洪评价分析与计算成果。100年一遇洪水设计标准下,桥位处相应洪峰流量为352m3/s,桥址处相应洪水位为1756.38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桥梁最低下弦高程为1760.164m,防评要求桥梁下弦最低高程为1759.46m。
六、基本同意《评价报告》中冲刷深度等计算成果。100年一遇洪水条件下,0#、1#桥台设计桩基底高程分别为1730.40m、1730.38m,桥址断面处理论最低冲刷线高程为1752.66m。
七、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洪综合评价结论、建议及防治与减轻影响措施。
1.拟建布楞沟大桥桥台下步结构施工应安排在非主汛期。
2.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区河道管理范围外设置视频监控设施,并接入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视系统。
3.建设单位应在桥址上游两岸100m、下游顺接洮河滨河大道路堤范围内设置必要的防护措施,沟道防护措施需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由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八、基本同意《评价报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影响评价分析。工程建设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九、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工程占用河道土地情况、施工度汛方案,进行施工安排备案。
十、建议管理部门施工中应加强与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部门的沟通联系,做好暴雨洪水预报工作,接受水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度汛预案要求组织施工,确保自身安全及第三者的安全。
十一、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监督;建设及运行单位要接受项目所在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