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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3年)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州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州政府及州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州级行政机关)。州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州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州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州政府“临州府发”、“临州府函”和州政府办公室“临州办发”、“临州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州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州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inxia.gov.cn)、微信公众号“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政府信息。

  2.《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报》刊发。

  3.州档案局查阅。

  4.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州政府授权州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州发改委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州财政局负责发布州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州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州司法局负责发布州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州政府的其他信息。

  州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州应急管理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卫健委、州公安局、州地震局、州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代建办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州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

  8.乡村振兴、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州乡村振兴局、州民政局、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人社局、州卫健委、州医保局、州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州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州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州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州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各部门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21011

       传       真:0930-6241969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申请方式

  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州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州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7.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州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州政府信息中心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电子邮箱:lxz6221011@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xls





州政府领导
州长
何东
州委副书记、州长
何东,男,回族,1967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工学学士,现任临夏州委副书记、州长。
负责州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主管州审计局。
副州长
  • 毛鸿博
    州委常委、常务副州长
    毛鸿博,男,汉族,1975年3月生,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州委常委、州政府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州长。
    负责州政府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税务、国防动员、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地震,县域经济、数字经济、民营经济,政府职能转变、数字政府建设,统计调查、机关事务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等方面的工作。协助州长负责审计方面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分管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外事办、州数据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能源局、州国防动员办公室)、州财政局(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州应急管理局、州统计局、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州营商环境建设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地震局、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州大数据中心。协助分管州审计局。 联系州人大、州政协,各民主党派、州侨联,州消防救援支队、州税务局、国家统计局临夏调查队、人行临夏州分行、临夏金融监管分局,驻临各金融、保险、证券机构。
  • 杜宝伟
    州委常委、副州长
    杜宝伟,男,汉族,1975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理学学士。现任临夏州委常委、州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
    负责东西协作和中央单位定点帮扶等方面的工作。联系农业农村(侧重乡村振兴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分管州农业农村局(侧重乡村振兴工作)、州国资委(侧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 李明海
    副州长、中国民主同盟甘肃省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的专职副主任委员(正厅长级)
    李明海,男,汉族,1973年7月出生,大学学历,管理学硕士, 现任临夏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疾人工作、工业和信息化、园区建设方面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分管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民政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临夏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 联系州残联、州烟草专卖局(公司)、州石油公司、国网临夏供电公司、州电信公司、州移动公司、州联通公司、州铁塔公司、州邮政公司、临夏无线电管理处。
  • 亢卫忠
    副州长
    亢卫忠,男,汉族,1970年2月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州公安局局长。
    负责公安、司法、退役军人事务、军政关系、信访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分管州公安局、州司法局、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信访局。 联系州法院、州检察院,州国家安全局、临夏军分区、驻临部队、州武警支队。
  • 杨志军
    副州长
    杨志军,男,汉族,1977年4月出生,甘肃临夏县人,中共党员,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临夏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
    负责农业和农村、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和草原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分管州农业农村局(州乡村振兴局)、州自然资源局(州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和草原局,州南阳渠管理局、州农机服务中心、州农科院。 联系州气象局、临夏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州邮政管理局,州惠河水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州丰登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王光龙
    副州长
    王光龙,男,汉族,1980年1月出生,研究生学历,历史学硕士,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
    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科技、市场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分管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城市管理执法局)、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州文物局)、州科学技术局(州外国专家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食安委办、州知识产权局),州供销社、州刘家峡库区管理局、临夏地质公园服务中心。 联系州科协、州文联、州融媒体中心,州广播电视网络公司、州盛河城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州河湟文化旅游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州凯润农牧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马国全
    副州长
    马国全,男,回族,1977年6月生,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
    负责生态环境、商务、招商引资、民族、地方史志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分管州生态环境局、州商务局、州民委,州招商局、州志办、临夏清真食品认证中心。联系州总工会、州工商联、州档案馆。
  • 何珺
    副州长
    何珺,女,汉族,1982年12月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现任临夏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负责教育、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体育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分管州教育局、州卫生健康委(州疾病预防控制局、州中医药管理局)、州体育局、州医保局,临夏中学、临夏回民中学、临夏双城高中、临夏现代职业学院、州职业技术学校临夏开放大学、州特殊教育学校、州疾控中心、州人民医院、州中医医院、州妇幼保健院。联系团州委、州妇联。
秘书长
马福俊
州政府秘书长
马福俊,男,回族,1975年5月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
协调州政府办公室与州委、州人大、州政协办公室之间的工作;协调州政府与各工作部门、各县(市)政府之间的工作;主持州政府办公室工作,负责州政府驻外办事(联络)处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州政府研究室。
副秘书长
  • 田延皓

    副秘书长

    负责州政府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州数据局工作,负责州政府办公室机关党委工作。分管州政府办公室数据管理科、外事科。 

  • 马秀华
    副秘书长
    负责州政务服务中心工作,负责“放管服”和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方面的工作。
  • 周兆明
    协助州委常委、常务副州长毛鸿博同志的工作。分管州政府办公室秘书一科、秘书二科。
  • 马涛
    副秘书长
    协助副州长马显锋同志的工作。分管州政府办公室总值班室、政策法规科。
  • 王来
    副秘书长
    协助州委常委、副州长杜宝伟同志的工作。
  • 李新军
    李新军
    负责济南市对口临夏州东西部协作工作。
  • 管平
  • 马旭
    协助副州长王光龙同志的工作。分管州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王来
政府工作机构
州政府工作部门
州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部门二级单位
领导简介
简       历:
工作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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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生态环境系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报送单位:临夏州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6年3月10日

序号检查事项名称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实施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频次上限备注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规章

1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检查

州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二款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社会公众举报,依法查处企业未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行为。鼓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运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开展监督检查。

企业通过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披露的信息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2次/年
2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法定义务落实的行政检查州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前款规定的义务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进行监测。

《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前款规定的义务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对涉及农用地相关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向同级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进行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进行监测。


自行监测、隐患排查制度落实情况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2次/单位
3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法定义务落实的行政检查州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九条 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前两款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第八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将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的监督检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信息清单式管理落实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2次/单位
4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州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2次/年
5对涉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行政检查州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的污染防治情况现场检查1次/年
6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的监督检查州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现场检查2次/年
7对排放噪声的单位或者场所的行政检查州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噪声的单位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排放噪声的单位或者场所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情况现场检查1次/年
8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州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现场检查2次/年
9全州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专项检查州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第三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第二款 依法成立的社会监测机构在其监测业务范围内,可以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开展相应的监测服务。第十八条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督,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按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监管,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机构,系指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以及承担环境监测工作的实验室与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等其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第八条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调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发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1.检查排污单位自测方案编制、自行监测开展及信息公开情况。2.检查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是否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指南等要求,开展现场采样、填写原始记录、编制监测报告等,发现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现场检查一年2次(分批次)
10对全省核技术利用单位、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电磁设施(设备)应用单位及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的行政检查州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负责本单位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污染承担责任。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甘肃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省辐射污染防治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监管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辐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相关的辐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市(州)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依法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核技术利用单位、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以及放射性物品托运人,应当建立辐射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计划和健全监测档案,对工作场所以及周围环境按照监测计划进行监测,并定期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第二十一条 使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应当制定监测计划,进行日常电磁辐射水平监测,保持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建立监测档案并采取适当方式公开监测信息。发现异常情况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1.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情况;
2.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情况;
3.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等活动的安全性。
现场检查1次/年
11对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和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州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查阅、复制相关资料,查询、检查相关信息系统等措施,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阻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对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结果,确定监督检查重点和频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监督检查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和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相关情况按程序报生态环境部。

核查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真实准确性及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和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现场检查1次/年




















































































临夏州水务局关于和政县罗家集镇小滩村易地搬迁安置点危桥改造项目小滩村桥跨麻尼河涉牛津河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通知

和政县发改局以工代赈办公室:

你办《关于上报和政县罗家集镇小滩村易地搬迁安置点危桥改造项目小滩村桥跨麻尼河涉牛津河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请示》(和以赈办〔2025〕86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对《和政县罗家集镇小滩村易地搬迁安置点危桥改造项目小滩村桥跨麻尼河涉牛津河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对修改后的《评价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并同意项目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和政县罗家集镇小滩村易地搬迁安置点危桥改造项目小滩村桥跨麻尼河涉牛津河洪水影响评价审批行政许可。工程批准实施中如有变动,应征得州、县水务部门同意,若性质、规模、地点有较大变化,需重新报审;工程建设项目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附件:和政县罗家集镇小滩村易地搬迁安置点危桥改造项目小滩村桥跨麻尼河涉牛津河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临夏州水务局      

2025年12月3日    


和政县罗家集镇小滩村易地搬迁安置点危桥改造项目小滩村桥跨麻尼河涉牛津河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2025年10月29日,临夏州水务局组织召开《罗家集镇小滩村易地搬迁安置点危桥改造项目小滩村桥跨麻尼河涉牛津河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会。参加会议的有特邀专家,临夏州水务局建设管理科、河湖中心,和政县水务局等单位代表。会议听取了建设单位和政县发改局以工代赈办公室关于项目基本情况的介绍、主设单位甘肃博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项目主体设计情况和评价报告编制单位甘肃众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评价报告》的汇报,经质询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本项目建成后可有效消除桥梁安全隐患,对提高路况安全水平,保障区域公路运输网的正常运行具有重要意义,项目建设是必要的。

二、基本同意拟建桥梁位置。桥梁位于麻尼河入河口,跨麻尼河涉牛津河布置,拆除旧桥原址重建,两岸均位于和政县罗家集镇小滩村。

三、基本同意该桥建设方案。桥梁总长14.04m,上部结构采用1-8m现浇钢筋砼实心板;下部结构为U型台、扩大基础。设计最低梁底高程2125.13m,0#、1#桥台基底高程分别为2117.435m、2117.459m。

四、同意该桥梁采用25年一遇洪水标准设防。桥梁设计25年一遇麻尼河洪峰流量40.6m3/s,相应洪水位2121.52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评价25年一遇麻尼河洪峰流量41.3m3/s,相应洪水位2121.77m;牛津河洪峰流量147m3/s,相应洪水位2120.72m。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洪水影响分析计算成果。

25年一遇洪水条件下无涉水桥墩,满足防洪要求的最低梁底高程2123.57m,冲止高程2118.65m。

六、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洪评价综合结论。

七、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

1.对需要拆除的已建护岸工程按照不低于原标准要求恢复建设,恢复方案应征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桥梁运行期间,建设管理及运行单位应关注桥址处牛津河河道和桥梁墩台冲刷,必要时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3.工程施工及运行期间防洪安全、桥梁自身安全由建设管理单位负责。

4.桥梁建设及运行管理单位应配合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治理及相关规划的实施。

八、基本同意《评价报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影响评价分析。桥梁建设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九、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工程占用河道土地情况、施工度汛方案,进行施工安排备案。

十、施工期间,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施工度汛措施,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服从指挥调度,主汛期不得在河道内施工。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弃浆;施工结束,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恢复河道面貌。

十一、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监督;建设及运行单位要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临夏州水务局关于和政县罗家集镇大滩村供水改造工程穿牛津河三岔河麻尼河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通知

和政县水利建设管理站:

你站《关于上报和政县罗家集镇大滩村供水改造工程穿牛津河三岔河麻尼河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请示》(和水建管发〔2025〕21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对《和政县罗家集镇大滩村供水改造工程穿牛津河三岔河麻尼河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对修改后的《评价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并同意项目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和政县罗家集镇大滩村供水改造工程穿牛津河三岔河麻尼河洪水影响评价审批行政许可。工程批准实施中如有变动,应征得州、县水务部门同意,若性质、规模、地点有较大变化,需重新报审;工程建设项目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附件:和政县罗家集镇大滩村供水改造工程穿牛津河三岔河麻尼河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临夏州水务局    

2025年12月3日  


和政县罗家集镇大滩村供水改造工程穿牛津河三岔河麻尼河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2025年7月24日,临夏州水务局组织召开《和政县罗家集镇大滩村供水改造工程穿牛津河三岔河麻尼河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会。参加会议的有特邀专家,临夏州水务局建设管理科、河湖中心,和政县水务局等单位代表。会议听取了建设单位和政县水利建设管理站关于项目基本情况的介绍、主设单位正宇设计有限公司对项目主体设计情况和评价报告编制单位甘肃众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评价报告》的汇报,经质询讨论,编制单位据此进行了修改完善。经10月29日复审,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本项目建设对完善水利基础设施,增强供水保障能力,改善供水水质,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项目建设是必要的。

二、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推荐穿河管道位置。其中:

1.管道K4+173.8~K4+211.4段穿越麻尼河布设,左右岸均位于和政县罗家集镇罗家集村。涉河段管道长度13.2m,管道走向与河道主水流方向夹角86°。

2.管道K7+76.8~K7+149.9段穿越三岔河布设,左岸位于和政县罗家集镇小滩村,右岸位于和政县罗家集镇大滩村。涉河段管道长度45m,管道走向与河道主水流方向夹角90°。

3.管道K7+701.0~K7+758.6段穿越牛津河布设,左右岸均位于和政县罗家集镇大滩村,左右岸均属牛津河和政县段岸线保留区。涉河段管道长度41m,管道走向与河道主水流方向夹角90°。

三、基本同意拟建管道涉河建设方案。管道穿越麻尼河、三岔河、牛津河段均采用明挖法施工,穿河段管道均采用φ219×8螺旋焊管,管顶设现浇C20砼管包,管包断面分别为1.0×1.0m、1.0×2.0m和1.0×2.0m,穿河段涉河长度分别为13.2m、45.0m和41.0m,管包顶高程分别为2175.47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2146.91m和2150.81m。

四、同意管道工程穿麻尼河、三岔河、牛津河段采用10年一遇洪水标准设防。

1.管道穿麻尼河段、三岔河段、牛津河段设计10年一遇洪峰流量分别为19.2m3/s、51.0m3/s和55.1m3/s,相应洪水位分别为2177.89m、2150.27m和2154.18m;评价10年一遇洪峰流量分别为19.7m3/s、51.3m3/s和55.4m3/s,相应洪水位分别为2177.92m、2150.29m和2154.21m。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洪水影响分析计算成果。

10年一遇洪水标准下,管道穿麻尼河段、三岔河段、牛津河段满足防洪要求的冲止高程分别为2176.46m、2147.33m和2151.91m。

六、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洪水影响评价结论。

七、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措施。

1.建设管理单位应加强管道穿越河段河道冲刷、河势与岸坡稳定观测,必要时提出处置措施,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2.管道穿越位置下游侧应增设固床坎。

3.管道穿越三岔河段位置应编制专项堤防恢复方案,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4.管道使用期满后,运行管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负责及时拆除或封堵,确需继续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5.管道建设管理运行单位应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治理和相关规划的实施。

八、管道建设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九、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工程占用河道土地情况、施工度汛方案等进行备案。

十、施工期间,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施工度汛措施,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服从指挥调度,主汛期不得在河道内施工。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弃浆;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恢复河道面貌。

十一、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监督;建设及运行单位要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临夏州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前公示信息清单

一、行政执法主体

部门名称:临夏州应急管理局 

办公地址:临夏市解放路43号

联系电话:0930—6322006

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举报电话:12350 

二、主要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及证件号码

伏雪艳          28130024047

王佩佩         28130024046

回占云        28130024045

靠琼娥          28130024049

马学礼         28130024044

宗小花         28130024041

汪兰香      28130024053

毛芸莉      28130024021

冯彦芳      28130024020

胡宜芳      28130024019

高  霞   28130024018

叶  丽      28130024039

海  虹         28130024015

杜志杰         28130024014

马志宏      28130024036

王万军    28130024035

吕宝霞      28130024033

卢娟娟      28130024052

徐淑霞      28130024011

郭  辉      28130034010

马玉清         28130024009

张运辉         28130024008

吴梁俊       28130024007

吴  弘    28130024006

朱阳阳       28130024004

王小玉          28130024002

张玉龙       28130024030

马东升       28130024029

朱  虎       28130024027

刘  智          28130024025

马良奎       28130024024

王倩倩       28130024023

马  斌          28130024056

李  倩          28130024055

马玉涛           28130024028

包子勇           28130024017

李冬霞           28130024013

朱  蓉           28130024012

杨娟娟           28130024022

马小云           28130015232

张学礼           28130015238

三、行政执法职责权限

负责州级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受理、审查、决定、送达。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行业省属在临企业和州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消防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四、主要行政执法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二)行政法规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三)地方性法规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

(四)部门规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五、程序

(一)现场检查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六、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诉讼。

人民银行临夏州分行行政许可信息公示表(2025年11月10日-2025年11月14日)


人民银行临夏州分行行政许可信息公示表(2025年11月3日-2025年11月7日)


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公共企事业信息公开
教育领域
水电气热
通信领域
邮政
金融领域
卫生健康
公共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