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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州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州政府及州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州级行政机关)。州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州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州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州政府“临州府发”、“临州府函”和州政府办公室“临州办发”、“临州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州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州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inxia.gov.cn)、微信公众号“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政府信息。

  2.《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报》刊发。

  3.州档案局查阅。

  4.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州政府授权州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州发改委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州财政局负责发布州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州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州司法局负责发布州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州政府的其他信息。

  州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州应急管理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卫健委、州公安局、州地震局、州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代建办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州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

  8.乡村振兴、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州乡村振兴局、州民政局、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人社局、州卫健委、州医保局、州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州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州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州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州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各部门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21011

       传       真:0930-6241969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申请方式

  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州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州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7.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州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州政府信息中心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电子邮箱:lxz6221011@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xls





州政府领导
州长
马斌
代理州长
马斌,男,回族,1977年6月生,中共党员,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临夏州委副书记、代理州长。
副州长
  • 毛鸿博
    州委常委、常务副州长
    毛鸿博,男,汉族,1975年3月生,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州委常委、州政府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州长。
    负责州政府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税务、国防动员、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地震,县域经济、数字经济、民营经济,政府职能转变、数字政府建设,统计调查、机关事务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等方面的工作。协助州长负责审计方面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分管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外事办、州数据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能源局、州国防动员办公室)、州财政局(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州应急管理局、州统计局、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州营商环境建设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地震局、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州大数据中心。协助分管州审计局。 联系州人大、州政协,各民主党派、州侨联,州消防救援支队、州税务局、国家统计局临夏调查队、人行临夏州分行、临夏金融监管分局,驻临各金融、保险、证券机构。
  • 杜宝伟
    州委常委、副州长
    杜宝伟,男,汉族,1975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理学学士。现任临夏州委常委、州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
    负责东西协作和中央单位定点帮扶等方面的工作。联系农业农村(侧重乡村振兴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分管州农业农村局(侧重乡村振兴工作)、州国资委(侧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 李明海
    副州长、中国民主同盟甘肃省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的专职副主任委员(正厅长级)
    李明海,男,汉族,1973年7月出生,大学学历,管理学硕士, 现任临夏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疾人工作、工业和信息化、园区建设方面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分管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民政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临夏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 联系州残联、州烟草专卖局(公司)、州石油公司、国网临夏供电公司、州电信公司、州移动公司、州联通公司、州铁塔公司、州邮政公司、临夏无线电管理处。
  • 亢卫忠
    副州长
    亢卫忠,男,汉族,1970年2月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州公安局局长。
    负责公安、司法、退役军人事务、军政关系、信访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分管州公安局、州司法局、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信访局。 联系州法院、州检察院,州国家安全局、临夏军分区、驻临部队、州武警支队。
  • 杨志军
    副州长
    杨志军,男,汉族,1977年4月出生,甘肃临夏县人,中共党员,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临夏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
    负责农业和农村、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和草原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分管州农业农村局(州乡村振兴局)、州自然资源局(州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和草原局,州南阳渠管理局、州农机服务中心、州农科院。 联系州气象局、临夏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州邮政管理局,州惠河水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州丰登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王光龙
    副州长
    王光龙,男,汉族,1980年1月出生,研究生学历,历史学硕士,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
    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科技、市场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分管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城市管理执法局)、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州文物局)、州科学技术局(州外国专家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食安委办、州知识产权局),州供销社、州刘家峡库区管理局、临夏地质公园服务中心。 联系州科协、州文联、州融媒体中心,州广播电视网络公司、州盛河城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州河湟文化旅游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州凯润农牧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马国全
    副州长
    马国全,男,回族,1977年6月生,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
    负责生态环境、商务、招商引资、民族、地方史志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分管州生态环境局、州商务局、州民委,州招商局、州志办、临夏清真食品认证中心。联系州总工会、州工商联、州档案馆。
  • 何珺
    副州长
    何珺,女,汉族,1982年12月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现任临夏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负责教育、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体育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分管州教育局、州卫生健康委(州疾病预防控制局、州中医药管理局)、州体育局、州医保局,临夏中学、临夏回民中学、临夏双城高中、临夏现代职业学院、州职业技术学校临夏开放大学、州特殊教育学校、州疾控中心、州人民医院、州中医医院、州妇幼保健院。联系团州委、州妇联。
秘书长
马福俊
州政府秘书长
马福俊,男,回族,1975年5月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
协调州政府办公室与州委、州人大、州政协办公室之间的工作;协调州政府与各工作部门、各县(市)政府之间的工作;主持州政府办公室工作,负责州政府驻外办事(联络)处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州政府研究室。
副秘书长
  • 田延皓

    副秘书长

    负责州政府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州数据局工作,负责州政府办公室机关党委工作。分管州政府办公室数据管理科、外事科。 

  • 马秀华
    副秘书长
    负责州政务服务中心工作,负责“放管服”和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方面的工作。
  • 周兆明
    协助州委常委、常务副州长毛鸿博同志的工作。分管州政府办公室秘书一科、秘书二科。
  • 马涛
    副秘书长
    协助副州长马显锋同志的工作。分管州政府办公室总值班室、政策法规科。
  • 王来
    副秘书长
    协助州委常委、副州长杜宝伟同志的工作。
  • 李新军
    李新军
    负责济南市对口临夏州东西部协作工作。
  • 管平
  • 马旭
    协助副州长王光龙同志的工作。分管州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王来
政府工作机构
州政府工作部门
州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部门二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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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肉及肉制品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临夏市某食品销售店未按规定索取留存冷鲜鸡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案

2025年4月,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市某食品销售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在采购冷鲜鸡过程中,未按规定向供货方索取并留存相应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执法人员对该行为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6年1月,执法人员在对该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再次发现当事人不能现场提供采购冷鲜鸡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构成未按规定索取、留存冷鲜鸡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违法事实。2026年2月27日,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5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临夏县某熟食店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工业盐加工销售熟肉案

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县某熟食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店铺操作间发现工业盐18.5千克(规格为每袋25千克),货值15元,执法人员对上述工业盐现场依法予以扣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工业盐加工销售熟肉的违法事实。2026年3月20日,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依法扣押的工业盐、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临夏县某手抓店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工业盐加工销售熟肉案

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县某手抓店依法进行日常检查时,在该店操作间发现工业盐一袋半70千克(规格为50千克每袋),货值52元,执法人员对上述工业盐现场依法予以扣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工业盐加工销售熟肉的违法事实。2026年3月20日,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依法扣押的工业盐、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8日

临夏州消费者协会2025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一)

临夏州消费者协会

2025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一)

购买沙发出问题  消协调解获退款

2025年1月15日,消费者投诉称:2024年12月在临夏县某家具城购买沙发一套,后出现质量问题,投诉人与商家联系,商家称只能进行维修,不予退换,投诉人要求商家退货。

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经消协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退还7900元货款,消费者对处理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住宿服务不满意  消费维权退全款

2025年2月9日,消费者金先生投诉称:在永靖县某宾馆接受住宿服务,对服务员推荐的房间不满意要求换房,宾馆以满房为由拒绝,消费者要求退房退款。

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给消费者退还106元并进行了道歉,消费者表示非常满意。


租赁引发争议  调解化解矛盾

2025年2月19日,消费者妥先生投诉称:在临夏市某机电租赁一台电锤,租金每天80元,缴纳押金1000元,当日拉到工地使用时发现电锤有故障,无法正常使用,与商家沟通退款,商家称要从押金中扣除20元,消费者不认可,要求商家全额退款。

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退回给消费者所扣租赁费20元,消费者表示非常满意。


餐厅服务不到位  消费维权获保障

2025年5月10日,消费者祁先生投诉称:在永靖县某勒烤肉餐厅接受餐饮服务,祁先生点了一份蒜蓉羊头,上菜后发现羊头未完全熟透,内部仍有血丝。当即与商家协商,商家仅同意退还一半费用。祁先生认为此处理方式不合理,要求商家全额退款。

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消协工作人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促成和解,商家全额退还羊头费用,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消费者表示非常满意。


购买玉镯有裂纹  消费维权获赔偿

2025年5月26日,消费者胡女士投诉称:2025年5月22日在永靖县某珠宝店购买了价值4980元的玉手镯一只,回家后发现存在裂纹瑕疵,现要求商家退货或换货。

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经消协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同意给消费者免费挑选店内价值2500元的其他首饰,之前购买的手镯归消费者所有,消费者非常满意。


手机质量问题  依法维权退还

2025年5月17日,消费者马女士投诉称:2025年5月6日在临夏市某数码店以3400元购买了一部二手小米手机,商家承诺一个月内手机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包退。现手机出现死机问题,且无法恢复,与商家协商,商家只维修不予退货,要求商家履行承诺退货退款。

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经消协工作人员现场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给消费者更换了同价位的另一部手机,消费者表示非常满意。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3日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四)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四)

擅丢轮胎起纠纷  执法调解终和解

2025年5月29,消费者杨先生投诉称:5月19日在临夏市某轮胎销售店更换轮胎,在该处存放了4个旧轮毂与4条旧轮胎,几天后商家告知旧轮胎已丢弃,投诉人与商家理论时商家态度恶劣,辱骂投诉人,投诉人要求商家赔礼道歉。

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经执法人员现场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将4只旧轮毂以800元的价格回收给商家,丢弃的旧轮胎由于使用价值不大,不再追究,该店负责人向投诉人当面道歉,执法人员现场对商家进行了批评教育,要求其诚信经营,用心服务,对此处理结果消费者表示满意。


网购未发货  消保维权获退款

2025年8月20日,消费者张先生投诉称:8月14日在康乐县某服装工作室通过微信网购了一双运动鞋,商家告知2天内发货,但至今未发货,与商家沟通退款未果,要求商家退款。

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执法人员现场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商家给消费者退款150元,消费者表示非常满意。


产品质量有问题  执法调解获退款

2025年11月23日,消费者毛女士投诉称:10月21日在临夏市商铺购买了一个皮包,11月9日发现皮包表面出现掉皮问题,要求商家出具三包凭证,如在三包期内则要求商家履行售后义务,给予解决。

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执法人员现场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给消费者更换了一个新皮包,消费者对处理结果满意。


二手手机与实际不符  消保调解获退款

2025年8月21日,消费者张先生投诉称:8月15日在积石山县某手机大卖场通过微信购买了一部二手手机,售价4700元,双方约定手机无划痕,完好无损,并发送照片确定好手机为苹果15pro,收到货后手机与实际不符,多处有划痕,与商家协商未果,投诉人要求退货退款,商家拒绝。

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执法人员现场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给消费者退款4700元,消费者对处理结果满意。


失信惹纠纷  诚信需当先

2025年11月22日,消费者汪先生投诉称:2025年3月在临夏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更换了两个车辆前减震器总成,商家当时承诺更换的是原厂配件。后续用车过程中,该减震器多次出现异常。2025年8月商家为其二次更换后,问题仍未解决。同年11月,投诉人再次就减震器异响问题与商家沟通,商家坚称所换配件为原厂产品,拒绝承担质保及更换责任,但无法出具原厂证明。经消费者自行鉴定,结果显示该配件既非原厂产品,也与车辆车型不匹配。投诉人认为商家存在欺诈行为,严重损害自身合法权益,遂向市场监管所投诉,寻求公正处理。

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经执法人员多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向投诉人退还费用2000元,消费者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头发染色不合要求  消费权益获得补偿

2025年9月22日,消费者王女士投诉称:9月20日在永靖县某发型馆染发,商家提供的发色照片与染发后的实际发色不符,与商家沟通,商家为其进行改色,但态度恶劣,且再收取染色费100元。投诉人要求出具收费依据并且赔礼道歉。

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经执法人员现场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经营者向王女士诚恳道歉,并给投诉人补偿200元,消费者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鞋子质量有问题  消保调解获更换

2025年10月20日,消费者祁女士投诉称:10月19日在积石山县某专卖店购买了一双皮鞋,回家后发现一只鞋出现溢胶,鞋跟与皮鞋其他部分有色差,鞋尖出现掉皮,投诉人认为鞋子有质量问题要求退货退款,商家拒绝。

经查,投诉人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执法人员现场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同意给消费者更换一双。


衣服质量有问题  消保调解获退款

2025年11月21日,消费者杜先生投诉称:11月15日在康乐县某服装店购买了一件女士羊毛大衣,回家后发现衣物领口,袖口、腋下以及下摆均开线,投诉人认为衣服存在质量问题,与商家协商,商家不予处理,要求商家给予合理解释并合理解决。

经查,投诉人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执法人员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商家同意消费者退货退款,给消费者退费799元,投诉人表示非常满意。


诱导消费遭欺诈  消保维权得保障

2025年10月9日,消费者白女士投诉称:2025年9月21日其母亲在永靖县某珠宝首饰销售店换购黄金饰品,店员极力推荐一款号称“一口价”的足金挂坠,称该项链纯度高、品质好,却未对项链存在的其他重要信息(克重)进行说明。之后发现一口价的饰品克重明显比原饰品克重(6.72克)少,店员隐瞒信息诱导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作出错误的购买决策,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商家沟通,商家不予更换。投诉人要求商家以旧饰品克重换购同克重的新品。

经查,投诉人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之规定,经执法人员现场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店家负责人承诺消费者以旧饰品克重换购同克重的新品。2025年10月18日消费者到店换购了同克重的新品,消费者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2日

临夏州生态环境系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报送单位:临夏州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6年3月10日

序号检查事项名称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实施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频次上限备注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规章

1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检查

州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二款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社会公众举报,依法查处企业未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行为。鼓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运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开展监督检查。

企业通过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披露的信息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2次/年
2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法定义务落实的行政检查州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前款规定的义务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进行监测。

《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前款规定的义务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对涉及农用地相关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向同级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进行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进行监测。


自行监测、隐患排查制度落实情况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2次/单位
3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法定义务落实的行政检查州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九条 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前两款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第八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将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的监督检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信息清单式管理落实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2次/单位
4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州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2次/年
5对涉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行政检查州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的污染防治情况现场检查1次/年
6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的监督检查州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现场检查2次/年
7对排放噪声的单位或者场所的行政检查州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噪声的单位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排放噪声的单位或者场所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情况现场检查1次/年
8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州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现场检查2次/年
9全州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专项检查州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第三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第二款 依法成立的社会监测机构在其监测业务范围内,可以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开展相应的监测服务。第十八条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督,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按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监管,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机构,系指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以及承担环境监测工作的实验室与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等其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第八条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调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发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1.检查排污单位自测方案编制、自行监测开展及信息公开情况。2.检查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是否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指南等要求,开展现场采样、填写原始记录、编制监测报告等,发现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现场检查一年2次(分批次)
10对全省核技术利用单位、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电磁设施(设备)应用单位及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的行政检查州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负责本单位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污染承担责任。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甘肃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省辐射污染防治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监管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辐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相关的辐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市(州)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依法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核技术利用单位、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以及放射性物品托运人,应当建立辐射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计划和健全监测档案,对工作场所以及周围环境按照监测计划进行监测,并定期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第二十一条 使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应当制定监测计划,进行日常电磁辐射水平监测,保持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建立监测档案并采取适当方式公开监测信息。发现异常情况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1.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情况;
2.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情况;
3.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等活动的安全性。
现场检查1次/年
11对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和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州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查阅、复制相关资料,查询、检查相关信息系统等措施,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阻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对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结果,确定监督检查重点和频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监督检查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和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相关情况按程序报生态环境部。

核查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真实准确性及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和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现场检查1次/年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三)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三)

私自调费起纠纷  耐心调解退押金

2025年5月26日,消费者蔡先生投诉称:2024年6月23日在临夏市某液化气站租赁气罐(租费每月5元),押金150元。2025年5月23投诉人因不再使用液化气罐,要求商家退还押金,而商家却以液化气罐价格上涨为由将租费由每月5元提高至每月10元,拒绝全额退还押金,投诉人不满,认为商家无故克扣押金,损害其合法权益,要求退还全部押金。

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执法人员现场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按照每月5元的租费扣除一年的租赁费用60元,将剩余的90元押金退还给投诉人,投诉人表示满意。


虚假宣传售产品  消费权益受保障

2025年4月24日,消费者王女士投诉称:在永靖县某健康生活馆以免费发放礼品为噱头,吸引老年人参加宣讲会,现场宣传其售卖的床垫为磁疗床垫,可治疗心脑血管病、骨骼病、皮肤病,腰间盘突出等多种疾病。2025年4月24日,投诉人家中老人支付17000元在该处购买了床垫(有支付凭证),投诉人认为商家存在虚假宣传,要求商家尽快退款。

经查,该店所售产品均按说明书进行宣传,有辅助作用。经执法人员现场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给消费者进行了退货退款,消费者表示非常满意。


员工技术欠佳  企业受损赔偿

2025年3月28日,消费者闫女士投诉称:2025年3月1日在临夏市某美容美体店花费2800元接受修眉服务,纹眉后发现眉毛存在左边宽、右边窄、一长一短等明显粗细不一的问题,联系商家不予处理,投诉人不认可,要求商家给予合理的解决。

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执法人员现场多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给消费者补偿2000元,消费者表示非常满意。


运动鞋质量有问题  消保调解获退款

2025年5月2日,消费者马先生投诉称:在康乐县服装店购买了一双儿童运动鞋,孩子正常穿着过程中鞋面出现开胶问题,与商家沟通,商家不予,投诉人认为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商家退货处理。

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执法人员现场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给消费者退货退款,退还299元,消费者表示非常满意。


产品质量不保证  消费权益获保障

2025年7月2日,消费者段女士投诉称:5月17日在永靖县某专卖店购买了一双儿童运动鞋,后鞋子出现脚后跟破损,后来商家给其更换,但商家拒绝提供更换后鞋的质保和三包凭证,称后续不在售后,投诉人对此不认可,要求商家提供质保或三包凭证。

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执法人员现场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承诺更换的鞋子提供两个月质保,消费者非常满意。


电动车三包期有问题  消保调解获解决

2025年8月11日,消费者张女士投诉称:2024年8月15日在积石山县某新能源电动汽车商贸中心购买了一辆三轮电动车,商家承诺三包期限为一年,2025年8月1日电动车出现突然加速问题,商家推诿不予维修,投诉人要求维修。

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执法人员现场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给予维修,经测试电动车已正常行驶,消费者表示满意。


电锅质量有问题  消保维权获退款

2025年7月29日,消费者马先生投诉称:在康乐县某厨具店购买了一款电炒锅,回家后发现商家提供的电炒锅内壁漏电,联系商家时商家不予处理,投诉人认为不合理,要求商家退货退款。

经查,投诉人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执法人员现场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给消费者退货退款,给消费者全额退款160元,消费者表示非常满意。


酒店住宿受损失  消保维权得保障

2025年7月28日,消费者马先生投诉称:7月27日在永靖县某酒店通过抖音平台订购房间住宿,银行卡支付106元,但在办理入住时商家称投诉人未在抖音平台订购,不予提供服务,与商家沟通商家不予,投诉人要求商家尽快退款。

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执法人员现场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通过平台给消费者退还房款106元, 消费者表示非常满意。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1日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二)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二)

消费维权忙  执法秉公正

2025年1月17日,消费者周女士投诉称:在和政县某珠宝店购买了一枚一口价黄金戒指,克数为2.96克,价格2100元,当时商家承诺消费者任何时候都可以更换同款的新戒指。2025年1月10日,由于消费者不慎将戒指弄坏,要求商家更换,商家拒绝。

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执法人员现场多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称由于戒指是人为损坏,厂家不予维修,最后商家向消费者退款2000元,消费者表示非常满意。


质量问题难说清  执法调解得解决

2025年2月14日,消费者马先生投诉称:2025年1月7日在临夏市某机械经销部购买了一台压面机,价值3300元,到货后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随即把商品退回给商家,商家收到货后一直不予退款。

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多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退还消费者2500元,产品退回,消费者表示非常满意。


产品性能不齐全  消费权益受保障

2025年5月10日,消费者魏女士投诉称:2025年5月4日在永靖县某经营门店购买了一台扫地机器人,充满电离开充电桩无法正常工作,与商家协商,商家称只能更换,但店内无同型号产品,投诉人要求商家给其退货退款,商家不予。

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执法人员现场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经营者与品牌总部取得联系,并上传发票给总部,等待总部退款。消费者对处理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电动车质量有问题  消保调解获解决

2025年4月9日,消费者马先生投诉称:2025年4月5日在康乐县某电动车专卖店购买了电动车一辆,现电动车车架歪斜,商家称是人为原因导致不予更换,投诉人要求检测,如确为产品本身质量问题,要求免费更换车架。

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执法人员现场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给消费者维修好了电动车,消费者表示非常满意。


防晒网尺寸不合适  消保调解获退款

2025年5月30日,消费者梅女士投诉称:2025年5月29日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了和政县一无名商铺的防晒网,总价值570元,包装注明防晒网规格长50米,宽10米。收到货后发现防晒网长47米,宽9.4米,甚至中间部分宽度为8.6米,与包装注明的尺寸严重不符,要求商家退货退款,并要求商家承担必要的经济损失,商家不予,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帮助解决。

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执法人员现场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给消费者退款570元,消费者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酒店服务有问题  市场监管保权益

2025年5月6日,消费者宗女士投诉称:2025年5月3日在去哪儿网平台预定了和政县某酒店三间房,其中一间房间为总统套房,房价为1035元,到入住当天晚上23点左右进入房间时,发现该间内有位男性外人醉倒在房间地上,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要求酒店赔偿损失,酒店不予,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帮助予以解决。

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经执法人员多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酒店给消费者赔礼道歉并退还该房间房费1035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轮胎有鼓包  消保调解获退换

2025年4月2日,消费者陈先生投诉称:2025年3月9日在康乐县某真空补胎店购买了一款轮胎,现轮胎出现鼓包的问题,轮胎上的标签标注“鼓包免费换”字样,投诉人要求更换时,商家拒绝。

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执法人员现场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给投诉人更换了新轮胎,消费者表示非常满意。


手机质量有问题  市场监管护权益

2025年5月18日,消费者张先生投诉称:2025年5月17日在永靖县某手机店购买的手机出现卡顿问题,认为存在产品质量问题,要求商家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如有问题,要求退货。

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执法人员现场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当场给消费者退货退款,退还手机费用1875元,消费者表示非常满意。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0日

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公共企事业信息公开
教育领域
水电气热
通信领域
邮政
金融领域
卫生健康
公共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