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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向社会提供临夏州民族事务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省、州有关规定,编制《临夏州民族事务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临夏州民委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开。
(一)公开内容
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
1.机构设置、职能职责、领导分工、联系方式;
2.规范性文件;
3.相关发展计划、规划;
4.全州性表彰、评奖、竞赛、命名等重大活动;
5.工作动态;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1.临夏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网址: https://www.linxia.gov.cn/)临夏州民族事务委员会信息公开专栏;
2.“临夏州民委”微信公众号;
3.其它方式: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
(三)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机关负责信息公开的机构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本部门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临夏州民委办公室。
受理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电 话:0930—6214299
传 真:0930—6224527
电子邮箱:lxminwei@163.com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临夏州民族事务委员会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到州民委办公室或州政府政务大厅政务公开专区领取,也可在临夏州政府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请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通过传真、信函方式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临夏州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在线申请,或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发送电子邮件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3.申请登记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4.申请受理时限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部门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5.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费用
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收费标准。
三、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项目名称:临夏州挥发性有机物(VOCs)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
项目编号:LXZC11120240382 项目预算:422万元
投诉人:青岛中科图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藏马镇小马家疃204国道北创新创业楼777号403室
被投诉人1: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地址: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新华街统办楼9楼
被投诉人2:甘肃之君诺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富强路157号(银滩路街道怡园小区综合楼三层015号工位)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7月29日收到的青岛中科图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临夏州挥发性有机物(VOCs)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品目3便携式非甲烷总烃检测仪”的技术参数存在严重控标围标现象,多次使用CMA检测报告进行佐证控标,具备CMA资质的检测机构非常多,参数中频繁使用CMA佐证,达到扣分失分作用,内部招标参数存在严重的指向性和排他性,市面主流产品在产品介绍、官网等体现前述功能,每个厂家CMA检测报告描述不同,完全满足前述参数表述及评分办法下的产品不满足三家,前述参数目的性明确,佐证要求严格,存在严重倾向性,只有特定生产厂家生产的产品能够满足前述参数要求。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采购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及专家论证意见等,无法证明有三个以上品牌的产品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品目3便携式非甲烷总烃检测仪”中佐证材料形式为省级以上(含省级)计量单位出具的CMA检测报告、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CNAS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NEPSI或CNEX国家级防爆机构颁发的防爆合格证的技术参数要求,前述要求具有指向性、排他性;若不限定佐证材料形式,有三个以上品牌的产品能够满足“品目3便携式非甲烷总烃检测仪”技术参数要求;“品目3便携式非甲烷总烃检测仪”中要求佐证材料形式为省级以上(含省级)计量单位出具的CMA检测报告的参数,并非国家、行业强制标准中的检测项目,招标文件将前述参数的佐证材料限定为省级以上(含省级)计量单位出具的CMA检测报告,排斥了其他形式技术参数佐证材料、国家认可的其他具有CMA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但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该项目存在串通招投标情形。故投诉人关于“品目3便携式非甲烷总烃检测仪”中限定佐证材料形式的技术参数存在指向性和排他性、将佐证材料限定为省级以上(含省级)计量单位出具的CMA检测报告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情形的投诉理由成立;其余投诉理由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部分成立,可能影响该项目中标结果,故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该项目的采购活动。
2.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3.责令采购人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采购代理机构甘肃之君诺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对招标文件编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加强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避免再次发生此类问题,并于本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我机关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夏州财政局
2024年8月13日
康乐县财政局:
你局《关于上报康乐县八丹乡麻湾村便民桥建设工程(跨八丹河)防洪评价报告的请示》(康财字〔2024〕211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对康乐县八丹乡麻湾村便民桥建设工程(跨八丹河)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对修改后的《评价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并同意项目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康乐县八丹乡麻湾村便民桥建设工程(跨八丹河)防洪评价审批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附件:康乐县八丹乡麻湾村便民桥建设工程(跨八丹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临夏州水务局
2024年10月25日
康乐县八丹乡麻湾村便民桥建设工程(跨八丹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2024年7月6日,临夏州水务局在临夏市组织召开《康乐县八丹乡麻湾村便民桥建设工程(跨八丹河)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评审会议,参加会议的有特邀专家及州水务局建设管理科、河湖中心,康乐县水务局、建设单位康乐县财政局、主体设计单位甘肃三林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和防评编制单位甘肃鼎联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代表。会议听取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防评编制单位对项目背景、工程设计情况介绍和《评价报告》的汇报,经质询讨论,提出了修改意见。2024年9月11日进行了复审,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基本同意工程建设位置。拟建康乐县八丹乡麻湾村便民桥建设工程位于康乐县八丹乡麻湾村,跨八丹河布设。
二、基本同意桥梁建设方案。拟建桥梁在原址重建,拆除原有涵洞,新建桥梁全长18.04m,宽5.5m(净4.5m+2×0.5m)。上部结构采用预应力砼简支轻工字梁,下部结构采用柱式台,基础均采用钻孔灌注桩基础。桥台临水侧边线与水流方向基本一致。设计桥梁最低下弦高程为2040.94m(1985高程基准,下同)。
三、同意康乐县八丹乡麻湾村便民桥建设工程采用10年一遇洪水设计标准。
四、基本同意《评价报告》防洪评价分析与计算成果。
10年一遇洪水设计标准下,桥位处洪峰流量为37m3/s,相应洪水位为2038.6m,评价10年一遇洪水标准下,洪峰流量为32.13m3/s,相应洪水位为2038.96m,满足10年一遇防洪要求梁底高程为2040.51m,桥梁满足设计行洪要求。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中冲刷深度等计算成果。10年一遇洪水条件下,桥址断面处最大冲止高程2035.8m,护岸埋深最低高程2034.9m,满足冲刷要求。
六、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洪综合评价结论。
七、基本同意防评提出的消除减轻影响措施。
施工期及建成运行期三年内建设管理单位对河道两岸护岸工程进行观测,出现问题及时处理。
八、基本同意《评价报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影响评价分析。项目建设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九、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工程占用河道空间情况、施工度汛方案,进行施工安排备案。施工期间,要认真落实施工度汛措施,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服从指挥调度。
十、建设期间,应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弃浆;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除出河道,恢复河道面貌,由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十一、工程批准实施中如有变动,应征得州、县水务部门同意,若性质、规模、地点有较大变化,需重新报审。
十二、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监督;建设及运行管理单位应接受项目所在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康乐县财政局:
你局《关于上报康乐县五户乡下窑村便民桥改建工程(跨倒流河)防洪评价报告的请示》(康财字〔2024〕210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对康乐县五户乡下窑村便民桥改建工程(跨倒流河)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对修改后的《评价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并同意项目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康乐县五户乡下窑村便民桥改建工程(跨倒流河)防洪评价审批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附件:康乐县五户乡下窑村便民桥改建工程(跨倒流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临夏州水务局
2024年10月25日
康乐县五户乡下窑村便民桥改建工程(跨倒流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2024年7月6日,临夏州水务局在临夏市组织召开《康乐县五户乡下窑村便民桥改建工程(跨倒流河)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评审会议,参加会议的有特邀专家及州水务局建设管理科、河湖中心,康乐县水务局、建设单位康乐县财政局、主体设计单位甘肃三林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和防评编制单位甘肃鼎联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代表。会议听取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防评编制单位对项目背景、工程设计情况介绍和《评价报告》的汇报,经质询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基本同意工程建设位置。拟建康乐县五户乡下窑村便民桥位于康乐县五户乡下窑村,跨倒流河布设。
二、基本同意桥梁建设方案。拟建桥梁在原址重建,拆除原有拱桥,新建1-16mUHPC 预应力砼简支轻工字梁桥一座,桥梁全长21.04m,宽8.5m(净7.5m+2×0.5m),上部结构采用预应力砼简支轻工字梁,下部结构采用柱式台桩基础,桥台临水侧边线与水流方向基本一致,设计桥梁最低下弦高程为2156.51m(1985高程基准,下同)。
三、同意康乐县五户乡下窑村便民桥改建工程采用25年一遇洪水设计标准。
四、基本同意《评价报告》防洪评价分析与计算成果。25年一遇洪水设计标准下,桥位处洪峰流量为63m3/s,相应洪水位为2154.8m,评价25年一遇洪水标准下,桥位处洪峰流量为45.23m3/s,相应洪水位为2154.72m,满足25年一遇防洪要求梁底高程为2156.28m,桥梁满足设计行洪要求。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中冲刷深度等计算成果。25年一遇洪水条件下,桥址断面处最大冲止高程2151.33m,护岸埋深最低高程2150.5m,满足冲刷要求。
六、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洪综合评价结论。
七、基本同意防评提出的消除减轻影响措施。
施工期及建成运行期三年内建设管理单位对河道两岸护岸工程进行观测,出现问题及时处理。
八、基本同意《评价报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影响评价分析。项目建设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九、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工程占用河道空间情况、施工度汛方案,进行施工安排备案。施工期间,要认真落实施工度汛措施,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服从指挥调度。
十、建设期间,应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弃浆;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除出河道,恢复河道面貌,由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十一、工程批准实施中如有变动,应征得州、县水务部门同意,若性质、规模、地点有较大变化,需重新报审。
十二、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监督;建设及运行管理单位应接受项目所在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临夏市供排水公司:
你单位《关于上报再生水综合利用工程(二期)管道穿大夏河防洪评价报告的请示》(临市水司〔2024〕144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对《临夏市再生水综合利用工程(二期)管道穿大夏河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对修改后的《评价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并同意项目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临夏市再生水综合利用工程(二期)管道穿大夏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审批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年内开工建设,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附件:临夏市再生水综合利用工程(二期)管道穿大夏河防洪评价报告查意见
临夏州水务局
2024年9月11日
临夏市再生水综合利用工程(二期)管道穿大夏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2024年8月14日,临夏州水务局组织召开《临夏市再生水综合利用工程(二期)管道穿大夏河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评审会议,参加会议的有特邀专家及州水务局建设管理科、河湖中心,临夏市水务局、建设单位临夏市供排水公司、主体设计单位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防评编制单位甘肃鑫昌瑞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代表。专家组及与会代表听取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防评编制单位对项目背景、工程设计情况介绍和《评价报告》的汇报,经质询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基本同意管道穿越大夏河位置。左岸入土点位于临夏市东区街道三易社区,右岸出土点位于南龙镇妥家村。
二、基本同意穿河管道建设方案。拟建穿河管道采用水平定向钻工艺进行施工,套管采用DN800涂塑焊接钢管,内管采用DN600涂塑焊接钢管,左岸入土点距河道临水控制线110m,右岸出土点距河道临水控制线91m,河道内设计管顶高程1826.12m(1985国家基准高程,下同)。
三、同意穿河管道采用50年一遇洪水设计标准。50年一遇洪水设计标准下,穿河处设计洪峰流量为1090m3/s,相应洪水位为1833.95m。
四、基本同意《评价报告》中冲刷深度等计算成果。50年一遇洪水条件下,穿河断面处最大冲止高程为1829.52m。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洪综合评价结论。
六、基本同意防评提出的消除减轻影响措施。
七、项目建设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八、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工程占用河道空间情况、施工度汛方案,进行施工安排备案。施工期间,要认真落实施工度汛措施,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服从指挥调度。
九、建设期间,应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
十、工程批准实施中如有变动,应征得州、市水务部门同意,若性质、规模、地点有较大变化,需重新报审。
十一、穿河管道使用终期,建设单位应进行封堵或拆除,若继续使用需重新办理相关涉河手续。
十二、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监督;建设及运行管理单位应接受项目所在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项目名称:2024年临夏州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采购项目002
项目编号:LXZC11120240433 项目预算:81.00万元
一、当事人
当事人1:甘肃土著鱼类养殖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沙河镇化音村
当事人2:景泰晋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五佛乡兴水村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8月26日收到的临夏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2024年临夏州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采购项目002”〔项目编号:LXZC11120240433〕部分投标人存在违规行为的报告所涉事项进行了核查,发现投标人“甘肃土著鱼类养殖开发有限公司”“景泰晋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存在围标串标的情形,具体为:甘肃土著鱼类养殖开发有限公司和景泰晋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3D5D9262EF5CCFAE88F8A81B38E97856)一致,在评标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初步认为两家公司存在串标嫌疑。经监督检查,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甘肃土著鱼类养殖开发有限公司和景泰晋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以上两家公司“关于2024年临夏州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采购项目违法违规的情况说明”、调查笔录原件等证实材料。该两家公司存在串标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规定........,对甘肃土著鱼类养殖开发有限公司和景泰晋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出处罚。但鉴于甘肃土著鱼类养殖开发有限公司和景泰晋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主动承认串标行为,态度诚恳,且串标行为未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且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我机关查清事实,故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三)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对甘肃土著鱼类养殖开发有限公司和景泰晋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出采购金额千分之六即810000*0.006=486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已向甘肃土著鱼类养殖开发有限公司和景泰晋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告知了我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详细听取了甘肃土著鱼类养殖开发有限公司和景泰晋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三、处罚结果
综上所述,就甘肃土著鱼类养殖开发有限公司和景泰晋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串标行为,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对甘肃土著鱼类养殖开发有限公司和景泰晋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出采购金额千分之六即810000*0.006=486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请联系我机关政府采购办公室。
联系人:汪春花;电话:0930-6222647。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夏州财政局
2024年9月5日
临夏州医疗器械经营行政许可事项公告
(2024年第019号)
根据企业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我局依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临夏州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延续审批工作程序》对“永靖县辉宁鹏商贸有限公司、积石山县光之明眼镜行、积石山县科之达眼镜行”提交的许可申请进行了审查、行政审核和现场检查,现予以公示公告,公示期为7天,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监督电话:0930-6216381 传真:0930—6287029 邮编:731100通讯地址:临夏市新华街统办楼
特此公告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8日
申报事项 | 企业名称 | 注册地址 | 仓库地址 | 质量管理人 | 经营范围 | 经营方式 | 现场检查结果 | 现场检查时间 | 现场检查员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 | 永靖县辉宁鹏商贸有限公司 | 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刘家峡镇古城新区春明路步行街13号011号商铺 |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定远镇国防路10号厂区西南角仓库 | 邓翠 | 01-01;01-02;01-03;01-04;01-05;01-06;01-07;01-09;01-10;02-06;02-07;02-12;02-13;02-15;03-02;03-03;03-05;03-11;03-12;03-13;03-14;04-05;04-13;04-14;04-16;04-17;05-01;05-02;05-03;05-04;06-01;06-02;06-05;06-07;06-08;06-09;06-10;06-11;06-13;06-14;06-16;06-17;06-18;07-03;07-04;07-07;07-09;07-10;08-01;08-02;08-03;08-05;08-06;09-01;09-02;09-03;09-04;09-05;09-07;09-08;10-01;10-02;10-03;10-04;10-05;10-06;12-01;12-02;12-03;12-04;13-01;13-02;13-03;13-04;13-05;13-06;13-07;13-08;13-09;13-10;13-11;14-01;14-02;14-03;14-04;14-05;14-06;14-08;14-10;14-11;14-13;14-16;16-04;16-05;16-06;16-06-02;16-07;17-03;17-05;17-06;17-08;17-09;17-10;18-03;18-04;18-06;18-07;20-01;20-02;21-01;21-04;22-01;22-05;22-09;22-10;22-11;22-16;6840-临床检验分析仪器及诊断试剂(诊断试剂需低温冷藏运输贮存); | 批发 | 通过 | 2024-8-21 | 王国玺 陈旭红 张守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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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临夏州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吹麻滩镇振兴街
| 夏鹏华
| 第三类6822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护理液】 | 零售 | 通过 | 2024-8-22 | 祁喜平 王澎 祁文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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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吹麻滩镇临夏路(县农行斜对面) | 艾云超 | 第三类6822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护理液】 | 零售 | 通过 | 2024-8-22 | 祁喜平 王澎 祁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