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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州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州政府及州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州级行政机关)。州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州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州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州政府“临州府发”、“临州府函”和州政府办公室“临州办发”、“临州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州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州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inxia.gov.cn)、微信公众号“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政府信息。
2.《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报》刊发。
3.州档案局查阅。
4.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州政府授权州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州发改委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州财政局负责发布州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州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州司法局负责发布州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州政府的其他信息。
州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州应急管理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卫健委、州公安局、州地震局、州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代建办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州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
8.乡村振兴、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州乡村振兴局、州民政局、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人社局、州卫健委、州医保局、州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州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州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州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州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各部门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21011
传 真:0930-6241969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申请方式
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州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州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7.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州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州政府信息中心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电子邮箱:lxz6221011@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康乐县财政局:
你局《关于上报康乐县八丹乡麻湾村便民桥建设工程(跨八丹河)防洪评价报告的请示》(康财字〔2024〕211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对康乐县八丹乡麻湾村便民桥建设工程(跨八丹河)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对修改后的《评价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并同意项目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康乐县八丹乡麻湾村便民桥建设工程(跨八丹河)防洪评价审批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附件:康乐县八丹乡麻湾村便民桥建设工程(跨八丹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临夏州水务局
2024年10月25日
康乐县八丹乡麻湾村便民桥建设工程(跨八丹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2024年7月6日,临夏州水务局在临夏市组织召开《康乐县八丹乡麻湾村便民桥建设工程(跨八丹河)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评审会议,参加会议的有特邀专家及州水务局建设管理科、河湖中心,康乐县水务局、建设单位康乐县财政局、主体设计单位甘肃三林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和防评编制单位甘肃鼎联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代表。会议听取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防评编制单位对项目背景、工程设计情况介绍和《评价报告》的汇报,经质询讨论,提出了修改意见。2024年9月11日进行了复审,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基本同意工程建设位置。拟建康乐县八丹乡麻湾村便民桥建设工程位于康乐县八丹乡麻湾村,跨八丹河布设。
二、基本同意桥梁建设方案。拟建桥梁在原址重建,拆除原有涵洞,新建桥梁全长18.04m,宽5.5m(净4.5m+2×0.5m)。上部结构采用预应力砼简支轻工字梁,下部结构采用柱式台,基础均采用钻孔灌注桩基础。桥台临水侧边线与水流方向基本一致。设计桥梁最低下弦高程为2040.94m(1985高程基准,下同)。
三、同意康乐县八丹乡麻湾村便民桥建设工程采用10年一遇洪水设计标准。
四、基本同意《评价报告》防洪评价分析与计算成果。
10年一遇洪水设计标准下,桥位处洪峰流量为37m3/s,相应洪水位为2038.6m,评价10年一遇洪水标准下,洪峰流量为32.13m3/s,相应洪水位为2038.96m,满足10年一遇防洪要求梁底高程为2040.51m,桥梁满足设计行洪要求。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中冲刷深度等计算成果。10年一遇洪水条件下,桥址断面处最大冲止高程2035.8m,护岸埋深最低高程2034.9m,满足冲刷要求。
六、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洪综合评价结论。
七、基本同意防评提出的消除减轻影响措施。
施工期及建成运行期三年内建设管理单位对河道两岸护岸工程进行观测,出现问题及时处理。
八、基本同意《评价报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影响评价分析。项目建设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九、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工程占用河道空间情况、施工度汛方案,进行施工安排备案。施工期间,要认真落实施工度汛措施,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服从指挥调度。
十、建设期间,应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弃浆;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除出河道,恢复河道面貌,由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十一、工程批准实施中如有变动,应征得州、县水务部门同意,若性质、规模、地点有较大变化,需重新报审。
十二、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监督;建设及运行管理单位应接受项目所在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康乐县财政局:
你局《关于上报康乐县五户乡下窑村便民桥改建工程(跨倒流河)防洪评价报告的请示》(康财字〔2024〕210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对康乐县五户乡下窑村便民桥改建工程(跨倒流河)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对修改后的《评价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并同意项目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康乐县五户乡下窑村便民桥改建工程(跨倒流河)防洪评价审批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附件:康乐县五户乡下窑村便民桥改建工程(跨倒流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临夏州水务局
2024年10月25日
康乐县五户乡下窑村便民桥改建工程(跨倒流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2024年7月6日,临夏州水务局在临夏市组织召开《康乐县五户乡下窑村便民桥改建工程(跨倒流河)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评审会议,参加会议的有特邀专家及州水务局建设管理科、河湖中心,康乐县水务局、建设单位康乐县财政局、主体设计单位甘肃三林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和防评编制单位甘肃鼎联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代表。会议听取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防评编制单位对项目背景、工程设计情况介绍和《评价报告》的汇报,经质询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基本同意工程建设位置。拟建康乐县五户乡下窑村便民桥位于康乐县五户乡下窑村,跨倒流河布设。
二、基本同意桥梁建设方案。拟建桥梁在原址重建,拆除原有拱桥,新建1-16mUHPC 预应力砼简支轻工字梁桥一座,桥梁全长21.04m,宽8.5m(净7.5m+2×0.5m),上部结构采用预应力砼简支轻工字梁,下部结构采用柱式台桩基础,桥台临水侧边线与水流方向基本一致,设计桥梁最低下弦高程为2156.51m(1985高程基准,下同)。
三、同意康乐县五户乡下窑村便民桥改建工程采用25年一遇洪水设计标准。
四、基本同意《评价报告》防洪评价分析与计算成果。25年一遇洪水设计标准下,桥位处洪峰流量为63m3/s,相应洪水位为2154.8m,评价25年一遇洪水标准下,桥位处洪峰流量为45.23m3/s,相应洪水位为2154.72m,满足25年一遇防洪要求梁底高程为2156.28m,桥梁满足设计行洪要求。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中冲刷深度等计算成果。25年一遇洪水条件下,桥址断面处最大冲止高程2151.33m,护岸埋深最低高程2150.5m,满足冲刷要求。
六、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洪综合评价结论。
七、基本同意防评提出的消除减轻影响措施。
施工期及建成运行期三年内建设管理单位对河道两岸护岸工程进行观测,出现问题及时处理。
八、基本同意《评价报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影响评价分析。项目建设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九、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工程占用河道空间情况、施工度汛方案,进行施工安排备案。施工期间,要认真落实施工度汛措施,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服从指挥调度。
十、建设期间,应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弃浆;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除出河道,恢复河道面貌,由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十一、工程批准实施中如有变动,应征得州、县水务部门同意,若性质、规模、地点有较大变化,需重新报审。
十二、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监督;建设及运行管理单位应接受项目所在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临夏市供排水公司:
你单位《关于上报再生水综合利用工程(二期)管道穿大夏河防洪评价报告的请示》(临市水司〔2024〕144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对《临夏市再生水综合利用工程(二期)管道穿大夏河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对修改后的《评价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并同意项目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临夏市再生水综合利用工程(二期)管道穿大夏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审批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年内开工建设,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附件:临夏市再生水综合利用工程(二期)管道穿大夏河防洪评价报告查意见
临夏州水务局
2024年9月11日
临夏市再生水综合利用工程(二期)管道穿大夏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2024年8月14日,临夏州水务局组织召开《临夏市再生水综合利用工程(二期)管道穿大夏河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评审会议,参加会议的有特邀专家及州水务局建设管理科、河湖中心,临夏市水务局、建设单位临夏市供排水公司、主体设计单位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防评编制单位甘肃鑫昌瑞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代表。专家组及与会代表听取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防评编制单位对项目背景、工程设计情况介绍和《评价报告》的汇报,经质询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基本同意管道穿越大夏河位置。左岸入土点位于临夏市东区街道三易社区,右岸出土点位于南龙镇妥家村。
二、基本同意穿河管道建设方案。拟建穿河管道采用水平定向钻工艺进行施工,套管采用DN800涂塑焊接钢管,内管采用DN600涂塑焊接钢管,左岸入土点距河道临水控制线110m,右岸出土点距河道临水控制线91m,河道内设计管顶高程1826.12m(1985国家基准高程,下同)。
三、同意穿河管道采用50年一遇洪水设计标准。50年一遇洪水设计标准下,穿河处设计洪峰流量为1090m3/s,相应洪水位为1833.95m。
四、基本同意《评价报告》中冲刷深度等计算成果。50年一遇洪水条件下,穿河断面处最大冲止高程为1829.52m。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洪综合评价结论。
六、基本同意防评提出的消除减轻影响措施。
七、项目建设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八、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工程占用河道空间情况、施工度汛方案,进行施工安排备案。施工期间,要认真落实施工度汛措施,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服从指挥调度。
九、建设期间,应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
十、工程批准实施中如有变动,应征得州、市水务部门同意,若性质、规模、地点有较大变化,需重新报审。
十一、穿河管道使用终期,建设单位应进行封堵或拆除,若继续使用需重新办理相关涉河手续。
十二、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监督;建设及运行管理单位应接受项目所在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项目名称:2024年临夏州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采购项目002
项目编号:LXZC11120240433 项目预算:81.00万元
一、当事人
当事人1:甘肃土著鱼类养殖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沙河镇化音村
当事人2:景泰晋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五佛乡兴水村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8月26日收到的临夏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2024年临夏州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采购项目002”〔项目编号:LXZC11120240433〕部分投标人存在违规行为的报告所涉事项进行了核查,发现投标人“甘肃土著鱼类养殖开发有限公司”“景泰晋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存在围标串标的情形,具体为:甘肃土著鱼类养殖开发有限公司和景泰晋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3D5D9262EF5CCFAE88F8A81B38E97856)一致,在评标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初步认为两家公司存在串标嫌疑。经监督检查,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甘肃土著鱼类养殖开发有限公司和景泰晋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以上两家公司“关于2024年临夏州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采购项目违法违规的情况说明”、调查笔录原件等证实材料。该两家公司存在串标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规定........,对甘肃土著鱼类养殖开发有限公司和景泰晋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出处罚。但鉴于甘肃土著鱼类养殖开发有限公司和景泰晋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主动承认串标行为,态度诚恳,且串标行为未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且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我机关查清事实,故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三)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对甘肃土著鱼类养殖开发有限公司和景泰晋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出采购金额千分之六即810000*0.006=486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已向甘肃土著鱼类养殖开发有限公司和景泰晋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告知了我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详细听取了甘肃土著鱼类养殖开发有限公司和景泰晋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三、处罚结果
综上所述,就甘肃土著鱼类养殖开发有限公司和景泰晋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串标行为,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对甘肃土著鱼类养殖开发有限公司和景泰晋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出采购金额千分之六即810000*0.006=486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请联系我机关政府采购办公室。
联系人:汪春花;电话:0930-6222647。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夏州财政局
2024年9月5日
临夏州医疗器械经营行政许可事项公告
(2024年第019号)
根据企业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我局依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临夏州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延续审批工作程序》对“永靖县辉宁鹏商贸有限公司、积石山县光之明眼镜行、积石山县科之达眼镜行”提交的许可申请进行了审查、行政审核和现场检查,现予以公示公告,公示期为7天,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监督电话:0930-6216381 传真:0930—6287029 邮编:731100通讯地址:临夏市新华街统办楼
特此公告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8日
申报事项 | 企业名称 | 注册地址 | 仓库地址 | 质量管理人 | 经营范围 | 经营方式 | 现场检查结果 | 现场检查时间 | 现场检查员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 | 永靖县辉宁鹏商贸有限公司 | 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刘家峡镇古城新区春明路步行街13号011号商铺 |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定远镇国防路10号厂区西南角仓库 | 邓翠 | 01-01;01-02;01-03;01-04;01-05;01-06;01-07;01-09;01-10;02-06;02-07;02-12;02-13;02-15;03-02;03-03;03-05;03-11;03-12;03-13;03-14;04-05;04-13;04-14;04-16;04-17;05-01;05-02;05-03;05-04;06-01;06-02;06-05;06-07;06-08;06-09;06-10;06-11;06-13;06-14;06-16;06-17;06-18;07-03;07-04;07-07;07-09;07-10;08-01;08-02;08-03;08-05;08-06;09-01;09-02;09-03;09-04;09-05;09-07;09-08;10-01;10-02;10-03;10-04;10-05;10-06;12-01;12-02;12-03;12-04;13-01;13-02;13-03;13-04;13-05;13-06;13-07;13-08;13-09;13-10;13-11;14-01;14-02;14-03;14-04;14-05;14-06;14-08;14-10;14-11;14-13;14-16;16-04;16-05;16-06;16-06-02;16-07;17-03;17-05;17-06;17-08;17-09;17-10;18-03;18-04;18-06;18-07;20-01;20-02;21-01;21-04;22-01;22-05;22-09;22-10;22-11;22-16;6840-临床检验分析仪器及诊断试剂(诊断试剂需低温冷藏运输贮存); | 批发 | 通过 | 2024-8-21 | 王国玺 陈旭红 张守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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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临夏州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吹麻滩镇振兴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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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吹麻滩镇临夏路(县农行斜对面) | 艾云超 | 第三类6822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护理液】 | 零售 | 通过 | 2024-8-22 | 祁喜平 王澎 祁文杰 |
广河县水利建设管理站:
你单位《关于审批广河县广通河生态廊道可持续发展建设项目(三甲集段)防洪评价报告的请示》(广水建管字〔2024〕48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对《广河县广通河生态廊道可持续发展建设项目(三甲集段)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对修改后的《评价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并同意项目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广河县广通河生态廊道可持续发展建设项目(三甲集段)防洪评价审批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年内开工建设,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附件:广河县广通河生态廊道可持续发展建设项目(三甲集段)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临夏州水务局
2024年8月19日
广河县广通河生态廊道可持续发展建设项目(三甲集段)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2024年5月12日,临夏州水务局在临夏市组织召开《广河县广通河生态廊道可持续发展建设项目(三甲集段)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审查会议,参加会议的有特邀专家及州水务局建设管理科、河湖中心,广河县水务局,建设单位广河县水利建设管理站,主体设计单位甘肃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和防评编制单位甘肃鑫昌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代表。专家组及与会代表听取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防评编制单位对项目背景、工程设计情况介绍、《评价报告》的汇报,经质询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可加快流域环境治理,推动改善区域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功能,项目建设是必要的。
二、基本同意工程建设位置和范围。
该工程起点位于广河县祁家集镇谢家村(左岸)、孙家村(右岸),终点位于广河县三甲集镇甘坪村(左岸)、上集村(右岸)。项目区河道全长10.19km。
三、基本同意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
生态护岸治理总长9.244km,其中:左岸生态护岸2.09km,右岸生态护岸7.154km。
滩面生态修复12.91万m2,其中:左岸3片,1#滩面生态修复9880m2,2#滩面生态修复20965m2,3#滩面生态修复16233m2;右岸5片,1#滩面生态修复14164m2,2#滩面生态修复33421m2,3#滩面生态修复17125m2;4#滩面生态修复15243m2,5#滩面生态修复2069m2。
归顺河道主槽7.63km,主槽两侧格宾石笼护滩10.386km(左岸4.314km,右岸6.072km)。
四、10年一遇洪水条件下,工程区相应洪峰流量为380m3/s,相应洪水位为1889.40m(0+096)~1837.06m(9+767)(1985 国家高程基准)。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防洪评价分析与计算成果。
六、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洪综合评价结论。
七、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
(1)该工程不得安排在主汛期施工。
(2)河道范围内增设安全警示牌。
(3)工程运行后5年内,建设管理单位需对工程运行范围内河势、防洪工程进行观测,并组织对生态护岸进行安全复核,观测和分析成果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八、项目建设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九、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工程占用河道土地情况、施工度汛方案,进行施工安排备案。施工期间,要认真落实施工度汛措施,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服从指挥调度。
十、建设期间,应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弃浆;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除出河道,恢复河道面貌,由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十一、工程批准实施中如有变动,应征得州、县水务部门同意,若性质、规模、地点有较大变化,需重新报审。
十二、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监督;建设及运行管理单位应接受项目所在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