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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州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州政府及州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州级行政机关)。州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州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州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州政府“临州府发”、“临州府函”和州政府办公室“临州办发”、“临州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州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州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inxia.gov.cn)、微信公众号“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政府信息。
2.《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报》刊发。
3.州档案局查阅。
4.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州政府授权州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州发改委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州财政局负责发布州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州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州司法局负责发布州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州政府的其他信息。
州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州应急管理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卫健委、州公安局、州地震局、州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代建办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州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
8.乡村振兴、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州乡村振兴局、州民政局、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人社局、州卫健委、州医保局、州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州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州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州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州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各部门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21011
传 真:0930-6241969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申请方式
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州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州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7.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州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州政府信息中心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电子邮箱:lxz6221011@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和政县发改局以工代赈办公室:
你办《关于上报和政县罗家集镇小滩村易地搬迁安置点危桥改造项目小滩村桥跨麻尼河涉牛津河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请示》(和以赈办〔2025〕86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对《和政县罗家集镇小滩村易地搬迁安置点危桥改造项目小滩村桥跨麻尼河涉牛津河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对修改后的《评价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并同意项目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和政县罗家集镇小滩村易地搬迁安置点危桥改造项目小滩村桥跨麻尼河涉牛津河洪水影响评价审批行政许可。工程批准实施中如有变动,应征得州、县水务部门同意,若性质、规模、地点有较大变化,需重新报审;工程建设项目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附件:和政县罗家集镇小滩村易地搬迁安置点危桥改造项目小滩村桥跨麻尼河涉牛津河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临夏州水务局
2025年12月3日
和政县罗家集镇小滩村易地搬迁安置点危桥改造项目小滩村桥跨麻尼河涉牛津河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2025年10月29日,临夏州水务局组织召开《罗家集镇小滩村易地搬迁安置点危桥改造项目小滩村桥跨麻尼河涉牛津河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会。参加会议的有特邀专家,临夏州水务局建设管理科、河湖中心,和政县水务局等单位代表。会议听取了建设单位和政县发改局以工代赈办公室关于项目基本情况的介绍、主设单位甘肃博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项目主体设计情况和评价报告编制单位甘肃众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评价报告》的汇报,经质询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本项目建成后可有效消除桥梁安全隐患,对提高路况安全水平,保障区域公路运输网的正常运行具有重要意义,项目建设是必要的。
二、基本同意拟建桥梁位置。桥梁位于麻尼河入河口,跨麻尼河涉牛津河布置,拆除旧桥原址重建,两岸均位于和政县罗家集镇小滩村。
三、基本同意该桥建设方案。桥梁总长14.04m,上部结构采用1-8m现浇钢筋砼实心板;下部结构为U型台、扩大基础。设计最低梁底高程2125.13m,0#、1#桥台基底高程分别为2117.435m、2117.459m。
四、同意该桥梁采用25年一遇洪水标准设防。桥梁设计25年一遇麻尼河洪峰流量40.6m3/s,相应洪水位2121.52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评价25年一遇麻尼河洪峰流量41.3m3/s,相应洪水位2121.77m;牛津河洪峰流量147m3/s,相应洪水位2120.72m。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洪水影响分析计算成果。
25年一遇洪水条件下无涉水桥墩,满足防洪要求的最低梁底高程2123.57m,冲止高程2118.65m。
六、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洪评价综合结论。
七、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
1.对需要拆除的已建护岸工程按照不低于原标准要求恢复建设,恢复方案应征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桥梁运行期间,建设管理及运行单位应关注桥址处牛津河河道和桥梁墩台冲刷,必要时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3.工程施工及运行期间防洪安全、桥梁自身安全由建设管理单位负责。
4.桥梁建设及运行管理单位应配合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治理及相关规划的实施。
八、基本同意《评价报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影响评价分析。桥梁建设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九、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工程占用河道土地情况、施工度汛方案,进行施工安排备案。
十、施工期间,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施工度汛措施,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服从指挥调度,主汛期不得在河道内施工。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弃浆;施工结束,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恢复河道面貌。
十一、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监督;建设及运行单位要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和政县水利建设管理站:
你站《关于上报和政县罗家集镇大滩村供水改造工程穿牛津河三岔河麻尼河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请示》(和水建管发〔2025〕21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对《和政县罗家集镇大滩村供水改造工程穿牛津河三岔河麻尼河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对修改后的《评价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并同意项目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和政县罗家集镇大滩村供水改造工程穿牛津河三岔河麻尼河洪水影响评价审批行政许可。工程批准实施中如有变动,应征得州、县水务部门同意,若性质、规模、地点有较大变化,需重新报审;工程建设项目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附件:和政县罗家集镇大滩村供水改造工程穿牛津河三岔河麻尼河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临夏州水务局
2025年12月3日
和政县罗家集镇大滩村供水改造工程穿牛津河三岔河麻尼河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2025年7月24日,临夏州水务局组织召开《和政县罗家集镇大滩村供水改造工程穿牛津河三岔河麻尼河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会。参加会议的有特邀专家,临夏州水务局建设管理科、河湖中心,和政县水务局等单位代表。会议听取了建设单位和政县水利建设管理站关于项目基本情况的介绍、主设单位正宇设计有限公司对项目主体设计情况和评价报告编制单位甘肃众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评价报告》的汇报,经质询讨论,编制单位据此进行了修改完善。经10月29日复审,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本项目建设对完善水利基础设施,增强供水保障能力,改善供水水质,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项目建设是必要的。
二、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推荐穿河管道位置。其中:
1.管道K4+173.8~K4+211.4段穿越麻尼河布设,左右岸均位于和政县罗家集镇罗家集村。涉河段管道长度13.2m,管道走向与河道主水流方向夹角86°。
2.管道K7+76.8~K7+149.9段穿越三岔河布设,左岸位于和政县罗家集镇小滩村,右岸位于和政县罗家集镇大滩村。涉河段管道长度45m,管道走向与河道主水流方向夹角90°。
3.管道K7+701.0~K7+758.6段穿越牛津河布设,左右岸均位于和政县罗家集镇大滩村,左右岸均属牛津河和政县段岸线保留区。涉河段管道长度41m,管道走向与河道主水流方向夹角90°。
三、基本同意拟建管道涉河建设方案。管道穿越麻尼河、三岔河、牛津河段均采用明挖法施工,穿河段管道均采用φ219×8螺旋焊管,管顶设现浇C20砼管包,管包断面分别为1.0×1.0m、1.0×2.0m和1.0×2.0m,穿河段涉河长度分别为13.2m、45.0m和41.0m,管包顶高程分别为2175.47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2146.91m和2150.81m。
四、同意管道工程穿麻尼河、三岔河、牛津河段采用10年一遇洪水标准设防。
1.管道穿麻尼河段、三岔河段、牛津河段设计10年一遇洪峰流量分别为19.2m3/s、51.0m3/s和55.1m3/s,相应洪水位分别为2177.89m、2150.27m和2154.18m;评价10年一遇洪峰流量分别为19.7m3/s、51.3m3/s和55.4m3/s,相应洪水位分别为2177.92m、2150.29m和2154.21m。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洪水影响分析计算成果。
10年一遇洪水标准下,管道穿麻尼河段、三岔河段、牛津河段满足防洪要求的冲止高程分别为2176.46m、2147.33m和2151.91m。
六、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洪水影响评价结论。
七、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措施。
1.建设管理单位应加强管道穿越河段河道冲刷、河势与岸坡稳定观测,必要时提出处置措施,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2.管道穿越位置下游侧应增设固床坎。
3.管道穿越三岔河段位置应编制专项堤防恢复方案,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4.管道使用期满后,运行管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负责及时拆除或封堵,确需继续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5.管道建设管理运行单位应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治理和相关规划的实施。
八、管道建设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九、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工程占用河道土地情况、施工度汛方案等进行备案。
十、施工期间,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施工度汛措施,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服从指挥调度,主汛期不得在河道内施工。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弃浆;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恢复河道面貌。
十一、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监督;建设及运行单位要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
部门名称:临夏州应急管理局
办公地址:临夏市解放路43号
联系电话:0930—6322006
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举报电话:12350
二、主要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及证件号码
伏雪艳 28130024047
王佩佩 28130024046
回占云 28130024045
靠琼娥 28130024049
马学礼 28130024044
宗小花 28130024041
汪兰香 28130024053
毛芸莉 28130024021
冯彦芳 28130024020
胡宜芳 28130024019
高 霞 28130024018
叶 丽 28130024039
海 虹 28130024015
杜志杰 28130024014
马志宏 28130024036
王万军 28130024035
吕宝霞 28130024033
卢娟娟 28130024052
徐淑霞 28130024011
郭 辉 28130034010
马玉清 28130024009
张运辉 28130024008
吴梁俊 28130024007
吴 弘 28130024006
朱阳阳 28130024004
王小玉 28130024002
张玉龙 28130024030
马东升 28130024029
朱 虎 28130024027
刘 智 28130024025
马良奎 28130024024
王倩倩 28130024023
马 斌 28130024056
李 倩 28130024055
马玉涛 28130024028
包子勇 28130024017
李冬霞 28130024013
朱 蓉 28130024012
杨娟娟 28130024022
马小云 28130015232
张学礼 28130015238
三、行政执法职责权限
负责州级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受理、审查、决定、送达。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行业省属在临企业和州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消防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四、主要行政执法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二)行政法规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三)地方性法规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
(四)部门规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五、程序
(一)现场检查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六、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