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标题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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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州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州政府及州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州级行政机关)。州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州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州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州政府“临州府发”、“临州府函”和州政府办公室“临州办发”、“临州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州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州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inxia.gov.cn)、微信公众号“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政府信息。
2.《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报》刊发。
3.州档案局查阅。
4.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州政府授权州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州发改委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州财政局负责发布州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州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州司法局负责发布州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州政府的其他信息。
州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州应急管理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卫健委、州公安局、州地震局、州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代建办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州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
8.乡村振兴、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州乡村振兴局、州民政局、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人社局、州卫健委、州医保局、州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州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州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州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州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各部门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21011
传 真:0930-6241969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申请方式
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州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州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7.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州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州政府信息中心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电子邮箱:lxz6221011@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广河县水利建设管理站:
你站《关于上报广河县广通河祁家集生态廊道建设项目(涉广通河)防洪评价报告的请示》(广水建管字〔2025〕71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对《广河县广通河祁家集生态廊道建设项目(涉广通河)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对修改后的《评价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并同意项目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广河县广通河祁家集生态廊道建设项目(涉广通河)防洪评价审批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附件:广河县广通河祁家集生态廊道建设项目(涉广通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临夏州水务局
2025年8月22日
广河县广通河祁家集生态廊道建设项目(涉广通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2025年8月15日,临夏州水务局在临夏市组织召开《广河县广通河祁家集生态廊道建设项目(涉广通河)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审查会议,参加会议的有特邀专家及州水务局建设管理科、河湖中心,广河县水务局等单位代表。会议听取了建设单位广河县水利建设管理站对项目背景、设计单位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工程设计情况介绍和防评编制单位中祥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对《评价报告》的汇报,经质询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基本同意工程建设位置和范围。
该工程起点位于广河县城关镇潘家大桥,河道中心起点坐标为X=3930258.82、Y=373013.16(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下同);终点位于祁家集镇祁家集大桥,坐标X=3931607.17、Y=379061.52。项目区河道全长6.25km,涉及城关镇潘家村,祁家集镇寺后子村、黄赵家村、徐牟家村、孙家村。
二、基本同意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
1.生态隔离带
新建生态隔离带位于广通河河道右岸,起点位置广河县城关镇潘家大桥,终点位置祁家集大桥,生态隔离带全长6.25km。生态隔离带距已建防洪工程护岸治导线5m以外。
2.滩地生态修复
同意对裸露滩地在现状滩面进行草本植物生态修复,总面积114494m2;起点位于潘家大桥,终点位于永红灌区引水枢纽。设置不高于现状河道滩面且对河势无影响的固滩格宾石笼7.16km。
3.生态步道
新建生态步道位于广通河河道右岸现状防洪工程顶部,采用彩色混凝土步道,起点位置城关镇潘家村,终点位置祁家集镇黄赵家村(X=3930975.08、Y=376588.30),全长2.86km。
三、同意本项目按河道10年一遇洪水标准进行评价。
四、基本同意《评价报告》防洪评价分析与计算成果。
河道已建堤顶高程1887.38m~1919.98m,评价10年一遇洪水流量为387m3/s,项目实施前河道水位1885.68m~1916.69m,项目实施后河道水位1885.73m~1916.74m。评价冲止高程1882.5m~1913.02m。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洪综合评价结论。
六、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
1.该工程涉水部分不得安排在主汛期施工。
2.河道范围内增设安全警示牌。
3.工程运行后5年内,建设管理单位需对工程运行范围内河势、防洪工程进行观测,观测和分析成果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七、项目建设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八、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工程占用河道土地情况、施工度汛方案,进行施工安排备案。施工期间,要认真落实施工度汛措施,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服从指挥调度。
九、建设期间,应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弃浆;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除出河道,恢复河道面貌,由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十、工程批准实施中如有变动,应征得州、县水务部门同意,若性质、规模、地点有较大变化,需重新报审。
十一、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监督;建设及运行管理单位应接受项目所在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和政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上报和政县供热管理站供热系统扩建项目(二期)2号热源厂至和合大道一级供热管网工程(跨清水河)防洪评价报告的请示》(和城投发〔2025〕246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对《和政县供热管理站供热系统扩建项目(二期)2号热源厂至和合大道一级供热管网工程(跨清水河)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对修改后的《评价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并同意项目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和政县供热管理站供热系统扩建项目(二期)2号热源厂至和合大道一级供热管网工程(跨清水河)防洪评价审批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附件:和政县供热管理站供热系统扩建项目(二期)2号热源厂至和合大道一级供热管网工程(跨清水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临夏州水务局
2025年8月22日
和政县供热管理站供热系统扩建项目(二期)2号热源厂至和合大道一级供热管网工程(跨清水河)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2025年7月24日,临夏州水务局在临夏市组织召开《和政县供热管理站供热系统扩建项目(二期)2号热源厂至和合大道一级供热管网工程(跨清水河)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评审会议,参加会议的有特邀专家及临夏州水务局建设管理科、河湖中心,和政县水务局等单位代表。会议听取了建设单位和政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项目基本情况、设计单位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主体设计情况的介绍和编制单位甘肃良志勘查设计有限公司对《评价报告》的汇报,经质询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项目实施对抑制和政县城市大气污染,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实现节能减排目标,改善居民生活工作环境具有重要作用,项目建设是必要的。
二、基本同意跨河管道工程建设位置。管道位于临夏州和政县城关镇滨河社区,跨清水河布设,涉河段管道长度29.9m。
三、基本同意涉河管道工程建设方案。架空管道穿入、穿出点及桁架桥支墩均位于护坡外。架空管道敷设于1×32m桁架桥跨越清水河,设计管道保温结构下表面高程2141.83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采用DN600螺旋缝埋弧焊钢管。桁架桥采用Q235B碳素钢,两端设置管托及钢筋混凝土灌注桩、承台,桁架桥设计最低梁底高程2141.43m。
四、同意跨河管道工程采用50年一遇洪水标准设防。设计50年一遇洪峰流量80.9m3/s,相应洪水位2133.52m;评价50年一遇洪峰流量82.1m3/s,相应洪水位2133.62m。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防洪分析与计算成果。50年一遇洪水标准下,桁架桥无涉水支墩,桁架桥轴线方向与河道主水流方向正交。满足防洪要求的桁架桥最低梁底高程2135.32m。
六、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洪综合评价结论。七、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
(1)建设管理单位应编制桁架桥支墩桩基、顺河管道专项施工方案,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2)管道使用期满后,运行管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负责及时拆除,如需继续使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3)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服从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治理及相关规划的实施。
(4)建设管理单位应对涉河管道工程位置河道冲刷、河势变化、防洪工程进行观测,必要时提出专项方案,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八、项目建设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九、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工程占用河道土地情况、施工度汛方案,进行施工安排备案。施工期间,要认真落实施工度汛措施,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服从指挥调度。
十、建设期间,应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弃浆;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除出河道,恢复河道面貌,由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十一、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监督。建设及运行管理单位应接受项目所在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临夏供电公司:
你公司《关于上报甘肃临夏黄泥湾110kV输变电工程输电线路(跨牛津河)防洪评价报告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对《甘肃临夏黄泥湾 110kV 输变电工程输电线路跨牛津河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对修改后的《评价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并同意项目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甘肃临夏黄泥湾110kV输变电工程输电线路(跨牛津河)防洪评价审批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附件:甘肃临夏黄泥湾110kV输变电工程输电线路(跨牛津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临夏州水务局
2025年8月22日
甘肃临夏黄泥湾 110kV 输变电工程输电线路(跨牛津河)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2025年7月24日,临夏州水务局在临夏市组织召开《甘肃临夏黄泥湾110kV输变电工程输电线路(跨牛津河)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防评报告》)技术审查会。参加会议的有特邀专家及临夏州水务局建设管理科、河湖中心,临夏县水务局等单位代表。会议听取了建设单位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临夏供电公司对项目基本情况、设计单位甘肃电通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对主体设计情况的介绍和编制单位甘肃众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防评报告》的汇报,经质询讨论,形成如下技术审查意见。
一、项目建设对优化区域电网网架结构,增强供电能力,提高供电可靠性,满足新增负荷发展需求,助力地方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项目建设是必要的。
二、基本同意跨河架空输电线路位置。GA线、GB线跨牛津河平行布设,左右岸均为临夏县黄泥湾镇程家川村,下距牛津河桥340m。
三、基本同意跨河架空输电线路布置方案。GA线、GB线线路间距25m,GA线路走向与河道主水流方向夹角89°;GB线路走向与河道主水流方向夹角85°,GA13、GA14、GB12、GB14均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外。其中:
1.GA线路左岸GA13塔基顶高程1958.46m,塔基底高程1927.96m。右岸GA14塔基顶高程1952.16m,塔基底高程1924.66m。涉河段线路设计最低弧垂高程为1937.21m。
2.GB线路左岸GB12塔基顶高程1978.96m,塔基底高程1951.46m。右岸GB14塔基顶高程1952.16m,塔基底高程1924.66m。涉河段线路设计最低弧垂高程为1939.26m。
四、同意架空输电线路设防标准。评价塔基基础采用20年一遇洪水标准设防,洪峰流量256m3/s,GA线、GB线跨河处洪水位分别为1920.36m 、1920.57m;架空输电线路采用100年一遇洪水标准复核,洪峰流量551m3/s,GA线、GB线跨河处洪水位分别为1921.21m、1921.46m。
五、基本同意《防评报告》防洪评价分析与计算成果。20年一遇洪水标准下,GA13、GA14、GB12、GB14四座塔基均不涉水;100年一遇洪水标准下,GA线、GB线满足防洪要求的线路跨河段最低高程分别为1937.21m、1939.46m。
六、基本同意《防评报告》提出的防洪评价综合结论。
七、基本同意《防评报告》提出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治理措施的实施。
八、基本同意《防评报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影响评价分析。项目建设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九、建设单位应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工程占用河道土地情况,进行施工安排备案。
十、施工期间,建设单位要服从指挥调度。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弃浆;施工结束,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恢复河道面貌。
十一、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监督;建设及运行管理单位应接受项目所在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积石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你局《关于上报积石山县天然气管网工程(涉临夏县牛津河等5条河流)防洪评价报告的请示》(积县发改发〔2025〕207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对《积石山县天然气管网工程(涉临夏县牛津河等5条河流)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对修改后的《评价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并同意项目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积石山县天然气管网工程(涉临夏县牛津河等5条河流)防洪评价报告》防洪评价审批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附件:积石山县天然气管网工程(涉临夏县牛津河等5条河流)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临夏州水务局
2025年8月22日
积石山县天然气管网工程(涉临夏县牛津河等5条河流)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2025年6月19日,临夏州水务局在临夏市组织召开《积石山县天然气管网工程(涉临夏县牛津河等5条河流)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评审会议。参加会议的有特邀专家,州水务局建设管理科、河湖中心,临夏县水务局等单位代表。会议听取了建设单位积石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对项目背景、设计单位四川民生石油天然气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对工程设计情况介绍和防评编制单位甘肃华瑞金源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评价报告》的汇报,经质询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积石山县天然气管网工程的实施是新形势下积石山县燃气建设与发展的需要,对调整能源结构、治理大气污染、推动节能减排、稳增长、惠民生、促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实施该项目十分必要。
二、基本同意积石山县天然气管网工程穿临夏县牛津河等5条河流涉河位置。
积石山县天然气管网工程天然气管道穿三十里铺沟1次,穿牛津河1次,穿榆林沟1次,穿马家沟1次,穿红水河3次。穿河管道具体建设位置见附表1。
三、基本同意积石山县天然气管网工程临夏县段天然气管道穿河建设方案。拟建管道穿河段采用L290M直缝高频电阻焊钢管,管径DN250,设计压力采用4.0Mpa,采用顶管及定向钻施工工艺,榆林沟左岸受地形限制外,工作井在河道临水线之外8m,其余工作井、接收井、入土点和出土点均位于河道管理范围线之外。穿河方案见附表2。
四、同意积石山县天然气管网工程天然气管道穿三十里铺沟段采用100年一遇洪水标准设防,天然气管道穿牛津河、榆林沟、马家沟及红水河采用50年一遇洪水标准设防。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中洪水分析等计算成果,见附表3。
1.天然气管道穿三十里铺沟评价10年一遇洪峰流量106m3/s,相应水位1940.20m;100年一遇对应满槽流量117.17m3/s,满槽水位1940.27m。
2.天然气管道穿牛津河评价10年一遇洪峰流量247.30m3/s,相应水位1940.15m;50年一遇洪峰流量357.50m3/s,相应水位1940.67m。
3.天然气管道穿榆林沟评价10年一遇洪峰流量52.8m3/s,相应水位1977.46m;50年一遇洪峰流量109m3/s,相应水位1978.18m。
4.天然气管道穿马家沟评价10年一遇洪峰流量32.20m3/s,相应水位2067.10m;50年一遇洪峰流量75.5m3/s,相应水位2067.49m。
5.天然气管道第1次穿红水河评价10年一遇洪峰流量89.8m3/s,相应水位2065.97m;50年一遇洪峰流量172m3/s,相应水位2066.69m。
6.天然气管道第2次穿红水河评价10年一遇洪峰流量89.8m3/s,相应水位2072.39m;50年一遇洪峰流量172m3/s,相应水位2072.91m。
7.天然气管道第3次穿红水河评价10年一遇洪峰流量61.7m3/s,相应水位2120.54m;50年一遇对应满槽流量135m3/s,满槽水位2121.95m。
六、基本同意《评价报告》中冲刷深度等计算成果。冲刷计算成果见附表3。
1.天然气管道穿三十里铺沟计算100年一遇洪水条件下,穿河断面处最大冲止高程为1934.33m,设计管顶高程为1930.97m,满足冲刷要求;
2.天然气管道穿牛津河计算50年一遇洪水条件下,穿河断面处最大冲止高程为1936.19m,设计管顶高程为1929.36m,满足冲刷要求;
3.天然气管道穿榆林沟计算50年一遇洪水条件下,穿河断面处最大冲止高程为1973.26m,设计管顶高程为1970.39m,满足冲刷要求;
4.天然气管道穿马家沟计算50年一遇洪水条件下,穿河断面处最大冲止高程为2064.57m,设计管顶高程为2060.38m,满足冲刷要求;
5.天然气管道第1次穿红水河计算50年一遇洪水条件下,穿河断面处最大冲止高程为2062.97m,设计管顶高程为2058.48m,满足冲刷要求;
6.天然气管道第2次穿红水河计算50年一遇洪水条件下,穿河断面处最大冲止高程为2070.10m,设计管顶高程为2064.71m,满足冲刷要求;
7.天然气管道第3次穿红水河计算50年一遇洪水条件下,穿河断面处最大冲止高程为2117.18m,设计管顶高程为2107.46m,满足冲刷要求。
七、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洪综合评价结论。
八、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
1.涉河管道工程不得安排在主汛期施工。
2.项目建设中确需破堤施工及对自然岸坡破坏较大的,建设单位要编制恢复专项方案,报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2014)施工,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由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3.建设单位应在埋设管道的河流(沟道)两岸上下游设立标志;穿河管道设计使用年限50年,管道运行期满,建设单位负责管道拆除或封堵,并承担相关费用;确需延期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4.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服从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治理及相关规划的实施。
5.建设管理单位应对涉河管道工程位置河道冲刷、河势变化、防洪工程进行观测,必要时提出专项方案,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九、项目建设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十、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工程占用河道空间情况、施工度汛方案,进行施工安排备案。施工期间,要认真落实施工度汛措施,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服从指挥调度。
十一、建设期间,应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弃浆;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除出河道,恢复河道面貌,由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十二、工程批准实施中如有变动,应征得州、县水务部门同意,若性质、规模、地点有较大变化,需重新报审。
十三、管道使用终期,建设管理单位应自行拆除,确需继续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监督;建设及运行管理单位应接受项目所在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和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局《关于上报国家生态功能区黄河重要水源补给大夏河流域和政县罗家集镇马家堡镇生活污水收集与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管道工程(穿牛津河及四条支沟)防洪评价报告的请示》(和建发〔2025〕85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对《国家生态功能区黄河重要水源补给大夏河流域和政县罗家集镇马家堡镇生活污水收集与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管道工程(穿牛津河及四条支沟)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对修改后的《评价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并同意项目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国家生态功能区黄河重要水源补给大夏河流域和政县罗家集镇马家堡镇生活污水收集与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管道工程(穿牛津河及四条支沟)防洪评价审批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附件:国家生态功能区黄河重要水源补给大夏河流域和政县罗家集镇马家堡镇生活污水收集与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管道工程(穿牛津河及四条支沟)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临夏州水务局
2025年8月22日
国家生态功能区黄河重要水源补给大夏河流域和政县罗家集镇马家堡镇生活污水收集与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管道工程(穿牛津河及四条支沟)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2025年8月8日,临夏州水务局在临夏市组织召开《国家生态功能区黄河重要水源补给大夏河流域和政县罗家集镇马家堡镇生活污水收集与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管道工程(穿牛津河及四条支沟)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评审会议,参加会议的有特邀专家及州水务局建设管理科、河湖中心,和政县水务局等单位代表。会议听取了建设单位和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项目基本情况、设计单位瑞庆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对主体设计情况的介绍和防评单位甘肃万兴宇生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评价报告》的汇报,经质询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的实施,可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维持生态良性循环、保障社会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项目建设是必要的。
二、基本同意管道穿越河道位置,污水管道均采用顶管穿越河道,其中:
1.污水管道穿越牛津河段位于和政县马家堡镇中庄村,污水管道从牛津河右岸自东向西顶管穿越牛津河。
2.污水管道穿越范家河段位于和政县马家堡镇马家堡村,污水管道从范家河右岸自南向北顶管穿越范家河。
3.污水管道穿越陈河段位于和政县马家堡镇裴家台村,污水管道从陈河左岸自南向北顶管穿越陈河。
4.污水管道穿越朱家河段位于和政县罗家集镇张家山村,污水管道从朱家河左岸自南向北顶管穿越朱家河。
5.污水管道穿越麻尼河段位于和政县罗家集镇张家山村,污水管道从麻尼河左岸自南向北顶管穿越麻尼河。
三、基本同意管道穿越河道建设方案。
拟建污水管道穿河道段均采用DN400HDPE管,管径DN400,套管采用DN500钢筋混凝土管,左右两岸均设置事故止回阀。
四、同意污水管道采用10年一遇洪水标准设防。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中洪水分析等计算成果。
1.管道穿越牛津河河段设计1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167m3/s,相应洪水位为1983.70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冲止高程1980.30m;评价1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167m3/s,相应洪水位为1983.70m,冲止高程1980.48m。
2.评价污水管道穿范家河河段设计1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39.5m3/s,相应洪水位为1961.30m,冲止高程1959.77m;评价1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39.5m3/s,相应洪水位为1961.30m,冲止高程1959.70m。
3.评价污水管道穿陈河河段设计1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29.3m3/s,相应洪水位为2022.34m,冲止高程2020.83m;评价1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29.3m3/s,相应洪水位为2022.34m,冲止高程2020.77m。
4.评价污水管道穿朱家河河段设计1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16.2m3/s,相应洪水位为2055.10m,冲止高程2054.02m;评价1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16.2m3/s,相应洪水位为2055.10m,冲止高程2053.93m。
5.评价污水管道穿麻尼河河段设计1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16.5m3/s,相应洪水位为2083.01m,冲止高程2081.77m;评价1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16.5m3/s,相应洪水位为2083.0m,冲止高程2081.75m。
六、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洪综合评价结论。
七、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
1.建设单位应在埋设管道的河流(沟道)两岸上下游设立标志;穿河管道设计使用年限50年,管道运行期满,建设单位负责管道拆除或封堵,并承担相关费用;确需延期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2.建设管理单位应在建设期及工程建成5年内对涉河管道工程位置河道冲刷、河势变化、穿河管道工程进行观测,出现问题及时处置。
八、项目建设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九、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工程占用河道空间情况、施工度汛方案,进行施工安排备案。施工期间,要认真落实施工度汛措施,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服从指挥调度。
十一、建设期间,应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除出河道,恢复河道面貌,由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十二、工程批准实施中如有变动,应征得州、县水务部门同意,若性质、规模、地点有较大变化,需重新报审。
十三、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监督;建设及运行管理单位应接受项目所在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积石山县交通运输局:
你局《关于上报积石山县克新民村桥改建工程等8座桥梁防洪评价报告的请示》(积县交发〔2025〕214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对《积石山县大河家镇克新民村桥跨克新民沟防洪评价报告》《积石山县马家咀2号桥、庙岭村便民桥、马家咀村1-3号便民桥改建工程跨官沟防洪评价报告》《积石山县麻坝村2号桥、吊地洼村桥改建工程跨癿藏河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对修改后的《评价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1-3),并同意项目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积石山县克新民村桥改建工程等8座桥梁防洪评价审批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附件:1.积石山县大河家镇克新民村桥跨克新民沟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2.积石山县马家咀2号桥、庙岭村便民桥、马家咀村1-3号便民桥改建工程跨官沟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3.积石山县麻坝村2号桥、吊地洼村桥改建工程跨癿藏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临夏州水务局
2025年8月19日
积石山县大河家镇克新民村桥跨克新民沟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2025年5月30日,临夏州水务局在临夏市组织召开《积石山县大河家镇克新民村桥跨克新民沟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评审会议。参加会议的有特邀专家,州水务局建设管理科、河湖中心,积石山县水务局等单位代表。会议听取了建设单位积石山县交通运输局对项目背景、设计单位中科华创国际工程设计顾问集团有限公司对工程设计情况的介绍和防评编制单位甘肃聚弘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评价报告》的汇报,经质询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本桥梁所在沟道处原有暗涵建设年代较久,主体结构部分受损开裂,汛期涵洞易阻塞影响泄洪。新桥的建设提高了沟道泄洪能力,满足了当地村民通行需求,项目建设是必要的。
二、基本同意积石山县大河家镇克新民村桥梁改建工程位置。
克新民村桥梁改建工程位于积石山县大河家镇克新民村,跨克新民沟布设,桥梁左右岸与农村公路相连。
三、基本同意桥梁建设方案。
新建桥梁采用单跨正交跨越沟道,桥梁全长18.06m,宽7.5m,上部结构采用1-10m预应力混凝土简支空心板梁,设计桥梁最低下弦高程1876.181m,下部结构桥台采用U型桥台,明挖扩大基础。桥址上下游均新建C20片石混凝土导流堤,其中:上游左岸新建导流堤38m,右岸新建45m;下游左岸新建导流堤73m,右岸新建68m。
四、同意桥梁采用25年一遇洪水标准进行评价,导流堤10年一遇洪水标准进行评价。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防洪评价分析与计算成果。设计采用25年一遇洪峰流量16.9m3/s,相应水位1871.545m(1985高程基准,下同)。评价25年一遇桥位处设计洪峰流量10.8m3/s,相应水位1871.14m,满足防洪要求的梁底下弦最低高程1872.74m,桥梁设计满足行洪要求。导流堤采用10年一遇洪峰流量7.02m3/s,相应水位1867.86~1871.98m,设计岸顶高程1872.56~1876.681m,满足堤防高度要求。
六、基本同意《评价报告》中冲刷深度等计算成果。
25年一遇洪峰流量下冲止高程1869.57m。设计桥梁桥台基础高程为1867.418m,故埋深满足要求。10年一遇洪峰流量下冲止高程1867.49m~1871.61m,设计导流堤基础埋深高程为1866.060~1870.181m,满足冲刷要求。
七、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洪综合评价结论。
八、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
1.调整施工工期,桥台施工避开主汛期。
2.当该沟道发生超标准洪水时,桥梁建设管理单位应进行交通管制。
3.施工期及建成运行期三年内建设管理单位对桥台及防护工程进行观测,出现问题及时处理。
九、项目建设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十、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工程占用河道空间情况、施工度汛方案,进行施工安排备案。施工期间,要认真落实施工度汛措施,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服从指挥调度。
十一、建设期间,应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弃浆;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除出河道,恢复河道面貌,由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十二、工程批准实施中如有变动,应征得州、县水务部门同意,若建设方案、规模、选址有较大变化,需重新报审。
十三、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监督;建设及运行管理单位应接受项目所在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积石山县马家咀2号桥、庙岭村便民桥、马家咀村1-3号便民桥改建工程跨官沟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2025年5月30日,临夏州水务局在临夏市组织召开《积石山县马家咀2号桥、庙岭村便民桥、马家咀村1-3号便民桥改建工程跨官沟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评审会议。参加会议的有特邀专家,州水务局建设管理科、河湖中心,积石山县水务局等单位代表。会议听取了建设单位积石山县交通运输局对项目背景、设计单位甘肃瀚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工程设计情况介绍和防评编制单位甘肃聚弘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评价报告》的汇报,经质询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马家咀2号桥原桥为1-10m矩形板桥,桥身破损严重存在安全隐患,桥梁束窄河道行洪能力严重不足,桥梁改建是必要的。
庙岭村便民桥、马家咀村1、2、3号便民桥现状均为简易管涵,束窄河道行洪能力严重不足,汛期存在安全隐患,桥梁改建是必要的。
二、基本同意桥梁改建工程位置。
马家咀2号桥改建工程位于积石山县中咀岭乡马家咀村,斜跨官沟支沟布设,桥墩轴线与水流方向基本一致。
庙岭村便民桥改建工程位于临夏回族自治州积石山县中咀岭乡庙岭村,斜跨官沟布设,桥墩轴线与水流方向基本一致。
马家咀村1号便民桥改建工程位于临夏回族自治州积石山县中咀岭乡马家咀村,正跨官沟布设,桥墩轴线与水流方向基本一致。
马家咀村2号便民桥改建工程位于临夏回族自治州积石山县中咀岭乡马家咀村,正跨官沟布设,桥墩轴线与水流方向基本一致
马家咀村3号便民桥改建工程位于临夏回族自治州积石山县中咀岭乡马家咀村,斜跨官沟布设,桥墩轴线与水流方向基本一致。
三、基本同意桥梁建设方案。
马家咀2号桥,桥梁全长25.02m,宽7.5m,上部结构采用13m预应力混凝土简支空心板,下部结构桥台采用重力式“U”形桥台,基础为明挖扩大基础。设计桥梁最低下弦高程2181.455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
庙岭村便民桥,桥梁全长21.02m,宽5.5m,上部结构采用13m预应力混凝土简支空心板,下部结构桥台采用重力式“U”形桥台,基础为明挖扩大基础。设计桥梁最低下弦高程2217.175m。
马家咀村1号便民桥,梁全长22.02m,宽5.5m,上部结构采用13m预应力混凝土简支空心板,下部结构桥台采用重力式“U”形桥台,基础为明挖扩大基础。设计桥梁最低下弦高程2185.715m。
马家咀村2号便民桥,桥梁全长22.02m,宽5.5m,上部结构采用13m预应力混凝土简支空心板,下部结构桥台采用重力式“U”形桥台,基础为明挖扩大基础。设计桥梁最低下弦高程2178.065m。
马家咀村3号便民桥,桥梁全长15.02m,宽5.5m,上部结构采用13m预应力混凝土简支空心板,下部结构桥台采用柱式台,基础采用钻孔灌注桩基础。设计桥梁最低下弦高程2169.205m。
四、同意马家咀2号桥、庙岭村便民桥、马家咀村1-3号便民桥均采用25年一遇洪水标准进行评价。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洪水分析等计算成果。
马家咀2号桥25年一遇洪水设计标准下,桥位处设计洪峰流量52m3/s,相应水位2177.53m。评价25年一遇桥位处设计洪峰流量53m3/s,相应水位2177.91m,满足防洪要求的梁底下弦最低高程2179.53m,桥梁设计满足行洪要求。导流堤采用10年一遇洪峰流量36.9m3/s,相应水位2177.48m,满足防洪要求导流堤岸顶高程2178.11m,设计岸顶高程2180.23~2181.26m,满足堤防高度要求。
庙岭村便民桥25年一遇洪水设计标准下,桥位处设计洪峰流量122m3/s,相应水位2215.73m。评价25年一遇桥位处设计洪峰流量85.2m3/s,相应水位2215.45m,满足防洪要求的梁底下弦最低高程2217.07m,桥梁设计满足行洪要求。导流堤采用10年一遇洪峰流量59.0m3/s,相应水位2214.88m,满足防洪要求导流堤岸顶高程2215.51m,设计岸顶高程2216.43~2217.13m,满足堤防高度要求。
马家咀村1号便民桥25年一遇洪水设计标准下,桥位处设计洪峰流量78m3/s,相应水位2184.33m。评价25年一遇桥位处设计洪峰流量89.3m3/s,相应水位2183.99m,满足防洪要求的梁底下弦最低高程2185.61m,桥梁设计满足行洪要求。导流堤采用10年一遇洪峰流量62.3m3/s,相应水位2183.38m,满足防洪要求导流堤岸顶高程2184.01m,设计岸顶高程2184.63~2184.83m,满足堤防高度要求。
马家咀村2号便民桥25年一遇洪水设计标准下,桥位处设计洪峰流量128m3/s,相应水位2176.63m。评价25年一遇桥位处设计洪峰流量89.3m3/s,相应水位2176.32m,满足防洪要求的梁底下弦最低高程2177.94m,桥梁设计满足行洪要求。导流堤采用10年一遇洪峰流量62.3m3/s,相应水位2175.70m,满足防洪要求导流堤岸顶高程2176.33m,设计岸顶高程2177.53~2177.83m,满足堤防高度要求。
马家咀村3号便民桥25年一遇洪水设计标准下,桥位处设计洪峰流量79.0m3/s,相应水位2167.73m。评价25年一遇桥位处设计洪峰流量89.3m3/s,相应水位2167.50m,满足防洪要求的梁底下弦最低高程2169.12m,桥梁设计满足行洪要求。导流堤采用10年一遇洪峰流量62.3m3/s,相应水位2166.71m,满足防洪要求导流堤岸顶高程2167.34m,设计岸顶高程2168.43~2168.83m,满足堤防高度要求。
六、基本同意《评价报告》中冲刷深度等计算成果。
马家咀2号桥在25年一遇洪峰流量下,桥址断面处最大冲止线高程2175.03m。设计桥梁桥台基础高程为2172.53m,满足冲刷要求。10年一遇洪峰流量下冲止高程2175.69m,设计导流堤基础埋深高程为2173.23~2174.26m,满足冲刷要求。
庙岭村便民桥在25年一遇洪峰流量下,桥址断面处最大冲止线高程2211.83m。设计桥梁桥台基础高程为2209.83m,满足冲刷要求。10年一遇洪峰流量下冲止高程2212.52m,设计导流堤基础埋深高程为2210.93~2211.63m,满足冲刷要求。
马家咀村1号便民桥25年一遇洪峰流量下,桥址断面处最大冲止线高程2180.15m。设计桥梁桥台基础高程为2177.93m,满足冲刷要求。10年一遇洪峰流量下冲止高程2180.79m,设计导流堤基础埋深高程为2179.13~2179.33m,满足冲刷要求。
马家咀村2号便民桥25年一遇洪峰流量下,桥址断面处最大冲止线高程2172.46m。设计桥梁桥台基础高程为2170.13m,满足冲刷要求。10年一遇洪峰流量下冲止高程2173.14m,设计导流堤基础埋深高程为2171.03~2171.33m,满足冲刷要求。
马家咀村3号便民桥25年一遇洪峰流量下,桥址断面处最大冲止线高程2162.76m。设计桥梁桥台基础高程为2154.24m,满足冲刷要求。10年一遇洪峰流量下冲止高程2163.45m,设计导流堤基础埋深高程为2161.83~2162.23m,满足冲刷要求。
七、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洪综合评价结论。
八、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
1.调整施工工期,桥台施工避开主汛期。
2.当该沟道发生超标准洪水时,桥梁建设管理单位应进行交通管制。
3.施工期及建成运行期三年内建设管理单位对桥台及防护工程进行观测,出现问题及时处理。
九、项目建设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十、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工程占用河道空间情况、施工度汛方案,进行施工安排备案。施工期间,要认真落实施工度汛措施,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服从指挥调度。
十一、建设期间,应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弃浆;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除出河道,恢复河道面貌,由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十二、工程批准实施中如有变动,应征得州、县水务部门同意,若建设方案、规模、选址有较大变化,需重新报审。
十三、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监督;建设及运行管理单位应接受项目所在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积石山县麻坝村2号桥、吊地洼村桥改建工程跨癿藏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2025年5月30日,临夏州水务局在临夏市组织召开《积石山县麻坝村2号桥、吊地洼村桥改建工程跨癿藏河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评审会议。参加会议的有特邀专家,州水务局建设管理科、河湖中心,积石山县水务局等单位代表。会议听取了建设单位积石山县交通运输局对项目背景、设计单位甘肃瀚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工程设计情况的介绍和防评编制单位甘肃聚弘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评价报告》的汇报,经质询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麻坝村2号桥原桥为村民自建1-6m石拱桥,桥身破损严重存在安全隐患,桥梁束窄河道行洪能力严重不足,建设本项目是非常需要和急迫的。
吊地洼村桥原桥为1-6m矩形板桥,受洪水冲刷影响两岸桥台基础悬空,梁板扭曲变形,桥梁束窄河道行洪能力严重不足,本项目建设是必要的。
二、基本同意桥梁改建工程位置。
麻坝村2号桥改建工程位于积石山县癿藏镇麻坝村,斜跨癿藏河布设,桥墩轴线与水流方向基本一致。
吊地洼村桥改建工程位于临夏回族自治州积石山县癿藏镇吊地洼村,正跨癿藏河布设,桥墩轴线与水流方向基本一致。
三、基本同意桥梁建设方案。
麻坝村2号桥,桥梁全长38.02m,宽5.5m,上部结构采用2-16m预应力砼简支T形梁,下部结构桥墩采用双柱式墩,桥台采用埋置式台,墩台均采用钻孔灌注桩基础。设计桥梁最低下弦高程2053.92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涉水1#桥墩桩基高程2033.72m。
吊地洼村桥,桥梁全长38.02m,宽5.5m,上部结构采用2-16m预应力砼简支T形梁,下部结构桥墩采用双柱式墩,桥台采用埋置式台,墩台均采用钻孔灌注桩基础。设计桥梁最低下弦高程2038.555m,涉水1#桥墩桩基高程2014.71m。
四、同意麻坝村2号桥、吊地洼村桥均采用50年一遇洪水设计标准进行评价。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防洪评价分析与计算成果。
麻坝村2号桥50年一遇洪水设计标准下,桥位处设计洪峰流量296m3/s,相应水位2051.96m。评价50年一遇桥位处设计洪峰流量143m3/s,相应水位2050.50m,阻水比4.87%,壅水高度0.27m,满足防洪要求的梁底下弦最低高程2052.46m。评价10年一遇桥位处设计洪峰流量39.0m3/s,相应水位2049.72m,阻水比4.95%,壅水高度0.18m。桥梁满足设计行洪要求。
吊地洼村桥50年一遇洪水设计标准下,桥位处设计洪峰流量305m3/s,相应水位2035.66m。评价50年一遇桥位处设计洪峰流量143m3/s,相应水位2032.34m,阻水比6.46%,壅水高度0.37m,满足防洪要求的梁底下弦最低高程2034.40m。评价10年一遇桥位处设计洪峰流量39.0m3/s,相应水位2031.54m,阻水比6.58%,壅水高度0.23m。桥梁满足设计行洪要求。
六、基本同意《评价报告》中冲刷深度等计算成果。
麻坝村2号桥在50年一遇洪峰流量下,桥址断面处最大冲止线高程2049.06m。设计桥梁桥墩基础高程为2033.72m,满足冲刷要求。10年一遇洪峰流量下,最大冲止线高程2049.06m,设计护岸基础高程2046.22~2046.78m,满足冲刷要求。
吊地洼村桥在50年一遇洪峰流量下,桥址断面处最大冲止线高程2030.86m。设计桥梁桥墩基础高程为2014.71m,满足冲刷要求。10年一遇洪峰流量下,最大冲止线高程2030.86m,设计护岸基础高程2026.80~2028.52m,满足冲刷要求。
七、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洪综合评价结论。
八、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
1.调整施工工期,桥台施工避开主汛期。
2.当该沟道发生超标准洪水时,桥梁建设管理单位应进行交通管制。
3.施工期及建成运行期三年内建设管理单位对桥台及防护工程进行观测,出现问题及时处理。
九、项目建设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十、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工程占用河道空间情况、施工度汛方案,进行施工安排备案。施工期间,要认真落实施工度汛措施,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服从指挥调度。
十一、建设期间,应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弃浆;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除出河道,恢复河道面貌,由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十二、工程批准实施中如有变动,应征得州、县水务部门同意,若建设方案、规模、选址有较大变化,需重新报审。
十三、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监督;建设及运行管理单位应接受项目所在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