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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州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州政府及州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州级行政机关)。州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州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州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州政府“临州府发”、“临州府函”和州政府办公室“临州办发”、“临州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州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州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inxia.gov.cn)、微信公众号“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政府信息。
2.《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报》刊发。
3.州档案局查阅。
4.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州政府授权州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州发改委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州财政局负责发布州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州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州司法局负责发布州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州政府的其他信息。
州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州应急管理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卫健委、州公安局、州地震局、州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代建办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州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
8.乡村振兴、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州乡村振兴局、州民政局、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人社局、州卫健委、州医保局、州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州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州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州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州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各部门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21011
传 真:0930-6241969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申请方式
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州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州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7.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州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州政府信息中心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电子邮箱:lxz6221011@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推行执法办案积分制,旨在衡量执法绩效、实施奖惩,鼓励民警提升业务素养,保证案件依法、及时、高效办理。”永靖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大队长赵鹏说。
近年来,永靖县公安局以“法治公安提标工程”为牵引,探索推行执法办案积分制考核,健全完善执法责任体系,实现执法办案、监督管理、服务保障一体化运行,激励民警想办案、多办案、办好案,努力实现“法、理、情”相统一,跑出法治公安建设加速度。
2024年底,改扩建后的执法办案中心建成使用,实现了多个警种全面入驻、一体办公、视频监督、就近协作的全链条、全流程执法办案。
执法办案积分制依托实体运行的办案中心和网上执法综合平台,制定下发《永靖县公安局探索推行执法办案积分制实施方案》《永靖县公安局执法办案积分制实施意见》,设置积分管理模块、积分规则,对各警种办案民警的案件数量、办案质效等自动抓取。通过每月统计赋分,严格落实办案责任制,做到执法数量与执法质量、执法办案与执法管理、执法能力与执法效果相结合。
“各警种警情数量不一、案件类型差异大,为确保积分考核公平性,均衡分摊起诉、结案、效率3方面的积分系数,计算出统一赋分模型,以‘小积分’撬动法治公安‘加速度’。”该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主任范玉翠介绍说,在积分考核中,按执法质量评判确定为优质、良好、合格、劣质4个等级进行积分,被省、州评为优秀的卷宗另行加分;被评为劣质的案件予以相应扣分。
通过实施执法办案积分管理,一批执法示范单位和执法办案能手脱颖而出,部分优秀办案民警被提拔到领导岗位,办案效率大幅提升。该县先后有4名民警取得高级执法资格、8名民警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名民警取得研究生学历。
在执法积分制实施中,永靖县公安局落实派驻法制监督员专职化,选派23名业务骨干到基层办案所队担任法制监督员,并兼任所队副职,对执法办案各个环节动态监测,存在的薄弱环节研判分析、查漏补缺,形成闭环。同时,按地域划分成5个执法片区,采用A/B岗模式,对办案民警进行“传帮带”,对发现的瑕疵和问题及时“晾晒”纠错,以《执法质量通报专刊》的形式督促整改。把A/B岗派驻法制监督员与办案单位、办案民警实行捆绑式考核和积分排名。
积分制推行以来,永靖县公安局“简案快办”时间大幅缩短,“难案精办”实效大幅提升,共开展送教帮扶20多次,下发通报专刊8期,办案民警执法能力、执法质量稳步提升,因执法办案投诉信访案件零发生。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上部署,切实规范涉企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行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临夏州生态环境局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稽查工作方案》,7月15日至17日,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分管负责同志带领州执法队主要负责人和执法人员组成稽查组,深入积石山、康乐、广河分局,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专项稽查。
一是统筹兼顾,全面精准开展稽查。稽查组通过查阅资料、座谈交流、现场核查等多种方式,对检查计划制定报备、执法程序严格规范、现场检查行为尺度合理、“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有效执行、发现问题整改与服务帮扶协同推进、企业权益保障与投诉举报高效处理、长效机制建立健全等七个核心方面,对三个分局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进行了全方位、深层次的“体检”。
二是查改结合,现场反馈督促整改。稽查组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在深入核查的基础上,形成初步稽查意见和具体整改建议,第一时间向各分局进行了现场反馈,督促分局即知即改、立行立改,有效缩短整改时限,提高工作成效。
三是聚焦难点,督导帮扶破解难题。稽查组高度重视分局在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通过座谈访谈和实地核查,认真倾听基层声音,收集共性和个性困难问题,现场进行政策解读和业务指导,有效帮助分局进一步理清了工作思路,提供了解决方案,为后续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奠定坚实基础。
四是系统梳理,推动完善长效机制。通过对七个方面工作的系统梳理和评估,有效推动了相关分局补齐工作短板和完善长效机制,有助于从源头上规范执法行为、提升监管效能,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以专项稽查为抓手,强化内部监督帮扶,督导帮助分局发现解决存在问题、赋能基层一线监管能力,有力促进了县级分局涉企行政执法行为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有效保障了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为全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生态环境执法保障。下一步,我局将持续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巩固稽查成果,不断提升行政执法检查规范化水平和监管效能。
东乡县水务局:
你局《关于上报临夏州东乡县沿川经济带(那勒寺、果园)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一期)涉巴谢河及达板空村支沟管道工程防洪评价报告的请示》(东县水务发〔2025〕117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对《临夏州东乡县沿川经济带(那勒寺、果园)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一期)涉巴谢河及达板空村支沟管道工程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对修改后的《评价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并同意项目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临夏州东乡县沿川经济带(那勒寺、果园)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一期)涉巴谢河及达板空村支沟管道工程防洪评价审批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附件:临夏州东乡县沿川经济带(那勒寺、果园)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一期)涉巴谢河及达板空村支沟管道工程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临夏州水务局
2025年6月27日
临夏州东乡县沿川经济带(那勒寺、果园)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一期)涉巴谢河及达板空村支沟管道工程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2024年12月5日,临夏州水务局在临夏市组织召开《临夏州东乡县沿川经济带(那勒寺、果园)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一期)涉巴谢河及达板空村支沟管道工程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评审会议,参加会议的有特邀专家及州水务局建设管理科、河湖中心,东乡县水务局等单位的代表。会议听取了建设单位东乡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办公室对项目基本情况、设计单位甘肃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对主体设计情况的介绍和编制单位甘肃海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评价报告》的汇报,经质询讨论,提出了修改完善意见,编制单位据此进行了修改完善。2025年1月16日,临夏州水务局组织召开《评价报告》的复审会议,最终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本工程系临夏州南阳渠提质增效及水系连通工程配套工程,工程任务主要解决那勒寺镇、赵家乡、五家乡、果园乡和风山乡5个(乡)镇范围内3.1万亩适宜高效节水的耕地用水问题。因此,本项目的实施是必要的。
二、基本同意涉河管道工程建设位置。东乡县沿川经济带(那勒寺、果园)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一期)供水管道穿巴谢河9次,临巴谢河2段,穿支沟1次,临支沟1段。涉河工程具体建设位置见表1。
三、基本同意涉河管道工程建设方案。东乡县沿川经济带(那勒寺、果园)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一期)为Ⅳ等小1型工程,全线采用直径457~813mm螺旋钢管地埋敷设。涉河管道设计参数指标见表1。
四、同意涉河管道工程按10年一遇洪水标准设防。涉河管道工程洪峰流量及水位见表2。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分析与计算成果。涉河管道分析计算成果见表2。
六、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洪综合评价结论。七、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
(1)涉河管道工程不得安排在主汛期施工。
(2)建设管理单位应编制破堤专项施工方案,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3)建设管理单位应对涉河管道工程位置河道冲刷、河势变化、防洪工程进行观测,必要时提出专项方案,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4)管道穿河开挖范围内河床面应采取防冲措施。
八、项目建设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九、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工程占用河道土地情况、施工度汛方案,进行施工安排备案。施工期间,要认真落实施工度汛措施,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服从指挥调度。
十、建设期间,应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弃浆;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除出河道,恢复河道面貌,由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十一、工程批准实施中如有变动,应征得州、县水务部门同意,若性质、规模、地点有较大变化,需重新报审。
十二、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监督;建设及运行管理单位应接受项目所在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附件:
表1 涉河点位起终点桩号对照表
表2 输水管线各涉河点位计算统计表
表1 涉河点位起终点桩号对照表
序号 | 涉河点位名称 | 行政区属 | 连接点坐标 | 起终点桩号 | 穿河长度(m) | 钢管管径(mm) |
1 | 穿巴谢河支沟A点位 | 那勒寺镇达板空村 | 起始 | 0+89.5~0+104.5 | 15 | 813 |
终止 | ||||||
2 | 穿巴谢河1号点位 | 那勒寺镇巴哈松村 | 起始 | 1+87.7~1+117.3 | 30 | 813 |
终止 | ||||||
3 | 穿巴谢河2号点位 | 赵家乡墙头村 | 起始 | 9+978.8~9+990.4 | 12 | 610 |
终止 | ||||||
4 | 穿巴谢河3号点位 | 赵家乡赵家村 | 起始 | 11+824.2~11+850.5 | 26 | 610 |
终止 | ||||||
5 | 穿巴谢河4号点位 | 赵家乡赵家村 | 起始 | 12+41.6~12+77.9 | 36 | 559 |
终止 | ||||||
6 | 穿巴谢河5号点位 | 赵家乡赵家村 | 起始 | 12+453.5~12+523.6 | 70 | 559 |
终止 | ||||||
7 | 穿巴谢河6号点位 | 五家乡上庄村 | 起始 | 14+57.5~14+95.8 | 38 | 457 |
终止 |
表2 输水管线各涉河点位计算统计表
涉河点位 | 10年一遇洪峰流量(m3/s) | 水位(m) | 冲止高程(m) | 总冲刷深度hs(m) | 管顶标高(m) | 埋深富余值(m) |
穿支A点位 | 63.7 | 2118.34 | 2115.72 | 0.66 | 2113.58 | 1.14 |
临支A点位 | 63.7 | 2113.82 | 2111.66 | 0.5 | 临河 | 临河 |
穿巴1点位 | 165 | 2107.53 | 2104.26 | 0.77 | 2101.19 | 2.07 |
临巴1点位 | 165 | 2014.32 | 2101.48 | 0.95 | 临河 | 临河 |
临巴2点位(1) | 207 | 2066.61 | 2062.82 | 0.98 | 临河 | 临河 |
临巴2点位(2) | 207 | 2065.22 | 2061.9 | 0.8 | 临河 | 临河 |
临巴2点位(3) | 207 | 2063.4 | 2059.53 | 0.92 | 临河 | 临河 |
穿巴2点位 | 243 | 2034.05 | 2030.9 | 0.83 | 2028.91 | 1.00 |
穿巴3点位 | 374 | 2022.64 | 2017.68 | 1.14 | 2016.02 | 0.66 |
穿巴4点位 | 374 | 2018.35 | 2013.86 | 1.07 | 2011.65 | 1.21 |
穿巴5点位 | 374 | 2015.21 | 2011.63 | 0.78 | 2009.63 | 1.00 |
穿巴6点位 | 392 | 2003.33 | 1999.54 | 0.78 | 1997.50 | 1.04 |
穿巴7点位 | 392 | 1997.48 | 1993.74 | 1.07 | 1991.10 | 1.64 |
穿巴8点位 | 392 | 1990.54 | 1984.98 | 2.77 | 1983.95 | 0.03 |
穿巴9点位 | 440 | 1981.38 | 1977.19 | 0.93 | 1975.03 | 1.16 |
备注:管顶标高是外包混凝土顶高程 |
积石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局《关于上报积石山县城东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涉吹麻滩河及袁家河)防洪评价报告的请示》(积县建发〔2025〕90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对《积石山县城东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涉吹麻滩河及袁家河)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对修改后的《评价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并同意项目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积石山县城东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涉吹麻滩河及袁家河)防洪评价审批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附件:积石山县城东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涉吹麻滩河及袁家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临夏州水务局
2025年6月24日
积石山县城东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涉吹麻滩河及袁家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2024年8月3日,临夏州水务局在临夏市组织召开《积石山县城东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涉吹麻滩河及袁家河)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评审会议,参加会议的有特邀专家,州水务局建设管理科、河湖中心,积石山县水务局等单位的代表。会议听取了建设单位积石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项目背景、设计单位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工程设计情况和防评编制单位甘肃华瑞金源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评价报告》的汇报,经认真质询、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基本同意污水管道穿越位置。
积石山县城东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进厂管道穿袁家河段位于关家川乡何家村;
进厂管道穿吹麻滩河段左岸工作井位于关家川乡何家村;
出厂管道穿吹麻滩河右岸堤防排向河道,排口位于关家川乡关集村。
二、基本同意污水管道建设方案。
进厂管道穿袁家河段采用DN1200的Ⅱ级钢筋混凝土管,管顶覆土3.5m,采用开挖施工方案。设计管顶高程为2025.61m;
进厂管道穿吹麻滩河段采用DN1200的Ⅱ级钢筋混凝土管,管顶覆土4.5m,采用顶管施工方案,工作井位于吹麻滩河左岸管理范围线之外5m,接收井位于河道右岸管理范围线之外5m。设计管顶高程为2012.25m;
出厂管道穿吹麻滩河右岸堤防段采用DN800的Ⅱ级钢筋混凝土管,管顶覆土2.5m。设计管底高程为2002.40m。
三、同意进厂污水管道采用50年一遇洪水设计标准进行评价。
四、基本同意《评价报告》防洪评价分析与计算成果。
评价进厂管道穿袁家河段5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88m3/s,相应洪水位为2030.80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评价1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46m3/s,相应洪水位为2030.34m;
评价进厂管道穿吹麻滩河段5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485m3/s,相应洪水位为2018.82m;评价1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257m3/s,相应洪水位为2018.37m;
评价出厂管道穿吹麻滩河右岸堤防段1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257m3/s,相应洪水位为2001.73m。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中冲刷深度等计算成果。
进厂管道穿袁家河段50年一遇洪水条件下,穿河断面处最大冲止高程为2027.76m,设计管顶高程为2025.61m,满足冲刷要求;
进厂管道穿吹麻滩河段50年一遇洪水条件下,穿河断面处最大冲止高程为2014.49m,设计管顶高程为2012.25m,满足冲刷要求。
出厂管道排口穿吹麻滩河右岸河堤段10年一遇洪水位为2001.73m,设计管道排口底高程为2002.40m,排口底高程满足10年一遇行洪要求。
六、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洪综合评价结论。
七、基本同意防评提出的消除减轻影响措施。
1.管道穿河段施工优先选择安排在非汛期进行,避免施工期对河道行洪的影响。
2.建设管理单位应定期对穿河段范围内河势及岸坡稳定进行观测,观测分析成果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八、基本同意《评价报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影响评价分析。项目建设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九、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工程占用河道空间情况、施工度汛方案,进行施工安排备案。施工期间,要认真落实施工度汛措施,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服从指挥调度。
十、建设期间,应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
十一、工程批准实施中如有变动,应征得州、县水务部门同意,若性质、规模、地点有较大变化,需重新报审。
十二、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监督;建设及运行管理单位应接受项目所在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广河县财政局:
你局《关于上报〈广河县2025年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祁家集镇徐牟家沟便民桥防洪评价报告〉和〈广河县2025年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庄窠集镇大庄村便民桥跨漳河防洪评价报告〉的请示》(广财农〔2025〕24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对《广河县2025年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祁家集镇徐牟家沟便民桥防洪评价报告》、《广河县2025年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庄窠集镇大庄村便民桥跨漳河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对修改后的《评价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1、2),并同意项目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广河县2025年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祁家集镇徐牟家沟便民桥、庄窠集镇大庄村便民桥跨漳河防洪评价审批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附件:1.广河县2025年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祁家集镇徐牟家沟便民桥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2.广河县2025年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庄窠集镇大庄村便民桥跨漳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临夏州水务局
2025年6月12日
广河县2025年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祁家集镇徐牟家沟便民桥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2025年4月30日,临夏州水务局在临夏市组织召开《广河县 2025年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祁家集镇徐牟家沟便民桥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评审会议,参加会议的有特邀专家及州水务局建设管理科、河湖中心,广河县水务局等单位代表。会议听取了建设单位广河县财政局对项目背景介绍、设计单位四川鑫宇通达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对工程设计情况介绍和防洪评价单位甘肃华瑞金源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评价报告》的汇报,经认真质询、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基本同意工程建设位置。拟建徐牟家沟便民桥位于广河县祁家集镇徐牟家村。
二、基本同意桥梁建设方案。拟建徐牟家沟便民桥全长15.04m,宽7.5m,上部结构采用1-11m长UHPC工字梁,下部结构采用桩柱一体式桥台,钻孔灌注桩基础。桥墩轴线与水流方向基本一致,桥梁设计最低下弦高程为1906.63m。
三、同意徐牟家沟便民桥采用25年一遇洪水设计标准。
四、基本同意《评价报告》防洪评价分析与计算成果。徐牟家沟便民桥25年一遇洪水设计标准下,桥位处设计洪峰流量为21.9m3/s,相应洪水位为1904.28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评价25年一遇洪峰流量为19.7m3/s,相应洪水位为1904.41m;评价1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9.36m3/s,相应洪水位为1904.03m;满足25年一遇防洪要求梁底高程为1905.95m,桥梁满足设计行洪要求。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中冲刷深度等计算成果。徐牟家沟便民桥25年一遇洪水条件下,桥址断面处最大冲止高程为1902.19m,0号、1号桥台桩端高程为1887.156m,满足冲刷要求。
六、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洪综合评价结论。
七、基本同意防评提出的消除减轻影响措施。
1.调整施工工期,河堤施工避开主汛期。
2.当该沟道发生超标准洪水时,桥梁建设管理单位应进行交通管制。
3.施工期及建成运行期三年内建设管理单位对桥台及防护工程进行观测,出现问题及时处理。
八、基本同意《评价报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影响评价分析。项目建设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九、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工程占用河道空间情况、施工度汛方案,进行施工安排备案。施工期间,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施工度汛措施,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服从指挥调度。
十、建设期间,应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弃浆;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除出河道,恢复河道面貌,由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十一、工程批准实施中如有变动,应征得州、县水务部门同意,若性质、规模、地点有较大变化,需重新报审。
十二、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监督;建设及运行管理单位应接受项目所在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广河县2025年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庄窠集镇大庄村便民桥跨漳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2025年4月30日,临夏州水务局在临夏市组织召开《广河县2025年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庄窠集镇大庄村便民桥跨漳河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评审会议,参加会议的有特邀专家及州水务局建设管理科、河湖中心,广河县水务局等单位代表。会议听取了建设单位广河县财政局对项目背景介绍、设计单位四川鑫宇通达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对工程设计情况介绍和防洪评价单位甘肃华瑞金源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评价报告》的汇报,经认真质询、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基本同意工程建设位置。拟建庄窠集镇大庄村便民桥(以下简称大庄桥)位于临夏州广河县庄窠集镇大庄村。
二、基本同意桥梁建设方案。拟建大庄桥全长32.04m,宽6.5m,桥梁上部结构采用2-13mUHPC工字梁,下部结构采用桩柱式桥台,桥墩采用双柱式墩。桥墩轴线与水流方向基本一致,桥梁设计最低下弦高程为2243.84m。
三、同意大庄桥采用25年一遇洪水设计标准。
四、基本同意《评价报告》防洪评价分析与计算成果。25年一遇洪水设计标准下,桥位处设计洪峰流量为64.4m³/s,相应洪水位为2241.52m(1985高程基准,下同);评价25年一遇洪峰流量为54.40m³/s,相应洪水位为2241.41m,阻水比5.27%,壅水高度0.34m,满足25年一遇防洪要求梁底高程为2243.29m;评价1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28.50m³/s,相应洪水位为2241.16m。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中冲刷深度等计算成果。25年一遇洪水条件下,桥址处最大冲止高程为2238.19m;1号桥墩桩端高程为2224.40m,满足冲刷要求。
六、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洪综合评价结论。
七、基本同意防评提出的消除减轻影响措施。
1.调整施工工期,1#桥墩施工避开主汛期。
2.当该河道发生超标准洪水时,桥梁建设管理单位应进行交通管制。
3.施工期及建成运行期三年内建设管理单位对桥台及防护工程进行观测,出现问题及时处理。
4.桥址处河道上下游护岸(格宾石笼)应顺应岸线,并满足河道管理部门的治理规划要求。
八、基本同意《评价报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影响评价分析。项目建设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九、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工程占用河道空间情况、施工度汛方案,进行施工安排备案。施工期间,要认真落实施工度汛措施,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服从指挥调度。
十、建设期间,应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弃浆;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除出河道,恢复河道面貌,由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十一、工程批准实施中如有变动,应征得州、县水务部门同意,若性质、规模、地点有较大变化,需重新报审。
十二、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监督;建设及运行管理单位应接受项目所在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东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你局《关于上报东乡县达板镇舀水沟桥危桥改造工程防洪评价报告的请示》(东县交发〔2025〕141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对《东乡县达板镇舀水沟桥危桥改造工程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对修改后的《评价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并同意项目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东乡县达板镇舀水沟桥危桥改造工程防洪评价审批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附件:东乡县达板镇舀水沟桥危桥改造工程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临夏州水务局
2025年6月13日
东乡县达板镇舀水沟桥危桥改造工程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2025年2月25日,临夏州水务局在临夏市组织召开《东乡县达板镇舀水沟桥危桥改造工程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评审会议。参加会议的有特邀专家,州水务局建设管理科、河湖中心,东乡县水务局等单位代表。会议听取了建设单位东乡县交通运输局对项目背景、主体设计单位中环城乡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对工程设计情况和防评编制单位甘肃中设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对《评价报告》的汇报,经质询讨论,会议形成修改意见,编制单位对《评价报告》进一步修改完善。2025年4月30日组织召开复审会议,最终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该桥建于2004年,旧桥为2-8m的小桥,经甘肃智通科技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检测,评定技术状况为4类,拆除重建是必要的。
二、基本同意东乡县达板镇舀水沟桥危桥改造工程旧址重建位置。 该桥位于东乡县达板镇红庄村,跨舀水沟布设。
三、基本同意桥梁建设方案。拟建达板镇舀水沟桥全长19.84m,宽7.5m,桥梁上部结构设计采用1-19m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板梁;桥台采用柱式台,基础采用摩擦桩基础,桩长20m,直径1.3m。桥墩轴线与水流方向夹角56°。设计桥梁最低下弦高程为1762.757m,0#、1号桥台桩基础埋深高程分别为1740.482m、1740.387m。
四、基本同意《评价报告》分析与计算成果。达板镇舀水沟桥采用25年一遇洪水设计标准。桥位处设计25年一遇洪峰流量为84.0m3/s,相应洪水位为1760.66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评价25年一遇洪峰流量为84.2m3/s,相应洪水位为1760.64m;满足25年一遇防洪要求梁底高程为1762.43m,桥梁满足设计行洪要求。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中冲刷深度等计算成果。25年一遇洪水条件下,桥址断面处最大冲止高程为1758.56m;桥墩桩基埋深满足冲刷要求。
六、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洪综合评价结论。
七、基本同意防评提出的消除减轻影响措施。
1.调整施工工期,桥台施工避开主汛期。
2.当该沟道发生超标准洪水时,桥梁建设管理单位应进行交通管制。
3.施工期及建成运行期三年内建设管理单位对桥台及防护工程进行观测,出现问题及时处理。
八、基本同意《评价报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影响评价分析。项目建设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九、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工程占用河道空间情况、施工度汛方案,进行施工安排备案。施工期间,要认真落实施工度汛措施,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服从指挥调度。
十、建设期间,应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弃浆;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除出河道,恢复河道面貌,由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十一、工程批准实施中如有变动,应征得州、县水务部门同意,若性质、规模、地点有较大变化,需重新报审。
十二、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监督;建设及运行管理单位应接受项目所在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