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标题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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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州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州政府及州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州级行政机关)。州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州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州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州政府“临州府发”、“临州府函”和州政府办公室“临州办发”、“临州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州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州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inxia.gov.cn)、微信公众号“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政府信息。
2.《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报》刊发。
3.州档案局查阅。
4.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州政府授权州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州发改委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州财政局负责发布州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州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州司法局负责发布州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州政府的其他信息。
州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州应急管理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卫健委、州公安局、州地震局、州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代建办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州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
8.乡村振兴、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州乡村振兴局、州民政局、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人社局、州卫健委、州医保局、州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州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州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州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州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各部门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21011
传 真:0930-6241969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申请方式
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州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州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7.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州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州政府信息中心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电子邮箱:lxz6221011@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临夏县农村自来水总站:
你单位提出关于取水许可证延续使用申请的相关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甘肃省实施水法办法》和《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批准你单位提出的临夏县农村自来水总站取水许可证延续取水申请,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年许可水量14万立方米,取水用途主要为原水供水,取水水源为地下水,取水口位于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生产路检察院家属院。
二、你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许可水量和取水用途使用水资源,加强取水计量设施管理和节水管理工作,退水水质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并依法按量按时缴纳水资源税。
三、本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五年,你单位须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我局申请延续许可,否则以注销处理。
四、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你单位需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持相关证明资料,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
五、若取水水源、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和取水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重新申请取水。
临夏州水务局
2025年5月12日
东乡族自治县地方道路养护管理站:
你站《关于上报东乡县那勒寺镇大树村便民桥建设工程跨妥家沟及锁南镇苜叶村便民桥建设工程跨布楞沟防洪评价报告的请示》(东地养发〔2025〕28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对《东乡县那勒寺镇大树村便民桥建设工程跨妥家沟防洪评价报告》《东乡县锁南镇苜叶村便民桥建设工程跨布楞沟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对修改后的《评价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并同意项目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东乡县那勒寺镇大树村便民桥建设工程跨妥家沟、东乡县锁南镇苜叶村便民桥建设工程跨布楞沟防洪评价审批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附件:1.东乡县那勒寺镇大树村便民桥建设工程跨妥家沟防洪价报告审查意见
2.东乡县锁南镇苜叶村便民桥建设工程跨布楞沟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临夏州水务局
2025年5月9日
东乡县那勒寺镇大树村便民桥建设工程跨妥家沟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2025年4月11日,临夏州水务局组织召开《东乡县那勒寺镇大树村便民桥建设工程跨妥家沟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评审会议。参加会议的有特邀专家,州水务局建设管理科、河湖中心,东乡县水务局、建设单位东乡族自治县地方道路养护管理站、主体设计单位甘肃中科华建规划设计发展有限公司和防评编制单位甘肃众鑫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代表。会议听取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防评编制单位对项目背景、工程设计情况介绍和《评价报告》的汇报,经质询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本项目建设可进一步优化东乡县乡村路网结构,加强综合运输网络,缓解交通压力,工程建设是必要的。
二、基本同意东乡县那勒寺镇大树村便民桥工程位置,大树村便民桥工程位于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那勒寺镇,跨妥家沟布设,桥梁左右岸与农村公路相连,桥梁起点桩号为 K0+002.98,桥梁终点桩号为 K0+027.02。
三、基本同意桥梁建设方案。
新建桥梁采用单跨正交跨越妥家沟,桥梁上部结构采用18mUHPC 轻工字梁,桥梁采用1-18m 孔径,正交布置,桥面横坡为双向2%,设计荷载:公路—Ⅱ级,桥面宽度:净4.5+2×0.5m(防撞护栏),全宽5.5m,桥梁全长24.02m。桥台重力式U 型桥台,扩大基础。桥梁防护采用桥头防护工程。
四、同意桥梁工程采用25年一遇洪水标准进行评价。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洪水分析等计算成果。
设计采用25年一遇洪峰流量60.2m3/s,相应水位2084.22m。评价妥家沟25年一遇洪峰流量64.2m3/s,相应水位2083.51m。波浪高度为0.39m,桥下净空安全值为1.5m,满足防洪要求的梁底下弦最低高程为2085.40m。1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为2083.22m,波浪高度为0.39m,桥下净空安全值为1.5m,得到满足防洪要求的梁底下弦最低高程为2085.11m。设计最低梁底高程为2085.821m,桥梁满足设计行洪要求。
六、基本同意《评价报告》中冲刷深度等结论。
妥家沟25年一遇洪峰流量下冲刷深度为2.69m,0#、1#桥台均不在河道内,也无涉水桥墩,故不计算墩台局部冲刷。冲刷线高程2079.66m。设计桥梁桥台基础高程为2079.30m,本次计算富余深度为0.36m,故埋深满足要求。
七、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洪综合评价结论。
八、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
1.调整施工工期,桥台施工避开主汛期。
2.当该沟道发生超标准洪水时,桥梁建设管理单位应进行交通管制。
3.施工期及建成运行期三年内建设管理单位对桥台及防护工程进行观测,出现问题及时处理。
九、项目建设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十、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工程占用河道空间情况、施工度汛方案,进行施工安排备案。施工期间,要认真落实施工度汛措施,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服从指挥调度。
十一、建设期间,应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弃浆;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除出河道,恢复河道面貌,由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十二、工程批准实施中如有变动,应征得州、县水务部门同意,若建设方案、规模、选址有较大变化,需重新报审。
十三、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监督;建设及运行管理单位应接受项目所在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东乡县锁南镇苜叶村便民桥建设工程跨布楞沟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2025年4月11日,临夏州水务局组织召开《东乡县锁南镇苜叶村便民桥建设工程跨布楞沟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评审会议。参加会议的有特邀专家,州水务局建设管理科、河湖中心,东乡县水务局、建设单位东乡族自治县地方道路养护管理站、主体设计单位甘肃中科华建规划设计发展有限公司和防评编制单位甘肃众鑫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代表。会议听取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防评编制单位对项目背景、工程设计情况介绍和《评价报告》的汇报,经质询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本项目建设可进一步优化东乡县乡村路网结构,加强综合运输网络,缓解交通压力,工程建设是必要的。
二、基本同意东乡县锁南镇苜叶村便民桥工程位置,苜叶村便民桥工程位于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锁南镇苜叶村,跨布楞沟布设,桥梁中心桩号为K0+026,桥梁左岸接通S232省道,右岸与农村公路相连。
三、基本同意桥梁建设方案。
新建桥梁采用单跨斜交跨越布楞沟,桥梁上部结构采用13mUHPC 轻工字梁,桥梁采用1-13m 孔径,桥梁轴线的法线与水流方向的夹角为 60°,桥面横坡为双向2%,设计荷载:公路—Ⅱ级,桥面宽度:净3.5+2×0.5m(防撞护栏),全宽4.5m,桥梁全长19.02m。桥台采用重力式U 型桥台,扩大基础。桥梁防护采用桥头防护工程。
四、同意桥梁工程采用25年一遇洪水标准进行评价。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洪水分析等计算成果。
设计采用25年一遇洪峰流量48.3m3/s,相应水位2046.40m。评价布楞沟25年一遇洪峰流量43.8m3/s,相应水位2045.17m。波浪高度为0.13m,桥下净空安全值为1.5m,满足防洪要求的梁底下弦最低高程为2046.80m。1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为2045.01m,波浪高度为0.10m,桥下净空安全值为1.5m,得到满足防洪要求的梁底下弦最低高程为2046.61m。设计最低梁底高程为2049.98m,桥梁满足设计行洪要求。
六、基本同意《评价报告》中冲刷深度等结论。
布楞沟25年一遇洪峰流量下冲刷深度为1.81m,0#、1#桥台均不在河道内,也无涉水桥墩,故不计算墩台局部冲刷。冲刷线高程为2042.59m。设计桥梁桥台基础高程为2042.11m,本次计算富余深度为0.48m,故埋深满足要求。
七、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洪综合评价结论。
八、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
1.调整施工工期,桥台施工避开主汛期。
2.当该沟道发生超标准洪水时,桥梁建设管理单位应进行交通管制。
3.施工期及建成运行期三年内建设管理单位对桥台及防护工程进行观测,出现问题及时处理。
九、项目建设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十、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工程占用河道空间情况、施工度汛方案,进行施工安排备案。施工期间,要认真落实施工度汛措施,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服从指挥调度。
十一、建设期间,应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弃浆;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除出河道,恢复河道面貌,由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十二、工程批准实施中如有变动,应征得州、县水务部门同意,若建设方案、规模、选址有较大变化,需重新报审。
十三、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监督;建设及运行管理单位应接受项目所在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康乐县城乡供排水服务中心:
我局于2025年4月28日,对你中心上报的《康乐县城乡供排水服务中心关于申请核发康乐县鸣鹿水库城区供水工程取水许可证的请示》(康供排水发〔2025〕27号)收悉,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发放取水许可证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技术审查意见和康乐县鸣鹿水库城区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取水设施进行现场核验问题整改情况。本行政机关决定准予核发取水许可证。现就你单位康乐县城乡供排水服务中心-康乐县鸣鹿水库城区供水工程取水口取水许可事项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同意康乐县城乡供排水服务中心-康乐县鸣鹿水库城区供水工程取水水源为鸣鹿河河道地表水,取水用途为供水沿线乡村、城区居民及企事业单用水,核定年取水量为412.07万m3。取水地点位于鸣鹿河鸣鹿乡拔子沟村,取水口位于康乐县鸣鹿乡拔子沟村,高程 2348.2m,取水口最大流量0.13m3/s,供水保证率95%,年退水量171.20万m3。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为2025年5月7日-2030年5月6日。
以上取水工程许可水量包含在康乐县2030年用水总量4550万m3之内,符合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要求,各指标用水定额符合《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2023)要求。以上批复的取水量是允许的年最大取水量,如遇需要限制取水的情形时,计划用水管理单位可以紧急限制取水。
二、有关要求
1.做好取用水管理工作,加强取水工程的管理和维护,适时检查取水工程运行情况,确保取水工程安全、高效运行,严格落实节水措施,防止用水浪费。
2.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本年度的取用水情况总结、下一年度的取用水计划,严格按经批准的年度取用水计划取水,如需调整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每年6月30日前向我局提出取水计划调整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并经我局审核同意。
3.应安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关计量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安装使用取水计量设施。明渠、管道输水监测准确度应满足《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 28714)、《水资源水量监测技术导则》(SL365)等技术标准规定。取水在线计量设施数据准确度、传输规约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计量和监测设施应与本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计量和监测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定期检定或者核准,保证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
4.随时掌握水质动态,严防水体受到污染,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加强水情雨情监测,及时掌握水情,有效做好防范措施,保证防洪安全。
5.在取用水过程中应依法接受并服从临夏州水务局监督检查和康乐县水务局日常管理和调度以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照、资料,如实反映有关问题。
6.要严格遵守各项水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取用水资源,及时足额缴纳水资源税。
7.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取水有效期届满仍需取水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我局提出延续取水申请。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需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持相关证明资料,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若以上项目的性质、建设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和取水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临夏州水务局
2025年5月6日
东乡族自治县供排水服务中心:
你单位《关于申请办理东乡县中部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一期)工程取水许可变更的请示》(东供水发〔2025〕34号)收悉,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同意你单位办理变更手续,所持东乡族自治县供排水服务中心(东乡县中部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一期))取水许可证(证号C622925S2021-0002)取水权人名称由东乡族自治县供排水服务中心变更为东乡县清源供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马国伟变更为马如福,其它证载信息不变。
临夏州水务局
2025年5月6日
东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你局《关于东乡县果园镇娄子村至陈何村公路工程涉巴谢河三条支沟涵洞防洪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的请示》(东县交发〔2025〕113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对东乡县果园镇娄子村至陈何村公路工程涉巴谢河三条支沟涵洞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对修改后的《评价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并同意项目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东乡县果园镇娄子村至陈何村公路工程涉巴谢河三条支沟涵洞防洪评价审批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附件:东乡县果园镇娄子村至陈何村公路工程涉巴谢河三条支沟涵洞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临夏州水务局
2025年4月30日
东乡县果园镇娄子村至陈何村公路工程涉巴谢河三条支沟涵洞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2025年3月28日,临夏州水务局在临夏市组织召开《东乡县果园镇娄子村至陈何村公路工程涉巴谢河三条支沟涵洞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审核会议。参加会议的有特邀专家,州水务局建设管理科、河湖中心,东乡县水务局、建设单位东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主体设计单位甘肃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和防评编制单位甘肃海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代表。会议听取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防评编制单位对项目背景、工程设计情况介绍和《评价报告》的汇报,经质询讨论,提出了修改完善意见,编制单位据此进行了修改完善。2025年4月10日,临夏州水务局在和政县组织召开《评价报告》的复审会议,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本项目是《临夏州“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中的建设项目,该项目的实施,对优化完善公路网布局,提升道路通行能力,改善群众出行条件,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巩固脱贫成果,助力乡村振兴,项目建设是必要的。
二、基本同意涉河管道工程建设位置。1号支沟涵洞位于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果园镇娄子村,道路桩号K0+174.84至K0+178.84;2号支沟涵洞位于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果园镇陈何村,道路桩号K0+887.12至K0+892.12;3号支沟涵洞位于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果园镇陈何村,道路桩号K1+586至K1+589。
三、基本同意涉河涵洞工程建设方案。
1号支沟涵洞采用圆形钢波纹管涵,管内径4m,涵洞全长26.5m,进口接八字墙,出口八字墙接急流槽,急流槽长150m,宽4m,高1.5m。
2号支沟涵洞采用钢筋混凝土盖板涵,规格1-5m×2.5m,涵洞全长17m,进、出口直八字墙接急流槽,急流槽长30m,宽5m,高1.5m。
3号支沟涵洞采用圆形钢波纹管涵,管内径3m,涵洞全长30m,进口直八字墙接急流槽,急流槽长130m,宽3m,高1.5m,出口直八字墙接急流槽,急流槽长65m,宽3m,高1.5m。
四、同意涉河三座涵洞工程采用25年一遇洪水标准设计,河道采用10年一遇洪水标准设防。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分析与计算成果。
1号支沟涵洞设计25年一遇洪峰流量为34.5m3/s;评价25年一遇洪峰流量为28.8m3/s,相应涵洞内水位1934.95m,1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22.6m3/s,相应涵洞内水位1934.74m;25年一遇洪水标准下涵洞进口冲止高程为1932.63m。
2号支沟涵洞设计25年一遇洪峰流量为12.8m3/s;评价25年一遇洪峰流量为15.9m3/s,相应涵洞内水位1943.55m,1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12.5m3/s,相应涵洞内水位1942.92m;25年一遇洪水标准下涵洞进口冲止高程为1943.03m。
3号支沟涵洞设计25年一遇洪峰流量为13.7m3/s;评价25年一遇洪峰流量为25.6m3/s,相应涵洞内水位1948.45m,1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20.0m3/s,相应涵洞内水位1948.10m;25年一遇洪水标准下涵洞进口冲止高程为1948.58m。
六、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洪综合评价结论。
七、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
1.优化完善3座涵洞进出口防护措施及下游急流槽的防冲消能措施。
2.涵洞施工期宜避开主汛期。
3.工程建设及运行后5年内,建设管理单位应对3座涵洞处河道冲刷淤积、河势变化及岸坡稳定进行观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八、项目建设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九、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工程占用河道土地情况、施工度汛方案,进行施工安排备案。施工期间,要认真落实施工度汛措施,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服从指挥调度。
十、建设期间,应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项目运行期,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及时清除涵洞内的淤积物。
十一、工程实施中如有变动,应征得地方水务部门同意,若性质、规模、地点发生较大变化,需重新报审。
十二、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监督;建设及运行管理单位应接受项目所在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东乡县润森储备林生态林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上报东乡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刘家峡沿库面山绿化供水工程干管涉徐家沟等3处沟道防洪评价报告的请示》(东润林发〔2025〕14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对东乡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刘家峡沿库面山绿化供水工程干管涉徐家沟等3处沟道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对修改后的《评价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并同意项目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东乡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刘家峡沿库面山绿化供水工程干管涉徐家沟等3处沟道防洪评价审批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附件:东乡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刘家峡沿库面山绿化供水工程干管涉徐家沟等3处沟道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临夏州水务局
2025年3月27日
东乡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刘家峡沿库面山绿化供水工程干管涉徐家沟等3处沟道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2025年3月7日,临夏州水务局组织召开《东乡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刘家峡沿库面山绿化供水工程涉徐家沟等3处沟道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评审会议。参加会议的有特邀专家,州水务局建设管理科、河湖中心,东乡县水务局、建设单位东乡族自治县润森储备林生态林业有限公司、主体设计单位白银市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和防评编制单位甘肃浩博盛源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的代表。会议听取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防评编制单位对项目背景、工程设计情况介绍和《评价报告》的汇报,经质询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本项目建设可保障刘家峡沿库面山绿化供水,推动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工程建设是必要的。
二、基本同意东乡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刘家峡沿库面山绿化供水工程管道穿徐家沟、1#无名沟、2#无名沟工程位置,其中:
主干管穿徐家沟涉河段管线长17m,左岸为东乡县柳树乡八羊沟村,右岸为东乡县柳树乡八羊沟村。
主干管穿1#无名沟涉河段管线长18m,左岸为东乡县柳树乡八羊沟村,右岸为东乡县河滩镇八羊沟村。
主干管穿2#无名沟涉河段管线长161m,左岸为东乡县河滩镇大塬村尕西塬,右岸为东乡县河滩镇大塬村。
三、基本同意管道工程穿河建设方案。
1.输水干管穿徐家沟沟道处采用管径D273涂塑钢管,其中涉水段长度17m,钢管采用外包混凝土,截面尺寸为1.0m×1.0m,外包混凝土顶部高程1968.46m(1985国家基准高程,下同),采用明挖直埋施工。
2.输水干管穿1#无名沟沟道处采用管径D273涂塑钢管,其中涉水段长度18m,钢管采用外包混凝土,截面尺寸为1.0m×1.0m,外包混凝土顶部高程1975.12m,采用明挖直埋施工。
3.输水干管穿2#无名沟沟道处采用管径D273涂塑钢管,其中涉水段长度161m,钢管采用外包混凝土,截面尺寸为0.8m×0.8m,外包混凝土顶部高程2100.09m,采用明挖直埋施工。
四、同意管道工程采用10年一遇洪水标准进行评价。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洪水分析等计算成果。
设计徐家沟10年一遇洪峰流量12.15m3/s,相应水位1971.88m。评价10年一遇洪峰流量8.80m3/s,相应水位1972.55m。冲止线高程1969.89m。
设计1#无名沟10年一遇洪峰流量6.50m3/s,相应水位1978.33m。评价10年一遇洪峰流量6.07m3/s,相应水位1978.19m。冲止线高程1977.37m。
设计2#无名沟10年一遇洪峰流量2.96m3/s,相应水位2101.26m。评价10年一遇洪峰流量3.23m3/s,相应水位2101.18m。冲止线高程2100.95m。
六、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洪综合评价结论。
七、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
1.管道涉河段主汛期不准施工。
2.管道涉河段10年一遇水位线以下不准设置阀井等构筑物。
3.工程建设及运行后5年内,建设管理单位应对管道穿河处河道冲刷、河势变化及岸坡稳定进行观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八、项目建设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九、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工程占用河道空间情况、施工度汛方案,进行施工安排备案。施工期间,要认真落实施工度汛措施,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服从指挥调度。
十、建设期间,应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
十一、工程实施中如有变动,应征得地方水务部门同意,若性质、规模、地点发生较大变化,需重新报审。
十二、管道使用终期,建设管理单位应自行拆除,确需继续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监督;建设及运行管理单位应接受项目所在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