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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州政府领导
州长
何东
州委副书记、州长
何东,男,回族,1967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工学学士,现任临夏州委副书记、州长。
负责州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方面工作。
副州长
  • 鲁泽
    州委常委、常务副州长
    鲁泽,男,汉族,1966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州委常委、州政府党组副书记、州政府常务副州长。
    负责州政府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数字经济、县域经济,财政、税务、金融、统计调查、“放管服”改革、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人民防空、机关事务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政务信息化建设、政务公开,驻外办事机构,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等方面工作。协助州长负责审计方面工作。分管单位:州政府办公室、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审计局、州统计局、州应急管理局、州政府金融办、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州政府驻外办事(联络)处。联系单位:州消防救援支队、州税务局、国家统计局临夏调查队、州人行、州银保监局,驻临各金融、保险、证券机构。
  • 张朝俊
    州委常委、副州长
    张朝俊,男,汉族,1972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现任临夏州委常委、副州长。
    负责农业农村、农机管理和气象等方面工作。联系东西协作和中央单位定点帮扶方面工作。分管单位:州农业农村局,州农机服务中心、州供销社、州刘家峡库区管理局、州农科院。联系单位:州气象局。
  • 李勇
    州委常委、副州长
    李勇,男,1977年9月出生,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州委常委、州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
    负责市场监管、科技、体育、商务和招商引资,融媒体等方面工作。分管单位: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科学技术局、州商务局、州体育局,州招商局、州融媒体中心。联系单位:州工商联、州科协、州广播电视网络公司、州凯润农牧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李明海
    副州长
    李明海,男,汉族,1973年7月出生,大学学历,管理学硕士, 现任临夏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负责民政、残疾人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非公经济,园区建设、电力、通讯、无线电管理等方面工作。分管单位: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民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夏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联系单位:州残联、州烟草专卖局、州石油公司、国网临夏供电公司、州电信公司、州移动公司、州联通公司、州铁塔公司、州邮政管理局、州邮政公司、临夏无线电管理处。
  • 张自贤
    副州长
    张自贤,男,汉族,1968年12月生,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现任州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
    负责自然资源、水务、乡村振兴、林业和草原,地震、申报世界地质公园等方面工作。 分管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水务局、州乡村振兴局、州林业和草原局,州南阳渠管理局、州地震局、临夏地质公园服务中心。联系单位:州惠河水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州丰登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毛鸿博
    副州长
    毛鸿博,男,汉族,1975年3月生,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
    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方面工作。分管单位: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临夏清真食品认证中心。联系单位:州文联、临夏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州盛河城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州河湟文化旅游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丁肃静
    副州长
    丁肃静,女,汉族,1978年1月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负责民族、卫生、退役军人事务、军政,数字政府建设,地方志、档案等方面工作。分管单位:州民委、州卫生健康委、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医疗保障局,州志办、州大数据中心、州疾控中心、州医院、州中医医院、州妇幼保健院。联系单位:州总工会、团州委、州妇联、州侨联、州档案馆、临夏军分区、驻临部队。
  • 马显锋
    副州长
    马显锋,男,回族,1972年10月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
    负责教育、生态保护等方面工作。分管单位:州教育局、州生态环境局,临夏中学、临夏回民中学、临夏现代职业学院、州职业技术学校、临夏开放大学、州特殊教育学校。
  • 亢卫忠
    副州长
    亢卫忠,男,汉族,1970年2月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州公安局局长。
    负责维护社会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司法、信访等方面工作。分管单位:州公安局、州司法局。
秘书长
马福俊
州政府秘书长
马福俊,男,回族,1975年5月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
主持州政府办公室工作,协调州政府办公室与州委、州人大、州政协办公室之间的工作,协调州政府与各工作部门、各县(市)政府之间的工作,办理州长交办的工作,协助鲁泽常务副州长负责州政府驻外办事(联络)处工作。分管单位:州政府研究室。
副秘书长
  • 朱牧

    副秘书长

    负责东西部协作工作。

  • 罗发功

    副秘书长

    协助秘书长的工作,负责州政府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州政府机关后勤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州政府机关党总支和办公室精神文明、工青妇、联系村帮扶工作,分管州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邓世文

    副秘书长

    负责“放管服”改革工作,主持州政府政务中心工作,分管州政府办公室政务服务管理科。

  • 马秀华
    副秘书长
    协助副州长李明海同志的工作。分管州政府办公室秘书二科。
  • 王建林
    副秘书长
    协助丁肃静副州长的工作。
  • 康玉敏
    分管州政府办公室督查科、组织联络科。
  • 周世泽
    副秘书长
    协助李勇副州长的工作。分管州政府信息中心、州政府办公室信息科。
  • 敏忠德
    副秘书长
    协助常务副州长鲁泽同志的工作。分管州政府办公室秘书一科。
政府工作机构
州政府工作部门
州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部门二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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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历:
工作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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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场监管局认证处在临夏州开展省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

近日,省市场监管局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管处处长詹久斌带领专家组来我州,开展省级自愿性认证活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对甘肃五山池黄酒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州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马建军一同开展检查。

检查组重点围绕企业认证机构认证人员是否按时到达现场、冒名顶替、伪造认证档案,认证实施过程中是否对关键过程和场所进行审核、是否随意减少审核时间、审核组是否具备相应资格和技术专业能力等方面开展了监督检查;同时对获证企业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证书等行为进行了检查。


此次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了检查企业的认证工作操作流程,增强了获证企业的管理水平和质量诚信意识。下一步,州市场监管局将持续深入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加强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证机构的主体责任意识,规范认证市场秩序,切实增强认证的公信力和有效性。

2022年临夏州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计划


2022年临夏州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计划

抽查领域

发起部门

抽查事项

事项分类

检查对象

抽查主体

配合部门

抽查时间

学校办学情况行政检查

教育部门

对中小学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等)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各类学校

州县级

市场监管部门

2月-9月

教育部门

对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的检查

一般监管

州县级

市场监管、民政部门

2月-9月

市场监管部门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日常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州县级

教育部门

3月-11月

娱乐场所行政检查

文旅部门

对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各类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州县级

市场监管、公安部门

3月-11月

卫生健康部门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州县级

市场监管、应急管理部门

3月-11月

宾馆、旅店行政检查

公安部门

对宾馆、旅店业的监管

一般监管

各类宾馆、旅店

州县级

市场监管部门

3月-11月

卫生健康部门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州县级

3月-11月

消防救援机构

宾馆、旅店消防情况的检查

一般监管

州县级

3月-11月

企业年度报告行政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一般监管

已公示2021年度年报企业

州县级

人社、统计、商务部门

7月-11月

消耗臭氧层物质使用、销售行政检查

生态环境部门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消耗臭氧层物质销售单位

州县级

市场监管部门

3月-11月

对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消耗臭氧层物质经营活动单位

州县级

3月-11月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年度生产、使用、进出口配额许可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单位

州县级

3月-11月

监测机构行政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州级

生态环境部门

2月-11月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机动车排放检验单位

州级

2月-11月

车用油品质量行政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

车用油品质量监管

一般监管

车用油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企业

州级

商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部门

2月-11月

机动车销售行政检查

生态环境部门

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检查

一般监管

机动车销售企业

州级

商务部门

3月-11月

市场监管部门

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州级

3月-11月

保安行业行政检查

公安部门

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及其服务活动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保安行业相关单位

州县级

市场监管部门

4月-11月

爆破作业单位行政检查

公安部门

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重点监管

爆破作业单位

州级

工信、市场监管部门

2月-11月

对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重点监管

州级

2月-11月

交通运输行业行政检查

交通运输部门

对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重点监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州县级

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部门

1月-12月

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客运经营者

州县级

市场监管部门

1月-12月

对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交通运输企业

州县级

市场监管部门

1月-12月

农业生产资料行政检查

农业农村部门

对农药经营者及农药产品质量的行政检查

重点监管

农药经营主体

州县级

市场监管部门

2月-11月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监督抽查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肥料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州县级

2月-11月

对养殖场、屠宰场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养殖场、屠宰场

州县级

4月-11月

对农作物种子(种苗)质量、生产、销售相关行为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种子生产经营者

州县级

2月-11月

对兽药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重点监管

兽药经营者

州县级

2月-11月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

州县级

4月-11月

牲畜、水生野生动物养殖加工情况行政检查

农业农村部门

对种畜禽(蜂种、蚕种)品种质量、生产、销售、使用相关行为的检查

一般监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

州县级

市场监管部门

2月-11月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一般监管

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单位

州县级

4月-11月

消防安全行政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

使用领域消防产品检查

一般监管

使用领域消防产品

州县级

市场监管部门

2月-11月

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行政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

对一般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各类工业企业

州县级

市场监管部门

2月-11月

对轻工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州县级

2月-11月

烟花爆竹行政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

对烟花爆竹零售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

州县级

市场监管部门

1月-11月

对烟花爆竹批发的行政检查

重点监管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户

州县级

市场监管部门

1月-11月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行政检查

文旅部门

对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州县级

公安、税务部门

2月-11月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行政检查

文旅部门

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营业性演出从业单位

州县级

市场监管部门

1月-11月

艺术品经营单位行政检查

文旅部门

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艺术品经营单位

州县级

市场监管部门

4月-11月

旅行社行业行政检查

文旅部门

对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旅行社

州县级

市场监管部门

2月-11月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行政检查

文旅部门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开展考级活动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

州级

市场监管部门

2月-11月

汽车市场行政检查

商务部门

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

一般监管

新车销售市场经营主体

州县级

市场监管、发展改革、税务部门

4月-11月

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

州县级

市场监管、公安、税务部门

4月-11月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行政检查

重点监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

州级

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

4月-11月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行政检查

商务部门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

州级

市场监管部门

1月-11月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行政检查

商务部门

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

州县级

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部门

3月-11月

物业管理活动行政检查

住建部门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管

一般监管

物业企业

州县级

市场监管部门

2月-11月

房地产市场行政检查

住建部门

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管

一般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

州县级

市场监管部门

3月-11月

市场监管部门

对经营者价格活动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州县级

3月-11月

建筑市场行政检查

住建部门

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建筑市场从业单位

州县级

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部门

4月-11月

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州县级

4月-11月

燃气经营行政检查

住建部门

对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及事中事后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重点监管

燃气经营企业

州县级

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部门

2月-11月

市政工程行政检查

住建部门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监管

一般监管

园林绿化行业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

州县级

市场监管部门

5月-11月

生态环境部门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重点监管

城镇污水处理厂

州县级

住建部门

3月-11月

涉嫌税收违法当事人行政检查

税务部门

涉嫌税收违法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的检查

重点监管

涉嫌税收违法当事人

州级

市场监管、公安部门

2月-11月

劳动用工行政检查

人社部门

劳动用工监管

一般监管

工程建设领域在建工程项目

州县级

住建、交通等部门

5月-11月

劳动用工监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一般监管

各县(市)

州级

5月-11月

统计调查行政检查

统计部门

规上工业服务业企业限上商贸联网直报平台数据质量情况

一般监管

联网直报平台企业

州级

市场监管部门

2月-11月

印刷业行政检查

新闻出版部门

对印刷业经营者守法经营情况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印刷业经营者

州县级

文旅、市场监管部门

3月-11月

对擅自设立复制单位或擅自从事复制业务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印刷业经营者

州县级

3月-11月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政检查

网信部门

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

州级

市场监管部门

2月-11月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政检查

财政部门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企业

州县级

市场监管部门

2月-10月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法规执行情况、采购活动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企业

州县级

市场监管部门

2月-10月

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场所行政检查

财政部门

对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场所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企业

州县级

市场监管部门

2月-11月

采矿权人行政检查

自然资源部门

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

州级

市场监管部门

2月-11月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行政检查

工信部门

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

州级

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部门

4月-11月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检查

体育部门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行政检查

重点监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

州级

市场监管部门

2月-11月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政检查

林草部门

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林木种子质量及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

州县级

市场监管部门

2月-11月

粮食销售储备行政检查

粮食储备部门

对粮食流通、物资储备、行业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粮食企业

州县级

市场监管部门

3月-11月

对粮食流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和政策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粮食企业

州县级

市场监管部门

3月-11月




2022年临夏州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计划


2022年临夏州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计划

抽查领域

发起部门

抽查事项

事项分类

检查对象

抽查主体

配合部门

抽查时间

学校办学情况行政检查

教育部门

对中小学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等)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各类学校

州县级

市场监管部门

2月-9月

教育部门

对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的检查

一般监管

州县级

市场监管、民政部门

2月-9月

市场监管部门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日常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州县级

教育部门

3月-11月

娱乐场所行政检查

文旅部门

对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各类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州县级

市场监管、公安部门

3月-11月

卫生健康部门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州县级

市场监管、应急管理部门

3月-11月

宾馆、旅店行政检查

公安部门

对宾馆、旅店业的监管

一般监管

各类宾馆、旅店

州县级

市场监管部门

3月-11月

卫生健康部门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州县级

3月-11月

消防救援机构

宾馆、旅店消防情况的检查

一般监管

州县级

3月-11月

企业年度报告行政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一般监管

已公示2021年度年报企业

州县级

人社、统计、商务部门

7月-11月

消耗臭氧层物质使用、销售行政检查

生态环境部门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消耗臭氧层物质销售单位

州县级

市场监管部门

3月-11月

对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消耗臭氧层物质经营活动单位

州县级

3月-11月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年度生产、使用、进出口配额许可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单位

州县级

3月-11月

监测机构行政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州级

生态环境部门

2月-11月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机动车排放检验单位

州级

2月-11月

车用油品质量行政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

车用油品质量监管

一般监管

车用油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企业

州级

商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部门

2月-11月

机动车销售行政检查

生态环境部门

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检查

一般监管

机动车销售企业

州级

商务部门

3月-11月

市场监管部门

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州级

3月-11月

保安行业行政检查

公安部门

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及其服务活动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保安行业相关单位

州县级

市场监管部门

4月-11月

爆破作业单位行政检查

公安部门

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重点监管

爆破作业单位

州级

工信、市场监管部门

2月-11月

对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重点监管

州级

2月-11月

交通运输行业行政检查

交通运输部门

对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重点监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州县级

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部门

1月-12月

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客运经营者

州县级

市场监管部门

1月-12月

对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交通运输企业

州县级

市场监管部门

1月-12月

农业生产资料行政检查

农业农村部门

对农药经营者及农药产品质量的行政检查

重点监管

农药经营主体

州县级

市场监管部门

2月-11月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监督抽查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肥料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州县级

2月-11月

对养殖场、屠宰场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养殖场、屠宰场

州县级

4月-11月

对农作物种子(种苗)质量、生产、销售相关行为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种子生产经营者

州县级

2月-11月

对兽药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重点监管

兽药经营者

州县级

2月-11月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

州县级

4月-11月

牲畜、水生野生动物养殖加工情况行政检查

农业农村部门

对种畜禽(蜂种、蚕种)品种质量、生产、销售、使用相关行为的检查

一般监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

州县级

市场监管部门

2月-11月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一般监管

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单位

州县级

4月-11月

消防安全行政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

使用领域消防产品检查

一般监管

使用领域消防产品

州县级

市场监管部门

2月-11月

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行政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

对一般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各类工业企业

州县级

市场监管部门

2月-11月

对轻工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州县级

2月-11月

烟花爆竹行政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

对烟花爆竹零售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

州县级

市场监管部门

1月-11月

对烟花爆竹批发的行政检查

重点监管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户

州县级

市场监管部门

1月-11月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行政检查

文旅部门

对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州县级

公安、税务部门

2月-11月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行政检查

文旅部门

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营业性演出从业单位

州县级

市场监管部门

1月-11月

艺术品经营单位行政检查

文旅部门

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艺术品经营单位

州县级

市场监管部门

4月-11月

旅行社行业行政检查

文旅部门

对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旅行社

州县级

市场监管部门

2月-11月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行政检查

文旅部门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开展考级活动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

州级

市场监管部门

2月-11月

汽车市场行政检查

商务部门

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

一般监管

新车销售市场经营主体

州县级

市场监管、发展改革、税务部门

4月-11月

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

州县级

市场监管、公安、税务部门

4月-11月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行政检查

重点监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

州级

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

4月-11月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行政检查

商务部门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

州级

市场监管部门

1月-11月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行政检查

商务部门

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

州县级

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部门

3月-11月

物业管理活动行政检查

住建部门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管

一般监管

物业企业

州县级

市场监管部门

2月-11月

房地产市场行政检查

住建部门

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管

一般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

州县级

市场监管部门

3月-11月

市场监管部门

对经营者价格活动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州县级

3月-11月

建筑市场行政检查

住建部门

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建筑市场从业单位

州县级

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部门

4月-11月

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州县级

4月-11月

燃气经营行政检查

住建部门

对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及事中事后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重点监管

燃气经营企业

州县级

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部门

2月-11月

市政工程行政检查

住建部门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监管

一般监管

园林绿化行业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

州县级

市场监管部门

5月-11月

生态环境部门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重点监管

城镇污水处理厂

州县级

住建部门

3月-11月

涉嫌税收违法当事人行政检查

税务部门

涉嫌税收违法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的检查

重点监管

涉嫌税收违法当事人

州级

市场监管、公安部门

2月-11月

劳动用工行政检查

人社部门

劳动用工监管

一般监管

工程建设领域在建工程项目

州县级

住建、交通等部门

5月-11月

劳动用工监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一般监管

各县(市)

州级

5月-11月

统计调查行政检查

统计部门

规上工业服务业企业限上商贸联网直报平台数据质量情况

一般监管

联网直报平台企业

州级

市场监管部门

2月-11月

印刷业行政检查

新闻出版部门

对印刷业经营者守法经营情况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印刷业经营者

州县级

文旅、市场监管部门

3月-11月

对擅自设立复制单位或擅自从事复制业务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印刷业经营者

州县级

3月-11月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政检查

网信部门

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

州级

市场监管部门

2月-11月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政检查

财政部门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企业

州县级

市场监管部门

2月-10月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法规执行情况、采购活动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企业

州县级

市场监管部门

2月-10月

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场所行政检查

财政部门

对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场所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企业

州县级

市场监管部门

2月-11月

采矿权人行政检查

自然资源部门

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

州级

市场监管部门

2月-11月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行政检查

工信部门

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

州级

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部门

4月-11月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检查

体育部门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行政检查

重点监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

州级

市场监管部门

2月-11月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政检查

林草部门

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林木种子质量及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

州县级

市场监管部门

2月-11月

粮食销售储备行政检查

粮食储备部门

对粮食流通、物资储备、行业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粮食企业

州县级

市场监管部门

3月-11月

对粮食流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和政策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一般监管

粮食企业

州县级

市场监管部门

3月-11月




临夏州市场监管系统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

临夏州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创新市场监管方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检 查对象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营商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 创新。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州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 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精神,国家市场 监督管理总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州市场监 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州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和《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随机抽查办法》规定,结合全州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检查对象包括市场主体和非市场主体。市场主体是指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非市场主体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指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抽查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依据市场监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并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坚持全面覆盖、依法实施、规范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一)坚持全面覆盖。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市场监管 的基本手段,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应通过 双随机方式进行。

(二) 坚持依法实施。随机抽查应当严格依法进行,法律法 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

(三) 坚持规范透明。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抽查,确保检查程 序规范,检查过程公正、透明。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抽查计划、抽查事项、抽查结果都要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

四)坚持注重实效。严格制度设计,注重协同配合,突出问题导向、分类监管,避免重复执法,减轻企业负担,降低行政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

第五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第六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其它监管的衔接。

(一)凡纳入《临夏州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适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二)涉及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重点食品等事关人民生命安全、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领域,未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按照现有方式严格监管。

(三)通过被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大数据监测等发现的具体问题应及时进行检查、处置。

(四)对随机抽查事项涉及的监管领域,原则上不再部署专项检查和“全覆盖”式检查。

(五) 对已经列入清单的,除特殊情况外,应每年至少组织1 次以上随机抽查或联合抽查。

第七条 全州市场监管系统统一使用甘肃省“互联网+监管” 系统“双随机”监管子系统(以下简称“双随机”系统) ,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和抽查检查信息的共享应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州局负责制定全州年度抽查工作方案,组织、指导、 督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可根据省局部署和全州出现 的普遍性问题、突出风险组织开展全系统随机抽查。

第九条 各县(市) 局是“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主体,要落实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合理制定本级抽查 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关执法人员 应参与随机抽查检查,以充实一线执法力量; 市场监管所负责对 被抽取的检查对象实施检查。

第十条 各级信用监管职能机构负责牵头本级“双随机、一 公开”监管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相关工作落实,统筹协调双 随机抽查工作的制度机制建设和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的制定,确定 每个抽查批次的牵头业务机构; 业务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抽查清单,统筹建立与职责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科学确定年度部  门内和跨部门抽查工作计划,认真规范实施抽查检查,按要求做好结果公示和运用,并做好本业务领域双随机抽查工作业务指导; 政策法规机构牵头建立本系统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根据变动  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同时负责抽查工作的执法监督。

第三章  抽查实施

第十一条随机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是指对抽取对象不设定条件,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被检查对象,并对其实施的监督检查。定向抽查是指根据上级部门和本级政府要求、消费者投诉集中的行业、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大数据分析的风险点等情况,按照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对其实施的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在一次抽查中,可以整合定向和不定向抽查开展综合性抽查。

第十二条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向社会公开,包括抽查计划 名称、抽查类型、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计划开展时间等内 容。各县(市)局、州局各科室应于每年的1月15日前将抽查 计划报送至州局信用监管科,信用监管科汇总整合后向社会公开。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有调整的,应在作出调整7个工作日内及时报 送并公示更新后的工作计划。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 济社会发展和市场监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 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以及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区域、重点领域、 重点行业的检查对象,应当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各级部门年度 抽查覆盖监管对象比例不低于 5%。

第十三条 在具体实施抽查前,应将抽查任务向社会公开。 抽查检查对象名单,应当按照抽查比例等条件从检查对象名录库 中随机抽取,并从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匹配执法检查 人员。应综合考虑所辖区域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 障水平等客观因素,因地制宜确定大随机、小随机、编组随机、 交叉随机等选派方式。随机抽取的执法人员无法独立完成抽查事 项的,由执法检查人员所在部门选派专业人员协助指导完成抽查 检查工作。

被随机选派的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的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回避原则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整合内部流程,实施内部联 合抽查,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一次性完成,提 高执法效能,减轻检查对象负担。

第十五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邀请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抽 查名单的抽取过程,并根据实际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新闻媒体记者和检查对象代表现场监督。

第四章  检查程序

第十六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检查时,应当严格依照抽 查事项清单进行。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七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抽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书  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上级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部  门实施检查。检查中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消费者协会、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征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  展专业服务; 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或人民法院的生效文书。对特定领域的抽查, 还可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参与,通过提供专家  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工作,满足专业性抽查的需要。

第十八条 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对象实地检查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对象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填写实地检查记录表等表格。实地检查记录表应当由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 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做见证记录。执法检查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中可能存在的执法风险,采取拍照、录像等  方式记录现场检查情况。探索通过手机 App、执法记录设备等, 实现监管数据可保留,监管痕迹可查询,最大限度提高监管执法  效率、降低执法风险、增强执法公正性。

第二十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应当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 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检查对象的财物,不得谋 取其他利益,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对抽查工作中失职渎职 和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五章  抽查结果处理

第二十一条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实施后续监管,防止监管脱节。做好抽查检查与后续监管工作的衔接,建立健全市场监管部门内部的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将发现的违法线索及时交由相关业务职责的机构处理。抽查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存在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情形的,不得用责令改正、行政指导替代;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坚决立案查处,维护双随机抽查的严肃性。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二条在抽查中检查对象有下列不予配合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检查对象名称以及不予配合检查次数、时间、情形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拒绝检查人员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向检查人员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 不如实或者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者相关材料的;

(四) 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 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三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后, 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并归集到检查对象名下,通过公示系统向社 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已实施检查但未进行公示的,视为未完 成抽查检查。抽查检查结果的公示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后续对 检查对象作出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结果信 息应按照规定的程序作出处理后另行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六章  抽查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检查对象信用记录,对根据抽查结果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检查对象,严格依法落实内部联合惩戒。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对在抽查中发现违法行为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检查对象,及时将其信息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供相关部门在投融资、招投标、政府采购、资质审核等工作中,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对忠于职守、履职尽责的,要给予肯定和鼓励;对未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凡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制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对象未被抽到或抽到时未查出问题,只要执法检查人员不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九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相关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可以免除行政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已履行抽查检查职责的;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 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 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州局信用监管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临夏州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

 

 

第一条为创新市场监管方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检查对象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营商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州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甘肃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上线运行和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全州市场监管领域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全州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根据甘肃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发布抽查工作计划,根据检查实施清单制定抽查任务,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对照抽查检查相关业务标准开展监管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开的监管工作机制。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甘肃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中检查实施清单中检查方式为“双随机”并纳入双随机抽查的检查事项。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重点领域监管,未列入“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按照重点领域监管方式严格监管。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及时进行检查、处置。对通过监测途径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在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时,要贯彻跨部门综合监管理念,加强协同联动,合理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面提升智慧监管水平。

第四条全州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统一使用甘肃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双随机”监管子系统(以下简称“双随机”系统),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和抽查检查信息的共享应用。各部门如果已有“双随机”监管系统,要将监管数据与省级“双随机”系统进行数据对接上传,以保证监管数据统一完整。

第五条“双随机”系统中的监管事项清单、计划制定、任务制定、监管对象录入、监管人员录入;监管对象名单抽取、监管人员抽取匹配;检查计划任务下达、检查结果录入审核及公示;后续处置、数据统计分析、数据存档上报等各个工作环节在“双随机”系统操作实施,确保高效便捷、全程留痕、责任可溯。

第六条抽查系统中产生的监管事项清单、计划制定、任务制定、抽查检查结果等数据自动共享交换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信用甘肃、甘肃省政务信息交换平台,并定时向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上传。

第七条全州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督查、考核评价,均通过抽查系统进行,由抽查系统自动统计并生成监管对象库、监管人员库、抽查计划执行、抽查任务实施、抽查结果录入公示、后续处置措施等工作数据。

第八条全州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依据《甘肃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和甘肃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及检查实施清单作为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清单明确抽查事项、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检查内容等。

第九条“双随机”系统检查实施清单中的抽查内容分为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专项检查针对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重要领域,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不设上限。日常检查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严格进行限制,一般情况不高于10%。

第十条监管对象名录库分为市场主体名录库(企业等市场主体)和分类专项名录库(如场地场所、特定产品、行政相对人等)。

第十一条州级单位负责对照监管事项清单,统筹建立全州本业务条线监管对象库,结合监管领域特点和风险分类对监管对象库进行分类标注,包括专项库名称、对象类型、风险分类级别、对应专业监管要求等内容,并加强县(市)单位指导、协调。各级单位按照“谁监管、谁维护”的原则,对照监管事项清单和建库标准,采取批量导入和单个添加的方式在抽查系统中建立本辖区的市场主体名录库和分类专项名录库,实行动态维护,确保全面、准确。

第十二条监管人员名录库包括州、县(市)两级满足业务要求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事业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各级要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等进行分类标注。对特定领域的抽查,还可建立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的非执法人员专家库,满足专业性抽查的需要。

第十三条州级单位负责设置本业务条线监管执法人员名录库建库标准(即人员岗位分类标准),包括从事岗位类别、专业监管资格资质等。指导、协调县(市)单位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各级部门按照“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对照建库标准,通过批量导入和单个添加等方式,在抽查系统中建立本单位从事双随机抽查检查的各类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维护。

第十四条州级单位负责制定发布全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向社会公示。指导、协调县(市)单位开展单部门和跨部门抽查工作。

第十五条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各批次抽查的范围、数量和时间安排,以及州级统一抽查和各县(市)自行抽查的分配比例、不同地区的抽查比重和其他要求。抽查工作计划应当充分考虑监管对象的存量、监管领域、监管覆盖和执法力量配比等情况。

第十六条抽查工作计划的制定应当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对于低风险检查对象和守信市场主体,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高风险监管对象、失信市场主体、重点监管领域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

第十七条原则上同一市场主体在一年内被抽中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次数不超过2次(含2次)。对重点领域企业,有多次被投诉举报记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行为、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形的,或因专项整治、特殊事件或上级部门指令等情况另行部署定向抽查的,不受比例和频次限制。

第十八条除年度抽查计划中明确的抽查任务外,各级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临时抽查检查。临时抽查检查任务参考年度抽查计划任务执行,执行情况在抽查系统中予以记录并公示。

第十九条各县(市)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抽查工作计划和相关要求,依照“谁制定、谁完成、谁录入”的原则,依据“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制定抽查工作任务,依法依规开展抽查检查工作。任务类型分为年度计划任务和临时任务。其中选定为年度计划中某项任务的,其具体信息自动加载到任务表单栏,其执法结果自动归集到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中。跨部门抽查中发起部门要提前与参与配合部门就检查事项、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比例、检查频次等检查要素进行事先协商确定。实施抽查任务时,发起部门和配合部门应当预先维护监管事项清单、监管对象库、监管人员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要求,做到事项合并、检查对象合并、执法人员合并。以随机摇号方式抽取检查对象、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第二十条摇号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时,采取不定向方式(直接从检查对象名录库所有主体中抽取)、定向方式(按照主体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对象)进行。抽查系统支持对同一任务的多类检查对象按不同比例分别设置、逐项抽取、合并下达。

第二十一条摇号随机产生检查对象与监管执法人员随机进行匹配,名单通过双随机系统和移动端分发至监管执法人员。

第二十二条同一任务执行时间段内,不同抽查计划设置的任务抽取同一检查对象的,要对不同任务进行合并,由任务执行部门一并实施,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第二十三条任务执行单位根据任务情况,结合本辖区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选择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抽取相应人员匹配到监管检查对象并进行名单锁定,每户检查对象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其中1人为组长。某些检查事项需要特定专家参与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直接委派。对执法检查人员有限,不能满足本区域随机抽查基本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委派方式,或与相邻区域执法检查人员联合进行随机匹配。

第二十四条参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执法检查人员,其执法范围根据抽查任务确定,不受执法证上载明的区域范围限制。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特殊原因调整更换人员需要报经任务执行部门领导同意后,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它人员中另行指派。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另行指派。

第二十五条检查组长按照“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的要求,负责抽查任务实施期间的组织协调管理,其它组员应当配合、服从组长的安排,分工协作完成抽查任务。

第二十六条执法检查人员依照抽查系统自动匹配或手动选配适用的检查表单,严格对照检查标准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检查实施清单的检查内容根据业务标准由省级部门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相关业务规则在甘肃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检查实施清单中制订,并由省级部门统一发布,州、县(市)两级只负责认领和复用。检查实施清单与监管事项对应,明确每个检查事项的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操作要领、发现问题情形、后续处理要求等内容。检查表单与检查实施清单关联,便于执法检查人员对照履行以及事后追溯查证。

第二十八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抽样检测等方式,可以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检查结论、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评估、检验检测等第三方验证活动。委托专业机构实施抽查检查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执法检查人员可以针对不同的检查事项内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上级部门规章的规定行使监督检查权,并视情况依法对当事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三十条执法检查人员执行现场抽查检查任务时,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系统预查。检查组按照检查任务要求,通过检查任务中涉及监管对象相关信息系统和档案资料等,掌握检查对象基本信息和动态状况,结合抽查任务要求确定适合的检查方法和检查程序。经预查比对,按照“一对象一表单”的方式,确定符合本次抽查任务要求和抽查对象实际情况的检查表。检查表单可以事先打印,也可以应用抽查移动端实施检查后再行打印。

2.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不得提前向检查对象透露情况。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规章明确规定确需提前告知检查对象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现场检查人员从检查组成员选派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规范着装、出示执法证件,告知配合检查的相关要求,提示准备好相关资料。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等异常情况的,视情采取制作现场笔录、初步提取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相应监管措施。责令停止违法与督促整改可以视情采取书面方式、口头方式、移动执法设备打印等具体方式。现场检查情况,包括发现问题、处置措施及整改情况等,记录于相应检查表中。检查事项全部完成后,要求被检查对象在相应检查表的当事人栏目中签字盖章;应用抽查移动端系统功能实施检查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确认。

3.形成检查结果。执法检查人员汇总各个事项检查情况,讨论确认检查表中的相关检查结果,并由具体负责检查的人员签字确认。

4.结果审核与公示。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检查结果经检查组长或本部门领导审核同意,在本次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涉及产品质量抽检,按照相关要求录入)录入抽查系统,该检查结果即自动归集到检查对象名下。审核不同

意的,退回执法检查人员重新作出检查结论,再次上报审核。

第三十一条检查结果一经公示不得擅自改变。如事后发现检查结果确有错误的,应当按规定予以及时更正。检查对象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检查结果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抽查任务执行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任务执行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经复查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无错误的予以维持。复查情况自作出复查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当事人。对异议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因检查对象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已注销、被撤销设立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登记许可机关迁移、已关闭停业或正在组织清算等情况,致使任务执行部门无法开展检查的,可以直接形成检查结果,视为完成本项检查任务。对于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的检查对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采取相应处罚或惩戒措施。

第三十三条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做好衔接,及时将发现的违法线索移交给负责日常监督的业务机构进行后续处置。需立案调查的,执法检查人员初步固定证据,移送办案机构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后续处置原则上应当在本次检查任务结束三个月内完结,并在后续监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录入抽查系统。

第三十四条检查中各类检查表和采集的重要证据材料,由检查组参考行政处罚案卷格式整理装订成抽查卷宗,归档长期保存。对通过抽查移动端系统功能记录和拍照等形成的电子数据,可通过抽查系统打印形成归档资料。

第三十五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严格依法依规执行,执法检查人员对其实施的检查任务负责,具体包括:检查事项和内容、提取的产品(留样、商品)、提取的证据材料、制作的现场记录、形成的检查结果。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责任。对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未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移送等情形,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对已按照相关规定和抽查计划安排履行抽查检查职责、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未发现问题、检查对象发生事故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等情形,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七条各县(市)可按照本细则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对本地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做出细化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由临夏州“互联网+监管”工作推进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夏州“五个结合”全面推进“互联网+监管”

“互联网+监管”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监管效能、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部署。自2019年以来,临夏州按照省上统一安排,结合全州实际,建立“五个结合”工作机制,依托甘肃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稳步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和非现场监管,初步形成了全州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信息共享、风险预警的监管“一张网”,切实提高了政府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水平,为实现“一处发现、多方联动、协同监管、联合惩戒”的监管格局打下了坚实基础。

一是统筹安排与行业主抓相结合,全面加强组织领导。州政府办公室印发《临夏州“互联网+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将“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企业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年报信息公示等四项工作有机融合,建立临夏州“互联网+监管”工作推进小组,统一进行安排部署、督查督导,为全面推进全州“互联网+监管”工作开创新局面提供了组织保障。同时,州级各成员单位发挥全州行业主管部门优势,对各自领域“互联网+监管”工作,从业务条线加强安排、督导,最大限度确保了监管的精准性和实效性。截至目前,全州在甘肃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中共添加监管单位292个,注册用户账号2074个;认领监管事项目录清单5754项,录入检查实施清单5118项;导入监管对象109275个,导入监管人员4074名;发布监管动态信息435条。

二是专项督查与定期通报相结合,全面推进工作落实。推进小组按照省州安排,结合全州实际,年初印发工作要点和考评表,每月根据省上进度印发重点任务清单,采取每月督促、季度通报、年中督查、年底考核等方式,加强督导通报,跟进任务落实,确保各项工作任务严格按时间节点完成。7月份,集中半个月时间,对8县(市)政府和州级各成员单位上半年“互联网+监管”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进行了专项督查,通过查阅资料、网络监测、座谈交流等方式,列出问题清单,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全州进行通报,确保问题整改到位。今年以来,推进小组开展专项督查1次,印发文件6份,通报9期,催办函24份。

三是随机抽查与重点监管相结合,全面实现信用监管。推进小组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州相关文件精神,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普遍方式,在实现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的基础上,探索建立长效化机制,把更多部门纳入联合抽查范围,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同时,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频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又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今年以来,全州录入监管行为信息32482条,核查处置风险预警信息6条;添加抽查事项清单2361项,监管对象库281个,监管人员库213个,开展单部门抽查317个批次,开展跨部门抽查78个批次。

四是集中培训与个别指导相结合,全面提升业务水平。为使各级工作人员尽快掌握系统操作,州市场监管局充分发挥牵头部门作用,积极带头,勇于尝试,归纳总结出了一套通俗易懂、简单明了、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工作流程,并通过集中培训、现场示范、网络指导、视频演示等方式,面对面讲解、手把手指导,使各级各单位工作人员系统操作水平不断提升,为全面推广应用“互联网+监管”系统奠定了基础。2019年以来,先后举办集中培训4次,制作操作指南9个,上门指导100多次。

五是系统应用与宣传报道相结合,全面营造浓厚氛围。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途径,采取设立咨询台、播放专题片、发放宣传单等多种形式,通过集中介绍、个别解读、上门讲解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互联网+监管”工作的目的、意义、措施及其成效,赢得广大市场主体和社会层面的理解、配合、支持,不断提升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积极营造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自律、社会参与的社会共治新格局。今年以来,全州开展集中宣传8次,发放资料5000余份,受教育各界人士2万多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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