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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3年)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州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州政府及州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州级行政机关)。州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州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州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州政府“临州府发”、“临州府函”和州政府办公室“临州办发”、“临州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州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州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inxia.gov.cn)、微信公众号“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政府信息。

  2.《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报》刊发。

  3.州档案局查阅。

  4.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州政府授权州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州发改委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州财政局负责发布州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州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州司法局负责发布州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州政府的其他信息。

  州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州应急管理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卫健委、州公安局、州地震局、州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代建办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州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

  8.乡村振兴、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州乡村振兴局、州民政局、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人社局、州卫健委、州医保局、州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州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州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州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州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各部门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21011

       传       真:0930-6241969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申请方式

  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州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州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7.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州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州政府信息中心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电子邮箱:lxz6221011@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xls





州政府领导
州长
何东
州委副书记、州长
何东,男,回族,1967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工学学士,现任临夏州委副书记、州长。
负责州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主管州审计局。
副州长
  • 毛鸿博
    州委常委、常务副州长
    毛鸿博,男,汉族,1975年3月生,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州委常委、州政府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州长。
    负责州政府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税务、国防动员、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地震,县域经济、数字经济、民营经济、商务、招商引资,政府职能转变、数字政府建设,统计调查、机关事务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等方面的工作。协助州长负责审计方面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分管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外事办、州数据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能源局、州国防动员办公室)、州财政局(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州应急管理局、州统计局、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州营商环境建设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商务局,州招商局、州地震局、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州大数据中心。协助分管州审计局。联系州人大、州政协,各民主党派、州侨联,州消防救援支队、州税务局、国家统计局临夏调查队、人行临夏州分行、临夏金融监管分局,驻临各金融、保险、证券机构。
  • 杜宝伟
    州委常委、副州长
    杜宝伟,男,汉族,1975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理学学士。现任临夏州委常委、州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
    负责工业和信息化、园区建设、东西协作和中央单位定点帮扶等方面的工作。联系农业农村(侧重乡村振兴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农业农村局(侧重乡村振兴工作),临夏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 联系州烟草专卖局(公司)、州石油公司、国网临夏供电公司、州电信公司、州移动公司、州联通公司、州铁塔公司、州邮政公司、临夏无线电管理处。
  • 李明海
    副州长、中国民主同盟甘肃省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的专职副主任委员(正厅长级)
    李明海,男,汉族,1973年7月出生,大学学历,管理学硕士, 现任临夏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挂职。
  • 马显锋
    副州长
    马显锋,男,回族,1972年10月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
    负责生态环境、教育、体育、民族、地方史志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州教育局、州民委、州生态环境局、州体育局,州志办、临夏中学、临夏回民中学、临夏现代职业学院、州职业技术学校、临夏开放大学、州特殊教育学校。 联系州档案馆。
  • 亢卫忠
    副州长
    亢卫忠,男,汉族,1970年2月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州公安局局长。
    负责公安、司法、退役军人事务、军政关系、信访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州公安局、州司法局、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信访局。 联系州法院、州检察院,州国家安全局、临夏军分区、驻临部队、州武警支队。
  • 杨志军
    副州长
    杨志军,男,汉族,1977年4月出生,甘肃临夏县人,中共党员,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临夏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
    负责农业和农村、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和草原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州农业农村局(州乡村振兴局)、州自然资源局(州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和草原局,州南阳渠管理局、州农机服务中心、州农科院。 联系州气象局、临夏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州邮政管理局,州惠河水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州丰登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王光龙
    副州长
    王光龙,男,汉族,1980年1月出生,研究生学历,历史学硕士,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
    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民政、残疾人工作和市场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城市管理执法局)、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州文物局)、州科技局、州民政局、州人社局、州卫健委、州市场监管局、州医保局,州刘家峡库区管理局、临夏地质公园服务中心、州疾控中心、州供销社、州人民医院、州中医院、州妇幼保健院、临夏清真食品认证中心。 联系州文联、州总工会、团州委、州妇联、州工商联、州残联、州科协、州融媒体中心,州广播电视网络公司、州盛河城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州河湟文化旅游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州农投公司。
秘书长
马福俊
州政府秘书长
马福俊,男,回族,1975年5月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
协调州政府办公室与州委、州人大、州政协办公室之间的工作;协调州政府与各工作部门、各县(市)政府之间的工作;主持州政府办公室工作,负责州政府驻外办事(联络)处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州政府研究室。
副秘书长
  • 朱牧

    副秘书长

    负责东西部协作工作。

  • 田延皓

    副秘书长

    协助秘书长的工作,负责州政府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州政府机关后勤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州政府机关党总支和办公室精神文明、工青妇、联系村帮扶工作,分管州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马秀华
    副秘书长
    协助副州长李明海同志的工作。分管州政府办公室秘书二科。
  • 王建林
    副秘书长
  • 马涛
    副秘书长
    协助马显锋副州长的工作。
  • 王来
    副秘书长
    协助张朝俊副州长的工作。
  • 李新军
    李新军
  • 王来
政府工作机构
州政府工作部门
州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部门二级单位
领导简介
简       历:
工作分工:
关闭
州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工作承担机构

临夏州政府信息中心

(州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工作承担机构)

  

  临夏州政府信息中心隶属州政府办公室,为副县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下设两个科室:电子政务科、网站管理科。主要工作职责是承担临夏州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州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全州政府系统网站的管理和州政府网站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保障全州政府系统视频会议;负责州政府办公自动化建设和管理,协调全州政务专网、政务外网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和指导全州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

  州政府信息中心主任:拜海忠  办公室电话:0930-6214019

                        副主任:  任琴霞  办公室电话:0930-6215157

                    工作人员:  王    昕  办公室电话:0930-6221011                   

                                          马    静  办公室电话:0930-6215157

                                                马    菁  办公室电话:0930-6221011

                                                                    传真:0930-6241969






一文带您了解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正确“打开方式”

2022年2月8日,某镇政府收到郭某提出的要求公开“某镇政府租赁某村土地145.7亩的合同”的申请。某镇政府在档案系统中分别以“某镇政府租赁某村土地145.7亩的合同”“145.7亩合同”“某镇租赁某村土地合同”为关键词进行了检索查询,均未检索到相关信息。某镇政府于3月7日作出《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告知郭某其未制作该合同,该信息不存在。郭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某镇政府于2021年12月30日向其作出的信访答复意见作为证据,其上载明:“……某村共有土地510亩……政府租赁土地145.7亩。”经法院核实,郭某申请公开的“某镇政府租赁某村土地145.7亩的合同”涉及多份土地租赁合同。 



 那么,镇政府的答复存在问题吗?大家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需要注意什么呢?

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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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谁负责公开政府信息?

《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本案中,即由镇政府负责公开郭某申请的政府信息。


2

所有政府信息都可以公开吗?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以及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流程性信息不予公开。本案中,郭某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上述信息,因此属于公开范围。


3

哪些信息政府应当主动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政府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条例》明确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等情况。大家在新闻中常常看到的政府机关发布有关教育、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就属于此类情况,系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情形。本案中,郭某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范围,需要依申请公开。


4

哪些信息可以申请公开?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行政机关也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5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所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以书面为主,确有困难,可以口头提出申请。同时,郭某在申请时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6

如果郭某所提的申请内容

不明确怎么办?

如果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郭某作出补正。补正告知中,应当向郭某明确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如果郭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则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7

申请信息公开需要收费吗?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是不收取费用的,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并收取信息处理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如果郭某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上(不含10件)或者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30页以上(不含30页)信息时,则需要缴纳信息处理费。


8

如果当事人对行政机关针对政府信息

公开申请作出的告知书不服怎么办?

当事人既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中,郭某既可以向镇政府的上一级政府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像本案一样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郭某先行选择了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仍可提起行政诉讼。


9

本案中,镇政府的行为正确吗?

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充分履行信息检索的义务,应当保证检索范围的全面性、检索时间的准确性、检索方法的恰当性、检索主体的正确性。本案中,镇政府仅以郭某的描述为关键词进行检索,进而简单答复政府信息不存在,属于未能尽到充分检索义务。


02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行政机关答复政府信息不存在,应当履行充分检索义务。本案中,郭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某镇政府租赁了某村145.7亩土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亦查明申请事项涉及多份土地租赁合同。某镇政府仅简单从郭某的申请中提取关键词进行检索,不能证明其尽到充分检索义务,故法院责令某镇政府对郭某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0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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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要闻两则
       1. 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总量10.5万件,占19.1%,位列第三。

       司法部6月30日发布的《行政复议工作白皮书(2024)》指出:从行政行为事项上看,立案受理案件中除涉及传统行政行为事项外,举报投诉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较多。前五位数量和占比分别是:举报投诉处理16.1万件,占29.2%;行政处罚13万件,占23.5%;政府信息公开10.5万件,占19.1%;行政不作为4.8万件,占8.7%;行政确认2.2万件,占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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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7月1日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研究了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等问题。其中提出要“加强招商引资信息披露”。

       该表述出现在新华社报道中的该段:会议强调,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聚焦重点难点,依法依规治理企业低价无序竞争,引导企业提升产品品质,推动落后产能有序退出;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加强对中标结果的公平性审查;规范地方招商引资,加强招商引资信息披露;着力推动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畅通出口转内销路径,培育一批内外贸优质企业;持续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健全有利于市场统一的财税体制、统计核算制度和信用体系;引导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完善高质量发展考核体系和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规则再升级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规则再升级

更好满足人民群众获取政府信息的合理需求


  在信息时代,群众对政府信息的需求呈爆发式增长。从城市规划、环境治理,到民生保障政策、财政收支情况,人们渴望了解政府决策背后的依据与过程,以便更好地参与社会事务、维护自身权益。但实践中,个别行政机关对信息公开申请消极懈怠,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公开;还有部分群众认为未能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途径获取真正需要的信息……越来越多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进入了人民法院。

  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需求,回归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属于给付诉讼的本质,在原被告资格、简易程序适用、裁判方式明确、法定条件下给付到位等方面进行了细致的规范和引导,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切实满足人民群众获取政府信息的合理需求。

  受案范围是什么?

  公民李某向某镇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门卫室签收后镇政府却未答复,李某能否要求镇政府重新答复?

  公民赵某申请公开某项目详细规划,收到的却是项目简介,可否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政府部门重新答复?公民郭某申请公开土地租赁合同,某镇政府简单检索后告知信息不存在,郭某起诉镇政府检索不充分,希望其重新答复,法院是否会支持?

  实践中,一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拒绝提供政府信息、逾期不答复,提供的信息不符合申请内容,公开信息侵犯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行政机关认定信息不存在但检索不充分等情形,进而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而提起行政诉讼。

  那么,法院受理这些诉讼吗?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庭庭长耿宝建介绍,在起草《解释》时,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决定进行了类型化规定,明确行政机关可以就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予以公开、不予公开、无法提供、不予处理及其他程序性处理方式,因此《解释》选择在受理情形规定条款予以呼应。

  《解释》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告知无法提供或者不予处理,或行政复议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不予公开行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申请内容,或认为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对此应当受理。

  此外,《解释》还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形,纳入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范围。

  原告资格和适格被告如何界定?

  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中,明确原告资格和适格被告是确保诉讼顺利进行的基础。

  《解释》在这方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保持高度一致,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利害关系”的适格原告。这从法律层面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政府信息公开领域的诉权,使其在合法权益受到实际影响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在确定适格被告方面,《解释》依据政府信息公开的不同方式,即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遵循“谁行为,谁被告”的基本原则分别作出规定。对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行为,当事人不服并提起诉讼的,公开该信息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对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为,作出答复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若行政机关逾期未作答复,则以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实践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被告资格问题常有争议。例如在邓某诉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中,该区政府办公室以自己名义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复议机关予以维持,进而引发被告资格确定的问题。当地法院认定,政府办公室作为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机构,以自己名义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若公民等不服提起诉讼,应以该指定机构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三级高级法官李小梅表示,《解释》认可这一裁判思路,明确规定,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时,当事人对此不服提起诉讼的,该机构将作为被告。这一系列规定有效避免了诉讼过程中主体不明确的问题,确保当事人能准确找到责任主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举证责任怎样分配?

  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被告承担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是基本原则。《解释》第五条在此基础上,对被告在不同主张下应承担的举证责任进行了细致划分。

  当被告主张政府信息已经公开时,不仅要证明公开的事实,还需向法院提交已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等相关证据;

  若被告主张因公共利益决定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当就认定公共利益的理由以及不公开此类信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进行举证;

  如果被告以信息属于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等为由不予公开,也需要分别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信息符合不予公开的条件;

  当被告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时,应当就其已尽合理检索义务等事实进行举证或者作出合理说明。

  《解释》第六条针对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形,进一步对特定情况下被告的举证责任作出规定。当被告主张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系国家秘密不予公开,并提供密级标识、保密期限或者其他证明材料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被告主张公开政府信息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并提供该信息公开后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证据或者作出合理说明的,法院也会予以认可。在审理过程中,如果法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上述安全,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以确保对敏感信息的保护万无一失。

  对于原告的举证责任,《解释》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第七条予以明确:

  当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当提供其曾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证据;

  若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不得公开政府信息,此时需就该信息涉及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进行举证;

  此外,原告还需对行政机关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等行为可能损害其合法权益进行举证。

  这一规定在保障原告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对原告的诉讼行为进行了合理规范,有效防止当事人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和诉权,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不设门槛、保持最大程度的便利性与开放性的特点。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部分当事人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诉讼并非为获取信息,而是为引起有关机关对其利益诉求的关注;极个别当事人甚至多次重复申请公开相同、同类政府信息,导致大量明显超出正常权利保护需求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产生。此类滥用权利行为,不仅挤占大量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影响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正常履行职能,还造成程序与制度空转,损害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权威性与公信力。

  基于此,耿宝建表示,在制定《解释》时,充分考虑到这些问题,着眼于人民法院做实定分止争、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本职本业,立足于当事人实体权益保护,从举证责任承担、简易程序适用、裁判方式明确等方面作出相应规定。

  裁判方式如何完善?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记者注意到,《解释》对被告依法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形,在判决履行条款中进行规范,明确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相关信息。

  具体而言,如果被告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拒绝或者部分拒绝公开,法院将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不予公开决定,并责令被告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

  若被告对原告要求公开的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且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公开的理由成立,法院同样会判决被告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

  当被告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时,法院将判决被告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能够公开的内容;

  如果被告以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为由不予公开,但第三方在诉讼程序中同意公开且法院经审理认为可以公开的,法院也会判决被告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

  耿宝建表示,在《解释》制定过程中,从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属于给付诉讼、要实质性回应和支持当事人获取政府信息诉求出发作出上述规定,旨在更有效地保障原告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进一步做实定分止争。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虽然行政机关的行为违法,但由于各种原因,不适合采取撤销或要求履行等判决方式。由此,《解释》第十二条对适用确认违法判决的情形进行规定。通过这些规定,法院能够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总体属于事后救济,一般只有在行政行为已经作出、权利损害已成事实的情况下提供法律保护。考虑到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一旦被无序公开,将会给当事人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解释》保留了原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预防救济制度,对政府信息尚未公布前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不得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在诉讼期间原告申请停止公开政府信息的两种情形进行了规定。若审查认为符合条件,法院将裁定不得公开或暂时停止公开,为当事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途径,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权益。

  《解释》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办理规则,对统一法律适用具有积极意义。耿宝建表示,人民法院将继续发挥行政审判在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等方面的职能作用,为一体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4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5年5月19日


法释〔2025〕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9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涉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告知政府信息无法提供或者不予处理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不予公开行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申请内容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职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对行政机关的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条  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等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作出答复的行政机关为被告;逾期未作答复的,以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机构以自己名义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机构为被告。

  第五条  被告对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一)被告主张政府信息已经公开的,应当就公开的事实举证,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其已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方式、途径等证据;

  (二)被告主张因公共利益决定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就认定公共利益的理由以及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举证;

  (三)被告主张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内部事务信息不予公开的,应当就该信息属于人事管理、后勤管理或者内部工作流程信息等举证;

  (四)被告主张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的,应当就该信息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前形成的内部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举证;

  (五)被告主张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的,应当就该信息系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并记录于执法案卷的当事人信息、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等举证;

  (六)被告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就其已尽合理检索义务等事实举证或者作出合理说明。

  第六条  被告主张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系国家秘密不予公开,并提供密级标识、保密期限或者其他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告主张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并提供该信息公开后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证据或者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七条  原告应当就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起诉要求被告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就其曾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举证;

  (二)起诉要求被告不得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就政府信息涉及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举证;

  (三)就行政机关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等行为可能损害其合法权益举证。

  第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应当视情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避免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中要求应当保密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政府信息由被告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保管的,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

  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涉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明显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登记立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未申请的;

  (二)行政机关作出延长答复期限或者要求申请人补正等程序性告知行为的;

  (三)单独起诉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决定的;

  (四)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已经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作出不予重复处理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等资料,行政机关告知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查询的;

  (六)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加工、分析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未予提供的;

  (七)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

  (八)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

  (九)认为公共企事业单位未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

  (十)其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一)被告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拒绝或者部分拒绝公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被告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被告对原告要求公开的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公开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

  (三)被告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能够公开的内容;

  (四)被告以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为由不予公开,但第三方在诉讼程序中同意公开且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可以公开的,判决被告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被告公开政府信息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在诉讼程序中公开政府信息,原告仍然要求确认原不予公开或者逾期不予答复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予公开或者不予答复行为违法,但判决公开没有意义的。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尚未公开前,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不得公开政府信息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政府信息涉及原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且不存在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判决被告不得公开政府信息。

  诉讼期间,原告申请停止公开涉及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裁定暂时停止公开。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被告作出的公开、不予公开的决定或者无法提供、不予处理的告知合法的;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已经向公众公开,被告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的;

  (三)被告收到同一申请人的不同申请或者不同申请人内容相同的申请后,在同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中一并予以答复且答复内容合法的;

  (四)原告起诉被告逾期不予答复理由不成立的;

  (五)原告以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为由请求不公开,理由不成立的;

  (六)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本解释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山东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典型案例三则:事关物业信息公开和会商机制运用

坚持依法高效 全面完整答复

—东营市东营区住建局依申请公开物业公司备案信息

  

  一、基本情况

  某申请人通过网络渠道向东营市东营区住建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东营区某购物广场项目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及复印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证明、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协议招标备案证明、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其产权归属、落实物业服务用房、政务管理用房等公建配套设施的证明材料等”。

  收到申请后,东营区住建局立即开展核查检索工作。经相关责任科室梳理,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可分为三类:

  1.属于本机关备案且可公开的信息,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等。经对此类信息公开属性审查后,区住建局以附件形式随同告知书提供给了申请人。

  2.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明确告知申请人应向其他相关部门申请,并提供了具体的联系方式和建议。如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信息,告知其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了解获取;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其产权归属、政务管理用房等公建配套设施信息,告知其向区商贸园管理服务中心了解获取。

  3.已废止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信息,依法告知申请人,因住房城乡建设部已于2018年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已取消,故该信息不存在。

  综合上述情况,区住建局向申请人送达《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跟踪回访,申请人对答复内容表示认可。同时了解到,申请人与某购物广场的物业服务部门产生业务纠纷,意图通过申请政府信息作为后续维权手段。得知这一情况后,区住建局会同区商贸园管理服务中心,主动跟进服务,帮助申请人与购物广场物业服务部门化解了误会和纠纷。

  二、典型意义

  一是坚持公开惠民,保障群众知情权。针对申请人的多项信息需求,被申请人对于可以公开的信息应当及时提供。对于非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信息则明确告知负责公开该信息的行政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最大限度满足群众政府信息需求,确保答复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二是恪尽检索义务,增强政府公信力。行政机关作出答复告知“信息不存在”的情况经常发生,部分是因为信息确实不存在,部分是因为信息公开主体未恪尽检索义务。本次案例中,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描述,改变关键词组合进行多次检索,仍无法检索到相关信息,足以证明该项信息不存在,最终依据事实告知申请人,保障了政府的公信力。

  三是坚持服务利民,提高流程规范性。面对复杂申请,受理机关应该条分缕析、分类处理,既要确保答复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又要展现高效便民、透明公开的良好形象。特别是针对复杂依申请件,建立会商研判、分类处置的机制,为后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高效办理奠定基础。

  (来源:东营市人民政府)

  

  

根植为民情怀 强化精准公开

—临沂市河东区自然资源局依申请公开河道治理工程信息

  

  一、基本情况

  2024年3月,某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向临沂市河东区自然资源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汤河综合治理工程建设项目所涉:1.汤河综合治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所占地块自1999年至今的土地性质的证明文件及变更记录;2.汤河综合治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所占地块自1999年至今的土地用途的证明文件及变更记录;3.汤河综合治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所占地块自1999年至今的土地权属的证明文件及变更记录”。

  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描述较为宽泛,为准确答复申请人,河东区自然资源局第一时间联系申请人,确认申请人为汤河沿岸一家综合养殖场负责人,因所在区域涉及项目土地征收,从而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获取部分土地信息。

  了解相关情况后,区自然资源局对申请信息进行研判发现:1.时间跨度长。所申请地块土地信息为1999年以来,时间跨度达25年之久,相关负责土地征地、规划和地籍的同志已经转岗甚至有的已经退休,加之近年来涉及土地性质、土地规划和土地权属的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调整较多,调查核实困难。2.涉及部门多。所申请的汤河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土地性质、土地用途和土地权属,涉及发改部门的立项报告、水务部门的河滩确权、自然资源部门的国土调查、当地村居的合并调整等多方面内容,类别较多、信息复杂。3.复议诉讼风险大。所申请信息包含较多历史公文,且事项多、涉及面广、情形复杂,直接公开易引发复议诉讼案件。

  经多轮分析研判,区自然资源局确定办理流程:1.查明情况。组织专业人员现场勘查所申请的综合养殖场位置及建设现状,邀请申请人到局机关指认区域影像图并沟通了解相关情况。2.内部会商。召集征地科、规划科、地籍科、档案室和法规科等内部科室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工作联席会商,对照相关政策法规条款作出分析,提出初步意见。3.联合会审。启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联席会议机制,由区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召集申请信息涉及的发改、水务等部门,通报答复初步意见,相关单位结合立项、权属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会审,同时请司法部门、专业律师进行答复意见审核把关。4.精准公开。对于土地性质问题,按事实情况进行全面公开;对土地用途问题,因2006年前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废止,国土空间规划正在编制中,将《河东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局部>》予以公开;对土地权属问题,因25年间村居合并调整、河堤区域确权变更较大、信息量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0条规定,告知申请人到区自然资源局地籍科现场查询。

  二、典型意义

  一是坚持公开为民。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重要手段,也是公民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渠道,被申请人要从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角度,强化主动服务意识。本案中,尽管申请信息涉及面广、情形复杂,但河东区自然资源局主动与申请人对接,多次与申请人当面沟通,并赴申请地块现场全面勘查,确保答复内容精准。在后续回访过程中,申请人对区自然资源局的答复内容、工作态度均给予充分认可。

  二是坚持全面审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特别是涉及时间久远的内容、较为敏感的信息,要破除抵触和畏难情绪,规范细致周密办理,确保在无涉密信息、答复合法合规的基础上,本着“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最大限度满足群众信息需求。

  三是坚持会商会审。针对复杂申请,要推动建立由各级政府办公室和司法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依申请公开联席会议机制。强化多部门沟通协作,对涉及多部门多单位的依申请公开信息联合会商会审,对工作中遇到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共同研究解决,确保依法依规高质量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来源:临沂市人民政府)

  

  

  

  讲法度有温度 积极主动真诚为民

  —乐陵市依申请公开某事业单位注销登记相关信息

  

  一、基本情况

  某申请人通过在线方式向乐陵市人民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乐陵市某单位注销登记信息,乐陵市某单位注销后的继承单位名称、民事责任承担单位,乐陵市某单位的上级单位名称,乐陵市某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乐陵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的电话”。

  受理申请后,市政府办公室第一时间对申请信息进行登记审核,明确申请信息类型及涉及单位。为提高答复内容精准性,工作人员主动与申请人取得联系,了解到申请人具体需求及原因是因与乐陵市某单位存在经济纠纷,申请人得知该单位已注销,为及时解决欠款纠纷,委托律师事务所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获取相关信息。

  得知申请人真实诉求后,市政府办公室立即召集有关责任部门会商,全面了解事件原委,共同商讨解决方案,在敦促相关单位及时提报相关信息的同时,主动靠前帮助申请人解决实质问题。相关责任单位根据会议明确的具体任务和分工,积极主动与申请人沟通,通过多种途径,认真研究解决办法,最终将问题妥善解决。经电话回访申请人,申请人表示满意,并主动撤销申请。

  二、典型意义

  一是深入分析研判是高效办理政府信息案件的关键。本案例中,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信息的类型、涉及范围及申请意图、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了细致分析,不仅有助于提升信息答复的整体质量,确保公开信息的针对性、准确性与合理性,同时也能够争取群众理解认同,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感和满意度。

  二是主动沟通是全面了解群众诉求的有效途径。本案例中,行政机关通过主动靠前与申请人联系沟通,了解到申请人真正诉求是希望借此解决实际纠纷问题。针对此类案件,行政机关在协查办理过程中,敦促引导相关单位依据部门职责尽力帮助申请人解决实质问题,不仅有效提升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效率,更体现了政府真诚为民的服务意识。

  三是会商机制确保了信息公开的准确性与全面性。针对申请内容杂、涉及部门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建立会商机制,召集相关单位集体会商探讨,统一答复意见,既保证了全面精准答复申请人,又能形成合力高效解决申请人的疑难问题,实现以公开促服务的工作目标。



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公共企事业信息公开
教育领域
水电气热
通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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