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标题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州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州政府及州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州级行政机关)。州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州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州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州政府“临州府发”、“临州府函”和州政府办公室“临州办发”、“临州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州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州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inxia.gov.cn)、微信公众号“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政府信息。
2.《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报》刊发。
3.州档案局查阅。
4.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州政府授权州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州发改委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州财政局负责发布州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州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州司法局负责发布州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州政府的其他信息。
州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州应急管理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卫健委、州公安局、州地震局、州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代建办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州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
8.乡村振兴、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州乡村振兴局、州民政局、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人社局、州卫健委、州医保局、州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州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州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州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州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各部门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21011
传 真:0930-6241969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申请方式
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州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州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7.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州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州政府信息中心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电子邮箱:lxz6221011@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为切实保障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州住建局牵头起草了《临夏州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于2023年4月6日,向州自然资源局等7个部门、8县市人民政府及4个经济开发区征求了意见建议;于2023年5月6日开始,在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现将意见建议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经各县(市)、州直各相关部门和经济开发区反馈,无意见建议。
(二)未收到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二、无意见部门
临夏市人民政府、临夏县人民政府、康乐县人民政府、永靖县人民政府、广河县人民政府、和政县人民政府、东乡县人民政府、积石山县人民政府,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局、州税务局、州金融办、人民银行临夏州中心支行、临夏银保监分局、临夏经济开发区、永靖经济开发区、东乡经济开发区、广河经济开发区。
经7个州直相关部门、8县(市)人民政府及4个经济开发区反馈,均无修改意见;未收到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临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7日
为进一步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和风貌管控,提高房屋建设品质,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协调高质量发展,按照州委、州政府安排,州住建局结合全州实际,起草了《临夏州自建房质量安全和风貌管控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2月1日,书面征求了州农业农村局、州自然资源局、州消防支队等12个州直部门和8县市意见建议;于2023年2月16日开始,在微信公众号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现将意见建议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经各县(市)、州直各相关部门反馈,共收集2部门反馈的5条意见建议,采纳3条,未采纳2条,其余8个县(市)和10个州直部门无修改意见。
(二)未收到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二、意见建议
(一)州农业农村局:反馈意见建议3条,采纳2条,未采纳1条。
1.建议自建房风貌管控必须是在农村房屋原址改建,不得扩建。(未采纳)
未采纳原因:方案中州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州新建农房质量安全和风貌管控的通知》(临州办发〔2022〕25号)附件《临夏州自建房新建(改建)申请表》中已有用地情况和产权情况,复核审批后方可修建或施工。
2.第九页“15.落实行业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审批,落实好“一户一宅”宅基地管理规定,坚决杜绝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等违规现象。”建议修改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乡镇依法规范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批,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坚决遏制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等违规现象”。(已采纳)
3.临夏州自建房新建(改建)申请表中建议农业农村部门意见(签章)放到最后面,因如果是新建除满足分户申请宅基地条件外,必须要在国地空间规划中要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已采纳)
(二)州消防支队:反馈意见建议2条,采纳1条,未采纳1条。
1.建议将文件名称改为涉及大安全的《临夏州自建房安全和风貌管控三年行动方案》。(未采纳)
未采纳原因:方案中对自建房质量方面工作也有描述,
故文件名未修改。
2.第九页“15.落实行业责任。负责消防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议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已采纳)
三、无意见县(市)、部门
临夏市、临夏县、和政县、康乐县、永靖县、广河县、东乡县、积石山县,州自然资源局、州市场监管局、州教育局、州公安局、州商务局、州文旅局、州卫健委、州应急管理局、州财政局、州民政局。
临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7日
临夏州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6月21日发布《关于征求<临夏州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先后向州纪委监委、州委组织、各县市人民政府和24个州直相关部门征求了意见建议,并做了修改完善。经汇总整理,有效意见可归纳为3项,现就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予以说明。
无意见单位:30个。共征求到意见建议3项,已全部采纳。
已采纳意见:
1.建议将《考核办法》第一条中 “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修改为“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2.将《考核办法》第一条中 “强化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修改为“加强食品安全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
3.将《考核办法》第八条.否决情形,考核等级为D级(五)中“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修改为“给群众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局工作的支持。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日
根据临夏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应急预案工作编修工作的提醒函要求》,我局2023年2月2日向州卫健委、州财政局、州应急管理局、州气象局、州生态环境局、州邮政管理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市场监管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公安局森林分局、州森林草原火灾预防中心、州草原技术推广站、州林木种苗服务站、州林业科学技术推广站、各县市林草事业发展中心等23个部门征求了意见建议,现将征求意见情况说明如下:
一、总体情况
经8县市、11个州直各相关部门和4个相关业务单位(部门)反馈,共收集4条意见建议,采纳4条。其余8县市、8个州直各相关部门、4个相关业务单位(部门)和无意见。
二、意见建议
1. 州卫健委
《临夏州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中的 2.4州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中的卫健委职责由原文的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区人员病情监测和预防工作……修改为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区人员病情监测、预防指导工作……(已采纳)
2. 州财政局
原稿6.4经费保障内容修改为:按照财政事权划分原则,
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所需的防治资金的筹集、拨付,
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已采纳)
3. 州应急管理局
(1)编制依据中《临夏回族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改为《临夏回族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采纳)
(2)4.2.4中“接到......处置工作”修改为“接到发生
一般(IV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报告后,由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认为需要启动州级V级应急响应的,由州指挥部办公室启动IV级应急响应,报州应急指挥部并通报成员单位,指导事发地县(市)党委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需求给予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支援”;(已采纳)
三、无意见部门
州气象局、州生态环境局、州邮政管理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市场监管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公安局森林分局、州森林草原火灾预防中心、州草原技术推广站、州林木种苗服务站、州林业科学技术推广站、各县市林草事业发展中心。
临夏州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7月7日
临夏州林业和草原局于2023年1-2月拟定《临夏州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征求意见稿)》,向省草原总站、州直16个部门征求了意见建议,并做了修改完善。经汇总整理,《临夏州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定稿)》吸纳了省草原总站、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应急管理局4个部门3条意见建议;7 月 15 日,州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已采纳意见:
整体结构与《甘肃省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保持一致,具体内容中根据我州实际进行了调整完善。
1.第一部分总则。
1.2编制依据中增加了《临夏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5灾害分级中最后一段新添了一段“由于临夏州现有草地348.37万亩,所以不可能发生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草原虫灾。”
2.第二部分组织指挥体系,包括应急防治机构、成员单位职责。州发改委、州应急局等各单位根据各自工作实际适当修改了职责,不在赘述。
3.第三部分 监测预警,包括预警体系和预警发布2方面。各部门无意见。
4.第四部分 应急响应,包括灾害信息报告、分级响应、应急防治、信息发布和应急结束等内容。各部门无意见。
5.第五部分 后期处置,包括后期评估、善后处置、工作总结、责任和奖惩四部分。各部门无意见。
6.第六部分 应急保障,包括队伍保障、物资保障、技术保障、经费保障等四部分。各部门无意见。
7.第七部分 预案修订,包括预案的修订、演练和宣传培训等三部分。各部门无意见。
有效意见可归纳为3项,现就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予以说明。
无意见单位:12个。
未采纳意见:
由甘肃省草原技术推广总站提出,建议是
1、修改虫灾分级
征求意见稿中虫灾分级标准完全参考了省级预案。按照临夏州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主要数据公报,临夏州草地面积为348.37万亩。建议参考各市县草原面积对分级标准重新调整,以适应于临夏州实际。
2、修改响应程序
征求意见稿中:“IV级响应由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并组织指挥应急防治工作; Ⅲ级响应由州应急指挥部决定,在州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II级、 I 级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省级Ⅱ级应急响应建议…”
建议参照省级预案层级划分,对应急响应程序予以调整。具体为:
Ⅰ级响应
发生Ⅰ级草原虫灾,由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按程序报州委、州政府决定,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备。在州委、州政府的领导下,由州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防治工作。
Ⅱ级响应
发生Ⅱ级草原虫灾,由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按程序报州政府决定。在州政府的领导下,由州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应急防治工作。
Ⅲ级响应
发生Ⅲ级草原虫灾,由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Ⅲ级响应建议,按程序报州应急指挥部决定。在州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应急防治工作。
Ⅳ级响应
发生Ⅳ级草原虫灾,初判认为启动Ⅳ级响应的,由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在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指导下,由虫灾发生地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应急防治工作。
未采纳的理由是市县一级将草原虫灾随意分级和更改响应程序,与省上预案冲突,暂时以省定预案为参考。
我局2023年2月2日向甘肃省生态资源监测中心、州应急局、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卫健委、州市场监管局等12个部门征求了意见建议,经各县市和州直各相关部门反馈,共收集9条意见建议,采纳7条。其余8县市和7个部门无意见。
一、意见建议
1. 州卫健委
《临夏州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中的2.4州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中的卫健委职责由原文的救援改为救治。(已采纳)
2. 州财政局
州财政局职责休改为:责会同州林草局做好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州级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已采纳)
3. 州应急管理局
(1)编制依据中增加《临夏回族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采纳)
(2)“中国重要湿地名录”所列湿地在临夏州的具体名称应当在预案术语解释中予以详细说明和罗列;(未采纳)
未采纳原因:l临夏州没有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
(3)4.2.4IV级应急响应中:将“接到......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修改为“接到发生一般(Ⅳ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后,由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认为需要启动州级Ⅳ级应急响应的,由州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报州应急指挥部并通报成员单位,指导事发地县(市)党委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需求给予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支援。”(已采纳)
4. 甘肃省生态资源监测中心
(1)州预案与《甘肃省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规定一致。建议修改分级响应的提法,如“接到发生特别重大(Ⅰ级) 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报告后,州、县政府应当迅速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发生情况,确定事故等级,分析事故原因,同时州政府召集成员单位召开紧急会议,将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汇总上报省指挥部。根据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省级Ⅰ级应急响应建议,在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已采纳)
(2)建议将“编制目的”中的“社会秩序”修改为“社会秩序稳定”。(已采纳)
(3)建议“适用范围”部分在参考省级相应预案的同时,有 针对性的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刑事案件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若干问题”的名称确定适用范围, 重点突出“聚众破坏”。(已采纳)
(4)在“事故等级”的确定方面,建议参照上述两个司法解释确定的刑事立案标准的“不同倍数”确定分级指标。(未采纳)
未采纳原因:我们参照省级应急预案在“事故等级”确定,省级预案中已参照了两个司法解释确定的刑事立案标准的“不同倍数”确定分级指标。
二、无意见部门
州气象局、生态环境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市场监管局、州民政局、州水务局、州公安局、8县市林草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