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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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报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3年)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州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州政府及州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州级行政机关)。州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州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州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州政府“临州府发”、“临州府函”和州政府办公室“临州办发”、“临州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州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州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inxia.gov.cn)、微信公众号“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政府信息。

  2.《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报》刊发。

  3.州档案局查阅。

  4.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州政府授权州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州发改委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州财政局负责发布州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州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州司法局负责发布州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州政府的其他信息。

  州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州应急管理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卫健委、州公安局、州地震局、州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代建办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州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

  8.乡村振兴、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州乡村振兴局、州民政局、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人社局、州卫健委、州医保局、州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州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州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州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州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各部门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21011

       传       真:0930-6241969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申请方式

  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州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州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7.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州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州政府信息中心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电子邮箱:lxz6221011@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xls





州政府领导
州长
何东
州委副书记、州长
何东,男,回族,1967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工学学士,现任临夏州委副书记、州长。
负责州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主管州审计局。
副州长
  • 毛鸿博
    州委常委、常务副州长
    毛鸿博,男,汉族,1975年3月生,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州委常委、州政府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州长。
    负责州政府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税务、国防动员、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地震,县域经济、数字经济、民营经济,政府职能转变、数字政府建设,统计调查、机关事务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等方面的工作。协助州长负责审计方面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分管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外事办、州数据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能源局、州国防动员办公室)、州财政局(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州应急管理局、州统计局、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州营商环境建设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地震局、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州大数据中心。协助分管州审计局。联系州人大、州政协,各民主党派、州侨联,州消防救援支队、州税务局、国家统计局临夏调查队、人行临夏州分行、临夏金融监管分局,驻临各金融、保险、证券机构。
  • 李勇
    州委常委、副州长
    李勇,男,1977年9月出生,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州委常委、州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
    负责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民政、残疾人工作、商务、招商引资和市场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州科学技术局(州外国专家局)、州民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商务局、州卫生健康委(州疾病预防控制局、州中医药管理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食安委办、州知识产权局)、州医疗保障局,州招商局、州疾控中心、州人民医院、州中医医院、州妇幼保健院、临夏清真食品认证中心。 联系州总工会、团州委、州妇联、州工商联、州残联、州科协,州凯润农牧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张天龙
    州委常委、副州长
    张天龙,男,汉族,1972年9月出生,大学学历,公共管理硕士,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州委常委、副州长。
    负责积石山县6.2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联系发展改革方面的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杜宝伟
    州委常委、副州长
    杜宝伟,男,汉族,1975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理学学士。现任临夏州委常委、州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
    负责工业和信息化、园区建设、东西协作和中央单位定点帮扶等方面的工作。联系农业农村(侧重乡村振兴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农业农村局(侧重乡村振兴工作),临夏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 联系州烟草专卖局(公司)、州石油公司、国网临夏供电公司、州电信公司、州移动公司、州联通公司、州铁塔公司、州邮政公司、临夏无线电管理处。
  • 李明海
    副州长
    李明海,男,汉族,1973年7月出生,大学学历,管理学硕士, 现任临夏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挂职。
  • 马显锋
    副州长
    马显锋,男,回族,1972年10月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
    负责生态环境、教育、体育、民族、地方史志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州教育局、州民委、州生态环境局、州体育局,州志办、临夏中学、临夏回民中学、临夏现代职业学院、州职业技术学校、临夏开放大学、州特殊教育学校。 联系州档案馆。
  • 亢卫忠
    副州长
    亢卫忠,男,汉族,1970年2月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州公安局局长。
    负责公安、司法、退役军人事务、军政关系、信访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州公安局、州司法局、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信访局。 联系州法院、州检察院,州国家安全局、临夏军分区、驻临部队、州武警支队。
  • 杨志军
    副州长
    杨志军,男,汉族,1977年4月出生,甘肃临夏县人,中共党员,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临夏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
    负责农业和农村、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和草原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州农业农村局(州乡村振兴局)、州自然资源局(州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和草原局,州南阳渠管理局、州农机服务中心、州农科院。 联系州气象局、临夏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州邮政管理局,州惠河水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州丰登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王光龙
    副州长
    王光龙,男,汉族,1980年1月出生,研究生学历,历史学硕士,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
    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城市管理执法局)、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州文物局),州供销社、州刘家峡库区管理局、临夏地质公园服务中心。 联系州文联、州融媒体中心,州广播电视网络公司、州盛河城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州河湟文化旅游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秘书长
马福俊
州政府秘书长
马福俊,男,回族,1975年5月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
协调州政府办公室与州委、州人大、州政协办公室之间的工作;协调州政府与各工作部门、各县(市)政府之间的工作;主持州政府办公室工作,负责州政府驻外办事(联络)处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州政府研究室。
副秘书长
  • 朱牧

    副秘书长

    负责东西部协作工作。

  • 田延皓

    副秘书长

    协助秘书长的工作,负责州政府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州政府机关后勤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州政府机关党总支和办公室精神文明、工青妇、联系村帮扶工作,分管州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马秀华
    副秘书长
    协助副州长李明海同志的工作。分管州政府办公室秘书二科。
  • 王建林
    副秘书长
  • 周世泽
    副秘书长
    协助李勇副州长的工作。分管州政府信息中心、州政府办公室信息科。
  • 马涛
    副秘书长
    协助马显锋副州长的工作。
  • 敏忠德
    副秘书长
    协助常务副州长鲁泽同志的工作。分管州政府办公室秘书一科。
  • 王来
    副秘书长
    协助张朝俊副州长的工作。
  • 李新军
    李新军
    李新军
政府工作机构
州政府工作部门
州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部门二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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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项目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州挥发性有机物(VOCs)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第二次公开招标

项目编号:LXZC11120240382项目预算:422万元

投诉人:甘肃世恒基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铁路西村街道民主西路11号商贸大世界1103室

被投诉人:甘肃之君诺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富强路157号(银滩路街道怡园小区综合楼三层015号工位)

中标供应商: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新秀街2号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1121收到的甘肃世恒基业科技有限

公司对“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州挥发性有机物(VOCs)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第二次公开招标”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评标程序不合法、不合规,采购代理机构缺乏基本的专业素养及诚信,在投诉人被认定为投标无效后,并未向投诉人告知其投标无效的原因,采购代理机构却谎称已告知,且投诉人报价最低,根据公示的中标金额计算中标供应商价格得分应为9.99分,若中标供应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均得满分,其最终得分应为79.99分,但公示的中标供应商最终得分却为82.5分。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提供的情况说明、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不足以证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投诉人告知了其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原因;采购人代表以投诉人在投标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签字)”处加盖的是法定代表人名章而非手写签名为由,未通过投诉人的资格性审查,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的规定,投诉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中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对投诉人的资格性审查有误;同时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原则及办法”中“5.2.1投标文件的初审”关于“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所有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审核,了解其对招标文件是否作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通过初步审核,评委会拒绝对其作进一步的评审……2)符合性审查:投标文件属于下列情况的,在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的规定,审查投诉人投标文件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应属评标委员会符合性审查的内容,因此该项目存在超越职权范围的情形;虽然投诉人在所有投标供应商中报价最低,但其未通过资格性审查,投诉人的报价并非评标基准价,而评标委员会在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响应其部分生产厂家为中型企业的情况下,却给予了该供应商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前述情形导致评标委员会就包括中标供应商在内的其余供应商“报价评审”评分项均少给予了相应分值,但该情形不影响各供应商排名;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评标委员会就符合性审查的内容、其余评分项存在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情形。故投诉人关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告知投诉人资格性审查未通过的原因、评标程序不合法、不合规的投诉理由成立;其余投诉理由不成立。

投诉事项2: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品目1 红外热成像仪”中“2、基本要求”第(6)条、“品目2 便携式总烃分析仪(FID+PID)”中“2、基本要求”第(8)条、“3、参数要求”第(6)条、“品目3 便携式非甲烷总烃检测仪”中“2、基本要求”第(2)条、第(4)条、第(6)条、第(8)条、第(13)条第1)项技术参数要求,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应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经核查,投诉人就中标产品不满足“品目1 红外热成像仪”中“2、基本要求”第(6)条、“品目2 便携式总烃分析仪(FID+PID)”中“2、基本要求”第(8)条、“3、参数要求”第(6)条技术参数要求的内容,在投诉前并未依法进行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的规定,应予驳回。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投诉所涉中标产品生产厂家提供的相关材料、采购人、评标委员会提供的情况说明、相关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中标产品满足“品目3 便携式非甲烷总烃检测仪”中“2、基本要求”第(2)条、第(4)条、第(6)条、第(8)条、第(13)条第1)项技术参数要求,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三)项、第(十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从开评标情况来看,前述情形可能影响中标结果,故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责令采购人就未依法向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投标供应商告知其未通过原因、资格性审查有误且超越职权范围的行为限期改正。

3、责令采购代理机构就未依法向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投标供应商告知其未通过原因的行为限期改正。

4、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夏州财政局

2024年12月13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项目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州挥发性有机物(VOCs)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第二次公开招标

项目编号:LXZC11120240382项目预算:422万元

投诉人:甘肃世恒基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铁路西村街道民主西路11号商贸大世界1103室

被投诉人:甘肃之君诺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富强路157号(银滩路街道怡园小区综合楼三层015号工位)

中标供应商: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新秀街2号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1121收到的甘肃世恒基业科技有限公司对“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州挥发性有机物(VOCs)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第二次公开招标”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评标程序不合法、不合规,采购代理机构缺乏基本的专业素养及诚信,在投诉人被认定为投标无效后,并未向投诉人告知其投标无效的原因,采购代理机构却谎称已告知,且投诉人报价最低,根据公示的中标金额计算中标供应商价格得分应为9.99分,若中标供应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均得满分,其最终得分应为79.99分,但公示的中标供应商最终得分却为82.5分。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提供的情况说明、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不足以证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投诉人告知了其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原因;采购人代表以投诉人在投标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签字)”处加盖的是法定代表人名章而非手写签名为由,未通过投诉人的资格性审查,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的规定,投诉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中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对投诉人的资格性审查有误;同时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原则及办法”中“5.2.1投标文件的初审”关于“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所有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审核,了解其对招标文件是否作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通过初步审核,评委会拒绝对其作进一步的评审……2)符合性审查:投标文件属于下列情况的,在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的规定,审查投诉人投标文件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应属评标委员会符合性审查的内容,因此该项目存在超越职权范围的情形;虽然投诉人在所有投标供应商中报价最低,但其未通过资格性审查,投诉人的报价并非评标基准价,而评标委员会在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响应其部分生产厂家为中型企业的情况下,却给予了该供应商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前述情形导致评标委员会就包括中标供应商在内的其余供应商“报价评审”评分项均少给予了相应分值,但该情形不影响各供应商排名;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评标委员会就符合性审查的内容、其余评分项存在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情形。故投诉人关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告知投诉人资格性审查未通过的原因、评标程序不合法、不合规的投诉理由成立;其余投诉理由不成立。

投诉事项2: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品目1 红外热成像仪”中“2、基本要求”第(6)条、“品目2 便携式总烃分析仪(FID+PID)”中“2、基本要求”第(8)条、“3、参数要求”第(6)条、“品目3 便携式非甲烷总烃检测仪”中“2、基本要求”第(2)条、第(4)条、第(6)条、第(8)条、第(13)条第1)项技术参数要求,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应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经核查,投诉人就中标产品不满足“品目1 红外热成像仪”中“2、基本要求”第(6)条、“品目2 便携式总烃分析仪(FID+PID)”中“2、基本要求”第(8)条、“3、参数要求”第(6)条技术参数要求的内容,在投诉前并未依法进行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的规定,应予驳回。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投诉所涉中标产品生产厂家提供的相关材料、采购人、评标委员会提供的情况说明、相关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中标产品满足“品目3 便携式非甲烷总烃检测仪”中“2、基本要求”第(2)条、第(4)条、第(6)条、第(8)条、第(13)条第1)项技术参数要求,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三)项、第(十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从开评标情况来看,前述情形可能影响中标结果,故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责令采购人就未依法向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投标供应商告知其未通过原因、资格性审查有误且超越职权范围的行为限期改正。

3、责令采购代理机构就未依法向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投标供应商告知其未通过原因的行为限期改正。

4、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夏州财政局

2024年12月13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项目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州挥发性有机物(VOCs)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第二次公开招标

项目编号:LXZC11120240382项目预算:422万元

投诉人:甘肃世恒基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铁路西村街道民主西路11号商贸大世界1103室

被投诉人:甘肃之君诺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富强路157号(银滩路街道怡园小区综合楼三层015号工位)

中标供应商: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新秀街2号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1121收到的甘肃世恒基业科技有限公司对“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州挥发性有机物(VOCs)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第二次公开招标”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评标程序不合法、不合规,采购代理机构缺乏基本的专业素养及诚信,在投诉人被认定为投标无效后,并未向投诉人告知其投标无效的原因,采购代理机构却谎称已告知,且投诉人报价最低,根据公示的中标金额计算中标供应商价格得分应为9.99分,若中标供应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均得满分,其最终得分应为79.99分,但公示的中标供应商最终得分却为82.5分。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提供的情况说明、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不足以证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投诉人告知了其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原因;采购人代表以投诉人在投标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签字)”处加盖的是法定代表人名章而非手写签名为由,未通过投诉人的资格性审查,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的规定,投诉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中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对投诉人的资格性审查有误;同时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原则及办法”中“5.2.1投标文件的初审”关于“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所有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审核,了解其对招标文件是否作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通过初步审核,评委会拒绝对其作进一步的评审……2)符合性审查:投标文件属于下列情况的,在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的规定,审查投诉人投标文件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应属评标委员会符合性审查的内容,因此该项目存在超越职权范围的情形;虽然投诉人在所有投标供应商中报价最低,但其未通过资格性审查,投诉人的报价并非评标基准价,而评标委员会在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响应其部分生产厂家为中型企业的情况下,却给予了该供应商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前述情形导致评标委员会就包括中标供应商在内的其余供应商“报价评审”评分项均少给予了相应分值,但该情形不影响各供应商排名;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评标委员会就符合性审查的内容、其余评分项存在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情形。故投诉人关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告知投诉人资格性审查未通过的原因、评标程序不合法、不合规的投诉理由成立;其余投诉理由不成立。

投诉事项2: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品目1 红外热成像仪”中“2、基本要求”第(6)条、“品目2 便携式总烃分析仪(FID+PID)”中“2、基本要求”第(8)条、“3、参数要求”第(6)条、“品目3 便携式非甲烷总烃检测仪”中“2、基本要求”第(2)条、第(4)条、第(6)条、第(8)条、第(13)条第1)项技术参数要求,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应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经核查,投诉人就中标产品不满足“品目1 红外热成像仪”中“2、基本要求”第(6)条、“品目2 便携式总烃分析仪(FID+PID)”中“2、基本要求”第(8)条、“3、参数要求”第(6)条技术参数要求的内容,在投诉前并未依法进行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的规定,应予驳回。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投诉所涉中标产品生产厂家提供的相关材料、采购人、评标委员会提供的情况说明、相关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中标产品满足“品目3 便携式非甲烷总烃检测仪”中“2、基本要求”第(2)条、第(4)条、第(6)条、第(8)条、第(13)条第1)项技术参数要求,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三)项、第(十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从开评标情况来看,前述情形可能影响中标结果,故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责令采购人就未依法向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投标供应商告知其未通过原因、资格性审查有误且超越职权范围的行为限期改正。

3、责令采购代理机构就未依法向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投标供应商告知其未通过原因的行为限期改正。

4、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夏州财政局

2024年12月13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项目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州挥发性有机物(VOCs)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第二次公开招标

项目编号:LXZC11120240382项目预算:422万元

投诉人:甘肃世恒基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铁路西村街道民主西路11号商贸大世界1103室

被投诉人:甘肃之君诺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富强路157号(银滩路街道怡园小区综合楼三层015号工位)

中标供应商: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新秀街2号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1121收到的甘肃世恒基业科技有限公司对“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州挥发性有机物(VOCs)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第二次公开招标”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评标程序不合法、不合规,采购代理机构缺乏基本的专业素养及诚信,在投诉人被认定为投标无效后,并未向投诉人告知其投标无效的原因,采购代理机构却谎称已告知,且投诉人报价最低,根据公示的中标金额计算中标供应商价格得分应为9.99分,若中标供应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均得满分,其最终得分应为79.99分,但公示的中标供应商最终得分却为82.5分。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提供的情况说明、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不足以证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投诉人告知了其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原因;采购人代表以投诉人在投标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签字)”处加盖的是法定代表人名章而非手写签名为由,未通过投诉人的资格性审查,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的规定,投诉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中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对投诉人的资格性审查有误;同时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原则及办法”中“5.2.1投标文件的初审”关于“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所有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审核,了解其对招标文件是否作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通过初步审核,评委会拒绝对其作进一步的评审……2)符合性审查:投标文件属于下列情况的,在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的规定,审查投诉人投标文件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应属评标委员会符合性审查的内容,因此该项目存在超越职权范围的情形;虽然投诉人在所有投标供应商中报价最低,但其未通过资格性审查,投诉人的报价并非评标基准价,而评标委员会在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响应其部分生产厂家为中型企业的情况下,却给予了该供应商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前述情形导致评标委员会就包括中标供应商在内的其余供应商“报价评审”评分项均少给予了相应分值,但该情形不影响各供应商排名;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评标委员会就符合性审查的内容、其余评分项存在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情形。故投诉人关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告知投诉人资格性审查未通过的原因、评标程序不合法、不合规的投诉理由成立;其余投诉理由不成立。

投诉事项2: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品目1 红外热成像仪”中“2、基本要求”第(6)条、“品目2 便携式总烃分析仪(FID+PID)”中“2、基本要求”第(8)条、“3、参数要求”第(6)条、“品目3 便携式非甲烷总烃检测仪”中“2、基本要求”第(2)条、第(4)条、第(6)条、第(8)条、第(13)条第1)项技术参数要求,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应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经核查,投诉人就中标产品不满足“品目1 红外热成像仪”中“2、基本要求”第(6)条、“品目2 便携式总烃分析仪(FID+PID)”中“2、基本要求”第(8)条、“3、参数要求”第(6)条技术参数要求的内容,在投诉前并未依法进行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的规定,应予驳回。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投诉所涉中标产品生产厂家提供的相关材料、采购人、评标委员会提供的情况说明、相关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中标产品满足“品目3 便携式非甲烷总烃检测仪”中“2、基本要求”第(2)条、第(4)条、第(6)条、第(8)条、第(13)条第1)项技术参数要求,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三)项、第(十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从开评标情况来看,前述情形可能影响中标结果,故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责令采购人就未依法向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投标供应商告知其未通过原因、资格性审查有误且超越职权范围的行为限期改正。

3、责令采购代理机构就未依法向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投标供应商告知其未通过原因的行为限期改正。

4、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夏州财政局

2024年12月13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项目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州挥发性有机物(VOCs)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第二次公开招标

项目编号:LXZC11120240382项目预算:422万元

投诉人:甘肃世恒基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铁路西村街道民主西路11号商贸大世界1103室

被投诉人:甘肃之君诺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富强路157号(银滩路街道怡园小区综合楼三层015号工位)

中标供应商: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新秀街2号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1121收到的甘肃世恒基业科技有限公司对“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州挥发性有机物(VOCs)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第二次公开招标”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评标程序不合法、不合规,采购代理机构缺乏基本的专业素养及诚信,在投诉人被认定为投标无效后,并未向投诉人告知其投标无效的原因,采购代理机构却谎称已告知,且投诉人报价最低,根据公示的中标金额计算中标供应商价格得分应为9.99分,若中标供应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均得满分,其最终得分应为79.99分,但公示的中标供应商最终得分却为82.5分。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提供的情况说明、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不足以证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投诉人告知了其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原因;采购人代表以投诉人在投标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签字)”处加盖的是法定代表人名章而非手写签名为由,未通过投诉人的资格性审查,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的规定,投诉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中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对投诉人的资格性审查有误;同时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原则及办法”中“5.2.1投标文件的初审”关于“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所有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审核,了解其对招标文件是否作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通过初步审核,评委会拒绝对其作进一步的评审……2)符合性审查:投标文件属于下列情况的,在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的规定,审查投诉人投标文件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应属评标委员会符合性审查的内容,因此该项目存在超越职权范围的情形;虽然投诉人在所有投标供应商中报价最低,但其未通过资格性审查,投诉人的报价并非评标基准价,而评标委员会在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响应其部分生产厂家为中型企业的情况下,却给予了该供应商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前述情形导致评标委员会就包括中标供应商在内的其余供应商“报价评审”评分项均少给予了相应分值,但该情形不影响各供应商排名;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评标委员会就符合性审查的内容、其余评分项存在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情形。故投诉人关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告知投诉人资格性审查未通过的原因、评标程序不合法、不合规的投诉理由成立;其余投诉理由不成立。

投诉事项2: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品目1 红外热成像仪”中“2、基本要求”第(6)条、“品目2 便携式总烃分析仪(FID+PID)”中“2、基本要求”第(8)条、“3、参数要求”第(6)条、“品目3 便携式非甲烷总烃检测仪”中“2、基本要求”第(2)条、第(4)条、第(6)条、第(8)条、第(13)条第1)项技术参数要求,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应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经核查,投诉人就中标产品不满足“品目1 红外热成像仪”中“2、基本要求”第(6)条、“品目2 便携式总烃分析仪(FID+PID)”中“2、基本要求”第(8)条、“3、参数要求”第(6)条技术参数要求的内容,在投诉前并未依法进行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的规定,应予驳回。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投诉所涉中标产品生产厂家提供的相关材料、采购人、评标委员会提供的情况说明、相关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中标产品满足“品目3 便携式非甲烷总烃检测仪”中“2、基本要求”第(2)条、第(4)条、第(6)条、第(8)条、第(13)条第1)项技术参数要求,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三)项、第(十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从开评标情况来看,前述情形可能影响中标结果,故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责令采购人就未依法向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投标供应商告知其未通过原因、资格性审查有误且超越职权范围的行为限期改正。

3、责令采购代理机构就未依法向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投标供应商告知其未通过原因的行为限期改正。

4、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夏州财政局

2024年12月13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项目名称:2024年临夏州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采购项目002

项目编号:LXZC11120240433   项目预算:81.00万元

一、当事人

当事人1:甘肃土著鱼类养殖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沙河镇化音村

当事人2:景泰晋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五佛乡兴水村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8月26日收到的临夏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2024年临夏州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采购项目002”〔项目编号:LXZC11120240433〕部分投标人存在违规行为的报告所涉事项进行了核查,发现投标人“甘肃土著鱼类养殖开发有限公司”“景泰晋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存在围标串标的情形,具体为:甘肃土著鱼类养殖开发有限公司和景泰晋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3D5D9262EF5CCFAE88F8A81B38E97856)一致,在评标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初步认为两家公司存在串标嫌疑。经监督检查,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甘肃土著鱼类养殖开发有限公司和景泰晋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以上两家公司“关于2024年临夏州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采购项目违法违规的情况说明”、调查笔录原件等证实材料。该两家公司存在串标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规定........,对甘肃土著鱼类养殖开发有限公司和景泰晋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出处罚。但鉴于甘肃土著鱼类养殖开发有限公司和景泰晋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主动承认串标行为,态度诚恳,且串标行为未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且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我机关查清事实,故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三)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对甘肃土著鱼类养殖开发有限公司和景泰晋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出采购金额千分之六即810000*0.006=486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已向甘肃土著鱼类养殖开发有限公司和景泰晋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告知了我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详细听取了甘肃土著鱼类养殖开发有限公司和景泰晋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三、处罚结果

综上所述,就甘肃土著鱼类养殖开发有限公司和景泰晋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串标行为,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对甘肃土著鱼类养殖开发有限公司和景泰晋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出采购金额千分之六即810000*0.006=486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请联系我机关政府采购办公室。

联系人:汪春花;电话:0930-6222647。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夏州财政局

202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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