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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约,车,网,服务,平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27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发布,根据2019年12月28日《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27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发布,根据2019年12月28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第七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八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第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无暴力犯罪记录;(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 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第二十八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第三十条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第三十一条 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第三十三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二)违规收费的;(三)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第三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第十、十八、二十六、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和通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网约车报废标准的具体规定,并报国务院商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备案。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来源:交通运输部网站 |
2025年全州交通运输工作会议召开,交通,工作,运输,项目,发展,2月27日,州政府召开2025年全州交通运输工作会议。会议全面总结了2024年全州交通运输系统各项工作,分析当前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安排部署2025年重点工作,副州长杨志军出席会议并讲话。会上传达学习了全国、全省交通运输工作会议精神和州委州政府主要领导对全州交通运输工作的批示要求,通报表扬了2024年度工作先进集体,会后同各县市签订了交通运输目标责任书。2月27日,州政府召开2025年全州交通运输工作会议。会议全面总结了2024年全州交通运输系统各项工作,分析当前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安排部署2025年重点工作,副州长杨志军出席会议并讲话。会上传达学习了全国、全省交通运输工作会议精神和州委州政府主要领导对全州交通运输工作的批示要求,通报表扬了2024年度工作先进集体,会后同各县市签订了交通运输目标责任书。会议指出,2024年全州交通运输系统在州委、州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精神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交通运输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对照州委全会部署,实现“五个地”的目标定位,谋深谋细谋实交通运输领域贯彻落实措施,坚定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方向,全力实施交通先行战略,立体交通得到新布局,交通发展开启新模式,交通抢险展现新作为,服务质效取得新进展,为全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交通保障。会议强调,2025年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一年,是“十四五””规划收官、“十五五”规划谋篇布局之年,全州交通运输系统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坚决贯彻落实好中央、省州决策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合力,主动扛起实现全州交通运输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历史使命,以时不我待的精神状态和实事求是的务实作风,推动全州交通运输事业再上新台阶。会议要求:一要聚焦灾后重建,不折不扣完成建设任务。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是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重要民生工程,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灾后重建工作,立足全局、主动作为、科学谋划,做好灾后重建的“下半篇文章”;要树立底线思维,不回避矛盾,不掩盖问题,以底线思维划定边界,抓牢抓实项目技术、质量、安全、进度等,从严从细抓好每个环节;要强化红线意识,夯实管理基石,紧盯目标任务,加强组织领导,优化工作机制,规范审批流程,细化任务举措,明确节点要求,注重工作调度,压紧压实州县主体责任和行业部门监督职责;要全力以赴,按照灾后恢复重建“三年规划,两年完成”的建设要求,加力加速项目前期和招投标工作;要积极争取省上支持,加强协同联动,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同题共答、同向发力,规范项目报批、组织实施、竣(交)工验收等工作流程,有效发挥行业对灾后交通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作用,继续加压奋进,合力攻坚克难,压茬推进各项任务,如期夺取灾后恢复重建全面胜利。二要聚焦重大项目,高质高效完成固投任务。各单位各部门要敏锐捕捉政策机遇,充分彰显扩投资稳增长的“压舱石”效应,高质量推进项目实质性开工建设,加快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要精心谋划、提前布局,扎实做好“十四五”规划收官和“十五五”规划编制工作,高质量构建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高起点绘就临夏交通运输发展新蓝图。加快在建项目建设进度,强化土地、资金等要素保障,优化施工组织方案,倒排工期,确保项目早建成、早投用、早见效。积极争取加快拟建项目的前期工作,做好指导督促,主动靠前服务,及时受理项目先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加强节点任务督办。持续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加大养护资金投入,创新养护模式,提升管养成效,让农村道路成为乡村振兴的致富路。三要聚焦转型升级,善作善为提高服务能力。要建好用好临夏州5G智慧交通项目州级应急指挥调度中心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系统项目,继续在交通基础设施优化升级、提高运营管理智慧化水平、推进先进交通装备应用上下功夫。要积极推进“两重”“两新”任务落实,开展交通运输设备绿色低碳转型工作,鼓励运输企业淘汰老旧设备,购置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运输设备,实现节能减排。加强政策引导,着力打通“两重”“两新”政策对接落实的“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让政策的“真金白银”更快直达车企群众,加快交通运输工具绿色替代,营造绿色低碳交通转型发展良好氛围,推动交通运输行业向绿色、低碳、智能化方向发展。要提升服务品质,进一步扩大城乡客运一体化、客货邮融合发展覆盖面,让更多群众享有美好交通服务。四要聚焦行业治理,做实做细执法监督管理。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要求,坚决扛起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政治责任。要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重大风险防范化解专项行动为抓手,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常态化开展拉网式排查,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实行清单化管理,做到即查即改、闭环销号;加大客货运企业安全管理,严把运输企业准入、车辆技术、从业人员资格“三个关口”,提升文明服务水平;加强“预警+现场”同步治超等科技手段筛查预警作用,依法从严查处非法营运、客车异地经营、旅游包车违规运营、货车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让各类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要从源头上防风险、制度上补短板、管理上堵漏洞,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主动营造有利于全州高质量发展的交通运输安全环境。五要聚焦作风建设,持之以恒提升能力素质。要常态化纵深推进三抓三促行动,狠抓制度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坚持把中央八项规定作为铁规矩、硬杠杠,严肃查处顶风违纪、隐形变异“四风”问题。聚焦项目审批、招投标、资金管理、行政执法、窗口服务等重点岗位和重点人员,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廉政风险防控体系,把清廉交通建设不断引向深入。要强化队伍建设,着力打造学习型机关,把牢政策导向,努力学习国家、省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强化法治建设,引导干部职工持续提升业务能力水平,推动业务接力传承。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格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牢固树立选人用人正确导向,完善选人用人制度,培养造就担当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重任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
2024年12月份货运车辆超限运输处罚结果公示一览表 |
州交通运输局组织召开2025年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议,交通,州,运输,政治,工作,2月21日,州交通运输局组织召开2025年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议,总结全州交通运输系统2024年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研究部署2025年重点工作任务。州纪委监委派驻州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到会指导,并开展集体廉政谈话。会上传达学习了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十四届省纪委四次全会、十三届州纪委五次全会、省交通运输厅党组2025年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议、十六届州政府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2月21日,州交通运输局组织召开2025年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议,总结全州交通运输系统2024年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研究部署2025年重点工作任务。州纪委监委派驻州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讲话,并开展集体廉政谈话。会上传达学习了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十四届省纪委四次全会、十三届州纪委五次全会、省交通运输厅党组2025年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议、十六届州政府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会议强调,全州交通运输系统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紧紧围绕“争当开路先锋、建设畅通临夏”的目标,以改革精神和严格标准推进管党治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持续推进清廉交通建设,深入开展正风肃纪反腐,为交通运输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政治保障。会议要求:一是强化政治引领,提高政治站位。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积极融入省委“一核三带”“四强行动”和“三大高速新通道建设”战略布局,围绕打造“五个地”功能定位、“六个全力”重点任务,特别是聚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部署,将讲政治落实到日常工作的方方面面,以实际行动践行对党忠诚。二是坚决纠治“四风”,树立新风正气。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杜绝不思进取、消极应付等不良作风,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和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推动各项工作取得实效,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交通运输系统落地生根。三是抓好“关键少数”,加强教育监督。常态化开展党规党纪、意识形态和政治忠诚教育,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通过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剖析等方式,强化警示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做到警钟长鸣。四是压实主体责任,强化担当作为。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组书记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成员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在廉洁自律、接受监督、履行管党治党责任等方面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为交通运输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交通力量。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州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县级干部、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州道路运输管理局、州交通工程质量服务中心、州汽车南站班子成员等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州地方海事局、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各在建重大项目办负责人等在分会场参加会议。 |
临夏州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冬季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的通知,安全,加强,隐患,工作,生产,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各项目建设单位: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州工作安排及局党组会部署,切实加强冬季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进入冬季,雨雪、团雾、冰冻等极端天气增多,加之“春运”在即,车流、物流、人流骤增,历来是事故易发、频发时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较为严峻。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各项目建设单位: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州工作安排及局党组会部署,切实加强冬季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进入冬季,雨雪、团雾、冰冻等极端天气增多,加之“春运”在即,车流、物流、人流骤增,历来是事故易发、频发时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较为严峻。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清醒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以高度负责的政治态度,推动问题隐患整改落实,同时结合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持续深入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发现的各类问题隐患要逐一复查,建立工作台账,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对尚未完成整改的问题隐患,要加强跟踪检查,强力督促整改,并按期上报整改结果。真正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确保安全形势平稳可控。二、突出重点领域,强化冬季安全生产行业监管各单位要认真研判冬季安全生产形势,针对冬季、岁末年初安全生产规律特点,充分估计可能出现的极端情况和不利因素,加强预警预防,完善相关预案,扎实做好冬季公路保畅、水上安全、冬季消防、工程施工、客运安全、危化车辆监管等工作。道路运输方面:要重点加强“两客一危”营运车辆监管,严厉打击客运企业非法经营和危险品车辆异地挂靠、挂而不管以及非法改装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运输场站、运输设备和关键人员的检查,严禁技术状况不达标的车辆上路行驶;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强化驾驶员安全培训,加强应急演练,提升恶劣天气应对处置能力;要针对冬季雨雪冰冻、大风寒潮等极端天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限行、限流管控措施。积极配合公安交警部门严厉查处疲劳驾驶、超限超载运输、违章驾驶等违法行为。同时,烟花爆竹产销旺季即将到来,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严查违法违规运输行为,严格对烟花爆竹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资质资格审查和监管,确保烟花爆竹运输环节安全稳定。水路客运方面:督促水运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渡口码头冬季封航期间的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船舶日常维护,严禁非法营运、超员超载等行为发生,确保水上运输安全。公路养护管理方面:要加强重点隐患路段的整治和管控工作,尤其要加强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高危路段和公路桥梁、隧道、铁路沿线及相关安全防护设施的隐患排查和管控,全面检查周边山体滑坡、垮塌、塌陷可能造成的事故隐患,及时除险加固;提前对易结冰路面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确保路面安全。公路工程建设方面:要扎实开展交通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综合治理,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和违规挂靠、无证上岗等行为,加强隧道、起重机械、深基坑支护等重点工程部位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切实消除施工现场重大安全隐患,严防坍塌、坠落等事故发生。同时要细化完善施工作业出现寒潮、大风、降雪等紧急情况的处理应对方案,做好施工现场和驻地安全管理工作。三、强化执法问效,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各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监察执法重点,突出事故易发多发路段以及风险高、隐患多的企业,采取“四不两直”、明察暗访等方式,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等执法措施,不留死角和盲区,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四、加强值班值守和应急处置工作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值班值守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严格落实24小时专人值班和关键岗位领导带班制度,确保遇有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应对和科学处置。要及时上报各类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同时要高度关注恶劣天气的变化和影响,加强与应急、公安、气象等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跟踪掌握气象地质灾害信息,利用互联网、新闻媒体、手机微信平台等有效手段,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提供预防预警信息保障。临夏州交通运输局2024年11月27日 |
2024年11月份货运车辆超限运输处罚结果公示一览表 |
州交通运输局召开2025年第一次局务会暨全体干部职工会议,工作,学习,交通,要求,会议,1月23日,党组书记、局长杨建军主持召开州交通运输局2025年第一次局务会暨全体干部职工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省州相关会议文件精神,专题学习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三中全会、省州两会、纪委全会精神等相关内容。会议研究有关事项,安排部署当前重点工作。局班子成员、县级干部和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参加会议。1月23日,党组书记、局长杨建军主持召开州交通运输局2025年第一次局务会暨全体干部职工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省州相关会议文件精神,专题学习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省州两会、纪委全会精神等相关内容,研究有关事项,安排部署当前重点工作。局班子成员、县级干部和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参加会议。会议指出,全体干部职工要把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以及省、州两会精神作为当前政治理论学习的重点,制定学习计划,积极创新学习形式、搭建学习平台、完善学习机制,营造学习氛围。要注重学用结合,做到学习“不成空谈”,坚持学以致用、学用相长,把学习的收获转化成推动工作的动力,融入到干事创业的实践中,奔着实际问题去,在破解难题上下功夫,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韧劲,为纵深推进“三抓三促”行动、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和政治保障。会议强调,要充分把握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最新政策,抢抓甘肃省“三大高速公路新通道”机遇,加强和省上相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尽快完成永大高速项目建设模式论证转换工作。同时,持续跟进永靖至民和高速公路项目、S01兰州经济圈环线永靖至花庄段项目、康乐至卓尼高速公路项目前期工作,力争项目早日开工建设,为全州经济发展提供坚强的交通支撑。要全力以赴抓好《甘肃省民族地区公路交通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临夏州公路)实施方案》编制工作,提高项目储备的数量和质量,提高研究的深度和成熟度,确保项目谋划工作取得实效。要坚持上下联动,指导县(市)交通运输部门认真研究政策,及时跟进政策动向和申报要求,合力推动规划、谋划工作走深走实。要全力以赴强调度、优服务,继续为运输企业做好指导服务,加强政策宣贯,助企纾困,大力发展交通运输新质生产力,加快推进运输企业转型升级。会议要求,要切实提高站位,全面贯彻落实三十条硬措施和“三管三必须”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实化措施,强化动员培训,确保三十条硬措施和有关工作要求传达落实到行业最基层、最一线、最前端。要持之以恒抓好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行动,确保隐患动态清零,切实守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底线。要贯彻落实好省州关于做好节假日期间值班值守工作的规定要求,严格执行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干部在岗带班、外出报备等制度,保持通信联络和信息渠道畅通,切实做好春节期间应急值班值守。密切关注低温雨雪冰冻天气情况和灾情信息,及时发布预警提示,遇有紧急情况,第一时间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并快速响应、高效应对处置。要按照《关于认真做好2025年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值班人员保持手机24小时开机,确保信息畅通,如遇紧急事项或重大突发事件,要立即请示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严格遵守考勤、请销假、外出报告等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抵制不良风气,常态长效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明节日纪律,严防“节日腐败”,营造风清气正的节日氛围。 |
临夏州交通运输行业春运及春节假期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排查,春运,隐患,春节,假期,临夏州交通运输行业春运及春节假期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举报电话:0930-6212009临夏州交通运输行业春运及春节假期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举报电话:0930-6212009 |
临康广高速公路康乐至广河段通车运营,项目,高速公路,建设,康广,通车,12月27日,临康广高速公路康乐至广河段通车运营仪式在临康广高速公路祁家集收费站广场举行。临夏州委书记李海默,州委副书记、州长何东,州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富祯,省公航旅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袁得豪,省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派驻厅纪检监察组组长王宏等领导参加通车仪式。仪式上,临康广项目办负责人和州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分别汇报了项目建设情况和全州重点公路项目建设情况。12月27日,临康广高速公路康乐至广河段通车运营仪式在临康广高速公路祁家集收费站广场举行。临夏州委书记李海默,州委副书记、州长何东,州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富祯,省公航旅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袁得豪,省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派驻厅纪检监察组组长王宏等领导参加通车仪式。 仪式上,临康广项目办负责人和州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分别汇报了项目建设情况和全州重点公路项目建设情况。临康广项目主线全长35.773公里,同步建设互通连接线8.916公里,按高速公路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时速80公里,项目按照政府收费公路模式建设,此次通车路段共计18.908公里。临康广高速公路项目康乐至广河段的顺利通车,结束了临夏州康乐县境内没有高速公路的历史,对进一步完善甘肃省中西部地区路网结构,构筑临夏州“四通八达的畅通临夏”现代化立体交通网络,助力临夏区域经济社会和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巩固乡村振兴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
临夏州交通运输局干部职工积极参与无偿献血活动,交通,干部,献血,职工,参与,12月5日,临夏州交通运输局组织干部职工开展了以“交通行业展担当,无偿献血汇暖流”为主题的无偿献血活动。献血现场,领导干部和党员干部积极带头,干部职工踊跃参与。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有序完成了填表登记、健康情况征询、血液初筛和静脉采血等一系列流程,参与献血的干部职工纷纷伸出手臂,鲜红的血液缓缓流入血袋,用实际行动传递爱心,为拯救生命贡献力量。他们用无私的奉献,展现了交通人的责任与担当。12月5日,临夏州交通运输局组织干部职工开展了以“交通行业展担当,无偿献血汇暖流”为主题的无偿献血活动。献血现场,领导干部和党员干部积极带头,干部职工踊跃参与。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有序完成了填表登记、健康情况征询、血液初筛和静脉采血等一系列流程,参与献血的干部职工纷纷伸出手臂,鲜红的血液缓缓流入血袋,用实际行动传递爱心,为拯救生命贡献力量。他们用无私的奉献,展现了交通人的责任与担当。活动现场,献血站的工作人员对交通运输系统干部职工的高尚行为表示了衷心的感谢。无偿献血是光荣的善举,是救死扶伤的崇高行为。此次活动中,交通干部勇担社会责任,弘扬大爱精神,这不仅诠释了交通人以真情回馈社会的奉献精神,更充分展现了交通干部良好的精神风貌和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意识。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运输,未,车辆,道路,安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指导各地科学判定、及时消除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编制了《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指导各地科学判定、及时消除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编制了《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3年9月13日(此件公开发布)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一条为指导各地科学判定、及时消除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道路旅客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维修、汽车客运站等企业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工作。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或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从事经营活动,或超出许可(备案)事项和有效期经营的;(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验检测不合格(含未在有效期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装备、设施设备等从事经营活动的;(三)所属经营性驾驶员和车辆存在长期“三超一疲劳”(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且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或所属经营性驾驶员存在一次计10分及以上诚信考核计分情形且未严肃处理仍继续安排上岗作业的;(四)经营地或运营线路途经地已发布台风橙色及以上预警,暴雨、暴雪、冰雹、大雾、沙尘暴、大风、道路结冰红色预警,或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红色预警等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时,未执行政府部门停运指令或企业应急预案要求仍擅自安排运输作业的;(五)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第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未按规定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或所属客运车辆未按规定执行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或接驳运输的;(二)所属客运车辆违法承运或夹带危险物品的。第五条道路普通货运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所属货运车辆故意夹带危险货物或违规运输禁运、限运物品,且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的;(二)所属货运车辆运输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第六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运输危险货物过程中包装容器损坏、泄漏的;(二)所属常压液体罐车罐体运输介质超出适装介质范围,或超过核定载质量载运危险货物的;(三)所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采取相关安全防护措施的;(四)所属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含罐式挂车)在消除危险货物的危害前,到不具备危货车辆维修条件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的。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存在本标准第三条(一)(二)(四)(五)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按规定及时组织大客流疏散或列车重大故障清客的;(二)未按规定及时整治桥隧、车站、轨道主体结构重大病害和损伤的;(三)未建立保护区管理制度或执行制度不到位发生险性事件的。第八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按规定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驾驶区域安装安全防护隔离设施的;(二)新能源城市公共汽电车动力电池超过质保期,未按规定及时更换仍继续使用的。第九条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或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在App显著位置设置“一键报警”,或虽设置“一键报警”但无法正常使用的。第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时未遵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的;(二)所属教练员饮酒、醉酒后从事驾驶培训教学,或未按规定在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中随车或现场指导、在道路驾驶培训中随车指导的。第十一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条件仍违规承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第十二条开展汽车客运站经营的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按规定执行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实名制管理制度的;(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第十三条依照本标准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报告,并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第十四条本标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抄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部科学研究院、公路科学研究院,部法制司、公路局、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科技司、应急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 来源:交通运输部网站 |
2024年9月货运车辆超限运输处罚结果公示一览表 |
《甘肃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施细则》主要修订条款解读,建设,质量,工程,单位,细则,2024年9月25日,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甘肃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的修订是省厅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下面从四个方面予以解读。2024年9月25日,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甘肃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的修订是省厅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下面从四个方面予以解读。一、《细则》修订背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交通运输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现行《细则(试行)》即将到期,省厅组织对《细则》进行了修订。二、《细则》修订过程2024年5月,编写组修订完成《细则》,同时向相关单位及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后,2024年9月13日,经2024年第11次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厅务会审议通过。三、《细则》主要修订内容《细则》共分八章六十五条4个附件,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增加了《甘肃省公路条例》作为修订依据。新增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不管采取何种投融资模式建设,都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二是第二章质量管理责任第七条,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新增“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各自负责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设计使用期限内工程项目质量终身负责。”第八条,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新增“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或开工备案手续。”第九条新增“建设单位应强化监理单位工地实验室的职能,确保其独立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取费标准及规定,足额列支监理费用。建设项目如单独成立中心实验室,所需费用不得挤占监理费用。”第十四条新增“施工单位对工程分包单位、劳务合作单位、设备租赁单位实行无差别化质量管理。将所有班组纳入质量管理体系,开展统一的培训教育,实施规范化管理。加强全方位、全过程质量管理,提高施工质量,对工程施工质量全面负责。”第十七条,根据《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交公路规〔2024〕2号)第三条规定增加“禁止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第二十二条新增“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推进平安工地建设全覆盖,全面落实工程项目“零死亡”安全管理目标;可对所有驻地实行分片区集中统一管理,分类集中设置生活区和办公区,采取集中供水、供电和供暖等,确保驻地安全。”三是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三十一条,依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相关内容增加“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文件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四是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新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质量安全监督执法队伍建设,确保职责落实到位、人员装备到位、资金保障到位、履职尽责到位。”五是第五章交工检测及核验第四十三条,补充了“存量PPP项目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甘肃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增加“建设单位审核后应当将交工检测合同和检测大纲报备质量监督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单位。”,便于监督检查工作开展。六是第六章竣工检测及质量鉴定第五十六条,增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应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协调有关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四、主要亮点(一)《细则》进一步规范了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行为,对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全面加强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新改扩建公路、水运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二)《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全面提高质量安全监督行政执法效能。对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各项制度,推行工程建设“互联网+监管”,提高质量安全监督执法的标准化、规范化、精准化、信息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相关文件:https://www.linxia.gov.cn/lxz/zwgk/bmxxgkpt/lxzjtysj/fdzdgknr/zcfg/art/2024/art_8ac920aca58348eab50111ec39a3ac2f.html |
《甘肃省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办法》主要修订条款解读,设计,工程,勘察,建设,办法,2024年7月31日,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甘肃省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修订是省厅进一步提升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水平和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打造平安百年品质工程的重要基础。下面从四个方面予以解读。2024年7月31日,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甘肃省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修订是省厅进一步提升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水平和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打造平安百年品质工程的重要基础。下面从四个方面予以解读。一、《办法》修订背景和依据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交通运输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2年。现行《办法(试行)》于2022年9月26日起施行,即将到期,根据相关规定省厅组织对《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二、《办法》修订过程2024年5月编写组修订完成《办法》,同时向相关单位及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后,2024年7月23日,经2024年第9次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厅务会审议通过。三、《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办法》共7章59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第四条,明确了勘察监理单位要对地质勘察质量进行过程监理。(二)第六条,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公路数字化转型加快智慧公路建设发展的意见》(交公路发〔2023〕131号)的具体要求,对设计单位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三)第九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等内容,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有关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问题提出的安全方面的要求保持一致,将该条款中的勘察设计单位负质量责任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四)第十一条,将项目法人履行的内容进一步规范简化。(五)第十六条,因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对勘察设计工作总体负责,负首要管理责任,所以对监理单位和咨询机构的成果要同时进行认定。(六)第十七条,删除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应职责。(七)第十九条,鉴于高路堤与陡坡路堤的长期稳定性与工程、水文地质关系密切,避免工程建设或运营过程中出现工程事故,加强路堤的勘察和评价工作,使设计方案更贴合现场工况。(八)第二十三条,明确了重大变更审批的依据。(九)第二十七条,根据最新的设计文件审批要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和《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22年)》增加了通航影响评价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十)第三十八条,设计文件的报送审批相关要求准按照新印发的《甘肃省一般交通运输(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2023年版)》(甘交建设函〔2023〕87号)办理,并明确了办理时限。(十一)第五十二条,为进一步提高设计质量,加强设计过程管理,进一步明确了设计周期的相关规定。四、主要亮点(一)《办法》通过科学合理的勘察和设计要求加强了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水平和管理工作,进一步保证了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深度和质量,更好的指导项目监理、施工和养护等工作,为打造高质量高水平的公路工程项目奠定坚实的基础。(二)《办法》从勘察设计管理职责、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审查与审批、后续服务、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从项目源头抓好勘察设计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从而达到提质、降本、增效目的,为我省今后的公路建设项目提供坚实依据。 文件链接: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
甘肃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指南,车辆,货车,报废,补贴,新能源,一、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范围补贴资金支持车龄8年及以上,即2016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注册登记的老旧城市公交车报废更新和老旧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换。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是指报废老旧城市公交车,并购买纳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之一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一、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范围补贴资金支持车龄8年及以上,即2016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注册登记的老旧城市公交车报废更新和老旧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换。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是指报废老旧城市公交车,并购买纳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之一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更换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是指对老旧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进行全套更换,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应在2024年1月1日后生产,质保年限不低于5年,且满足《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GB38031-2020)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并符合行业管理部门关于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事项公告要求。实施期限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相关证明材料必须在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机动车注销证明》和《机动车登记证书》提交截止日期可视情延长至2025年1月15日。补贴资金申请截止日期为2025年1月20日,因材料不完整需要补正的,要在2025年2月10日前完成补正。补贴标准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新购车辆长度在6米以下(含)的每辆补贴4万元,6米至9米(含)的每辆补贴8万元,9米以上的每辆补贴12万元。更换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补贴标准:每辆补贴4.2万元。申请方式及所需材料申请人向所在地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资金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也可登录“甘快办”申请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资金。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更换动力电池验收证明。二、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范围对提前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或新能源货车、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分三类分别予以补贴。老旧营运货车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持有有效的《道路运输证》,属于国家第三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中、重型营运柴油货车。车辆排放标准以机动车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或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为准。提前报废时间是指车辆法定使用年限与车辆实际使用年限的时间差,且须满一年(含)以上。车辆报废年限按照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执行,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年限为10年,其他载货汽车使用年限为15年。新购货车须纳入交通运输部公布的《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公告》范围;新能源货车须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须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29912)相关要求,并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申请人为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报废车辆或新购车辆);报废并新购置车辆的注册登记所有人应一致。实施期限2024年7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补贴标准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的补贴标准:l.中型货车:提前报废满1年(含)不足2年,补贴1.0万元/辆;提前报废满2年(含)不足4年,补贴1.8万元/辆;提前报废满4年(含)以上,补贴2.5万元/辆;2.重型货车:提前报废满1年(含)不足2年,补贴1.2万元/辆;提前报废满2年(含)不足4年,补贴3.5万元/辆;提前报废满4年(含)以上,补贴4.5万元/辆。提前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或新能源营运货车的补贴标准:1.报废车辆补贴标准按照前述标准执行;2.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标准:中型货车:补贴2.5万元/辆。重型货车:2轴补贴4.0万元/辆;3轴补贴5.5万元/辆;4轴及以上补贴6.5万元/辆。3.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标准:中型货车:补贴3.5万元/辆。重型货车:2轴补贴7.0万元/辆;3轴补贴8.5万元/辆;4轴及以上补贴9.5万元/辆。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或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按照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与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或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之和计算。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的补贴标准为:3.5万元/辆。申请方式及所需资料申请人在政策实施期内向其营运货车车籍所属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也可通过甘肃政务服务系统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的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1.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2.《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车辆排放标准佐证材料。申请新购营运货车补贴的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1.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道路运输证》及国六柴油货车排放标准佐证材料。申请提前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的,应将提前报废与新购车辆相关材料汇总后一并提交。其他有关要求1.报废货车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日期、新购置货车的《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和《道路运输证》发放日期均应在本次政策实施期内。2.车辆排放标准以机动车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或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为准。3.已通过国家其他资金渠道获得补贴的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车辆不纳入本次补贴资金支持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