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进口药材不予抽样通知书》后,对已进口的全部药材采取查封、扣押的强制》的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

来源:州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2-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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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进口药材不予抽样通知书》后,对已进口

的全部药材采取查封、扣押的强制》的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2. 《进口药材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2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进口药材不予抽样通知书》后,应当对已进口的全部药材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流程图:

市场监管行政强制流程图.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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