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对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
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33号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2018年11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时,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