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的强制》的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的强制》的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
实施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六十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