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经营和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的强制》的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

来源:州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2-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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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经营

和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的强制》的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


实施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六十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流程图:

市场监管行政强制流程图.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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