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经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药品,所在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后,对全部药品采取予以查封、扣押的强制》的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

来源:州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2-05-22
字号:
收藏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经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药品,

所在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后,对全部药品采取予以查封、

扣押的强制》的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


实施依据: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海关总署第4号令,根据2012年8月24卫生部海关总署《关于修改〈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所在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后,应当及时采取对全部药品予以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对申请复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有关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通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其他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

 

流程图:

市场监管行政强制流程图.jpg



X

温馨提示:

临夏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实行统一身份认证,州政府网站身份认证工作依托甘肃省政务服务网完成。网民注册成功,并通过身份认证后,可在全省政府网站实现“一网通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