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经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药品,所在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后,对全部药品采取予以查封、扣押的强制》的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经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药品,
所在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后,对全部药品采取予以查封、
扣押的强制》的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
实施依据: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海关总署第4号令,根据2012年8月24卫生部海关总署《关于修改〈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所在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后,应当及时采取对全部药品予以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对申请复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有关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通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其他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