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口岸药品检验所不予抽样但已办结海关验放手续的药品,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已进口的全部药品采取查封、扣押的强制》的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口岸药品检验所不予抽样但已办结海关验放手续的药品,
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已进口的全部药品采取查封、扣押的强制》的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2.《药品进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海关总署第4号令,2012年8月24予以修正》修正)第三十条口岸药品检验所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予抽样但已办结海关验放手续的药品,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已进口的全部药品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