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执法程序

来源:临夏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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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程序

内  容

1

立案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调查

取证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 执法人员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察、监测、录音、拍照、录像;(二)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相关事项和提供有关材料;(三)查阅、复制生产记录、排污记录和其他有关材料。必要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暗查或者其他方式调查。在调查或者检查时,可以组织监测等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支持。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

案件

审查

案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本机关是否有管辖权;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责期限;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4

告知

和听证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五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未依法告知当事人,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5

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

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机构或者法制审核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

决定

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可以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继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7

信息

公开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其作出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8

执 行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期限届满前,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

9

结 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结案审批表,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一)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履行完毕的;(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三)不予行政处罚等无须执行的;(四)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终止案件调查的;(五)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完成案件移送,且依法无须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六)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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