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临夏州州级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临夏州科学技术局 发布时间:2023-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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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州科发〔2021〕25号

州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委组织部、科技局(和政县教科局)、人社局、工信局:

现将《临夏州州级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临夏州委组织部          临夏州科技局

临夏州人社局        临夏州工信局

2021年7月5日

临夏州州级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临夏州委、临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夏州人才助推产业发展“五大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州委发〔2020〕65号)、临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提升科技创新综合实力推动创新驱动突破若干措施》的通知(临州办发〔2020〕92号)、临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州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州办发〔2017〕13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州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领导

第一条  科技特派员工作坚持党委统揽、政府引导、个人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由科技部门牵头,组织、人社、工信部门协同配合,合力推进科技特派员工作。

第二条  州科技局会同组织、人社、工信等部门负责州级科技特派员的选派、管理、指导和督查。

第三条  州科技特派员工作办公室具体办理日常工作。

第二章  人员选派

第四条  选派范围与条件

(一)选派范围:州级科研院所、技术推广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州级行政事业单位(除教育、卫生、公检法系统外)获得发明专利的公职人员。

(二)选派条件:拥护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创新创业,自愿到基层从事科技服务,所学专业与驻点单位需求相一致。具有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55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

驻点单位条件:在临夏州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五条  选派程序

(一)需求摸底。州科技局对驻点单位科技特派员需求开展摸底调查,按实际需求确定选派数量,做到少而精、按需选派。

(二)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须所在单位审核,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报名时持书面申请、驻点单位需求证明,提交有关资料,到州科技局报名。

(三)部门联审。由州科技局牵头,组织、人社、工信部门参加,共同就申请材料进行会议联审,提出审核意见,确定拟选派人员名单,填写《科技特派员审批表》。

(四)审批备案。通过联审的拟选派人员名单,在州政府网站公示,报请州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后,四部门联合发文下派。州科技特派员工作办公室颁发科技特派员证书,建立人员电子档案。

第六条  服务期限

科技特派员每年选派一次,服务期为一年。驻点单位需要、本人愿意、单位同意,可办理续派手续。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七条 科技特派员的职责

(一)开展技术攻关活动。针对服务对象技术需求,帮助解决生产技术难题,促进企业和农户技术进步,支撑农村富民产业发展。

(二)开展技术推广活动。精准对接农村产业发展需求,引进和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和科技成果,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培育特色产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三)提升农产品附加值。结合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围绕创新链、产业链,开展技术服务、产品开发和成果转化,推进农产品精深加工,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

(四)开展创新创业活动。聚集创新资源和创业要素,推动建立微观领域“利益共同体”,通过技术入股、资金入股、技术承包等多种形式,领办、创办、协办科技型企业和农村专业合作社等,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研发服务,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五)开展科普宣传和先进实用技术培训工作。根据农村产业现状、特点和技术需求,通过多种形式,培养地方技术带头人。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科技特派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任务,搞好驻点单位服务。

(一)建立工作台账,做好工作记录。

(二)服务时间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00天,具体服务时间以实际需要为主。

(三)因特殊原因需提前结束驻点服务工作,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驻点单位和所在单位同意,经州科技局审核后回原单位。

第九条  所在单位负责科技特派员日常管理,考勤驻点服务情况,切实提高工作实效,严格杜绝吃空饷、两头跑。

第十条  驻点单位要加强对科技特派员管理,实行签到制,如实记录任务完成情况,不得虚设、空设科技特派员岗位。若发现弄虚作假等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并不再派驻科技特派员。

第五章  检查考核

第十一条  州科技局会同组织、人社、工信部门至少一年一次对科技特派员进行随机检查和重点抽查,检查情况作为服务期满时考核的重要依据。

(一)首次检查中发现缺岗,给予诫勉教育。

(二)两次检查中发现缺岗,进行通报批评。

(三)检查中发现长期无故缺岗,不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科技特派员资格,通知所在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科技特派员、晋升职务或职称,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科技特派员一年服务期满时,州科技、组织、人社、工信部门组成考核组,对科技特派员履职情况、服务绩效、创新创业成果、驻点单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州组织、人社部门每年按照科技特派员人数单独下达15%的优秀等次名额,且不占本单位的优秀比例。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续派。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全面落实科技特派员相关优惠措施。

(一)科技特派员原职务、职称、编制及相应待遇不变,其服务期限作为基层工作的经历。

(二)优先支持科技特派员申报省、州级科技项目。

第十五条  所在单位要从技术、信息等方面对科技特派员的科技服务活动提供支持,确保专心从事驻点单位服务工作。驻点单位对科技特派员在项目申报、考察学习、招商引资等方面的工作要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州科技局会同组织、人社、工信部门对业绩突出的科技特派员进行宣传报道、表彰奖励。适时安排培训学习、观摩交流。

第十七条  州科技经费中设立科技特派员工作专项经费,用于科技特派员日常管理、培训学习、检查考核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州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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