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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

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3年)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州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州政府及州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州级行政机关)。州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州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州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州政府“临州府发”、“临州府函”和州政府办公室“临州办发”、“临州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州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州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inxia.gov.cn)、微信公众号“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政府信息。

  2.《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报》刊发。

  3.州档案局查阅。

  4.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州政府授权州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州发改委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州财政局负责发布州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州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州司法局负责发布州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州政府的其他信息。

  州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州应急管理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卫健委、州公安局、州地震局、州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代建办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州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

  8.乡村振兴、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州乡村振兴局、州民政局、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人社局、州卫健委、州医保局、州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州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州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州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州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各部门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21011

       传       真:0930-6241969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申请方式

  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州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州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7.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州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州政府信息中心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电子邮箱:lxz6221011@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xls





州政府领导
州长
何东
州委副书记、州长
何东,男,回族,1967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工学学士,现任临夏州委副书记、州长。
负责州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主管州审计局。
副州长
  • 毛鸿博
    州委常委、常务副州长
    毛鸿博,男,汉族,1975年3月生,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州委常委、州政府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州长。
    负责州政府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税务、国防动员、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地震,县域经济、数字经济、民营经济,政府职能转变、数字政府建设,统计调查、机关事务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等方面的工作。协助州长负责审计方面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分管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外事办、州数据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能源局、州国防动员办公室)、州财政局(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州应急管理局、州统计局、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州营商环境建设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地震局、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州大数据中心。协助分管州审计局。联系州人大、州政协,各民主党派、州侨联,州消防救援支队、州税务局、国家统计局临夏调查队、人行临夏州分行、临夏金融监管分局,驻临各金融、保险、证券机构。
  • 李勇
    州委常委、副州长
    李勇,男,1977年9月出生,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州委常委、州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
    负责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民政、残疾人工作、商务、招商引资和市场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州科学技术局(州外国专家局)、州民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商务局、州卫生健康委(州疾病预防控制局、州中医药管理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食安委办、州知识产权局)、州医疗保障局,州招商局、州疾控中心、州人民医院、州中医医院、州妇幼保健院、临夏清真食品认证中心。 联系州总工会、团州委、州妇联、州工商联、州残联、州科协,州凯润农牧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杜宝伟
    州委常委、副州长
    杜宝伟,男,汉族,1975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理学学士。现任临夏州委常委、州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
    负责工业和信息化、园区建设、东西协作和中央单位定点帮扶等方面的工作。联系农业农村(侧重乡村振兴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农业农村局(侧重乡村振兴工作),临夏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 联系州烟草专卖局(公司)、州石油公司、国网临夏供电公司、州电信公司、州移动公司、州联通公司、州铁塔公司、州邮政公司、临夏无线电管理处。
  • 李明海
    副州长
    李明海,男,汉族,1973年7月出生,大学学历,管理学硕士, 现任临夏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挂职。
  • 马显锋
    副州长
    马显锋,男,回族,1972年10月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
    负责生态环境、教育、体育、民族、地方史志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州教育局、州民委、州生态环境局、州体育局,州志办、临夏中学、临夏回民中学、临夏现代职业学院、州职业技术学校、临夏开放大学、州特殊教育学校。 联系州档案馆。
  • 亢卫忠
    副州长
    亢卫忠,男,汉族,1970年2月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州公安局局长。
    负责公安、司法、退役军人事务、军政关系、信访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州公安局、州司法局、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信访局。 联系州法院、州检察院,州国家安全局、临夏军分区、驻临部队、州武警支队。
  • 杨志军
    副州长
    杨志军,男,汉族,1977年4月出生,甘肃临夏县人,中共党员,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临夏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
    负责农业和农村、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和草原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州农业农村局(州乡村振兴局)、州自然资源局(州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和草原局,州南阳渠管理局、州农机服务中心、州农科院。 联系州气象局、临夏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州邮政管理局,州惠河水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州丰登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王光龙
    副州长
    王光龙,男,汉族,1980年1月出生,研究生学历,历史学硕士,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
    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城市管理执法局)、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州文物局),州供销社、州刘家峡库区管理局、临夏地质公园服务中心。 联系州文联、州融媒体中心,州广播电视网络公司、州盛河城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州河湟文化旅游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秘书长
马福俊
州政府秘书长
马福俊,男,回族,1975年5月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
协调州政府办公室与州委、州人大、州政协办公室之间的工作;协调州政府与各工作部门、各县(市)政府之间的工作;主持州政府办公室工作,负责州政府驻外办事(联络)处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州政府研究室。
副秘书长
  • 朱牧

    副秘书长

    负责东西部协作工作。

  • 田延皓

    副秘书长

    协助秘书长的工作,负责州政府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州政府机关后勤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州政府机关党总支和办公室精神文明、工青妇、联系村帮扶工作,分管州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马秀华
    副秘书长
    协助副州长李明海同志的工作。分管州政府办公室秘书二科。
  • 王建林
    副秘书长
  • 马涛
    副秘书长
    协助马显锋副州长的工作。
  • 王来
    副秘书长
    协助张朝俊副州长的工作。
  • 李新军
    李新军
  • 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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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临夏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临州公积金管委会〔2025〕2号

  

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临夏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

《临夏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5年3月18日经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临夏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3月18日

 

 

临夏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有效支持州内灵活就业人员改善居住条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关于印发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政策措施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夏州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8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市民、新业态等方式就业的人员。

第三条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承办全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利息收入,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章  缴存管理

第五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应当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由其在规定范围内自行申报。

第六条 公积金中心应为符合开户条件,且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各县管理部(营业室)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手续时需提供:

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受托银行Ⅰ类卡,签订《临夏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一)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低于临夏州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临夏州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在10%至24%区间内自主选择。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每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内(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调整一次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三)缴存方式:采取银行卡扣划方式,由中心于每月10日至15日期间从《协议》约定的银行卡中足额扣划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账户管理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灵活就业缴存人进入缴存单位的,应及时办理账户转移手续并执行单位在职职工缴存政策;灵活就业缴存人在临夏州区域外开设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或有封存账户的,应及时办理异地转移手续。

(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营业室)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连续欠缴三个月的,视为停缴,封存其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开立个人账户后六个月内未缴存的,中心按照《协议》约定注销其公积金账户。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后享受缴存补贴。

(一)补贴对象:签订《协议》并履行相关义务,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补贴方式:按当月缴存额的3%进行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度全州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的3%。补贴资金按年发放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补贴期限:自缴存之日起,24个月内可享受缴存补贴。

(四)资金来源:从临夏州财政补贴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提取管理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符合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的,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办理提取业务的条件、流程、材料按照《临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停缴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随时销户并提取住房公积金。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未结清的,结清贷款后方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或销户。

第四章  贷款管理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符合我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二)具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同意授权中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三)所购住房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并能够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四)使用所购房抵押担保申请贷款。

第十七条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征信记录不符合规定的,其中夫妻双方名下有担保(创业贷款担保超过15万元)、贷款(不含助学贷款)未还清的,近两年内连续逾期3次,累计超过6次的;

(三)因骗提骗贷等行为列入中心黑名单的。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贷款期限:

(一)贷款额度:根据还款能力、缴存情况、个人征信、房屋价格综合确定,不高于我州单笔贷款最高限额,不高于房屋交易价格或评估价格的80%,贷款金额加首付款不高于房屋总价。同时,采取存贷挂钩机制,贷款金额不高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的18倍。

(二)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同时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三)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规定利率执行。

(四)还款方式:可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的还款方式,每月还款按照《协议》约定优先从公积金账户余额中划扣,不足部分从还款银行卡上扣收。原则上月还款额不高于月缴存额。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一)借款人采取诈骗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抵押的;

(三)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四)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的抵押物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间,连续3个月(含)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且催收后不予配合的,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踪或移居国外,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或者恶意拖欠贷款本息的,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强制划扣本人和共同借款人公积金账户资金及银行卡内资金偿还贷款,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开曝光。对恶意拖欠的,中心有权向法院起诉,按法律程序追讨。情节严重的,中心有权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抵押物或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以虚假伪造的信息、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等违法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中心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和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状况及贷款逾期等因素,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政策提出调整建议,报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及贷款未尽事宜,按照现行临夏州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件下载:临州公积金管委会〔2025〕2号 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临夏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临夏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临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临夏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州公积金管委会〔20251

  

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临夏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临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临夏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单位:

《临夏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临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临夏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25318日经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临夏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wps

2.临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wps

3.临夏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wps

 

                                      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318 

附件一:

 

临夏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全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 

第三条 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公积金中心应加强归集业务管理,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开展网上归集,方便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日常归集业务,并建立风险防控机制,保证资金安全。

第二章  责任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 公积金中心在归集业务方面的主要职责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审核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缴存比例事项;

(五)监督、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缴存情况,负责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

(六)为单位和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归集的对账、查询和政策宣传咨询等服务,并受理投诉和复议申请;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归集事项。

第五条 单位在归集业务方面的主要职责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缴存登记、汇缴、补缴、转移、对账等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明确专门的经办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相关事宜,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和办理的业务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二)协助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查询、对账、投诉等事宜;

(三)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做好监督检查、投诉处理等工作;

(四)协助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做好住房公积金归集政策的宣传和咨询。

第三章  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或网厅办理缴存登记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的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缴存登记手续。

第九条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必须为缴存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分类账,为缴存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结存情况。

第四章  缴存

十一 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用人单位等。

在职职工包括: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合同制职工、改制后企业的股东、员工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离退休职工不缴纳住房公积金。 

下列群体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

城镇个体工商户就业、创业的台湾青年,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按照《临夏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一)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计算方法:职工应发工资总额(企业职工包括绩效工资)×缴存比例,单位及个人缴存分别计算。

(二)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原则上各不超过12%。

(三)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实行限高保低政策,单位和个人缴交比例按照对等原则执行,单位因特殊原因调整缴交比例的,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职工月缴存基数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号)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一)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均为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额。

(二)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个人当月应发工资计算。

(三)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缴存单位、财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每年1月1日起进行核定;涉及缴存基数上限的,可按中心每年7月初公布的调整缴存基数的通知进行再次核定。缴交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十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次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个人当月应发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个人当月应发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 住房公积金缴存方法

(一)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或财政部门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按月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记入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三)单位有下列情况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1.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2.发生严重亏损的;

3.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金和失业保险金的;

4.其他确有困难的。

(四)单位缓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视为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五)单位欠缴或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补缴手续。

第十 住房公积金缴存来源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或费用中列支;

(四)民办非公单位,社会团体,根据本单位执行的会计制度,分别在预算、费用或成本中列支。

第五章  转移与封存

第十 账户的转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

(一)职工调动工作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的;

(三)单位发生撤销、破产、解散等情况,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原单位应对已封存的住房公积金办理转移手续

(四)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第十 账户的封存

(一)职工在本州范围内调动工作的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原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可将职工账户暂时封存。

(二)单位发生撤销、破产、解散等情况,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集中封存,经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依法决定符合提取条件的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提取手续。

(三)单位及个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视为断缴,暂时封存单位及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号。

(四)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封存期间未在本州其他单位或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第六章  结算

第十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二十 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为本年度的七月一日至下一年度的六月三十日。

二十一 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计入职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月工资标准为税前缴存,不纳入个人所得税;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利息收入,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 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 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 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凡挪用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 本暂行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暂行办法施行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临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9号)《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三条 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州行政区域内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审批、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提取情形及条件

 缴存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并支持支付首付款。同一套自住住房只能提取一次公积金,提取合计金额不超过房屋总价;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合计金额不超过实际修建支付金额且五年内不得再次提取;

(三)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的,可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累计总额不超过贷款总额。偿还本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可按年冲销或按月冲还;

(四)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和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年提取合计金额不超过2.4万元。多子女家庭、“陇原人才服务卡”“河州人才服务卡”持卡人,租房提取额度在租房提取最高额基础上上浮20%;

(五)离休、退休的;

(六)出境定居或赴港台定居的

(七)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八)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老旧住宅小区增设电梯的,可提取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合计金额不超过增设电梯费用中除政府补贴后的个人分摊金额;

(十)缴存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因患重大疾病重大疾病包括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住院治疗的,可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合计金额不超过住院费用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金额。

第五条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用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二)时缴时停、断缴6个月以上的(不含销户提取业务);

(三)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四)通过赠与、遗赠、继承、补偿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五)不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之内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提取资料要件

 缴存人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婚姻证明、相关资料,并签订法律责任承诺书和个人信息查询授权书。销户提取需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相关资料包括: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1.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三年内网签购房合同(备案合同)或二年内《不动产权证书》和有效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二年内《不动产权证书》、二手房交易买卖合同;

3.购买本地区预售商品房提取支付首付款,提供商品房认购协议、购房定金票据、开发商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4.购买本地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提供三年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协议)或二年内《不动产权证书》和有效付款凭证;用于支付首付款的,还需提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资金监管账户。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建设或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有效支付费用凭证;

(三)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的

1.偿还外中心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提供个人住房贷款合同、还款明细、房产部门备案网签购房合同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已结清商业银行贷款的,提供结清单(一年内);

2.偿还本中心公积金贷款的,按本中心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款的规定办理。

(四)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其他自住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证明。多子女家庭的还需提供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陇原人才和河州人才的需提供陇原人才服务卡、河州人才服务卡;

(五)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六)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赴港台定居的提供地区居民身份证明和户籍注销证明;

(七)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八)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未在本地或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提取,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九)老旧住宅小区增设电梯的,提供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有效支付票据,提取双方父母的还需提供户籍关系证明;

(十)缴存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提供三级(含)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病例证明原件住院证明原件、一年内的住院费用凭证原件、亲属关系证明。

第四章  审批程序

公积金中心的提取业务审批实行一级审批制度。

 各县管理部(营业室)经办人员根据提取条件,对缴存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调查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各县管理部(营业室)对缴存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销户提取业务前台受理审批,其他提取业务稽查科进行审批。

 经审核条件不符合提取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不予提取的原因。

第五章  付款方式

 缴存人购房提取房款未付清或用于支付首付款的,以转账方式划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已付清的以转账方式划入个人账户;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以转账方式划入个人还款账户;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直接划转冲销。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撤销、被解除或者被确认无效的,提取资金须退回至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 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及法院强制划扣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向缴存人工作单位通报,并列入黑名单,取消缴存人五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并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和失信人员名单;已骗提的追回骗提资金,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 公积金中心各县管理部(营业室)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的,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 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财政、审计、监察、纪检等部门应加强对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 本暂行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临夏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规范》(GB/T 51267-2017)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

第三条 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为全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结算。

第四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公积金中心承担。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担保贷款的原则;借款人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六条 临夏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金融业务由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委托银行”)办理。

第七条 临夏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模式以中心核算为主体,委托银行在中心系统操作。

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业务,必须接受公积金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的缴存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条件,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有合法有效的购买自住住房合同。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为3年内网签合同(备案合同);购买二手房的为2年内网签买卖合同、过户后《不动产所有权证》;购买临夏州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为3年内保障房认购协议、购房合同。

3.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人,首付均按20%执行,二套房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二套房利率执行。

4.开展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缴存人已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且符合我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金余额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不超过我州规定的最高额度。

第十条 开展异地贷款业务。缴存人在临夏州内购买自住住房,可持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贷款:

1.公积金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家庭发放贷款。购买三套及以上指借款人及配偶拟购房所在县(市)房产查询证明中房屋套数的合计数。

2.征信记录不符合规定的。夫妻双方名下有担保(创业贷款担保超过15万元)、贷款(不含助学贷款)未还清的;近两年内连续逾期3次、累计超过6次的。

3.因骗提骗贷等行为列入中心黑名单的。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85万元,单职工(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购买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在最高贷款额度的基础上上浮20%;购买自住住房的“陇原人才”或“河州人才”家庭,在最高贷款额度的基础上上浮20%;购买取得相关标识证书的装配式建筑、星级绿色住宅等,在最高贷款额度的基础上上浮20%。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最长还款期限延长到退休后5年。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此前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现在临夏州范围内无住房的,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执行公积金首套房贷款利率。

第十四条 贷款期限内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一月一日开始,按照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主要以所购房抵押为主,不具备该条件的,可选取房产抵押担保(现房抵押)、公积金联合担保、质押担保、保证人担保等形式。

第十六条 借款人采取所购住房抵押或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的,必须在当地房屋产权部门办理真实有效合法的抵押权(抵押权预告)证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借款人采取公积金联合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和担保人必须向公积金中心填写书面授权书。

第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用国债、银行存单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等进行质押担保。

第十九条 借款人采取保证人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和担保人必须由财政统发工资,必须向公积金中心填写书面保证书。

第五章  所需材料和贷款程序

第二十条 借款人如实向公积金中心营业室或各县管理部提供如下资料:

1.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无法联网核验婚姻状况的提供,离异6个月后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方可办理贷款业务);

3.购买商品房的提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网签合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支付费用凭证;

4.首付款凭证或者契税完税凭证;

5.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商业银行借款合同和近半年的还款明细,不动产权证或抵押权预告登记证书。

第二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各县管理部(营业室)应当对借款人有关情况进行贷前调查。

第二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各县管理部(营业室)应当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各项贷款资料的审核工作,并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经公积金中心审核批准的贷款,由借款人与贷款人、委托银行签订《临夏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后,在规定的工作日之内发放贷款(除购买二手房、结清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之外,不得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借款人)。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贷款时,可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选定后不得更改。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月还款额=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月还款额= 贷款本金/贷款月数+(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自银行划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以银行借款发放日的前一日为每月还款日。借款人每月还款日在委托银行偿还贷款本息实行自动划扣。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在贷款发放后可办理按月划扣和年冲还款业务。在贷款发放后,根据自身条件可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委托按月划扣还贷协议书》,按月从公积金账户扣除借款本息,不足部分从还款账户中补扣。贷款发放后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在贷款期内,接受公积金中心和委托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在偿还部分本息后,可申请借款缩期还款,缩期期限以不改变原贷款利率为限。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1.借款人采取诈骗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2.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抵押的;

3.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4.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的抵押物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

第三十二条 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贷款发生逾期后,公积金中心将按规定计收罚息,并采取催收措施。若出现连续3期或累计6期以上逾期,仍拒绝还贷或无力偿还贷款,公积金中心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判令借款人提前结清贷款剩余本息;借款人不能提前结清的,诉求判令回购主体按照有关规定收回保障房,提前结清贷款剩余本息。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踪或移居国外,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或者恶意拖欠贷款本息的,列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黑名单,并根据实际情况可强制划扣本人及共同借款人账户公积金偿还贷款,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抵押物或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恶意拖欠的,向法院起诉,按法律程序追讨。

第三十四条 在贷款办理中,对提供或出具伪造、虚假合同、产权证等证明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有关房产,所获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扣除抵押房产应缴纳的税款;

2.支付抵押房产拍卖费和处理房产抵押的其他费用;

3.归还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及支付违约金;

4.赔偿因借款人违反合同而对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造成的损害;

5.剩余金额退还抵押人。

处分抵押房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贷款本息和违约金、赔偿金时,公积金中心有权向借款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文件下载:临州公积金管委会〔2025〕1号 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临夏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临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临夏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整理日期:2024年12月20日
序号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发布日期时效性备注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临州府发〔2016〕96号2016.8.26有效期届满,失效
2临夏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临州府发〔2016〕129号2016.10.24有效期届满,失效
3临夏回族自治州地下水管理办法临州府发〔2017〕34号2017.6.12有效期届满,失效
4临夏回族自治州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临州府发〔2017〕35号2017.6.12有效期届满,失效
5临夏回族自治州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临州府发〔2017〕67号2017.8.5有效期届满,失效
6临夏回族自治州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临州府发〔2018〕72号2018.11.16有效期届满,失效
7临夏州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临州办发〔2017〕184号2017.6.21有效期届满,失效
8临夏州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临州办发〔2017〕265号2017.9.30有效期届满,失效
9临夏州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管理办法临州办发〔2019〕80号2019.8.20有效期届满,失效
10临夏州政府合同管理办法临州办发〔2020〕42号2020.4.15有效期届满,失效
11临夏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临州办发〔2022〕97号2022.12.19有效期届满,失效
12临夏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临州办发〔2022〕98号2022.12.19有效期届满,失效
13临夏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临州府发〔2019〕44号2019.7.15已废止2024年5月25日,临夏州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临州府发〔2024〕20号)将该文件废止。
14临夏回族自治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临州办发〔2017〕330号2017.12.26已废止2021年6月25日,临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临州办发〔2021〕49号)将三件文件废止。
15临夏回族自治州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临州办发〔2017〕331号2017.12.26已废止
16临夏回族自治州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临州办发〔2017〕332号2017.12.26已废止
17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临州办发〔2019〕55号2019.6.24已废止2024年5月25日,临夏州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临州府发〔2024〕20号)将该文件废止。
18临夏州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临州办发〔2020〕33号2020.3.27已废止已被《临夏州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临州办发〔2021〕37号)代替
19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临州府发〔2020〕31号2020.3.27现行有效
20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管理办法临州府发〔2020〕71号2020.8.28现行有效
21临夏州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临州府发〔2020〕71号2020.8.28现行有效
22临夏回族自治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临州府发〔2022〕12号2022.3.17现行有效
23临夏回族自治州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临州府发〔2022〕13号2022.3.16现行有效
24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临州府发〔2022〕14号2022.4.13现行有效
25临夏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临州办发〔2020〕107号2020.12.29现行有效
26临夏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临州办发〔2021〕8号2021.2.2现行有效
27临夏州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临州办发〔2021〕37号2021.4.25现行有效
28临夏州人工影响天气实施细则临州办发〔2021〕80号2021.11.11现行有效
29临夏州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临州办发〔2022〕21号2022.3.11现行有效
30临夏州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临州办发〔2022〕53号2022.5.31现行有效
31临夏州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临州办发〔2022〕53号2022.5.31现行有效
32临夏州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办法临州办发〔2022〕104号2022.12.31现行有效
33临夏州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临州办发〔2023〕37号2023.7.11现行有效
34临夏州农牧全产业链发展信贷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临州办发〔2023〕54号2023.8.23现行有效
35临夏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临州办发〔2024〕18 号2024.4.7现行有效
36临夏州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办法临州办发〔2024〕51 号2024.10.24现行有效


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实施积石山6.2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临州公积金管委会〔2024〕6号

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实施积石山6.2级地震灾后

恢复重建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

《关于实施积石山6.2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意见》已于2024年3月19日经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实施积石山6.2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意见》

                                                                                                                                                                 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3月21日


关于实施积石山6.2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意见

为推进积石山6.2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帮助灾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重建家园,现就支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措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阶段性支持政策的范围

积石山6.2级地震烈度6度区及以上受灾县市乡镇(街道)。

二、受灾地区住房公积金阶段性倾斜支持政策

1.提取。受灾县市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范围集中安置(含货币安置)、原址重建、维修加固的缴存职工,可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本人及父母、子女名下受损房屋重建或维修加固。缴存人可持安置协议书、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修建费用票据、缴存人户籍关系证明等材料申请办理。

2.贷款。对受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被认定为二套房的,可按首套房贷款利率执行。

三、开辟绿色通道

对因地震受灾需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缴存人,按有关业务规定和程序优先办理。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

文件下载:临州公积金管委会〔2024〕6号+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实施积石山6.2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意见》的通知.pdf

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临夏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临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临夏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临州公积金管委会〔2024〕1号

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临夏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临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临夏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单位:

      《临夏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临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临夏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24年3月19日经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1.《临夏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

        2.《临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3.《临夏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3月21日



附件一:

临夏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

第三条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的管理工作。管理中心应加强归集业务管理,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开展网上归集,方便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日常归集业务,并建立风险防控机制,保证资金安全。

第二章 登 记

第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或网厅办理缴存登记手续。

第五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条 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的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缴存登记手续。

第三章 账户设立

第七条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必须为缴存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分类账,为缴存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结存情况。

第四章 缴 存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用人单位等。

在职职工包括: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改制后企业的股东、员工;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自由职业人员,均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离退休职工不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一)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计算方法:职工应发工资总额(企业职工包括绩效工资)×缴存比例,单位及个人缴存分别计算(单位及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应按照“先险后金”的办法进行,即单位及个人先缴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后方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原则上各不超过12%。

(三)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实行限高保低政策,单位和个人缴交比例按照对等原则执行,单位因特殊原因调整缴交比例的,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职工月缴存基数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号)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一)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均为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额。

(二)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个人当月应发工资计算。

(三)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缴存单位、财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每年1月1日起进行核定;涉及缴存基数上限的,可按中心每年7月初公布的调整缴存基数的通知进行再次核定。缴交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次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个人当月应发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个人当月应发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方法

(一)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或财政部门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按月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记入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三)单位有下列情况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1.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2.发生严重亏损的;

3.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金和失业保险金的;

4.其他确有困难的。

(四)单位缓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视为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五)单位欠缴或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补缴手续。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来源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或费用中列支;

(四)民办非公单位,社会团体,根据本单位执行的会计制度,分别在预算、费用或成本中列支。

第五章 转移与封存

第十五条 账户的转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

(一)职工调动工作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的;

(三)单位发生撤销、破产、解散等情况,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原单位应对已封存的住房公积金办理转移手续。

(四)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第十六条 账户的封存

(一)职工在本州范围内调动工作的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原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可将职工账户暂时封存。

(二)单位发生撤销、破产、解散等情况,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集中封存,经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依法决定符合提取条件的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提取手续。

(三)单位及个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视为断缴,暂时封存单位及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号。

(四)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封存期间未在本州其他单位或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第六章 结 算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为本年度的七月一日至下一年度的六月三十日。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计入职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月工资标准为税前缴存,不纳个人所得税;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利息收入,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凡挪用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二:

临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8号)《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及《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甘建金〔2024〕26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三条 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州行政区域内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审批、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缴存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同一套自住住房只能提取一次公积金,提取合计金额不超过房屋总价;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合计金额不超过实际修建支付金额且五年内不得再次提取;

3.偿还自住住房贷款的,可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累计总额不超过贷款总额。一套房屋只能办理一次贷款,多次贷款的不予提取;

4.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和配偶在工作所在地、临夏市无自有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年提取合计金额不超过2万元。多子女家庭(指两个或以上子女家庭),租房提取额度在租房提取最高额基础上上浮20%;

5.离休、退休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8.老旧住宅小区增设电梯的,可提取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合计总额不超过增设电梯费用中除政府补贴后的个人分摊金额。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1.用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2.单位缴存比例未达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最低比例的(5%);

3.时缴时停、断缴6个月以上的;

4.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5.通过赠与、遗赠、继承、补偿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6.不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之内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所需资料

第六条 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婚姻证明、相关资料,并签订法律责任承诺书。销户提取需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相关资料包括:

1.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提供两年内《不动产权证书》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三年内网签购房合同(备案合同)和有效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二年内《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建设或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有效支付费用凭证;

4.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提供个人住房贷款合同、还款明细、房产部门备案网签购房合同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已偿还商业银行贷款的,提供结清单(一年内);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身份证冲销贷款,每年度可冲销一次或按月冲还;

5.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票据;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证明。多子女家庭的还需提供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

6.职工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7.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8.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未在本地或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提取,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9.老旧住宅小区增设电梯的,提供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有效支付票据,提取双方父母的还需提供户籍关系证明。

第四章 审批程序

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审批实行一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各县管理部(营业室)经办人员根据提取条件,对职工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调查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第八条 各县管理部(营业室)对职工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稽查科进行审批。

第九条 经审核条件不符合提取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不予提取的原因。

第五章 付款方式

第十条 职工购房提取公积金房款未付清的,以转账方式划入职工购买住房的开发商资金监管账户,已付清的以转账方式划入职工账户;职工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公积金的,以转账方式划入职工还款账户;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公积金直接划转冲销。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及法院强制划扣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并列入黑名单,取消职工五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并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已骗提的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管理部(营业室)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的,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三:

临夏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缴存职工购买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借款人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三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贷款。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担保贷款的原则。

第五条 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全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结算。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六条 临夏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金融业务由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委托银行)办理。

第七条 临夏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模式以中心核算为主体;委托银行在中心系统操作。

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业务,必须接受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的缴存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心规定条件的,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住房的合同。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为3年内网签合同(备案合同),购买二手房的为2年内《不动产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3.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首付均按20%执行,二套房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二套房利率执行。

4.开展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缴存职工在临夏州内的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符合条件的可以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为商业住房贷款的余额且不超过我州规定的最高额度。

第十条 开展异地贷款业务。缴存职工,在临夏州内购买本人名下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向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额度按一方缴存公积金职工对待。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贷款:

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家庭发放贷款。购买三套及以上指:借款人、配偶在户籍地、临夏市、工作所在地房产部门出具的房产查询证明(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中所有房产的合计数。

2.征信记录不符合规定的。其中夫妻双方名下有担保、贷款未还清的(有助学、创业扶贫超过15万元贷款担保的),近五年内连续逾期3次,累计超过6次的。

3.由于骗贷骗提等列入中心黑名单的。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75万元,单职工(一方在临夏州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65万元;购买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在最高贷款额度的基础上上浮20%;购买取得相关标识证书的装配式建筑、星级绿色住宅等,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在最高贷款额度的基础上上浮20%。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最长还款期限延长到退休后5年。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

第十四条 贷款期限内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一月一日开始,按照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主要以所购房抵押为主,不具备该条件的,可选取房产抵押担保(现房抵押);公积金联合担保;质押担保;保证人担保等形式。

第十六条 借款人采取所购住房抵押或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的,必须在当地房屋产权部门办理真实有效合法的他项权证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借款人采取公积金联合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和担保人必须向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填写书面授权书。

第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用国债、银行存单等管理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等进行质押担保。

第十九条 借款人采取保证人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和担保人必须是财政统发工资的,借款人和担保人必须向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填写书面保证书。

第五章 所需材料和贷款程序

第二十条 借款人如实向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室或各县管理部提供如下资料:

1.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无法提供单身婚姻证明的在借款人所在单位注明;离异6个月后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的离婚协议方可办理贷款业务);

3.购买商品房的提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网签合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支付费用凭证;

4.首付款凭证或者契税完税凭证;

5.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商业银行借款合同和近半年的还款明细,房屋产权证或预告登记书。

第二十一条 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管理部(营业室)应当对借款人有关情况进行贷前调查。

第二十二条 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管理部(营业室)应当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各项贷款资料的审核工作,并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经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的贷款,由借款人与委托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后经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的贷款,由借款人与委托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后在规定的工作日之内发放贷款。(除购买二手房、“商转公”之外,不得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借款人)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贷款时,可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选定后不得更改。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月还款额=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月数+(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自银行划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以银行借款发放日的前一日为每月还款日。借款人每月还款日在委托银行偿还贷款本息实行自动划扣。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在贷款发放后可办理按月划扣和年冲还款业务。在贷款发放后,根据自身条件可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委托按月划扣还贷协议书》,按月从公积金账户扣除借款本息,不足部分从还款账户中补扣,贷款发放后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在贷款期内,接受中心和委托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在偿还部分本息后,可申请借款缩期还款,缩期期限以不改变原贷款利率为限。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1.借款人采取诈骗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2.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抵押的;

3.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4.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的抵押物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踪或移居国外,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或者恶意拖欠贷款本息的,列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黑名单,并根据实际情况可强制划扣本人及共同借款人账户公积金偿还贷款,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抵押物或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个别恶意拖欠的老赖,向法院起诉,按法律程序追讨。

第三十三条 在贷款办理中,对提供或出具伪造、虚假合同、产权证等证明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有关房产,所获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扣除抵押房产应缴纳的税款;

2.支付抵押房产拍卖费和处理房产抵押的其他费用;

3.归还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及支付违约金;

4.赔偿因借款人违反合同而对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造成的损害;

5.剩余金额退还抵押人。

处分抵押房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贷款本息和违约金、赔偿金时,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向借款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文件下载:临州公积金管委会〔2024〕1号+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临夏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临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临夏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巧用住房公积金


关于印发《临夏州州级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州科发〔20245

州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委组织部、科技局(和政县教科局)、人社局、工信局:

现将《临夏州州级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临夏州委组织部     临夏州科学技术局

                                                                                                                                                                      临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夏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1月8日

临夏州州级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特派员制度的重要指示和科技特派员制度推行20周年总结会议精神及州委州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科技特派员管理,推进科技特派员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特派员是指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选派程序,面向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解决生产经营中的技术、管理难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新品种新技术引进示范推广、优势特色产业开发、企业产品研发以及从事其他服务的科技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级科技特派员的选派、考核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州科学技术局会同组织、人社和工信部门共同做好州级科技特派员的选派、培训、管理和考核等工作,并具体负责牵头工作。州科技特派员工作办公室设在州科学技术局,主要负责政策制定、综合协调、考核培训等工作。

第五条  派出单位包括除教育、卫生和公检法系统外的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具体负责所派出的科技特派员的日常管理,并监督科技特派员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第六条  驻点单位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

第三章  条件程序

第七条  州级科技特派员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事业心;

(二)具有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带动农户致富的能力;

(三)具有材料撰写、项目申报、企业管理、综合协调等方面的特长,协助企业强化经营管理的能力;

(四)年龄在58周岁以下,工作作风踏实,身体健康;

(五)志愿服务于基层一线,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100天。

第八条  驻点单位条件:在州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

第九条  州级科技特派员工作坚持“双向选择、择优选派”的原则,按以下程序进行组织选派:

(一)需求摸底。州科学技术局对驻点单位技术需求、人才需求先行进行摸底调查,确定选派人员数量和技术需求清单,按需选派;

(二)提出申请。符合州级科技特派员选派条件的人员,经本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组织推荐,进行报名;

(三)部门联审。州科学技术局对报名人员先行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与组织、人社、工信部门共同联审,提出审核意见,确定拟选派人员;

(四)审批备案。联审通过的拟选派人员,由州科学技术局负责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州委组织部、州科学技术局、州人社局、州工信局联合发文选派。州科技特派员工作办公室向选派的科技特派员颁发科技特派员证书。

第十条  州级科技特派员每年选派一次,服务期为一年。驻点单位需要、本人愿意、单位同意,可办理续派手续。

第四章  职责任务

第十一条  开展技术攻关活动。针对服务对象技术需求,帮助解决生产、科研技术难题,促进企业和农业专业合作社提升创新能力。

第十二条  开展技术推广活动。精准对接农村产业发展需求,引进和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和科技成果,提升产业培育壮大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第十三条  提升农产品附加值。结合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围绕创新链、产业链,开展技术服务、产品开发和成果转化,推进农产品精深加工。

第十四条  协助企业强化经营管理。充分利用国家、省州科技政策,帮助企业积极申报科技项目,提升经营管理,培育壮大企业规模与档次。

第十五条  开展科普宣传和实用技术培训。及时有效宣传党的“三农”政策,扎实开展科普宣传活动,发挥专业特长开展实用技术培训,不断提升全社会科技创新意识,培养壮大本土实用技术人才队伍。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州级科技特派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任务,做好驻点单位的服务工作,实行以下五项工作制度:

(一)工作纪实制度。州级科技特派员应及时记录工作台账,真实反映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驻点单位和派出单位报告工作成效,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工作备案制度。州级科技特派员可根据驻点单位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基层服务时间,并向派出单位报告并备案;

(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州级科技特派员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重大事项,要及时向派出单位、驻点单位报告,并由派出单位向州科学技术局报备;

(四)解聘调整制度。对违纪违规、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工作难以胜任、工作成效不明显、不适应驻点单位工作以及群众满意度低的科技特派员予以解聘。对年度考核不称职的科技特派员予以解聘;

(五)廉洁自律制度。州级科技特派员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州委州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树立务实为民、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十七条  州科学技术局会同组织、人社、工信部门对州级科技特派员进行随机检查抽查。检查抽查中首次发现缺岗,给予诫勉教育;两次发现缺岗,进行通报批评;长期无故缺岗,不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科技特派员资格,三年内不得晋升职务或职称,不得申报科技特派员,不得主持、参与科技项目。检查情况作为服务期满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州级科技特派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履职情况、服务绩效、创新创业成果、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

第十九条  州级科技特派员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对于年度工作成效显著、驻点单位满意的评定为“优秀”等次;对于年度工作成效明显、驻点单位较满意的评定为“合格”等次;对于不遵守相关规定、服务质量不高、驻点单位不满意的评定为“不合格”。“优秀”等次名额由州委组织部、州人社局单独下达,不超过总选派人数的15%,且不占派出单位的优秀比例。

第二十条  州级科技特派员实行动态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服务期满考核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考核;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

(三)存在损害农民、经营主体利益或严重失信的行为;

(四)不接受管理,长期不参加科技特派员相关活动等。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一条  州级科技特派员在选派期间,其在原单位的职务、职称、工资、福利待遇等保持不变,享受正常调资和职称评定,其服务期限作为基层工作的经历。

第二十二条  派出单位要不断加大科技特派员的支持力度,确保其专心从事驻点单位服务工作。驻点单位对科技特派员在学习生活、技术培训、成果转化、企业管理等方面提供条件与支持。

第二十三条  州科学技术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科技特派员给予表彰,并对先进典型事迹进行宣传报道。

第二十四条  州科学技术局优先支持科技特派员申报实施各级各类科技项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下载:关于印发《临夏州州级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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