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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州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州政府及州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州级行政机关)。州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州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州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州政府“临州府发”、“临州府函”和州政府办公室“临州办发”、“临州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州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州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inxia.gov.cn)公开政府信息。
2.《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报》刊发。
3.州档案局查阅。
4.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州政府授权州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州发改委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州财政局负责发布州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州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州司法局负责发布州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州政府的其他信息。
州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州应急管理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卫健委、州公安局、州地震局、州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代建办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州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
8.扶贫、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州扶贫办、州民政局、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人社局、州卫健委、州医保局、州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州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州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州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州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各部门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21011
传 真:0930-6241969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申请方式
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州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州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7.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州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州政府信息中心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电子邮箱:lxz6221011@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根据《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的相关规定,我局对2017年11月以来制发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我局没有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告。
临夏州农业农村局
2023年2月7日
根据《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的相关规定,我局对2017年11月以来制发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我局没有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告。
临夏州审计局
2023年2月7日
根据《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的相关规定,我局对2017年11月以来制发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我局没有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告。
临夏回族自治州体育局
2023年2月1日
根据《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的相关规定,我局对2017年11月以来制发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我局没有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告。
临夏州自然资源局
2023年2月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强化科技引领的意见》(临州府发〔2020〕87号),加快技术转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核心竞争力,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临夏州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转移及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主要是对承接技术转移的企业或科研推广机构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体予以补助。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范围
第三条 获得国家级、甘肃省级、外省省级表彰奖励的“科学技术奖”,成果转化承接方在临夏州,成果转化活动和效益在临夏州产生的,纳入成果转化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第四条 强化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主体地位,支持企业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承接转化科技成果。对企业通过转化、许可、技术入股、合作或委托开发等方式引进先进科技成果在州内转化应用,州科技局对转化成果数量和经济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州内科研机构及技术推广机构承接成果转化的参照企业承接成果转化执行。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单个技术交易合同按交易额的5%由州县财政给予奖补,最多不超过2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由州科技局审核后,县属企业奖补资金由各县市财政局列入次年县级财政预算予以落实,州属企业奖补资金由州财政局列入次年州级财政预算予以落实。已享受州县财政资金补贴的项目不属于上述补助范围。州内科研机构和技术推广机构承接科技成果转化参照企业标准执行。
第六条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采取一项一议方式,每年在州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由州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州科技领导小组确定后给予支持。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补助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在临夏州的企业、科研机构及技术推广机构;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实施地在临夏州;申请补助的技术转移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符合临夏州的产业发展方向;技术来源清晰,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技术合同必须在临夏州进行登记。
第八条 技术合同登记由临夏州科学技术局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五章申报程序
第九条 临夏州科学技术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申报程序和申报要求。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申请单位通过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提交以下材料:
1、临夏州科技成果转化登记表;
2、临夏州登记的技术合同文本;
第十条 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时限要求,将纸质材料送至对应的所辖县(市)科技局,先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送交临夏州科学技术局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由临夏州科学技术局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单位可重新提交。申请单位未按规定重新提交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二条 临夏州科学技术局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复核并确定补助单位及额度,由临夏州科学技术局会同临夏州财政局联合下达补助经费拨付通知,县(市)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由相关县(市)财政局拨付。
第六章公示
临夏州科学技术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在临夏州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补助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省、州科技资金奖补管理要求,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在申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补助资金时,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企业、机构及工作人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临夏州科学技术局负责科技成果转化补助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临夏州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批准公布之日起施行。
临州科发〔2021〕25号
州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委组织部、科技局(和政县教科局)、人社局、工信局:
现将《临夏州州级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临夏州委组织部 临夏州科技局
临夏州人社局 临夏州工信局
2021年7月5日
临夏州州级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临夏州委、临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夏州人才助推产业发展“五大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州委发〔2020〕65号)、临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提升科技创新综合实力推动创新驱动突破若干措施》的通知(临州办发〔2020〕92号)、临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州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州办发〔2017〕13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州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领导
第一条 科技特派员工作坚持党委统揽、政府引导、个人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由科技部门牵头,组织、人社、工信部门协同配合,合力推进科技特派员工作。
第二条 州科技局会同组织、人社、工信等部门负责州级科技特派员的选派、管理、指导和督查。
第三条 州科技特派员工作办公室具体办理日常工作。
第二章 人员选派
第四条 选派范围与条件
(一)选派范围:州级科研院所、技术推广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州级行政事业单位(除教育、卫生、公检法系统外)获得发明专利的公职人员。
(二)选派条件:拥护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创新创业,自愿到基层从事科技服务,所学专业与驻点单位需求相一致。具有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55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
驻点单位条件:在临夏州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五条 选派程序
(一)需求摸底。州科技局对驻点单位科技特派员需求开展摸底调查,按实际需求确定选派数量,做到少而精、按需选派。
(二)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须所在单位审核,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报名时持书面申请、驻点单位需求证明,提交有关资料,到州科技局报名。
(三)部门联审。由州科技局牵头,组织、人社、工信部门参加,共同就申请材料进行会议联审,提出审核意见,确定拟选派人员名单,填写《科技特派员审批表》。
(四)审批备案。通过联审的拟选派人员名单,在州政府网站公示,报请州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后,四部门联合发文下派。州科技特派员工作办公室颁发科技特派员证书,建立人员电子档案。
第六条 服务期限
科技特派员每年选派一次,服务期为一年。驻点单位需要、本人愿意、单位同意,可办理续派手续。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七条 科技特派员的职责
(一)开展技术攻关活动。针对服务对象技术需求,帮助解决生产技术难题,促进企业和农户技术进步,支撑农村富民产业发展。
(二)开展技术推广活动。精准对接农村产业发展需求,引进和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和科技成果,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培育特色产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三)提升农产品附加值。结合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围绕创新链、产业链,开展技术服务、产品开发和成果转化,推进农产品精深加工,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
(四)开展创新创业活动。聚集创新资源和创业要素,推动建立微观领域“利益共同体”,通过技术入股、资金入股、技术承包等多种形式,领办、创办、协办科技型企业和农村专业合作社等,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研发服务,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五)开展科普宣传和先进实用技术培训工作。根据农村产业现状、特点和技术需求,通过多种形式,培养地方技术带头人。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科技特派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任务,搞好驻点单位服务。
(一)建立工作台账,做好工作记录。
(二)服务时间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00天,具体服务时间以实际需要为主。
(三)因特殊原因需提前结束驻点服务工作,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驻点单位和所在单位同意,经州科技局审核后回原单位。
第九条 所在单位负责科技特派员日常管理,考勤驻点服务情况,切实提高工作实效,严格杜绝吃空饷、两头跑。
第十条 驻点单位要加强对科技特派员管理,实行签到制,如实记录任务完成情况,不得虚设、空设科技特派员岗位。若发现弄虚作假等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并不再派驻科技特派员。
第五章 检查考核
第十一条 州科技局会同组织、人社、工信部门至少一年一次对科技特派员进行随机检查和重点抽查,检查情况作为服务期满时考核的重要依据。
(一)首次检查中发现缺岗,给予诫勉教育。
(二)两次检查中发现缺岗,进行通报批评。
(三)检查中发现长期无故缺岗,不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科技特派员资格,通知所在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科技特派员、晋升职务或职称,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科技特派员一年服务期满时,州科技、组织、人社、工信部门组成考核组,对科技特派员履职情况、服务绩效、创新创业成果、驻点单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州组织、人社部门每年按照科技特派员人数单独下达15%的优秀等次名额,且不占本单位的优秀比例。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续派。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全面落实科技特派员相关优惠措施。
(一)科技特派员原职务、职称、编制及相应待遇不变,其服务期限作为基层工作的经历。
(二)优先支持科技特派员申报省、州级科技项目。
第十五条 所在单位要从技术、信息等方面对科技特派员的科技服务活动提供支持,确保专心从事驻点单位服务工作。驻点单位对科技特派员在项目申报、考察学习、招商引资等方面的工作要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州科技局会同组织、人社、工信部门对业绩突出的科技特派员进行宣传报道、表彰奖励。适时安排培训学习、观摩交流。
第十七条 州科技经费中设立科技特派员工作专项经费,用于科技特派员日常管理、培训学习、检查考核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州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