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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3年)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州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州政府及州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州级行政机关)。州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州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州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州政府“临州府发”、“临州府函”和州政府办公室“临州办发”、“临州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州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州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inxia.gov.cn)、微信公众号“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政府信息。

  2.《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报》刊发。

  3.州档案局查阅。

  4.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州政府授权州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州发改委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州财政局负责发布州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州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州司法局负责发布州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州政府的其他信息。

  州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州应急管理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卫健委、州公安局、州地震局、州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代建办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州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

  8.乡村振兴、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州乡村振兴局、州民政局、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人社局、州卫健委、州医保局、州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州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州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州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州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各部门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21011

       传       真:0930-6241969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申请方式

  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州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州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7.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州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州政府信息中心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电子邮箱:lxz6221011@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xls





州政府领导
州长
何东
州委副书记、州长
何东,男,回族,1967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工学学士,现任临夏州委副书记、州长。
负责州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主管州审计局。
副州长
  • 毛鸿博
    州委常委、常务副州长
    毛鸿博,男,汉族,1975年3月生,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州委常委、州政府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州长。
    负责州政府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税务、国防动员、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地震,县域经济、数字经济、民营经济,政府职能转变、数字政府建设,统计调查、机关事务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等方面的工作。协助州长负责审计方面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分管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外事办、州数据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能源局、州国防动员办公室)、州财政局(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州应急管理局、州统计局、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州营商环境建设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地震局、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州大数据中心。协助分管州审计局。 联系州人大、州政协,各民主党派、州侨联,州消防救援支队、州税务局、国家统计局临夏调查队、人行临夏州分行、临夏金融监管分局,驻临各金融、保险、证券机构。
  • 杜宝伟
    州委常委、副州长
    杜宝伟,男,汉族,1975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理学学士。现任临夏州委常委、州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
    负责东西协作和中央单位定点帮扶等方面的工作。联系农业农村(侧重乡村振兴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分管州农业农村局(侧重乡村振兴工作)、州国资委(侧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 李明海
    副州长、中国民主同盟甘肃省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的专职副主任委员(正厅长级)
    李明海,男,汉族,1973年7月出生,大学学历,管理学硕士, 现任临夏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疾人工作、工业和信息化、园区建设方面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分管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民政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临夏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 联系州残联、州烟草专卖局(公司)、州石油公司、国网临夏供电公司、州电信公司、州移动公司、州联通公司、州铁塔公司、州邮政公司、临夏无线电管理处。
  • 亢卫忠
    副州长
    亢卫忠,男,汉族,1970年2月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州公安局局长。
    负责公安、司法、退役军人事务、军政关系、信访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分管州公安局、州司法局、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信访局。 联系州法院、州检察院,州国家安全局、临夏军分区、驻临部队、州武警支队。
  • 杨志军
    副州长
    杨志军,男,汉族,1977年4月出生,甘肃临夏县人,中共党员,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临夏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
    负责农业和农村、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和草原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分管州农业农村局(州乡村振兴局)、州自然资源局(州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和草原局,州南阳渠管理局、州农机服务中心、州农科院。 联系州气象局、临夏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州邮政管理局,州惠河水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州丰登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王光龙
    副州长
    王光龙,男,汉族,1980年1月出生,研究生学历,历史学硕士,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
    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科技、市场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分管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城市管理执法局)、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州文物局)、州科学技术局(州外国专家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食安委办、州知识产权局),州供销社、州刘家峡库区管理局、临夏地质公园服务中心。 联系州科协、州文联、州融媒体中心,州广播电视网络公司、州盛河城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州河湟文化旅游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州凯润农牧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马国全
    副州长
    马国全,男,回族,1977年6月生,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
    负责生态环境、商务、招商引资、民族、地方史志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分管州生态环境局、州商务局、州民委,州招商局、州志办、临夏清真食品认证中心。联系州总工会、州工商联、州档案馆。
  • 何珺
    副州长
    何珺,女,汉族,1982年12月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现任临夏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负责教育、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体育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分管州教育局、州卫生健康委(州疾病预防控制局、州中医药管理局)、州体育局、州医保局,临夏中学、临夏回民中学、临夏双城高中、临夏现代职业学院、州职业技术学校临夏开放大学、州特殊教育学校、州疾控中心、州人民医院、州中医医院、州妇幼保健院。联系团州委、州妇联。
秘书长
马福俊
州政府秘书长
马福俊,男,回族,1975年5月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
协调州政府办公室与州委、州人大、州政协办公室之间的工作;协调州政府与各工作部门、各县(市)政府之间的工作;主持州政府办公室工作,负责州政府驻外办事(联络)处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州政府研究室。
副秘书长
  • 田延皓

    副秘书长

    负责州政府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州数据局工作,负责州政府办公室机关党委工作。分管州政府办公室数据管理科、外事科。 

  • 马秀华
    副秘书长
    负责州政务服务中心工作,负责“放管服”和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方面的工作。
  • 周兆明
    协助州委常委、常务副州长毛鸿博同志的工作。分管州政府办公室秘书一科、秘书二科。
  • 马涛
    副秘书长
    协助副州长马显锋同志的工作。分管州政府办公室总值班室、政策法规科。
  • 王来
    副秘书长
    协助州委常委、副州长杜宝伟同志的工作。
  • 李新军
    李新军
    负责济南市对口临夏州东西部协作工作。
  • 管平
  • 马旭
    协助副州长王光龙同志的工作。分管州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王来
政府工作机构
州政府工作部门
州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部门二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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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有效支持灵活就业人员改善居住条件进一步释放住房消费潜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关于印发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政策措施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州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8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多种形式实现就业,并具有合法经济收入来源的劳动者,包括但不限于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平台用工人员等。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承办全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利息收入,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章  缴存管理

  第五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应当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由其在规定范围内自行申报。

  第六条 公积金中心应为符合开户条件,且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各县管理部(营业室)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手续时需提供

  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受托银行类卡,签订《临夏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一)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低于临夏州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临夏州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在10%至24%区间内自主选择。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每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内(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调整一次缴存基数缴存比例。

  (三)缴存方式:采取银行卡扣划方式,由公积金中心于每月10日至15日期间从协议约定的银行卡中足额扣划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开户登记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开户当月可申请一次性补缴开户前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视同连续缴存

  第九条 账户管理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灵活就业缴存人进入缴存单位的,应及时办理账户转移手续并执行单位在职职工缴存政策灵活就业缴存人在临夏州区域外开设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或有封存账户的,应及时办理异地转移手续。

  (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营业室)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连续欠缴个月的,先行封存其个人账户后续可补缴或继续缴存灵活就业人员开立个人账户后六个月内未缴存的,公积金中心按照《协议》约定注销其公积金账户。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后享受缴存补贴。

  (一)补贴对象:签订《协议》并履行相关义务,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补贴方式:按当月缴存额的3%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度全州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补贴资金按发放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补贴期限:可享受缴存补贴24个月

  (四)资金来源:公积金中心上缴的增值收益中列支。

第三章  提取管理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的,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办理提取业务的条件、流程、材料按照《临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停缴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随时销户并提取住房公积金。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未结清的,结清贷款后方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销户。

第四章  贷款管理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二)具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同意授权公积金中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三)所购住房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并能够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使用所购房抵押担保申请贷款

  (五)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有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

  (征信记录不符合规定的其中夫妻双方名下有担保创业贷款担保超过15万元、贷款不含助学贷款未还清的,近年内连续逾期3次,累计超过6次的

  (骗提骗贷等行为列入公积金中心黑名单的

  (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贷款期限

  (一)贷款额度:根据综合还款能力、账户余额、个人信用、房屋价格等因素核定,不高于我州单笔贷款最高限额不高于房屋交易价格或评估价格的80%贷款金额加首付款不高于房屋总价

  (二)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5年

  (三)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规定利率执行

  (四)还款方式:可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的还款方式每月还款按照《协议》约定优先从公积金账户余额中划扣,不足部分从还款银行卡上扣收。原则上还款额不高于月缴存额。

  第十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借款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借款人未按要求更换新抵押的;

  ()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的抵押物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五)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间,连续3个月(含)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且催收后不予配合的,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踪或移居国外,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强制划扣本人共同借款人公积金账户资金偿还贷款,对恶意拖欠的,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二十一 灵活就业缴存人以虚假信息、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等违法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 公积金中心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和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状况及贷款逾期等因素,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政策提出调整建议,报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及贷款未尽事宜,按照现行临夏州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 本办法由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 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原《临夏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下载:临州公积金管委会〔2026〕1号.pdf



临夏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州行政区域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州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来源,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向申请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贷款。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担保贷款、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为全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运作。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公积金中心承担。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金融业务由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受委托银行具体承办。公积金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并对委托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缴存状态正常;

  (三)信用良好,具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能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有效担保;

  (四)借款人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

  (五)借款人及配偶在全国范围内均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缴存人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临夏州内购买自住住房,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缴存人及配偶名下有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且符合公积金中心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

  第十条 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公积金中心审核确定的贷款金额不足以支付房屋购房尾款的,可向合作商业银行申请商业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使用(以下简称“组合贷款”)。

  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超过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额度;

  (二)月还款额不得高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月收入合计的60%;

  (三)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款扣除规定比例首付款后的余额;

  (四)贷款总额不得高于抵押物价值或质押物价值的规定比例;

  (五)贷款额度与信用状况相匹配;

  (六)“商转公贷款”可贷款额度不超过原商业银行贷款余额。

  第十二条 双职工(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为90万元,单职工(仅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购买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陇原人才卡”和“临夏英才卡”持卡人,以及获得县(市)级及以上“劳模工匠”称号的、购买取得相关标识证书的装配式建筑、星级绿色住宅的,在最高贷款额度的基础上上浮20%;购买自住住房的临夏州内引进人才,在最高贷款额度的基础上上浮10%。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当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内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照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以所购房抵押为主,不具备该条件的,可选取房产抵押担保(现房抵押)、公积金联合担保、保证人担保、质押担保等形式。

  (一)借款人采取所购住房抵押或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的,必须在当地房屋产权部门办理真实有效合法的抵押权证(抵押权预告证)登记手续。

  (二)借款人采取公积金联合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和担保人必须向公积金中心填写书面授权书,贷款金额不高于借款人及担保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80%。在未撤销保证责任前,公积金账户应予以止付,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

  (三)借款人采取保证人保证方式的,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人应为由财政统发工资且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的缴存人。在未撤销保证责任前,公积金账户予以止付,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

  (四)借款人用国债、银行存单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进行质押担保的,借款金额不得超过质押物金额80%,质押物到期日应晚于贷款到期日。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不予贷款或限制贷款:

  (一)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个人信用记录不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

  (三)因骗提骗贷等行为列入公积金中心黑名单的;

  (四)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借款人需如实向公积金中心提供下列资料(无法联网核验的提供):

  (一)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配偶和产权所有人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二)婚姻状况证明;

  (三)购买商品房的,提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网签合同及首付款凭证;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提供网签交易合同、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及契税完税凭证;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权属证明,自然资源、住建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概预算及收款凭证;商转公贷款的,提供商业银行借款合同,不动产权证或抵押权预告登记证及商业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四)贷款采取抵押或质押担保方式的,提供抵押或质押证明资料;采用保证担保的,由保证人提供相关担保资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借款人有关情况进行贷前调查,应当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各项贷款资料的审核工作,并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决定。不准予贷款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经公积金中心审核批准的贷款,由借款人与贷款人、受委托银行签订《临夏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后,在规定的工作日之内发放贷款(除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结清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之外,不得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借款人)。

  第二十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可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月还款额=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月还款额=+(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自划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以借款发放日的前一日为每月还款日。受委托银行在还款日从借款人还款账户中自动划扣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在贷款发放后可办理按月划扣和年冲还款业务。在贷款发放后,根据自身条件可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委托按月划扣还贷协议书》,按月从公积金账户扣除借款本息,不足部分从还款账户中补扣。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在贷款期内,接受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情况、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履约情况、担保物权及保证人变化等情况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第二十四条 在借款合同履行期内,借款人可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还款账户变更、还款方式变更、贷款期限变更(以不改变原贷款利率为限)、担保变更等业务。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一)借款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提供新抵押的;

  (三)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四)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的抵押物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可强制划扣本人及共同借款人账户公积金偿还贷款:

  (一)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踪或移居国外,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

  (三)恶意拖欠贷款本息的。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拒不偿还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公积金中心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在贷款办理中,对提供或出具伪造、虚假合同、产权证等证明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公积金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有关房产,所获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扣除抵押房产应缴纳的税款;

  (二)支付抵押房产拍卖费和处理房产抵押的其他费用;

  (三)归还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及支付违约金;

  (四)赔偿因借款人违反合同而对公积金中心造成的损害;

  (五)剩余金额退还抵押人。

  处分抵押房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贷款本息和违约金、赔偿金时,公积金中心有权向借款人追索不足部分。

     三十一 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监督检查。

     三十二 法律、法规、规章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及相关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临夏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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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三条 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州行政区域内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审批、管理和监督。

   缴存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同时提取本人、配偶、双方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并支持支付首付款,提取合计金额不超过房屋总价;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合计金额不超过实际修建支付金额且5年内不得以同一形式再次提取;

  (三)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的,提取累计总额不超过贷款总额;

  (四)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和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年提取合计金额不超过3万元。多子女家庭、劳模工匠、退役军人、“陇原人才卡”和“临夏英才卡”持卡人,租房提取额度在最高额度基础上上浮20%;临夏州内引进人才家庭,租房提取额度在最高额度基础上上浮10%;

  (五)离休、退休的;

  (六)出境定居或赴港台定居的

  (七)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八)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老旧住宅小区增设、更新电梯等情形的,可提取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合计金额不超过增设、更新电梯费用中除政府补贴后的个人分摊金额;

  (十)缴存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因患重大疾病重大疾病包括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住院治疗的,可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合计金额不超过住院费用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金额;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情形未规定提取频次和额度的,依照公积金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使用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二)时缴时停、断缴6个月以上的(不含销户提取业务);

  (三)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四)通过赠与、遗赠、继承、补偿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缴存人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婚姻证明、相关资料,并签订法律责任承诺书和个人信息查询授权书。销户提取需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相关资料包括: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1.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3年内网签购房合同(备案合同)或2年内《不动产权证书》和有效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2年内《不动产权证书》、二手房交易买卖合同;

  3.购买本地区预售商品房提取支付首付款,提供商品房认购协议、购房定金票据、开发商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4.购买本地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提供3年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协议)或2年内《不动产权证书》和有效付款凭证;用于支付首付款的,还需提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资金监管账户。

  以上提取情形涉及父母、子女的,还须提供父母、子女身份证明、证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或户籍登记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证明资料中未明确登记正确姓名和身份证号的不予办理。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和建设或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及有效支付费用凭证;

  (三)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的

  1.偿还州内公积金贷款的,按本公积金中心冲还贷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2.偿还外地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提供个人住房贷款合同、还款明细、房产部门备案网签购房合同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已结清商业银行贷款的,提供结清单(2年内)。

  (四)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其他自住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证明。多子女家庭的还需提供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劳模工匠、退役军人、“陇原人才卡”和“临夏英才卡”持卡人、临夏州内引进人才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六)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赴港台定居的提供地区居民身份证明和户籍注销证明;

  (七)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八)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未在本地或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提取,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九)老旧住宅小区增设、更新电梯的,提供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电梯更新改造相关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有效支付票据,提取双方父母、子女的还需提供户籍关系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

  (十)缴存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供三级(含)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病历证明原件住院证明原件、1年内的住院费用凭证原件、亲属关系证明。

      公积金中心的提取业务审批实行一级审批制度。业务经办人员根据提取条件对缴存人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提取的原因。

      缴存人购房提取房款未付清或用于支付首付款的,以转账方式划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已付清的以转账方式划入个人账户;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以转账方式划入个人还款账户;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直接划转冲销。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撤销、被解除或者被确认无效的,提取资金须退回至住房公积金账户。

      缴存人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及法院强制划扣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向缴存人工作单位通报,列入黑名单,取消缴存人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征信系统;骗提资金应依法予以追回,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公积金中心业务经办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的,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 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监督检查。

     第十 法律、法规、规章对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及相关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 本办法由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原《临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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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全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用人单位等应当建缴住房公积金

     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合同制职工、改制后企业的股东、员工城镇单位聘用人员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等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与本州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的港澳台同胞及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均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城镇个体工商户、进城务工人员、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按照《临夏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核算;

  (四)依据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审核审批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缴存比例事项;

  (五)监督、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缴存情况,负责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

  (六)为单位和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归集的对账、查询和政策宣传咨询等服务,并受理投诉和复议申请;

  (七)负责确定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受委托银行,并对受委托银行归集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八)承办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归集事项。

  第六条 单位主要职责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缴存登记、汇缴、补缴、转移、对账等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明确专门的经办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相关事宜,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和业务办理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二)协助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查询、对账、投诉等事宜;

  (三)配合公积金中心做好监督检查、投诉处理等工作;

  (四)协助公积金中心做好住房公积金归集政策的宣传和咨询。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到公积金中心或网厅办理缴存登记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的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手续。

  第十条 单位应当向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十一 积金中心应当为缴存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分类账,为缴存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结存情况。

     第十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费用中列支;企业在成本或费用中列支;民办非公单位社会团体根据本单位执行的会计制度,分别在预算、费用或成本中列支。

     第十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一)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计算方法:职工应发工资总额(企业职工包括绩效工资)×缴存比例,单位及个人缴存分别计算

  (二)住房公积金缴比例实行限高保低政策,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宜一致。单位因特殊原因调整缴存比例的,经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公积金中心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职工月缴存基数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号)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一)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均为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额。

  (二)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个人当月应发工资计算。

  (三)缴存基数由缴存单位、财政、公积金中心每年1月1日起进行核定;涉及缴存基数上限的,可按公积金中心每年7月初公布的调整缴存基数的通知进行再次核定。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十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次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个人当月应发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 住房公积金缴存方法

  (一)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所在单位或财政部门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缴存部分根据预算安排由单位缴存或财政统拨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公积金中心按月记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三)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由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公积金中心审核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四)单位缓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视为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五)单位欠缴或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补缴手续。

     第十 账户的转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或职工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

  (一)职工调动工作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的;

  (三)单位发生撤销、破产、解散等情况,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原单位应对已封存的住房公积金办理转移手续

  (四)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第十 账户的封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

  (一)职工在本州范围内调动工作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二)单位发生撤销、破产、解散的;

  (三)单位及个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四)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第十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为本年度的71日至下一年度的630日。

     二十 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计入职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月工资标准为税前缴存,不纳入个人所得税;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利息收入,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负责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单位依法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被检查单位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用人情况、工资、财务等资料。

  第二十二 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 法律、法规、规章对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及相关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 本办法由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原《临夏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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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整理日期:2025年10月22日
序号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发布日期
1临夏回族自治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临州府发〔2022〕12号2022.3.17
2临夏回族自治州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临州府发〔2022〕13号2022.3.16
3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临州府发〔2022〕14号2022.4.13


临夏州政府办公室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整理日期:2025年10月22日
序号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发布日期
1临夏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临州办发〔2020〕107号2020.12.29
2临夏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临州办发〔2021〕8号2021.2.2
3临夏州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临州办发〔2021〕37号2021.4.25
4临夏州人工影响天气实施细则临州办发〔2021〕80号2021.11.11
5临夏州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临州办发〔2022〕21号2022.3.11
6临夏州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临州办发〔2022〕53号2022.5.31
7临夏州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临州办发〔2022〕53号2022.5.31
8临夏州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临州办发〔2023〕37号2023.7.11
9临夏州农牧全产业链发展信贷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临州办发〔2023〕54号2023.8.23
10临夏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临州办发〔2024〕18 号2024.4.7
11临夏州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办法临州办发〔2024〕51 号2024.10.24
12临夏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临州办发〔2025〕38号2025.9.15
13临夏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临州办发〔2025〕39号2025.9.15
14临夏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临州办发〔2025〕42号2025.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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