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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州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州政府及州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州级行政机关)。州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州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州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州政府“临州府发”、“临州府函”和州政府办公室“临州办发”、“临州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州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州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inxia.gov.cn)、微信公众号“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政府信息。
2.《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报》刊发。
3.州档案局查阅。
4.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州政府授权州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州发改委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州财政局负责发布州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州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州司法局负责发布州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州政府的其他信息。
州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州应急管理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卫健委、州公安局、州地震局、州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代建办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州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
8.乡村振兴、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州乡村振兴局、州民政局、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人社局、州卫健委、州医保局、州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州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州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州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州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各部门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21011
传 真:0930-6241969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申请方式
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州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州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7.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州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州政府信息中心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电子邮箱:lxz6221011@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临州建发〔2023〕41号
关于印发《临夏州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住建局、物业指导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全州物业管理工作,规范服务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整体水平,提升服务质量,打造诚信、规范、家家争优的物业市场环境,提高全州百姓居住幸福感,助推幸福美好新临夏建设。州住建局研究制定《临夏州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27日
临夏州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为规范我州物业服务行业经营活动,杜绝物业服务领域违法违规现象,保障业主及相关单位的利益不受侵犯,促进物业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制定我州物业服务招投标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临夏州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涉及到政府采购的物业项目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大会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物业服务企业。
在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多层总建筑面积少于3万平方米;或者单栋高层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1万平方米;或者多层、高层混合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2万平方米的项目,经县市物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基本原则
住宅和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大会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物业服务企业。
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服务招投标工作:
(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四)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项目,在物业服务合同届满或解除前60日完成。
三、管理机构
各县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物业服务招投标管理、备案工作。招投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物业招投标具体实施工作。
四、招标
(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本细则所称招标人是指提出招标项目,进行物业服务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及业主、业主委员会。
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证书,才能代理本州物业招投标实施工作。
(二)招标备案
物业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10日前,持如下资料到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1、《临夏州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备案表》;
2、招标人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和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3、经办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4、与物业服务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包括物业区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总平面图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复印件等);
5、《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6、招标文件;
7、属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提供原物业服务合同;
8、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应提交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发出《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备案回执》。
(三)招标公告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本州内相关媒体及招标小区现场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天。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及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招标项目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4、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发布;
5、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四)投标人报名
有意向的投标人持以下证件到《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指定地点报名:
1、企业有效营业执照正副本;
2、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证件查验原件,留加盖公章的A4纸复印件。
招标人查验有关资料无误后向投标人出具《投标报名回执》,不得无故拒绝投标人投标,否则,此次招标作无效处理。
(五)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基本情况:包括物业名称、坐落地址、四至范围、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房屋类型、房屋幢数、套数、设施设备、各类技术参数指标、物业档案、物业总平面图、物业服务用房的配备、专项维修资金情况等;
2、物业服务方案应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
3、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等;
4、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5、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开标时间及地点等;
招标文件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物业服务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五、投标
(一)投标人
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承担招标项目的服务能力;投标人具体资格条件和业绩要求在招标文件详细载明。
(二)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投标文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投标函;
2、投标报价;包括物业服务费用收支预算方案、员工社会保险。
3、物业服务方案;包括物业服务理念与目标、物业服务机构运作方法及管理制度目录、物业服务人员配备、物业服务分项标准与承诺等;
4、对招标文件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并向投标人出具《投标文件收件回执》,回执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并同时标明投标文件送达人。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无效:
1、送达时未密封;
2、逾期送达;
3、未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和加盖公章;
4、未能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
5、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六、开标、评标和中标
(一)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招标人和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代理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书面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二)评标
开标过程结束后应当立即进入评标程序。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遵守有关评标规则。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服务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为5人,其中招投人2人,物业服务方面的专家3人。
物业服务评标专家由招标代理机构一般在开标前1日内从临夏州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并在评标前予以保密。
评标委员会根据标书、现场答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将评标分值进行统计,按照分值高低推荐前3名为中标候选人,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招标人应当将中标候选人在现场及相应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及备案
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返还其投标书。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投标人为州外物业服务企业的须到项目所在地的县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参加物业服务招投标。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招标人应当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同时向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提交中标备案资料和合同备案资料,其中招投标中标备案资料包括:
1、《物业服务招投标中标备案表》;
2、评标报告(含评分表);
3、中标人的投标书;
4、中标通知书;
5、其他资料(招标委托代理合同等)。
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县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出《物业服务项目中标备案回执》。
七、招投标人禁止行为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设的标底、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以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物业服务的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将记入我州的物业服务行业“黑名单”,并作出相应的处罚。
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规处理。
招标人备案材料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备案。备案材料不实的,招标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招投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人或者原物业服务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物业服务承接验收手续,移交相关物业服务资料和物业服务用房。
八、协议选聘备案
在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投标人少于3个的或者多层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3万平方米,或者单栋高层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1万平方米,或者多层、高层混合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2万平方米,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请持以下资料到县市物业主管部门申请:
(一)《协议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表》;
(二)申请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四)与物业服务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包括物业区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总平面图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复印件等);
(五)拟选聘企业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六)拟选聘企业的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项目负责人与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七)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县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出《协议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同意书》。
九、附则
符合招标条件而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理。
本实施细则由临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下载:附件.wps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东西部协作机制的意见》(厅字〔2021〕10号)精神,落实甘肃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坚持和完善东西部协作机制的意见><关于坚持做好中央单位定点帮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甘农领发〔2021〕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东西部协作资金使用管理,聚焦乡村振兴,突出到乡到村,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效益。参照《甘肃省东西部协作资金管理办法》(甘乡振局发〔2021〕108号),结合东西部协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东部协作方是山东省济南市及承担东西部协作任务的所属区(开发区);受援方是临夏州及所辖8个县市、临夏经济开发区。
第三条 东西部协作资金是指东部协作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以及协作双方签订的“十四五”《行动方案》、年度责任书和议定事项,由东部协作方省市区三级财政筹集拨付,安排用于受援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项目的财政性援助资金。
第四条 按照优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东西部协作资金由协作双方充分沟通、统筹安排、拨付使用。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五条 州级财政部门在接到省财政部门下达或东部协作方直接拨付援助资金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州乡村振兴部门,州乡村振兴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商东部协作方研究提出资金分配计划,经州政府常务会或州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相关资金拨付文件同步抄送东部协作方牵头部门、财政部门。
第六条 县市财政部门在接到州级财政部门下达或东部协作方直接拨付的援助资金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县市乡村振兴部门,县市乡村振兴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商东部协作方提出项目计划,报请县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县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章 资金安排与使用
第七条 东西部协作资金使用应以国家及两省工作考核评价办法为指南,聚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接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和群众生活改善,向国家和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落实“四个不摘”要求,巩固“两不愁、三保障”成果。支持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探索开展防返贫保险试点。支持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支持农村劳动力和脱贫人口提高技能、实现稳岗就业。以大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为重点,因地制宜支持产业基地、乡村就业工厂(帮扶车间)、商贸市场等产业就业项目和公共服务项目。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劳务协作奖补资金。
(二)支持推进区域协作
助力现代丝路寒旱农业优势特色产业三年倍增行动,持续发展壮大脱贫地区乡村特色产业;支持“一县一园”建设,共建工业产业园区、农业产业园区、物流产业园区等现代产业园区;打造区域公共品牌,支持培育和引进龙头企业,壮大村集体经济、新型经营主体及地方特色产品;支持发展休闲农业、红色旅游、乡村旅游、电子商务和招商推介、消费帮扶活动、文化旅游交流交往等项目;支持沿黄县市结合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优先安排东西部协作项目。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产业合作和消费帮扶奖补资金,优先向山东省引进企业、合作项目倾斜支持,设立科技专项资金用于科技创新成果奖励、创新研发奖励以及人才创新创业奖励等。
(三)支持开展东西部协作干部交流和人才培训
支持乡村振兴干部培训交流,重点依托济南市各类培训资源,培养农业生产经营人才、农村二三产业发展人才、乡村公共服务人才、乡村治理人才、农业农村科技人才、科教文卫人才、规划编制人才、金融商贸人才、企业管理人才、社会治理人才和电子商务人才。
(四)支持促进乡村振兴
支持受援县开展乡村建设行动,助力“百村振兴计划”,每年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东西部协作乡村振兴示范村建设。支持发展乡村产业、乡村文化,基层党支部共建,以及养老、村级综合服务中心和社会工作服务站(室)、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等,助力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短板,帮助改善饮水、道路、住房等生产生活条件,支持提升基层医疗、教育公共服务水平。
(五)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笫八条 东西部协作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笫九条县市结合工作实际,将“十四五”东西部协作发展规划重点项目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做到资金到位即可实施。项目库进行动态调整,做到有进有出。对使用东西部协作资金安排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提取,且符合本办法要求;确因协作任务需要的可另行增加项目,须按程序审批,征求协作方同意。
第十条 县市依据当年协作资金规模,每年12月起,分批启动下一年协作项目计划编制工作,与东部协作方共同谋划提出协作项目计划,经县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县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报州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后,以正式文件于次年2月中旬前报送州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抄送济南市、区东西部协作牵头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东西部协作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项目审批原则上权限下放到县,由县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县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需求提出项目计划,征得东部协作方同意后自主安排使用,并报州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省、州对到县资金不指定具体项目。
因工作需要,州级实施的跨区域项目和产业园区项目,应聚焦脱贫地区发展和群众稳定增收,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征得东部协作方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提出项目计划,明确实施主体,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项的,在征得东部协作方同意的基础上,由县市政府常务会或县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县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审定下达。
第四章 资金报账与支付
第十三条 东西部协作资金由东部协作方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州、县财政,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东西部协作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支出管理,批复用款计划,办理支付手续和项目资金报账手续。对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按照资金安排的具体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完工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直接拨付至项目实施主体;对工程类项目,按预算、按合同和按项目实施进度支付资金,按规定预留质保金;到户补助类项目,经行业部门验收后,直接汇入农户“一卡通”账户。不得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东西部协作项目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规定办理,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县级东西部协作资金主管部门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负责审核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报账资料和原始凭证,并对报账资料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六条 东西部协作资金监管实行分级负责制,州级负责到州资金分配、项目计划安排指导,履行就近监管职责,负责对所属县市资金使用日常监管、项目审核、工作考核和专项检查;县市负责到县资金的项目计划制定、项目具体实施和项目资金的规范有效使用。东部援临前方工作机构参与协作项目计划编制、资金分配、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等全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州、县乡村振兴部门会同相关行业部门,按职责落实管理责任,分头负责项目计划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查工作。对不能按时报送项目计划、资金支出序时进度滞后,以及违反规定要求组织实施项目的,进行通报批评、提醒约谈,必要时对协作资金进行调减或收回。
第十八条 落实县级协作资金监管主体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和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定期开展东西部协作资金“五查五看”,查协作资金流向,看资金使用是否精准、是否聚焦;查协作资金流量,看资金有无挤占挪用或闲置浪费;查协作资金流速,看有无资金拨付缓慢、滞留或以拨代支;查协作资金监管,看有无违纪违规使用资金,造成严重损失浪费;查责任落实,看有无监管责任缺失等问题。
第十九条 健全社会和群众监督机制,按照“谁分配、谁公告,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对东西部协作资金使用情况在相应的州、县市、乡镇、村等层面进行公告公示。州级资金分配情况在州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县市项目计划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公告公示情况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乡镇、村级和项目实施单位在乡镇、村委会或项目实施地等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天。
第二十条 协作双方要密切配合,互通情况,建立健全工作沟通机制。州乡村振兴、财政部门每季度向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每年4月底前报送上年度协作资金绩效评估报告,并同时抄送东部协作方牵头部门、财政部门以及援临前方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受援县市自觉接受上级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协作资金和项目的审计、监督,配合东部协作方做好延伸审计、督导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使用东西部协作资金形成的项目资产,州、县市依据《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的实施意见》,纳入项目资产统一管理,建立健全协作项目资产运行管理机制,防范资产流失损失和闲置浪费,实现协作项目资产良性运转。
第二十三条 协作双方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及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中,存在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挪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东部协作方协调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捐助的非财政性资金和物资,受援方要纳入东西部协作资金监管范围统一管理。要尊重捐助人意愿,制定资金资产使用分配方案,及时公开受赠受助财物及使用和管理情况,并向捐助人反馈。加强捐赠资助资金财务管理,对实物资产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受赠单位及时向同级乡村振兴部门报送捐赠情况,纳入资产管理和审计监督范围。
第二十五条 县市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不再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或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州乡村振兴局、州财政局、济南市东西部协作与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临夏州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临州办发〔2019〕85号)同时废止。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尽快完成行政规范性文件梳理发布工作的通知》和《康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尽快完成行政规范性文件梳理发布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规范性文件每隔2年清理一次”的要求,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名称冠以“试行”的不超过2年;“暂行”的不超过1年;有效期限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不得使用的规定。县政府在2017年清理的基础上对规范性文件继续进行了清理,共清理各乡(镇)、相关部门规范性文件28件,需保留3件,修订15件,到期失效10件、废止10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符合法律规定且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共3件,确认有效,建议继续保留。
2.符合法律规定且需要修订后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共15件,建议修订,正在修订中。
3.到期失效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10件,有效期限届满,确认失效,不得使用。
附件:2022年康乐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清单(第二批).xlsx
康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临夏州彩票公益金分配和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彩票公益金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21〕15号)、《甘肃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甘财综〔2021〕4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彩票公益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从全省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销售收入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留归地方使用的资金及省级财政统筹的彩票公益金补助市(州)的社会公益事业资金。
第三条 彩票公益金实行省级统一管理,分级使用。
州、县(市)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民政、体育部门制定本级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根据上级财政提前下达转移支付情况编制本级彩票公益金收支预算,待预算年度执行完毕后,会同民政、体育部门按照相关要求编制本级彩票公益金收支决算,审核批复本级彩票公益金收支预算,监督和公告本级彩票公益金的分配、使用等工作,结转结余资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级民政、体育部门及其他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彩票公益金收支预(决)算编制和预算执行,建立完善项目库,组织项目实施,监督资金使用,加强绩效评价,开展宣传公告等工作。
第二章 分配和使用
第六条 彩票公益金的分配和使用,应当充分体现公益属性,突出支持重点,并向困难县(市)和社会弱势群体等倾斜。坚持公开透明、强化监管,主动接受人大、审计、财政和社会监督。坚持统筹谋划、讲求绩效,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彩票公益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的支出:
(一)已有财政拨款保障的各类工资福利、奖金等人员支出;
(二)与实施彩票公益金项目无直接关系的人员支出、日常运转支出及其他支出;
(三)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等支出;
(四)以营利为目的的相关支出;
(五)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六)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地方留成的彩票公益金,专项用于本地区社会福利、体育和同级政府批准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各级民政、体育部门负责本地区福利彩票公益金和体育彩票公益金项目库建设完善,建立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
第九条 省级财政统筹的彩票公益金补助市(州)的社会公益事业资金,由州、县(市)申请使用资金的部门(单位),按照项目申报要求向州财政部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州财政部门应做好项目申报材料的收集填报、资料审核等工作,按照公开透明、择优遴选的原则确定具体扶持项目和扶持金额,并将州财政部门资金分配文件上报省财政厅备案。州、县(市)申请使用资金的部门(单位)对申报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可行性负主体责任。
第十条 申请使用彩票公益金的部门(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申请理由、项目建设任务、项目技术标准和投资概算、项目资金来源、项目申请补助资金需求、项目实施方案及分阶段实施计划、项目绩效目标和预期效益、项目监督和验收评估措施等。
2.申请基建项目时,应提供项目审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审批文件、项目用地审批文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概(预)算等材料。
3.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彩票公益金的部门(单位),根据同级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制定项目建设管理内控制度,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和档案资料管理,对资金使用及其结果负全责。
第十二条 彩票公益金项目支出计划核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用途。项目支出计划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调整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彩票公益金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民政、体育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具体包括:
(一)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二)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三)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各级民政、体育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切实履行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彩票公益金支出绩效管理制度办法或操作规程;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开展“双监控”,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和偏差;按期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和部门重点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报告及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按规定做好绩效目标和评价结果等绩效信息公开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选择资金量大、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借助专家、第三方机构开展财政重点评价,及时反馈评价结果,督促整改落实,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项目,限期整改,并视情况予以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
第三章 宣传公告
第十六条 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第十七条 县(市)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州级财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彩票公益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报告;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彩票公益金分配和使用情况。
州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交上一年度全州彩票公益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报告;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全州彩票公益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各级民政、体育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部门(单位)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具体包括:
(一)彩票公益金项目总体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等;
(二)彩票公益金具体项目的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等;
(三)彩票公益金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四)其他相关内容。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彩票公益金,不得拒缴、拖欠、截留、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
第二十条 彩票公益金的使用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支出计划执行,不得挤占、挪用、虚列、虚报冒领、套取彩票公益金,不得改变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彩票公益金分配、使用等的监督管理,确保彩票公益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缴、拖欠、截留、挤占、挪用、虚列、虚报冒领、套取彩票公益金,改变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的,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告的,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并视情调减项目预算支出直至取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县(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报州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临夏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为进一步加强各级医疗卫生健康单位临聘人员管理,实现临聘人员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按照总量控制、依法管理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全州各级医疗卫生健康单位临聘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二、人员类别
临聘人员指全州各级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因工作需要聘用的非正式编制人员,临聘人员岗位主要设以下两类。
(一)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主要为医疗、护理、检验、药剂、影像、公卫等岗位。
(二)非医疗卫生专业岗位:主要为信息平台维护、挂号收费、设备洗消、办公场所绿化、门卫、汽车驾驶员、保安、炊事、保洁、护工、水电维修、勤杂、运送、煎药工等岗位。
三、聘用条件
(一)自觉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操守,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受聘岗位的工作。
(二)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1.年龄要求:一般在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和紧缺专业特需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2.学历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学历要求为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工勤、护士可放宽到全日制专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全日制专科及以上。非专业技术人员各医疗卫生机构按岗位实际情况确定。
3.专业要求:医学类、会计类、计算机类、统计类等符合岗位需求的专业。
4.资质要求(应届毕业生除外):
(1)从事临床、公卫、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影像诊断的工作人员,要求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应具备执业医师证,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应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证。
(2)从事护理工作人员应具备执业护士证。
(3)从事检验、影像工作人员应具备检验技师(士)/检验师(士)、影像技师(士)/影像师(士)证或执业医师证。
(4)从事药剂工作人员应具备药剂师(中药剂师)或药剂士(中药剂士)证。
(5)会计、统计等岗位要求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5.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证执照,技术熟练,驾龄2年以上。
6.其它类岗位具备应聘岗位需要的其它条件。
7.应届医学毕业生聘用后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须
尽早取得相应执业资格,临床医师5年、技师3年、护士2年内未考取执业证则予以辞退。
(三)身体健康,并具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状况的体检证明。
(四)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四、聘用程序
(一)单位申报。各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将聘用工作岗位及特点、用人数量及素质要求形成具体用人计划,每年初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程序审核批准。原则上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集中申报1次,若因工作需要的特殊情况,可临时书面申请(1年内不得超过两次)。
(二)制定招聘方案。根据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的用人计划,用人单位制定招聘方案,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发布招聘公告。
(三)考察形式。根据招聘类型及人才需求,考察形式可采取笔试、面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多种方式。
(四)拟聘人员备案。各用人单位确定考察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名单,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复审,经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研究同意后,可办理聘用手续。同时,将拟聘用人员名单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五)岗前培训及聘用
1.各用人单位应当对临聘人员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医疗安全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不得聘用非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2.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除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外,非医学专业岗位(保安、保洁等)的临时聘用人员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合同解除或终止等情形。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3.聘用期限由各用人单位根据聘用人员岗位任务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期满后用人单位可按相关规定和程序续聘。
上述程序履行后方可正式上岗。
(六)其他。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后,可采用退休返聘形式聘用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员,对于高学历、高职称的人员及学科带头人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聘用。
五、薪酬待遇
(一)临聘人员工资可根据其工作岗位责任、工作量和工作表现等因素,实行分类管理,参照相同岗位的编内人员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在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基础上自行确定。对于个别临床紧缺岗位、技术职称较高的人员,各医疗卫生单位可采取“一事(人)一议”方式确定薪酬水平,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二)用人单位根据州委组织部、州人社局、州卫生健康委《关于全州临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职称晋升待遇的通知》(临州人社通〔2020〕96号)精神,对取得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和符合岗位内部等级晋升条件的临聘人员要及时聘用,待遇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称晋升工资标准执行。
(三)临聘人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用人单位结合各自实际,参照相关规定为临聘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和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
(四)临聘人员在请假、培训等方面与在编人员享有同等权利。
六、考核与奖惩
(一)各用人单位要建立临聘人员聘期内考核与年度考核制度,重点考核履行合同和岗位职责的情况,主要分为日常工作表现、工作实绩、思想品德、技术水平四个方面,考核形式可参照本单位职工年度考核办法,考核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客观公正、注重实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工作的依据。聘期内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考核被评为优秀的,给予奖励。
(二)聘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聘用单位可以按程序解除聘用合同,并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三)各用人单位不得自行降低学历、执业资格、专业等要求聘用人员。
(四)在聘期内,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院规院纪、违反劳动纪律、造成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失的,解除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七、使用管理
临聘人员的管理实行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制,管理部门为各用人单位。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对辖区医疗卫生机构临聘人员的监督管理,对于不经审批擅自用人的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工作约谈,如出现违规用人,追究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二)各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的临聘人员管理办法,负责对临聘人员的日常管理;负责对临聘人员的思想教育、上岗前后的培训、工作考核、考勤和病事假审批等管理工作;负责在每年末核对本单位实际聘用的人员及变化情况,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下年度用人增减计划,上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三)临聘人员在聘期内应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工作安排,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完成工作任务。
(四)各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为临聘人员创造工作环境与条件,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等福利待遇。
(五)聘期内临聘人员主动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提前30日向聘用单位写出书面申请,经用人单位会议研究通过后可解除聘用合同,同时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八、其他
(一)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由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督执行。
(二)本办法由临夏州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临夏州医疗机构医疗设备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第1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2020-202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甘财采〔2020〕13号)《临夏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阳光招标采购平台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临州公管办〔2020〕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临夏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夏州内医疗机构医疗设备采购,以及医疗设备维保服务、配套零(部)件采购,执行政府采购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机构,是指辖区内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设备,是指医疗卫生机构中用于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等工作,具有卫生专业技术特征的仪器设备、器械、耗材等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是指州级医疗机构采购医疗设备单次或累计50万元,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采购医疗设备单次或累计30万元。限额标准以上项目采购,全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限额标准以下项目的采购,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由医疗机构通过甘肃省阳光招标采购平台自行组织采购。
第三条 医疗设备采购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的原则,并不断健全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完善采购操作流程。
第四条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同级医疗机构医疗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协调解决采购工作中的相关问题。成立由辖区医疗机构代表及各专业专家组成的全州医疗设备采购论证专家库,每次抽取至少5人以上(单数)的专家组成论证专家组,负责审核医疗机构医疗设备采购预算、计划、需求和开展相关论证。
第五条 医疗机构作为采购主体,应当遵循“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医疗设备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医疗机构的纪检监察部门(人员)、财务审计部门(人员)应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六条 在采购项目实施中应当遵守保密、利害关系回避等规定,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投标咨询。
第二章 采购计划
第七条 医疗机构根据工作需求,原则上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医疗收入(不包括药品收入)10%的配置额度(新建医疗机构和大型医疗设备除外),结合医疗机构的经济运行情况,编制医疗设备年度采购计划。
第八条 医疗机构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求拟定年度设备采购计划(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单价1万元以下、乡级医疗卫生单位单价2千元以下医疗设备不纳入年度采购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下一年度《临夏州医疗机构医疗设备采购计划表》(附件1)。其中,单价在10万元(含10万)以上设备还需要提交《医用设备申请论证表》(附件2)、《10万元以上医疗设备购置计划目录汇总》(附件3)和《医疗设备可行性报告》(模板见附件4),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购置必要性论证。采购计划执行过程中,因诊疗、科研、实验等情况需调整采购项目的,医疗机构应及时调整并重新上报。医疗机构根据医疗业务需要每年7月份可以微调采购计划1次。医疗设备采购计划原则上有效期1年。
第九条 医疗机构采购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应按《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卫规划发〔2018〕12号)规定,取得配置许可证后,方可按程序进行采购。
第十条 各医疗机构医疗设备采购应当严格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设备采购的批复及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1号)第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国产药品和医疗器械能够满足要求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应采购国产产品,逐步提高公立医疗机构国产医用设备配置水平。各医疗卫生单位在编制医用设备采购预算、计划和需求时,应优先考虑国产设备。
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医疗设备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确实需要采购进口医疗设备的,应填报《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附件5),应当按规定进行省级专家论证,并履行网上公示和审核同意手续。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限额标准以下医疗设备和服务的采购应当采取询价方式采购(至少询价三家供货企业,选择性价比最高的医疗设备,单一来源的医疗设备除外)。
第十三条 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14〕第1号)的规定必须进行国际招标的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填报《医疗设备国际招标采购申请表》(附件6),经审核同意后由采购单位按国际招标有关规定办理。
国际招标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医疗机构应当填写《医疗设备国际招标采购情况表》(附件7)上报备案。
第十四条 采购合同履行中,医疗机构需追加与合同相同的医疗设备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十五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按照《甘肃省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六条 医疗设备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
第十七条 医疗设备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医疗机构设备使用科室提出采购需求,分管负责人审核,经过专家论证,提交会议研究,提出采购计划,根据采购金额确定采购的方式。
1.州、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单次或累计在10万元以下的医疗设备,应提交机构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进入甘肃省阳光招标采购平台自行采购。单次或累计在10万元(含)以上至限额标准以下(不含)的医疗设备,应提交机构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并报请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研究通过后进入甘肃省阳光招标采购平台自行采购。单次或累计在限额标准以上的医疗设备,应报请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财政部门审批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2.乡级医疗卫生单位。单次或累计在1万元以下的医疗设备,应提交机构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进入甘肃省阳光招标采购平台自行采购。单次或累计在1万元(含)以上至限额标准以下(不含)的医疗设备,提交机构职工代表大会研究同意,并报请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研究通过后进入甘肃省阳光招标采购平台自行采购。单次或累计在限额标准及以上的医疗设备,应报请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财政部门审批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二)医疗机构依法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做出实事求是、认真及时的答复,配合财政部门进行投诉处理调查。
(三)医疗机构依据采购结果,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医疗设备采购合同》(参照附件8)和《医疗设备购销廉洁协议》(附件9)。
(四)医疗机构组织专业人员依据采购文件和合同条款进行履约验收,并提交《医疗设备开箱验收报告》(参照附件10)。
(五)医疗机构按采购合同支付采购资金。
(六)医疗机构入固定资产账。
(七)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采购档案的归档和管理。
(八)每季度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九)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五章 采购规定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对医疗设备的采购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在医疗设备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本条所称的相关人员,是指评标小组或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
第二十条 开标、评标活动现场的管理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年底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如实申报当年设备采购信息,填报《医疗机构年度医疗设备采购情况统计表》(附件11),每年1月20日前汇总上报上年度医疗设备采购情况。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健全医疗设备采购档案管理制度,建立管理档案,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做到档案齐全、账目明晰、完整准确。《医疗设备档案目录》(附件12)内容主要包括申购、采购、技术及使用维修等资料。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原则,制定科学的采购办法,纪检监察部门(人员)、财务审计部门(人员)应全程参与采购过程。
第六章 采购监督
第二十四条 按本规定执行的采购活动接受州县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1.法律、法规、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2.采购计划的编制执行情况;
3.采购方式、采购程序、采购规范的执行情况;
4.采购信息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情况;
5.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6.评审专家的职业素质和执业情况;
7.其它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卫生健康部门对辖区医疗卫生单位采购制度的建立、阳光采购、合理使用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指导。建立设备采购违纪违规行为不良记录制度,纳入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良行为包括:不参加或以拆分等其它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投标采购活动的;不按规定程序组织采购医疗设备的;提供虚假采购历史信息或采购信息与实际采购不符的;不按规定与企业签订医疗设备购销合同、廉洁合同的;或医用医疗购销合同签订后,再与企业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假借租赁、捐赠等形式捆绑销售高值医用耗材和检验试剂,或指定患者从第三方购买医用耗材而不纳入医疗机构财务监管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在医疗设备采购、使用、回款和维修保养等过程中违反相关工作规范、政策文件的其它行为的。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规定或有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采购,应根据情况提请财政部门责令修改招标(采购)文件、中止或者终止采购活动。已经签订采购合同,但采购合同的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立即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按程序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鼓励医疗机构选择合适的产品类别采用批量采购(含并单采购)、协议供货等方式提高采购效率。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作出规定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调整的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临夏州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