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卫生健康系统临聘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临夏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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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各级医疗卫生健康单位临聘人员管理,实现临聘人员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按照总量控制、依法管理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全州各级医疗卫生健康单位临聘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二、人员类别

临聘人员指全州各级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因工作需要聘用的非正式编制人员,临聘人员岗位主要设以下两类。

(一)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主要为医疗、护理、检验、药剂、影像、公卫等岗位。

(二)非医疗卫生专业岗位:主要为信息平台维护、挂号收费、设备洗消、办公场所绿化、门卫、汽车驾驶员、保安、炊事、保洁、护工、水电维修、勤杂、运送、煎药工等岗位。

三、聘用条件

(一)自觉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操守,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受聘岗位的工作。

(二)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1.年龄要求:一般在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和紧缺专业特需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2.学历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学历要求为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工勤、护士可放宽到全日制专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全日制专科及以上。非专业技术人员各医疗卫生机构按岗位实际情况确定。

3.专业要求:医学类、会计类、计算机类、统计类等符合岗位需求的专业。

4.资质要求(应届毕业生除外):

(1)从事临床、公卫、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影像诊断的工作人员,要求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应具备执业医师证,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应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证。

(2)从事护理工作人员应具备执业护士证。

(3)从事检验、影像工作人员应具备检验技师(士)/检验师(士)、影像技师(士)/影像师(士)证或执业医师证。

(4)从事药剂工作人员应具备药剂师(中药剂师)或药剂士(中药剂士)证。

(5)会计、统计等岗位要求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5.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证执照,技术熟练,驾龄2年以上。

6.其它类岗位具备应聘岗位需要的其它条件。

7.应届医学毕业生聘用后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须

尽早取得相应执业资格,临床医师5年、技师3年、护士2年内未考取执业证则予以辞退。

(三)身体健康,并具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状况的体检证明。

(四)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四、聘用程序

(一)单位申报。各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将聘用工作岗位及特点、用人数量及素质要求形成具体用人计划,每年初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程序审核批准。原则上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集中申报1次,若因工作需要的特殊情况,可临时书面申请(1年内不得超过两次)。

(二)制定招聘方案。根据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的用人计划,用人单位制定招聘方案,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发布招聘公告。

(三)考察形式。根据招聘类型及人才需求,考察形式可采取笔试、面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多种方式。

(四)拟聘人员备案。各用人单位确定考察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名单,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复审,经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研究同意后,可办理聘用手续。同时,将拟聘用人员名单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五)岗前培训及聘用

1.各用人单位应当对临聘人员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医疗安全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不得聘用非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2.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除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外,非医学专业岗位(保安、保洁等)的临时聘用人员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合同解除或终止等情形。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3.聘用期限由各用人单位根据聘用人员岗位任务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期满后用人单位可按相关规定和程序续聘。

上述程序履行后方可正式上岗。

(六)其他。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后,可采用退休返聘形式聘用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员,对于高学历、高职称的人员及学科带头人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聘用。

五、薪酬待遇

(一)临聘人员工资可根据其工作岗位责任、工作量和工作表现等因素,实行分类管理,参照相同岗位的编内人员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在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基础上自行确定。对于个别临床紧缺岗位、技术职称较高的人员,各医疗卫生单位可采取“一事(人)一议”方式确定薪酬水平,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二)用人单位根据州委组织部、州人社局、州卫生健康委《关于全州临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职称晋升待遇的通知》(临州人社通〔2020〕96号)精神,对取得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和符合岗位内部等级晋升条件的临聘人员要及时聘用,待遇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称晋升工资标准执行。

(三)临聘人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用人单位结合各自实际,参照相关规定为临聘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和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

(四)临聘人员在请假、培训等方面与在编人员享有同等权利。

六、考核与奖惩

(一)各用人单位要建立临聘人员聘期内考核与年度考核制度,重点考核履行合同和岗位职责的情况,主要分为日常工作表现、工作实绩、思想品德、技术水平四个方面,考核形式可参照本单位职工年度考核办法,考核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客观公正、注重实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工作的依据。聘期内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考核被评为优秀的,给予奖励。

(二)聘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聘用单位可以按程序解除聘用合同,并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三)各用人单位不得自行降低学历、执业资格、专业等要求聘用人员。

(四)在聘期内,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院规院纪、违反劳动纪律、造成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失的,解除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七、使用管理

临聘人员的管理实行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制,管理部门为各用人单位。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对辖区医疗卫生机构临聘人员的监督管理,对于不经审批擅自用人的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工作约谈,如出现违规用人,追究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二)各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的临聘人员管理办法,负责对临聘人员的日常管理;负责对临聘人员的思想教育、上岗前后的培训、工作考核、考勤和病事假审批等管理工作;负责在每年末核对本单位实际聘用的人员及变化情况,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下年度用人增减计划,上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三)临聘人员在聘期内应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工作安排,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完成工作任务。

(四)各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为临聘人员创造工作环境与条件,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等福利待遇。

(五)聘期内临聘人员主动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提前30日向聘用单位写出书面申请,经用人单位会议研究通过后可解除聘用合同,同时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八、其他

(一)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由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督执行。

(二)本办法由临夏州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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