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东西部协作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临夏州乡村振兴局 发布时间:2023-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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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东西部协作机制的意见》(厅字〔2021〕10号)精神,落实甘肃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坚持和完善东西部协作机制的意见><关于坚持做好中央单位定点帮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甘农领发〔2021〕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东西部协作资金使用管理,聚焦乡村振兴,突出到乡到村,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效益。参照《甘肃省东西部协作资金管理办法》(甘乡振局发〔2021〕108号),结合东西部协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东部协作方是山东省济南市及承担东西部协作任务的所属区(开发区);受援方是临夏州及所辖8个县市、临夏经济开发区。

第三条  东西部协作资金是指东部协作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以及协作双方签订的“十四五”《行动方案》、年度责任书和议定事项,由东部协作方省市区三级财政筹集拨付,安排用于受援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项目的财政性援助资金。

第四条  按照优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东西部协作资金由协作双方充分沟通、统筹安排、拨付使用。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五条  州级财政部门在接到省财政部门下达或东部协作方直接拨付援助资金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州乡村振兴部门,州乡村振兴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商东部协作方研究提出资金分配计划,经州政府常务会或州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相关资金拨付文件同步抄送东部协作方牵头部门、财政部门。

第六条  县市财政部门在接到州级财政部门下达或东部协作方直接拨付的援助资金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县市乡村振兴部门,县市乡村振兴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商东部协作方提出项目计划,报请县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县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章  资金安排与使用

第七条  东西部协作资金使用应以国家及两省工作考核评价办法为指南,聚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接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和群众生活改善,向国家和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落实“四个不摘”要求,巩固“两不愁、三保障”成果。支持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探索开展防返贫保险试点。支持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支持农村劳动力和脱贫人口提高技能、实现稳岗就业。以大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为重点,因地制宜支持产业基地、乡村就业工厂(帮扶车间)、商贸市场等产业就业项目和公共服务项目。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劳务协作奖补资金。

(二)支持推进区域协作

助力现代丝路寒旱农业优势特色产业三年倍增行动,持续发展壮大脱贫地区乡村特色产业;支持“一县一园”建设,共建工业产业园区、农业产业园区、物流产业园区等现代产业园区;打造区域公共品牌,支持培育和引进龙头企业,壮大村集体经济、新型经营主体及地方特色产品;支持发展休闲农业、红色旅游、乡村旅游、电子商务和招商推介、消费帮扶活动、文化旅游交流交往等项目;支持沿黄县市结合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优先安排东西部协作项目。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产业合作和消费帮扶奖补资金,优先向山东省引进企业、合作项目倾斜支持,设立科技专项资金用于科技创新成果奖励、创新研发奖励以及人才创新创业奖励等。

(三)支持开展东西部协作干部交流和人才培训

支持乡村振兴干部培训交流,重点依托济南市各类培训资源,培养农业生产经营人才、农村二三产业发展人才、乡村公共服务人才、乡村治理人才、农业农村科技人才、科教文卫人才、规划编制人才、金融商贸人才、企业管理人才、社会治理人才和电子商务人才。

(四)支持促进乡村振兴

支持受援县开展乡村建设行动,助力“百村振兴计划”,每年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东西部协作乡村振兴示范村建设。支持发展乡村产业、乡村文化,基层党支部共建,以及养老、村级综合服务中心和社会工作服务站(室)、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等,助力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短板,帮助改善饮水、道路、住房等生产生活条件,支持提升基层医疗、教育公共服务水平。

(五)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笫八条  东西部协作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笫九条县市结合工作实际,将“十四五”东西部协作发展规划重点项目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做到资金到位即可实施。项目库进行动态调整,做到有进有出。对使用东西部协作资金安排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提取,且符合本办法要求;确因协作任务需要的可另行增加项目,须按程序审批,征求协作方同意。

  县市依据当年协作资金规模,每年12月起,分批启动下一年协作项目计划编制工作,与东部协作方共同谋划提出协作项目计划,经县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县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报州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后,以正式文件于次年2月中旬前报送州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抄送济南市、区东西部协作牵头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东西部协作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项目审批原则上权限下放到县,由县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县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需求提出项目计划,征得东部协作方同意后自主安排使用,并报州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省、州对到县资金不指定具体项目。

因工作需要,州级实施的跨区域项目和产业园区项目,应聚焦脱贫地区发展和群众稳定增收,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征得东部协作方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提出项目计划,明确实施主体,自觉接受监督。

十二条  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项的,在征得东部协作方同意的基础上,由县市政府常务会或县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县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审定下达。

第四章  资金报账与支付

十三条  东西部协作资金由东部协作方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州、县财政,专款专用。

十四条  东西部协作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支出管理,批复用款计划,办理支付手续和项目资金报账手续。对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按照资金安排的具体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完工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直接拨付至项目实施主体;对工程类项目,按预算、按合同和按项目实施进度支付资金,按规定预留质保金;到户补助类项目,经行业部门验收后,直接汇入农户“一卡通”账户。不得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东西部协作项目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规定办理,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县级东西部协作资金主管部门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负责审核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报账资料和原始凭证,并对报账资料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六条  东西部协作资金监管实行分级负责制,州级负责到州资金分配、项目计划安排指导,履行就近监管职责,负责对所属县市资金使用日常监管、项目审核、工作考核和专项检查;县市负责到县资金的项目计划制定、项目具体实施和项目资金的规范有效使用。东部援临前方工作机构参与协作项目计划编制、资金分配、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等全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州、县乡村振兴部门会同相关行业部门,按职责落实管理责任,分头负责项目计划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查工作。对不能按时报送项目计划、资金支出序时进度滞后,以及违反规定要求组织实施项目的,进行通报批评、提醒约谈,必要时对协作资金进行调减或收回。

第十八条  落实县级协作资金监管主体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和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定期开展东西部协作资金“五查五看”,查协作资金流向,看资金使用是否精准、是否聚焦;查协作资金流量,看资金有无挤占挪用或闲置浪费;查协作资金流速,看有无资金拨付缓慢、滞留或以拨代支;查协作资金监管,看有无违纪违规使用资金,造成严重损失浪费;查责任落实,看有无监管责任缺失等问题。

第十九条  健全社会和群众监督机制,按照“谁分配、谁公告,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对东西部协作资金使用情况在相应的州、县市、乡镇、村等层面进行公告公示。州级资金分配情况在州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县市项目计划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公告公示情况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乡镇、村级和项目实施单位在乡镇、村委会或项目实施地等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天。

第二十条  协作双方要密切配合,互通情况,建立健全工作沟通机制。州乡村振兴、财政部门每季度向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每年4月底前报送上年度协作资金绩效评估报告,并同时抄送东部协作方牵头部门、财政部门以及援临前方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受援县市自觉接受上级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协作资金和项目的审计、监督,配合东部协作方做好延伸审计、督导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使用东西部协作资金形成的项目资产,州、县市依据《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的实施意见》,纳入项目资产统一管理,建立健全协作项目资产运行管理机制,防范资产流失损失和闲置浪费,实现协作项目资产良性运转。

第二十三条  协作双方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及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中,存在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挪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东部协作方协调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捐助的非财政性资金和物资,受援方要纳入东西部协作资金监管范围统一管理。要尊重捐助人意愿,制定资金资产使用分配方案,及时公开受赠受助财物及使用和管理情况,并向捐助人反馈。加强捐赠资助资金财务管理,对实物资产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受赠单位及时向同级乡村振兴部门报送捐赠情况,纳入资产管理和审计监督范围。

第二十五条  县市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不再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或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州乡村振兴局、州财政局、济南市东西部协作与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临夏州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临州办发〔2019〕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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