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临夏州科学技术局 发布时间:2023-02-06
字号:
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强化科技引领的意见》(临州府发〔2020〕87号),加快技术转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核心竞争力,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临夏州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转移及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主要是对承接技术转移的企业或科研推广机构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体予以补助。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范围

第三条 获得国家级、甘肃省级、外省省级表彰奖励的“科学技术奖”,成果转化承接方在临夏州,成果转化活动和效益在临夏州产生的,纳入成果转化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第四条 强化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主体地位,支持企业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承接转化科技成果。对企业通过转化、许可、技术入股、合作或委托开发等方式引进先进科技成果在州内转化应用,州科技局对转化成果数量和经济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州内科研机构及技术推广机构承接成果转化的参照企业承接成果转化执行。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单个技术交易合同按交易额的5%由州县财政给予奖补,最多不超过2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由州科技局审核后,县属企业奖补资金由各县市财政局列入次年县级财政预算予以落实,州属企业奖补资金由州财政局列入次年州级财政预算予以落实。已享受州县财政资金补贴的项目不属于上述补助范围。州内科研机构和技术推广机构承接科技成果转化参照企业标准执行。

第六条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采取一项一议方式,每年在州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由州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州科技领导小组确定后给予支持。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补助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在临夏州的企业、科研机构及技术推广机构;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实施地在临夏州;申请补助的技术转移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符合临夏州的产业发展方向;技术来源清晰,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技术合同必须在临夏州进行登记。

第八条 技术合同登记由临夏州科学技术局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五章申报程序

第九条 临夏州科学技术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申报程序和申报要求。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申请单位通过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提交以下材料:

1、临夏州科技成果转化登记表;

2、临夏州登记的技术合同文本;

第十条 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时限要求,将纸质材料送至对应的所辖县(市)科技局,先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送交临夏州科学技术局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由临夏州科学技术局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单位可重新提交。申请单位未按规定重新提交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二条 临夏州科学技术局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复核并确定补助单位及额度,由临夏州科学技术局会同临夏州财政局联合下达补助经费拨付通知,县(市)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由相关县(市)财政局拨付。

第六章公示

临夏州科学技术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在临夏州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补助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省、州科技资金奖补管理要求,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在申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补助资金时,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企业、机构及工作人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临夏州科学技术局负责科技成果转化补助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临夏州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批准公布之日起施行。


X

温馨提示:

临夏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实行统一身份认证,州政府网站身份认证工作依托甘肃省政务服务网完成。网民注册成功,并通过身份认证后,可在全省政府网站实现“一网通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