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第四代住宅(城市森林花园住宅)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印发《临夏州试点建设第四代住宅(城市森林花园住宅)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盘活存量闲置土地,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开展第四代住宅建筑试点工程,丰富住宅产品市场,逐步建立高品质,参照兰州、白银等城市经验做法,并结合我州实际,制定了《临夏州试点建设第四代住宅(城市森林花园住宅)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夏州自然资源局 临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月23日
临夏州第四代住宅(城市森林花园住宅)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升城市人居环境和居住品质,丰富住宅产品市场,推动房地产行业实现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规范和加强第四代住宅(城市森林花园住宅)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参照其他城市的经验做法,结合临夏州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临夏州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的新建住宅项目。中心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第四代住宅是将生态理念融入城市建筑的新型住房模式,通过设置户属空中花园、空中共享平台,并将其融入建筑内部,集合建筑空间、景观等优势,形成户户有庭院的住宅建筑,实现居住环境与自然生态的和谐统一。
第四条 第四代住宅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符合节能、消防、结构、抗震、日照、采光、使用安全、视觉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第五条 第四代住宅户属空中花园是指具有庭院功能的户属室外空间,每户应至少设置一个。
户属空中花园为悬挑结构,外挑尺寸应大于2米且小于5米,外挑层高应不小于两个自然层高度。户属空中花园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建筑面积的30%。相邻上下层户属空中花园在水平投影范围内原则上不应重叠,并至少应有相连两条外侧边不封闭,临空处应设置净高不小于1.1米且不高于1.4米的栏杆、栏板等通透性安全防护构件,不得设置实体墙、幕墙、外窗等围护设施,且后期不得自行分割。
第六条 第四代住宅建筑空中共享平台是指高于室外地面,供邻里共享的室外公共休闲空间,应设置于相邻住宅建筑之间的公共区域,相邻住宅建筑之间可以每两层设置一个。
空中共享平台不得与户属空中花园相邻设置,不得与户内空间开门联通。空中共享平台空间高度不应小于两个自然层高度,通风采光面的总长度不应小于空中共享平台周长的1/3。空中共享平台临空处设置栏杆、栏板等通透性安全防护构件,临空处不得设置实体墙、幕墙、外窗等围护设施,且后期不得自行分割。
第七条 第四代住宅建筑景观设计应统筹兼顾周边自然环境和城市风貌,户属空中花园、空中共享平台的景观工程应与主体工程进行整体设计、统一管理,确保建筑风貌整体协调美观。
第八条 户属空中花园、空中共享平台应设置绿化种植区域和条件,结合气候、环境等实施绿化种植。绿化部分面积可以计入项目整体绿化率,但不计入绿地面积及绿地率。
第九条 户属空中花园、空中共享平台,建筑面积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并单独标注,不计入容积率和产权面积,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销售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及相关测绘成果中备注功能及面积。
第十条 第四代住宅建设项目的建筑密度按首层建筑物基底面积进行计算。
第十一条 第四代住宅建筑层高控制在3.0米及以上且不应超过两层层高,建筑高度不应超过80米。
第十二条 地块内第四代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照户属空中花园、空中共享平台外挑尺寸的二分之一范围线进行标注和计算。第四代住宅建筑与地块外建筑和地块内非第四代住宅建筑的间距,以及第四代住宅建筑退用地红线、道路红线、绿地等退距应按照户属空中花园、空中共享平台的最外边缘标注和计算。涉及到安全和消防等的距离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户属空中花园挑出部分不计入建筑面宽。
第十四条 建筑之间的日照间距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计算:
(一)当第四代住宅建筑为遮挡建筑时,日照计算的遮挡面应为户属空中花园和空中共享平台的最外边缘。
(二)当第四代住宅建筑为被遮挡建筑时,日照计算的被遮挡面应为建筑主体外边缘。
第十五条 市、县自然资源、住建、城管等部门应密切配合,积极做好第四代住宅项目的规划、建设和监管等各项工作。项目交付使用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户属空中花园、空中共享平台的使用条件、使用性质和使用环境。
(一)自然资源部门牵头,会同住建、城管等部门,对第四代住宅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同时做好规划许可、土地供应、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不动产登记等工作。
(二)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图审机构开展第四代住宅项目施工图审查,做好施工许可、质量监督、房产销售、竣工验收等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管理与服务。
(三)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建设,不得私自改变建筑形式,须将户属空中花园、空中共享平台用途及相关义务纳入房屋销售合同。
(四)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要将第四代住宅项目空中花园实施情况纳入建筑主体工程同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擅自改变功能的,不享受试点支持政策,由此造成的超面积、超容积率等问题按违法建设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五)城管部门做好第四代住宅项目竣工验收后的日常监管,坚决查处擅自封闭户属空中花园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违法行为。
(六)物业公司应加强对户属空中花园、空中共享平台的管理与服务,督促业主按照规范使用,保障第四代住宅建筑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出台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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