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临州公积金管委会〔2025〕1号
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临夏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
《临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临夏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单位:
《临夏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临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临夏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25年3月18日经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3月18日
临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9号)《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三条 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州行政区域内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审批、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提取情形及条件
第四条 缴存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并支持支付首付款。同一套自住住房只能提取一次公积金,提取合计金额不超过房屋总价;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合计金额不超过实际修建支付金额且五年内不得再次提取;
(三)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的,可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累计总额不超过贷款总额。偿还本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可按年冲销或按月冲还;
(四)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和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年提取合计金额不超过2.4万元。多子女家庭、“陇原人才服务卡”“临夏英才卡”持卡人,租房提取额度在租房提取最高额基础上上浮20%;
(五)离休、退休的;
(六)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定居的;
(七)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八)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老旧住宅小区增设电梯的,可提取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合计金额不超过增设电梯费用中除政府补贴后的个人分摊金额;
(十)缴存人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因患重大疾病(重大疾病包括: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住院治疗的,可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合计金额不超过住院费用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金额。
第五条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用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二)时缴时停、断缴6个月以上的(不含销户提取业务);
(三)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四)通过赠与、遗赠、继承、补偿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五)不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之内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提取资料要件
第六条 缴存人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婚姻证明、相关资料,并签订法律责任承诺书和个人信息查询授权书。销户提取需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相关资料包括: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1.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三年内网签购房合同(备案合同)或二年内《不动产权证书》和有效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二年内《不动产权证书》、二手房交易买卖合同;
3.购买本地区预售商品房提取支付首付款的,提供商品房认购协议、购房定金票据、开发商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4.购买本地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提供三年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协议)或二年内《不动产权证书》和有效付款凭证;用于支付首付款的,还需提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资金监管账户。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建设或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有效支付费用凭证;
(三)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的
1.偿还外中心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提供个人住房贷款合同、还款明细、房产部门备案网签购房合同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已结清商业银行贷款的,提供结清单(一年内);
2.偿还本中心公积金贷款的,按本中心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款的规定办理。
(四)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其他自住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证明。多子女家庭的还需提供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陇原人才服务卡”“临夏英才卡”持卡人需提供原件;
(五)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六)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赴港、澳、台定居的,提供港、澳、台地区居民身份证明和户籍注销证明;
(七)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八)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未在本地或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提取,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九)老旧住宅小区增设电梯的,提供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有效支付票据,提取双方父母的还需提供户籍关系证明;
(十)缴存人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提供三级(含)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病例证明原件、住院证明原件、一年内的住院费用凭证原件、亲属关系证明。
第四章 审批程序
公积金中心的提取业务审批实行一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各县管理部(营业室)经办人员根据提取条件,对缴存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调查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第八条 各县管理部(营业室)对缴存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销户提取业务前台受理审批,其他提取业务稽查科进行审批。
第九条 经审核条件不符合提取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不予提取的原因。
第五章 付款方式
第十条 缴存人购房提取房款未付清或用于支付首付款的,以转账方式划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已付清的以转账方式划入个人账户;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以转账方式划入个人还款账户;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直接划转冲销。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撤销、被解除或者被确认无效的,提取资金须退回至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及法院强制划扣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向缴存人工作单位通报,并列入黑名单,取消缴存人五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并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和失信人员名单;已骗提的追回骗提资金,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各县管理部(营业室)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的,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财政、审计、监察、纪检等部门应加强对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