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1、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
2、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
3、执法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的;
4、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
5、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如实记录和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期限内未完成治理整改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以及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
7、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的;
8、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社会影响恶劣或应当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行为。
第三条 对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1、在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上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及时公开曝光;
2、由行业主管部门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3、对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根据具体情况,下调或取消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4、对有两次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纳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管理。
第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管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纳入相关诚信系统。原则上,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较大(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国家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一次死亡2人(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省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一次死亡1人(含)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纳入州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重伤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纳入县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必须纳入省级记录,依次类推。
第五条 不良信用记录管理期限一般为一年。县级在纳入本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后,将属于上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管理层级的,报送上级有关部门。县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明确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内容及管理层级,但不得低于本制度的要求。县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管理台账,至少每月更新一次,定期将不良信用记录信息向同级政府诚信管理机构报送,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信用评定依据。
第六条 本制度由临夏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州安委会各成员单位配合。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