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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州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州政府及州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州级行政机关)。州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州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州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州政府“临州府发”、“临州府函”和州政府办公室“临州办发”、“临州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州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州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inxia.gov.cn)、微信公众号“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政府信息。
2.《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报》刊发。
3.州档案局查阅。
4.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州政府授权州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州发改委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州财政局负责发布州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州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州司法局负责发布州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州政府的其他信息。
州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州应急管理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卫健委、州公安局、州地震局、州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代建办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州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
8.乡村振兴、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州乡村振兴局、州民政局、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人社局、州卫健委、州医保局、州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州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州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州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州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各部门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21011
传 真:0930-6241969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申请方式
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州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州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7.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州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州政府信息中心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电子邮箱:lxz6221011@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有关规定,为确保财政系统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文书,包括决议、决定、命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
第三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和《保密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实际确定。
第四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原则,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要求,在公文产生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单位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等,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报上级政治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公文,应确定为“不予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三)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办理流程:
(一)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由拟稿人提出,并在公文呈批发文稿纸上注明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须说明理由;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审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
(二)对不能确定公文公开属性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书面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家保密部门确定。
(三)对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公文,应说明理由,并做好备案登记。
第六条 公文制作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审核把关,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局办公室应当退回公文,重新办理。
第七条 起草和制作公文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附注位置(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二字)加括号说明“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予公开”。
第八条 坚持“谁制作、谁发布”的原则,公文正式印发后,办理科室(单位)负责将属于主动公开的公文自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九条 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类政府信息,应通过州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向社会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公文类政府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合法合理公开方式,依法及时向申请人公开。
第十条 局属各单位、各科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其他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核管理,可以参照本制度确定公开属性。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临夏州科技局工作制度汇编
目 录
1、中共临夏州科技局党组工作制度
2、中共临夏州科技局党组中心学习组制度
2、中共临夏州科技局党组会议制度
3、临夏州科技局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
中共临夏州科技局党组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党组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促进科技工作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职责
1、局党组向州委负责,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完成上级党委交办的各项任务。
2、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和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3、按照州委的总体发展思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揽科技工作全局,不断创新科技工作理念,解放思想,求真务实,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4、研究决定科技政策、科技发展规划、科技重大行动等事关全州科技工作的重大问题。
5、负责本局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
6、抓好干部职工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保证党的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7、领导本局的党支部、工会、共青团和妇委会等工作。
二、工作要求
1、坚持组织原则,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党内政治生活的各项准则。严格按照党内规定程序进行议事和决策,坚决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严格执行会议决定的方针,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2、健全和完善工作制度,做到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党组成员根据会议的决定和工作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保证党组决定事项落实。
3、增强党的纪律观念,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4、加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积极开展谈心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党组成员按时参加党的支部生活和党小组生活,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5、倍加珍惜和维护团结,讲正气,顾大局,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相互谅解,经常沟通思想,及时化解矛盾,增进感情,共同营造团结和谐、干事创业的氛围,增强整体合力。
中共临夏州科技局党组中心学习组制度
为进一步推动党员领导干部理论学习的不断深入,全面提高理论素养和工作水平,增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坚定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学习任务
1、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2、深入学习中央、省、州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
3、学习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确保党令、政令畅通;
4、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的基本知识,学习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推动机关党建工作;
5、学习涉及科技的法律法规、科技管理等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二、组织领导和参加人员
1、组织领导。党组书记担任党组中心学习组组长,党组成员、党支部书记担任副组长。办公室具体负责中心学习组的学习计划、研讨活动、考勤考核、总结宣传等工作。
2、参加人员:局领导班子成员、调研员,各科、局属各事业单位负责人。
三、基本要求和方法
1、中心组学习采取以自学为主,集中学习和专题研讨为辅的形式。要求紧密联系各自的思想、作风和工作实际,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树立科学发展、协调发展、团结发展的理念,努力推动机关党的建设、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2、围绕州委、州政府工作思路和重大部署,结合全州科技事业发展的现状,开展一些专题研讨活动,力求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按照州委统一部署,积极参加集中学习辅导。
3、中心组每月组织一次集体学习,并建立中心学习组学习记录制度。
4、中心组各成员要有专门的学习笔记,并结合学习和工作实际,每年撰写体会文章两篇以上。
5、中心组各成员参学率要保证在85%以上,七月中旬和十二月底,党组将通过查笔记、查考勤、查体会文章等方式,进行检查考核。
中共临夏州科技局党组会议制度
为了进一步健全、完善局党组的集体领导和民主集中制,健全工作机制,推动科技工作的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1、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工作部署、州委的总体发展思路,研究讨论科技发展及机关党的建设问题;(2)实事求是地研究分析工作的进展情况及信息反馈,并做出新的部署和安排;(3)交流经验、互通情况;(4)研究讨论本局干部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政策教育;(5)决定“三重一大”等方面的问题;(6)审定其它需在党组会上审定的重大问题。
2、党组会议实行集体负责制。
3、党组会议一般一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
4、党组会议的议题,由办公室主任汇总后交党组书记审定。审定后提交党组会议讨论。讨论重大问题要征求分管成员意见并取得一致。党组会议必须有会议记录,对重大事宜做出决议,党组各成员须在记录上签字。
5、与会人员在讨论发言时,力求准确扼要、观点鲜明,切戒含糊其词和模棱两可,切戒离题议论和临时动议。
6、党组会议一般在党组成员都能够参加的情况下召开。因特殊情况,也可在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参加的情况下召开。在作出决定时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经决定通过的问题,党组成员都要坚决执行。允许保留不同意见,但不得有与会议决定相违背、相抵触的行动和言论。
7、党组会议的情况,可根据工作需要,指定专人将相关内容传达到有关方面。与会人员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秘密,不得将会议内容随意传播和泄漏。
临夏州科技局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纪律,规范考勤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县级干部请假由局主要领导批准。
2、探亲假、生育假、婚丧假,由请假人提出书面申请,科级以下干部职工由科室负责人依据有关规定提出意见后,经分管领导同意,报主要领导批准;科级干部经分管领导同意,报主要领导批准。
3、年休假由休假人提出申请,科级以下干部职工由科室负责人依据有关规定提出意见后,经分管领导同意,报主要领导批准;科级干部经分管领导同意,报主要领导批准。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不再享受年休假。
4、事假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1个工作日的事假,一般干部职工由科室负责人批准,科级干部由分管领导批准。2个工作日以上, 5个工作日以下(含5个工作日)的事假,一般干部职工由科室负责人提出意见后,报分管领导批准;科级干部经分管领导同意,报主要领导批准。5个工作日以上的事假均由主要领导批准。
5、病假的批准权限与事假相同, 5个工作日以上的病假应附有医疗单位的证明。
6、违反本制度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1、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
2、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
3、执法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的;
4、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
5、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如实记录和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期限内未完成治理整改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以及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
7、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的;
8、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社会影响恶劣或应当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行为。
第三条 对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1、在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上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及时公开曝光;
2、由行业主管部门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3、对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根据具体情况,下调或取消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4、对有两次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纳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管理。
第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管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纳入相关诚信系统。原则上,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较大(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国家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一次死亡2人(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省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一次死亡1人(含)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纳入州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重伤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纳入县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必须纳入省级记录,依次类推。
第五条 不良信用记录管理期限一般为一年。县级在纳入本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后,将属于上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管理层级的,报送上级有关部门。县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明确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内容及管理层级,但不得低于本制度的要求。县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管理台账,至少每月更新一次,定期将不良信用记录信息向同级政府诚信管理机构报送,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信用评定依据。
第六条 本制度由临夏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州安委会各成员单位配合。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应急管理部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确保我州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改革后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位,根据《省应急厅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规定》(甘应急法规〔2020〕6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临夏州应急管理部门事中事后监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监管规则、标准、过程、结果等依法公开。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应当根据不同领域特点和风险程度,区分一般领域和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涉及安全的重要领域,分别确定监管内容、方式和频次,提升事中事后监管精准化水平。对新兴产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促进新动能发展壮大。
第五条 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监管与服务相互结合、相互促进,坚持简政放权,使程序、要件等删繁就简、利企便民。
第二章 监管责任
第六条 事中事后监管对象和范围,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依法对企业进行监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负责审批或指导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负责事中事后监管;
(二)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应当加强审管衔接,把监管责任落到实处,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三)对已经取消审批但仍需监管的事项,原审批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
(四)对下放审批权的事项,应当同时调整监管层级,确保审批监管权责统一;
(五)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应当加强核查,对未经备案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
第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在行政审批改革过程中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审批条件、法定程序以及技术规范标准等,区分保留、承接、下放、取消等不同类别的行政审批事项,逐项编制具体可行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加强对企业从事经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管;
(二)对承接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做好承接能力建设,确保承接到位,不发生越位和缺位现象;
(三)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建立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承接主体的监管,主动开展业务指导和培训,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审批事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期限和要求行使;
(四)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根据事项性质、内容和要求,建立后续监管制度,完善监测体系,规范企业行为,防止监管缺位,重点加强对原行政审批对象履行法定义务、信用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情况等的监管。
第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则和标准制定、风险研判、统筹协调等方面发挥作用,组织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对涉及面广、较为重大复杂的监管领域和监管事项,主责科(股)应当发挥牵头作用,相关科(股)要协同配合,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
第三章 监管规则和方式
第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权责清单编制,在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基础上,全面梳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分级分类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处理方式等内容,纳入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统一管理并动态更新,提升监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第十条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制定高于强制性标准的标准,开展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并承诺执行落实。
第十一条 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将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以及违法失信、抽查抽检等信息进行关联整合,并归集到相关企业名下。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加强对风险的跟踪预警,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十二条 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据企业信用情况,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
第十三条 除在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中被列为重点监管或者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及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的外,原则上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
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配套制度和工作机制建设,健全跨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将更多事项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将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风险高的应当加大抽查频次和力量,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可适当减少抽查。
第十四条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应当实行重点监管,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守住安全底线。
第十五条 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应当按照鼓励创新原则,留足发展空间,同时坚守安全底线,严禁简单封杀或放任不管。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严格监管;对非法经营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快转变传统监管方式,打破条块分割,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
第十七条 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促进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加强自我监督、履行法定义务。督促企业建立完善隐患排查和风险防范机制,落实专人负责,强化员工安全教育,加强内部安全检查。
第十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清理规范行政处罚事项工作,对重复处罚、标准不一、上位法已作调整的事项及时进行精简和规范。
加强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管理,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严格限定裁量权的行使。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第十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行政执法职责、依据、程序、结果等都应对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文字和影像记录。
第二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严格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必须经过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应急管理部门的法制审核机构应当与具体承担行政执法工作的机构分开设置。严格执行执审分离制度,法制审核机构不承担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并对上述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常态化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具体责任追究、倒查问责的主体与环节,对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责任人实行问责,对未履行监管职责或违法违规实施监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扎实做好技能提升工作,推进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健全依法履职、尽职免责机制。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的智力支持和技术支撑作用,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管工作科学决策水平,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事权统一、精简高效、功能齐全、支撑有力的原则和要求,建立临夏州安全生产专家库。根据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需要,安全生产专家库暂设工贸、化工、冶金、建设工程、交通安全、电气设备、职业健康等专业门类。
第三条 临夏州安全生产专家库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专兼结合,动态管理,公开透明。
第二章 安全生产专家产生与聘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专家实行聘任制,主要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中介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州有关部门的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中聘任。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聘用条件的可以续聘。
第五条 安全生产专家聘任条件
(一)热心安全生产事业,政治思想品德好,本人自愿或同意从事安全生产专家工作。
(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三)具有中高级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评价师),或5年以上从事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工作经历,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五)身体健康,能够深入现场和胜任应急要求,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
(六)无违法违纪记录。
第六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拟聘任专家采取专家本人申请(自荐)、单位推荐、联名推荐和特别邀请等方式,经遴选后聘任。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认可,或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管理机构、生产经营单位或技术协会等有关单位推荐,经本人确认,或由同行业3名以上高级职称人员(或上届专家组成员)联名推荐。
(二)相关人员如实填写《临夏州安委会专家申请与推荐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由推荐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或推荐人员签字,报州安委办。
(三)州安委办对被推荐人员进行初审后提出拟聘任专家名单,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在州安监局网站进行公示,并报州安委会审核批准。
(四)州安委会颁发专家聘任证书和证件。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确认公布的专家,在我州范围内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直接从事安全生产专家工作。
第三章 安全生产专家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临夏州安全生产专家库专家可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全州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及其整改验收抽查,重大危险源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现状评估、应急预案编制等技术性支持工作。
(二)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及其事故性质认定、原因分析、责任认定等技术支撑工作。
(三)参与全州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等活动及其咨询指导工作。
(四)参与对公民、法人从事安全生产工作能力的评价、认定以及相关从业执业资格、资质类管理审查;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考评、达标的技术性审查工作。
(五)参与安全生产监管科技项目(信息化建设)立项建议、论证、评审和鉴定验收工作。
(六)参与安全生产许可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条件的技术性审查;参与有关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性审核、防护设施设计的技术性审查和竣工验收有关技术性审查工作。
(七)参与相关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技术论证、评审工作。
(八)参与其他与安全生产工作有关的工作任务。
(九)参加专家管理机构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交流和培训学习。
(十)依法获取相关报酬。
(十一)自愿退出专家管理组织。
第八条 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专家管理规定。
(二)服从专家工作指令性安排,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参与事故调查或救援工作。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客观、公正开展工作,并对自身的专家行为负责。
(四)遵守廉政纪律和工作纪律,不借机为本人、他人或单位谋取利益,不从事与专家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服务对象的隐私、商业和技术秘密。
(六)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专家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章 专家管理与使用
第九条 临夏州安全生产专家工作由州安委会办公室统一领导,并负责制定有关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制度,协调安排专家年度工作计划(包括专家费用的申报)等。
第十条 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专家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专家队伍的建设、“专家管理系统”的维护等。
第十一条 专家使用程序
(一)州安委会办公室及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委派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申请从专家管理系统“专家库”中抽调专家,并与专家本人联系确认。在突发事故或抢险救援等紧急情况下,委派单位可直接指定调遣专家。
(二)专家在接到委派单位电话(短信)或书面通知后,应立即进行回复,不能如期参加,应及时告知委派单位,能如期参加的应按规定时限抵达指定地点开展工作。
(三)专家库专家不能满足专家工作需要时,委派单位经请示州安委办同意后可委派专家库之外的专业人员执行委派任务,但事后应在专家管理系统中录入临时委派专业人员信息。
(四)县(市)或其他部门需要使用州安全生产专家库专家,也可通过专家管理系统“专家库”选用,但使用期间的管理和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统一承担。
第十二条 专家执行委派任务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委派或由专家本人主动申明回避:
(一)专家及其近亲属或专家所在单位与工作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
(二)专家与工作事项主要关系人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州安监局在职专家不得参与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技术论证、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专家的解聘
(一)专家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适合从事安全生产专家工作的,应主动提出申请,经州安委办同意解聘。
(二)专家无正当理由一年不参加州安委办(或专家管理机构)组织的正常活动或不服从州安委办委派,视为自动解聘;专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提交州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解聘。
第五章 专家费用与保障
第十四条 专家工作经费列入州政府年度经费预算,专款专用。专家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专家参与技术咨询服务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专家咨询费及用于“专家管理系统”日常维护费、专家培训费、专家会议费以及其他应当由专家工作经费列支的费用。
第十五条 专家工作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州安委会办公室每年11月向州政府申报下一年度专家工作经费项目和预算,报请州财政列入下年度预算。当年不能执行、下一年度仍需执行的项目须重新申报。
第十六条 专家不得收取被服务单位相关费用,交通费、住宿费、咨询费由州安委会办公室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一)交通费、住宿费参照临夏州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标准报销。
(二)专家咨询费视委派任务确定,原则上每人每天按500元(半天300元)标准执行。专家如执行特殊任务(救援抢险、高风险现场勘察等),其咨询费可按上述标准加倍计付。政府部门在职专家不享受专家咨询费。
第十七条 州安委会办公室(或委派单位)和专家服务对象应为专家执行工作任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安全防护装备和其他安全保障,支持和配合专家开展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临夏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