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的智力支持和技术支撑作用,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管工作科学决策水平,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事权统一、精简高效、功能齐全、支撑有力的原则和要求,建立临夏州安全生产专家库。根据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需要,安全生产专家库暂设工贸、化工、冶金、建设工程、交通安全、电气设备、职业健康等专业门类。
第三条 临夏州安全生产专家库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专兼结合,动态管理,公开透明。
第二章 安全生产专家产生与聘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专家实行聘任制,主要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中介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州有关部门的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中聘任。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聘用条件的可以续聘。
第五条 安全生产专家聘任条件
(一)热心安全生产事业,政治思想品德好,本人自愿或同意从事安全生产专家工作。
(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三)具有中高级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评价师),或5年以上从事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工作经历,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五)身体健康,能够深入现场和胜任应急要求,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
(六)无违法违纪记录。
第六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拟聘任专家采取专家本人申请(自荐)、单位推荐、联名推荐和特别邀请等方式,经遴选后聘任。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认可,或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管理机构、生产经营单位或技术协会等有关单位推荐,经本人确认,或由同行业3名以上高级职称人员(或上届专家组成员)联名推荐。
(二)相关人员如实填写《临夏州安委会专家申请与推荐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由推荐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或推荐人员签字,报州安委办。
(三)州安委办对被推荐人员进行初审后提出拟聘任专家名单,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在州安监局网站进行公示,并报州安委会审核批准。
(四)州安委会颁发专家聘任证书和证件。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确认公布的专家,在我州范围内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直接从事安全生产专家工作。
第三章 安全生产专家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临夏州安全生产专家库专家可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全州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及其整改验收抽查,重大危险源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现状评估、应急预案编制等技术性支持工作。
(二)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及其事故性质认定、原因分析、责任认定等技术支撑工作。
(三)参与全州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等活动及其咨询指导工作。
(四)参与对公民、法人从事安全生产工作能力的评价、认定以及相关从业执业资格、资质类管理审查;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考评、达标的技术性审查工作。
(五)参与安全生产监管科技项目(信息化建设)立项建议、论证、评审和鉴定验收工作。
(六)参与安全生产许可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条件的技术性审查;参与有关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性审核、防护设施设计的技术性审查和竣工验收有关技术性审查工作。
(七)参与相关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技术论证、评审工作。
(八)参与其他与安全生产工作有关的工作任务。
(九)参加专家管理机构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交流和培训学习。
(十)依法获取相关报酬。
(十一)自愿退出专家管理组织。
第八条 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专家管理规定。
(二)服从专家工作指令性安排,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参与事故调查或救援工作。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客观、公正开展工作,并对自身的专家行为负责。
(四)遵守廉政纪律和工作纪律,不借机为本人、他人或单位谋取利益,不从事与专家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服务对象的隐私、商业和技术秘密。
(六)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专家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章 专家管理与使用
第九条 临夏州安全生产专家工作由州安委会办公室统一领导,并负责制定有关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制度,协调安排专家年度工作计划(包括专家费用的申报)等。
第十条 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专家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专家队伍的建设、“专家管理系统”的维护等。
第十一条 专家使用程序
(一)州安委会办公室及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委派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申请从专家管理系统“专家库”中抽调专家,并与专家本人联系确认。在突发事故或抢险救援等紧急情况下,委派单位可直接指定调遣专家。
(二)专家在接到委派单位电话(短信)或书面通知后,应立即进行回复,不能如期参加,应及时告知委派单位,能如期参加的应按规定时限抵达指定地点开展工作。
(三)专家库专家不能满足专家工作需要时,委派单位经请示州安委办同意后可委派专家库之外的专业人员执行委派任务,但事后应在专家管理系统中录入临时委派专业人员信息。
(四)县(市)或其他部门需要使用州安全生产专家库专家,也可通过专家管理系统“专家库”选用,但使用期间的管理和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统一承担。
第十二条 专家执行委派任务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委派或由专家本人主动申明回避:
(一)专家及其近亲属或专家所在单位与工作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
(二)专家与工作事项主要关系人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州安监局在职专家不得参与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技术论证、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专家的解聘
(一)专家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适合从事安全生产专家工作的,应主动提出申请,经州安委办同意解聘。
(二)专家无正当理由一年不参加州安委办(或专家管理机构)组织的正常活动或不服从州安委办委派,视为自动解聘;专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提交州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解聘。
第五章 专家费用与保障
第十四条 专家工作经费列入州政府年度经费预算,专款专用。专家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专家参与技术咨询服务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专家咨询费及用于“专家管理系统”日常维护费、专家培训费、专家会议费以及其他应当由专家工作经费列支的费用。
第十五条 专家工作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州安委会办公室每年11月向州政府申报下一年度专家工作经费项目和预算,报请州财政列入下年度预算。当年不能执行、下一年度仍需执行的项目须重新申报。
第十六条 专家不得收取被服务单位相关费用,交通费、住宿费、咨询费由州安委会办公室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一)交通费、住宿费参照临夏州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标准报销。
(二)专家咨询费视委派任务确定,原则上每人每天按500元(半天300元)标准执行。专家如执行特殊任务(救援抢险、高风险现场勘察等),其咨询费可按上述标准加倍计付。政府部门在职专家不享受专家咨询费。
第十七条 州安委会办公室(或委派单位)和专家服务对象应为专家执行工作任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安全防护装备和其他安全保障,支持和配合专家开展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临夏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