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来源:临夏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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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州环不罚字[2023]1号

临夏县九川商贸物流中心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1MA72MD2A1M

负责人:马继平                                           

地址:临夏县尹集镇马九川村   

  

我局于2023年3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发现你公司场区内多处露天堆放,砂石料(黄沙)、砂土、废渣、石粉等,砂石料(黄沙)是2021年12月份堆放的,堆放量200方,废渣是2022年5月份堆放的,堆放量200方,石粉2022年5月份堆放的,堆放量60方,自堆放以来一直在露天堆放,未建设严密的围挡和采取有效的覆盖措施,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以上事实,2023年3月4日临夏州生态环境局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表1份、2023年3月4日临夏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马继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2页)、现场视听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13日对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临州环责改字〔2023〕7号),要求你公司限期进行整改,并于2023年4月8日进行了后督查,发现你公司按要求进行了整改,整改效果较好。你公司九川大酒店在2022年疫情期间被征用未疫情隔离点,人员无法进入,鉴于你公司是初犯,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后果,你公司积极进行了整改,整改效果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和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和《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临夏州生态环境领域对轻微违法行为实行“两轻一免”事项清单的通知》第十项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永靖县人民法院起诉。

不予处罚决定书.pdf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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