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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州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州政府及州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州级行政机关)。州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州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州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州政府“临州府发”、“临州府函”和州政府办公室“临州办发”、“临州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州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州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inxia.gov.cn)、微信公众号“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政府信息。
2.《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报》刊发。
3.州档案局查阅。
4.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州政府授权州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州发改委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州财政局负责发布州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州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州司法局负责发布州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州政府的其他信息。
州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州应急管理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卫健委、州公安局、州地震局、州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代建办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州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
8.乡村振兴、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州乡村振兴局、州民政局、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人社局、州卫健委、州医保局、州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州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州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州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州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各部门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21011
传 真:0930-6241969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申请方式
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州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州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7.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州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州政府信息中心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电子邮箱:lxz6221011@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项目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州挥发性有机物(VOCs)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第二次公开招标
项目编号:LXZC11120240382项目预算:422万元
投诉人:甘肃世恒基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铁路西村街道民主西路11号商贸大世界1103室
被投诉人:甘肃之君诺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富强路157号(银滩路街道怡园小区综合楼三层015号工位)
中标供应商: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新秀街2号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11月21日收到的甘肃世恒基业科技有限
公司对“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州挥发性有机物(VOCs)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第二次公开招标”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评标程序不合法、不合规,采购代理机构缺乏基本的专业素养及诚信,在投诉人被认定为投标无效后,并未向投诉人告知其投标无效的原因,采购代理机构却谎称已告知,且投诉人报价最低,根据公示的中标金额计算中标供应商价格得分应为9.99分,若中标供应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均得满分,其最终得分应为79.99分,但公示的中标供应商最终得分却为82.5分。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提供的情况说明、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不足以证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投诉人告知了其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原因;采购人代表以投诉人在投标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签字)”处加盖的是法定代表人名章而非手写签名为由,未通过投诉人的资格性审查,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的规定,投诉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中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对投诉人的资格性审查有误;同时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原则及办法”中“5.2.1投标文件的初审”关于“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所有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审核,了解其对招标文件是否作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通过初步审核,评委会拒绝对其作进一步的评审……2)符合性审查:投标文件属于下列情况的,在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的规定,审查投诉人投标文件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应属评标委员会符合性审查的内容,因此该项目存在超越职权范围的情形;虽然投诉人在所有投标供应商中报价最低,但其未通过资格性审查,投诉人的报价并非评标基准价,而评标委员会在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响应其部分生产厂家为中型企业的情况下,却给予了该供应商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前述情形导致评标委员会就包括中标供应商在内的其余供应商“报价评审”评分项均少给予了相应分值,但该情形不影响各供应商排名;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评标委员会就符合性审查的内容、其余评分项存在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情形。故投诉人关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告知投诉人资格性审查未通过的原因、评标程序不合法、不合规的投诉理由成立;其余投诉理由不成立。
投诉事项2: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品目1 红外热成像仪”中“2、基本要求”第(6)条、“品目2 便携式总烃分析仪(FID+PID)”中“2、基本要求”第(8)条、“3、参数要求”第(6)条、“品目3 便携式非甲烷总烃检测仪”中“2、基本要求”第(2)条、第(4)条、第(6)条、第(8)条、第(13)条第1)项技术参数要求,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应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经核查,投诉人就中标产品不满足“品目1 红外热成像仪”中“2、基本要求”第(6)条、“品目2 便携式总烃分析仪(FID+PID)”中“2、基本要求”第(8)条、“3、参数要求”第(6)条技术参数要求的内容,在投诉前并未依法进行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的规定,应予驳回。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投诉所涉中标产品生产厂家提供的相关材料、采购人、评标委员会提供的情况说明、相关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中标产品满足“品目3 便携式非甲烷总烃检测仪”中“2、基本要求”第(2)条、第(4)条、第(6)条、第(8)条、第(13)条第1)项技术参数要求,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三)项、第(十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从开评标情况来看,前述情形可能影响中标结果,故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责令采购人就未依法向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投标供应商告知其未通过原因、资格性审查有误且超越职权范围的行为限期改正。
3、责令采购代理机构就未依法向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投标供应商告知其未通过原因的行为限期改正。
4、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夏州财政局
2024年12月13日
【典型案例】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8日,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执法人员在太极镇四沟村尕子沟排查生态环境问题时,发现某公司在原永靖县阳光嘉苑建设项目临时拌和站厂区内铺设钢筋,旁边有一辆拉货的大车,大车边有2个旧的刚卸下来的水泥罐。经调查,该公司准备利用原永靖县阳光嘉苑建设项目水温料临时拌和站,在厂区内再建设2条商砼拌和站生产线。
以上事实,有《甘肃省临夏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月8日)、《甘肃省临夏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月8日)、现场拍摄的照片(2024年1月8日)、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临夏州永靖县发展改革局出具的甘肃省投资项目备案证等证据为凭。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该公司违法情节及改正态度,经利用《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进行裁量,该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轻微,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整,并责令立即停止建设。
【启示意义】
通过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起到了处罚一个、警示一片的效果。一是进一步提高了企业对环保工作的重视力度,从源头防止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二是倒逼企业加强主体责任,克服了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完善环评审批手续,将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规定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