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临夏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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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州环罚〔202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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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新乡市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疃村62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宁振峰

2023年7月7日,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执法人员在对永靖县三条岘乡兰合铁路5-2#弃渣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该弃渣场建设了一条砂石料加工生产线,经调查,该砂石料生产线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勘察)笔录》(2023年7月7日)、《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7月7日)、照片(2023年7月7日)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25日以《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州环罚告字[2023]3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截至目前,你公司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引用《甘肃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进行裁量,裁量金额为25000元,经我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大写)贰万伍仟圆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带着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甘肃省财政厅(非税专户)

账号:62001400001050344554-0004

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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