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临夏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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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州环罚〔2023〕41号

永靖县明辉商砼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30704116655

地  址: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太极镇上古村三社

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7月28日,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的执法人员在太极镇上古村折达路一带巡查环境问题时,发现你公司厂区内粉尘比较大。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你公司厂区南面道路和物料堆放区积土较厚,没有及时清扫、洒水,车辆运输及装载机作业过程中产生了大量扬尘,对周围大气环境造成了影响。

以上事实,有《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7月28日)、《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7月29日)和现场照片(2023年7月28日)等证据为凭。

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22日以《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州环罚告字〔2023〕4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截至目前,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结合你公司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引用“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裁量计算器进行裁量,并经我局局务会议再次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万伍仟圆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带着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吴登科              电    话:0930-8835148         地  址:永靖县古城新区         邮政编码:731600

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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