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拓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公示

来源:临夏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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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州环罚〔2023〕17 号


单位名称:甘肃拓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825MA73Q35A6K

法定代表人:王文学

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建设路106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4月11日,在巡查生态环境问题时,发现甘肃拓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工地现场裸露砂土未覆盖,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产生大量扬尘。

以上事实,有《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有关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9日以《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州环罚告字〔2023〕1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截至目前,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经引用《甘肃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2.4万元(仟圆整)

2.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夏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永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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