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来源:临夏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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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州环不罚字〔2023〕4号

临夏州华厦建设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229013950357845

地址:临夏市南龙镇单子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靳瑞东

我局于2023年3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场区西侧固体废物堆放区域内,存放有水泥废渣、生活垃圾、3个废机油桶、树枝等混合堆放,场区东侧建有危废暂存间,门口未见标识牌,暂存间内存放有6箱尾气净化液、7个废机油桶、14个柴油桶(18升/桶)、半流体锂基润滑脂9桶、液力传动油3桶、新机油6桶、钢丝绳1卷、粉煤灰、水泥样品,公司试配室存放有2半桶成品润滑油。生产废水经三级沉淀后循环利用,不外排。未提供危废处置协议,也未建立台账。危废未张贴危废识别标识。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你公司场区西侧固体废物堆放区域内堆放的3个废机油桶均为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危废代码为900-249-08,危险特性为毒性和易燃性。

以上事实有临夏州生态环境局2023年3月4日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临夏州生态环境局2023年3月7日的调查询问笔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临夏州华厦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书、现场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整改报告、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协议、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会议记录,临夏州生态环境局2023年4月8日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和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和第十三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3年3月13日对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临州环责改字〔2023〕8号),要求你公司限期进行整改,并于2023年4月8日进行了后督察,发现你公司按要求进行了整改,整改效果较好;我局于2023年6月12日对你公司送达《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州环不罚告字〔2023〕4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期限,截止2023年6月25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结合你公司违法事实、整改情况和我局后督察情况,经我局会议研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对你公司危废暂存间门口未张贴标识牌和危废暂存间内7个废机油桶、14个柴油桶(18升/桶)未张贴危废识别标识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你公司立即进行了整改,规范张贴了危废标识牌和危废识别标志,未造成危废泄漏污染、非法转移处置等危害后果,符合《临夏州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轻、从轻、免于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不予处罚情形,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2.对你公司固体废物堆放区内擅自堆放3个废机油桶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你公司立即进行了整改,第一时间转移至危废暂存间内,未造成危废泄漏污染、非法转移处置等危害后果,符合《临夏州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轻、从轻、免于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不予处罚情形,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3.对你公司未签订危废处置协议和未建立危废管理台账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你公司立即进行了整改,第一时间与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签订危废处置协议并建立危废管理台账,未造成危废泄漏污染、非法转移处置等危害后果,符合《临夏州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轻、从轻、免于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不予处罚情形,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现要求你公司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学习,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做到自觉守法生产经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永靖县人民法院起诉。

不予处罚决定书.pdf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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