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临州环罚〔2023〕16号)

来源:临夏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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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州环罚〔2023〕16号

单位名称:甘肃清河源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01720268419E

法定代表人:马xx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临枹路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3月30日,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甘肃清河源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涉水企业水污染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对周围环境造成了影响。

以上事实,有《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规定。

我局于5月10日下达了《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州环罚告字[2023]1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截止目前,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经引用《甘肃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5.8万元(仟圆整)

2.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夏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永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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