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公示

来源:临夏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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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市天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22901MA7276GK1G

地址:临夏市南龙镇高邓家村天工商用混凝土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梁海玲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2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厂区南侧存在一处渗坑,坑体大致呈正方形(边上目测约20米),坑体底部未做任何防渗措施,坑体外侧用砂土堆积成围堰,围堰高约1米,坑内有已沉积的泥浆,泥浆深度约0.6米,坑体东侧有倾倒痕迹,坑体外侧有明显的泥水渗出。我局于当日委托甘肃省临夏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该公司泥浆池污水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泥浆池污水PH值12.4,超标3.4PH单位;总磷1.04mg/L,超标1.1倍;悬浮物1013 mg/L,超标13.5倍。进一步调查发现,你公司2022年10月31日起由于脱泥压滤机损坏,无法正常脱泥,但为了继续生产,将生产时产生的洗砂废水用1辆车牌号为甘N28010的罐车拉运至该渗坑内,总计约150方。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11月4日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甘肃省临夏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GLXJC-WT(2022-054))、临夏州生态环境局2023年4月8日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和2023年5月5日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视听资料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1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临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州环罚告字〔2023〕1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七日(五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听证),截止2023年5月19日,你公司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我局于2023年3月13日对你公司送达《临夏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临州环责改字〔2023〕9号),要求你公司自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我局2023年4月8日后督查发现,你公司对存在的违法行为积极进行了整改,并为以后更好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持续做到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你公司主动拆除原履带式压泥机,投入180万元,购置并安装使用板框压泥全自动设备及辅助设备,从根本上解决了压滤机损坏导致污泥随意堆放的问题和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结合你公司上述主动减轻和防范违法行为的积极整改行为,以及疫情后各行业经营困难实际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经《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裁定和我局会议集体研究审议,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拾萬元整(¥1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一般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甘肃省财政厅(非税专户)

(二)临夏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将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永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书.pdf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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