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公示
居民:郭某某
身份证代码:622901xxxxxxxx402X
地 址:甘肃省临夏市南龙镇南川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4月23日傍晚,临夏市分局工作人员在智慧城市网格监管平台发现,南龙嘉速机动车检测站院内有人焚烧垃圾和杂草。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到地点进行查看,发现你正在焚烧垃圾和杂草,并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焚烧过程中伴有大量浓烟产生。
以上事实,有《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我局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23日当场下达《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当场处罚决定书》(临州环当罚告字〔2023〕24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截至目前,你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引用《甘肃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元(伍佰圆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夏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永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