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临夏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7-18
字号:
收藏

临州环罚〔202332

 

甘肃昇熠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3MAC71MX009

地  址: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盐锅峡镇党川村朱家台

法定代表人:刘 姗

我局于2023年5月26日对你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殖场东南门有软管一直通往厂区外面空地里的土沟,并且软管里有污水流出。经核实,流入土沟的污水是你养殖场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水,因你养殖场3号猪舍污水管道破损,猪舍粪水无法进入粪水收集池,就直接用软管抽到了厂区外面空地里的土沟。

以上事实,有《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5月26日)、《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5月26日)和2023年5月26日的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认为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3621日以《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州环罚告字〔202332号),告知你养殖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养殖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截目前,你养殖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养殖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引用《甘肃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进行裁量,处罚人民币25000元。鉴于你养殖场是初犯,又积极配合环保工作进行整改,养殖业又是保障民生、促进经济发展的重点产业,经我局务会议再次研究,决定对养殖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大写):壹万伍仟圆整

限你养殖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带着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甘肃省财政厅(非税专户)

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717



X

温馨提示:

临夏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实行统一身份认证,州政府网站身份认证工作依托甘肃省政务服务网完成。网民注册成功,并通过身份认证后,可在全省政府网站实现“一网通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