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公示

来源:临夏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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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县凌昌混凝土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1MA7ECUC57A

地址:临夏县新集镇埉塘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穆希翠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3年3月5日,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临夏县凌昌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临夏县凌昌混凝土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12月13日,位于临夏县新集镇块塘村后塘上社129号,你公司混凝土项目建设地址位于临夏县尹集镇凌河砂石料厂内东侧三角地带、恒源水电厂尾水渠北侧(场地是租赁凌河砂石料厂的场区10亩),项目占地面积10.51亩(7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新建装配式新型轻质建筑构建生产、工程用新型轻质建筑构建预加工生产线一条,新建厂房1800平方米、实验室及环保设施用房800平方米、配套建设办公用房等附属设施400平方米。你公司2023年2月15日委托甘肃恒信安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截止检查时尚未报批。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混凝土生产线正在建设,已完成了土地平整、循环水池地基土方开挖、循环水池混凝土浇筑。现场堆放有4个水泥筒仓、搅拌机等设备,尚未安装。

以上事实,有临夏州生态环境局2023年3月5日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临夏州生态环境局2023年4月8日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023年5月5日的调查询问笔录,临夏县凌昌混凝土有限公司《甘肃省投资项目备案证(临夏州临夏县发改局政务大厅备[2021]57号)》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关于对临夏县凌昌混凝土有限公司实际投资进行评估的报告》、《临夏县凌昌混凝土有限公司实际投资评估报告书》(大道至合评报字[2023]第B1903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委托北京大道至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公司实际总投资进行评估。2023年5月18日,北京大道至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临夏县凌昌混凝土有限公司实际投资评估报告书》(大道至合评报字[2023]第B1903号),显示临夏县凌昌混凝土有限公司全部实际投资为120.02万元(包括房屋建筑物及附着物72.32万元,机器设备47.70万元)。另根据你公司与临夏县恒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显示,租金为每年5万元,租赁期限15年,总计租金75万元,应计算在实际总投资内。综上,认定你公司实际总投资为195.02万元。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1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临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州环罚告字〔2023〕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截止2023年6月21日,你公司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我局于2023年3月14日对你公司送达《临夏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临州环责改字〔2023〕9号),要求你公司自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根据我局2023年4月8日后督查发现,你公司对存在的违法行为积极进行了整改,立即停止了建设施工。 

经《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裁定和我局会议集体研究审议,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23000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一般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甘肃省财政厅(非税专户)

(二)临夏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将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永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书.pdf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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