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州环罚〔2023〕35号
永靖县鑫旺达生态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3MA74H0EK91
地 址: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太极镇大川村杏树台
法定代表人:孔德强
你养殖公司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6月15日,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的执法人员在太极镇大川村杏树台排查生态环境问题时,发现永靖县鑫旺达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南面马路边的荒地里有污水正在沿边沟流淌,荒地里还有流淌积存的粪污。经调查核实,流入马路边荒地里的粪污是该养殖场废水收集池里的废水,未及时拉运,从旁边漫溢出来的养殖废水。
以上事实,有《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6月15日)、《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6月16日)和现场照片(2023年6月15日)等证据为凭。
我局认为你养殖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27日以《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州环罚告字〔2023〕35号),告知你养殖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养殖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截至目前,你养殖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养殖公司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引用《甘肃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进行裁量,处罚人民币32000元。鉴于你养殖场是初犯,又积极配合环保工作进行整改,养殖业又是保障民生、促进经济发展的重点产业,经我局务会议再次研究,决定对你养殖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万叁仟圆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养殖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带着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甘肃省财政厅(非税专户)
账号:62001400001050344554-0004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殖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吴登科 电 话:0930-8835148
地 址:永靖县古城新区 邮政编码:731600
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