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州环罚〔2023〕33号
永靖县皓睿养殖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622923MA733CG38G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三条岘乡红岘子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金南南
2023年5月28日,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的执法人员排查生态环境问题时,在三条岘乡红岘子村避直沟内空地发现了一处露天堆放的养殖粪便废弃物,经雨水、灌溉退水浸泡、冲刷后粪污流入到了旁边的排洪沟,易在洪水或暴雨下冲入黄河,经调查核实,该养殖粪便废弃物为永靖县皓睿养殖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堆放到避直沟里的粪污。
以上事实,有《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5月28日)、《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5月28日)和2023年5月28日的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20日以《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州环罚告字〔2023〕3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截至目前,你公司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经引用《甘肃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进行裁量,处罚人民币为17000元,经我局局务会议再次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大写):壹万柒仟圆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带着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甘肃省财政厅(非税专户)
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