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临夏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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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州环(永)罚〔 2024 〕05号

当事人名称:兰州xx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X   

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秦川镇                                                                 

我局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公司在徐顶乡中林村樱桃沟建设的砂石料生产项目,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56、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3),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后方可建设,现已查明你公司在未编制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下,建设了一条年加工生产29万m3砂石料生产线,破碎机、筛分机、皮带传输机等主体设备已安装完成,并配套安装了一套布袋除尘和喷淋设施,已开始调试设备。                                                       

以上事实,有《临夏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4月15日)、《临夏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4月15日)和现场照片(2024年4月15日)、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23日以《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州环(永)罚告〔2024〕05 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我局视为你公司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该公司违法情节及改正态度,经利用《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进行裁量和我局2024年5月13日局务会议集体研究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28000元(大写:贰万捌仟圆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带着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甘肃省财政厅(非税专户)

账号:62001400001050344554-0004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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