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州环(永)罚〔2024〕06号
当事人名称:甘肃炳灵寺石窟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3MA73CJ9E1F
地址:临夏州永靖县炳灵寺文物保管所办公室
我局于2024年5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在炳灵寺5A级旅游景区内露天堆放生活垃圾,并且将生活垃圾采取焚烧的方式进行处理,严重污染大气环境质量。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5月17日)、《临夏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5月20日)、现场拍摄的照片(2024年5月17日)和当事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11日以《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州环(永)罚告〔2024〕0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进行裁量和2024年6月20日召开的局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85000元(大写:捌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