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州环罚字〔2023〕45号)

来源:临夏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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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州环罚字〔2023〕45号

积石山县永林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739686885XJ

地址:积石山县吹麻滩镇银川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何xx

我局于2023年5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5月12日,临夏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检查时发现,2023年5月5日14时许,你公司在检测一辆车牌号为甘NC8319的柴油车时,在检测过程中明显可见黑烟排放,但你公司继续开展检测工作,并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车辆检测报告编号为62292710230 5051432284011,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定方法(自由加速法和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结果判定中:8.2.2如果车辆排放由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2023年5月12日临夏州生态环境局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表、2023年10月27日临夏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积石山县永林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积石山县永林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永林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何文鹏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2228050211448)复印件、编号622927102305051432284011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收费收据(No.0017200)复印件1份、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定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10月2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临夏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临州环责改[2023]45号),责令你公司对排放不合格的机动车,不得出具检验合格等虚假排放检验报告;2023年11月1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临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州环罚告字[2023]4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听证、陈述和申辩,截止法定期限届满,你公司未申请听证、未陈述和申辩。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经甘肃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裁量认定和我局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壹拾壹万叁仟元整(¥113000元)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叁佰贰拾元整(320元整),两项合计处罚没款壹拾壹万叁仟叁佰贰拾元整(¥113320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一般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甘肃省财政厅(非税专户)账号:62001400001050344554-0004

临夏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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