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临夏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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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州环(永)罚〔2024〕04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朱xx

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川南路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于2024年4月7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4月7日傍晚,你在永靖县黄河三峡风景名胜区大川渔场露天焚烧杂草及生活垃圾,焚烧过程中伴有大量浓烟及有害气体产生,对周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严重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4月7日)、《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4月7日)、现场拍摄的照片(2024年4月7日)、你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在永靖县黄河三峡风景名胜区大川渔场露天焚烧杂草及生活垃圾的事实。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15日以《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州环(永)罚告〔2024〕04号〕告知你违法实事和陈述申辩权,你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系统规定和我局2024年4月22日召开的局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大写:壹仟伍佰元整)。            

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带着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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