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临夏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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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州环(永)罚字〔2024〕01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永靖县泽阳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3MACGQ29E2C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太极镇四沟村尕子沟

法定代表人:杨xx

我局于2024年1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一、违法实事和证据

你公司建设的永靖县泽阳拌和站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依照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在项目开工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后方可建设,你公司在未报批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利用原有的永靖县阳光嘉苑建设项目水温料临时拌和站,在厂区内动工建设商砼生产线地基,并外购了部分商砼设备。

以上事实,有《甘肃省临夏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月8日)、《甘肃省临夏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月8日)、现场拍摄的照片(2024年1月8日)、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临夏州永靖县发展改革局出局的甘肃省投资项目备案证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15日以《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州环(永)罚告字〔2024〕0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我局视为你公司自动放弃此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公司违法情节、主动配合我局调查,改正态度积极,未造成严重违法后果,经利用《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进行裁量和我局2024年1月23日召开的局务会议集体研究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2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带着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甘肃省财政厅(非税专户)

账号:62001400001050344554-0004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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