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8日,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执法人员在太极镇四沟村尕子沟排查生态环境问题时,发现某公司在原永靖县阳光嘉苑建设项目临时拌和站厂区内铺设钢筋,旁边有一辆拉货的大车,大车边有2个旧的刚卸下来的水泥罐。经调查,该公司准备利用原永靖县阳光嘉苑建设项目水温料临时拌和站,在厂区内再建设2条商砼拌和站生产线。
以上事实,有《甘肃省临夏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月8日)、《甘肃省临夏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月8日)、现场拍摄的照片(2024年1月8日)、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临夏州永靖县发展改革局出具的甘肃省投资项目备案证等证据为凭。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该公司违法情节及改正态度,经利用《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进行裁量,该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轻微,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整,并责令立即停止建设。
【启示意义】
通过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起到了处罚一个、警示一片的效果。一是进一步提高了企业对环保工作的重视力度,从源头防止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二是倒逼企业加强主体责任,克服了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完善环评审批手续,将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规定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