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某第三方运维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2日,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广河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广河县三甲集镇经济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涉嫌不正常使用在线监测设备情况的转办函》,对某第三方运维公司负责运行的甘肃广河经济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经调查,甘肃广河经济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在线数据采用无线方式传输,期间,因此地属临夏定西交界处,无线网卡信号不稳定导致COD在线历史数据2024年7月3日00:00至7月4日08:00出现恒值,显示值为19.42;7月4日09:00至7月6日09:00上传值为零值。现场检查时该第三方运维公司尚未补传数据,也未向广河分局、州监控中心报备。
【查处情况】
该运维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限期整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经甘肃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认定和州生态环境局会议研究决定,对该第三方运维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
【启示意义】
第三方运行维护单位运维质量直接影响到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第三方运行维护单位应加强日常监管,提升服务水平,确保企业环保设施按照规范开展运维。
实施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是防治环境污染的重要措施,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备的运维工作不能仅仅依靠运维公司,排污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其安装的自动监测设施处于正常、稳定的运行状态,并确保其监测数据真实、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