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州环罚字〔2024〕5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东乡族自治县融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地址:东乡自治县百和乡丁赵家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罗XX
我局于2024年6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东南侧煤矸石(70.68吨)露天堆放,未采取任何有效的覆盖措施;厂区内硬化道路可见厚1厘米积尘,车辆通过时产生大量的扬尘。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营业执照;4.电子数据(打印版);5.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6.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回证;7.环评材料、排污许可证复印件;8.书证(煤矸石出库单、购买绿色防尘网发票);9.营业执照复印件;10.身份证复印件;11.执法证复印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州环罚(听)告字〔2024〕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4年8月17日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壹万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罚款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永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 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