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州环(临县)罚〔2024〕03号
临夏州弘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临夏县北塬镇堡子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X
2024年8月12日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临夏州弘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临夏州弘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了兰永临高速公路工程混凝土拌合站的建设项目,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县分局进行了批复(临县环发[2024]46号),公司已建成办公用房,封闭式大棚,其他设施正在建设中。但公司另外增加了一条砂石料生产线,生产线主要有鄂破、震动筛、圆锥、制砂机组成,增加的生产线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增加的砂石料生产线由于购买的是旧设备,故委托甘肃公信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叁拾万零玖仟元整。
综上,临夏州弘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产规模工艺发生变更,未重新报批环评手续。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临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州环(临县)罚〔2024〕0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权和申辩权,截止2024年9月28日,你公司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经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裁量认定和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0.8万元整(大写:捌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你公司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限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一般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
户名:甘肃省财政厅(非税专户)账号:62001400001050344554-0004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3日